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
判例要旨
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 (舊) 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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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 (舊) 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