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7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7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名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4633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彭名瑋於民國101 年4 月23 日 上午9 時30分許,在新竹市○○街155 巷6 號「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倉庫內,因工作上細故與告訴人林守鈞發生口角,被告彭名瑋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林守鈞之臉部,致告訴人林守鈞左臉及左眼部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彭名瑋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守鈞告訴被告彭名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彭名瑋所涉傷害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林守鈞撤回對被告彭名瑋之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