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 原告
- 曾保鈞
- 原告
- 陳彩鳳
- 訴訟代理人
- 王鳳儀律師
- 被告
- 邱勇達
- 被告
- 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訴字8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邱勇達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曾保鈞、陳彩鳳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01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曾保鈞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10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第一、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之事實理由為:被告邱勇達過失造成被害人曾棋松死亡,被告福泰團膳公司為被告邱勇達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被告2 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本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2條第1 項及第194條等規定。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勇達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