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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銘勇許珮育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瑞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偵字第9841號),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徐瑞琳與黃豔平係址設於新竹市○○路000號「巨城百貨公司」之同事,徐瑞琳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下午3時50分許,在上址5樓,因工作糾紛而與黃豔平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膠帶丟擲黃豔平,致黃豔平受有左耳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艷平告訴被告徐瑞琳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0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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