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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2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72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及處罰條文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犯罪事實及處罰條文,因原犯罪事實欄(一)關於「…(第11行)於102 年1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刻正執行中」,誤載為「…於102 年1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是主文欄關於「累犯」之記載、處罰條文欄關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記載顯係贅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主文欄:
原記載「吳家錠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
造之「曾煌明」署押壹枚,沒收之。」,應更正為「吳家錠犯侵
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曾煌明」署押壹枚,
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欄:
原記載「…於102 年1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應更正為「……(第11行)於102 年1 月16日保護
管束期滿,刻正執行中…。」
三、處罰條文欄:
原記載為「刑法第337 條、第216 條、第210條、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應更正為「刑法第337 條
、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2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