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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李毓華

  • 被告
    莊文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315號、101年度偵字第6407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之意見後,經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文祥犯詐欺取財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文祥明知其資力欠佳,且無意還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12月初至100年3月底,利用與「永進國際禮儀有限公司」(下稱「永進禮儀公司」)之負責人萬進發為朋友關係,常在上揭「永進禮儀公司」出現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鄭筱縈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附表所示之財物予莊文祥。嗣因莊文祥未清償所借之款項,經附表所示之人相互求證後,始悉受騙。 二、莊文祥另行起意,藉著曾投宿於謝秉宏工作之址設新竹市○區○○路22號「長堤旅館」而結識謝秉宏之關係,於101 年5月22日凌晨2時許,在上址旅館向謝秉宏借用謝秉宏所有之車號180-BQS號重型機車,於騎駛15分鐘後將車輛交還謝秉 宏,並將該車停放在「長堤旅館」附近之新竹市○○路23 巷內。惟其於同日凌晨4時許,趁謝秉宏在旅館櫃檯忙碌而 疏於注意之際,未先經謝秉宏之同意,即從旅館櫃檯取走上開機車鑰匙,隨即啟動電門,騎乘該車離去。嗣於同日上午某時,莊文祥主動連絡謝秉宏,表示要歸還上開機車,謝秉宏遂與莊文祥約定於同日上午9、10時許,由莊文祥將車輛 停放在新竹市大庄地區之某萊爾富便利商店附近,並將車鑰匙放在車前置物箱內。詎莊文祥見謝秉宏未依時前往取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車騎走,嗣後即音訊全無,而以此方式將謝秉宏所有之上開機車侵占入己。嗣謝秉宏因莊文祥久未歸還機車,於101年5月28日報警處理,為警於101年7月4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中和街口,當場查獲莊文祥騎乘該部機車,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所示鄭筱縈等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及謝秉宏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分別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莊文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莊文祥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莊文祥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莊文祥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1年度偵字第6407號偵查卷第51、62至64頁, 101年度偵緝字第315號偵查卷第23、43至46頁,本院卷第16、17、19、20頁)。 (二)告訴人鄭筱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0年度偵字第6858號 偵查卷第6至10頁)。 (三)告訴人楊清陣於警詢中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12至16頁)。 (四)告訴人蕭燦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18至22頁)。 (五)告訴人許新春於警詢中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24至27頁)。 (六)告訴人吳聲相於警詢中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29至32頁)。 (七)告訴人陳文榮於警詢中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34至37頁)。 (八)告訴人鄭嶽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39至42頁)。 (九)告訴人謝秉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見101年度偵字第 6407 號偵查卷第15至19、62至64頁)。 (十)證人萬進發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0年度偵字第6858號偵 查卷第44至47頁)。 (十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及刑案現場照片5張(見101年度偵字第6407號偵查卷第23至32頁)。 (十二)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莊文祥上揭犯行均至堪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莊文祥如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2、數罪併罰:又被告所犯上開7次詐欺取財犯行及1次侵占犯行,其犯意各別,時間、地點相異,被害人亦不相同,自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莊文祥前有竊盜、重傷害之等刑事前科雖不構成犯,但足徵其素行不良;又被告莊文祥正值壯年,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猶為貪圖一己之私,詐取告訴人鄭筱縈等人之錢財,並侵占告訴人謝秉宏出借之機車,顯見被告莊文祥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犯罪手法亦屬平和,然所侵占之機車已尋獲發還告訴人謝秉宏領回,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應執行刑及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1 │99年12月初某│莊文祥在新竹市○○路與和平│莊文祥犯詐欺取財│ │ │日晚上7時許 │路口鄭筱縈打工的鹽酥雞攤位│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向鄭筱縈佯稱缺錢繳納電費│月;如易科罰金,│ │ │ │,表示需向鄭筱縈借錢,並答│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應過2天就會還錢云云,致鄭 │算壹日。 │ │ │ │筱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當│ │ │ │ │場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 │ │ │ │ │1,500元。 │ │ ├──┼──────┼─────────────┼────────┤ │2 │100年1月18日│莊文祥在新竹市○○路○段 │莊文祥犯詐欺取財│ │ │晚上9時許 │193號楊清陣之住家,向擔任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道士之楊清陣佯稱「永進禮儀│月;如易科罰金,│ │ │ │公司」派伊到臺中載遺體,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子要加油而身上沒錢,表示需│算壹日。 │ │ │ │借錢云云,致楊清陣信以為真│ │ │ │ │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現金 │ │ │ │ │3,000元。 │ │ │ │ │ │ │ ├──┼──────┼─────────────┼────────┤ │3 │100年1月底某│莊文祥在新竹市○○○路99號│莊文祥犯詐欺取財│ │ │日下午2時許 │蕭燦郎工作之「燦宏汽車修理│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廠」向蕭燦郎佯稱,修車廠附│月;如易科罰金,│ │ │ │近有人死亡,已通知救護車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場,因要先支付救護車載運遺│算壹日。 │ │ │ │體的費用才能取得該筆生意,│ │ │ │ │亟需借用3000元,並告知蕭燦│ │ │ │ │郎事後再向「永進禮儀公司」│ │ │ │ │老闆請求返還云云,致蕭燦郎│ │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當場交│ │ │ │ │付現金3,000元。 │ │ ├──┼──────┼─────────────┼────────┤ │4 │100年3月5日 │莊文祥在新竹市○○區○○路│莊文祥犯詐欺取財│ │ │下午6時許 │65號之「春輝車行」向許新春│罪,處有期徒刑叁│ │ │ │佯稱伊升任新竹市立殯儀館之│月;如易科罰金,│ │ │ │冰庫管理組長,以後如有家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要坐車,會將生意交由許新春│算壹日。 │ │ │ │之「春輝車行」承包,並稱家│ │ │ │ │裡有2個小孩,現在沒有錢購 │ │ │ │ │買奶粉,借款1週後會歸還云 │ │ │ │ │云,致許新春信以為真陷於錯│ │ │ │ │誤,而當場交付現金5,000元 │ │ │ │ │。 │ │ ├──┼──────┼─────────────┼────────┤ │5 │100年3月19日│莊文祥在新竹市○○區○○路│莊文祥犯詐欺取財│ │ │下午3時51分 │二段798號茄苳里里長辦公室 │罪,處有期徒刑貳│ │ │許 │內,向里長吳聲相佯稱伊係茄│月;如易科罰金,│ │ │ │苳里里民,家中有2個小孩,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沒有錢購買奶粉,需借款買奶│算壹日。 │ │ │ │粉云云,致吳聲相信以為真陷│ │ │ │ │於錯誤,而當場交付現金3,00│ │ │ │ │0元。 │ │ ├──┼──────┼─────────────┼────────┤ │6 │100年3月21日│莊文祥在新竹市○○區○○街│莊文祥犯詐欺取財│ │ │下午4時40分 │262巷5號鹽水里里長辦公室內│罪,處有期徒刑貳│ │ │許 │,向里長陳文榮佯稱伊係鹽水│月;如易科罰金,│ │ │ │里里民,家中有2個小孩發燒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亟需借款至馬偕醫院掛號急│算壹日。 │ │ │ │診云云,致陳文榮信以為真陷│ │ │ │ │於錯誤,而當場交付現金2,00│ │ │ │ │0元。 │ │ │ │ │ │ │ ├──┼──────┼─────────────┼────────┤ │7 │100年3月底某│莊文祥在新竹市○○路10號鄭│莊文祥犯詐欺取財│ │ │日上午11時許│嶽華任職之「龍巖人本服務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份有限公司」,向擔任禮儀顧│月;如易科罰金,│ │ │ │問師鄭嶽華佯稱家中有2個小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孩,沒錢購買奶粉,借款後於│算壹日。 │ │ │ │4月初領薪水時會償還云云, │ │ │ │ │致鄭嶽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 │ │ │而當場交付現金5,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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