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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87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毓華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8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馬玉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2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馬玉新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鋸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馬玉新與呂興華(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位於新竹縣五峰鄉之竹東事業區第80林班地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且該林班地上所生長之森林主產物牛樟樹為國有森林主產物、牛樟芝亦為國有森林副產物,未經許可均不得擅自砍伐、搬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101 年2 月18日中午,由呂興華攜帶己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足為兇器使用之手鋸1 支、騎乘車牌號碼BXA-861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馬玉新前往上開林班地內之TWD97 座標X :265606、Y :0000000 及X :26560 7 、Y :0000000 兩處,隨即輪流持手鋸鋸切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之牛樟樹材1 塊(材積達0.030 立方公尺、合計32.5公斤)及牛樟芝(總重量25.46 公克),山價共計9,349 元,得手後將上開牛樟樹材1 塊及手鋸置於現場。於同日下午4 時許,2 人將竊得之上開牛樟芝放在呂興華所騎乘之上開機車腳踏墊上後離去。嗣於同日下午5 時15 分 許,為警在新竹縣五峰鄉竹林村竹63線10.5公里處查獲,當場扣得牛樟芝(總重量25.46 公克),經其2 人偕同員警前往上開行竊地點,扣得牛樟樹材1 塊及手鋸1 支,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手鋸1 支(保管字號:101 年度院保字第189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2頁),為同案被告呂興華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另基於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為沒收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森林法第52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2 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
    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