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 告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陳柏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6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