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馮俊郎、蔡欣怡、王子謙
- 當事人蔡俊毅、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黃雅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 告 蔡俊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送達代收人 賴妍蓉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黃雅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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