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5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鵬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51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鵬誌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彭鵬誌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17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8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彭鵬誌不知悔改,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00年9月間某日,在新竹縣竹東鎮○○路121巷2號5樓住處,以電腦網路連線,利用FOXY軟體,無故取得曾成義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電磁紀錄。
(三)彭鵬誌取得上開電磁記錄後復再向邱培睿(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610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購得大天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至尊娛樂城」網路遊戲a00000000、litty19 95帳號密碼,及向不詳之人購得王俊傑申請之「至尊娛樂城」網路遊戲fat770925帳號密碼,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木」之男子購得徐志瑋(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5758號案件偵查中)所申辦之0000000000 號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與認證「至尊娛樂城」網路遊戲qq404610帳號,嗣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上址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如附表所示之刷卡網站內,在訂購頁面填載曾成義之信用卡資料,偽造用以表示曾成義同意線上刷卡付款用意之電磁紀錄,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及繳費,且將上開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以網際網路傳輸予附表所示之刷卡網站,表示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及繳費之意而行使前開準私文書,致使部分如附表所示(即標示「成交」之交易部分)之交易網站相關承辦人員及發卡銀行,誤信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而陷於錯誤,因而給付如附表所示(即標示「成交」之交易部分)之購買商品及消費金額,足以生損害於曾成義、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所示之刷卡網站對於線上信用卡電子商務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嗣曾成義察覺信用卡遭盜刷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59條、第55條前段、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四、附記事項:原起訴書另就100年10月13日12時3分(2筆)、100年10月13日12時26分、100年10年13日12時38分等四筆發卡銀行為大眾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線上刷卡付款電磁記錄部分之犯行為起訴,然經查該段時間,被告係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該部分顯非被告所為,惟此業經
撤回該部分之起訴,是本院亦無庸再就該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復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 間 │發卡銀行│ 刷卡網站 │購買商品│金額 │是否成交│ ├──┼──────┼────┼──────┼────┼────┼────┤ │ 1 │101年9月20日│國泰世華│台灣碩網網路│網路遊戲│470元 │成交 │ │ │22時17分 │銀行 │娛樂股份有限│點數 │ │ │ │ │ │ │公司 │ │ │ │ ├──┼──────┼────┼──────┼────┼────┼────┤ │ 2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GOOGLE* │網路遊戲│692元 │成交 │ │ │17時36分 │銀行 │cn-usa.com │點數 │ │ │ ├──┼──────┼────┼──────┼────┼────┼────┤ │ 3 │101年9月22日│國泰世華│GOOGLE* │網路遊戲│692元 │已刷退 │ │ │4時20分 │銀行 │cn-usa.com │點數 │ │ │ ├──┼──────┼────┼──────┼────┼────┼────┤ │ 4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智冠科技股份│網路遊戲│500元 │成交 │ │ │21時20分 │銀行 │有限公司 │點數 │ │ │ ├──┼──────┼────┼──────┼────┼────┼────┤ │ 5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Hinet數位商 │網路遊戲│300元 │成交 │ │ │22時22分 │銀行 │城 │點數 │ │ │ ├──┼──────┼────┼──────┼────┼────┼────┤ │ 6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Hinet數位商 │網路遊戲│300元 │成交 │ │ │22時28分 │銀行 │城 │點數 │ │ │ ├──┼──────┼────┼──────┼────┼────┼────┤ │ 7 │101年9月21日│國泰世華│Hinet數位商 │網路遊戲│300元 │成交 │ │ │22時31分 │銀行 │城 │點數 │ │ │ ├──┼──────┼────┼──────┼────┼────┼────┤ │ 8 │101年9月22日│國泰世華│智冠科技股份│網路遊戲│1,150元 │成交 │ │ │1時4分 │銀行 │有限公司 │點數 │ │ │ ├──┼──────┼────┼──────┼────┼────┼────┤ │ 9 │101年9月22日│國泰世華│神腦國際企業│不詳商品│40,900元│交易失敗│ │ │4時2分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未成交 │ ├──┼──────┼────┼──────┼────┼────┼────┤ │ 10 │101年9月22日│國泰世華│神腦國際企業│不詳商品│40,900元│交易失敗│ │ │4時3分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未成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