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5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欣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895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欣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欣前①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8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