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銘勇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75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387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文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文財①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4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復於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上開①之各罪刑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非字第116 號裁定各減其刑二分之一,並與不得減刑之②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6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7年6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張文財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6月17日晚間8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前往新竹縣關西鎮○○里0鄰00○0號前,徒手竊取黃譽仁所有、放置在上址旁車庫內之割草機1部得手,再以上開自小客貨車載運逃逸。嗣黃譽仁之鄰居黃震平發現上開財物失竊通知黃譽仁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5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