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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毓華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58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德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德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莊德凱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1年2月1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4月22日以90年度毒偵第1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①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於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罪)、3月、3月又15日(2罪)確定;又②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③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30日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④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9日以96年度易字第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又⑤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又⑥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28日以97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上揭①至⑥案件,復經本院於97年11月27日以97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16日以97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5日以97年度易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2案件復經本院於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與部分接續執行,於100年7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101年8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二)詎莊德凱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6月3日晚間某時許,在新竹市東門圓環附近公廁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未扣案)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數小時後之102年6月4日凌晨0時許,在同一處所,其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將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再注射入體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6 月5日上午7時許,經警持拘票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000號拘提到案,復員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鑑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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