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 被告曾家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617號、第980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書記官 吳美雲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曾家明犯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家明前①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②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④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92號、97年度易字第1000號合併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⑤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③④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1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①②⑤案件,則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4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9年12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0 年4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曾家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載往資源回收廠變賣,所得均花用殆盡。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1 年9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00號,向陳朝福佯稱要購買馬達云云,致陳朝福陷於錯誤,即載運馬達1 顆至新竹市東大路附近產業道路,曾家明復向陳朝福佯稱等一下會付款云云,陳朝福不疑有他,將上開馬達交予曾家明,惟曾家明旋騎車離去,逃逸無蹤,陳朝福始知受騙。 (三)案經陳朝福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所得財物 │ 被害人 │ ├──┼─────┼──────┼──────┼──────┤ │ 一 │101 年9 月│新竹市東區東│電池3 顆 │凱新實業有限│ │ │30日上午6 │光路186 號前│ │公司所有、周│ │ │時許 │ │ │士倫管領 │ ├──┼─────┼──────┼──────┼──────┤ │ 二 │101 年10月│同上 │電池10顆 │同上 │ │ │2 日上午6 │ │ │ │ │ │時許 │ │ │ │ ├──┼─────┼──────┼──────┼──────┤ │ 三 │101 年10月│同上 │電池5 顆 │同上 │ │ │5 日上午7 │ │ │ │ │ │時33分許 │ │ │ │ ├──┼─────┼──────┼──────┼──────┤ │ 四 │101 年10月│新竹市東區民│馬達2 顆 │劉碧珠 │ │ │4 日下午5 │權路111 巷4 │ │ │ │ │時許 │號 │ │ │ ├──┼─────┼──────┼──────┼──────┤ │ 五 │101 年9 月│新竹市東區經│黑色電瓶2 顆│張軒誠 │ │ │13日上午8 │國路一段684 │、紅色千斤頂│ │ │ │時2 分許 │號旁空地停放│2 支、黃色拖│ │ │ │ │之車牌號碼00│車架2 個 │ │ │ │ │-139號拖吊車│ │ │ │ │ │上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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