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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學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學詩所犯非法持有子彈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劉學詩(下稱受刑人)因於民國95年8 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17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緝字第45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併科罰金3 萬元,就罰金部分,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2303號裁定減為1 萬5 千元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及裁定書各1 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上開徒刑部分亦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為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又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規定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子彈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21 號裁定定執行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又另犯竊盜、搶奪、懲治盜匪條例、準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03號定執行刑為7 月、6 年1 月、減刑4 月、罰金減為1 萬5 千元;嗣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搶奪、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定執行刑為4 年10月確定。上開各罪於95年12月26日刑期起算,接續執行至100 年7 月4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先此敘明。

㈡惟受刑人又因於假釋中違規情節重大,於101 年2 月4 日經法務部撤銷假釋,所餘殘刑為有期徒刑6 月又30日應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101 年2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665號函在卷可憑。再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 項規定:「對有2 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依該規定,有2 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其刑期既合併計算,以定其責任分數,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 第1 項,就該責任分數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自亦合併計算。又「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該條第3 、4 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有2 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雖應分別執行,但由上開合併計算刑期、合併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累進處遇及假釋依縮短後之刑期計算、縮短刑期執行期滿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觀之,實無從區分各項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期,而應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是以受刑人之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76號判決非法持有子彈罪之罪刑,既經撤銷假釋,即未執行完畢,聲請人聲請其之罪刑聲請減刑,即屬正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聲請意旨就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部分減刑如主文所示,並依本院同上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諭知本件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動產擔保交易法於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已刪除修正前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不法處分標的物之刑罰,是受刑人尚難經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援引本院96年度聲字第421 號裁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併敘。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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