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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 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浩洋
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浩洋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告訴人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邦文化公司)所享有,未經告訴人城邦文化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並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使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1 月間,在新竹縣竹東鎮○○路0 段000 號9 樓住處,上傳自己撰寫之「ComicKing 」程式至蘋果電腦應用程式商店(apple Appstore)(下稱Apps tore )後,並撰寫內容含有:「台灣付費軟體第一名物超所值的軟體,可以直接線上觀看或是免費下載兩萬多部漫畫,有使用者抓了130 部漫畫,總容量40G 的空間,超值啦~ComicKing 漫畫王是一個功能豐富的漫畫閱讀工具,內建了直接線上閱讀、下載離線閱讀、收藏備份至PC等功能」等語之程式簡介,以此方式誘使、煽惑公眾使用該電腦程式,並提供不特定之電腦使用者得至Appstore中選擇付費美元2 至7 元後下載該程式(被告簡浩洋可得其中7 成金額)後,安裝該程式至自己使用之電腦中,即可利用該程式提供之搜尋功能,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語文著作名稱,該程式即會列出提供免費下載該等語文著作之網頁位址搜尋結果(如8comic無限動漫網、89890 漫畫網、笨狗漫畫、九九漫畫網、kuku動漫網、6manga網、可可漫畫、九啦啦漫畫網等),嗣再點選並開啟下載整部漫畫之功能,即可透過ComicKing 程式連結至上開網頁,並下載如附表一所示之語文著作,嗣即可利用co micking程式閱讀下載之語文著作,至101 年2 月4 日為警查獲時,被告簡浩洋已因此受有新臺幣65萬元之利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城邦文化公司,因認被告簡浩洋涉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4 款之侵害著作權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城邦文化公司告訴被告簡浩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簡浩洋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4 款之侵害著作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3條第4 款之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簡浩洋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與告訴人城邦文化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 份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城邦文化公司撤回對被告簡浩洋之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告訴人遭侵害著作之明細表┌──┬─────────┬──────────────┐│編號│受侵害著作名稱 │「ComicKing 」軟體侵權之畫面││ │ │ (即告證2 公證書所附照片) │├──┼─────────┼──────────────┤│ 1 │雞排公主 │照片18-29 │├──┼─────────┼──────────────┤│ 2 │不全才女 │照片30-34 │├──┼─────────┼──────────────┤│ 3 │惡魔的仙度瑞拉 │照片35-39 │├──┼─────────┼──────────────┤│ 4 │旋風管家 │照片40-49 │├──┼─────────┼──────────────┤│ 5 │頭文字D │照片50-56 │├──┼─────────┼──────────────┤│ 6 │雨月 │照片57-64 │├──┼─────────┼──────────────┤│ 7 │課長島耕作 │照片65-70 │├──┼─────────┼──────────────┤│ 8 │次元艦隊 │照片71-76 │├──┼─────────┼──────────────┤│ 9 │浪人劍客 │照片77-81 │├──┼─────────┼──────────────┤│ 10 │殺戮都市 │照片82-87 │├──┼─────────┼──────────────┤│ 11 │革神語 │照片88-93 │├──┼─────────┼──────────────┤│ 12 │72機車魂 │照片94-99 │├──┼─────────┼──────────────┤│ 13 │星塵眨眼 │照片100-104 │├──┼─────────┼──────────────┤│ 14 │紳士同盟 │照片105-110 │├──┼─────────┼──────────────┤│ 15 │緋彈 │照片111-116 │├──┼─────────┼──────────────┤│ 16 │Nana │照片117-122 │├──┼─────────┼──────────────┤│ 17 │逆轉監督 │照片123-128 │├──┼─────────┼──────────────┤│ 18 │魔力充電娘 │照片129-135 │├──┼─────────┼──────────────┤│ 19 │一騎當千 │照片136-140 │├──┼─────────┼──────────────┤│ 20 │狐仙 │照片141-146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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