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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5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215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永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60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9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永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鉗子、鐵撬、鐵鎚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之。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鉗子、鐵撬、鐵鎚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鉗子、鐵撬、鐵鎚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永進前曾⑴於民國90年6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7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4 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 年,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97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又於94年2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8 月、8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 月確定。嗣因減刑條例實施,上開⑵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40號裁定,減為原刑期之二分之一,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又與前述⑴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2187號裁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5 月確定,而於98年11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9年5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詎張永進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下述時間,均駕駛其不知情胞弟張家源所有車牌LX-9162號自用小貨車,前往新竹市○○路○ 段496 巷5 弄24號為國防部空軍499 聯隊(下稱499 聯隊)所有準備改建而無人居住之屋舍內,均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鉗子、鐵撬、鐵鎚及扳手等工具,分別竊取下開物品:1、於100 年8 月4 日上午6 時許,在上開499 聯隊所有房舍內,竊取鋁窗(共計13公斤)得手,並持往址設新竹市○○路142 巷25號楊勝翔(所涉故買贓物罪嫌,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9246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之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新臺幣520 元。2、又於同月7 日上午6 時許,在上開499 聯隊所有房舍內,竊取鋁窗框(重約40公斤)得手,並置放在前述自用小貨車上,嗣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張永進所有鉗子、鐵撬、鐵鎚及扳手各1 支及鋁窗框(業已發還499 聯隊)等物,始查悉上情。(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事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5 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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