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劉民信 49歲民.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劉民信因犯殺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確定,而所犯殺人罪之犯行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係對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著有78年度臺非字第63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上開所犯之殺人罪,業經其於96年間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裁定准許,減為有期徒刑20年,禠奪公權10年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紀錄表誤載為12年)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係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