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七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把沒收;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