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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3號

                    102年度易字第7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明宗
被告
呂宗城
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律師
被告
林天福
被告
王俊欽
被告
鄭耀嘉
被告
謝坤章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7

92號、第10787 號、102 年度偵字第90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477號),本院合併審理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呂明宗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呂明宗犯如附表四編號56至編號110 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
如附表四編號56至編號110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
沒收之。
呂宗城犯如附表四編號4 至編號5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
附表四編號4 至編號5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
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呂宗城犯如附表四編號59至編號110 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
如附表四編號59至編號110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
沒收之。
林天福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
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俊欽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
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以及於
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
義務勞務。
鄭耀嘉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
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以及
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
之義務勞務。
謝坤章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
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以及
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
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
(一)呂明宗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
      之時間及地點,由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負責把風,呂
      明宗則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足供兇器
      使用之尖嘴鉗1 支、螺絲起子3 支,並以自備鑰匙、行車
      電腦、外接式電門鎖發動自用小客車之方式,竊取如附表
      一編號1 至3 所示被害人所有或管領,停放該處之自用小
      客車得手。
(二)呂明宗另行起意,並與呂宗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26、附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時
      間及地點,由呂宗城負責把風,呂明宗則持客觀上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尖嘴鉗1 支、螺
      絲起子3 支,並以自備鑰匙、行車電腦、外接式電門鎖發
      動自用小客車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 至26、附表三
      編號1 至26所示被害人所有或管領,停放該處之自用小客
      車得手。
(三)呂明宗為規避遭警查緝,竟另行起意,並與呂宗城共同基
      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某日,在其等位於
      桃園縣楊梅市○○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桃園縣中壢市
      ○○里○○○0 ○00號住處,將預先選定之車牌號碼製作
      模具後,將之壓製在裁切完畢之鋁板上並進行噴漆,以此
      方式偽造具行車許可之特種文書性質之車牌號碼0000-00
      、1716-ZB 、5127-VZ 、1699-B5 、5951-M7 、3368-RY
      、5658-E7 、8595-F6 、0720-M8 、9858-D7 (以上均未
      扣案)、5323-E7 、2695-J3 、6268-F5 、7328-ZV 、86
      67-E8 、9568-F6 號車牌各2 面(共32面)。嗣呂明宗與
      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或與呂宗城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竊
      取被害人之車輛得手後,由呂明宗持扳手1 支將竊得車輛
      之車牌拆下,並隨機選用上開偽造之車牌,將之懸掛在所
      竊得之車輛上而行使之(呂明宗部分詳如附表一、二、三
      「被竊車輛使用偽造車牌車號」欄所示;呂宗城部分詳如
      附表二、三「被竊車輛使用偽造車牌車號」欄所示),足
      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及車籍資料管理,以及
      警察機關對於交通行政管理之正確性。
(四)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明知如附表一、二、三
      被竊車輛欄所示之車輛係呂明宗、呂宗城、綽號「阿國」
      之成年男子不法所得之贓物,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
      ,俟呂明宗於竊得車輛之當日或翌日下午6 時許或於如附
      表一、二、三備註欄所示時間,將贓車駛入林天福所經營
      位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之「土城中古汽車材料行
      」後,即以新臺幣(下同)20,000至70,000元(起訴書誤
      載為40,000元、應予更正)不等之代價購買上開車輛,林
      天福並指示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在土城中古汽車材料
      行進行贓車拆解,由王俊欽負責拆解贓車之車體,鄭耀嘉
      負責拆解贓車之儀表板、謝坤章則負責拆解贓車之引擎,
      每拆解1 輛贓車完畢後,王俊欽可得款1,500 元,鄭耀嘉
      、謝坤章則均可得款2,000 元,而林天福於取得上開拆解
      後之贓車零件及車殼後,即對外兜售以牟利。
二、本件經檢警對相關處所實施搜索及拘提後,先後於下列時間
    地點查獲呂明宗等人,並扣得下列相關證物:
(一)於101 年10月15日晚上6 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00 巷00弄00號拘提呂明宗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六
      編號1 至4 、附表七編號1 至2 、附表八編號1 至6 所示
      之物。另於101 年10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里○○○0 ○00號,扣得如附表八編號13至15所示之
      物。
(二)於101 年10月15日晚上9 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 段000 號旁,扣得如附表八編號7 至12所示之物,並
      於同日晚上10時許,在上址拘提呂宗城到案。另於101 年
      10月16日凌晨4 時15分、4 時24分許,分別在桃園縣中壢
      市○○里○○○0 ○00號、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號
      旁停車場,扣得如附表七編號3 至7 、附表八編號16至22
      所示之物。
(三)於101 年10月15日晚上9 時30分、11時10分許,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臺南市
      ○○區○○路000 號,分別扣得如附表八編號23至32、33
      至41所示之物,並於同日晚上10時許,在臺南市○○區○
      ○路0 段000 號旁拘提林天福到案。另於102 年1 月4 日
      下午3 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扣得如
      附表八編號42至49所示之物。
三、案經呂振輝、鄭美滿、廖金德、謝慶祥、李秀卿、戴榮慶、
    劉上杰、張筱苓、彭彩鳳、柯振銘、簡東昇、胡芳綺、彭建
    華、楊銘峰、謝燕、丁志達、魏玉卿、王振發、林冬梅、呂
    文淵、周揖能、彭柏蒼、陳威仁、張秉鈞、謝進華、林幸儀
    、范明鳳、林寶猜、曾邦政、徐惠枝、江美惠、王明哲、吳
    常智、陳玉梅、曾美玲、謝賢龍、張小蘋、唐維良、余重益
    、蔡向宏、林裕偉、詹振龍、涂昌盛、林秀玲、游清文、鄭
    佩姍、張毓婷、林秀蘭、薛昌吉、郭漢祥訴由新竹市警察局
    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
    章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
    章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林天福、王俊欽、鄭
      耀嘉、謝坤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102 年度易字第43號卷【下稱本院卷】㈡第3 頁至第8 頁
      、第18頁至第75 頁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振輝、鄭美
      滿、廖金德、謝慶祥、李秀卿、戴榮慶、許育翔、劉上杰
      、張筱苓、彭彩鳳、柯振銘、簡東昇、胡芳綺、彭建華、
      楊銘峰、謝燕、丁志達、魏玉卿、王振發、黃文濱、葉春
      菁、林冬梅、呂文淵、周揖能、彭柏蒼、陳威仁、劉邦民
      、張秉鈞、謝進華、林幸儀、范明鳳、林寶猜、曾邦政、
      徐惠枝、江美惠、王明哲、吳常智、陳玉梅、曾美玲、謝
      賢龍、張小蘋、唐維良、余重益、蔡向宏、林裕偉、詹振
      龍、涂昌盛、林秀玲、游清文、鄭佩姍、張毓婷、林秀蘭
      、薛昌吉、郭漢祥、陳國修分別於警詢時證述遭竊取情節
      大致相符(見102 年度偵字第90號卷第80頁至第132 頁、
      102 年度偵字第2477號卷第9 頁至第64頁、本院102 年度
      易字第70號卷第24頁至第26頁),且經證人蘇文郎、陳建
      泰、黃慧玲、古應山、呂文勤、林鴻鵬分別於警詢時證述
      屬實(見102 年度偵字第90號卷第133 頁至第143 頁),
      並有本院101 年度聲搜字第443 號搜索票、車行紀錄查詢
      結果、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新竹市警察局
      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員警吳昇樺提出之偵查報告、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真行文表各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9 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55份、監視錄
      影器翻拍畫面163 張、跟監現場照片6 張、搜索照片67張
      、現場照片42張、被告呂明宗、呂宗城帶同員警至竊取車
      輛地點照片48張附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9792號卷【
      下稱偵卷】㈠第4 頁至第10頁、第22頁、第32頁至第40頁
      、第46頁至第47頁、第174 頁至第176 頁、第195 頁至第
      209 頁、偵卷㈡第38頁至第40頁、第61頁至第133 頁、第
      137 頁至第161 頁、第163 頁至第182 頁、第342 頁至第
      364 頁、偵卷㈢第81頁至第92頁、第118 頁至第138 頁、
      102 年度偵字第90號卷第413 頁、第416 頁、102 年度偵
      字第2477號卷第65頁至第123 頁、本院卷㈠第155 頁),
      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
      認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
      章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呂明宗、呂宗城、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所
      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呂明宗、呂宗城行為後,
      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 年1 月
      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第50條則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
      正後刑法第50條增定第1 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
      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
      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是上揭條文增定但書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
      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
      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1 號法律問題及臨時提案結論
      參照)。依上述說明,為保障被告呂明宗、呂宗城得易科
      罰金之利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被告
      呂明宗、呂宗城行為後即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規定。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
      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
      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
      被告呂明宗、呂宗城為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
      行時所攜帶之尖嘴鉗1 支、螺絲起子3 支,係以金屬材質
      製成,尖嘴鉗之尾端呈鋒利形狀,且從該等工具可將車門
      開啟等情觀之,堪認係質地堅硬之金屬材質工具,有扣案
      物照片2 張及本院102 年4 月24日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佐
      (見偵卷㈠第10頁、本院卷㈡第76頁),依照一般社會通
      念,客觀上顯足以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而具有危險性,屬刑法所謂兇器甚明。次按,汽車牌照為
      行車之許可憑證,屬於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罪名:
    ⒈核被告呂明宗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1 至26、
      附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事實欄一、(三)所示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呂宗城就附表二編號1 至26、附表三編號1 至26所
      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
      盜罪;就事實欄一、(三)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偽造特種文書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⒊核被告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就事實欄一、(
      四)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
      。
(四)共同正犯:
    ⒈被告呂明宗與共犯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間,就附表一
      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及如附表一所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呂明宗、呂宗城就附表二、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犯行
      及如附表二、三所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就事實欄一、(四
      )所示故買贓物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五)數罪併罰:
      被告呂明宗先後所犯上開110 罪間;被告呂宗城先後所犯
      上開104 罪間;被告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先
      後所犯上開5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
      點亦均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量刑:
    ⒈爰審酌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正值青壯,身強體健,不知勉
      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而於短時間內分
      別為55次、52次竊盜犯行,堪認其等自我檢束能力之低弱
      ,且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又其等行使偽造車牌,損及社
      會治安及個人財產,並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
      牌及車籍資料管理,以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行政管理之正
      確性,另被告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圖謀不法
      利益而故買贓物,徒增警方與被害人追索贓物之困難,造
      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稱良好,且部分贓物業已返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
      管單可據,使被害人損害受部分回復,並兼衡業與證人呂
      振輝、李秀卿、戴榮慶、許育翔、劉上杰、彭彩鳳、柯振
      銘、簡東昇、胡芳綺、彭建華、魏玉卿、王振發、林冬梅
      、呂文淵、陳威仁、劉邦民、張秉鈞、謝進華、范明鳳、
      曾邦政、徐惠枝、江美惠、唐維良、林裕偉、詹振龍、涂
      昌盛、游清文、張毓婷、薛昌吉達成和解並賠償共計3,54
      9,000 元,有本院102 年度附民字第24號、第25號、第38
      號、第44號、第58號和解筆錄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
      ㈠第178 頁至第180 頁、第240 頁至第241 頁、第247 之
      1 頁至第247 之2 頁、本院卷㈡第129 之2 頁至第129 之
      3 頁),另審酌被告呂明宗、呂宗城前有小吃店、建材行
      之工作經歷,其父罹有右側鎖骨下靜脈栓塞、慢性腎衰竭
      等疾病;被告林天福前有汽車材料行之工作經歷,現罹有
      糖尿病、高血壓、缺血性心臟病、高血脂症等疾病,且有
      妻小尚待扶養;被告王俊欽前有汽車美容、汽車材料行之
      工作經歷,現任職於原白機電企業行,且有稚子尚待扶養
      ;被告鄭耀嘉前有汽車材料行之工作經歷,現任職於玉兔
      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謝坤章前有粗工、汽車材料
      行之工作經歷,現任職於莊園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工地
      管理人員,育有一子三女,且有父母尚待扶養等情,復衡
      酌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
      章就本案犯行之分工角色、支配程度、實際獲利,及被害
      人財物價值、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分別為高中肄業、國中肄業、國小畢業、
      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呂明宗如附表四編號
      1 至110 所示之刑、被告呂宗城如附表四編號4 至55、59
      至110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所犯攜帶兇器
      竊盜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就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分別
      量處被告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如附表五所示
      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⒉被告王俊欽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稽(見本
      院卷㈡第118 頁至第119 頁),被告鄭耀嘉、謝坤章均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按(見本院卷㈡第120 頁至
      第121 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已坦承
      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
      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
      告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
      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等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
      ,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
      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王俊欽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應向
      公庫支付10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下稱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
      150 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鄭耀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
      應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150 小時之義務勞務
      ;被告謝坤章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應向公庫支付12萬元
      ,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等團體,提供15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
      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
      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刑
      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
      後效。
(七)沒收部分:
    ⒈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
      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
      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
      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
      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
      89年度台上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為被告呂明宗所有,供其與共犯
      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及被告呂宗城如事實欄一、(一
      )、(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
      七所示之物,為被告呂明宗所有,供其與共犯綽號「阿國
      」之成年男子及被告呂宗城如事實欄一、(三)所示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暨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
      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呂明宗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
      55頁、第60頁至第65頁),本於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被告呂明宗、呂
      宗城宣告刑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⒊至其餘扣案之物,或雖屬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林天福、
      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所有,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
      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或被告呂明宗、呂宗城、林天福、
      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均否認為其等所有,並有車號查
      詢汽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告各1 紙在卷可憑(見偵卷
      ㈢第58頁、101 年度他字第2308號卷第87頁),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被竊車輛      │被竊車輛使用│備註            │
│    │            │            │      │              │偽造車牌車號│                │
├──┼──────┼──────┼───┼───────┼──────┼────────┤
│1   │101年1月4日 │桃園縣中壢市│呂振輝│4738-RY       │8595-F6 (起│                │
│    │下午2 時前某│東園路50號前│      │              │訴書誤載為98│                │
│    │時許(起訴書│            │      │              │58-D7 ,應予│                │
│    │誤載為下午2 │            │      │              │更正)      │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2   │101年1月10日│桃園縣中壢市│鄭美滿│8128-YC       │8595-F6     │竊車後於翌(11)│
│    │某時許      │永福路88號前│      │              │            │日下午2 時許,前│
│    │            │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            │            │      │              │            │料行            │
├──┼──────┼──────┼───┼───────┼──────┼────────┤
│3   │101年1月12日│桃園縣蘆竹鄉│廖金德│8187-VH       │5951-M7     │                │
│    │下午1 時20分│南崁路1段151│      │              │            │                │
│    │前某時許(起│號前停車格  │      │              │            │                │
│    │訴書誤載為中│            │      │              │            │                │
│    │午12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被竊車輛      │被竊車輛使用│備註            │
│    │            │            │      │              │偽造車牌車號│                │
├──┼──────┼──────┼───┼───────┼──────┼────────┤
│1   │101年2月3日 │桃園縣桃園市│謝慶祥│3126-HF       │8595-F6     │                │
│    │上午11時40分│中山路939號 │      │              │            │                │
│    │前某時許(起│愛買停車場內│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11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2   │101年2月5日 │新竹市東大路│李秀卿│6797-M7       │8595-F6     │竊車後於101年2月│
│    │下午4 時前某│4 段、新港三│      │              │            │7 日下午1 時許,│
│    │時許(起訴書│路口        │      │              │            │前往土城中古汽車│
│    │誤載為下午4 │            │      │              │            │材料行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3   │101年2月10日│桃園縣桃園市│戴榮慶│6530-B8       │5951-M7     │                │
│    │上午11時20分│中正路與莊一│      │              │            │                │
│    │前某時許(起│街附近之409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號停車格    │      │              │            │                │
│    │午11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4   │101年2月13日│桃園縣中壢市│許育翔│2978-TH       │8595-F6     │                │
│    │下午1 時55分│忠信路13號對│      │              │            │                │
│    │前某時許(起│面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5   │101年2月15日│新竹縣竹北市│劉上杰│9819-B8       │8595-F6     │                │
│    │中午12時20分│嘉豐十一路與│      │              │            │                │
│    │前某時許(起│復興二路口之│      │              │            │                │
│    │訴書誤載為中│停車場      │      │              │            │                │
│    │午12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6   │101年2月16日│桃園縣蘆竹鄉│張筱苓│1933-YW       │5951-M7     │                │
│    │下午1 時49分│長興路4段221│      │              │            │                │
│    │前某時許(起│號前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7   │101年2月17日│新竹縣湖口鄉│彭彩鳳│3516-N2       │8595-F6     │                │
│    │下午3 時44分│光復路62號前│      │              │            │                │
│    │前某時許(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8   │101年2月19日│新北市林口區│柯振銘│7D-3721       │8595-F6     │竊車後於翌(20)│
│    │晚上10時51分│文化三路1段 │      │              │            │日下午1 時許,前│
│    │前某時許(起│360號對面523│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訴書誤載為下│號停車格    │      │              │            │料行            │
│    │午1 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9   │101年2月22日│桃園縣觀音鄉│簡東昇│2992-TU       │5951-M7     │                │
│    │中午12時前某│工業三路與榮│      │              │            │                │
│    │時許(起訴書│工北路口    │      │              │            │                │
│    │誤載為中午12│            │      │              │            │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10  │101年2月28日│桃園縣龜山鄉│胡芳綺│0680-YL       │8595-F6     │竊車後於翌(29)│
│    │晚上8 時30分│文化二路18巷│      │              │            │日下午1 時許,前│
│    │前某時許(起│口對面36號停│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訴書誤載為晚│車格        │      │              │            │料行(起訴書誤載│
│    │上8 時許,應│            │      │              │            │為21日,應予更正│
│    │予更正)    │            │      │              │            │)              │
├──┼──────┼──────┼───┼───────┼──────┼────────┤
│11  │101年3月2日 │新竹縣竹北市│彭建華│1569-QZ       │5951-M7     │                │
│    │上午10時前某│隘口六街與嘉│      │              │            │                │
│    │時許(起訴書│政八路口    │      │              │            │                │
│    │誤載為上午10│            │      │              │            │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12  │101年3月4日 │桃園縣大園鄉│楊銘峰│9239-YG       │5951-M7     │竊車後於翌(5) │
│    │下午2時許   │民生南路9號 │      │              │            │日下午2 時許,前│
│    │            │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            │            │      │              │            │料行            │
├──┼──────┼──────┼───┼───────┼──────┼────────┤
│13  │101年3月7日 │桃園縣蘆竹鄉│謝燕  │3255-RX       │8595-F6     │                │
│    │下午1 時56分│南崁路1段323│      │              │            │                │
│    │前某時許(起│號旁之停車格│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4  │101年3月11日│新竹縣湖口鄉│丁志達│0680-22       │5951-M7     │竊車後於翌(12)│
│    │中午12時30分│八德路2段182│      │              │            │日下午1 時53分許│
│    │前某時許(起│號旁        │      │              │            │,前往土城中古汽│
│    │訴書誤載為中│            │      │              │            │車材料行        │
│    │午12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5  │101年3月14日│桃園縣中壢市│魏玉卿│8823-B7       │5951-M7     │                │
│    │上午11時30分│元生二路忠孝│      │              │            │                │
│    │前某時許(起│公園旁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11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6  │101年3月16日│新竹市工業東│王振發│1517-F5       │8595-F6     │                │
│    │下午1 時58分│九路33號後方│      │              │            │                │
│    │前某時許(起│路旁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7  │101年3月17日│桃園縣蘆竹鄉│黃文濱│8610-QW       │5951-M7     │                │
│    │中午12時26分│長興路與長安│      │              │            │                │
│    │前某時許(起│路口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8  │101年3月21日│桃園縣中壢市│葉春菁│1220-A7       │5951-M7     │                │
│    │下午2 時6 分│領航南路與致│      │              │            │                │
│    │前某時許(起│善路口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9  │101年7月12日│桃園縣龜山鄉│林冬梅│0532-F6       │1280-F7     │                │
│    │中午12時前某│文化二路第19│      │              │            │                │
│    │時許(起訴書│號停車格    │      │              │            │                │
│    │誤載為中午12│            │      │              │            │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20  │101年7月27日│桃園縣蘆竹鄉│呂文淵│6082-GX       │1716-ZB     │                │
│    │下午1 時51分│松江北路22號│      │              │            │                │
│    │前某時許(起│旁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21  │101年7月29日│新北市三峽區│周揖能│6585-QK       │5127-VZ     │竊車後於翌(30)│
│    │下午1 時前某│大學路151號 │      │              │            │日下午1 時許,前│
│    │時許(起訴書│旁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誤載為下午1 │            │      │              │            │料行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22  │101年8月1日 │桃園縣楊梅市│彭柏蒼│2186-VZ       │1280-F7     │                │
│    │下午1 時8 分│秀才路職訓中│      │              │            │                │
│    │前某時許(起│心旁之停車場│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23  │101年8月5日 │桃園縣大園鄉│陳威仁│0696-C9       │1716-ZB     │竊車後於翌(6 )│
│    │下午2 時30分│竹圍漁港北提│      │              │            │日下午1 時許,前│
│    │前某時許(起│停車場內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訴書誤載為下│            │      │              │            │料行            │
│    │午2 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24  │101年8月8日 │新竹縣竹北市│劉邦民│2235-B7       │1280-F7     │                │
│    │下午1 時8 分│莊敬北路與勝│      │              │            │                │
│    │前某時許(起│利二路口    │      │              │            │                │
│    │訴書誤載為上│            │      │              │            │                │
│    │午某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25  │101年8月15日│桃園縣觀音鄉│張秉鈞│9756-H6       │1280-F7     │                │
│    │中午12時前某│經建二路31號│      │              │            │                │
│    │時許(起訴書│旁          │      │              │            │                │
│    │誤載為中午12│            │      │              │            │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26  │101年9月26日│新竹縣竹北市│謝進華│3510-TW       │9568-F6     │                │
│    │中午12時前某│嘉豐南路2段 │      │              │            │                │
│    │時許(起訴書│76號前      │      │              │            │                │
│    │誤載為中午12│            │      │              │            │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被竊車輛      │被竊車輛使用│備註            │
│    │            │            │      │              │偽造車牌車號│                │
├──┼──────┼──────┼───┼───────┼──────┼────────┤
│1   │101年2月9日 │新竹市關新路│林幸儀│8298-D9       │0720-M8     │                │
│    │上午10時許(│與關新北路口│      │              │5951-M7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另行竊車輛使│                │
│    │上午9 時許,│            │      │              │用偽造車牌車│                │
│    │應予更正)  │            │      │              │號          │                │
│    │            │            │      │              │5658-E7     │                │
│    │            │            │      │              │9858-D7     │                │
├──┼──────┼──────┼───┼───────┼──────┼────────┤
│2   │101年2月24日│新竹市新源街│范明鳳│0282-YU       │3368-RY     │                │
│    │上午10時許  │57號停車格  │      │              │8595-F6     │                │
│    │            │            │      │              │另行竊車輛使│                │
│    │            │            │      │              │用偽造車牌車│                │
│    │            │            │      │              │號          │                │
│    │            │            │      │              │5658-E7     │                │
│    │            │            │      │              │0720-M8     │                │
├──┼──────┼──────┼───┼───────┼──────┼────────┤
│3   │101年8月3日 │新北市林口區│林寶猜│3769-VM       │5323-E7     │(已發還林寶猜)│
│    │下午2時許   │四維路110號 │      │              │            │                │
│    │            │停車格      │      │              │            │                │
├──┼──────┼──────┼───┼───────┼──────┼────────┤
│4   │101年8月12日│新竹市食品路│曾邦政│5808-UZ       │7328-ZV     │                │
│    │中午12時許(│32號停車格  │      │              │另行竊車輛使│                │
│    │起訴書誤載為│            │      │              │用偽造車牌車│                │
│    │下午2 時許,│            │      │              │號          │                │
│    │應予更正)  │            │      │              │2695-J3     │                │
│    │            │            │      │              │5323-E7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5253-E7 ,│                │
│    │            │            │      │              │應予更正)  │                │
├──┼──────┼──────┼───┼───────┼──────┼────────┤
│5   │101年8月19日│新竹市中華路│徐惠枝│3316-SA       │2695-J3     │                │
│    │下午2時許   │5段208巷31號│      │              │另行竊車輛使│                │
│    │            │            │      │              │用偽造車牌車│                │
│    │            │            │      │              │號          │                │
│    │            │            │      │              │7328-ZV     │                │
│    │            │            │      │              │5323-E7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5253-E7 ,│                │
│    │            │            │      │              │應予更正)  │                │
├──┼──────┼──────┼───┼───────┼──────┼────────┤
│6   │101年8月22日│桃園縣觀音鄉│江美惠│9852-YU       │1716-ZB     │                │
│    │中午12時許  │忠愛路2段386│      │              │            │                │
│    │            │號前        │      │              │            │                │
├──┼──────┼──────┼───┼───────┼──────┼────────┤
│7   │101年8月25日│桃園縣中壢市│王明哲│2933-YG       │5127-VZ     │                │
│    │上午11時許  │青心路與青山│      │              │            │                │
│    │            │路口        │      │              │            │                │
├──┼──────┼──────┼───┼───────┼──────┼────────┤
│8   │101年8月26日│桃園縣龜山鄉│吳常智│7155-RZ       │1716-ZB     │竊車後於翌(27)│
│    │下午1 時30分│文化三路564 │      │              │            │日上午11時許,前│
│    │前某時許(起│巷口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訴書誤載為下│            │      │              │            │料行            │
│    │午1 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9   │101年8月29日│桃園縣中壢市│陳玉梅│6436-M7       │1280-F7     │                │
│    │上午10時許  │中大路213巷 │      │              │            │                │
│    │            │對面停車格  │      │              │            │                │
├──┼──────┼──────┼───┼───────┼──────┼────────┤
│10  │101年9月2日 │桃園縣桃園市│曾美玲│6223-HE       │5127-VZ     │竊車後於翌(3) │
│    │上午11時前某│中正路1550號│      │              │            │日上午11時許,前│
│    │時許(起訴書│旁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誤載為上午11│            │      │              │            │料行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11  │101年9月4日 │新竹縣竹北市│謝賢龍│5150-B8       │1280-F7     │竊車後於翌(5) │
│    │下午2時許   │中山路107號 │      │              │            │日上午11時許,前│
│    │            │旁之公園內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            │            │      │              │            │料行            │
├──┼──────┼──────┼───┼───────┼──────┼────────┤
│12  │101年9月6日 │桃園縣大溪鎮│張小蘋│0468-KV       │5127-VZ     │竊車後於翌(7) │
│    │下午5 時25分│仁善一街與仁│      │              │            │日上午11時許,前│
│    │前某時許(起│善街口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訴書誤載為下│            │      │              │            │料行            │
│    │午5 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3  │101年9月11日│桃園縣蘆竹鄉│唐維良│7902-B6       │5127-VZ     │                │
│    │上午10時許  │長興路2段58 │      │              │            │                │
│    │            │號前停車格  │      │              │            │                │
├──┼──────┼──────┼───┼───────┼──────┼────────┤
│14  │101年9月12日│新北市林口區│余重益│0926-RH       │1716-ZB     │竊車後於翌(13)│
│    │下午5 時40分│忠孝一路與三│      │              │            │日上午11時許,前│
│    │前某時許(起│民路口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訴書誤載為下│            │      │              │            │料行            │
│    │午5 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5  │101年9月14日│桃園縣中壢市│蔡向宏│7073-YH       │1716-ZB     │竊車後於翌(15)│
│    │下午4 時30分│元生三街113 │      │              │            │日上午11時許,前│
│    │前某時許(起│號公園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訴書誤載為下│            │      │              │            │料行            │
│    │午4 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16  │101年9月16日│桃園縣蘆竹鄉│林裕偉│8658-HC       │1280-F7     │竊車後於翌(17)│
│    │某時許      │大興四街與大│      │              │            │日中午12時許,前│
│    │            │興八街92巷口│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            │            │      │              │            │料行            │
├──┼──────┼──────┼───┼───────┼──────┼────────┤
│17  │101年9月18日│桃園縣楊梅市│詹振龍│4202-TS       │1280-F7     │竊車後於翌(19)│
│    │某時許      │秀才路813號 │      │              │            │日中午12時許,前│
│    │            │旁停車場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            │            │      │              │            │料行            │
├──┼──────┼──────┼───┼───────┼──────┼────────┤
│18  │101年9月20日│桃園縣龜山鄉│涂昌盛│7930-N2       │1280-F7     │竊車後於翌(21)│
│    │某時許      │頂湖二街66巷│      │              │            │日中午12時許,前│
│    │            │1之1號附近  │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            │            │      │              │            │料行            │
├──┼──────┼──────┼───┼───────┼──────┼────────┤
│19  │101年9月23日│桃園縣蘆竹鄉│林秀玲│6429-VB       │1699-B5     │竊車後於翌(24)│
│    │下午3 時前某│內厝村1號南 │      │              │            │日中午12時許,前│
│    │時許(起訴書│天宮下方停車│      │              │            │往土城中古汽車材│
│    │誤載為下午3 │場          │      │              │            │料行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20  │101年9月28日│桃園縣大園鄉│游清文│0058-T5       │5127-VZ     │                │
│    │上午8 時至12│下埔路23之10│      │              │            │                │
│    │時間某時許(│號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上午8 時許,│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21  │101年10月1日│桃園縣蘆竹鄉│鄭佩姍│1850-YV       │1280-F7     │                │
│    │上午某時許  │上興路264號 │(起訴│              │            │                │
│    │            │前          │書誤載│              │            │                │
│    │            │            │為鄭佩│              │            │                │
│    │            │            │珊,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
├──┼──────┼──────┼───┼───────┼──────┼────────┤
│22  │101 年10月3 │桃園縣觀音鄉│張毓婷│8866-YT       │1280-F7     │                │
│    │日上午某時許│成功路1段713│      │              │            │                │
│    │(起訴書誤載│號對面車道  │      │              │            │                │
│    │為10月1 日,│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23  │101年10月5日│桃園縣龜山鄉│林秀蘭│9099-G7       │5127-VZ     │                │
│    │中午12時15分│龜山一路第13│(起訴│              │            │                │
│    │前某時許(起│8號停車格   │書誤載│              │            │                │
│    │訴書誤載為中│            │為林秀│              │            │                │
│    │午12時許,應│            │美,應│              │            │                │
│    │予更正)    │            │予更正│              │            │                │
│    │            │            │)    │              │            │                │
├──┼──────┼──────┼───┼───────┼──────┼────────┤
│24  │101年10月7日│桃園縣蘆竹鄉│薛昌吉│9G-8687       │1699-B5     │竊車後於翌(8 )│
│    │下午4 時前某│南青路1058號│      │              │            │日下午5 時許,抵│
│    │時許        │前          │      │              │            │達土城中古汽車材│
│    │            │            │      │              │            │料行            │
├──┼──────┼──────┼───┼───────┼──────┼────────┤
│25  │101年10月11 │桃園縣桃園市│郭漢祥│7079-TR       │5127-VZ     │                │
│    │日中午12時許│富國路90巷旁│      │              │            │                │
│    │            │空地        │      │              │            │                │
├──┼──────┼──────┼───┼───────┼──────┼────────┤
│26  │101年10月15 │桃園縣觀音鄉│陳國修│0630-JW       │9568-F6     │(已發還陳國修)│
│    │日上午9 時至│忠愛路2段173│      │              │另行竊車輛使│                │
│    │中午12時間某│號旁空地    │      │              │用偽造車牌車│                │
│    │時許(起訴書│            │      │              │號          │                │
│    │誤載為中午12│            │      │              │5323-E7     │                │
│    │時許,應予更│            │      │              │7328-ZV     │                │
│    │正)        │            │      │              │            │                │
└──┴──────┴──────┴───┴───────┴──────┴────────┘
附表四(被告呂明宗、呂宗城)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及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1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   │附表一編號2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   │附表一編號3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   │附表二編號1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   │附表二編號2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   │附表二編號3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   │附表二編號4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   │附表二編號5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   │附表二編號6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  │附表二編號7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1  │附表二編號8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2  │附表二編號9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3  │附表二編號10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4  │附表二編號11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5  │附表二編號12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6  │附表二編號13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7  │附表二編號14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8  │附表二編號15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9  │附表二編號16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0  │附表二編號17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1  │附表二編號18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2  │附表二編號19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3  │附表二編號20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4  │附表二編號21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5  │附表二編號22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6  │附表二編號23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7  │附表二編號24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8  │附表二編號25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9  │附表二編號26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0  │附表三編號1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1  │附表三編號2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2  │附表三編號3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3  │附表三編號4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4  │附表三編號5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5  │附表三編號6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6  │附表三編號7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7  │附表三編號8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8  │附表三編號9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9  │附表三編號10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0  │附表三編號11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1  │附表三編號12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2  │附表三編號13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3  │附表三編號14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4  │附表三編號15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5  │附表三編號16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6  │附表三編號17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7  │附表三編號18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8  │附表三編號19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9  │附表三編號20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0  │附表三編號21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1  │附表三編號22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2  │附表三編號23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3  │附表三編號24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4  │附表三編號25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5  │附表三編號26    │呂明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6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一編號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7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一編號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8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一編號3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9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0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1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3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2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4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3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5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4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6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5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7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6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8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7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9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8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0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9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0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1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3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2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4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3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5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4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6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5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7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6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8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7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19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8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20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9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2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0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2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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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23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2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24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3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25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4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二編號26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5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6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7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3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8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4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9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5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0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6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1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7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2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8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3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9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4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0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5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6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7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3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8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4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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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5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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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6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1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7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2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8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3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19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4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20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5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2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6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2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7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23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8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24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9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25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10 │事實欄一、(三)│呂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三編號26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呂宗城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五(被告林天福、王俊欽、鄭耀嘉、謝坤章)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及宣告刑                              │
├──┼────────┼─────────────────────┤
│1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一編號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一編號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一編號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4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5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6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7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8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9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4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5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6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7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8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19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2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2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2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2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24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25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二編號26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4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5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6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7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8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9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4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5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6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7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8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8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19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2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0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2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2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2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2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3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24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4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25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5  │事實欄一、(四)│林天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附表三編號26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王俊欽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鄭耀嘉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謝坤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六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尖嘴鉗壹支                              │
├──┼────────────────────┤
│2   │螺絲起子叁支                            │
├──┼────────────────────┤
│3   │鑰匙貳支                                │
├──┼────────────────────┤
│4   │外接式電門鎖壹個                        │
├──┼────────────────────┤
│5   │行車電腦伍台                            │
└──┴────────────────────┘
附表七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扳手壹支                                │
├──┼────────────────────┤
│2   │偽造之9568-F6號車牌貳面                 │
├──┼────────────────────┤
│3   │偽造之2695-J3號車牌貳面                 │
├──┼────────────────────┤
│4   │偽造之7328-ZV號車牌貳面                 │
├──┼────────────────────┤
│5   │偽造之8667-E8號車牌貳面                 │
├──┼────────────────────┤
│6   │偽造之6268-F5號車牌貳面                 │
├──┼────────────────────┤
│7   │偽造之5323-E7號車牌貳面                 │
└──┴────────────────────┘
附表八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無線電對講機壹台                        │
├──┼────────────────────┤
│2   │APPL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3   │RPR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4   │美工刀貳支                              │
├──┼────────────────────┤
│5   │剪刀壹支                                │
├──┼────────────────────┤
│6   │電子偵測器壹個                          │
├──┼────────────────────┤
│7   │中華郵政金融卡壹張                      │
├──┼────────────────────┤
│8   │渣打銀行金融卡壹張                      │
├──┼────────────────────┤
│9   │記憶卡貳張                              │
├──┼────────────────────┤
│10  │無線電對講機壹台                        │
├──┼────────────────────┤
│11  │8666-TK號自用小客車壹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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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666-TK號自用小客車鑰匙壹串             │
├──┼────────────────────┤
│13  │中國銀行存簿壹本                        │
├──┼────────────────────┤
│14  │中華郵政存簿壹本                        │
├──┼────────────────────┤
│15  │桃園縣桃園市農會存簿壹本                │
├──┼────────────────────┤
│16  │中華郵政存簿壹本                        │
├──┼────────────────────┤
│17  │渣打銀行存簿壹本                        │
├──┼────────────────────┤
│18  │臺灣企銀存簿壹本                        │
├──┼────────────────────┤
│19  │8666-TK號自用小客車過戶登記書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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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CW-3150號自用小客車壹輛                 │
├──┼────────────────────┤
│21  │3769-VM號自用小客車鑰匙壹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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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769-VM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已發還林寶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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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現金拾貳萬柒仟壹佰元                    │
├──┼────────────────────┤
│24  │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貳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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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金融卡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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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存簿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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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估價單壹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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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匯款單壹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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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車輛買賣契約書貳本                      │
├──┼────────────────────┤
│30  │支票存根聯貳本                          │
├──┼────────────────────┤
│31  │客票登記簿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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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房屋租賃契約書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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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現金拾陸萬肆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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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元大銀行支票簿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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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土地銀行支票簿壹本                      │
├──┼────────────────────┤
│36  │存簿陸本                                │
├──┼────────────────────┤
│37  │0630-JW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已發還陳國修) │
├──┼────────────────────┤
│38  │無線電對講機貳台                        │
├──┼────────────────────┤
│39  │電腦主機壹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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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電腦螢幕壹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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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記事本陸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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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用小客車拾壹輛                        │
├──┼────────────────────┤
│43  │堆高機叁輛                              │
├──┼────────────────────┤
│44  │自用小貨車肆輛                          │
├──┼────────────────────┤
│45  │怪手壹輛                                │
├──┼────────────────────┤
│46  │拖吊車壹輛(已發還冠福拖吊有限公司)    │
├──┼────────────────────┤
│47  │引擎貳個                                │
├──┼────────────────────┤
│48  │工具壹批                                │
├──┼────────────────────┤
│49  │乙炔貳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