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6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文達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曾偉傑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賴翔煒 林文政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林 越 選任辯護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葉旭超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鍾庭勳 許鳳琴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段誠綱律師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5942號、第5943號、第5944號、第6124號、第6373號、第6465號、第6717號、第7092號、第802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伍佰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庚○○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伍佰元,與子○○、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癸○○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伍佰元,與子○○、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甲○○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伍佰元,與子○○、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乙○幫助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估價單、帳冊、電話簿、叫小姐電話單等物,沒收之。 壬○○幫助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丑○○幫助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戊○○幫助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子○○(綽號「阿龍哥」、「龍哥」、「阿龍」)、庚○○(綽號「小雞」、「小傑」)、癸○○(綽號「弟弟」、「小賴」)、甲○○(綽號「阿政」)共同基於利用附表一印尼籍女子係逃逸外勞,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使附表一印尼籍女子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以營利的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知代號RF101001(以下簡稱:A1)、HF101002(以下簡稱:A2)、HF101003(以下簡稱:A3)、HF101004(以下簡稱:A4)、HF101005(以下簡稱:A5)、RF101005(以下簡稱:A6)、RF101006(以下簡稱:A7)、RF101007(以下簡稱:A8)、RF101008(以下簡稱:A9)、RF101009(以下簡稱:A10 )、RF101010(以下簡稱:A11 )、RF101011(以下簡稱:A12 )、RF101012(以下簡稱:A13 )、RF101013(以下簡稱:A14 )、RF101014(以下簡稱:A15 )、RF101015(以下簡稱:A16 )等印尼籍女子(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予保密,其等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係分別以監護工或作業員名義,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而合法入境臺灣,嗣因原有工作過於勞累或與原先預期不符而逃逸,致遭撤銷聘僱許可,已無法自行覓職,且因在臺灣非法居留、環境陌生、舉目無親及語言不通,而處於難以求助,但又亟需賺錢改善家鄉窮困家計之弱勢處境,子○○等人即加以利用,自民國100 年10月間起,子○○先透過綽號「安安」、「ALI 」、「LULU」、「MARTHA」、「LILI」等不詳年籍逃逸印尼籍女子,以「可介紹合法工作,只需陪客人喝酒聊天,工作輕鬆、收入豐厚」為由,招攬、引誘處於弱勢處境、亟需金錢謀生改善家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逃逸印尼籍女子A1、A2、A3、A4、A5、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等16人,前往子○○經營之應召站謀職。子○○並先後向不知情己○○承租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村○○街00號房屋,及透過甲○○向不知情丙○○承租位於新竹縣新豐鄉○○街000 號房屋、透過庚○○向不知情丁○○承租位於新竹市○○○街000 號房屋,作為藏匿前述逃逸外籍女子之宿舍;且規定該16名女子除由司機接送外出「上班」(即脫衣坐檯陪酒等性交易)與購物外,均不能隨意外出,子○○復僱請庚○○、癸○○、甲○○等3 人擔任接送小姐之司機(俗稱:「馬伕」),並與該3 人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於甲○○名下)、7H-6162號自用小客車(子○○購買,登記於甲○○名下)、3927-N3號自用小客車(登記於庚○○名下)、R3-3098號自用小客車(子○○購買,登記於庚○○名下),載送A1、A2、A3、A4、A5、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等人分別前往「老廣大不同」、「天來福快炒店」、「鴨味仔薑母鴨店」等小吃店包廂內,媒介上開逃逸印尼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飲酒、唱歌、供男客撫摸胸部與下體猥褻行為之「脫衣坐檯陪酒」性交易工作及「全套」(俗稱「賣淫」)或「半套」(俗稱「打手槍」、「吹喇叭」)性交易工作,其等分配性交易收益之方式詳如下述二部分所示;子○○、庚○○、癸○○、甲○○等人另於子○○接獲不特定男客來電外叫小姐至指定之旅館、汽車旅館或男客住家從事「性交易」時,擔任司機駕車搭載A1至A16 小姐前往應召,每次性交易時間以2 小時為1 節,子○○、庚○○、癸○○、甲○○等人均先向男客收取每位小姐1 節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鐘點費」(亦稱「時間費」),進入房間後,小姐可再自行向男客索取各自賺取之性交易費用。A1至A16 女子原先雖均不同意從事前述「脫衣坐檯陪酒」與「全套」、「半套」性交易工作,但因其等係處於身為逃逸外勞、對新竹地區甚為陌生、語言不通、孤立無援且亟需金錢謀生改善家計之弱勢處境,迫於無奈乃同意為性交易行為。估計子○○等4 人以上開方式,扣除應給付予A1至A16 女子之「薪資」後,共賺取如附表一「不法所得估算表」所示之至少101 萬2,500 元不法利益(按本件「不法所得」依子○○、庚○○、A1至A16 之供述及扣案帳冊記載分別估算之金額各有不同,以子○○所供述之估算金額最低,以此金額認定之)。 二、乙○(綽號「阿姨」、「關嫂」)係位於新竹縣新豐鄉○○路000 號、445 號後方「老廣大不同」之負責人,壬○○(綽號「豬老闆」)係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天來福快炒店」之負責人,鍾廷勳(綽號「大老闆」)、戊○○(綽號「老闆娘」)分別係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鴨味仔薑母鴨店」及新興路516 之1 號「亮晶晶檳榔攤」之負責人、店長,其等均明知A1至A16 係子○○旗下從事性交易之逃逸印尼籍女性外勞,竟分別基於幫助子○○從事人口販運使人為性交易的犯罪意思,遇有酒客要求小姐「脫衣坐檯陪酒」助興,或男客提出「全套或半套性交易」需求時,即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向子○○叫送印尼籍女子前來。壬○○、鍾廷勳、戊○○並代向男客收取每位小姐每節2 小時1,000 元之「脫衣坐檯陪酒」費用,再交給前來接送小姐之司機庚○○、癸○○、甲○○等3 人轉交予子○○;乙○則代向男客收取每位小姐每節2 小時1,200 元之「脫衣坐檯陪酒」費用,自行抽取每名小姐300 元之費用後,再將剩餘之900 元交給前來接送小姐之司機庚○○、癸○○、甲○○等3 人轉交予子○○;子○○事後再給予每位印尼籍小姐每節500 元之「脫衣坐檯陪酒」費用。 三、嗣因印尼籍女子A1不願再從事性交易行為,自宿舍離開新竹,並南下向司法警察機關提出檢舉;另於101 年5 月13日晚上7 時15分許員警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欣星小吃部」內,查獲逃逸之A2、A3、A4印尼籍女子,並依其等指述循線追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始於101 年6 月20日命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新竹縣新豐鄉○○街000 號等處,查獲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等11名被害印尼籍女子(A5女子當日趁隙逃離現場,於101 年7 月19日始為警尋獲到案),暨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證物;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復命警持該署核發之拘票,陸續拘提子○○、庚○○、癸○○、甲○○、乙○、戊○○及通知鍾廷勳、壬○○等人到案,而循線查知上情。 貳、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子○○、庚○○、癸○○、甲○○4 人所犯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及被告乙○、壬○○、丑○○、戊○○4 人所犯幫助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8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子○○、庚○○、癸○○、甲○○、乙○、壬○○、丑○○、戊○○8 人於警局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法官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A1、A2、A3、A4、A5、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李榮灶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證人DJUNG GIOK LING 阿玲、吳進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丙○○、丁○○於警詢時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證述,以及證人己○○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證述。 四、移民署臺南市第二專勤隊科員柯文廷製作之偵查報告、移民署臺南市第二專勤隊現場指證相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A1指認子○○)、被害人A1指認子○○之相片影像資料、被害人A1指認被害人居住處所照片、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表、人口販運案件檢查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甲○○)之通聯紀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林麗娟)之通聯紀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林婷婷)之通聯紀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10 1年6 月18日移署專一竹縣斌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科員辛○○、海巡署新竹海巡隊科員陳春景製作之職務報告、房屋租賃契約書(甲○○)、丙○○指認甲○○之相片影像資料、丁○○指認庚○○之相片影像資料、子○○賣淫集團旗下小姐居住處所(新竹市○○○街000 號)照片、新竹縣新豐鄉○○路000 號「老廣大不同」小吃店內部包廂陳設平面圖各1 份在卷可查。 五、新竹縣新豐鄉○○路000 號「老廣大不同」小吃店後方鐵皮屋平面圖、新竹縣新豐鄉○○路000 號「老廣大不同」小吃店包廂內部照片、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鴨味仔紅面薑母鴨」現場平面圖、二樓包廂內部陳設平面圖、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鴨味仔紅面薑母鴨」二樓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科員辛○○製作之職務報告、李榮灶指認子○○之相片影像資料、店/ 房屋屋賃契約書(子○○)、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房屋內部平面圖、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現場照片、新竹縣新豐鄉○○街000 號房屋內部平面圖、新竹縣新豐鄉○○街000 號現場照片、新竹市○○○街000 號房屋內部平面圖、新竹市○○○街000 號現場照片、新竹縣新豐鄉○○路000 號「老廣大不同」小吃店現場照片、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鴨味仔紅面薑母鴨」現場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DJUNG GIOK LING 阿玲)、護照內頁影本(DJUNG GIOK LING 阿玲)、估價單影本、「老廣大不同」小吃店平面圖及現場照片、「亮晶晶檳榔攤」平面圖及現場照片、「鴨味仔薑母鴨」1 樓平面圖及現場照片、「鴨味仔薑母鴨」2 樓平面圖及現場照片、移民署臺南市第二專勤隊執行阿龍專案蒐證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嫌疑人)證物清單暨證物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被害人)證物清單暨證物照片、乙○電話簿內頁影本、乙○帳冊、電話單影本、庚○○帳冊內頁影本各1 份附卷可查。 六、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乙○)、扣押物品目錄表、專勤事務第二大隊新竹縣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丁○○)、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EKA DWISISHARNINGSIH)、壬○○指認子○○、癸○○、甲○○、庚○○、吳進財之相片影像資料、壬○○指認庚○○接送小姐至其店內坐檯之照片、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路000 號「天來福快炒店」現場包廂內部陳設平面圖、房屋租賃契約書(徐本杰、吳進財)、房屋租賃契約轉讓同意書(吳進財、徐本杰、壬○○)、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路000 號「天來福快炒店」平面圖及現場照片、壬○○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丑○○)、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鍾廷勳)、鍾廷勳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101 年7 月19日移署專一竹縣斌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化名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子○○指認A2、A3、A4、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之相片影像資料、子○○犯罪集團等人涉人口販運案依被害人名冊不法所得之附表、庚○○指認A2、A3、A4、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之相片影像資料、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A5)、A5指認子○○、甲○○、庚○○、癸○○、壬○○、乙○之相片影像資料、A5指認新竹縣新豐鄉○○街00號居住處所之相片、A5指認新竹市○○街000 號居住處所之相片、A5指認新竹縣新豐鄉○○街000 號居住處所之相片A5指認「天來福快炒店」之相片、A5指認「老廣大不同」小吃店之相片、A5指認「鴨味仔紅面薑母鴨」之相片、A5遭子○○毆打後所拍之相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科員辛○○製作之查察報告、子○○犯罪集團等人涉人口販運案依被害人所稱推估子○○不法所得之附表、龍禮均、龍昭勳之郵局無摺存款單收據、子○○犯罪集團等人涉人口販運案依子○○所稱推估子○○不法所得之附表、子○○犯罪集團等人涉人口販運案依庚○○所稱推估子○○不法所得之附表、子○○犯罪集團等人涉人口販運案依庚○○登錄帳冊3 推估子○○不法所得之附表暨帳冊內頁影本各1 份在卷可證。 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科員黃盛駿製作之偵查報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科員黃盛駿製作之職務報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科員何文廷製作之職務報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甲○○之車輛7H-616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庚○○之車輛R3-3098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甲○○之車輛9503-TK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庚○○之車輛3927-N3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子○○)、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甲○○)、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科員辛○○製作之職務報告、A2指認子○○、新竹縣新豐鄉○○街00號居住處所、白點專業檳榔攤、鴨味仔紅面薑母鴨、天來福快炒店、乾杯小吃店、睡美人音樂坊之相片、A2指認庚○○、子○○之照片、A3指認子○○、新竹縣新豐鄉○○街00號居住處所、白點專業檳榔攤、鴨味仔紅面薑母鴨、天來福快炒店、乾杯小吃店、睡美人音樂坊之相片、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偵辦子○○等人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法集團案偵查報告、人口販運被害人編碼表、A1指認庚○○之相片、A4指認子○○、庚○○之照片、A1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A2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A4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A3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車牌號碼0000-00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子○○人口販運集團分工圖、移民署臺南市第二專勤隊執行阿龍專案蒐證相片、刑事案件現場照片、A5被毆打後之照片、新竹縣新豐鄉○○街000 號之Google map圖、新竹縣新豐鄉○○街000 號搜索現場俯視圖、新竹市北區○○○街000 號之Google map圖、新竹市北區○○○街000 號搜索現場俯視圖、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之Googlemap 圖、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搜索現場俯視圖、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之Google map圖、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搜索現場俯視圖、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之Google map圖、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搜索現場俯視圖、庚○○、子○○指認癸○○之相片影像資料、庚○○、子○○指認A5之相片影像資料、子○○指認癸○○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子○○、庚○○指認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子○○指認庚○○)各1 份附卷可證。八、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庚○○)、庚○○之照片、扣案證物清單、「被害人指證被告等人犯行」偵訊一覽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子○○)、子○○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6)、A6指認癸○○之照片、A 指認A5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8)、A8指認癸○○之照片、A8指認A5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7)、A7指認癸○○之照片、A7指認甲○○之照片、A7指認A5之照片、移民署臺南市第二專勤隊執行阿龍專案蒐證相片、A9指認A5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9)、A9指認癸○○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10 )、A10 指認甲○○、癸○○、A5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11 )、A11 指認甲○○、癸○○、A5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12 )、A12 指認癸○○、A5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13 )、A13 指認子○○、甲○○、癸○○、A5之照片、A14 指認甲○○、癸○○、A5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14 )、A14 指認天來福快炒店、老廣大不同、鴨味仔薑母鴨店之照片、A15 指認癸○○、A5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15 )、A16 指認癸○○、A5、甲○○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16 )各1 份在卷可查。 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101 年8 月8 日偵查報告、乙○之估價單影本、戊○○指認子○○、庚○○、甲○○、癸○○之照片、A4指認甲○○、癸○○、乙○、戊○○、A5之相片影像資料、吳進財指認壬○○之相片影像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A6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6)、A7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7)、A8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8)、A9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9)、A10 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10 )、A11 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1 )、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12 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2 )、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13 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3 )、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14 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4 )、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15 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5 )、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A16 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6 )、被害人查扣物品影像表、臺南市第二專勤隊執行子○○人口販運專案蒐證相片、臺南市第二專勤隊執行子○○人口販運專案現場蒐證相片(鴨味仔薑母鴨、亮晶晶檳榔攤、老廣大不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南市第二專勤隊扣押物品清單、嫌疑人查扣物品影像表、房屋租賃契約書(丁○○、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南市第二專勤隊101 年度保字第0898號扣押物品清單、101 年度保字第0897號扣押物品清單、101 年度保字第0896號扣押物品清單、癸○○指認庚○○、甲○○、壬○○、乙○、戊○○、子○○之照片、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現場平面圖及現場相片、新竹縣新豐鄉○○街000 號現場平面圖及現場相片、新竹市○○○街000 號現場平面圖及現場相片、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天來福快炒店」現場平面圖、內部包廂陳設平面圖及現場照片、新竹縣湖口鄉○○路000 號「鴨味仔紅面薑母鴨」現場平面圖、內部包廂陳設平面圖及現場照片、新竹縣新豐鄉○○路000 號「老廣大不同」現場平面圖、內部包廂陳設平面圖及現場照片、癸○○指認庚○○、甲○○、壬○○、乙○、戊○○、子○○之照片、癸○○之照片、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科員辛○○101 年7 月25日製作之查察報告各1 份、被告丑○○101 年10月25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所附之現場照片9 張、被告戊○○101 年10月25日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所附之現場照片9 張、被害人A6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9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0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6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7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0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1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2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1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1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2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2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4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5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3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6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16 門號0000000000之101 年4 月30日至101 年7 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害人A8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被害人A15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之101 年5 月3 日至101 年7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中華 電信新竹營運處101 年11月12日新帳字第0000000000號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1日遠傳(發)字第00000 000000號函各1 份、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1月8 日法大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自101 年1 月1 日至101 年5 月5 日之雙向通聯紀錄磁片1 張、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101 年11月11日移署專一竹縣斌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1 年11月27日竹縣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員警楊德裕於101 年11月22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處101 年11月12日業電收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附卷可查。 十、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一)按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98年6 月1 日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5條及行政院98年5 月26日院臺治字第0000000000號令參照),其中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立法理由為:「目前實務上常見人口販運集團以偷渡費用、假結婚費用、利息等各種名目不斷增加被害人所負之債務,並以此種不當債務造成被害人心理之約束,迫使其因無法清償而違反意願從事性交易,或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而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等弱勢處境,迫使被害人從事性交易之案例,惟於現行法律中,對行為人利用此種造成被害人心理強制之手段,使被害人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並無可資適用之刑事處罰條文,爰於本條明定」,係於行為人意圖營利使人從事性交易外,加諸利用被害人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而難以求助等弱勢處境之要件,使行為人利用此種造成被害人心理強制之手段,使被害人從事性交易(即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行為有所規範,相較於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意圖營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之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應屬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從重處斷之原則,本件自應優先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 (二)次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常業犯…。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須符合上開客觀條件及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意旨相符。原刑法第231 條第2 項意圖營利而媒介性交為常業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刪除,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該修正係配合刑法修正廢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將該罪有關集合犯型態之常業犯予以刪除,乃因常業犯本含有連續犯之性質,為變相之連續犯,其嚴重性較諸連續犯更大,在連續犯規定刪除後,將刑法分則關於常業犯之規定亦全數刪除,以免產生常業犯之處罰輕於數罪併罰之不公平情形。觀諸94年2 月2 日修正前(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刑法第231 條第1 、2 項之規定,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在內,且該條第2 項既然有此常業犯(即結合犯)之特別規定,則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 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旨。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自無解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15號、第439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判決意旨所述,被告子○○、庚○○、癸○○、甲○○4 人所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應非集合犯之罪,被告子○○、庚○○、癸○○、甲○○4 人多次媒介使被害人A1、A2、A3、A4、A5、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等印尼籍女子性交易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各被害女子之同一法益,渠等主觀上均基於對同一被害女子之意圖營利,使A1、A2、A3、A4、A5、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與他人為性交易行為之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就刑法之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就各被害人部分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罪名: 1、核被告子○○、庚○○、癸○○、甲○○4 人本件16次所為,均係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 2、核被告乙○、壬○○、丑○○、戊○○4 人所為,均係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又被告乙○、壬○○、丑○○、戊○○4 人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原起訴意旨認被告子○○、庚○○、癸○○、甲○○4 人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嫌,及被告乙○、壬○○、丑○○、戊○○4 人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嫌等等,然本案被害人女子即外籍女子A1等人遭集中住宿之地點,經過屋主即證人己○○、丙○○及丁○○等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證述:在室內並無監視的設備以監視外籍女子等情屬實(見本院101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另外籍女子A1等人均可自由的撥打手機之情,亦有本院調閱的各該外籍女子A1等人之通聯記錄可證(見本院卷卷二所載),且有些外籍女子亦可自行選擇不做性交易行為而只從事坐檯陪酒之情,亦有證人即外籍女子A1、A2、A8、A11 、A15 及A1 6等人分別於警、偵訊證述明確(分別見他字1117號卷卷一第28 至31 頁、他字卷1117卷三第808 頁至810 頁、偵字5943 卷 第62至67頁及第93至95頁、偵字6373卷卷一第201 至20 2頁、偵字5943卷第136 頁至141 頁、第243 頁至248 頁及偵字6373卷卷二第524 頁至543 頁)以及外籍女子亦可放假外出行動自由顯然並未受控制等情,亦經外籍女子A9、A12 及A14 分別於警、偵訊證述屬實(分別見偵字5943卷第147 至155 頁、第215 頁至230 頁),綜上,是認被告子○○等人應無以強暴脅迫監控之方式使女子與男子為性交易之行為,而無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之情,亦經公訴檢察官以101 年度蒞字第5896號補充理由書,更正此部分起訴法條分別為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及該罪之幫助犯。又公訴意旨雖指本件被告子○○等人所為成立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並與被告子○○等人上開所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相較於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處罰較重之特別法,故應優先適用,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共同正犯:被告子○○、庚○○、癸○○、甲○○4 人間,就上開16次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六)數罪併罰:被告子○○、庚○○、癸○○、甲○○4 人所犯上開16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七)刑罰減輕事由(刑法第59條):查被告癸○○、甲○○2 人就案情始末供承不諱,坦然面對,深感懊悔,且被告癸○○只是偶爾載送女子,並無證據證明為本件犯行另有收入,其只是幫朋友即同案被告庚○○之忙始偶一為之;另被告甲○○係因為有欠被告子○○債務,為了還債才受被告子○○之僱用,且從事的時間不長,是認被告癸○○、甲○○2 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被告癸○○、甲○○2 人犯罪之情狀顯有可憫恕之處,衡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與其犯罪情節相較,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依一般社會觀念觀之,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客觀上顯有可憫恕之情形,爰就被告癸○○、甲○○2 人所犯上開16罪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八)累犯: 1、被告子○○前曾①於97年10月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8年1 月13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二審合議庭於98年2 月26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又於98年4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6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嗣於98年11月14日確定;③又於98年8 月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9年3 月5 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於99年3 月5 日確定。上開②、③案件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8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並與上開①案件之罪接續執行,於98年8 月7 日入監執行,嗣於100 年1 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0 年4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甲○○前於98年4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於98年11月23日確定;又於98年8 月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9年3 月5 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9年3 月5 日確定。上開案件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8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0 年2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其刑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3、被告乙○前於90年6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4年5 月17日,以94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94年9 月27日確定;又於91年5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3年度訴字第632 號判決,為無罪判決,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1月13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42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嗣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8年3 月5 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10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確定,並於98年9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其刑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4、被告壬○○前曾於93年11月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於94年9 月28日,以94年度羅簡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提起上訴,再經宜蘭地院二審合議庭於95年6 月20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1 年5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按犯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槍枝、子彈之罪,前後行為屬犯罪之繼續,為一犯罪行為,不能割裂,且犯罪行為若跨越前案執行完畢之前後,不能謂非刑之執行完畢後仍犯罪,故應論以累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9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上開犯罪行為有跨越前案執行完畢之前後情形,依上揭判決之意旨,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其刑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二、科刑: (一)主刑:審酌被告子○○、庚○○、癸○○、甲○○4 人均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取財,竟利用附表一所示印尼籍女子非法居留、語言不通、亟需工作之難以求助弱勢處境,使附表一所示印尼籍女子為性交易,其等所為不僅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助長性交易歪風甚鉅,並侵害非法居留印尼籍女子之權益,其等媒介各印尼籍女子從事性交易之參與犯行之程度輕重、相關被害女子人數多少、所獲利潤高低,及各印尼籍女子受害期間,另參以被告乙○、壬○○、丑○○、戊○○4 人係幫助犯,及被告等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子○○、庚○○、癸○○、甲○○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被告庚○○、癸○○、甲○○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量處被告乙○、壬○○、丑○○、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緩刑: 1、被告庚○○前雖曾於95年3 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是其上開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6條前段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 年。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及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2、被告丑○○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以啟自新。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3、被告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從刑(沒收): 1、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係被告子○○、庚○○、癸○○、甲○○4 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別為被告子○○、庚○○所有,本諸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2、按「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66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經查:被告子○○、庚○○、癸○○、甲○○4 人共同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其等16次犯行所得財物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之「推估子○○不法所得之金額」欄所示,雖未據扣案,仍應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共犯連帶之理論,予以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3、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估價單、帳冊、電話簿、叫小姐電話單等物,係被告乙○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乙○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4、不另為沒收之說明: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應予沒收,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並依照具體個案之情形審究是否有沒收之必要,亦即若扣案之物非屬於違禁物,法律乃賦予法院對於扣案之物有決定宣告沒收與否之裁量權限。查本案有查扣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7H-6162號自用小客車、3927-N3號自用小客車、R3-3098號自用小客車各1 部,該等車輛雖為被告子○○等人載送被害人從事性交易所用之物,且為被告子○○等人所有,惟審酌被告子○○等人本案載送被害人從事性交易行為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之程度,及該等小客車尚難認係被告子○○等人專供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犯罪所用之物,依該小客車價值及被告子○○等人本案情節,若予以宣告沒收,尚有違比例原則,本院認對上開小客車無宣告沒收之必要。至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人所有供前揭犯罪所用之物,且扣案之現金2 萬4,900 元亦無法證明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第3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9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①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②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不法所得估算表(不包括A1至A16 所分得之金額) ┌─┬────┬──┬──────┬─────┬────┬──────┐ │編│ 代號 │花名│在子○○旗下│脫衣陪酒之│全半套性│推估子○○不│ │號│(簡稱)│ │之工作期間 │性交易金額│交易金額│法所得之金額│ ├─┼────┼──┼──────┼─────┼────┼──────┤ │1 │RF101001│蘭蘭│100 年10月起│ 180,000元│ 0元│ 180,000元│ │ │(A1) │ │,約6 個月 │ │ │ │ ├─┼────┼──┼──────┼─────┼────┼──────┤ │2 │HF101002│婷婷│100.12.31 起│ 130,000元│ 0元│ 130,000元│ │ │(A2) │ │至101.5.13止│ │ │ │ ├─┼────┼──┼──────┼─────┼────┼──────┤ │3 │HF101003│妹妹│100.12.31 起│ 130,000元│ 0元│ 130,000元│ │ │(A3) │ │至101.5.13止│ │ │ │ ├─┼────┼──┼──────┼─────┼────┼──────┤ │4 │HF101004│麗娜│101.1.15起至│ 60,000元│ 0元│ 60,000元│ │ │(A4) │ │101.5.13止 │ │ │ │ ├─┼────┼──┼──────┼─────┼────┼──────┤ │5 │RF101005│歡歡│101.4.15起至│ 30,000元│ 1,000元│ 31,000元│ │ │(A6) │ │101.6.20止 │ │ │ │ ├─┼────┼──┼──────┼─────┼────┼──────┤ │6 │RF101006│玲玲│101.4.15起至│ 30,000元│ 4,000元│ 34,000元│ │ │(A7) │ │101.6.20止 │ │ │ │ ├─┼────┼──┼──────┼─────┼────┼──────┤ │7 │RF101007│麗麗│101.1.31起至│ 60,000元│ 0元│ 60,000元│ │ │(A8) │ │101.6.20止 │ │ │ │ ├─┼────┼──┼──────┼─────┼────┼──────┤ │8 │RF101008│妮妮│101.3.31起至│ 37,500元│ 6,000元│ 43,500元│ │ │(A9) │ │101.6.20止 │ │ │ │ ├─┼────┼──┼──────┼─────┼────┼──────┤ │9 │RF101009│依達│101.1.1 起至│ 90,000元│ 4,000元│ 94,000元│ │ │(A10 )│ │101.6.20止 │ │ │ │ ├─┼────┼──┼──────┼─────┼────┼──────┤ │10│RF101010│拉拉│100.12.31 起│ 52,500元│ 5,000元│ 57,500元│ │ │(A11) │ │至101.6.20止│ │ │ │ ├─┼────┼──┼──────┼─────┼────┼──────┤ │11│RF101011│依依│101.5.15起至│ 15,000元│ 1,000元│ 16,000元│ │ │(A12) │ │101.6.20止 │ │ │ │ ├─┼────┼──┼──────┼─────┼────┼──────┤ │12│RF101012│小薇│101.4.30起至│ 22,500元│ 2,000元│ 24,500元│ │ │(A13) │ │101.6.20止 │ │ │ │ ├─┼────┼──┼──────┼─────┼────┼──────┤ │13│RF101013│丹丹│101.3.31起至│ 37,500元│ 2,500元│ 40,000元│ │ │(A14) │ │101.6.20止 │ │ │ │ ├─┼────┼──┼──────┼─────┼────┼──────┤ │14│RF101014│美姬│101.5.31起至│ 15,000元│ 1,000元│ 16,000元│ │ │(A15) │ │101.6.20止 │ │ │ │ ├─┼────┼──┼──────┼─────┼────┼──────┤ │15│RF101015│美蘭│101.6.1 起至│ 10,000元│ 1,000元│ 11,000元│ │ │(A16) │ │101.6.20止 │ │ │ │ ├─┼────┼──┼──────┼─────┼────┼──────┤ │16│HF101005│佩佩│101.3.15起至│ 75,000元│10,000元│ 85,000元│ │ │(A5) │ │101.6.20止 │ │ │ │ ├─┴────┴──┴──────┴─────┴────┼──────┤ │合計 │ 1,012,500元│ └───────────────────────────┴──────┘ 附表二:扣案證物 ┌─┬───────────────────────────┐ │編│扣案證物 │ │號│ │ ├─┼───────────────────────────┤ │㈠│ 搜索新竹縣新豐鄉○○街000號1、2、3樓宿舍查扣之物 │ │ │ 地檢:101年度保管字第896號 │ │ │①HTC智慧型手機1支(所有人庚○○) │ │ │②HTC-0682手機1支(所有人子○○) │ │ │③NOKIA-2700手機(起訴書載為NOKIA-2760)1支(所有人龍 │ │ │ 文達) │ │ │④S0NYERICSSON手機1支(所有人子○○) │ │ │⑤ASUS-A43S筆記型電腦(粉紅色)1臺(所有人子○○) │ │ │⑥TBC-WD1600BEVS硬碟1臺(所有人子○○) │ │ │⑦E-MORE-MS-108L計算機1臺(所有人子○○) │ │ │⑧保險套36個(所有人子○○) │ │ │⑨KY-陰道潤滑劑(所有人子○○) │ │ │⑩帳冊3本(起訴書載為2本)(所有人子○○) │ │ │⑪記事及聯絡簿2本(所有人子○○) │ │ │⑫曾巧云郵局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含提款卡3張)2│ │ │ 本(起訴書載為1本)(所有人子○○) │ │ │*何淑美台灣銀行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含提款卡) │ │ │ (起訴書載為1本)(所有人子○○) │ │ │*安泰銀行提款卡1張(所有人子○○) │ │ │⑬東元TC2095CX監視器螢幕1台(所有人子○○) │ │ │⑭東元TC1479CX監視器螢幕2台(所有人子○○) │ │ │⑮松下TC-14VB監視器螢幕1台(所有人子○○) │ │ │⑯3927-N3自小客車行照(含保險卡)1本(所有人庚○○) │ │ │⑰子○○湖口鄉○○街00號租賃契約1本(所有人子○○) │ │ │⑱庚○○新竹市○○○街000號租賃契約1本(所有人庚○○)│ │ │⑲癸○○印章(所有人癸○○) │ │ │⑳庚○○新竹市○○○街000號鑰匙(含遙控器2枚)3支(所 │ │ │ 有人庚○○) │ │ │㉑現金新臺幣24,900元(千元鈔23張、五百元鈔1 張、百元鈔│ │ │ 14張)共38張(所有人子○○) │ │ │㉒山寨手機(含SIM卡2張、電池1個)1支(所有人子○○) │ │ │㉓MOTOROLA手機(含SIM卡)1支(所有人庚○○) │ ├─┼───────────────────────────┤ │㈡│ 搜索被告乙○處之扣案證物 │ │ │①估價單48張(所有人乙○) │ │ │②帳冊2本(所有人乙○) │ │ │③電話本1本(所有人乙○) │ │ │④電話單2張(所有人乙○) │ ├─┼───────────────────────────┤ │㈢│ 搜索新竹縣新豐鄉○○街000號宿舍 │ │ │ 編號①所有人A6(代號RF101005) │ │ │ 編號②至④所有人A7(代號RF101006) │ │ │ 編號⑤所有人A8(代號RF101007) │ │ │ 編號⑥所有人A9(代號RF101008) │ │ │ 編號⑦至⑧所有人A10(代號RF101009) │ │ │ 編號⑨至⑪所有人A11(代號RF101010) │ │ │ 編號⑫所有人A13(代號RF101012) │ │ │ 編號⑬至⑭所有人A14(代號RF101013) │ │ │ 編號⑮所有人A14(代號RF101013) │ │ │ 編號⑯至⑱所有人A15(代號RF101014) │ │ │ 編號⑲至㉑所有人A16(代號RF101015) │ │ │①電子產品NOKIA500及NOKIA5124手機2支 │ │ │②電子產品NOKIA-5800手機1支 │ │ │③保險套4個 │ │ │④避孕藥7顆 │ │ │⑤電子產品NOKIA-6208、SONYERICSSON-T700、SAMSUNG-GTS56│ │ │ 28手機3支 │ │ │⑥電子產品SONYERICSSON-J20I手機1支 │ │ │⑦電子產品SONYERICSSON-E151、NOKIA-2730手機2支 │ │ │⑧避孕藥4顆 │ │ │⑨電子產品NOKIA-2730、NOKIA-X6、SONYERICSSON-ST181 3支│ │ │⑩電子產品SONYERICSSON-W100I、SONYERICSSON-E151、NOKIA│ │ │ -7230手機3支 │ │ │⑪保險套4個 │ │ │⑫電子產品S0NYERICSSON-E151手機1支 │ │ │⑬電子產品S0NYERICSSON-WT19I手機1支 │ │ │⑭避孕藥10顆 │ │ │⑮保險套4個 │ │ │⑯電子產品MOTOROLA-V1600I、LG-325手機2支 │ │ │⑰避孕藥17顆 │ │ │⑱保險套1個 │ │ │⑲電子產品NOKIA-6120、NOKIA-X6手機2支 │ │ │⑳避孕藥16顆 │ │ │㉑保險套3個 │ ├─┼───────────────────────────┤ │㈣│①9503-TK號自小客車(所有人甲○○) │ │ │②7H-6162號自小客車(所有人子○○,保管人甲○○) │ │ │③3927-N3號自小客車(所有人庚○○) │ │ │④R3-3098號自小客車(所有人子○○,保管人庚○○) │ └─┴───────────────────────────┘ 附表三: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編│犯罪期間│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號│及被害人│ │ ├─┼────┼────────────────────────────┤ │1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1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拾捌萬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抵│ │ │ │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與子○○、賴│ │ │ │翔煒、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 │ │ │文達、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與子○○、曾│ │ │ │韋傑、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 │ │ │文達、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與龍文│ │ │ │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2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2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拾叁萬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抵│ │ │ │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元,與子○○、賴│ │ │ │翔煒、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 │ │ │文達、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元,與子○○、曾│ │ │ │韋傑、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 │ │ │文達、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元,與龍文│ │ │ │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3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拾叁萬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抵│ │ │ │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元,與子○○、賴│ │ │ │翔煒、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 │ │ │文達、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元,與子○○、曾│ │ │ │韋傑、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 │ │ │文達、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元,與龍文│ │ │ │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4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陸萬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抵償│ │ │ │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與子○○、賴翔│ │ │ │煒、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文│ │ │ │達、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與子○○、曾韋│ │ │ │傑、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文│ │ │ │達、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與子○○│ │ │ │、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5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5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叁萬壹仟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壹仟元,與子○○、│ │ │ │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壹仟元,與子○○、│ │ │ │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壹仟元,與龍│ │ │ │文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6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6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叁萬肆仟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肆仟元,與子○○、│ │ │ │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肆仟元,與子○○、│ │ │ │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肆仟元,與龍│ │ │ │文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7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7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陸萬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抵償│ │ │ │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與子○○、賴翔│ │ │ │煒、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文│ │ │ │達、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與子○○、曾韋│ │ │ │傑、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文│ │ │ │達、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與子○○│ │ │ │、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8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8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 │ │ │連帶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與龍文│ │ │ │達、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與龍文│ │ │ │達、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 │ │ │與子○○、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9 │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9 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玖萬肆仟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與子○○、│ │ │ │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與子○○、│ │ │ │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與龍│ │ │ │文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0│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10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 │ │ │連帶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與龍文│ │ │ │達、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與龍文│ │ │ │達、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 │ │ │與子○○、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1│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11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壹萬陸仟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與子○○、│ │ │ │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與子○○、│ │ │ │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與龍│ │ │ │文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2│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12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 │ │ │連帶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與龍文│ │ │ │達、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與龍文│ │ │ │達、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 │ │ │與子○○、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3│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13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肆萬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抵償│ │ │ │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與子○○、賴翔│ │ │ │煒、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文│ │ │ │達、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與子○○、曾韋│ │ │ │傑、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龍文│ │ │ │達、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與子○○│ │ │ │、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4│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14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壹萬陸仟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與子○○、│ │ │ │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與子○○、│ │ │ │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與龍│ │ │ │文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5│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15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壹萬壹仟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與子○○、│ │ │ │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與子○○、│ │ │ │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與龍│ │ │ │文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6│如附表一│子○○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編號16所│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 │ │示 │③、④、⑧、⑨、⑩、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 │ │ │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捌萬伍仟元,與庚○○、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甲○○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 │庚○○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與子○○、│ │ │ │癸○○、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癸○○、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癸○○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⑪、㉒│ │ │ │、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絡簿等│ │ │ │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與子○○、│ │ │ │庚○○、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子○○、庚○○、甲○○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 │ │ │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㈠之①、②、③、④、⑧、⑨、⑩、│ │ │ │⑪、㉒、㉓所示之手機、保險套、陰道潤滑劑、帳冊、記事及聯│ │ │ │絡簿等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與龍│ │ │ │文達、庚○○、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子○○、庚○○、癸○○財產連帶抵償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