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
│    │      │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
│違反│有期徒│94年1月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4月14 │
│毒品│刑1年2│初某日起├────────┤日        │
│危害│月,減│至94年2 │94年度訴字第227 ├─────┤
│防制│為有期│月1日止 │號              │94年4月14 │
│條例│徒刑7 │。      │                │日        │
│(轉│月。  │        │                │          │
│讓第│      │        │                │          │
│一級│      │        │                │          │
│毒品│      │        │                │          │
│)  │      │        │                │          │
├──┼───┼────┼────────┼─────┤
│違反│有期徒│93年8月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4月14 │
│毒品│刑1年 │20日起至├────────┤日        │
│危害│,減為│94年2月1│94年度訴字第227 ├─────┤
│防制│有期徒│日止。  │號              │94年4月14 │
│條例│刑6月 │        │                │日        │
│(施│。    │        │                │          │
│用第│      │        │                │          │
│一級│      │        │                │          │
│毒品│      │        │                │          │
│)  │      │        │                │          │
├──┼───┼────┼────────┼─────┤
│違反│有期徒│94年1月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4月14 │
│毒品│刑8月 │初某日起├────────┤日        │
│危害│,減為│至94年1 │94年度訴字第227 ├─────┤
│防制│有期徒│月31日止│號              │94年4月14 │
│條例│刑4月 │。      │                │日        │
│(轉│。    │        │                │          │
│讓第│      │        │                │          │
│二級│      │        │                │          │
│毒品│      │        │                │          │
│)  │      │        │                │          │
├──┼───┼────┼────────┼─────┤
│違反│有期徒│93年8月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4月14 │
│毒品│刑8月 │20日起至├────────┤日        │
│危害│,減為│94年2月1│94年度訴字第227 ├─────┤
│防制│有期徒│日止。  │號              │94年4月14 │
│條例│刑4月 │        │                │日        │
│(施│。    │        │                │          │
│用第│      │        │                │          │
│二級│      │        │                │          │
│毒品│      │        │                │          │
│)  │      │        │                │          │
├──┼───┼────┼────────┼─────┤
│違反│有期徒│90年6月4│ 本    院       │94年12月20│
│毒品│刑4年 │日。    ├────────┤日        │
│危害│。    │        │93年度上訴字第  ├─────┤
│防制│      │        │2560號          │95年2月24 │
│條例│      │        │                │日        │
│(販│      │        │                │          │
│賣第│      │        │                │          │
│二級│      │        │                │          │
│毒品│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8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