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俊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俊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方俊明自民國99年2 月27日起迄今,擔任蔡民峰所經營(代表人:方淑琴)址設新竹縣竹北市○○里00鄰00號之「帝壹有限公司」(下稱帝壹公司,交易時另名「真享」)之業務人員,負責對外推廣業務並為帝壹公司代收客戶貨款及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方俊明因個人積欠債務無力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代替帝壹公司至如附表所示之處所,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受帳款(共計48次),利用職務上收取貨款之便,未將所代收客戶所繳付之貨款及帳款繳回帝壹公司,共計新臺幣(下同)671,274 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供己償債之用。嗣因蔡民峰於101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帝壹公司內發現該公司收支帳款短缺,當面詢問方俊明,方俊明坦承不諱,始悉上情。 二、案經帝壹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方俊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方俊明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6至7、25至26、34、47至48、59至60頁、本院卷第13至14、16至17頁)。 (二)告訴代理人蔡明峰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查卷第11、24至26、33至34、47至48、50至51、59至63頁)。 (三)被告方俊明任職於帝壹公司所簽立之人事資料卡、試用同意書、人事保證書、服務切結書影本各1 份(見偵查卷第27 至30頁)。 (四)帝壹公司員工侵占公款統計表1份、銷貨單據影本174張、客戶付款簽收簿翻拍照片3 張(見偵查卷第35至42、68頁)。 (五)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方俊明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接續犯:又被告方俊明於任職期間之100年7 月13日至101年1 月27日犯上開業務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各應論以接續犯。 (三)量刑:審酌被告方俊明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足徵其素行良善;然其於案發當時既任職於帝壹公司而負責對外推廣業務及代收客戶貨款、帳款等職務,卻未能恪盡職守,僅因積欠借款而貪圖一己之私,將貨款及帳款侵占入己,惟其侵占所得利益非鉅,犯罪手法亦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緩刑:末查被告方俊明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經此次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且其犯後與告訴人帝壹公司達成和解,被告願賠償告訴人等共671,274元,其中71,274元業已於101年11月30日交付;餘60萬元則由被告分期給付,給付方式為自101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為止,每月10日各給付10,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此有本院101年11月30日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含背面),告訴代理人蔡民峰亦表示願意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堪認被告深具悔意,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日 期 │ 客 戶 │ 地址 │ 金 額 │ │號│ │ │ │ │ ├─┼─────┼──────┼─────────┼──────┤ │1 │100.7.13 │欣興宿社 │新竹縣千禧路29巷2 │1萬3,845元 │ │ │ │ │弄2號 │ │ ├─┼─────┼──────┼─────────┼──────┤ │2 │100.7.20 │昇峻開發公司│新竹縣湖口鄉愛勢村│2,695元 │ │ │ │ │和愛路32號 │ │ ├─┼─────┼──────┼─────────┼──────┤ │3 │100.8.3 │欣興宿社 │新竹縣千禧路29巷2 │1萬9,820元 │ │ │ │ │弄2號 │ │ ├─┼─────┼──────┼─────────┼──────┤ │4 │100.11.24 │勇全特賣場 │苗栗縣竹南鎮自由街│6,460元 │ │ │ │ │100 號 │ │ ├─┼─────┼──────┼─────────┼──────┤ │5 │100.11.30 │萊就富商行 │新竹市○○路00號 │3萬9,402元 │ ├─┼─────┼──────┼─────────┼──────┤ │6 │100.12.2 │全來 │新竹市延平路1段240│1萬2,150元 │ │ │ │ │號 │ │ ├─┼─────┼──────┼─────────┼──────┤ │7 │100.12.2 │金旺商店 │新竹市中華路1段384│5,770元 │ │ │ │ │巷12號 │ │ ├─┼─────┼──────┼─────────┼──────┤ │8 │100.12.2 │德龍商店 │新竹市○○路000號 │1,690元 │ ├─┼─────┼──────┼─────────┼──────┤ │9 │100.12.9 │萬鑫商店 │新竹市○○路000 號│3萬3,085元 │ ├─┼─────┼──────┼─────────┼──────┤ │10│100.12.9 │中強光電 │新竹市科學園區力行│8,565元 │ │ │ │ │路11號8樓 │ │ ├─┼─────┼──────┼─────────┼──────┤ │11│100.12.16 │瑞益便利店 │新竹市○○街00號 │2,911元 │ ├─┼─────┼──────┼─────────┼──────┤ │12│100.12.21 │富成商店 │新竹縣新豐鄉波頭村│6,430元 │ │ │ │ │1鄰12號 │ │ ├─┼─────┼──────┼─────────┼──────┤ │13│100.12.21 │鴻隆商店 │新竹縣湖口鄉德興路│2,168元 │ │ │ │ │1000號 │ │ ├─┼─────┼──────┼─────────┼──────┤ │14│100.12.22 │全來 │新竹市延平路1段240│3萬7,140元 │ │ │ │ │號 │ │ ├─┼─────┼──────┼─────────┼──────┤ │15│100.12.23 │好鄰居超市 │新竹市○○路000 號│7,415元 │ ├─┼─────┼──────┼─────────┼──────┤ │16│100.12.23 │竹山意麵 │新竹市○○街00號 │1萬1,420元 │ ├─┼─────┼──────┼─────────┼──────┤ │17│100.12.26 │和盛行 │新竹縣新豐鄉圓山村│1萬0,525元 │ │ │ │ │鳳蓮街43號 │ │ ├─┼─────┼──────┼─────────┼──────┤ │18│100.12.26 │立新商行 │新竹縣新豐鄉明星街│1萬9,530元 │ │ │ │ │195 號 │ │ ├─┼─────┼──────┼─────────┼──────┤ │19│100.12.26 │銘進 │新竹市○○路000 號│5,000元 │ ├─┼─────┼──────┼─────────┼──────┤ │20│100.12.28 │喬富管理公司│新竹縣湖口鄉廣興街│1萬7,475元 │ │ │ │ │137號 │ │ ├─┼─────┼──────┼─────────┼──────┤ │21│100.12.28 │金山自助餐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1萬0,210元 │ │ │ │ │國強街3巷5號 │ │ ├─┼─────┼──────┼─────────┼──────┤ │22│100.12.28 │後湖平價中心│新竹縣新豐鄉埔和村│1萬8,380元 │ │ │ │ │219號 │ │ ├─┼─────┼──────┼─────────┼──────┤ │23│100.12.28 │仁川快樂藥局│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6,560元 │ │ │ │ │2段747號 │ │ ├─┼─────┼──────┼─────────┼──────┤ │24│100.12.28 │和記水果行 │新竹縣湖口鄉文化路│5,668元 │ │ │ │ │86號 │ │ ├─┼─────┼──────┼─────────┼──────┤ │25│100.12.28 │東興便利商店│新竹縣湖口鄉東興村│4,960元 │ │ │ │ │中山路3段474號 │ │ ├─┼─────┼──────┼─────────┼──────┤ │26│100.12.29 │天香食品 │新竹市經國路2段332│8萬0,925元 │ │ │ │ │號 │ │ ├─┼─────┼──────┼─────────┼──────┤ │27│100.12.29 │國芳 │新竹市香山區長興街│2,030元 │ │ │ │ │322號 │ │ ├─┼─────┼──────┼─────────┼──────┤ │28│100.12.29 │秀凰 │苗栗縣竹南鎮五谷街│1,550元 │ │ │ │ │30號 │ │ ├─┼─────┼──────┼─────────┼──────┤ │29│100.12.30 │豐池商店 │新竹縣新豐鄉池府路│2,700元 │ │ │ │ │154號 │ │ ├─┼─────┼──────┼─────────┼──────┤ │30│100.12.30 │台大藥局 │新竹市○○路000 號│1,850元 │ ├─┼─────┼──────┼─────────┼──────┤ │31│100.12.30 │聯合商行 │新竹縣新豐鄉仁愛街│3萬1,050元 │ │ │ │ │41巷3號 │ │ ├─┼─────┼──────┼─────────┼──────┤ │32│100.12.30 │咱的柑仔店 │新竹市○○路000 號│2萬3,142元 │ ├─┼─────┼──────┼─────────┼──────┤ │33│101.1.3 │阿嫂福利社 │桃園縣楊梅市伯公岡│2萬1,360元 │ │ │ │ │165 之1號 │ │ ├─┼─────┼──────┼─────────┼──────┤ │34│101.1.4 │合安便利商店│新竹縣湖口鄉新湖路│5,270元 │ │ │ │ │116號 │ │ ├─┼─────┼──────┼─────────┼──────┤ │35│101.1.5 │半邊天頭份中│苗栗縣頭份鎮中正一│1,690元 │ │ │ │正 │路555號 │ │ ├─┼─────┼──────┼─────────┼──────┤ │36│101.1.5 │半邊天頭份店│苗栗縣頭份鎮中華路│2,650元 │ │ │ │ │1008號 │ │ ├─┼─────┼──────┼─────────┼──────┤ │37│101.1.6 │萬鑫商店 │新竹市○○路000 號│3萬6,980元 │ │ │ │ │ │ │ ├─┼─────┼──────┼─────────┼──────┤ │38│101.1.13 │咱的柑仔店 │新竹市○○路000 號│3萬0,155元 │ │ │ │ │ │ │ ├─┼─────┼──────┼─────────┼──────┤ │39│101.1.13 │國聲商店 │新竹縣湖口鄉勝利路│4萬0,050元 │ │ │ │ │2段 │ │ ├─┼─────┼──────┼─────────┼──────┤ │40│101.1.13 │勝利連鎖藥妝│新竹縣湖口鄉漢陽路│2,800元 │ │ │ │ │17號 │ │ ├─┼─────┼──────┼─────────┼──────┤ │41│101.1.16 │立新商行 │新竹縣新豐鄉明星街│1萬3,815元 │ │ │ │ │195 號 │ │ ├─┼─────┼──────┼─────────┼──────┤ │42│101.1.17 │和記水果行 │新竹縣湖口鄉文化路│2,508元 │ │ │ │ │86號 │ │ ├─┼─────┼──────┼─────────┼──────┤ │43│101.1.18 │金山自助餐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5,710元 │ │ │ │ │國強街3巷5號 │ │ ├─┼─────┼──────┼─────────┼──────┤ │44│101.1.18 │萬寶雜貨店 │新竹市新豐鄉松林村│1,880元 │ │ │ │ │道化街119號1樓 │ │ ├─┼─────┼──────┼─────────┼──────┤ │45│101.1.18 │聯合商行 │新竹縣新豐鄉仁愛街│1萬9,120元 │ │ │ │ │41巷3號 │ │ ├─┼─────┼──────┼─────────┼──────┤ │46│101.1.19 │彭來成 │苗栗縣竹南鎮中華路│2萬1,155元 │ │ │ │ │78巷23號 │ │ ├─┼─────┼──────┼─────────┼──────┤ │47│101.1.20 │金旺商店 │新竹市中華路1段384│7,110元 │ │ │ │ │巷12號 │ │ ├─┼─────┼──────┼─────────┼──────┤ │48│101.1.27 │山木便利商店│新竹市○○路000 號│6,500元 │ ├─┼─────┼──────┼─────────┼──────┤ │ │ │ │ 合 計 │67萬1,27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