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7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涴茹
- 選任辯護人
- 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07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何涴茹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何涴茹①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5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15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③④案件,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⑤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②⑤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⑥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11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案件接續執行,於100年1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0年5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何涴茹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7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0年6 月14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6 月18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289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2年間,因2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16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2年4月10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4月10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2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何涴茹竟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4月24日下午7 時20分許採集尿液檢體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員警持本署核發之拘票,於102年4月24日下午1時10分許拘提到案,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