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家林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家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李家林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6 月30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6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5年9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李家林前於8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7年6 月11日以87年度上易字第26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院於87年10月2 日以87年度上易字第26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因執行屆滿3 月,成效良好,經同院於88年1 月21日以87年度上易字第2691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88年2 月1日停止戒治出所。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同院於88年8 月11日以87年度上易字第269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5 月16日戒治期滿釋放出所,並經同院於89年6 月27日以87年度上易字第2691號判決免刑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0月12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21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迄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於92年8 月14日以92年度竹簡字第7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6 月30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6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5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6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6 月30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2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