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瑞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偵字第9841號),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徐瑞琳與黃豔平係址設於新竹市○○路000號「巨城百貨公司」之同事,徐瑞琳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下午3時50分許,在上址5樓,因工作糾紛而與黃豔平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膠帶丟擲黃豔平,致黃豔平受有左耳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艷平告訴被告徐瑞琳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0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