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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楊惠芬李政達吳宗航

  • 被告
    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世雄 選任辯護人 陳薏如律師 姜震律師 被   告 陳柏銘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鄭錦文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余宗翰 選任辯護人 盛枝芬律師 李慧芬律師 被   告 余宗文 選任辯護人 許文哲律師 魏君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9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詹世雄、陳柏銘各處有期徒刑玖年;鄭錦文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余宗翰處有期徒刑陸年;余宗文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簡稱「AOT 」,下稱先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董事長曹治中,於民國99年7 月14日變更名稱為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莊宏仁,自93年7 月27日起,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公開發行,至98年6 月23日,經核准不繼續公開發行)於97年間組成「CELL」專案,詹世雄自88年至97年12月間任職於先進公司,於「CELL」專案期間擔任總經理;陳柏銘自94年8 月15日至98年2 月25日任職先進公司,前擔任總經理室特別助理,於「CELL」專案期間擔任總經理室顧問,另擔任設籍薩摩亞HUGE FAITH LIMITED(鉅信有限公司,下稱鉅信公司)、設籍香港之GIANT GROUP LIMITED (鉅聯有限公司,下稱鉅聯公司)及設籍大陸地區寧波巨越光電有限公司(下稱寧波巨越公司)負責人;鄭錦文自92年10月24日至98年2 月間任職先進公司,於「CELL」專案期間擔任總經理室特別助理。余宗翰於「CELL」專案期間擔任設籍英屬維京群島之佰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佰侑公司)負責人;余宗文為余宗翰之胞弟,於「CELL」專案期間同參與佰侑公司業務。 二、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初,研議採購「OPEN CELL 」或「CELL」(面板,不包括「Module Assembly 」所需背光模組、電路板、膠框、外鐵框,下稱「CELL」),加工為「LED 背光模組」等系列物件,成為「準LED LCM 模組」或「Pre-Module」(準模組,下稱「Pre-Module」)產品,由新加坡籍Q-Display,LTD 公司(下稱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之牽線,欲銷貨日商船井電機株式會社(下稱船井公司),並組成「CELL」專案。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連絡余宗翰,洽談先進公司擬向佰侑公司購買或「CELL」相關事宜,余宗翰稱市場「CELL」缺貨,必須以現金購買,佰侑公司須先進公司代為處理資金問題,始有辦法採購「CELL」售先進公司,又稱其「CELL」貨源包含廢料(下腳料)等好幾種等級,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因認先進公司前在「TV」專案供應商中,尤以佰侑公司配合度最高,為使先進公司盡速核准「CELL」專案及專案資金1500萬美元,決意以先進公司將向佰侑公司採購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公司)產製每片45美元、A-規格有擔保品質(即俗稱原封包)「19"W CELL 」30萬片,及每組5 美元「LCM 組裝(含電汽分類檢測)」30萬組之產品為由,通過先進公司內部採購及審核流程。期間鄭錦文、余宗翰各指示不知情之先進公司總經理秘書室秘書王郁蓮、佰侑公司職員周潔處理電子郵件往來等事務性活動,雙方連絡情況如下:①周潔於97年3 月21日下午6 時26分以電子郵件寄送「19"W」及其他尺寸「CELL」,每片均為9 美元之估價單給鄭錦文、陳柏銘,副知余宗翰、余宗文。②周潔於97年3 月22日寄送名為「CMO CELL」惟不保證良率、單價9 美元、共33萬6500片、總價302 萬8500美元「CELL」報價單給鄭錦文、陳柏銘。③鄭錦文於97年3 月22日上午2 時8 分以電子郵件交待周潔:「此採購案僅由本人及Patrick 負責處理,勿輕傳或與其他人等談起交易內容,並請與本人配合後續作業,勿自行主意或CC其他人等」等語,交代周潔此採購案僅由鄭錦文及陳柏銘負責處理,勿與他人談起交易內容,並通知陳柏銘,副知余宗翰、余宗文。④余宗文於97年3 月23日下午9 時6 分以電子郵件通知周潔、鄭錦文、陳柏銘:「鄭錦文交待的此事,請勿外傳,切記,尤其周潔不可跟AOT 及其他人提起」等語,請周潔切記鄭錦文交代之事項及不可外傳,並副知余宗翰。⑤周潔於97年3 月24日上午9 時5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單價45美元、30萬片、保證品質、CMO 「19W CELL」及單價5 美元,30萬組「電氣檢測分類」估價單各1 份給鄭錦文,並副知余宗翰、余宗文。⑥鄭錦文於97年3 月24日上午11時13分,以電子郵件將單價45美元及5 美元估價單各1 份轉寄王郁蓮,指示依此協助製作採購單,及以相同品項分為10萬片、20萬片賣給鉅信公司之報價單等,並通知陳柏銘。⑦周潔於97年3 月25日上午10時1 分以電子郵件將相同內容但「電汽檢測分類」已改為「LCM 組裝(附註:電汽檢測分類)」AOT080301 報價單1 份、AOT080302 報價單1 份,寄給王郁蓮,並副知余宗翰、余宗文。⑧王郁蓮於97年3 月25日上午10時28分以電子郵件將前揭報價單2 份轉寄鄭錦文。⑨鄭錦文於97年3 月25日上午11時34分以電子郵件指示王郁蓮在報價單(AOT080302 )「LCM 組裝(附註:電汽檢測分類)」加上文字成為「LCM 組裝(含電性分類檢測)(附註: 電汽檢測分類)」。⑩王郁蓮於97年3 月25日下午2 時許以電子郵件將修訂後之報價單(編號AOT080302 )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周潔。王郁蓮並先後將單價45美元「CMO 19W Panel 」30萬片、總價1350萬美元請購單1 份,及單價5 美元,「19W 準Panel 模組」30萬組、總價150 萬美元請購單1 份呈請詹世雄核准,交不知情之先進公司採購主管李素雲及代理人王韻紅辦理採購程序,通過先進公司內部採購流程。詹世雄並責成陳柏銘、鄭錦文完成與先進公司簽約事務,陳柏銘、鄭錦文受詹世雄之託,余宗文則受余宗翰之託,於97年3 月28日碰面,商議安排先進公司向佰侑公司採購「CELL」形式上及實質上交易內容,會中鄭錦文提出「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希望余宗文簽好讓鄭錦文等人得以覆命,帶回先進公司呈由曹治中等董事會成員審核,約定內容略以:「立約人: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佰侑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緣甲方擬向乙方購買Panel 產品(以下簡稱本產品)後,由甲方自行組裝LED 成為LCM 成品,並銷售給日本船井電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船井公司)。為此甲乙雙方特立本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並同意條件如下:第1 條:雙方合意:在本合約條件下,甲方同意向乙方購買本產品,而乙方亦同意供應本產品予甲方。第2 條:合約期間與終止:本合約之期間自雙方代表(理)人合法簽署日起生效,至當事人之1 方於90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為止。惟受前述書面通知後,本合約中其他未盡之義務仍應履行完畢,至本合約所有相關事項皆發生終止之效力。第3 條:產品內容:本產品之規格及品質,依甲方所提出有效之訂購單所載之內容及雙方認可之其他規格書為準。第4 條:雙方之權利義務:1.甲方向乙方確認本產品之數量、價格及交貨日期等事項後,即可發出訂購單購買本產品,惟若乙方未以正式書面確認該訂購單前,本合約不生效力。此訂購單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受本合約之保護。2.乙方交付甲方之本產品應符合甲方承認之樣品規格。若當事人之一方欲變更本產品規格時,應以事先書面通知他方確認後,始可變更。第5 條:付款條件:甲方同意開立可轉讓及遠期(90天)之信用狀給佰侑公司作為支付購買Panel 產品之貨款。若甲方驗收本產品合格後,甲方同意按照實際驗收本產品之數量狀況,分批提供驗收報告給乙方,讓乙方得持上述信用狀向銀行押匯。第6 條:產品擔保責任:乙方應於交付本產品予甲方後,於業界慣用之時期內,對本產品無條件負瑕疵擔保責任,以符合甲方之需求。第7 條:Panel 庫存:若乙方交付Panel 產品給甲方後,船井公司中途取消其向甲方購買LCM 成品之訂單,導致甲方發生Panel 庫存問題時,甲乙雙方同意協商決定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方案以解決庫存問題:方案1 :雙方合意解除Panel 產品之買賣契約,甲方將庫存之Panel 產品退還乙方,並由乙方撤銷甲方依第5 條開立之信用狀。依此方案,甲方對乙方不負任何價金或賠償金之給付義務。方案2 :由甲方自行轉賣此庫存之Panel 產品,作為清償本合約第5 條所規定之銀行融資債務…」。該合約書已特意不提及採購標的數量、規格及良率等敏感議題,但為呈請不知情之曹治中及其他董事會審核,該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仍白紙黑字約定佰侑公司須為供貨「CELL」負擔保品質、買回責任。余宗文審閱後,當場情緒很大,表示該專案金額很大,佰侑公司實質上供貨困難,不可能同意該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之約定,負起擔保品質、買回責任,余宗文並去電余宗翰並口述合約書內容,余宗翰亦知佰侑公司供貨能力有未逮,貨源雖多,但其中品質不佳,還須排單,無法按時充分滿足先進公司之需求,縱經分類、篩選、加工,萬一仍因品質不佳造成先進公司客戶生產線上之損害,佰侑公司根本賠不起,不敢斷然同意「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一時陷入僵局。竟為求能取得先進公司「CELL」專案1500萬美元資金,陳柏銘、鄭錦文表示願意切結保證佰侑公司可不負擔保品質、買回責任,余宗文表示只有陳柏銘、鄭錦文簽切結保證書不夠,還需要被告詹世雄簽名,鄭錦文打電話連絡詹世雄,取得詹世雄授意,當場由陳柏銘、鄭錦文簽署「切結保證書」給余宗文:「茲保證以下事項發生時,所有責任與產生或有負債皆全權移轉與立具保證書人:一、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佰侑公司企業有限公司2008.3.28 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如實行第7 款任何一方案時產生損失或負債。二、如因買賣Panel 產品之品質受賠償或要求理償修繕、保固時之損失(賠償)或負債」,余宗文審閱「切結保證書」並當場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給鄭錦文、陳柏銘,由鄭錦文再將「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帶回先進公司給曹治中等董事會成員審核,另將「切結保證書」帶回先進公司給詹世雄簽署,以此方式,余宗翰、余宗文代表佰侑公司形式上接受先進公司「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約定,須按先進公司正式發訂購單供貨A-規格單價45美元「CELL」,但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實質上私約免除佰侑公司因「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應負擔之擔保品質及買回責任,佰侑公司實質上又不擔保供貨先進公司「CELL」規格、良率等品質責任,更不擔保買回。此外,陳柏銘、鄭錦文與余宗文洽談時,又口頭承諾佰侑公司為先進公司採購「CELL」不問規格均能抽取每片0.5 美元佣金,作佰侑公司實質上能獲得之利潤。至此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與余宗翰、余宗文基於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犯意聯絡,由佰侑公司安排實際出貨單價9 美元33萬6500片不保證品質等「CELL」給先進公司。詹世雄為透過佰侑公司從先進公司因「CELL」專案申請開立之遠期信用狀押匯融資取得資金近1500萬美元,遂責成鄭錦文、陳柏銘儘速簽約、驗收及押匯,鄭錦文並指派不知情之先進公司工程師洪宗志、工程部經理黃志強,先後於97年4 月1 日及同年月3 日出差至深圳市處理驗收程序,並與陳柏銘前往深圳市佰侑公司辦公室,由鄭錦文將已有鄭錦文、陳柏銘及詹世雄簽署「切結保證書」交余宗翰。洪宗志於97年4 月1 日抵達深圳市佰侑公司辦公室時,看到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都在,依余宗翰之指示轉往香港南豐工業區驗收時,祇覺現場數量龐大,根本不能逐片點收,也無設備,無從確認為A-規格,初步確認外觀破片頗多,光看就覺得品質不佳,現場還有幾個員工正在包貨。洪宗志返回深圳市佰侑公司辦公室,當著陳柏銘、余宗翰、余宗文面,向鄭錦文報告前情,也無設備可供電測確認規格或良率等品質,鄭錦文卻稱洪宗志有確認數量及外觀即可,指示洪宗志配合在驗收報告驗收人員欄簽署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驗收報告,又黃志強從洪宗志得知驗收情況,也打電話向鄭錦文反映前情,鄭錦文、陳柏銘仍要洪宗志簽,並要黃志強也簽,黃志強因在「CELL」專案直屬陳柏銘、鄭錦文而服從2 人指示,配合在驗收報告驗收主管欄簽核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驗收報告。黃志強隨後於97年4 月3 日抵達深圳市,由余宗文駕車搭載黃志強及洪宗志至福田保稅區,外觀檢視結果就覺得品質不佳,甚有裂紋,還有破角,黃志強當場向余宗文反映:「這些面板品質看起來不是很好」,余宗文稱:「我會再跟Patrick (即陳柏銘)處理」。洪宗志於驗收期間亦向余宗文反映問題。黃志強驗完回到深圳市佰侑公司辦公室,陳柏銘稱「CELL」專案由其主導,不要干涉,黃志強等人只得配合。陳柏銘另指派「技術總監」李世昌到場,要求黃志強、洪宗志聽李世昌之指示,但李世昌在場只是旁觀又未提供任何技術支援。黃志強其後回臺簽署如附表一編號6 至編號8 所示之驗收報告,簽署前仍有向陳柏銘、鄭錦文反映數量及規格等情不符,尤其存在品質問題,鄭錦文、陳柏銘仍要求黃志強簽,黃志強只得配合簽署,又洪宗志簽署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驗收報告後,已不想再簽如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8 所示之驗收報告,黃志強迫於無奈,只得自兼驗收人員及驗收主管,各簽中文姓名及英文姓名在如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8 所示之驗收報告驗收人員欄及驗收主管欄,在形式上完成驗收報告。詹世雄為取信曹治中,旋於黃志強及洪宗志97年4 月1 日簽署驗收報告翌(2 )日,出具「擔保書」保證:「就本人在AOT 所推展與日本船井株式會社(以下稱『船井公司』)間之LCM 模組業務行銷合作計畫(以下稱『本計畫』),將來若因本計畫中途失敗而造成AOT 發生財務上之損害時,本人願意以個人財產賠償AOT 所發生之前述損害,負起本人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所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賠償責任。」曹治中見詹世雄既已保證如此,亦核准「CELL」專案動支先進公司1500萬美元,簽署「蓋用印信申請單」,同意如附表一所示之先進公司申請開立以佰侑公司為受益人之遠期信用狀可用印,又因急於透過佰侑公司取得押匯融資所得,期間先進公司甚有內部財務人員受派直接持押匯所需文件提供協助,由佰侑公司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押匯融資,分別於如附表一F 欄所示日期,撥入佰侑公司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得如附表一F 欄所示融資所得金額,扣除融資利息等相關費用,共近1500萬美元。同時鄭錦文、陳柏銘指示余宗翰,待佰侑公司將先進公司申請開立之遠期信用狀押匯融資取款,須匯不法所得650 萬美元至指定帳戶,又為此650 萬美元匯款,包裝出交易之外觀,由余宗翰簽署佰侑公司向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鉅信公司訂購「19W Panel (CMO )」金額各為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150 萬美元又製作日期均為97年3 月26日之訂購單3 張,但實質上並無此交易;另由陳柏銘、鄭錦文簽「承諾書」給余宗翰,私下承諾「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余宗翰猶為求慎重,要求確認此部分匯款出於詹世雄授意,由鄭錦文向詹世雄報告,確認詹世雄之意思,著手為詹世雄草擬授權書,詹世雄即依鄭錦文所擬文稿,於97年4 月2 日下午11時13分寄發電子郵件給鄭錦文:「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為利於雙方合作與業務推展之順利,特此全權授予鄭君代表本人執行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上述授權範圍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表彰鄭錦文得詹世雄授權可處理「財務、金流」等事務,再由鄭錦文於97年4 月3 日下午2 時52分轉寄詹世雄授權之電子郵件給周潔,又在列印紙本上書「致佰侑余宗翰總經理:敬謝配合本公司賦予本人工作完成與指導」,余宗翰確認鄭錦文等人指示之匯款,得詹世雄之授權,旋於97年4 月9 日匯300 萬美元至鉅信公司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分別於97年4 月9 日、同年月15日匯款200 萬美元、60萬美元至鉅聯公司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匯出不法所得560 萬美元,嗣陳柏銘陸續於97年4 月10日、同年月28日、同年7 月25日,自前開鉅信公司帳戶匯款1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30萬美元至先進公司名下兆豐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用以償還鉅信公司另積欠先進公司應收帳款其中330 萬美元;陳柏銘又於97年4 月16日自前開鉅聯公司帳戶匯款270 萬美元至寧波巨越公司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先進公司與船井公司及Q-Display 公司終於97年4 月14日簽署共同開發合約,但依該合約第8 條前段約定:「本合約之任1 條都不能被解釋為1 方應向他方購買產品或服務」。先進公司於97年5 月間將採購或經篩選之「CELL」組裝「Pre-Module」給船井公司檢測,結果因其中「CELL」良率不佳,未達到船井公司之標準,Q-display 公司及船井公司均拒絕向先進公司採購。詹世雄為避免反映在財務報表結果顯現大量存貨或應收帳款逾期等不一問題,責成鄭錦文、陳柏銘於97年6 月到新加坡處理此事,又為製造有客戶有意採購之假象,與APS LIFESTYLE MARKETING PTE.LTD 公司(下稱APS 公司)洽商後,由鄭錦文於97年6 月19日簽「匯款委託書」,指示余宗翰於同日匯出不法所得90萬美元至APS 公司名下新加坡華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商請APS 公司、新加坡籍CHENGTU Enterprises Private 公司(下稱CHENGTU 公司)分別於96年6 月24日、同年月25日申請開立金額各為600 萬美元、600 萬美元、600 萬美元以先進公司為受益人信用狀之代價,藉以好向先進公司交代APS 公司、CHENGTU 公司為最新客戶,俾將1800萬美元列帳為應收帳款,以美化帳目。惟APS 公司、CHENGTU 公司本無意承買該批貨物,於97年9 月間,仍未出具貨物收據等信用狀押匯文件,2 公司申請開立之信用狀最終因而撤銷,先進公司無法收得所謂應收帳款1800萬美元,並受重大損害1500萬美元。 三、案經先進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犯罪事實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除證人李素雲、張倩欣、王郁蓮、黃志強、洪宗志、謝國雄、許翠莉、證人即共同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於調查時、偵查中或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3 號民事事件等陳述,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者外,餘則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此部分證據方法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及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再經本院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程序,被告訴訟上程序權已受保障,因認適當為判斷之憑依,故均有證據能力。再者,前揭被告以外之人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3 號民事事件時之陳述,係屬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又前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階段之陳述,就彼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部分,經檢察官依法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者,藉以擔保彼等證言之真實性,係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經歷,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是非出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嗣彼等於審理時亦由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及各該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是以,揆諸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至彼等於調查時之陳述部分,與審判中相符者,則逕引用彼等於審判中之證述即可,此部分尚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與審判中不符者,因遍查卷內尚無足以證明出於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應無證據能力。然仍非不得以該被告以外之人先前在審判外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彈劾彼等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使為正確之取捨,形成與事實相符之心證。至被告詹世雄於97年4 月2 日下午11時13分寄給被告鄭錦文之電子郵件,固被告詹世雄辯護人爭執以:起訴書編號8 ㈠部分電子郵件,其中手稿及簽名非詹世雄所為,故爭執證據能力等語,查此電子郵件據被告詹世雄承認正文部分為被告詹世雄按被告鄭錦文之擬稿製作並發被告鄭錦文;被告鄭錦文則承認電子郵件紙本手稿及簽名部分為被告鄭錦文所為,是非用以證明其中手稿及簽名部分為被告詹世雄製作,遍查卷內又查無其他證據證明此出於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此既非非法取得,且經本院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應已受保障,故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行,被告詹世雄辯稱:我不知道低價高報,也不清楚。我只知道這個案子是Panel 加上LED 出去的準模組,要採購規格是A-以上,數量是30萬片A-19吋Panel ,單價45美元。Panel 部分,陳柏銘、鄭錦文會來跟我報告進行的情形,陳柏銘跟我保證Panel 貨源跟品質都沒有問題,船井公司是最後的出海口,後來船井公司因為品質問題不收貨,當初約定如果百分之5 以內有瑕疵,會由原廠也就是奇美全部補足不良部分,我不了解佰侑公司實際交貨有多少不良品,這是我的團隊在處理,後來雙方起爭執,就由陳柏銘、鄭錦文處理,我當時是最高主管,協助排除問題。主導產業發展,但資金部分不是我能決策等語。被告陳柏銘辯稱:我2008年9 月前跟詹世雄溝通,大多都是藉由被告鄭錦文來傳遞消息,我當時在先進公司主要是總經理室顧問,我們當初選擇了船井公司。船井產線只允許奇美的原封包上生產線,否則須調整整個生產線模具,且只能對應奇美,故只能供應原封包。我也是請律師調卷後才知道詹世雄於2008年4 月2 日有寫授權書,授權鄭錦文是這件事情的最高負責人。560 萬美元金流並非是我朋分之佣金,當時這筆錢是因為3 月份時我們研發的LED 背光無法符合電視的需求,所以從電視廠把電視撤下來,到先進公司的LCM 下包更換LED 背光,所以電視無法如期交貨給鉅信至大陸販賣,但當時鄭錦文已經將其列入AOT 的營收約580 萬美金,這580 萬營收是對鉅信公司的營收,等於是銷售給鉅信,我事後才被知會,也沒有拿到貨,在還沒有拿到貨的情況下,先付款330 萬給先進公司,他們就協調說鴻海已經放在營收了,請我配合,我才協調請佰侑拆借。佰侑也是LED 電視的包商,到2008年10月才生產完畢。船井公司確實有承諾我們97年6 月底付錢,Q-Display 公司跟船井公司因為拒絕開出信用狀,才委託他的partner 開信用狀給先進公司確保債權。但後來因金融風暴導致交易無法成形,我們後來報告董事會,董事長曹治中指示詹世雄和我們去做彌補。余宗翰提出船井公司驗收報告,上面有寫入廠時良率是99點多百分比,經過各個程序後,還有船井公司加工程序,成品良率剩下87點多百分比,這中間約10%責任歸屬權不明,我約於9 月份收到船井無法收貨的消息時,我就報告詹世雄,我10、11月與詹世雄前往新加坡和俄羅斯人討論電視販售,在同年10月至12月和俄羅斯人在新加坡簽合約準備生產LED 電視,但後來詹世雄CEO 遭撤換,就無法執行這件事情。後面會議紀錄跟追交貨足以證明是正常交易等語。被告鄭錦文辯稱:先進公司與佰侑公司之間並非虛假契約,起初船井公司採購董事及工程師及吳正一先生,有來公司與經營團隊開過會,簽3 方合作契約、買賣契約書,是正式合約,後來陳柏銘與佰侑余宗翰談妥,可以供應相符面板,余宗文就代余宗翰於3 月時來臺北跟我們簽草約,當時在場有陳柏銘、余宗文、吳正一,詹世雄、陳柏銘也看過該草約,之後我於4 月1 日到大陸也將草約拿給余宗翰過目,余宗翰除了對於保證品質這項有疑慮外,其餘沒有問題。我打電話回去跟詹世雄、陳柏銘報告後,有擬1 個保固承諾書,傳真給詹世雄簽名,之後把該保固切結書拿給余宗翰後,余宗翰也在買賣合作合約書有正式簽名,這份文件我回國後也交給公司存檔,這是正式契約,我出國前,已經公司正常流程發訂購單,訂購單也正式指明要19吋A-訂單,所以不論是銷售對象、銷售合同、採購廠商、產品,都非常明確,AOT 參與的人也不只我、詹世雄、陳柏銘,所以這是實實在在且是很正常的交易。詹世雄簽的保固承諾書正式名稱是「切結保證書」,因為時間緊迫,我於4 月2 日由詹世雄指示去協助完成訂購單的履行,因為佰侑曾經說過他並沒有現金,但透過AOT 的信用狀佰侑可以去跟上海銀行融資,所以我是去協助這個事情,主要是詹世雄、陳柏銘是主導,但我也是主事者,所以我也在上面簽名。又詹世雄有特別指示這個案子的重要性及保密性,所以我提醒周潔不要說,沒有其他意思。佰侑公司匯款560 萬美元前,陳柏銘之前都已經跟余宗翰談好匯款的內容,要分別匯3 筆款項到陳柏銘指定的戶頭,且有填3 張承諾書,這3 張承諾書就是余宗翰要這個事實要有我的見證,因為當時余宗翰有其他的想法,陳柏銘還有提出3 張訂購單,買的時間就如同今日庭提準備狀被證四,所以這是正常交易,由佰侑向鉅信買面板,余宗翰要求我要在承諾書上見證,承諾書上是寫由陳柏銘明白指示,所以需要我簽名見證,這560 萬美元由佰侑匯給鉅信、鉅聯,是因為佰侑有向鉅信買面板,金額是650 萬美元,匯給鉅信、鉅聯560 萬美元就是為了要付這650 萬美元的貨款,接下來因為Q-Display 公司跟船井公司遲未履行合約,詹世雄曾經要求陳柏銘趕快解決,因為報表上可能會有庫存損失,所以要盡快履行該交易,陳柏銘知悉船井跟Q-Display 公司履約狀況不理想,故決定透過新加坡APS 公司、CHENGTU 這兩家公司開立信用狀給AOT ,未來找到買主完成該交易,被證五提到陳柏銘以寧波巨越光電有限公司與APS 公司簽定信用狀融資協議,約定要支付90萬,那時因時間緊急,我當下就代傳匯款委託書傳給余宗翰匯90萬美元,完成陳柏銘與APS 公司間的條件。我只是在協助做信用狀的事項,在場見證而已,我從96年中剛轉到TV專案,對市場、產品,尤其對Panel 完全不清楚,所以我只是接受詹世雄的囑咐,配合陳柏銘,要把這個案子順利地推出去,陳柏銘本身就在這個產業裡面已經很久,我只能信任,我沒有從此取得報酬或其他不法利益等語。被告余宗翰辯稱:起訴書說我們低價高報的部分,我要補充當時市場是非常缺貨的,我們接到AOT 的需求時,我們就開始在市場詢價,在詢價的過程中,有把每筆報價單發給先進公司做參考,就我的瞭解總共有4 至5 筆的報價單,我都有告知先進公司,由先進公司內部審核,再予購買,所以說我拿9 美金充當45美金,我不同意,當時3 月初時我與陳柏銘、鄭錦文在電話中有溝通,市面上如果要排訂單,要交完30萬片的CELL,最快要到8 月底才可以交貨完畢,我就告訴陳柏銘、鄭錦文說如果這樣的話,我沒辦法完成他們公司的任務,所以我才在草約中有跟他們協調如果交貨不足,或品質不足時,我沒辦法負這個責任,當時市場上有另外1 組報價是33萬片,每片9 美金,那種9 美金的東西,實際上是我的經銷價,市面上的價格是15至35美金左右,這個在業界上是屬於B 規品質的,後來陳柏銘告知我這批貨可以買下來,經過光電儀器的整理、測試後,可以分類達到A-規,也可以交給船井來使用,我當時跟陳柏銘說在8 月底前才可以排單完,陳柏銘說如果這批貨可以達到相對良率的話,可以把貨交給船井完畢,達到預期的交貨時間,當下其中有1 組報價是向奇美代理商明曜公司來排訂單,當下明曜代理商告知在6 月底前最多能交付大概有8 萬片原廠A-玻璃,所以在交貨時間這麼趕的情況下,先進公司才採購這組9 美金的B 規玻璃及45美金A-規的排單玻璃來檢驗,先進公司當初買的目的原本是要買A-規的玻璃,但因為時間很趕,所以後來先買了9 美金的B 規玻璃,及45美金的A-規玻璃來檢驗整理,交給船井公司,是先進公司要整理檢驗出A-規玻璃給船井公司,不是我,我只需要交付33萬片6500片9 美金的B 規玻璃及6 萬片的45美金A-規玻璃給先進公司,本來45美金的A-規玻璃是排了13萬片,當時我賣給先進公司9 美金的不保證品質的B 規玻璃,所以AOT 出示了不保證品質的切結保證書給我,雖然保證人是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但這個保證書是附屬在草約的內容,草約的內容有一條條款是我不能接受的,所以我要求先進公司提供切結保證給佰侑公司後,才願意採購此B 規的玻璃,也才願意出這個貨給AOT 。針對驗收單的部分,因為其實當時的交易是要現金交易的,所以當時先進公司指派鄭錦文來跟我做一些文件,來做銀行押匯的動作,好取得銀行的融資跟現金。關於承諾書的還款時間,因為當時這個資金是先進公司的錢,所以我也沒有想說特別要求他們承諾書要寫還款的時間。關於墊資的部分,其實那個撥款應該在97年4 月8 日款項就撥下來了,當時我為了節省先進公司的一些利息支出,實際上是我要支付款項的時候,我才會去把這筆錢請下來,才支付利息。我並沒有與被告陳柏銘朋分不法所得,我們收到先進的信用狀1500萬後,我們進行融資,期限是90天,當時有些貨還沒到,先進因此要求剩餘的款項照AOT 的指示匯到他們所指定的帳戶去,我擔心,所以還請他們提供書面正本,詹世雄有出示一份授權書給鄭錦文,表明鄭錦文負責金流、物流等,所以我才聽從鄭錦文、陳柏銘指示,請他們切結說明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我才願意匯款,我當時認知我要請示AOT 負責人詹世雄,我才願意把多餘的款項匯回給AOT ,他們也承諾會在排單到貨的時候願意把款項匯回給我們付款,若純粹只有鄭錦文、陳柏銘的話,我是不願意接受他們的指示,所以後來才有4 月2 日鄭錦文提供詹世雄的授權書,我才願意匯款。我也是認知他們是開信用狀90天給我,在90天還沒到期前他們有權運用資金,我當時的認知是先進公司自己資金運用的目的,所以我沒有多去質疑,且切結書上也切結說不可以有違法的事情,如果有違法的話,與佰侑公司無關,他們也有給我正本等語。被告余宗文辯稱:我並無參與本案,佰侑跟先進的第1 筆交易我是介紹人,先進公司的客戶資料才會有我的名字作為聯絡窗口,本案是第2 筆交易,有關先進公司的金流、物流、買貨、驗貨我都沒有參與,我唯一只有做兩件事,一是轉發郵件給周潔,二是幫我哥哥代簽草約,我覺得這是很正常的事情,我好心提醒周潔,內容是屬於一般的保密商業慣例,我哥哥不在臺灣,我幫他去代簽草約,我覺得合理。當初簽草約的下午,余宗翰臨時打電話給我,叫我去一個信義區辦公室裡,我是臨時被叫去的,我是有看草約,但我對草約內容不清楚,所以才傳真到大陸給我哥哥看,他們還有討論合約內容,我還有傳真過去,就是證明我並不清楚合約內容,不然我直接簽名就可以走了,從合約、金流、物流來看,我根本沒有參與這個交易,我會一直出現在本案,是因為之前那個TV專案,TV專案的人員跟時間點都跟本案有重疊,所以都會看到我,才會讓人家誤解,我從 eCELL 交易中也沒有拿到任何利益,只有兄弟情誼,我代我哥余宗翰去簽草約及接送先進公司工程人員,以上都能證明我從未參與此案等語。被告詹世雄辯護人為被告詹世雄辯護:詹世雄了解的就是他們要買30萬片奇美出廠A-的面板,由佰侑另外檢測,故有5 美金加工費,鄭錦文於大陸盯出貨的事情,也是鄭錦文回來才說需要詹世雄授權,所以才寄這個mail去,惟手稿上面並非如起訴書記載是詹世雄的簽名,電子郵件部分,確實是詹世雄發出去,手稿部分,是鄭錦文寫的,詹世雄沒有跟余宗翰、余宗文有接觸,也沒有授權指示余宗翰匯款,後來詹世雄接到報告,APS 公司是Q-Display 公司的partner ,Q-Display 公司沒有信用額度,由APS 公司代開信用狀,確保對Q-Display 公司之貨款可以收回,陳柏銘、鄭錦文回報至少有1 個信用狀,所以詹世雄當初不會覺得這有何不合營業常規的情況。從相關證據來看,包括9 美元報價單的e-mail、包括對帳單,均未寄給詹世雄,詹世雄就該內容亦不知情。卷內有9 美元的Email 及報價單,收件人有余宗翰、余宗文、陳柏銘、鄭錦文4 人,顯然這4 個人並不想要讓其他人知道有9 美元報價的這個事情,陳柏銘就是主謀,因為陳柏銘自己有資金缺口,很清楚資金缺口要由佰侑公司拿到先進公司的L/C 之後融資而來的金額填補,故渠有強烈的動機要促成訂單成立,為了促成這筆訂單的簽成,陳柏銘跟詹世雄說這個是奇美原封包,詹世雄有簽名的訂購單上就是CMO ,確實是奇美原封包,因此詹世雄的認知一直就是奇美原封包,奇美會補到足的情況下,才會去簽名。又從鄭錦文有寧波巨越公司副總經理名片之事實,可知鄭錦文想要在經營管理上得到發揮,因此鄭錦文幫陳柏銘隱瞞了詹世雄,詹世雄從來沒有跟余宗翰開過會,故鄭錦文說信用狀付款的方式,是由詹世雄、余宗翰、陳柏銘3 個人在會議中討論而來的顯非事實,事實上應該是鄭錦文去進行的。余宗翰需要有詹世雄的簽名是需要一份將來出事的時候自保的文件,可以箝制先進公司不要來告佰侑公司的自保文件。另並無97年4 月2 日簽「切結保固書」這件事情,從頭到尾就只有97年3 月28日那一份,詹世雄與余宗翰都不記得有余宗翰簽名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這件事。詹世雄當時要處理的事情非常多,因此無法緊盯執行細節,還是必須聽他下面的人跟他報告,另證人黃志強就驗收過程證稱,他都是聽陳柏銘跟鄭錦文的指示,渠於97年4 月1 日在驗貨時沒有跟詹世雄提到品質有問題,證人黃志強也沒有於97年5 月船井公司會議之後向其報告為何沒有客戶就採購大量原料之事。詹世雄是總經理,雖決策權限最高,但在資訊取得上,反屬最弱勢,因為沒有辦法獲得第一手的資訊。另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損害金額來看,詹世雄當時的持股占先進公司實際發行的1.8 億股份,個人損失800 多萬元。詹世雄當時經證人曹治中要求出具擔保書,再簽立信託契約信託讓與股票,這都是為保障告訴人公司之利益,若以97年4 月的股價來看,告訴人先進公司股票每股約39元,最近103 年平均股價約80餘塊,換算下來詹世雄信託讓與持股價值也有1.3 到1.4 億,若詹世雄有不法意圖,何必將如此鉅額之股票讓與告訴人公司等語。被告陳柏銘辯護人為被告陳柏銘辯護:陳柏銘並未參與驗收報告,就驗收之事亦不知情。Q-Display 公司確實有跟先進簽約,買賣合約部分確實存在,陳柏銘不知為何會有9 美金的B 規面板,本案後來發生糾紛是因為船井本身違約,不願意收貨,本身是顧問,也有自己開公司,主要是經銷LED 電視,主要是經營鉅信公司,不會把全心放在AOT 裡的業務,AOT 的負責人是鄭錦文,寧波巨越公司是下游的測試廠,向佰侑借560 萬美元是因為AOT 對鉅信公司催收帳款,鉅信公司異議後,才做妥協的迂迴方案,並非不法回扣,事實上陳柏銘收到的錢大部分都轉回給AOT ,其餘的小部份用來支付其他費用,並沒有回扣。若陳柏銘要掏空先進公司,要拿到不法利得,不會在拿到560 萬美元之後,卻把300 萬美元先匯回給先進公司,接著又自掏腰包再匯30萬美元給先進公司,總共匯了330 萬美元給先進公司,整件事情是因鉅信公司被虛列貨款而引發出來,560 萬美元事實上是為了要彌補先進公司自己帳面上的問題,只是沒想到後面產生更大的問題,因為告訴人公司就咬定說既然鉅信公司已經還了330 萬美元,後面也要全部還完,陳柏銘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陳柏銘也願意還給佰侑公司,讓佰侑公司再去買屏,這個都是事實,陳柏銘也沒有接到佰侑公司的催討,如果有接到,陳柏銘當時會還,在當時這個生意的可能性還存在的時候,陳柏銘是會還的,但是陳柏銘沒有接到這樣的表示。又3 張承諾書寫650 萬美元,實際上97年4 月份的時候給的不過是560 萬美元,若陳柏銘真有要按照這些承諾書掏空先進公司之意圖,大可直接催討650 萬美元,何必扣除90萬美元不知去向?所以是陳柏銘一開始記錯了。另證人黃志強證詞並無憑信性,其在知道驗收報告本身不實之情形下,仍然簽名,甚至還有洪宗志不在場,證人黃志強自己一個簽了的驗收報告,這樣的人,他身為驗收業務之主管人員,做了這樣的事情,先進公司卻未告他,顯然是因為其與告訴人公司配合,才會講出跟事實悖離甚遠的內容。另余宗翰提到每片0.5 美元的利潤是陳柏銘答應的,惟陳柏銘並不掌管金流又如何答應?余宗翰對每片0.5 美元佣金的計算方式、承諾者等事項均無法清楚交代,故其陳述並非事實。詹世雄的理解是我向佰侑公司的交易範圍就是買CELL,50美元一片,30萬片,1500萬美元,至於跟船井公司之間的合作,後面還要加工成LCM 的那部分,是有,但與佰侑公司無關,因為那部分是先進公司要自己賺,結果余宗翰提出來所有開銷都是在LCM 加工那一部分裡面,觀諸詹世雄自己簽給曹治中的擔保書,詹世雄也承認他當初跟船井公司的合作是要做準LCM 模組,也就是「Pre-Module」,不是單純賣給船井公司「OPENCELL」而已,這個是97年4 月2 日詹世雄寫給曹治中的內容,其實交易確實是可以分階段走,只要佰侑公司把30萬片A-規CELL交完,先進公司付完1500萬美元,後面要繼續合作下去就繼續合作下去,該付多少錢,再付多少錢,但是佰侑公司能不能擅自把後階段的事情拿到前階段來相抵呢?只因為余宗翰買了9 美元的東西,所以就拿了LCM 的開銷回過頭來抵,可不可以這樣做?在先進公司的立場當然不能這樣做,那部分本來就不在1500萬美元的範圍裡,LCM 才有利基,LCM 才是先進公司真正可以賺錢之部分,所以先進公司絕對不會只賣「OPENCELL」,這是肯定的,從黃江廠的驗收就是用LCM 、「Pre-Module」在跑驗收,佰侑公司也知道,因為余宗翰也在場,佰侑公司急著把LCM 拉進來的原因,是因余宗翰在CELL那部分的支出不符合等語。被告鄭錦文辯護人為被告鄭錦文辯護:這是一個很正常的買賣關係。又鄭錦文主觀上並無要去違反營業常規或配合違反營業常規的意圖跟意思,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鄭錦文從中獲得任何一毛錢或利益。詹世雄認為本件是原料採購,只需供應商把報價單送來,經過先進公司請購、採購的程序把訂購單送出去就可以了,不見得需要正式買賣契約,而鄭錦文於97年3 月28日至信義區請余宗文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草約,然後97年4 月1 日又拿著有詹世雄簽名的「切結保證書」正本飛到大陸去交給余宗翰,其實不外乎就是要余宗翰簽這一個正式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切結保證書」是為了說服余宗翰簽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如果沒有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而沒有辦法拿回去先進公司跑流程的話,這個交易就可能會生變,因此授權電子郵件的由來是如此,並不是跟後面的那3 張承諾書有任何關係。自「切結保證書」的內容來看,並無表示先進公司必須承擔風險,而是三個個人要承擔,因此該「切結保證書」不會傷害到先進公司這個法人的利益。當時市場確實是有要求要現金交易的狀況,所以當時在97年4 月初鄭錦文要求黃志強、洪宗志要完成驗收報告,其實是驗收數量跟外觀,至於等級是不是A-,是要拉進來才在福田保稅區那邊去做電測,並不是就不用做了,所以當時的認知97年4 月初的驗收報告是針對押匯文件的必要而來,並不是說後續都完全不用驗收,鄭錦文當時的認知,他所謂的驗收是有分兩階段,一個階段只是押匯文件所必須的驗收報告,是針對數量跟外觀來做檢驗,之後還會再做規格的檢驗,所以不能因為說97年4 月初的這幾張驗收報告中有等級A-的註記,就認定絕對是違反常規的交易,那其實是不得不去配合當時CELL的市場狀況而做的妥協,而且事實上「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5 條也已經容許這樣的做法。又從「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草約或是正式版本第9 條第1 項就有明文之保密條款,所以鄭錦文要求大家要保密的電子郵件,是正常且必要的作為。鄭錦文雖然有收到9 美元總數120 萬片的電子郵件及報價單,但有請王郁蓮告知周潔這張傳錯了,該報價內容並非先進公司要的。鄭錦文就3 張承諾書的部分,只是單純做見證。鄭錦文當時希望協助盡快找到買家,把這些可能會形成庫存的CELL趕快賣掉,所以協助傳真,起訴書認為非常規交易是在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買CELL之階段,並非銷售端之部分,不管是賣給Q-Display 公司或船井公司,或是賣給APS 公司,或是賣給寧波巨越公司,這些都是銷售端的交易,而不是原先佰侑公司跟先進公司之間的交易,故縱使在銷售端的交易上面,鄭錦文所簽的匯款委託書是不符合常理的,亦與起訴書所指非常規交易無關等語。被告余宗翰辯護人為被告余宗翰辯護:佰侑公司與先進公司的交易,就余宗翰的認知是正常的交易,在交易磋商之初,佰侑公司就他所詢市場各組報價轉知給先進公司,先進公司最後是決定以1500萬美金由佰侑公司去市場上購買包括A-、B 規的玻璃,由先進公司自己來檢測、整理,這樣子才能夠趕得上先進公司與船井公司的交貨時間,先進公司同意佰侑公司可就購得之貨品以每片0.5 美金獲取利潤,所以佰侑公司後來也是依照這樣的交易共識去做履約,也的確交付了部分的貨品,但是後來還有部分貨品還在排單階段,還未付款,先進公司要求佰侑公司將該等未付款之款項匯至先進公司指定帳戶,就佰侑公司立場,因該等貨款尚未支付,所以認為先進公司有權要求先行匯款,但佰侑公司事先言明將來排單貨到,先進公司需再將款項匯予佰侑公司用以支付貨款,所以佰侑公司才會有匯款650 萬美金至相關戶頭之情形,對於佰侑公司來講,這個部分並沒有任何的不法犯意或犯行,且佰侑公司事後也有一再催促先進公司要把款項匯回以支付到貨的款項,此部分都有相關人證足證,另佰侑公司上游廠商也可以證明的確有在排單,但後來沒有付款而遭取消的狀況,所以對於余宗翰來說,當初的交易的確是正常的交易,至於先進公司要把貨轉售船井或其他第3 人,轉售的交易條件、轉售最後成功或失敗,事實上都跟佰侑公司余宗翰無關,另關於本案交易當時因為玻璃市場缺貨嚴重,交易都需現金進行,先進公司無法提出現金,所以才會要求佰侑公司以遠期信用狀的方式貼現支付貨款,先進公司為了要開立遠期信用狀,所以附帶交付相關的驗收單等文件,並沒有任何不法。當時先進公司向佰侑公司採購本批交易所告知船井公司預計的時間是97年5 月底,在市場缺貨的情形下,依照正常的排單,就算有現金,也無法買到足量交付,更何況當時AOT 並無足額的現金可供支付市場搶貨的現金來源。佰侑公司與先進公司的內容只有CELL,並不包括模組、組裝等其他部分。佰侑公司當時是提供各種規格的CELL及報價,轉報給先進公司由先進公司決定要先購入哪一組,其實佰侑公司賺取的是代購的利潤,而不是轉售的價差利潤,因而佰侑公司的報價都是佰侑公司詢價的結果,實報給先進公司,當時市場上不可能有A-規的CELL一組只賣9 美金的事情。佰侑公司依照先進公司後面的指示匯款只是因為先進公司的調度,要求佰侑公司將先進公司本來用於要預購CELL的資金先行匯回先進公司指定的帳戶,供其資金調度。又對帳單事實上也是有去記載到佰侑公司的佣金是每片0.5 美元的利潤,採購的標的是有包括A CELL、B CELL,還有包括9 美元的CELL,我們認為是非常明確,因此本案採購的標的是不侷限於A-規的B CELL,事實上還包括A-規A CELL跟B 規B CELL,這部分也有很多的事證可以證明。第一個部分,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一直主張當初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買的是A-規的B CELL,照道理講,如果是奇美賣的A-規CELL的話,如果統一是A-規,根本就沒有必要去進行電氣分類檢測,但是事實上本案的工程師黃志強、洪宗志以及對帳單都證明了本案的確是有去做電氣分類檢測的部分,如果一律是A-規的話,就不會有這個電氣分類檢測的動作,其次,如果統一是A-規,自然是奇美會包退包換,根本就沒有必要去討論如果有不符A-規的瑕疵的話,是佰侑公司負責還是先進公司負責的問題,就是因為當時是代購的性質,買進來的部分不侷限於A-規,所以雙方在一開始才會討論到瑕疵責任是誰要負,那就是因為佰侑公司是代購,利潤非常微薄,所以佰侑公司才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也才會有另外三位被告去簽「切結保證書」的事情。有關本案金流的部分,相關的證人及被告都證述當時的市場是缺貨的,所以一定要現金購貨,但是當時先進公司是沒有辦法提出這麼多的現金,所以先進公司當時就表示他們要用遠期信用狀,然後讓佰侑公司去做融資貼現,然後用現金來購貨,在佰侑公司及余宗翰的立場來講,因為余宗翰是代購的性質,賺的就是每片0.5 美元的利潤,如果要用遠期信用狀去貼現,相關的利息錢也是會從這個專案的款項裡面去扣除,對佰侑公司來講是沒有差別,所以當時余宗翰其實也沒有從中漁利的必要。至於佰侑公司余宗翰後來匯款650 萬美元分別到鉅信公司、鉅聯公司、APS 公司帳戶的部分,余宗翰之前已經說明,當時是鄭錦文跟他表示是先進公司資金要調度,要求余宗翰把已經排單但是貨還沒有到的部分先匯到先進公司的關係企業,這部分事實上在對帳單也有呈現,可以證明當時鄭錦文的確是跟余宗翰講這些匯款是要做先進公司的資金調度,並不是余宗翰要借給陳柏銘或是做其他的用途,至於實際上先進公司要求匯回這些款項的原因,因為余宗翰不是先進公司的人員,所以余宗翰也無法去查知等語。被告余宗文辯護人為被告余宗文辯護:余宗文確實從頭到尾沒有參與該交易,從余宗翰、鄭錦文供述,包括證人洪宗志、黃志強證述,都可以證明余宗文確實沒有參與本件交易,包含這整件交易從一開始簽約前的協商、接單、匯款、後續的交貨、驗收過程,在其他被告或證人的證述都明白表示沒有余宗文參與,甚至包括檢察官起訴主要依據的內容,是一份提及要保密的電子郵件,余宗文轉發給周潔,提醒周潔要注意保密的郵件日期是在97年3 月23日,而檢察官起訴書提到的45美金契約部分,有關虛假契約的相關電子郵件都是從97年3 月24日後才發生的,跟余宗文寫的保密郵件並無關係;余宗文雖承認有當司機載送先進公司的驗收人員黃志強、洪宗志等人去現場,但那時候有到,並沒做什麼,都是在現場晃一晃隨便看一下就走掉了,純粹做很單純的司機而已等語。 ㈡經查:先進公司自93年7 月27日起,經金管會核准公開發行股票,被告詹世雄自88年至97年12月間任職於先進公司,於「CELL」專案期間擔任總經理;被告陳柏銘自94年8 月15日至98年2 月25日任職先進公司,前擔任總經理室特別助理,於「CELL」專案期間擔任總經理室顧問,另擔任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及寧波巨越公司負責人;被告鄭錦文自92年10月24日至98年2 月間任職先進公司,於「CELL」專案期間擔任總經理室特別助理。被告余宗翰於「CELL」專案期間擔任佰侑公司負責人;被告余宗文為余宗翰之胞弟。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2 月至3 月間研議採購「CELL」,由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之牽線,有意銷貨船井公司。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即與被告余宗翰聯繫、洽談先進公司擬向佰侑公司購買「CELL」,被告余宗翰要求付現。期間被告鄭錦文、余宗翰各指示證人王郁蓮、周潔處理電子郵件往來等事務性活動,雙方連絡情況如下:①周潔於97年3 月21日下午6 時26分以電子郵件寄送「19"W」及其他尺寸「CELL」,每片均為9 美元之估價單給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副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②周潔於97年3 月22日將名為「CMO CELL」惟不保證良率、單價9 美元、共33萬6500片、總價302 萬8500美元「CELL」報價單,傳送被告鄭錦文、陳柏銘。③被告鄭錦文於97年3 月22日上午2 時8 分以電子郵件交待周潔:「此採購案僅由本人及Patrick 負責處理,勿輕傳或與其他人等談起交易內容,並請與本人配合後續作業,勿自行主意或CC其他人等」等語,交代周潔此採購案僅由其及被告陳柏銘負責處理,勿與他人談起交易內容,並通知被告陳柏銘,副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④被告余宗文於97年3 月23日下午9 時6 分以電子郵件通知周潔、被告鄭錦文、陳柏銘:「鄭錦文交待的此事,請勿外傳,切記,尤其周潔不可跟AOT 及其他人提起」等語,請周潔切記被告鄭錦文交代之事項及不可外傳,並副知被告余宗翰。⑤周潔於97年3 月24日上午9 時5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單價45美元、30萬片、保證品質、CMO 品牌「19W CELL」及單價5 美元,30萬組「電氣檢測分類」估價單各1 份給被告鄭錦文,並副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⑥被告鄭錦文於97年3 月24日上午11時13分,以電子郵件將該估價單2 份轉寄證人王郁蓮,指示協助製作採購系爭產品之30萬片及「電性分類檢測」30萬組之採購單,及以相同品項分為10萬片、20萬片賣給鉅信公司之報價單等,並通知被告陳柏銘。⑦周潔於97年3 月25日上午10時1 分以電子郵件將相同內容但「電汽檢測分類」已改為「LCM 組裝(附註:電汽檢測分類)」AOT080301 報價單1 份、AOT080302 報價單1 份,寄給證人王郁蓮,並副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⑧證人王郁蓮遂於97年3 月25日上午10時28分以電子郵件將前揭報價單2 份轉寄送被告鄭錦文。⑨被告鄭錦文於97年3 月25日上午11時34分以電子郵件指示證人王郁蓮在報價單(AOT080302 )「LCM 組裝(附註:電汽檢測分類)」加上文字成為「LCM 組裝(含電性分類檢測)(附註: 電汽檢測分類)」。⑩證人王郁蓮於97年3 月25日下午2 時許以電子郵件將修訂後之報價單(編號AOT080302 )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周潔。證人王郁蓮於97年3 月25日將CMO 19W Panel 、30萬片、單價45美元,總價1350萬美元請購單1 份送請被告詹世雄核准後,交給證人李素雲之代理人王韻紅於97年3 月28日製作訂購單,呈請被告詹世雄核准,再將19W 準Panel 模組、30萬組、單價5 美元,總價150 萬美元請購單1 份,呈請被告詹世雄核准,仍由王韻紅於97年3 月28日製作訂購單,再經被告詹世雄核准。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及被告余宗文於97年3 月28日碰面,由被告余宗文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另簽署「切結保證書」,由被告鄭錦文交付被告余宗翰,被告鄭錦文於97年4 月3 日下午2 時52分,將被告詹世雄於97年4 月2 日晚間11時13分寄發之電子郵件轉寄周潔,由被告余宗翰收悉。期間被告余宗翰代表佰侑公司購得30萬餘片「19"W CELL 」,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受指派先後出差至深圳市驗收並簽署如附表一所示之驗收報告。被告詹世雄於97年4 月2 日正式出具「擔保書」,得證人曹治中於97年4 月2 日授權出具「蓋用印信申請單」核准先進公司申請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以佰侑公司為受益人之信用狀,佰侑公司得以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押匯融資如附表二F 欄所示金額所得。被告余宗翰於97年4 月9 日自融資所得匯款300 萬美元給鉅信公司,又分別於97年4 月9 日、同年月15日匯款200 萬美元、60萬美元給鉅聯公司,嗣被告陳柏銘陸續於97年4 月10日、同年月28日、同年7 月25日,自鉅信公司匯款1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30萬美元至先進公司,又於97年4 月16日自鉅聯公司匯款270 萬美元至寧波巨越公司,又被告鄭錦文簽「匯款委託書」指示被告余宗翰於97年6 月19日從佰侑公司匯款90萬美元至APS 公司等事實,有金管會93年7 月27日金管證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6 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先進公司廠商基本資料表、先進公司、Q-Display 公司、船井公司三方簽訂之合作發展合約書、買賣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周潔97年3 月21日下午6 時26分寄送之電子郵件、估價單、97年3 月22日每片9 美元、共33萬6500片、總價302 萬8500美元之報價單、被告鄭錦文97年3 月22日上午2 時8 分寄送之電子郵件、被告余宗文97年3 月23日晚間9 時6 分寄送之電子郵件各1 份、被告鄭錦文97年3 月24日上午11時13分寄送之電子郵件及所附估價單2 份、證人王郁蓮97年3 月25日上午10時28分寄送之電子郵件及所附報價單2 份、被告鄭錦文97年3 月25日上午11時34分寄送之電子郵件及所附報價單、證人王郁蓮97年3 月25日下午2 時寄送之電子郵件及所附估價單、先進公司97年3 月25日、同年月28日之請購單、97年3 月26日(簽名日97年3 月28日)、同年月28日之訂購單、被告余宗文簽名之先進公司、佰侑公司間「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親自簽署之「切結保證書」、被告詹世雄97年4 月2 日晚間11時13分寄送之電子郵件文件、佰侑公司職員吳莉莉97年4 月17日下午2 時57分寄送之電子郵件及所附先進公司對帳單、佰佑公司之商業發票、證人洪宗志實際出差明細、國外出差申請單、國外差旅費請款單、證人黃志強實際出差明細、國外出差申請單、國外差旅費請款各1 份、先進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驗收報告共8 份、貨物領據8 份、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簽名之承諾書3 份、被告詹世雄97年4 月2 日擔保書、先進公司97年4 月2 日蓋用印信申請單各1 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開發信用狀申請書2 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 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暨約定書2 份、臺灣土地銀行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 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入帳通知書5 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103 年1 月8 日上新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佰侑公司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開立信用狀(信用狀號:8ASSX200001SU 、8ASSX200002SU )之開狀申請文件、押匯承兌文件、各該信用狀貸款融資申請文件、永豐商業銀行國外部98年10月28日永豐銀國外部(098 )字第72號函附鉅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鉅聯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外幣組存客戶異動明細查詢一覽表及匯出匯款─匯出主檔明細查詢、永豐商業銀行97年4 月10日、同年月28日、同年7 月25日匯出匯款申請書、被告鄭錦文委託佰侑公司匯款之匯款委託書各1 份在卷可稽(2196號他卷第23頁至第26頁、第5 頁、本院卷一第125 頁至第134 頁、本院卷三第119 頁至第125 頁、2196號他卷第30頁至第31頁、2196號他卷第377 頁、2196號他卷第32頁、第33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39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42頁至第43頁、5614號偵卷一第70頁至第71頁、第72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 頁、2196號他卷第350 頁、2196號他卷第349 頁、第391 頁、第75頁至第77頁、5614號偵卷一第82頁至第85頁、第121 頁至第215 頁、第216 頁至第250 頁、2196號他卷第204 頁至第211 頁、2196號他卷第351 頁至第353 頁、2196號他卷第372 頁、第373 頁、第57頁至第62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6頁至第71頁、第72頁至第74頁、第386 頁至第388 頁、本院卷一第268 頁至第288 頁、2196號他卷第78頁至第96頁、5614號偵卷二第163 頁、第169 頁至第170 頁、2196號他卷第392 頁),應堪認定。 ㈢再查: 1.證人李素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97年間在先進公司擔任採購部經理,先進公司於97年3 、4 月,一開始都是PM(專案經理)跟我們說有需求,說要採購CELL,開需求單過來,我有詢價、比價。我記得當時要買「OPEN CELL 」,那時候的液晶都是CCFL(冷陰極管),我們那時候不要這個燈管,要搭配我們公司產品,「OPEN CELL 」當時買不太到,我問過很多家,像友達、奇美、華映甚至於他們幾家的代理商我們都找過了,他們基本上不太願意賣,友達還有來過我們公司了解,為什麼我們要買「OPEN CELL 」可能他們有顧忌,所以我們不太好找。當時應該是比較賣方市場,除了「OPEN CELL」,還有「TFT-LCD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也是市場需求性滿高的。當時「OPEN CELL 」市場上有要求現金交易,因為我還記得內部調查時,也有問我這個部分,我還記得我跟他們講說你們自己是群創那邊來的,你們自己回去問看看,就是賣方市場,我們盡量配合賣方的要求,但當然也會考慮到自己的cash flow (現金流)。LED 電視當時對先進公司來說是新產品,不希望搞得大家都知道來copy,針對這個案子,先進公司對內對外都有要求保密,我們跟廠商來往,有大概提我們買「OPEN CELL 」要做什麼,但是也不願意講得太明白,也會希望廠商不要到處講,廠商他們自己也都有在做電視。我們有問過一些廠商,詢過價,我印象中友達、奇美他們口頭上講的價錢其實還滿高的,差不多美元80元,但是我知道我們跟佰侑公司買的價錢並沒有比友達、奇美他們口述的價格貴,我記得是友達的樣子。我依照先進公司規定的採購流程去處理。沒有人跟我特別施壓、干預或指示我要怎麼處理或一定要跟佰侑公司買。那時候包括友達、友達的代理商進金生也都是要先付款,佰侑好像也是要先付款,還是要開狀什麼的,我不太記得了,我那時候覺得並不是說很特別有不一樣。佰侑公司不是組裝,單純賣CELL。我不知道先進跟佰侑買CELL是要轉售給何家公司。我也不知道貨到匯還相關款項的事情。我不清楚為何要把採購部門納入總經理室。我有經手這個採購案。如果我不在的話,王韻紅是我的助理,王韻紅會幫我處理,我會告訴王韻紅我的密碼。詹世雄沒有指定這個專案由王郁蓮來負責採購吧,我不知道詹世雄、陳柏銘有沒有說過不要由我來負責這個採購案。保密範圍包括先進內部的人員,顧忌到我們每次採購同行馬上就會知道,所以我們對內也變成要保密一點。我想大概能知道的,就是在負責這個案子的人,這些PM,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這幾個人而已。黃志強在98年他字第2196號卷第201 頁背面第3 答講的內容是對的。我在TV專案也是負責採購,王韻紅還沒有我清楚。5614號偵卷第72頁至第73頁訂購單上承辦人,是王韻紅簽名。我的印象中我們總共買50塊,我不曉得是問陳柏銘或是鄭錦文,它好像是因為我們買「OPEN CELL 」另外5 塊錢報價是屬於測試,看LED 燈管裝上Panel 面板會不會有問題,這2 張訂購單有詹世雄簽名,是要經過詹世雄核准才可以發出去。詹世雄本身是總經理,但是整個案子主導比較不偏向詹世雄,應該是陳柏銘這邊,他們跟詹世雄報告,我也是收到請購單就去執行,再把我搜尋的結果跟詹世雄報告,然後下訂單時請詹世雄簽名。專案小組成員各司其職,但都還是要報告詹世雄,需要決定時由詹世雄來決定。我記得佰侑名片是陳柏銘拿過來給我的,因為講真的買不到,陳柏銘說佰侑有,我們就只好跟佰侑公司買。我跟佰侑的余宗文聯繫,電話聯絡過,也有見面。見面應該是TV專案時去大陸看組裝電視,電話是跟他討論過報價還有付款條件,希望能不能不要先付款這些。45美元與5 美元這是鄭錦文跟陳柏銘他們告訴我的數字。也是他們請購單過來時,上面就有參考價格了。那這個價格跟當初我跟余宗文談的價格一樣。余宗文當初就有提到具體金額是45美元跟5 美元。余宗文不就是佰侑公司的人嗎?余宗文不曾提過他不是佰侑公司的人。我們做採購的不會知道每樣東西,我們不知道,會請大家包括PM、業務去外面打聽訊息,對我當時來講,我們是做LED 的,這部分真的一下子根本沒辦法吸收,也不知道怎麼找,會找的就是奇美、友達這些大廠,但得不到我們要的,然後剛好陳柏銘拿名片來說佰侑有。我那時有跟鄭錦文說這個價錢可不可以再去跟他們談一下,鄭錦文說妳可以去談談看啊,所以我跟佰侑談過,但是佰侑跟我講說已經很便宜了。我跟佰侑聯繫的就只有余宗文而已。余宗翰只是看過,我去大陸看TV組裝時看過。王郁蓮是總經理祕書,採購單不應該是她負責的。我把2 張訂購單給詹世雄看時,詹世雄沒有問為什麼價格是45美元及5 美元,就簽名了。報價單一定是廠商提供的,請購單的話是PM部門或其他部門,他們有需求,會開出這個請購單,如果有報價單再附上報價單,到我們採購部來,我們採購部門負責去採買,所以有時候價格一樣,有時候不一定。請購單到我這裡,就轉訂購單,就是採購單。我訂購單製作好,就送給王郁蓮,然後讓王郁蓮送去給總經理詹世雄簽。送去給王郁蓮的文件,一般就會有訂購單、請購單、報價單,3 個一起,送詹世雄來做批示就可以了。我之後問余宗文說這個價格可不可以再down,或者是付款條件能不能不要先付款,他說沒有辦法。TV的專案先於「OPEN CELL 」交易,我是談TV時,就看過余宗文了。我有余宗文的名片。我沒接到9 美元的報價單,也不知道佰侑有提供過9 美元的報價單。我正常來講要在訂購單上面簽名,如果漏簽,先送出去到了總經理詹世雄那邊,有回我們這邊歸檔時,我有時候看到會補簽名,但有時候會miss掉,會漏簽了等語(本院卷二第165 頁背面至第176 頁背面)。綜上,證人李素雲在先進公司擔任採購主管,王韻紅為其代理人,證人李素雲在「CELL」專案,職司採購部分,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擔任專案經理,均向被告詹世雄報告,本件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提出採購需求,請購單參考價格就是50美元,被告陳柏銘並拿著佰侑公司名片,提議向佰侑公司採購,佰侑公司報價每片45美元及5 美元,共50美元,被告陳柏銘或鄭錦文解說每片5 美元部分是測試費用,證人李素雲下意識找友達、奇美、華映公司等知名面板廠或代理商詢價,先進公司因非以面板為本業,結果反遭友達公司等懷疑,友達公司甚派人來了解購料動機,友達公司等大廠報價均偏高,達每片80美元之譜,也無意出貨,證人李素雲問被告鄭錦文可不可以再便宜點,被告鄭錦文要證人李素雲自己去跟佰侑公司談,證人李素雲去電連絡被告余宗文,結果被告余宗文稱很便宜了,拒絕降價或變更付款條件,結果仍為每片45美元,先進公司以申請開立信用狀方式預付貨款。證人李素雲或代理人王韻紅據以製作採購單,連同請購單及佰侑公司報價單並送被告詹世雄核准,被告詹世雄沒多問,便簽名核准。本件採購案對外、對內均須保密。證人李素雲不曾看過每片9 美元報價單,證人李素雲不曾因本案而接觸被告余宗翰,證人李素雲認知被告余宗文為佰侑公司人員,被告余宗文也不曾表示不代表佰侑公司之情形。 2.證人張倩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96年6 月11日到職一直到現在,一直擔任先進公司稽核主管,內控、內稽是我這邊負責。我們每年都有年度稽核計畫,性質上也屬於抽查性質的,不是全查。我是97年11月,董事會發現公司對包括鉅信公司、APS 公司、CHENGTU 公司的應收帳款逾期了,才叫我進去查核,是事後才去稽核,我只能針對表單去check 有無違反核准權限,我並不了解之前的交易內容。我寫完稽核報告後,鴻海就已經有找會計師跟律師查,我都不是很了解相關訴訟,也不了解2196號他卷第30頁至第48頁告證1 至告證9 來源,我只會去看銷售訂單這些,我是沒辦法看到e-mail。公司其實常常是宣導性質的,沒有懲罰作私事使用,所以說有控管其實也沒有,e-mail都還是收得到。我們目前都沒有時間去做e-mail這些抽查,我們之前有建議資訊部去買相關軟體,可是也還沒買,現在又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應該很難檢查員工相關郵件使用吧。後來就是有委託律師進來查核了,我有提供稽核報告工作底稿給律師,裡面沒有e-mail,只有相關的採購單、訂購單。我其實沒有能力看到裡面有沒有違法,我只會看有沒有符合我們公司第1 版的核准權限準則,其實形式上大部分都符合,從單據看不出直接證據。我認知是應收帳款一直都沒有收回來,公司才會委任外部律師介入調查。如我在調查站提到,Q-Display 公司並未以自己公司名義開立信用狀,而以APS 公司及CHENGTU公司開立信 用狀繳付貨款,這與正常付款情形不符。還有1 點,我們認為其實很少要等客戶驗收報告當作信用狀押匯的證明文件,這也對我們公司不利,那個客戶又是新客戶,這樣對公司賒銷是非常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為我們已經把貨給客戶,客戶不給我們錢,我們還要等他驗收說OK我們才可以去押匯,很少公司這樣做,通常新客戶都是用現金交易的,除非他有押存單或是其他質押品,要不然我們不會同意這樣做,每個公司都要保護自己的權益,我這邊指的是APS 公司。在我稽核的經驗中,從來沒有其他客戶是以這種方式跟先進公司交易。目前也沒有,未來公司也不可能再用這種方式付款。我沒有特別去看佰侑公司,我比較偏在應收帳款層面。我看到的單據是這樣子,我沒有到那邊盤點貨是不是真的過去了,只是單據上就是已經交貨的樣子,那你已經出貨,正常應收帳款就要收回來,可是驗收報告沒有辦法拿到,就不能去押匯,所以應收帳款一直都沒辦法進來公司,客戶事實上有沒有收貨,我其實是不了解。我不是HR(人力資源管理),我也很少會去稽核人事。以當初公司核准權限第1 版,幾乎採購單、請購單最後都是簽到總經理,現在訂到第9 版,就不會這樣子訂,大額部分可能都要往董事長或董事會那邊呈。詹世雄當時對這個「OPEN CELL 」交易案應該是可以全權掌握的,從核准權限來看,幾乎都是簽到詹世雄,也幾乎沒有會簽別的單位,就是到總經理那邊為止。L/C 與TT相比,當然是TT in advance 對出貨商有利,公司現在只要新客戶,除非是關係企業,否則都是用TT in advance 。我覺得律師可能沒有了解,不是只有L/C ,當時還要對方的驗收報告,我們才可以押匯。如果我做財務主管,我是不會用L/C ,而且還要對方提出驗收報告,對方萬一就是不願意提出驗收報告,那我們都不可能可以去押匯,這對我們非常不利,所以我們現在再也沒有這樣交易了,沒有人會冒這個風險。我從書面是沒有看到有簽到董事長,我只能從書面看,我沒有看到也沒有聽到到底有沒有報告到董事長曹治中,以我所謂的核准權限準則,就是簽到總經理就好,只能說簽的東西是到總經理,我只能看到簽的書面是到總經理詹世雄那邊,至於實際上是不是還要口頭報告到董事長曹治中,我不知道,我沒辦法了解這個。我們公司跟供應商買東西的話,譬如說買設備,分頭期款到尾款,會請銀行開L/C 給客戶,我們自己會有驗收報告,可是也絕對不會是我們驗收報告給供應商以後,供應商才可以去押匯,是等我們公司內部驗收完畢,我們自己付那30%左右的最後尾款。L/C 簽發就是你跟銀行之間有1 個額度,你就可以申請開信用狀,去銀行寫表單把額度用掉,就是這麼簡單。公司內部由財務部審核,要請購單、採購單、東西進來的入庫單這些,最後是我們內部的驗收報告,這些單據都齊備,我們去開L/C ,最後付尾款,就這樣子。前面的down payment(頭期款)就已經開始用L/C ,那可能就只有請購單、採購單,你開L/C 就是看要簽到誰,我們一定有核准權限,簽到誰過了以後,我們就會拿給銀行,就可以開L/C 了,因為只有頭期款,還沒有到驗收,驗收是指最後30%尾款的部分。我們公司那時候連1 塊錢費用都是總經理簽,所以跟錢有關的,都是要簽到詹世雄。不能只由財務部主管決定。我那時候沒有特別對佰侑這段寫報告,因為我們查核重點不在於先進公司付款部分,我剛才講的是APS 公司、CHENGTU 公司對我們用L/C ,對佰侑用L/C 支付那段不是我查核重點等語(本院卷二第178 頁至第185 頁)。綜上,證人張倩欣在先進公司擔任稽核主管,職司事後稽核「CELL」交易案,先進公司因應收帳款遲遲無法收回,證人張倩欣依董事會之指示稽核,結果發現相關交易單據在形式上問題不大,但在交易條件上,係由Q-Display 公司以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名義申請開立信用狀之方式付款,已不符正常付款情形,又付款條件以驗收通過,在Q-Display 公司、APS 公司等均為新客戶,不曾有交易經驗,又無存單等質押品之情況,倘客戶不願意出驗收報告,先進公司根本不能押匯收取貨款,此甚為不利、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先進公司與新客戶交易之常態,又可說絕無僅有。從單據上來看,先進公司已出貨,但證人張倩欣因無實地查核,不清楚是否真出貨。依先進公司核准權限第1 版規定,被告詹世雄可幾乎全權掌握本件交易,請購單、採購單等交易單據絕大部分簽到被告詹世雄即可執行,並不需要簽到證人曹治中等情。 3.證人王郁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先進公司擔任祕書,從93年6 月進公司,就是在總經理室擔任詹世雄祕書,直到詹世雄98或99年間離職。祕書有3 位,除了我,還有其他2 位祕書,還有特別助理等。我知道陳柏銘後來是在總經理室擔任顧問,可是我不清楚組織內有沒有顧問的編制,顧問可以對我下令,如果顧問有出差,我是會依照他的需求幫他安排行程,買機票等等之類的事情。我基於在總經理室的祕書職務,會填載是請購單。總經理會請我填請購單,其他人也會,在公司裡面,請購是很廣泛的,可能包含很多事項。總經理室的主管都有可能交派我寫請購單,除了總經理,還有特別助理,還有剛才律師講的可能我還要support 像顧問的角色,我是總經理室祕書,可是總經理室裡面有總經理、有特別助理、有顧問,針對這些人來講都是我的主管,我都必須要去support 這些人。他們交辦下來就是會由我來請購。鄭錦文當時發e-mail請我開請購單,請購單之後會轉去給採購部門,採購部門在公司電腦系統上才有權限去製作採購單。我當初看到郵件,就是鄭錦文把佰侑公司的e-mail及報價單forward 給我,告訴我有兩張報價單,請我製作請購單。當中有一些item,好像是5 塊的電氣檢測費,品名當初一直沒有辦法認定清楚,所以我跟鄭錦文有e-mail來往幾次,去澄清這個電氣檢測費的5 塊錢到底是什麼東西。我記得沒錯,李素雲也有在總經理室針對TV專案幫忙做議價,我不清楚這個案子李素雲的部分,因為李素雲當時採購權限在電腦的key 單密碼放在另外另1 個助理那,變成是王韻紅有一點代理李素雲可以有權限開採購單。我開的請購單是交給了王韻紅。我製作完的請購單送王韻紅之前,先經過詹世雄批准,這是我來處理的,因為詹世雄是我的直屬長官,我就直接交給詹世雄。詹世雄批准之後,我親自再把請購單拿去給王韻紅。我印象中過程很快,可能1 、2 天而已,應該不會太久,詹世雄也簽了,一定是可以轉採購流程,當然不會delay 太多時間。他們買的東西不是我的專業,我只針對5 塊錢這部分,所謂電氣檢測費,到底是「物品」還是「加工費用」,我沒有辦法很清楚了解這個項目,我去問鄭錦文,這個5 塊到底是屬於費用還是實體。TV專案應該是這個案子之前,持續進行1 、2 年。TV案子跟「OPEN CELL 」案不一樣。我記得都是總經理室的特別助理陳柏銘跟鄭錦文執行,他們那時候好像都同時一起出差。陳柏銘是特助變顧問。TV案客戶是鉅信。佰侑公司是TV專案的供應商之一。我沒有跟陳柏銘實際談過請購單的內容。先進跟鉅信應該只有TV案有交易,還有一些呆帳還沒有清。「OPEN CELL 」交易,本來是說鉅信公司要採買,後來客戶變了好幾手,就不了了之。我認為TV專案及「OPEN CELL 」採購的性質是有一點不太一樣。公司是跟佰侑採購「OPEN CELL 」。我比較不清楚是先進公司先有買方才採購,還是先採購才找買方。我知道第一手要賣的叫鉅信,可是也沒有成交,也好像後來就不了了之,就我所知Q-Display 公司不是當初他們告訴我第1 個要購買的客戶。這個案子接觸過的就鉅信公司、Q-Display 公司,然後後來又改到1 家日本公司叫什麼的…(思索)APS 公司是已經最後才開信用狀過來的了…(思索)船井,可是船井公司沒有實際上在…我不太知道船井的角色,到後來不曉得哪個客戶要買。我記得第1 個客戶是鉅信。我覺得鉅信要買的時點,跟向佰侑接觸的時點很接近。我可以問一下吳正一算是船井的人嗎?就我的認知,我不太清楚船井的人有沒有到過先進公司,陳柏銘、鄭錦文他們當時有帶一些客戶來公司,可是我沒有實際確認過這些客戶的身分。我不知道他們代表哪家公司。應該說我不確定他是代表Q-Display 還是船井。據5614號偵查卷一第61頁第2 答,我在偵查中說「我知道公司有簽1 個3 方合約」,我沒有仔細看這份3 方合約,我只知道是跟這交易有相關,因為老闆說機密,他們告訴我說是機密,我也不會太想要知道這是什麼樣子的東西。但是我的筆錄這樣講是沒有錯。我也沒印象3 方合約是跟買主還是跟供應商有關。我有跟佰侑公司的周潔Amanda接洽,用e-mail比較多,也有電話聯絡。押匯部分,他們那時候有一些用印申請,比如收貨單要有公司大小印章的話,我會幫他們填寫用印申請單,協助這些文件製作的話,我是有協助的。我記得當初好像押匯很急,好像還有1 到2 次還是我們公司的人拿押匯文件送到銀行。我沒印象誰送到銀行去。也沒印象是誰指派了。押匯文件上是有先進公司的負責人用印,包括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有蓋先進公司大印及負責人曹治中小印。公司大印跟小印有它的保管流程,大印在財務部,小印在總經理室,保管人是詹世雄,我們有用印申請的程序,用印申請單是這些程序簽完之後,財務部蓋大印,把文件送來總經理室蓋小印,我看到這1 張授權,小印有時候是我蓋。我推斷驗收報告上曹治中的小印可能是我們總經理室的人蓋的,因為它在蓋印之前有用印申請單,有一定的核決權限,比如什麼樣的文件核決到總經理時可以蓋大小印,什麼樣的文件核決到董事長時可以蓋大小印,我只是根據那張用印申請單,他們簽核了,我把小印拿來蓋。公司最後交易對象是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沒有收到貨款。TV專案跟本案沒有關係。佰侑公司也是因為TV專案才跟先進公司往來。我沒有協助開狀,這是財務的權限,應該是採購去對應財務處理。董事長曹治中的章也是由總經理室保管,那時候負責人是曹治中,小印是蓋負責人曹治中。他們當初在問我這個案子時,其中有1 張用印申請單是要申請信用狀或要押匯的,我沒有印象,可是有1 張用印申請單的確那時候有特別簽到曹治中,曹治中沒有每1 張用印申請單都有簽,可是我印象中有1 張用印申請單曹治中有簽名,我沒有辦法確認是簽驗收報告還是簽付款。我應該是協助送用印申請單時,有看過驗收報告這樣子的文件,但驗收報告應該是工程單位開的。據2196號他卷第111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112 頁最後1 行,我在調查局說有關接觸30萬片面板採購案內容,都正確。鄭錦文是要求我製作請購單的人,e-mail也是鄭錦文。我認知是這個專案主要是陳柏銘跟鄭錦文負責。陳柏銘、鄭錦文兩個人出差的行程幾乎都一致。我不是很清楚陳柏銘、鄭錦文怎麼分工,對內聯絡事項一般都是鄭錦文通知我比較多。公司內部的聯絡是以鄭錦文為主。e-mail偶爾也會cc(轉寄副本)給陳柏銘,像一些我比較不確定的事項,有部分的e-mail會cc給陳柏銘,可是我印象中沒有很確定,e-mail往返還滿多的,我不確定到底哪份e-mail有cc給陳柏銘,大部分都是鄭錦文給我的。也是鄭錦文通知我製作請購單的,鄭錦文也有檢附佰侑公司的報價單給我,我沒看過19吋Panel 是9 美元的報價單。並沒有鄭錦文說的,有1 份佰侑公司寄來的19吋Panel 、9 美元報價單,他要我向佰侑周潔說這個是錯誤的,要周潔重改報價單這件事。我收到第1 封e-mail就是以鄭錦文forward 給我45塊美元那封。Erin王韻紅只是負責key 單,他們在做TV專案時,把李素雲納來總經理室,我那時是作請購,李素雲採購權限的ID是放在總經理室,李素雲本身也不常在公司,就把她在系統權限直接交在總經理室,李素雲那時候也有一點像是support 總經理室專案,所以當李素雲不在時,我們就是協助王韻紅開單。我沒有印象我有沒有問為什麼會變更銷售對象,我只知道當中變好幾手,我那時候有一點覺得很麻煩,因為變一手交易對象就要重填1 份客戶資料表及客戶授信額度,覺得你為什麼又要換客戶,也許我有問啦,當然特別助理是對應客戶,他認為要換那就換。我之前在調查局提到鄭錦文有說銷售對象的變更是為了避免稽核,意思是這交易案金額太大了,鄭錦文本來是會計主管,他們對稽核有他們的1 個制度,我不曉得是為什麼,可是鄭錦文那時候的確是說以後一定會被稽核到說為什麼這麼大的交易案的對象會突然從A變成B,所以鄭錦文說一定要做訂單變更的程序,才符合公司內部查核的要求,才不會被認為是有問題的,怕將來不管是會計室還是誰來查時,交易金額太大了,任意變更客戶要有佐證。2196號他卷第373 頁用印申請單,承辦人是我親簽的,董事長欄也是曹治中親簽,會簽的是財務長謝國雄,用途右邊欄位「財務銀行印鑑章、大、小章」後面寫1 個4 份乘以2 ,表示要蓋4 份,是不是8 張我不確定,我沒印象乘以2 是什麼意思。董事長在簽用印申請單時,我們會檢附這份用印申請單的文件檢附給他看。2196號他字卷第373 頁上面「用印文件名稱」就是「驗收報告&收貨單用印」指本院卷一的第277 頁至第278 頁,他們當初分了好幾批驗收,我現在沒有印象的是說那4 份是不是來自於不同份的驗收報告,可是這份用印申請單很明確地告訴你,它的用印文件就是驗收報告跟收貨單,其他一些押匯文件的用印也許是財務部做用印申請,這個部分不是我經手。一般來講的話,我們的作業程序就只會針對用印申請單上面的用印文件做用印,所以我認知是2196號他字卷第373 頁這張用印申請單,應該是對應本院卷一的第277 頁至第278 頁,如果還有其他用印文件,應該還有其他的用印申請單,不會跟2196號他字卷第373 頁這張用印申請單一起的,而是有其他對應的用印申請單。以2196號卷第373 頁用印申請單而言,如果勾選大章跟小章就代表大小章都要蓋,如果只要大章就只有勾大章,只要小章就只有勾小章。在先進公司,每1 個用印行為都要有1 個搭配的用印申請單。用印申請單是否要經過總經理詹世雄跟董事長曹治中的簽名,這要去看核決權限,我知道像有的財務文件,可能額度多少以下,簽到謝國雄就可以了,大小章一樣是可以蓋出去。我有點沒印象,本件交易付款的用印是否都要到詹世雄,因為我之前在幫他們整理時,像驗收、收貨是要簽到總經理詹世雄跟董事長,可是我記得他們那時候最後好像要押匯或做什麼,我有幾張用印申請單是只有簽到謝國雄而已,可是我也有一點忘記謝國雄的核決權限是到哪裡,有幾張用印申請單是沒有簽到總經理的。我如果沒有記錯,其實這份用印申請單是核決到詹世雄就可以了,那時候好像出具了2 到3 張的用印申請單,可是只有1 份簽到曹治中董事長,這1 份用印申請單當初也不知道為什麼要簽到曹治中,曹治中跟謝國雄他們當中可能有一些deal,我是大概有聽說到。我不曉得這1 張用印申請單為什麼特別要簽到董事長曹治中,是第1 次驗收還是怎麼樣。據2196號他卷第112 頁第8 行至第13行,我在調查站說「至於鉅信公司對先進開發公司的採購單,我是依據鄭錦文口頭告知鉅信公司的採購價格為每單位美元60元,並要求我製作鉅信公司的採購單」等等,鄭錦文那時候直接請我幫鉅信公司做採購單,這個問題我也有問過鄭錦文,為什麼客戶的採購單要由我來做,鄭錦文是說那妳就幫忙做,我做完之後,鄭錦文就叫我直接e-mail給鉅信公司,請鉅信公司的人回簽回來給我。我在該份請購單抬頭是寫鉅信公司,那是我幫鉅信公司做的。我有問鄭錦文,鄭錦文就說妳就幫忙做。我跟鉅信公司連絡,是跟朱聯邦,我當時不知道鉅信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陳柏銘。我當時並不知道鉅信跟先進有什麼關係,只認為鉅信公司就是別的公司而已。我的疑問也有問過總經理,我問詹世雄為什麼我們要幫鉅信去做這樣的事情,那時候好像也沒有得到很特別的回應。我說我的角色已經被混淆了,我還要幫客戶去做採購,這很怪,那因為我也沒有從詹世雄得到特別的回應,可是我問完沒多久,交易對象馬上改變了。我當時是奇怪這個案子買得很急,可是客戶端就是不定,然後他們也一直告訴我鉅信之前在TV專案還有一些應收帳款都還沒收,是鄭錦文解釋說鉅信公司可能沒能力再去購買這60美元的東西,所以又改了1 個交易對象,我那時候問過結果大概就是這樣。我比較不清楚先進公司為什麼很急著跟佰侑公司採購30萬片「OPEN CELL 」。我沒有針對這點去問詹世雄或鄭錦文或陳柏銘。我只覺得很急,急著甚至我們財務人員還要把一些押匯的文件送到臺北去給他們押匯,我那時候感覺是很急,因為連押匯文件有1 、2 次都是由公司的人親送的。據2196號他卷第17頁,先進公司告訴狀第6 大點載「依陳柏銘、鄭錦文之原規劃交易架構為AOT 向佰侑公司採購後,再將之轉售予鉅信公司。惟嗣後不知何故,陳、鄭二人將買方鉅信公司變更為日商船井電機株式會社」正確。只是公司的告訴狀那時候沒有給我們看過。我不確定陳柏銘是不是詹世雄引進的,陳柏銘來時就是特助,後來變成顧問。一般來講,公司的整個採購流程,是供應商先提出報價單,我這邊來製作請購單,李素雲製作採購單,據2196號他卷第34頁電子郵件,這就是我所說的,鄭錦文給我看周潔傳來的報價單,請我協助製作請購單的電子郵件,該報價單是45美元及5 美元。我沒有印象請購單是不是同1 天製作出去,只有印象5 美元部分,我一直在跟鄭錦文澄清是加工費還是實體。我有一點忘記鄭錦文說是加工費還是實體。鄭錦文後來有修正,我就照鄭錦文修正的內容製作請購單。我將45美元及5 美元請購單交給詹世雄核准,詹世雄沒問我為什麼分兩張,為什麼金額是45美元及5 美元。我知道對方1 位叫大余、1 位叫小余。我不確定我e-mail連絡的IVAN是大余還是小余。我有印象因為TV專案去大陸時,看過余宗文,我沒有印象有看過余宗翰。我沒有跟佰侑議價,這通常是採購單位在做。我不清楚該採購案誰去議價。據2196號他卷第113 頁倒數第8 行,調查員問「先進開發公司對於銷售對象的授信額度係由何人決定?」我答「由總經理詹世雄決定」是正確的。在先進公司,如果你要承接客戶,有客戶資料表跟客戶授信額度,假設是業務去對應客戶,那當然這些業務要去把客戶的基本資料等填寫完整,交財務單位,財務單位要去審核這個客戶背景之類的,就跟用印申請單一樣,有承辦人,有財務單位審核、確認這家公司狀況好不好,我會如此說是因為那個最後核准人還是到詹世雄身上。曹治中進來先進公司後,詹世雄職務沒有變動,但一些核決,比較大額的,是必須要董事長簽名的,但事實上曹治中幾乎都不在我們公司,我可能1 、2 個月才碰到他1 次,曹治中不會每天進我們公司。據5614號卷一第60頁第3 問,檢察官問「先進開發公司是跟佰侑的何人接觸?」我答「我知道是大、小余先生就是余宗文及余宗翰,都是他們2 位跟我們公司接觸,有跟我們公司總經理室這邊接洽,佰侑公司有1 位叫周潔也會跟我們接觸。」我這邊所述的狀況,周潔是2 個專案都包括在內,大小余先生的部分,我的e-mail只有發過1 個叫 IVAN的,回給Amanda周潔時,我就會把IVAN也放進去,可是我不確定是在TV還是在CELL案,要去翻文件可能才有印象。曹治中不在公司時,我們就是用傳真,就像那張用印申請單那張可能也是傳真過去給曹治中簽。其他採購案,我拿採購單請詹世雄簽名時,詹世雄不會特別問為什麼是這個金額。我在TV專案應該是有曾經幫忙過鉅信做採購單,所以那時候角色已經有一點混淆了。就是TV案到這個案子,我覺得已經有一點,剛開始是沒感覺,應該說幾次下來,我會覺得為什麼我的角色有一點被混淆了,我第1 次做的時候也許不會問,第2 次做的時候也許也不會問,到第3 次的時候就…我不確定是在TV專案或是在CELL專案問詹世雄,可是我的確是有懷疑過為什麼要去做這樣子的東西。我告訴詹世雄說目前鄭錦文交給我的角色有要製作請購、採購一些單據,我為什麼還要再幫鉅信公司做這個東西?我不會去說價格的部分,可是我有說我覺得我的角色好像有一點混淆了,為什麼我們要去幫客戶做這樣子的事情?鄭錦文叫我製作鉅信公司下的30萬片、60美元的採購單。之後沒有轉成內部訂單,因為後來就不了了之,就很快又換客戶,所以沒有內部訂單這件事。我進公司以來,大小印就是1 顆在財務長室,1 顆在總經理室,不管今天負責人是誰,那1 顆小印都是在總經理室。我們是看到用印申請單,根據用印申請單,把那顆小印拿出來蓋。我一定要看到符合核決權限的人簽名才敢用小印,也一定是在財務部大印之後。2196號他卷第373 頁用印申請單,我簽名的是97年4 月2 日,詹世雄沒有押日期,應該我簽完就給詹世雄了,曹治中看來也是97年4 月2 日,謝國雄是97年4 月3 日。所以是承辦人簽完,總經理簽,再來董事長簽,財務長只是會簽,只是被告知的角色,後續像銀行一些付款的話,那財務部還會另外再填用印申請單的。收貨單是由佰侑公司提供的,驗收報告是工程單位提供的,我只是針對他們要用印的文件,去幫他們做用印申請單。先進公司是詹世雄88年創立。詹世雄是總經理,每天要簽的文件很多,付款、採購單可能就20、30張。我印象中公司沒有出貨給 Q-Display 公司,是有履約保證書,可是有沒有出貨…有嗎?我也沒印象履約保證書上有無提到出貨時間。我沒看過9 美元報價單。我比較少跟IVAN接觸,我跟Amanda周潔通信時,才會把IVAN也cc進去,可是沒辦法確定是在TV專案還是 CELL專案。我確定跟詹世雄提過為什麼要幫鉅信公司寫採購單,角色混淆這個事情抱怨過。因為詹世雄是我的直屬主管,我的考績由他評。詹世雄沒有正面回應。我算是跟詹世雄complain工作loading 有一點太沉重,怎麼還要再兼幫你們的客戶做這件事情。我任職祕書期間,除了幫鉅信寫採購單外,沒有再幫其他客戶寫過採購單。我跟詹世雄抱怨時,詹世雄並沒有很驚訝等特別反應,就沒有什麼回應。我的角色只是主管交辦我就去做,其實這一塊,他們business模式,其實我的角色,說實在心裡面有時候也會有一點質疑,可是我是員工,他們也不太容許我們去問這樣子的問題。總經理室的主管都可以請我幫忙,包含陳柏銘。我不太記得我怎麼知道朱聯邦這個人,可是客戶資料表裡面就是有朱聯邦的聯絡電話,想當然爾,我就是認定鉅信的聯絡人就是朱聯邦。我在跟詹世雄抱怨過之後,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或其他人應該是沒有人再要求我幫鉅信寫採購單了,(思索)因為我不太記得去跟詹世雄抱怨時間點,也許CELL是最後1 個了,所以也沒有所謂後續了等語(本院卷二第186 頁背面至第211 頁背面)。綜上,證人王郁蓮在先進公司擔任秘書職務,承總經理室總經理、顧問及特別助理等人之指示,處理交辦事務並擔任請購單等文書製作,依用印申請單使用存放在總經理室之小印。本件「CELL」專案,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負責,被告鄭錦文主要職司內部行政事務,證人王郁蓮依被告鄭錦文之指示,製作請購單,並因5 美元「電氣檢測費」不知所云,詢問被告鄭錦文性質上究為實體物或費用,由被告詹世雄核准,再送證人李素雲之代理人王韻紅製作採購單。證人李素雲經常不在先進公司,又將採購系統權限憑證放在總經理室由王韻紅代理,王韻紅也只是照樣製作採購單。證人王郁蓮因「CELL」專案客戶迭有更易,先是鉅信公司,再是船井公司及Q-Display 公司,又是APS 公司,證人王郁蓮為此須製作客戶基本資料等交財務部門審核,再交被告詹世雄決定客戶授信額度。證人王郁蓮詢問被告鄭錦文為何又要換客戶,被告鄭錦文祇稱「CELL」專案交易金額太大,將來一定會被稽核,要做好客戶變更程序等語,但未回答換客戶之實質原因。又證人王郁蓮不確定曾在「TV」專案或「CELL」專案中,為鉅信公司製作採購單,覺得自己幫客戶製作採購單已有角色混淆,詢問起被告鄭錦文為何還要越俎代庖,為鉅信公司製作採購單,被告鄭錦文祇稱;「妳就幫忙做」等語,證人王郁蓮另與被告詹世雄於閒聊時,抱怨為什麼要為鉅信公司製作採購單等語,被告詹世雄當場也沒回應什麼,但之後就不再有指示其為客戶製作採購單之情況,「CELL」專案也換客戶了。證人王郁蓮認知先進公司向佰侑公司、鉅信公司接洽「CELL」交易之時間點非常接近。被告陳柏銘、鄭錦文雖有帶些客戶來訪先進公司,但證人王郁蓮不確定客戶究竟是代表船井公司,還是Q-Display 公司。證人王郁蓮印象中證人曹治中鮮少來先進公司辦公,祇因「CELL」專案付款押匯之需,簽核用印申請單1 張,證人王郁蓮印象中該專案付款押匯時程相當急迫,甚至有1 、2 次是先進公司人員幫供應商檢具相關押匯單據送到銀行辦理手續,惟先進公司最終也沒有真出貨給客戶等情。 4.證人黃志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97年間擔任先進公司工程部經理,針對LED 製程改善。我知道公司97年間向佰侑採購30萬片面板模組。針對這個案子,陳柏銘、鄭錦文都是我的上司。我負責面板數量還有外觀上驗收。我之前沒有驗收面板的經驗,這是第1 次,我基本上是沒能力,只能針對外觀,根據廠商的出貨報告來驗收,因為我沒有任何Panel 的背景。我沒有任何的儀器輔助,沒有辦法做驗收。我在97年4 月中旬到大陸去,僅止外觀、尺寸驗收,因為沒有電測儀器。鄭錦文派我去,陳柏銘當時人已經在大陸。我驗收前知道要驗收的規格,鄭錦文有跟我講,是A-規、B CELL,即「OPEN CELL 」A-的規格,數量30萬片。據我之前在調查局時說,這批採購分為Panel 與Panel 「Pre-Module」。驗收也分兩部分,據我在調查局及偵訊中說,我只有參與驗收Panel 「Pre-Module」的部分,沒有參與驗收Panel 的部分,我是到福田保稅區驗收Panel 「Pre-Module」,跟余宗文、洪宗志一起去,不是,余宗文本來就在大陸,我跟洪宗志從臺灣去大陸,然後余宗文在大陸來接我們,直接載我們去福田保稅區驗貨。陳柏銘、鄭錦文人有在大陸,我不知道他們人在哪,但他們沒去福田保稅區。我跟鄭錦文、陳柏銘見面,都是在深圳佰侑公司的OFFICE,據我之前在調查站說,陳柏銘跟鄭錦文只准許我及洪宗志驗收面板模組的外觀,不提供電子儀器檢驗面板的亮暗點以判斷面板的等級,現場只有5 萬至10萬組的「Pre-Module」,並無合約所載30萬組「Pre-Module」,所述屬實。我當時有講這些話。事後在船井公司那了解,檢測儀器動輒要上千萬,但沒有機器是很難去檢測這些玻璃的。我到了福田保稅區的廠房,我只有看到5 萬至10萬組的「Pre-Module」,「Pre-Module」就是Panel 玻璃加上電子料,這樣子合成叫做「Pre-Module」,沒有機器也沒辦法檢測,我只能針對數量跟外觀驗收。我去完福田保稅區之後,在佰侑公司的辦公室,遇到陳柏銘、鄭錦文,我有向他們反映要儀器。我說沒有儀器檢驗,無法確定是不是A-。陳柏銘、鄭錦文說這個部分他們會去處理,怎麼處理我不清楚。我出發之前沒有要求電子儀器,我本身對Panel 根本不熟,去到那邊,我問廠商怎樣檢驗,廠商說要儀器,但是現場並沒有儀器。我是去到現場問了廠商才知道需要儀器。數量部分,我們利用有幾個棧板,每個棧板大概多少數量去清點,推算現場只有5 萬至10萬組。據我在偵訊中提到,我當時只有抽驗100 組到200 組的「Pre-Module」,我們就是抽驗外觀、尺寸跟數量,就是Panel 玻璃的部分只是針對外觀跟尺寸檢驗,「Pre-Module」是含LED 的,我本身有LED 的專業,所以我只能檢測LED 的特性,LED 是不是OK。洪宗志在97年4 月跟6 月都有去驗貨,他有參與Panel 及Panel 「Pre-Module」兩部分驗貨,據我之前在調查站說,我跟洪宗志曾經把欠缺驗收器材及數量不足的問題反映給陳柏銘、鄭錦文,但是陳柏銘及鄭錦文以命令方式要我不要干涉太多,只要配合驗收就好。陳柏銘就是說這個案子是由他來處理的,只要follow命令就好了。那是在97年4 月下旬,驗完貨回到深圳的佰侑公司,我跟陳柏銘反映說沒有設備、現場數量也不足,他說這個案子由他主導,我們只要配合命令。「配合命令」意思是有疑問的部分他會處理,其他的我們不要干涉。我接下來沒再繼續問,就配合陳柏銘驗收,我回臺灣才簽了驗收報告。洪宗志在97年4 月中。在大陸就有打電話回來,跟我講說驗收的Panel 面板品質很差,不能驗收,洪宗志就說第1 數量不足,第2 這批貨的品質從外觀上看就不是很好。我跟洪宗志說,我無法決定,請他問陳柏銘、鄭錦文要如何處理,因為當時陳柏銘跟鄭錦文人在大陸,然後我也有打電話跟陳柏銘、鄭錦文確認要怎麼處理。我說我們工程師在大陸驗收的狀況,針對數量還有外觀問題,那這是否要驗收。我之所以這樣問,是因為品質上有待確認,在驗收單上又標明為A-規格,我們也無法電測,無法確認是不是A-規格,看起來品質也不好。我這些話是跟鄭錦文講的,鄭錦文說這個是押匯文件。我驗貨過程中,沒看過奇美出的保證書,在一般常理上這是非常奇怪的,因為一般大廠出貨都會附出貨報告跟保證信,guarantee letter。但是這次驗收,不管是Panel 或Panel 「Pre-Module」,我都沒看到任何的保證信或出貨報告。2196號他卷第204 頁至第206 頁3 份驗收報告,都是我去完大陸回來之後在臺灣簽的,我是Coody 。我簽驗收報告書時,有再跟鄭錦文、陳柏銘確認面板的品質,鄭錦文、陳柏銘直接要求我在驗收報告簽名,他們說這只是押匯文件。我沒有參與Panel 的部分的驗貨,之所以會在97年4 月5 日Panel 的驗收報告簽名,是因為在正常的文件流程,需要驗收人跟double check,double check通常是驗收人直屬主管,這是程序問題,所以我必須要在文件上簽名。我簽那份驗收報告時,洪宗志反映說在驗收的時候,數量不足30萬,外觀上有瑕疵,所以我簽名前,有請示鄭錦文,鄭錦文說這只是押匯文件,我就簽名了。我認識驗收報告上Stanley ,Stanley 為什麼會在驗收報告上簽名,是因為針對這個案子,陳柏銘說Stanley 有很久的經驗,所以Stanley 是技術總監。Stanley 叫李世昌。Stanley 有參與「Pre-Module」部分驗貨,沒有參與Panel 的部分的驗收。(思索)不記得他是參與「Pre-Module」還是Panel 的部分。但李世昌是跟我們一起去的,他在現場沒有教我們如何驗貨。李世昌就是到現場,但不知道在做什麼。據我之前在調查站說,陳柏銘有要求我跟洪宗志都要聽命李世昌的指示驗收,說因為李世昌是技術總監,所以在這個案子上,技術總監是比我們還高的。可是李世昌在現場卻沒有做任何的表示,讓我們自己去做驗收,都是余宗文載我們去深圳的福田保稅區的,因為我們不知道地方在哪邊。余宗文是余宗翰的弟弟,都是佰侑公司的人。我不清楚余宗文在佰侑公司是擔任什麼職務,余宗文也有跟我們一起去福田保稅區,在旁邊看驗貨狀況。我跟余宗文說這些面板品質看起來不是很好,余宗文說這個部分他會跟Patrick 即陳柏銘去處理,他會去跟陳柏銘講這件事情。在我們合作的第1 個32吋的TV整機專案,就是由余宗文負責。第1 個專案在96年,主要是先進公司提供電源板、主機板、面板、電視外殼,組成32吋的LED TV整機,賣給誰我不知道。第2 個案子是在97年是針對19W Panel 的案子。32吋部分所有的協力廠都是余宗文介紹的。我跟余宗文就32吋的案子接觸到AD board即訊號板、電源板、電視外殼、組裝廠等,因為技術問題而接觸。AD board即訊號板、電源板的這些供應鏈,都是余宗文提供,我們會去跟余宗文確認這些供應鏈的狀況。本件我唯一有接觸過的客戶是船井的東莞黃江廠。我只有去過1 次,是在船井公司測試完檢討會議。我們總共送過兩次樣品給船井公司,第1 次是500 片,照船井公司標準,驗收良率只有85%,第2 次送1000片,驗收良率只有95%,船井公司的要求是99%,要求我們如何改善到達到它的良率99%。開會的目的是檢討我們送樣狀況及船井公司的要求,希望我們怎麼改善。陳柏銘、鄭錦文、李世昌、余宗文、余宗翰也有去。結論就是我們回去會再想辦法,看如何達到99%的良率。陳柏銘在檢討會議後,回到佰侑公司時,有說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是船井公司高層的私生子,可以負責處理規格及良率問題。我因為「OPEN CELL 」採購案,接觸詹世雄1 、2 次,主要內容是跟詹世雄說客戶都還沒確定,我們就已經買了這麼多的東西,有違常理。船井公司是在97年5 月才去的,一般來說,在電子業都要先找到買家才會去備料、組裝,如果你還沒找到買家,就備了一大堆電子料,有可能會面臨跌價損失。我當時認知是這批貨還沒有找到買家。陳柏銘或鄭錦文都沒有說這批貨要賣給誰。我知道要賣給船井公司,是我們都已經把那些Panel 都驗收完了之後,97年5 月的事。我們也是97年5 月把貨送給船井公司。「Pre-Module」部分有到97年6 月才驗收,所以我剛才說97年5 月給船井公司的只有500 跟1000片,先送樣而已。後來「Pre-Module」做出來,也沒繼續送樣了。我就不知道為什麼船井公司97年5 月說不買了,還繼續把Panel 做成Panel 「Pre-Module」並做電氣檢測。我是送樣給船井公司之後,在先進公司辦公室跟詹世雄表示,這個案子看起來有點奇怪,買家還沒確定,然後我們已經備了這麼多的貨。詹世雄並沒有做任何的回答,詹世雄就不置可否,直接走掉。通常這種狀況,老闆也許是有他自己的想法,所以我也不方便再繼續問下去。我當初並不知道情況是先買B 規再sorting 出A-規的面板,是之後直接做「Pre-Module」時,我才知道要sorting 因為陳柏銘及鄭錦文有說要sorting ,我們才去sorting 一些符合規格的面板。他們沒有說這批貨就是B 規的要選出A-規的。陳柏銘、鄭錦文說要sorting ,我認為這意思是要檢驗出A-規的。這就是我之前在偵訊中說,在97年3 月間先進公司曾買過一批面板的下腳料,想挑選出可以用的部分,但是幾乎都不能用。船井公司檢驗第1 批500 片,就是我們sorting 出來的東西,然後送給船井公司,良率只有85%。就是我們買進來的Panel 是下腳料。我判斷這批貨其實是下腳料,是因為我們已經從裡面先挑出比較好的500 片,送船井公司測試之後,良率只有85%,跟人家要的良率跟規格差很大。我們送樣給船井公司2 次。我不確定第1 次500 片送樣給船井公司時間,應該在97年4 月下旬,整個是在97年4 月5 日開始採買。應該是說30萬片的Panel 進貨後,從裡面sorting 出來500 片「Pre-Module」先給船井公司,良率只有85%,後來佰侑公司就真的跟奇美CMO 買了將近1000片A-規Panel 送樣給船井公司,這是第2 次。送給船井公司時,是已經驗收完Panel 之後了。我知道詹世雄採購不要李素雲,要別人來處理的事情。就我了解的部分,第1 次的32吋TV整機專案,採購是李素雲,李素雲職務也的確是採購主管,但第2 次19W Panel 案,就我接觸到的,李素雲參與的次數幾乎沒有,主要由祕書王郁蓮來處理。因為正常來說,採購會跟工程師去拜訪供應鏈,跟廠商討論一些規格、價格的問題,但是李素雲第2 個案子完全沒有跟我們一起去大陸接觸這些供應商。李素雲只有在32吋的案子跟我們一起去。我認為這個案子不像李素雲在做採購。「OPEN CELL 」就是Panel 、玻璃的意思,一般沒有B CELL這個字眼,一般都是講「OPEN CELL 」,我們公司要買的就是「OPEN CELL 」的A-規格。我部門下的工程師去驗貨,我複驗的時候不需要在場親眼目擊,別的案子也是如此,洪宗志在97年4 月初簽了5 張總共30萬片的驗收報告,我複核不在也是正常的。我印象中船井的人有到公司拜訪過,目的在簽合約書,船井應該是買家,我是後來才知道有開了這個會,但我跟詹世雄反映時,並不知道有跟船井開了這個會。我不知道船井公司曾經跟先進公司簽約,也是正常的。我在97年4 月初複核驗收單時,沒有跟詹世雄碰面或講話。據5614號卷一第57頁倒數第2 問答,檢察官問「在驗收過程中詹世雄有無對你指示?」,我答「沒有,我都是聽我的直接上級鄭錦文及陳柏銘的指示」,是正確的。我印象中就是在97年5 月送樣給船井公司驗收後,在先進公司跟詹世雄反映買家還沒確定就買了這麼多貨不太正常。「OPENCELL」指的就是玻璃加上偏光片、IC,所謂IC是貼在玻璃上的IC,這樣叫做「OPEN CELL 」。「Pre-Module」的部分含了LED 的電子料,就叫「Pre-Module」,業界也沒有「Pre-Module」這種東西。據5614號偵卷一第11、13、15、17、19、21、23、25頁驗收報告,前面工程名稱寫的是19WPanel(CMO ),第21頁以下是19W Panel Pre-Module。Panel 有5 個item,「Pre-Module」有4 個item,差別在於第4 個item配件檢驗無誤這個而已。鄭錦文要求要押匯,Panel 跟「Pre-Module」都是押匯文件要用的。97年4 月1 日是要押匯,我接受到的指令,也是說後面那是押匯文件要用的。鄭錦文是在97年4 月初的時候,4 月2 日到4 日中間其中一天,說這個是押匯文件要我們趕快簽,所以才會看到日期都是4 月1 日,同1 天印出來。我記憶中這些Panel 在大陸簽完工程驗收報告傳真過來,當時洪宗志跟驗收主管Stanley 都在大陸,他們簽的那時候我人沒在大陸。5614號偵卷一第21頁驗收人是洪宗志,驗收主管是我,第23、25頁驗收人是我,驗收主管Coody ,也是我,就是因為鄭錦文說趕著押匯,要我今天就完成,那怎麼可能驗收人跟驗收主管在1 天內完成這些文件?所以我才會在臺灣1 個用中文、1 個用英文去簽完這些文件。第21頁這張,跟後面不同的是,4 月5 日「Pre-Module」這份是在大陸簽完傳真回來給我簽名的,其他「Pre-Module」驗收,都是我獨自1 個人在臺灣完成文件。Panel 跟「Pre-Module」不同,Panel 加LED 叫「Pre-Module」,所以Panel 加起來是30萬,「Pre-Module」加起來也是30萬。據5614號偵卷一第56頁第7 行至第9 行,我在偵訊中答「我知道公司原本要買的是A-的,但我不知道價格,而後來我去驗收時看到的不完全是A-,有些是A+或B-的」,這意思是在船井公司這邊測完500 片及1000片之後得到的資料來判讀的,我剛才說了,「OPEN CELL 」在我們驗收的時候是沒有機器去檢驗它的電性是什麼規格,只有第1 次有從30萬片裡sorting500片送給船井公司,良率85%,由這些資料,才得知我們的Panel 距離客戶的要求還有一大段落差。我們給船井公司的500 片及1000片是「Pre-Module」。按照電子業的慣例,如果裝上去發現CELL不合格,應該先進公司負責,因為是先進公司賣給船井公司,所以對船井公司來說,先進公司是廠商。任何人如果沒有儀器的檢測,沒辦法從肉眼判斷是A-、B+、A+,一般來說,玻璃廠、臺灣的面板廠,奇電、友達這些臺灣的面板廠都有檢測儀器,還有最後做成整機的客戶是有這種能力的。經銷商沒有。據95號調偵卷第198 頁第7 頁至第13行,檢察官問「你們後來把幾組的Pre-Module送去船井公司去驗良率?」,我答「有,是我、洪宗志跟陳柏銘、鄭錦文去東莞黃江的船井工廠,我們帶了1000個Pre-Module去驗,(提示出差明細)應該是在5 月中的時候。良率是百分之90到92之間,檢驗報告是交給佰侑公司,沒有交給先進公司。船井要求的良率是百分之98,沒有達到良率的部分,陳柏銘有認識船井社長的私生子就是Q-Display 的負責人,他會處理」。其中檢驗報告是給佰侑公司,沒有給先進公司,1000片是直接跟奇美CMO 去買真的A-、有出貨檢驗報告的貨去交的,這是第2 次送的情況,關於這1000片,我有看到奇美出具的報告,另外的500 片歸在30萬裡,就沒有出貨報告。所謂電氣檢驗指的是LED 的部分,玻璃Panel 需要另外有機器才能檢測,所以在「OPEN CELL 」階段沒有做電氣檢測。據95號調偵卷第198 頁最後1 行到第199 頁第1 行至第3 行,檢察官問「你方才稱後續有做Pre-Module的組裝,那到最後到底組裝幾組?」,我答「佰侑公司說有組成30萬組,但實際上我沒有看到,我也不確定有幾組」,意思是前面我說佰侑公司說有組成30萬組,我不確定,但是後面實際上我沒有看到,也不確定有幾組,是確定屬實的。TV專案在97年3 月底、4 月初那個時間點已經結案了,不知道有沒有所有TV都交貨,我知道洪宗志出差報告寫到他一直到當年的8 、9 月還為了TV的事出差到大陸,我說結案是驗收部份已結案,但公司要我們去倉庫看貨是否還在,就我所知,3000臺的32吋電視做完之後,一直留在倉庫。TV專案中間有安排了幾次客戶,但最後我也搞不清楚客戶到底是誰。有關Panel 驗收報告,我有電話詢問鄭錦文,因為工程師反應Panel 驗收時外觀不是很好,洪宗志人在大陸,我在臺灣。佰侑公司在TV專案裡面是協力廠與物流。在大陸的供應鏈。我們都是透過佰侑公司,比方說組裝廠在深圳,是佰侑公司介紹我們認識這個廠商,我們確認完它的技術能力,由佰侑公司去協助處理生產排程。我不記得我跟王郁蓮是何時為了TV案到大陸去,TV案負責人是陳柏銘。我不知道船井公司跟Q-Display 公司人員有沒有到訪先進公司。我也不清楚陳柏銘、鄭錦文怎麼分工。這個案子最高leader是陳柏銘,鄭錦文協助陳柏銘,兩個人的指令我都必須要聽,我的部分僅就數量、規格去做確認,金流、物流、帳流非我管轄。我跟鄭錦文反映數量跟規格無法確認時,鄭錦文說這只是押匯文件用的,不用擔心,你就是簽。「OPEN CELL 」是洪宗志去驗的,那我後來出差到大陸去的時候,看到是5 到10萬片。據5614號偵卷二第126 頁第13行以下,民事庭法官問「佰侑總共供貨多少數量的cell?」我回答「30萬,我們有點過,但是等級無法確認。」我的意思是我們只被帶到其中1 個倉庫去看數量,只有5 到10萬,佰侑公司說有30萬,但我跟洪宗志親眼所見也只有5 萬到10萬,30萬是根據佰侑公司所提供的數據。據5614號偵卷二第134 頁倒數第2 行以下,洪宗志在民事庭說「告知的數量是30萬片(300k),但是我驗的時候有超過30萬片(即310k)」。我剛講到,我們去驗的是在福田保稅區,後來為什麼又會有在香港那邊,那部分我並不清楚,我們去親眼所見的是在福田保稅區,並非香港,洪宗志去的是香港。補充一下,Panel 的部分是在香港,「Pre-Module」的部分是在福田保稅區,Panel 的部分我並沒有親自去看,在「Pre-Module」的部分我有親自去看。「OPENCELL」是在香港,我並沒有去香港驗「OPEN CELL 」,我去的都是福田保稅區,我在福田保稅區所見只有5 到10萬的「Pre-Module」。我是先進公司的工程部經理,會知道洪宗志出差目的,但是他在大陸出差,其實就要…在那邊Stanley 是最高的技術總監,所以這樣的組織也是很奇怪。據5614號卷偵二第122 頁倒數第4 行到第123 頁第1 行至第6 行,民事庭法官問「佰侑主要是負責提供零件還是負責組裝?」我答零件,正確。佰侑公司提供的零件就是「OPEN CELL 」。據5614號偵卷二第127 頁第11行至第14行,訴訟代理人問「是否清楚原告跟佰侑之間的約定,良率要達到多少?」我答「雙方沒有明確定義這部分。」正確,良率沒有明確規定要多少。據5614號偵卷二第127 頁第15行至第19行,訴訟代理人問「是否清楚本件佰侑與原告的交易,佰侑是否有承諾要交付原廠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我答「雙方沒有明確說明」正確。5614號偵卷二第127 頁倒數第11行至倒數第8 行,民事庭法官問「除了1000片送船井檢驗的之外,其他佰侑提供的cell可否確認等級?是否檢驗過?」我答「無法確認,也沒有檢驗過」正確,針對電性上無法確認。據5614號偵卷二第125 頁倒數第8 行至倒數第4 行,訴訟代理人問「你在當時你自己的專業背景,就面板這方面,有無專業能力?」我答「沒有。因此我沒辦法判斷A-或不是A-」正確,我沒有Panel 的專業。但我剛剛一直強調我們只能檢查尺寸、外觀,外觀上看起來就不是很好,有的還裂角。據5614號偵卷二第122 頁倒數第11行至倒數第9 行,我民事庭回答「船井要求的良率是百分之98,我們組成LCM 之後,我們送了1000片到大陸東莞船井分公司檢驗,船井有檢驗報告給我們」正確,不過情況應該是佰侑公司幫我們直接把貨運到船井公司,船井公司要求的良率應該是99%。98%或99%有很大的爭議嗎?一般在電子業界,如果只差個1 、2 %,那都還可以討論,但是如果差5 、6 %,那就代表cost損失很大。據95號調偵卷第198 頁第8 行以下,我在偵訊時說「是我、洪宗志跟陳柏銘、鄭錦文去東莞黃江的船井工廠,我們帶了1000個Pre-Module去驗」這個叫做物流。請問妳怎麼自己帶著1000片運過去?Panel 不可能直接帶,我講的意思是,我們在那邊開review會議,已經是1000寄過去,測試完,開review會議。據5614號偵卷一第21頁驗收報告,我簽Coody 並寫4 月5 日,我不確定這張是不是在臺灣簽的,要查出差紀錄。據95號調偵卷第198 頁第14行至第17行,檢察官問「你在100 年3 月23日在民庭作證說你們只組裝1000片,後面就不敢再組裝了?」我答「所謂不敢再組裝是指是船井組裝的,不是指我們,我記得後續還有組裝。」組裝分兩種,「OPEN CELL 」變「Pre-Module」的組裝,是玻璃加LED ,兩個電子零件合在一起,其實也沒有真的組裝。像各位看到的螢幕,就是組裝成整機,所以組裝有很多種階段。船井做的組裝就是在座看得到的螢幕,那叫做整機組裝,「Pre-Module」只是玻璃加LED ,兩個零件合在一起的套件,也叫做組裝。我的意思是說公司跟佰侑買了「OPEN CELL 」後,加上公司的LED ,組成1 個套件,因為先進公司的本業是LED 。根據船井提供給佰侑的報告,我們看過,缺點項目有亮點、暗點、MURA,這都是由玻璃造成,LED 只是取代原來的冷陰極管(CCFL)當做背光源,亮點、暗點、MURA並不會來自於我們的光源,那都是來自於玻璃本身的瑕疵。sorting 意思是「OPEN CELL 」外觀篩選,加LED 做成「Pre-Module」,這叫做sorting 。就是外觀sorting ,沒有機臺,你很難去檢驗亮、暗點這種電性規格。sorting 中文意思只是挑貨、分類,看是針對哪一種特性去。從97年4 月3 日到10日這中間,我也有處理到「Pre-Module」加工程序,就是剛才講的,把「OPENCELL」跟LED 加在一起。為什麼那時候會寫說叫「準LCM 」,因為一般面板廠只有叫做「OPEN CELL 」、「LCM 」,「Pre-Module」那個名詞在當時還沒有出現。這裡的加工程序在福田保稅區,公司名稱忘了,是佰侑公司的協力廠。我剛剛有強調,沒有組裝在一起,加在一起就叫做「Pre-Module」,我們是從臺灣運LED 過去。據本院卷一第238 頁e-mail,是我所發,下方第2 點寫「余總目前有新增加,調到約45000 pcs Panel 」、「請協助提共資金解決方法」,他們說調到廠商庫存有這些貨,如果需要,要趕快提供資金,這是余宗文告訴我的,我只是把信件轉給Patrick 陳柏銘、Alex鄭錦文,cc給余宗文。這是指群創的庫存,也不是佰侑的庫存。先進公司在97年4 月到9 月間派洪宗志到威成公司,確認「Pre-Module」進度。據5614號偵卷一第237 頁出差申請單預期達成結果「1.確認後續準LCM 計畫之執行程序與出貨schedule」意思是就是完成「Pre-Module」的進度,日程跟數量的schedule,我清楚有加工這件事,但不清楚佰侑公司還有沒有陸續出貨。洪宗志到威成公司出差是要去監督偏貼的加工程序。我有拿過余宗文、余宗翰的名片,至於他們誰是總經理…我不是那麼care人家的組織。據本院卷一第238 頁e-mail的「余總」是指余宗翰。據我調查筆錄說余宗文是負責人。負責人跟總經理差在哪裡?他們是兄弟。我覺得兄弟共同主持1 家公司,除非你兄弟鬩牆,不然兩個是一樣的,當然在組織上一定要掛1 個總經理、1 個副總,就跟大哥、二哥一樣。驗貨是先進公司的責任沒錯,但是驗貨會有問題,需向廠商反應,佰侑公司是我們的廠商,我不知道這中間跟余宗文反映會有什麼問題?在福田保稅區驗貨時,我們不知道實際的工廠座落在哪邊,所以是余宗文帶我們去,然後在那邊驗貨時,我們會反映外觀上有些瑕疵,這種問題,當然是要反應給廠商,廠商是佰侑公司。余宗文有同我們一起在旁邊看我們驗貨。我只去過1 次船井東莞黃江廠,就是討論這1000片的良率問題,開完會回到佰侑辦公室有討論後續動作,結論只有1 個,就是Q-Display 公司的老闆也就是船井高層的私生子,會去處理良率問題,這是來自於陳柏銘的說法。我只知道王郁蓮是取代了李素雲採購功能,但議價部分,採購有好幾種功能,下PO(訂購單)、議價,1 種叫buyer ,1 種叫sourcer ,王郁蓮擔任角色只有buyer ,並不是sourcer 。32吋TV專案,余宗文介紹來的電視組裝廠在深圳,然後AD board 好像是在廣州,其他太久了,忘記了。當初是鄭錦文通知我去深圳驗貨。余宗文只是說到他目前的進度狀況,我要不要去,洪宗志在這個案子幾乎都待在大陸,我們還有技術總監Stanley 在大陸,那我要不要去,我還要再double check 鄭錦文需不需要我去。站在我是洪宗志主管立場,我還是要去,稍微了解整個案情,我之前說佰侑余宗文通知我是目前他這個19W Panel 的狀況,他並不具要求我去大陸的效力,所以我說的是鄭錦文及余宗文有通知我,但能命令我去的只有鄭錦文。我所見就只有5 萬到10萬的「Pre-Module」這不是組裝,是套件而已,有配LED ,5 到10萬是以Panel 為主來算,這個玻璃加上LED ,LED 我們公司1 個月生產幾KK,1 臺Panel 也不過配20K 。我所見兩種材料都有,但不能說組在一起,Panel 放一邊,LED 放一邊。我驗收時是分開看。要做成整個monitor 才需要裝在一起,LED 是我們自己生產的,我們自己就可以控管品質,所以主要還是看Panel 部分。所以我說業界根本沒有「Pre-Module」這種名詞,也沒有套在一起。你沒有其他電子材料做整機,我怎麼搭在一起驗?據5614號偵卷一第56頁最後1 行到第57頁第1 行至第4 行,檢察官問「你在調查站講說有分兩筆訂單?」我答「在上述的該筆交易之前,公司就有買過一批下腳料面板,我不知道跟誰買的也不知道數量,公司本想從中挑一些可以用的但後來發現幾乎都不能用,我印象中也是在97年3 月份的事」,這就是指我們的30萬Panel 那個案子。裡面講到「在上述的該筆交易之前」,是以97年4 月1 日押匯來看,我們工程師也拍了一些倉庫的Panel 的棧板照片回來,所以指的是這一塊。「Pre-Module」就是1 個「OPEN CELL 」跟LED 放在一起,不是組裝在一起的。我所謂的套件只是「OPEN CELL 」跟LED 配好。當時業界「OPENCELL」的光源是冷陰極管(CCFL)。光源是CCFL還是LED 並不影響。亮、暗點只會來自於玻璃,不會來自於光源。就沒有機器怎麼檢查「OPEN CELL 」?所謂檢測費用它就是1 個名目嘛。我只知道我處理的部分是「Pre-Module」,它就是「OPEN CELL 」加LED ,至於帳流、金流要怎麼做?不是我知道的。我剛才說送1000片,還是不符合船井要求的良率99%或98%,這是船井自己訂的A-規格,沒達到良率的主要缺點項目有亮暗點超過一亮一暗,MURA超過3 %。就我記憶中,王郁蓮在第2 個案子也幾乎是很少去大陸,就我的部分,我在大陸是沒有遇到王郁蓮的。我主要會判斷這是下腳料,是因為我去看「Pre-Module」的Panel 玻璃時,正常貨根本不應該有裂紋。第1 個案子,我們有做了3000臺32吋電視機,還有9000臺的19W 的monitor ,3000臺的電視在4 月底做完,但是19W 的monitor 整機才做到一半,這兩個案子都是整機模式,所以都歸在第1 個32吋TV的案子裡,但是第2 個案子要賣的產品是「Pre-Module」並不是整機。但這兩個案子陳柏銘都是最高leader,鄭錦文都還在陳柏銘下面。我再強調一遍,我從頭到尾親眼所見只有5 萬到10萬。據463 號訴卷二第356 頁反面倒數第16行至倒數第12行,訴訟代理人問「你有無把這件事情反應給其他上級嗎?」我答「我有反應給總經理詹世雄,但他說這件專案我要聽陳柏銘、鄭錦文的。」。這就是我剛才說,我97年5 月間跟詹世雄說怎麼還沒有找到買主就買了這麼多的料進來,我從頭到尾只跟詹世雄講過1 次。我跟詹世雄說過數量、品質還有買家這3 方面的狀況,我做到97年5 月時,我就覺得這案子怪怪的,所以我只是想再問一下上頭的看法,但詹世雄只說你就是跟陳柏銘、鄭錦文他們配合就對了,我也不好意思再多說什麼,我就離開了,畢竟我已經越級報告,也不方便再追問。第1 個TV專案負責人是陳柏銘,鄭錦文算是協助。第2 個專案的負責人也是陳柏銘,鄭錦文一樣是協助。我97年4 月去大陸驗貨時,我其實根本不知道買家是誰,應該說這種狀況在一般產業是不正常的。我92年6 月進先進公司,到97年約5 年了。我這5 年期間不曾驗收過。整個先進公司,專業背景比較接近的就是洪宗志,但洪宗志專長是手機等小尺寸面板。原先我們RD(研發)部門在做電視專案,我不是RD,我是工程製程整合部門的。第1 個案子32吋TV,RD是從95年間就開始研究,但前面在co-work 上好像就有問題,他們到了96年說有電視專案,鄭錦文就跟我說「你做事比較認真,所以你來做這1 塊好了」,所以RD變成不見了,直接由工程部來做這1 塊,我就代替了RD的角色,所以我96年做了電視專案,做到97年電視專案大概快結束了,後面97年4 月就啟動這個19WPanel的案子。我因為在TV專案加入,他們第2 個案子就叫我去驗貨了。我之所以到97年5 月間才跟詹世雄反映,是延續第1 個案子32吋電視co-work 模式,我的直屬主管就是陳柏銘跟鄭錦文,所以他們說了算,我觀察詹世雄也沒有太大意見,雖然組織圖上沒有明白確立,但是在電視專案上我就是報告給這兩個人,延續到第2 個案子還是這樣,他們還是leader,我認為這跟第1 個案子一模一樣,我還是要對他們負責,陳柏銘、鄭錦文也說team member 就是這樣,除了採購異動以外。押匯就是要有文件,去跟銀行借錢。這就涉及到我不清楚的金流部分,我去問鄭錦文,鄭錦文說是押匯文件。因為這個案子,最高的leader就是陳柏銘、鄭錦文兩個,我知道這是押匯文件,我知道數量跟規格不符,所以我有跟鄭錦文反應,鄭錦文說這只是押匯文件,你不用擔心,簽就對了,所以我也有請洪宗志再去詢問陳柏銘跟鄭錦文兩人,我們為什麼要去double check鄭錦文跟陳柏銘?就是因為明明規格跟數量是不符的。我當時內心的確有臆測是,即使跟詹世雄講,大概也沒有用。後來又去跟詹世雄反映,因為我認為,買東西、做東西,這都不是問題,最重要的是出海口,出海口有問題,這些東西就是1 個大問題,我那時在船井公司開完會後,我覺得有點嚴重,就覺得應該趁機向總經理詹世雄反映一下。但詹世雄給我的回應,還是說我要聽陳柏銘跟鄭錦文的指示。詹世雄聽我講完,並沒有說嚇到或其他有特別的強的反應。我現在還在先進公司內任職。先進公司有因為我當時在驗收報告簽名而責難我。98年鴻海剛入主,全公司都可以認股票,就只有我不行,就是認為我在這件事情也有嫌疑,但是我為這家公司在韓國三星的業務上還是有performance ,韓國人力保我,在2008年之後的幾年,總經理也是持續在考驗我,經過這幾年的觀察,人與人要相處才會了解1 個人,他們可以了解我當初是迫於無奈,還是我也有牽扯其中。迫於無奈就是我剛才講的,我認為規格、數量不對,長官說這是押匯文件你要配合,你可以選擇不簽離職或是簽了協助,這就叫無奈。洪宗志沒有因此受到先進公司的責難嗎,那是因為洪宗志在鴻海入主之後,2008年還是2009年就離開了,他離開先進公司並不是為了本案。李世昌當時是站在旁邊指示我們去做事的人,指示我跟洪宗志看外觀,他沒有實際去數、實際拿來看。陳柏銘說李世昌是技術總監要來協助我們,但是就我還有洪宗志跟李世昌接觸的過程,實在看不出李世昌的技術在哪裡。李世昌沒有提出任何技術讓我們來處理好驗收,有李世昌跟沒李世昌是一樣的。我問過陳柏銘Stanley 是誰,陳柏銘回答我李世昌就是這個案子的技術總監,你們在大陸要聽李世昌的,李世昌是沒辦法來臺灣先進公司的,那這個案子大部分都在大陸。我不清楚第2 個案子是不是要保密,但是搞得很神祕。畢竟我們公司還有副總,我的直屬主管應該是副總,但是連副總都不能問這件事,所以我叫它神祕,就是說公司一定會訂立內部組織圖,依內部組織圖來講,我的上級主管其實是副總,但是這個案子跳脫公司內部合法的組織架構。整個的狀況只有team member 才清楚,但是站在1 家公司的立場,這也只是其中1 個案子,總經理下來,應該副總最大了,即使是專案,副總應該也要去關心吧,但是副總完全不能去管這件事情。我其實97年3 月、4 月、5 月都有跟副總趙宏耀閒聊過,我做起來,老是覺得這些案子這裡怪怪的、那裡怪怪的,副總說他沒辦法。所以我才說這個案子讓我覺得怪怪的。所謂組裝,在先進公司就是「Pre-Module」,1 塊「OPENCELL」玻璃再加LED ,合起來就叫「Pre-Module」,沒有套起來或裝在一起,就是像1 支麥克風跟1 臺電視,兩個是不同組件,一配一出貨而已,所以「OPEN CELL 」到「Pre-Module」就是配了LED ,畢竟我們本業是LED ,必須要有LED 在裡面,把這些東西送給船井,船井就能做成像法庭上的螢幕,雖然沒有塑膠框,但你就能看到你要看的螢幕了,這時候很容易去檢查,當你把畫面調成全黑時,你看看哪裡是亮的?那就叫做亮點,你把畫面調成全白時,哪1 個點是黑的?那就叫做暗點,然後用濾光片去遮,白畫面的時候會看到彩色斑紋,那就叫做MURA,3 %的濾光片還遮不掉那種油光或說彩色,就是日本字叫做MURA,那就是瑕疵,然後看面積大小。前後送給船井公司2 次「Pre-Module」,是船井自己組裝起來測,第1 次是500 片,那500 片是來自於那30萬片,良率只有85%,第2 次為了先讓它過關,結果真的從奇美買了A-貨回來,那有出廠證明的,送過去船井公司1000片,良率只有92%而已,你距離99%還是98%還是有問題。船井是日本公司,很顯然,船井的規格要求,是比臺灣還要嚴謹,我是沒有比對過臺灣廠的A-規格,因為每家多多少少會有一點差異,整個狀況就是如此。其實我們32吋TV專案,裡面細項又分成3000臺的32吋電視整機跟9000臺的19吋的monitor ,法庭這個就是19吋的 monitor ,我們當時還沒完成,我們97年6 月還去處理的是這塊。32吋電視早就做完了。其實做monitor 跟做電視都差不多,只是大小不一樣而已。LED TV在當時是新產品,我們比較看到新的應用面。我看到5 萬到10萬片,有些還破角,真的做成電視,我買那個,拿回家,能看嗎?第1 個案子跟第2 個案子的teammember幾乎都是一樣。老是越級報告,你的直屬主管會怎麼想?我去報告,萬一我的直屬主管不爽呢?第1 次的500 片來自於30萬片,第2 次的1000片是有原廠的出貨報告,是正規品,它載明群創出貨A-,第1 次的30萬片我並沒有看到原廠奇美給的資料。我不知道船井設備是不是只能接受奇美廠的產品。我剛才說的sorting ,指的是外觀。我剛才說這是新的應用,其實也沒什麼,這就是把冷陰極管換成LED ,這東西早在以前小尺寸的AV跟monitor 來說,它其實就是1 個成熟的產業,只是用在TV上而已,TV當時的問題就是散熱,因為電視要用的瓦數大,小尺寸用的LED 顆數少、瓦數低,比較不會有散熱的問題,早在2008年以前,三星其實早就開始做這塊,我剛才也說了,除了TV這個案子,我還要負責LED 工程,主要也是跟韓國三星接洽,我在先進公司從2006、2007、2008年這3 年又不是只有做電視專案而已,我還有LED 要takecare。我97年4 月間之所以沒有跟詹世雄講,原因是因為擔心越級報告,另外也是延續之前的TV專案的過程,我判斷跟詹世雄講其實也沒有用。我說的驗收,第1 個是「OPENCELL」是97年4 月1 日到5 日這中間驗收,是洪宗志驗收,Stanley 複核,頂多可能還有我的名字,我也忘記有沒有我的名字。這不是我當場驗收、當場簽驗收報告的。「OPENCELL」是97年4 月1 日到5 日驗收,那時候沒有我的名字。第2 階段叫做「Pre-Module」,是我的名字沒有錯,但有1 張是我人在大陸跟洪宗志簽的,其他我是6 月份單獨作業在臺灣簽完的。據2196號他卷第204 頁、第205 頁驗收報告,驗收時間分別97年6 月10日、97年6 月18日,都是當天在臺灣簽的。據2196號卷第206 頁驗收報告,我不是那麼確定是什麼時候簽的,簽的地點要看原稿,是不是scan過來再簽,還是原來就已經簽在上面。我就是double check。但是後面的驗收報告兩個人都是我的名字。據2196號他卷第208 頁驗收報告,驗收時間是97年4 月1 日,我是97年4 月1 日簽97年4 月2 日。其實通常不應該有兩個double check主管,因為洪宗志簽了,然後陳柏銘說Stanley 是技術總監,以為只要簽了這1 個Stanley 就可以,但要拿去押匯,Stanley 是先進公司的人嗎?會有問題的,所以陳柏銘叫我補簽在下面,所以才會有洪宗志、Stanley 、Coody ,順序是這樣簽的。我之所以97年4 月1 日簽97年4 月2 日,是因為總不可能1 天就簽完這麼多人吧?很奇怪。據2196號他卷第209 、210 、211 頁驗收報告,狀況如同講的第208 頁的狀況。我們從日期上看,都是電腦打的,這些都是同1 個時間點,簽的時間幾乎都等於它,因為那張驗收報告發出來就是都要簽完名了。2196號他卷第208 、209 、210 、211 頁驗收報告,我簽名的地點都是在臺灣等語(本院卷三第30頁背面至第72頁背面)。綜上,證人黃志強稱其在先進公司擔任工程部經理,證人洪宗志為其部屬,先進公司於96年間組成「TV」專案,又於97年間組成「CELL」專案,兩專案小組成員大部分相同,皆由被告陳柏銘主導,被告鄭錦文從旁協助,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均可指揮證人黃志強。證人黃志強認知「CELL」專案跳脫先進公司既有組織架構,又搞的很神秘,連副總經理也不能管,參與期間曾有向副總經理反映覺得怪怪的,但副總經理也是說沒辦法管,又證人李素雲幾無參與「CELL」專案,也不如在「TV」專案有實地出差前往大陸地區拜訪協力廠商,實質上部分採購職能由他人取代。證人黃志強認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是兄弟,共同經營佰侑公司,只是在公司組織上一定有正有副,其一為總經理,其一為副總經理,又認知在「TV」專案是由被告余宗文負責為佰侑公司處理訊號板、電源板、電視外殼、組裝等技術問題及應對協力廠商事務。在「CELL」專案中,為辦理「CELL」及「Pre-Module」驗收,證人洪宗志先受指派於97年4 月1 日前往香港驗收「CELL」,發現現場根本無設備,不能確認「CELL」為A-規格,形式上從外觀判斷就可知「CELL」品質不佳,證人洪宗志打電話回臺向證人黃志強反映此事,證人黃志強聽證人洪宗志報告,得知驗收情況不佳,向證人洪宗志稱其無法決定,要證人洪宗志問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同時證人黃志強也打電話向被告鄭錦文反映前情,被告鄭錦文表示驗收報告是押匯文件,要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就是簽等語,被告陳柏銘又表示技術總監李世昌不是先進公司人員,怕將來不能辦理押匯,還是需要證人黃志強簽等語,證人黃志強依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指示,只得配合在臺簽署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驗收報告,又想證人洪宗志都簽97年4 月1 日,還有李世昌簽署,總不可能這麼多人可以同日簽完驗收報告,看起來好像很奇怪,便於97年4 月1 日簽97年4 月2 日,以示複核。被告鄭錦文指派證人黃志強到深圳市驗收「Pre-Module」,被告余宗文也有通知證人黃志強來了解情況,證人黃志強於97年4 月3 日抵達深圳市,由被告余宗文駕車搭載其及證人洪宗志至福田保稅區,依現場棧板數量推算,粗估祇5 萬至10萬組「Pre-Module」,未達訂購單所載30萬組「Pre-Module」。證人黃志強認知「Pre-Module」乃「CELL」配LED ,只是套件,當時所見「Pre-Module」也無組裝,「CELL」及LED 各放一邊,又無組裝零件機具,LED 還是先進公司生產產品,非佰侑公司提供,業界也無「Pre-Module」這種東西。證人黃志強問協力廠商應當如何檢測「CELL」規格,答稱要設備,但現場無設備,證人黃志強等人仍祇能從形式上判斷現場「CELL」外觀、數量,證人黃志強專業雖不在面板,但外觀檢視結果,就覺得品質不佳,部分甚至還有裂紋,還有破角,不知道如果做成電視真的能看嗎?證人黃志強當場向被告余宗文反映:「這些面板品質看起來不是很好」等語,被告余宗文稱:「我會再跟Patrick 處理」等語。證人黃志強驗完回到深圳市佰侑公司辦公室,向被告陳柏銘反映現場欠設備,被告陳柏銘稱「CELL」專案由其主導,證人黃志強等人只要配合命令,意思是有問題被告陳柏銘會處理,證人黃志強等人不要干涉,證人黃志強等人只得繼續配合。現場另有被告陳柏銘指派來之技術總監「Stanly」李世昌,被告陳柏銘稱李世昌有很豐富經驗,在「CELL」專案任技術總監職,比證人黃志強、洪宗志還高,指示證人黃志強、洪宗志在現場要聽技術總監李世昌之指示,但李世昌在現場不知道在做什麼,看著證人黃志強、洪宗志處理驗收事務,沒有提供任何技術支援,也看不出來技術在哪裡,有李世昌就好像沒有一樣。證人黃志強回臺簽署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驗收報告,簽署前仍有向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反映數量及規格等情皆不符,尤其存在品質問題,被告鄭錦文稱驗收報告是押匯文件,不用擔心,你就是簽等語,被告陳柏銘亦稱要證人黃志強簽等語,證人黃志強也還是覺得數量及規格等情皆不符,但迫於無奈,依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之指示,只得配合在臺簽署驗收報告,以示複核。證人黃志強處理「CELL」專案期間皆未看到有「CELL」或「Pre-Module」有關之奇美公司原封包理應有之出貨報告、保證卡或其他書面證明,從常理上判斷,覺得非常奇怪,先進公司竟也未與佰侑公司約定佰侑公司要提供奇美公司原封包之書面證明。證人黃志強起初並不曉得先進公司採購來「CELL」還要篩選,是之後得知要從該批下腳料中篩選出A-規格「CELL」組裝「Pre-Module」。證人黃志強之所以認知該批「CELL」根本是下腳料,是因在深圳市福田保稅區所見先進公司採購來的該批「CELL」品質很差,外觀檢驗結果部分甚至有裂紋,但正常「CELL」根本不應該有裂紋,又該批「CELL」經篩選過後幾乎都不能用,通過篩選後送船井公司結果良率祇有85%。證人黃志強於97年5 月間才知道是要供貨給船井公司。先進公司於97年5 月間前後送2 批「Pre-Module」給船井公司檢測,第1 批是證人黃志強、洪宗志在福田保稅區形式上外觀及數量「驗收」後,已經從中篩選出比較好的500 片;第2 批是有當真採購奇美公司或群創公司之原封包A-規格1000片,結果檢驗送樣「CELL」亮點、暗點、MURA,第1 批良率祇85%、第2 批良率也只有95%,皆不達船井公司自訂之收貨標準,船井公司標準是要良率99%,若有98%還可商量。先進公司發佰侑公司之訂購單等書面文件,則根本無明定良率若干,證人黃志強判斷日廠檢驗標準本來就較臺廠嚴謹。證人黃志強在97年5 月間檢討會議獲悉前情,與會者另有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會中談到該如何改善品質問題,結論是回去再想辦法,被告陳柏銘在檢討會議後,回到佰侑公司時稱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是船井公司高層私生子,可以負責處理規格及良率之問題。證人黃志強在「CELL」專案與被告詹世雄接觸不多,想到「TV」專案「CELL」專案成員大多一樣,觀察被告詹世雄對於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行事並無不同意見,也擔心越級報告會引起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不滿,但仍覺得該批「CELL」出海口有問題,於送船井公司檢測後,向被告詹世雄反映其參與「CELL」專案遇到之數量、品質及客戶問題,並稱該專案看起來有點奇怪,沒確定買家,我們公司卻備那麼多貨等語,被告詹世雄聽了不置可否,還是指示證人黃志強要配合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就對了等語。證人黃志強因被告余宗文表示,被告余宗翰另有調到群創公司庫存「CELL」,旋於97年5 月20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副知被告余宗文,表示:「余總目前有新增加,調到約4 萬5000pcs Panel 」「問題:短缺資金for 其中的1 萬片Panel 」「請協助提共資金解決方法」等語。其中電子郵件所稱「余總」是指被告余宗翰。證人黃志強據悉先進公司有於97年4 月至同年9 月間派證人洪宗志到威成公司確認「Pre-Module」進度,但不了解為何期間船井公司已拒絕採購,還要派證人洪宗志確認「Pre-Module」進度,也不清楚有無當真組裝出「Pre-Module」30萬組。證人黃志強又於97年6 月在臺簽完如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8 所示之驗收報告,以示驗收、核等情。 5.證人洪宗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97年在先進公司擔任工程二部工程師。我知道97年間先進公司向佰侑公司採購30萬片面板的事。那時候project leader是陳柏銘跟鄭錦文,兩個人都是負責人,工程部好幾個工程師協助。我認知鄭錦文是特助,陳柏銘轉成顧問,應該鄭錦文聽陳柏銘的指揮,因為鄭錦文下命令給我們,陳柏銘是顧問,以我認知,是陳柏銘比鄭錦文大。據我在調查局說,陳柏銘是負責專案廠外業務協調,鄭錦文是負責廠內業務協調。我認知是鄭錦文是掛總經理的特助,陳柏銘是掛顧問,所以對外的客戶端是由陳柏銘負責,對內指揮就是鄭錦文。我參與IQC (Incoming Quality Control)進料檢驗,就是驗貨,還有技術協助。我97年4 月到6 月有去大陸驗收Panel 與Panel 「Pre-Module」。這是鄭錦文在97年3 月底跟我講,黃志強在出發前2 、3 天,說有大約300K Panel要進料檢驗。我跟黃志強講,數量太大了,我1 個人沒辦法handle,所以黃志強原本97年4 月初要跟我一起去大陸,但他還有其他的案子在手上,他叫我先過去,他再跟我會合。黃志強在97年3 月底e-mail奇美19W 就是19吋寬螢幕16比9 的檢驗規範給我,叫我先看一下,規格是A-。黃志強丟的SPEC(規格)是奇美的。我4 月1 日到大陸,先到佰侑公司辦公室,當下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都在,余宗翰寫張紙條給我說貨在香港貨倉,叫我去看,然後我1 個人過去香港南豐工業區。余宗翰寫了1 個我忘記是陸先生還是朱先生的人帶我去,就我剛才講的那個紙條,上面寫名字跟電話,叫我過去聯絡他。我先到香港南豐,打電話給那個陸先生還是朱先生,他帶我到南豐工業區裡面好幾個倉庫去驗,倉庫裡面就是19W 的Panel ,貨是在工業區裡面好幾棟大樓裡面的貨倉,我當下先點數量,然後抽看,我點出來的數量大概30幾K 有,數量太大,不能一片一片點,我們是按照抽樣的AQL (Acceptable Quality Level )標準去抽,先看外觀,電性沒辦法測,沒有任何測試儀器、電測治具或設備,電測至少要測灰階,然後要讓它液晶驅動,確認是什麼規格的,我當下點完數量、看完外觀,就先回深圳的佰侑公司辦公室。我覺得那批貨品質不是很好,現場還有幾個員工在包貨,看起來破片還滿多的,也沒有原廠保證書或出貨單。我只是先確認數量、尺寸、外觀抽檢,電測沒辦法檢,他們不會給我原廠出貨報告。據我在調查局說,我在驗收完畢之後回到佰侑,有跟鄭錦文表示現場並無電測設備,無法檢驗面板等級,但鄭錦文告訴我只要外觀、數量正確即可,並要求我在驗收報告上簽名。這是正確。我那時候回到佰侑辦公室,就是跟鄭錦文他們提說沒有辦法電測,外觀跟數量點過,外觀有破片,我跟鄭錦文講,我不確定陳柏銘有沒有聽到,陳柏銘也在佰侑公司辦公室。余宗翰、余宗文都在辦公室。辦公室就只有這間法庭大。鄭錦文問狀況怎麼樣,我跟鄭錦文講數量跟外觀確認了,但是電測沒有辦法測,我有講他們還在整理,還在包裝,有破片。鄭錦文就說會拉進來福田保稅區電測。鄭錦文說過如果之後檢測沒過,佰侑公司會再買原封包回來補足。我當時不太想簽名,以我的工程認知是,外觀看了,但它有規格等級是需要電性來判定,A-的話,至少亮點要有一定的規格。我認為規格還沒確認前,不敢簽名,結果我還是簽名,因為他們說之後會拉回來電測,我想說如果這是特採,基本上也可以。我在深圳佰侑公司辦公室簽97年4 月1 日的驗收報告。我當下跟我的主管黃志強說,請他快來,因為看起來狀況不是很好,黃志強有說等他手上的事情處理完就會趕過來。我當下就是先簽了驗收報告。黃志強就說他手上有case在忙,他忙到1 個段落就會趕過來。據黃志強之前說,我曾打電話給他,說驗收的這些Panel 品質很差,不能夠驗收成功,黃志強無法做決定,要我跟陳柏銘、鄭錦文等人反映。正確。這就是我剛才講的,我覺得品質不好,不能夠驗收通過,所以打電話給黃志強確認之事。黃志強當時也不能夠做決定,就請我跟陳柏銘、鄭錦文講。我跟陳柏銘、鄭錦文講,情形如我所說。情況是我回來跟陳柏銘、鄭錦文他們報告,之後我有打電話給黃志強,黃志強說他也沒辦法決定,他也沒有看到東西,要我以team leader 陳柏銘、鄭錦文的指令為主。我當時簽名也是覺得少了確認規格的步驟。破片如果整理完的時候,因為它的數量大於30萬片,那整理完我們大概清點預估它大概有30萬片以上。我之前在先進公司也沒有驗收過 Panel ,我之前在工廠驗,沒有出去驗。本件電性還是要點亮測試才知道。本件Panel 的部分都是我檢驗的,有Stanley 李世昌這個人,但是他沒有跟我一起驗。這個人在之前32吋電視專案,我們過去佰侑公司那邊,介紹說李世昌是陳柏銘的朋友。我先簽之後,他們說要請Stanley 簽,就是一層一層,我是檢驗人員,還要有主管、最高主管,他們請Stanley 直接簽上去。李世昌不是先進公司的人,我不知道為什麼李世昌可以在先進公司驗收報告上簽名。我後來看到有Stanley 簽名,Stanley 一直都沒有出現在香港屯門南豐工業區。後來黃志強趕過來,我跟黃志強有過去福田保稅區那邊看電測,原來是我先去看的,因為廠商要架治具,還要整個貨拉進來開始先做,然後黃志強之後趕過來,也是在4 月初,我驗完之後留在大陸,等黃志強來會合,之後余宗文帶我跟黃志強去福田保稅區。余宗文是余宗翰的弟弟。我們知道余宗文是「小余總」,也都叫余宗文「小余總」。那時候等電測要治具什麼的,大概第3 、4 天,黃志強就趕過來了,我跟黃志強就有一起過去看,然後我跟黃志強大概交接了3 、4 天或4 、5 天吧,我就說我要先回來臺灣。我印象中大概「Pre-Module」有10幾萬片有,然後有一堆大陸OP(作業員)在電測、整理,我在那邊看差不多,後面就由黃志強在那邊幫忙看。我在97年4 月5 日另外再簽1 份驗收報告,上面有我跟黃志強的簽名,是我跟黃志強一起去驗收所簽的。我沒有詳細點,看起來好幾個棧板,粗估數量大概10幾萬片。我跟黃志強有做電氣檢測,不是我們做,電測是由大陸的作業員在那邊點,然後我們在旁邊看。廠商每天有發EXCEL 的daily report給佰侑。我有看過daily report,表示他們有做電測,沒說面板的等級是什麼,只有給良率跟數量,input 多少,output多少,defect多少。我知道要驗的的規格是A-。我記得那時候A-是5 點還3 點以內。我97年4 月5 日有部分符合A-規,但是要看良率,印象中良率好像只60、70%還是70、80%。數量很多,他們測試要很久,變成我跟黃志強去盯他們的測試。我不清楚黃志強另外在97年6 月10日及6 月18日簽2 份驗收報告書。余宗文載我們去福田保稅區,之後站在旁邊看。余宗文有進廠區,因為我們不認識那家代工廠的人,是由他們載我們過去,然後跟代工廠講我們是貨主。余宗文載我們過去,簡單介紹,我跟黃志強就在旁邊看,然後余宗文大概也有在旁邊看,然後我們要走的時候,他們會來載我們。我們有大概跟余宗文提一下,其實都會反映,不是只有跟余宗文,我們每天回來都會先回佰侑公司辦公室報告狀況。陳柏銘說過我跟黃志強都要聽李世昌的指示來做驗收,時間點我不太確定了,在32吋的尾巴時,陳柏銘說過1 個他的朋友會提供技術的技術總監,叫我們這些工程背景的follow技術總監指示,那位技術總監後來就是李世昌。我不知道李世昌跟本件19吋「OPEN CELL 」專案到底有無關係,我沒有跟他直接對應,所以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關係,可是後來看驗收單有李世昌的名字(笑)。那時候是有治具可以測「Pre-Module」。它有架了臺治具,治具就是JIG ,就是說面板的一些驅動的板子、探針及driver驅動軟體,我們的面板是類似矩陣的,是直接扎在bonding pad 就是面板玻璃上的線路,然後加電壓進去之後會有電場,液晶就會旋轉,然後看,正常比如說液晶旋轉完是灰階,看裡面有沒有亮點、暗點之類的。我就看到1 臺治具在那邊測。daily report上面不會打A-規格,上面就是Input 投片數、output產出數、defect不良品數,有多少。我有看過它的EXCEL 檔。我在97年4 月1 日去香港驗時,只看外觀。聽他們好像是說要賣給船井公司,我不知道是誰送去給船井。之後船井公司拒絕採買後的review會議,陳柏銘曾經表示Q-Display 公司的負責人吳正一是船井公司高層的私生子,會負責處理規格跟良率的問題。黃志強說陳柏銘表示說我們的客戶是什麼船井的社長的私生子,有一些數量、品質跟什麼問題會幫忙處理。我只有去大陸時才接觸到陳柏銘、鄭錦文,平時偶爾接觸。我只知道買家是船井,其他不清楚,我的層級還不到。我印象中良率差不多6 、7 成。據我之前在調查局中說是7 、8 成,在民事案件又說大概是5 成。這是因為我憑印象,daily report也不是直接傳給我們,我看到代工廠sent給佰侑助理的daily report,我們不是代工廠的客戶,不直接接觸代工廠,他們沒義務要把資料給我們,我只是粗略看一下,我們也沒有對方的e-mail或什麼的。真的年代有點久遠,老實講,我不確定確切的良率數據。我沒有去過所謂的船井公司,也沒去過船井公司的會議。進貨驗收沒過,只有在特採情況才可以收貨。我們驗收是抽驗。按照AQL 看你外觀抽.65 還是.4,它有1 個105E表,母數多少,它有3 種等級,看正常、大量還是加嚴檢。本件如何抽要看表,我沒有背。我97年4 月1 日或2 日去香港貨倉是看外觀跟尺寸而已,因為當下沒有電測治具,沒辦法判定電性。我是97年4 月1 日當天晚上在佰侑公司的辦公室就簽驗收報告,陳柏銘、鄭錦文、余宗文、余宗翰都在。我出差一直到4 月8 日,單純去看CELL的部分。我一直到8 月沒有都因為電視案再到大陸出差,我不確定當時電視案算不算結束,我們工程部是還有去看代工廠組裝。我剛才提到良率意思是符合規格,剩下就是outside spec的。outside spec就是不要了,我們要的是inside spec 的東西。我認為我97年4 月5 日及97年4 月1 日簽的驗收報告標的是相同的。97年4 月1 日就是300K的玻璃,97年4 月5 日是「Pre-Module」,我其實我一直不是很了解「Pre-Module」。就是說我97年4 月1 日我去香港看了一堆玻璃,確認數量、外觀,然後簽收,97年4 月5 日是佰侑助理拿給我們再驗收1 次,可是那是他們自己打了什麼「Pre-Module」,以我認知,97年4 月1 日跟97年4 月5 日驗收東西是相同的。老實講,「Pre-Module」是什麼東西,我也沒聽過。我認為97年4 月1 日沒電檢,97年4 月5 日有電檢。我也是在佰侑深圳辦公室簽97年4 月5 日驗收報告。我簽97年4 月5 日驗收報告時,黃志強好像沒在場。我沒簽97年4 月1 日、5 日以外的驗收報告。我不確定這批30萬片的貨有多少通過電檢。我是因為32吋電視專案才進先進公司,32吋電視專案的負責人就是陳柏銘跟鄭錦文。本案後來有發生轉換客戶不順利,還有應收帳款的問題。黃志強有跟我講過買家有船井,印象中陳柏銘、鄭錦文也有提過。黃志強是驗完貨之後才講的,97年4 月以後才知道,我收到檢驗規範距離出差印象中才2 、3 天,我也不知道客戶是誰,我一看到要出差要去看300K,30萬片,我也嚇一跳,怎麼搞那麼多。我們之後才有聽說是要賣給船井。我不知道買方是誰,是正常的。我去香港抽點完有跟黃志強講超過30萬片。97年4 月5 日在福田保稅區算10餘萬片,我記得那時候黃志強還沒來,是那邊的加工廠有1 個女的經理還是什麼人,她有跟我確認棧板多少、數量多少,她已經打包好了。我有用標準流程確認是有10餘萬片。我有跟黃志強報告。不太確定當天還隔天。據2196號他卷第207 頁驗收報告,寫到19 W Panel(CMO ),我在民事庭說就我自己的認知是follow奇美規格,並不是表示是奇美產品。據5614號偵卷二第9 頁倒數第6 行以下,我之前偵訊中說「我最後1 次驗貨是在7 、8 月間」。我有去那個威成還是保威去看過他們的工廠,先進公司有再委託威成公司去加工偏貼。特採是有時候over spec 或是當下沒辦法做檢驗。福田保稅區那10多萬片是要進行光電檢測了。我不確定福田保稅區那10多萬片是不是跟香港倉儲同一批貨。我所謂的電測是指要篩出A-規的CELL。我只看到檢驗端產出的daily report,schedule沒有。如果這批貨是奇美原封包,我們公司還是需要做電檢,IQC 本來就是要做抽檢。據5614號偵卷一第153 頁出差申請單,預定行程的對象有提到F 會社,是指船井。但我實際上沒有去過船井,我確定我沒有去過船井,威成我有去過,鴻達電在深圳那邊我有去過,但是我從頭到尾沒有去過船井公司。據5614號偵卷一第121 頁97年4 月到9 月的出差明細表,「協助19"W,Pre-Module生產及出貨事宜」或者「確認19"300K 出貨事宜」這是代工廠的出貨,「POLA」是指加工偏貼。應該說不管有沒有偏貼都通稱為LCD ,它有很多不同的製程的半成品,就有不同的稱呼,沒偏貼叫A CELL,有偏貼叫B CELL。我當初驗收時,並沒有交代我是A CELL或是B CELL。但我有幫公司去盯偏貼流程。據5614號偵卷二第9 頁倒數第4 行以下,檢察官問「余宗文在整個過程中有無任何接洽?」我答「他是帶我去拜訪代工廠、看他們的生產,跟這個驗貨沒有關係。」在代工廠那邊,余宗文就把我帶過去,介紹她是誰,然後我就直接跟那個女生驗貨,余宗文就在那邊瞎晃(笑)。其實是不是原封包,我們都是用抽驗。如果是下腳料,也還會抽驗。依照我們105E表,只要抽驗,比如我抽5 片,可能3 收4 退,它會有defect,可是只要合於抽驗的流程,我還是會整批驗收,並不會piece by piece。應該講,AQL 的精神是管劣不劣質,只要能達到我抽驗的標準,就會整批驗收。下腳料的不良率會沒辦法達到我的要求,比如30萬片,我抽500 片,可能是8 收9 退,只要8 片不良,我還是收,只要9 片不良,整批退,至於供應商之後另外sorting 或換貨,那是供應商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據5614號偵卷二第9 頁第2 行至第6 行,檢察官問「你說4 月5 日還是4 日黃志強才來香港找你?」我答「對。當時好像有10幾萬片還是幾片已經拉到深圳福田保稅區了。我跟黃志強還有去福田保稅區去看這批貨要怎麼檢驗,我們做了電性檢驗後A-約有6 、7 成,其他的大部分是屏破的大概約1 成多,還有一些超規的,也就是品質比較差的。」實在。超規就如我剛才講的,如果標準是亮點5 點,它可能亮點6 、7 點,就算超規。所以那批貨檢測出來結果不好。都拉到福田保稅區了,檢出來良率只有6 、7 成,還是很低。所以我們先驗收,類似或可能是先特採進來,良率不好,供應商也該補給我們。我記得97年4 月5 日那1 張只簽100K而已,看起來數量可以到10萬片。應該說,貨拉過去,我們看破片是滿多的,他們說還是要看電測的結果,但是電測結果良率才6 、7 成,我也覺得是偏低。進去福田保稅區就是每片都驗,所以才6 、7 成。我那候在福田保稅區我看到機器是1 臺,他們說還會再加第2 、3 臺。1 臺1 次驗1 片。1 天投入頂多幾千片而已。我印象中後來祇加1 臺。所以時間就拉很久,我跟黃志強一直來來回回。據5614號偵卷一第9 頁背面第8 行至第10行,我在調查站提到「我是事後由黃志強告知,才得知先進開發公司透過佰侑公司採購的前述面板是奇美電子(股)公司的下腳料面板,良率根本沒有『A-』等級,需經過19"WPanel Pre-Module人工篩檢堪用品。」確實。因為良率不好,我問黃志強怎麼搞了1 批數量那麼大,然後良率不是很好的東西,黃志強後來有跟我說看起來是下腳料。呃,有可能是下腳料,因為良率確實不好,但來源怎麼來的,我就無從得知了。我驗貨中,都沒有看到奇美或群創的原封包,也沒有看到任何的保證書。我不知道船井公司要的良率,我這邊並沒有得到訊息。我跟黃志強報告在香港有看到30萬片,我跟黃志強97年4 月5 日在福田保稅區只看到5 到10萬片,我們只看到他們電測那個車間,因為對方也不是我們直接對應的供應商,所以他們只帶我去看他們的車間。我在驗貨時有接觸到余宗翰,有,因為佰侑才是我們的代理商,我剛才提了,我去的時候是余宗翰寫張紙條給我,上面有電話、聯絡人,回來我第一時間也是跟余宗翰提。我大部分都接觸佰侑公司的余宗翰,余宗文是載我過去福田保稅區,站在旁邊看,沒說什麼。我97年4 月5 日發現電測良率只有6 、7 成,簽驗收報告時,印象中有跟陳柏銘、鄭錦文講良率不好,他們說供應商會買貨來補。這案子是要每片篩選,我是後來聽說是下腳料,我當時並不知道是下腳料,我也不會知道貨源是哪,但是後來我跟黃志強在那邊聊說看起來是不是下腳料。我記得反映良率不佳這件事,是陳柏銘、鄭錦文都有跟他們講,他們就說廠商會再買東西來補。據95號調偵卷第206 頁倒數第3 行到第207 頁第2 行,檢察官問「黃志強在99年4 月24日在調查站說先進公司向佰侑公司買的30萬組的LED 、LCM 模組,其中19W Panel (CMO )是下腳料?」我答「這是後來黃志強跟我講時我才知道,講的時間是在我們公司在內部調查時才跟我講的。」黃志強在先進公司內部調查時,是講說看起來是下腳料,因為我被集團的律師約談之後,我也覺得奇怪怎麼搞出這什麼東西出來。我負責幫先進公司驗及提供一些面板的技術支援。我不是採購,所以我不管誰買進來、貨源是哪裡,我的job 是去確認符不符合規格。我認知是補到30萬片A-規,不足當然要補。據5614號偵卷一第9 頁反面第11行至第16行,我在調查站提到「當時19"W Panel的市價約每片美元50元,而下腳料的價格則是以秤斤賣,價格是比較低廉」我所謂19"W Panel的市價約每片美元50元就是CELL加偏貼。下腳料秤斤賣就不一定了。我驗收是要follow奇美規格。不同廠商生產的面板的規格差異不大。上線生產要看走線的設計跟當初設計進去的IC可不可以驅動。應該說我這邊收到的訊息是follow奇美規格,包括外觀、電性等,外觀比如說刮傷、崩邊、崩角,電性比如說亮點幾顆。我認為那批貨是下腳料,是因為良率確實不好,至於是不是下腳料,我剛才一直強調我不確定來源,我也不會管來源,那是我被集團的律師約談,我當下也覺得很納悶怎麼會搞到集團律師來約談我們好幾個,所以後來我問黃志強說這什麼東西,黃志強就說看起來良率不好,是不是下腳料,我並沒有確定說這個東西就是下腳料,只是猜測,因為看起來狀況真的跟我們正常的屏不一樣,並沒有人跟我或是黃志強確定說這個東西就是下腳料,只是它良率真的是偏低,我不知道這些東西source,我們只針對東西進來有沒有符合檢驗規範,就這樣,只是看起來良率真的不是很好,品質狀況不是很好,所以才會猜測是不是下腳料。在福田保稅區要百百驗,100 %驗,並不是依照一般標準流程抽驗。在加工廠有通過電檢的,理論上是A-,有送去偏貼加工。我97年4 月1 日在香港沒電氣檢測,現場也沒有電氣檢測設備,只看外觀跟點數量。97年4 月5 日在福田保稅區電氣檢測時,黃志強不在場。我福田保稅區看到電氣檢測,就是我剛剛提的,它會加電壓電流進去,讓液晶旋轉,由人判定有沒有亮暗點,比如現在如果畫面是黑的,比如我的規格是3 顆,點出來的亮點是3 顆以內,那就算符合規格。應該說,我們不會一直盯在那裡,我們要去確認他有沒有照規格在走,不可能是我去檢,我或是黃志強1 個人也沒有能力檢那麼多東西,所以他們會有代工,我去看的福田保稅區是一堆大陸的OP、在那邊擦玻璃,在那邊電測,我們要去確認的是他們有沒有照我們的檢驗的規格跟手法去檢東西。據我之前有講,我是97年4 月2 日在香港看,後來他們請我改簽97年4 月1 日。我印象中好像有問為什麼要簽5 張,可是他們跟我講說要報關的手續就是這樣,我也不懂。李世昌當時在現場沒提供任何的技術。余宗文在裡面則是大概看一下那整個作業的手法等等的。我覺得余宗文是佰侑公司的人,是因為從電視案子起,我們每次去大陸佰侑的辦公室都是余宗翰、余宗文兩兄弟在負責幫我們載來載去跟調查代工廠。我只知道我剛去接觸32吋案子,是余宗文在幫我們follow -up,後來我進去弄19吋案子,也是余宗文負責幫我們接送,其實我這邊說老實話我認定余宗文就是佰侑公司的人,他們什麼關係我並不是那麼清楚。我剛才說的日報就是代工廠那邊做一些外觀、電測之後,它會把數據寄給佰侑的助理,裡面就是今天投入多少、產出良品多少、不良品多少、不良品項目比如說破片、刮傷或是一些電性沒有過的。這是人為用EXCEL 檔直接keyin 的(本院卷三第74頁至第108 頁背面)。綜上,證人洪宗志稱其在先進公司擔任工程師職務,先進公司組成「CELL」專案,證人洪宗志認知是被告陳柏銘職司業務開拓及協調先進公司外部事務,被告鄭錦文負責協調內部事務,被告陳柏銘指揮被告鄭錦文,被告鄭錦文再下命先進公司人員,證人洪宗志在「CELL」專案則參與驗收及技術協助。被告鄭錦文於97年3 月下旬,指派證人洪宗志前往大陸地區處理驗收事務,證人洪宗志於97年4 月1 日前2 、3 日據證人黃志強告知要驗約30萬片「CELL」,覺得數量很大,證人黃志強表示手頭另有要事,忙完會來支援,要證人洪宗志先去處理,並以電子郵件提供A-規格檢驗規範給證人洪宗志參考。證人洪宗志於97年4 月1 日抵達深圳市佰侑公司辦公室,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也都在佰侑公司辦公室,被告余宗翰寫張紙條要證人洪宗志去香港南豐工業區,證人洪宗志祇覺數量龐大,不能逐片點收,現場也欠缺設備,根本無從確認規格,祇能形式上判斷數量、外觀、尺寸等情,證人洪宗志初步確認數量30萬片以上,外觀則破片滿多,光看就覺得品質不佳,現場還有幾個員工正在包貨。證人洪宗志想到檢驗規範,覺得自己驗收時應該是祇須遵守檢驗規範,不可能是來驗收奇美公司原封包。證人洪宗志返回佰侑公司辦公室,當著被告陳柏銘、余宗翰、余宗文在場時,向鄭錦文報告前情,也無設備可供電測,被告鄭錦文卻稱有確認數量及外觀即可,之後才要拉貨到深圳市福田保稅區電測,如有不符規格之處會要求佰侑公司採購原封包補正,並要求證人洪宗志當場簽署驗收報告,證人洪宗志急忙去電連絡證人黃志強反映前情,要證人黃志強快來等語,證人黃志強表示其也無法決定,要證人洪宗志聽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指示,手頭事忙完就趕過來等語,證人洪宗志當下認知是還沒確認規格,也不敢簽驗收報告,但想這或許是「特採」吧,只得配合指示,當著被告鄭錦文、陳柏銘、余宗翰、余宗文的面簽署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驗收報告。被告陳柏銘、鄭錦文還說要拿給李世昌簽驗收報告,證人洪宗志在香港南豐工業區也沒看到李世昌,更不清楚為什麼李世昌可以簽先進公司驗收報告,後來在驗收報告上竟也看到李世昌簽名,祇覺好笑。被告余宗文於97年4 月3 日駕車搭載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前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佰侑公司之協力廠商,從棧板粗估數量應有10幾萬片,被告陳柏銘有指派李世昌為技術總監,指示證人黃志強、洪宗志都要聽李世昌指示,期間被告余宗文在旁走動、觀看。證人洪宗志於驗收過程中都有向被告余宗文反映問題。證人洪宗志、黃志強於97年4 月5 日簽署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有關「Pre-Module」驗收報告,但證人洪宗志其實不曉得什麼是「Pre-Module」,還以為「Pre-Module」就是「CELL」,又想到97年4 月1 日沒有設備電檢,97年4 月5 日有設備電檢了,還以為「Pre-Module」是有電檢「CELL」。實則該批「CELL」在福田保稅區期間,還有協力廠商之作業員在擦玻璃,有人操作設備電檢,依所謂「百百驗」逐片電檢篩選數週,人工製作EXCEL 檔並提供日報表給佰侑公司,證人黃志強、洪宗志從佰侑公司方得以了解電檢篩選之情況,證人洪宗志覺得要驗很久,果真「電檢」時間拉很長,看日報表項目有投片數、產出數、不良品數等,但就是沒有寫規格,不曉得究竟是以何種規格電檢,證人洪宗志認為應當是要篩選出A-規格「CELL」,惟逐日得出良率也只有5 成至8 成不等,另破屏數超過1 成,並有向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反映良率不佳之事實,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祇稱會要求佰侑公司採購原封包補正。證人洪宗志驗收期間不曾看到有出現奇美公司或群創公司等大廠原封包,也沒看到有保證卡或其他書面證明。證人洪宗志私下問證人黃志強,公司怎麼搞來那麼多良率不好的東西?證人黃志強後來稱這些好像是下腳料,奇美公司其實沒有A-規格,所謂A-規格,其實就是下腳料。證人洪宗志也判斷該批「CELL」是下腳料,因為從外觀、設備電檢來看品質確實不好,不是正常的面板,價格不一定多少,應該是秤斤賣。證人洪宗志得知船井公司拒絕採購該批「CELL」,據證人黃志強稱被告陳柏銘在檢討會議期間曾表示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是船井公司高層私生子,可以負責處理規格及良率問題。證人洪宗志其後了解還是發生換客戶不順利及應收帳款回收問題。證人洪宗志於97年4 月至9 月間另有出差監督協力廠商偏貼等情。再者,質之證人洪宗志證述有關①其於97年4 月5 日簽署不實驗收報告緣由部分:「(今天買主要買東西,只要確認那個東西是他要的規格即可,譬如看檢驗報告,而供應商在製造或檢測的過程,買主不一定要管,是否如此?)對」,「(97年4 月5 日你去到福田保稅區現場的目的是要驗收,而你驗收是要確認交到你們手上的這批貨是符合你剛才講的follow奇美的規格,是否如此?)對」,「(【提示98年他字第2196號卷第206 頁並告以要旨】以此份97年4 月5 日的驗收報告來說,驗收結果寫「1.數量:100000pcs 、2.等級A-無誤、3.外觀檢驗無誤、4.包裝外觀檢驗無誤」,是否代表你去現場看過了以後,你去驗收的結果是這4 項都符合,你因此才在驗收人上簽了你的名字?)是。但是我們數量沒辦法確認」,「(所以你確定現場那10萬片都是等級A-無誤、外觀檢驗無誤、包裝外觀檢驗無誤嗎?)我沒有看完」,「(那你怎麼可以簽名表示這些都無誤?)因為…(尷尬笑)我確實沒有看完,但是我們那時候得到的訊息是說他們要驗收,叫我們先簽」,「(為什麼?)他是講押匯,可是其實我不懂押匯是什麼意思。所以我們依照這樣的良率判定10萬片是OK的」,「(所以你簽此份97年4 月5 日的驗收報告時,其實這4 項並不是全然都符合的,你沒有看完,但是因為陳柏銘、鄭錦文他們要求你簽名,所以你就簽了?)是」(本院卷三第101 頁背面至第102 頁)。是在深圳福田保稅區,雖有「CELL」10萬片,但投片經電檢設備以A-規格逐一挑選,結果日報表顯示良率僅5 成至7 成,根本不符97年4 月5 日驗收報告所載規格「1.數量:100000pcs 、2.等級A-無誤、3.外觀檢驗無誤、4.包裝外觀檢驗無誤」要件,惟其因服從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之要求,簽署驗收報告,以順利押匯。②驗收標準為奇美原封包或奇美規格部分:「(【提示98年他字第2196號卷第207 頁至第211 頁並告以要旨】這5 份97年4 月1 日的驗收報告都是你親簽的)是」,「(驗收報告上面CMO 是什麼意思?)以我的認知是follow奇美CMO 的規格」,「(為什麼不是就是奇美CMO 出廠的貨,而是只要follow奇美CMO 的規格?)可是沒有包裝,也沒有奇美原廠出貨的出貨報告,我們不能判定它是奇美出廠的貨,我得到的訊息是要follow這份規格」,「(還是因為你在現場既沒有看到奇美公司的出廠證明,也沒看到奇美公司的保證書,也沒看到奇美公司相關的出廠資料,所以你自己覺得那應該不是奇美出品的東西,而只是follow奇美的規格?)沒有人跟我講說要follow奇美的規格,就是我當下收到的訊息是有300K、30萬片的東西要驗,我說那是什麼東西的規格,總要跟我講,所以我的主管黃志強有丟1 份奇美的檢驗規範,那就是follow這個檢驗規範去驗,但是我們不會知道那批貨的來源是哪裡」,「(所以你從頭到尾驗完的結果,你一直覺得那不是奇美出廠的貨,而只是follow奇美的規格?)是」,「(這是不是也是因為,一來在你出發之前丟給你的就是奇美的檢驗規範,再加上你到了現場也沒看到奇美公司出具的任何出廠證明、保證書等等,所以你就覺得那應該不是奇美公司出廠的貨,而是follow奇美的規格而已?)是」(本院卷三第102 頁及該頁背面)。是證人洪宗志在香港南豐工業區或深圳福田保稅區所見「CELL」在外觀上不具奇美原廠包裝,在文件上欠缺奇美公司出廠證明或保證卡等書面證明,與奇美公司原封包理應有之情況相去甚遠,在客觀條件上無從認為奇美公司原封包,又來源不詳,祇當作自己是以奇美公司檢驗規範來驗收。③其簽署不實之97年4 月1 日及同年月2 日驗收報告緣由之部分:「(【提示98年他字第2196號卷第207 頁至第211 頁並告以要旨】這5 張的驗收報告,既然在驗收結果欄都有記載這些內容,你也簽名了,理論上就代表當時你在97年4 月2 日驗收時有這麼多片,而且這麼多片都符合第2 點到第5 點的規定,是否如此?)是」,「(但97年4 月1 日當時你在香港看的時候,現場也沒有電氣檢測設備,為什麼你能確定這5 張驗收報告上記載的這些數量都是『2.等級A-無誤』?)當下我沒辦法確定是A-」,「(那你當時能夠確定這5 張驗收報告上所記載的這些數量都是『3.外觀檢驗無誤』嗎?)是,但是電性沒有辦法檢」,「(既然電性都沒有檢驗,你為什麼會在這5 張97年4 月1 日的驗收報告上面簽名?)就是我一直提的,我點完數量、看完外觀,回來的當下我有跟主管提說我沒辦法做電測,我也不確定是不是A-,但是後來主管他們說這個就是先簽吧,我這邊說的主管就是陳柏銘跟鄭錦文,然後黃志強就說那你就看陳柏銘跟鄭錦文的旨意吧」,「(你有無想過再往公司更高層的人士去問一下?)我的層級沒辦法到那裡,我們只能聽team leader,就是陳柏銘跟鄭錦文兩位」(本院卷三第103 頁至第104 頁)。是在香港南豐工業區,因無電檢設備,根本無從抽驗30萬片「CELL」符合A-規格,其猶簽署認可檢驗報告,亦因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之要求而簽。④其不簽署97年6 月10日及同年月18日驗收報告緣由之部分:「(【提示98年他字第2196號卷第204 頁至第205 頁並告以要旨】97年6 月10日、97年6 月18日這兩份驗收報告你是否曾經也被要求在上面簽名,只是最後你沒有簽?)對」,「(【提示99年偵字第5614號卷二第9 頁倒數12行以下開始並告以要旨】偵訊中你也回答『6 月10日跟6 月18日這2 份是鄭錦文把我及黃志強叫去總經理祕書辦公室補簽,但我記得覺得怪怪的所以我沒有簽,我就跟黃志強說我不想簽,他是我的老闆他要扛,4 月5 日那1 份是我在深圳時就簽了,也是陳柏銘及鄭錦文他們叫我簽的』所述是否實在?)是」,「(為什麼97年6 月10日、97年6 月18日那兩張驗收報告你覺得怪怪的?)因為我第1 個沒辦法確認它的電性,又整個我並沒有跟完,我不知道到底確切數量是多少,其他我沒有看到的我不想去簽,所以當下我有跟黃志強說這個我不想簽」,「(如果97年6 月10日、97年6 月18日這2 次你都敢拒絕簽名,為什麼之前的97年4 月1 日及5 日的6 張驗收報告你沒有拒絕簽名,既然沒有做電氣檢測,你也沒有整個流程都跟完?)因為就是前面簽了我覺得有點問題,所以後面我才發現好像跟我的認知不一樣,後面我就不太敢簽了」,「(你為什麼沒有想說再往上一級跟副總或是總經理報告?)沒有想到,只是知道要跟直屬長官報告。我有跟黃志強講說我沒有看完整個全部的驗收過程,那前面已經簽的,其實我也覺得有問題,後續又要叫我簽,我是直接跟黃志強說我拒絕,黃志強也沒有說一定要簽,就變成說,因為黃志強是我老闆,黃志強就說好吧,那只能由他來代簽」(本院卷三第104 頁至第105 頁)。是被告鄭錦文又叫證人黃志強、洪宗志進總經理秘書辦公室,指示其等簽署97年6 月10日及同年月18日驗收報告,其終於覺得本件「CELL」驗收過程問題太多,過於異常,不符其認知應有之驗收狀況,也不能確認97年6 月10日及同年月18日驗收報告內容是否符實,實在不敢再簽,此時找不到人員願意簽驗收報告驗收人員欄位,證人黃志強服從命令,只得兼驗收人員及驗收主管,簽署完成驗收報告。⑤其所稱「Pre-Module」意義之部分:「(你剛才有說過97年4 月5 日的『「Pre-Module』你並不是很了解,你覺得可能是97年4 月1 日驗收的經過電氣檢測完以後的CELL?)是」,「(既然不了解,為什麼你會認為可能是如此?)因為我有問,印象中是問鄭錦文還是陳柏銘,不是很確定,說『Pre-Module』就是這個CELL這個東西叫做『Pre-Module』,就是我看的這個玻璃叫做」,「(你是說你是97年4 月1 日看到的玻璃,還是97年4 月5 日看到的玻璃叫做『Pre-Module』?)97年4 月5 日看到的,就是開始檢驗之後的玻璃,因為其實我對「Pre-Module」這個名詞也很疑惑什麼叫做「Pre-Module」」,「(那你知道你97年4 月5 日看到的玻璃是什麼嗎?)叫做CELL」,「(因為97年4 月5 日在現場有一些電氣檢測的設備正在做電氣檢測,所以你就覺得97年4 月5 日看到的那些經過電氣檢測的CELL叫做『Pre-Module』?)對,已經做完電性檢測可以出貨的東西」(本院卷三第108 頁背面至第109 頁)。是其不解「Pre-Module」意義,誤經電檢設備挑選者為「Pre-Module」,實其所見「Pre-Module」仍為「CELL」。⑥其所稱「特採」意義部分:「(特採的全名為何?)就叫特採,waive 」,「(不論別的公司,先進公司在本案發生當時,特採的正常程序應該如何運作?)我不是很清楚先進公司的」,「(你剛才一直講特採程序可以先驗收,之後再來處理品質的問題,是否如此?)是」,「(你既然不知道先進公司的特採程序,你怎麼知道先進公司本身的特採是可以先驗收之後再來處理品質的問題?)所以我當下覺得其實我沒有測到電性是A-規,我是覺得要簽驗收報告其實有點難,所以我請示的結果是說就是先拉進去,因為要押匯,有押匯的問題,其實我對押匯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說東西拉進去,會在福田保稅區重新再電測1 次」,「(據你所知,在你任職先進公司當時,先進公司的特採程序可以在不知道貨的等級是不是A-或是什麼的狀況之下,一開始的驗收報告就可以直接寫上去等級是A-無誤嗎?還是應該在特採的程序在跑的時候,驗收報告上先不要寫等級,因為等級根本就還沒驗?)其實不應該要把等級寫上去。正常是要等級寫上去,然後要標註未經電測等級無法判定,我說我所了解的特採,不是指先進公司的特採,應該是要把等級寫上去,但是後面要備註說等級無法判定,待上線或經過電測確認」,「(如果這個案子之後有補上1 個品質檢測的內容的話,你之前的驗收報告就沒有問題嗎?)是。如有特採,這點還要有加註說明說電性無法測試,所以要特採,要等實際上在測的時候的數量為準」,「(為什麼你當時不跟他們說要把這些驗收報告加註特採以及你所說的這些文字?)我當時確實沒有想到。不過因為我有疑慮,所以我有請示主管」等語(本院卷三第110 頁背面至第111 頁背面)。是證人洪宗志在先進公司並非擔任採購職務,也不了解先進公司採購流程,當下直覺並沒有想到特採,又感到難以簽署驗收報告,祇事後想到該批「CELL」不符規格,若真要採購,推測也只能特採,但縱特採,也應當在驗收報告上註明當下不能判斷等級待驗等文句,不應認符A-規格等情。 6.證人曹治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本件「OPEN CELL 」案,詹世雄是有跟我說有可能的買家,但沒下訂單來買,只是口述而已。我忘了詹世雄跟我講買家是誰,詹世雄跟我講的比較虛,我個人認為比較虛,是外國公司,不是臺灣公司,所以我記不太清楚。我那時候是法人派的董事長,基本上先進公司是做上游,不是下游的垂直整合,所以詹世雄提的跟公司原來的營運策略方針是不一樣的,詹世雄是總經理兼執行長,我是跟詹世雄講,如果你要做這個事情,你就要背書,成敗責任你負。後來這個案子要付款,我不在國內,我的祕書打電話通知我說這件事情,我就說如果詹總有切結書說成敗責任他都負,我們再蓋章付款。詹世雄因此簽了張切結書給公司。我只是說照公司營運的策略方針來講,這個產品規劃是有不一樣,做決定的人要自行負責。我沒有質疑這個案子的真實性,但是我不確定這個案子會對公司帶來利益或損害,因為它不是先進公司原有的業務,你要做新的業務,就要自己承擔所有的風險,所以我才叫詹世雄寫切結書。之後我是有跟詹世雄、陳柏銘談過,我希望說,出了這個事情,公司的立場就是你要把錢追回來,如果沒有錢追回來就是把貨追回來保全,所以我是有請詹世雄趕快把這個事情處理掉,那時候客戶已經一變再變,我也覺得很奇怪,我說不管怎麼樣你原來講的有訂單的,你應該趕快把這個訂單落實,不要做庫存,不然的話就是想辦法把貨拿回來做保全。我記得已經到最後了,11、12月吧,詹世雄簽了切結書以後至少有5 、6 個月以上,很久了,我就一直問他為什麼沒有收回來。這中間5 、6 個月,詹世雄有跟我講說他會去追,譬如去新加坡或是哪,我說好,那你就去追,儘量把錢追回來。但詹世雄沒有跟我談到案子目前進行到什麼狀況,譬如說要押匯,加工,或客戶變動那麼細。我不知道先進公司付款方式是現金還是信用狀,我只是法人代表,只是他們要付錢要用我的大小章,支付的方式要問財務才知道。大章不在我這,小章在我這,要用到我的小章,我才會請詹世雄寫切結書,但我也不在國內,財務也不是報告給我的。應該說小章在我祕書那裡,他們要用印,祕書要通知我,我說可以,祕書才會用印,財務會去找祕書用印,我並不知道財務是開信用狀還是現金還是什麼。據本院卷一第271 頁、第272 頁、第273 頁、第277 頁、第278 頁、第281 頁、第282 頁、第283 頁、第287 頁、第288 頁這些文件上蓋的小章,都是祕書保管的那顆小章。據本院卷二第10頁、第11頁、第15頁、第20頁、第21頁、第25頁、第30頁、第31頁、第35頁、第40頁、第41頁、第47頁、第48頁、第52頁、第57頁、第58頁、第66頁、第67頁、第72頁、第73頁、第74頁、第85頁、第86頁、第89頁、第90頁,上面的小章都是祕書保管的那顆小章。我原來是3 家公司的董事長,我辦公室並不在先進公司,我跟我的祕書的辦公室是在沛鑫半導體公司,現在改名為京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晶鼎能源)。先進公司的人要用印,先進公司財務來找我的祕書,我祕書會問我可不可以用,我的祕書沒有兼任先進公司職務,完全不相關。我不確定是我同意了以後,我的祕書把印章給了先進的財務拿回去先進蓋,還是先進的財務把文件拿來給我的祕書蓋。我並不知道蓋了這麼多,我的認知是說,好,你要付款要蓋我的小章,那我同意,就這樣子,我剛才看了也覺得怎麼會有那麼多章。我在一般的用印流程上會大概知道用印的目的。但不見得會去管那麼細,祕書可能問說董事長同不同意,我說你只要看到切結書,我就同意,之後蓋了那麼多章,就沒有管那麼細。2196號他卷第373 頁用印申請單,左下方董事長欄是我的簽名,我簽名時候就是上面日期4 月2 日。祕書給我簽的時候,並沒有把要蓋的什麼東西傳給我看,我的祕書只是告訴我說有承諾書了,我說好,就簽用印申請單,之後就是下面執行單位在弄。應該說,基本上,規定是要用印,應該都要有用印申請單,但我不確定是不是百分百執行。基本上要有用印申請單,祕書才會蓋。我之後會跟集團投資主的人報告逾期未收這個事,因為這是屬於集團的投資。我報告給集團中央財務莊宏仁。應該是逾期未收之後,我問錢為什麼沒有進來,我也會向上面的中央財務說有這件事情,因為每個月會有1 個月結報表,鴻海集團的中央財務也會看到逾收款,他也會問。259 號偵卷第125 頁擔保書,就是我要詹世雄寫的切結書。259 號偵卷第126 頁98年1 月信託契約,這個是因為鴻海集團已經下來干涉了,為了保全,所以我才會跟詹世雄說你原來簽的擔保書,我們要做保全,必須把股票或什麼東西做擔保。這個案子應收帳款最後應該是沒收到。後來鴻海的中央財務就接手來處理。應該這樣講,晶鼎LED 的營業額可能占不到10%,我們當初是希望能跟上游結盟,晶鼎是做下游產品的,才會去投資先進。先進公司原來做的是LED ,現在公司營運方針不一樣,我認為如果詹世雄執意要做,因為我是法人派的,我的立場可能是保守的,我覺得公司穩定成長就好了。這筆交易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客戶、產品這些細節。我不知道有客戶到先進公司簽約。船井都是在之後了,應收帳款沒有收回來以後才跟我報告的。我知道詹世雄要去買面板,倒不曉得買什麼規格、多少錢、賣給誰,在我來講,我知道詹世雄要買玻璃,先進自己也做LED ,詹世雄把LED 加玻璃變成1 個模組,就多1 個業務,可是後來詹世雄又跟我講說可能可以包成整個電視,做了模組還可以做成電視,營業額會更高,這是我所知道的。那採購的面板的規格、價格、尺寸、解析度那些,我都不清楚。基本上,詹世雄就是大概講採購金額多大、營業額大概多大、利潤有多少,就這樣而已。我也沒看過任何的契約或文件。以集團來講,我們只是投資先進公司,不是去管先進公司大小事,鴻海集團有集團的規定,可能200 萬臺幣就要郭臺銘簽字了,可是在先進可能不需要。我也不清楚先進內部怎麼跑流程,也不管到公司營運,所以我不會去看這些,我其實就是每個月看公司的財務報表這樣。我沒有印象詹世雄有說要保密,好像沒有特別提。我根本不管這種跟誰買了什麼、賣了什麼,就是看每月每季的財務報告。一般商場上,大筆的交易都會有備忘錄或是合約,letter of intent或者是agreement 。一般公司發展新業務,也不一定會要保密,如果外洩對公司是好的,那當然就要外洩。我知道先進公司有規定多少金額以上的採購一定要經過我的簽核。但是我不記得規定是什麼。我不曉得本件「OPEN CELL 」專案除了詹世雄外還有誰在負責。陳柏銘是到了追款時,詹世雄才跟我說陳柏銘也是關係人之一,我才要求跟陳柏銘見面,問說錢怎麼樣追回來,所以我認識陳柏銘可能也是10月了。跟我報告或提到這個專案內容的人,就只有詹世雄,還有財務長謝國雄。我知道余宗翰、余宗文跟鄭錦文都已經是鴻海財務進來調查,把這些資料查給我看,我才知道原來還有這3 個人。我原來就是屬於鴻海集團,我要跟集團報告,但是謝國雄原來不是在集團內任職,只是集團推薦去先進公司。我連先進公司的副總名字都不記得,因為我不會去跟這些人談。我的對口就是詹世雄,後來就是財務長謝國雄。據2196號他卷第372 頁擔保書,我跟詹世雄沒有面對面,在之前我有跟詹世雄談過如果你執意要做這個事情,那你就要負全責,付款時我不在國內,我的祕書打電話給我,我說如果詹世雄不負責,這個錢是不能付的,詹世雄如果簽了擔保書了,我才同意。所以這個擔保書是詹世雄簽了,包括用印申請書,祕書傳真到海外給我,我看了這個擔保書,才簽了用印申請書,再掃瞄傳回來。詹世雄97年4 月2 日之前跟我談這個案子時,我跟詹世雄說如果你執意要這麼做,你就負全責,大概我是這個意思,負全責就是公司萬一有財務的損失或等等一些損失,你要負全責,就是通通填補公司的損失,要去扛所有的事情。據2196號他卷第373 頁用印申請單用途欄寫「提供BAE YOW 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提示L/C 保證承兌銀行文件用印」特別寫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我授權範圍應該就只有「提供BAE YOW 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提示L/C 保證承兌銀行文件用印」其他銀行不在此內。我在97年4 月2 日簽名前跟詹世雄提到說如果他執意要做這個業務,他要負全責,詹世雄回應好像說好,就是去做。除了本案以外,我不曾要求詹世雄其他交易案要負虧損責任,因為這1 筆金額實在太大了,然後又不是正常採購,正常採購就是說比如他原來買料是跟晶電,每個月就固定買那些量的晶片,那金額也不小,我也不會提這個特別的要求。在我記憶中詹世雄好像有2 個講法,不記得是哪種,1 個是市面上很缺貨,1 個是特殊的貨,我舉個例,做面板會這樣子,假設客戶訂100 萬片,可是投產不會只做100 萬片,可能會做105 萬片,100 萬片交了還剩5 萬片,照良率淘汰以後可能剩3 萬多片,就用比較便宜的價格去賣,變成奇貨可居,另外1 個講法就是市面上很缺貨。我4 月份簽用印申請書,之後看到財務報表逾期沒收款,我就會跟詹世雄說「你不是說這個錢應該要進來嗎」,如果我沒記錯,詹世雄可能跟我說客戶是說晚1 個月再付,我說好,就再等,可是等1 個月後又沒有,詹世雄才開始來談客戶有變,就開始有這些疑問出來,我才會去問細節,之前詹世雄都沒有跟我提到交易案的細節了。詹世雄對於簽信託契約倒沒有反彈,我覺得詹世雄只是無奈,也沒有什麼抗爭。詹世雄一開始講這個「CELL」的特殊性時,他不會講說1 片單價什麼,他大概就說我們買這樣一批貨,然後經過加工以後,然後出貨,利潤大概有多少。詹世雄這份擔保書。我記得很清楚,我人不在國內,我記得基本上問祕書,祕書說有,我可能就打開看一下,看詹世雄簽字了,我就簽字了,然後到旅館的商務中心請人掃瞄傳真回去,所以我不會去看到裡面那麼細。我不記得詹世雄有沒有跟我提過船井。其實沒有異常的話,詹世雄不會來跟我講,而且交易內容太細了,詹世雄也不會來跟我講。詹世雄從新加坡出差回來後,有提到他們有找到能購買這批CELL的買家,我說好啊,我只要把錢收回來就好了。我的記憶裡面詹世雄之前都是口頭,沒看過書面。詹世雄是專業經理人,我並不是,我基本上就是聽,看財報,我不會去管那麼細的,管那麼細我就變CEO 了,董事長其實是董事會的代表,公司的運作也有好幾種,你看有公司是董事長兼總經理,他就全部抓,大權在握,我們這種董事會裡面推派的董事長,公司的營運、狀況、決策等等,基本上不會去問那麼細,每件事都要你把證明拿給我看,那就不要總經理了也不要執行長了等語(本院卷三第177 頁至第199 頁背面)。綜上,證人曹治中因泛鴻海集團投資先進公司而受指派在先進公司擔任董事長乙職,但經常不在先進公司,多半從財務報表了解狀況,非事必躬親,也非每事過問,證人曹治中於97年4 月2 日前某日聽取被告詹世雄報告,得知先進公司有意將LED 搭面板,甚至製成電視整機,從中獲利,但顧慮先進公司原專注在LED 產業上游零組件生產事業,此舉已插足下游應用面,並不在先進公司本業範圍內,乃基於保守之心態,告知被告詹世雄如果執意要做,將來若計畫失敗,須為此全責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證人曹治中除本案外不曾要求被告詹世雄擔保負責,復於同年4 月2 日收到被告詹世雄簽署之擔保書,及先進公司用印申請單,得悉被告詹世雄願意擔保負責,便在用印申請單簽名、掃描、回傳,由秘書在相關文件上用印,並不了解交易客戶、供應商、單價及付款方式或加工作業等詳細情況。證人曹治中其後因先進公司無從回收應收帳款,才得知客戶或為船井公司但一變再變,又先進公司承辦人有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及供應商佰侑公司人員有被告余宗翰、余宗文等人,而證人曹治中用印範圍應有逾越用印申請單用途欄「提供BAE YOW 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提示L/C 保證承兌銀行文件用印」等情。證人曹治中於98年1 月間要求被告詹世雄簽信託契約書,被告詹世雄並沒有任何反彈,便簽署並提供一己持股擔保損害。按其商業經驗,大額交易勢必簽署契約、意向書、議定書等書面文件以明彼此法律關係之情形。 7.證人謝國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96年的9 月還是10月被鴻海指派到先進擔任財務長。據463 號訴卷二第233 頁背面第16行至第18行,我答「我是96年9 月份進先進開發,我在同年11、12月間,就核決權限跟稽核討論說要改,草稿也改完了,就往上送給總經理詹世雄,但是都沒有下文」。我就是往上送給詹世雄,後續我財務長不能去干涉總經理。據463 號訴卷二第233 頁倒數第10行以下,訴訟代理人問「所以公司會把貨款出給佰侑,是因為有授權管理辦法,經過總經理核決就可以了?」我答「是,整個權限是在詹世雄身上。」。據2196號卷第369 頁至第370 頁財務會計核決權限表,修訂日期是96年10月5 日。其中資金調度、各銀行帳戶轉撥、單筆5000萬元以下,最後的核決權限是總經理。單筆5000萬1 元以上是到董事長。我對於「CELL」案很模糊了。這件金額上億。我曾經跟詹世雄一起去找曹治中說要做這個案子,我沒有印象詹世雄說面板欠缺,想找一些低規的面板來做做看。我就是去跟著去向董事長申請,然後錢收不回來,變成我一直在追詹世雄錢要趕快收回來。我後來才知道陳柏銘、鄭錦文參與,完全不認識余宗翰、余宗文。我進去鴻海集團2 天、3 天,我到土城幾天,他們就指派我到先進公司擔任財務長,我進鴻海之前,就知道之後會被派到先進公司去擔任財務長。我不止是先進公司,還有兼苗栗正達國際光電公司董事,他們還有說陸陸續續要投資,我要繼續來幫忙看這些轉投資的公司。我專長財務,但是在管理公司收購合併這塊。我90%的時間都在先進公司。我只記得「OPENCELL」交易案是2008年金融風暴之前。我記得是說有1 個日本公司買主,船井公司,有生意要做,所以要去買批東西。有講買什麼東西,沒有講說要跟誰買,中間有提到說要去跟奇美買,但是要買什麼我不記得了,我知道要買面板,尺寸、規格那麼細,我已經沒辦法記得詹世雄有沒有講。我已經不記得總金額,也不記得詹世雄有沒有講在市面上很缺。我感到這筆交易的金額很大對公司來講那是1 個很大的金額。我就說要到董事長那邊去找董事長談。(思索)曹治中沒有馬上答應,只有幫忙在想,曹治中對風險提出疑問,也有幫忙想疑問是什麼,至於提什麼疑問我不記得了。詹世雄一直在說服董事長要做這個生意。據463 號訴卷二第233 頁第1 行至第4 行,訴訟代理人問「系爭採購對象及採購的價格是如何決定的?」我答「全部是總經理詹世雄決定的。」實在。據463 號訴卷二第233 頁第17行至第21行,我答「有。當時我有跟詹世雄講這個案子很大,要跟董事長曹治中報告。詹世雄知道我是鴻海派進去的,他有跟我講過有1 個案子金額比較大,雖然是在總經理可以決定的權限,但是他知道我會去跟董事長講,所以我就請他自己先去跟董事長溝通。」在我剛看到那個權限表之前,我都還一直認為這個交易案是總經理自己可以決定的權限內。據2196號他卷第373 頁用印申請書,董事長的欄位是曹治中親簽的。這張用印申請單上有用途欄提到「提供BAE YOW 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提示L/C 保證承兌銀行文件用印」,所以這張用印申請單蓋章生效,是只能用在跟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之間的L/C 保證承兌銀行文件用印而已。如果不是上海銀行也可以用印,不用再填1 份新的用印申請單。內部不會規定到那麼細,這個用印申請單重點擺在「保證承兌銀行文件」上面的用印而已。據463 號訴卷二第232 頁倒數第10行以下,我當時說「我沒有審核,那是總經理的權限,我只是負責財務,就是按照內部批審過的單據,我照著那個單據去付款,單價多少不是我的權限」。正確。所謂「內部批審過的單據」是指請購單或採購單。我也在懷疑鴻海集團請我擔任先進公司的財務長,能夠發揮的制衡機制在哪裡。因為我做財務長時的權限受限,沒有扮演到積極的角色,我當時就有這樣子的感覺,所以2009年1 月份鴻海集團就叫我自動辭職,我就辭職了。鴻海集團投資後,請人到先進公司擔任高階職位的就只有我跟曹治中。曹治中擔任別家公司董事長,也不是每天到先進公司辦公,我雖然90%的時間都在先進公司,但能發揮有限,是沒有達成鴻海集團當初制衡目的。我進駐先進公司後,曾經詹世雄要去靠近竹東租舊工廠,把一些新的設備、新發展的業務的工廠要設在那邊,我就有委婉地跟詹世雄講了,也有請鴻海的財務黃先生去那邊看,但也沒辦法阻止詹世雄去做這件事情,所以我就一直覺得完全沒辦法去跟總經理做平衡,詹世雄是個很開創型的業主(笑),設工廠這件事是在該「OPEN CELL 」交易案前,詹世雄做決策常常就是1 個冒險型、開創型的總經理。我知道鴻海是最大的股東,但是有沒有超過50%我不記得。但這個收購合併案並沒有很清楚談到要併系統還是要併團隊,如果你是要併製造平臺跟這個業務單位,管理辦法就變成這個總經理在未來6 個月到1 年的過程,你要讓他變成沒有職能,或隨時可替代,你要去做制度,把process 做起來,我只要把平臺跟客戶接收下來就可以繼續往下經營,這個總經理在不在都沒關係。可是先進公司,那時候判斷是詹世雄這個總經理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不論鴻海的投資單位或財務單位都沒有很清楚地指示說這個收購合併案的目的在哪,方法是什麼。詹世雄又是個創業型的總經理,他從零把先進公司捏出來,就非常地衝,只是併購之後他要學著做總經理,做個專業經理人,所以我那時候看到詹世雄是1 個非常難駕馭的總經理(笑),就是像創業主一樣的總經理,他這個角色沒有調適過來。技術、客戶也都在他身上,他對市場也有他的看法。據5614號偵卷二第109 頁「請訂購及款項支付核決權限表」,費用支付欄下面應付憑單(支付性質含採原物料、設備及商品採購及開狀申請)下面有1 個「原物料、加工費、設備類100 萬1 以上」部分,核決權限只有到總經理。也適用本件「OPEN CELL 」的採購案。據2196號他卷第369 頁、5614號偵卷二第109 頁這2 份核決權限表,適用上會有重疊,這兩者間有定義上不清的地方。財務單位在審核時應該是看2196號他卷第369 頁,採購單位是看5614號偵卷二第109 頁,我現在才看出來這兩個系統設計上有重疊的地方,這個案子是買原物料,兩者其實都是貨款。2196號他卷第369 頁權限表,不是我建立的,我一進去就是按照這個,但我沒有確切核對它的日期。據2196號他卷第373 頁97年4 月2 日先進公司蓋用印信申請單上,有我的簽名在「會簽其他相關部門主管」欄。如果沒有曹治中的簽名,我不會蓋先進公司的大章。這算是異常的交易了,因為金額大到那種程度,我覺得要讓曹治中知道。從這兩份核決權限表,可以說5614號偵卷二第109 頁是關於採購部門的核決權限表,換句話說,採購金額在100 萬以上的時候,都是最高到總經理核准就可以。付款部分,就看2196號他卷第369 頁的核決權限表,所以採購到總經理就可以了,付錢在5000萬以上就要到董事長。這兩張核決權限表其實是不同的,1 個是採購部門的核決權限表,1 個是財務部門的核決權限表。我之後追著總經理詹世雄去追這個錢回來,我知道詹世雄也有去追。我當時不清楚,可是後來一年多後我再回想,我覺得這個交易後面變成沒辦法走,是因為金融風暴,這是我離開先進公司1 年多之後,我回想的,我的想法是金融風暴時,工廠放無薪假,很多電子產品的市場都沒有交易,價格跌得一塌糊塗。我不記得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有過幾次交易,那些都太細節了。我的印象中是這個案子並沒有經過一般日常的採購單位,是總經理室出來的,信用狀也是總經理室處理的。我不知道本件「OPENCELL」交易案曾經有出現過1 張9 美元的報價單,我只知道要買面板。但不知道是什麼規格的面板,我也不懂面板,先進公司是做LED 的,不是做面板的。總經理有提過是奇美的面板,我不記得是跟哪家公司買。我離開以後1 年多回想這個交易案會變成這樣,之所以想是金融風暴,是因為買方不見了。金融風暴只是我自己想的,所以那句話我不能講,我是在1 年多之後想說金融風暴對整個行業都影響很大等語(本院卷三第200 頁背面至第216 頁)。綜上,證人謝國雄因泛鴻海集團投資先進公司而任命其擔任先進公司財務長,被告詹世雄一手創辦先進公司,仍大權在握,又有主見、有技術、有客戶,極難駕馭,是屬開創型、冒險型、積極進取型之事業主,證人謝國雄在職期間根本起不了任何制衡之作用。該「CELL」交易案,交易金額對於先進公司來說很大,證人謝國雄知先進公司要向不詳供應商購買奇美面板,客戶應為船井公司,採購流程跳脫先進公司常規,率由總經理室處理。證人謝國雄曾陪同被告詹世雄向證人曹治中說明,被告詹世雄一味鼓吹先進公司該做這次生意,證人曹治中當下沒有答應被告詹世雄。按先進公司請訂購及款項支付核決權限表,採購部分,祇須被告詹世雄簽核;按先進公司財務會計核決權限表,付款部分,足須證人曹治中簽核。證人謝國雄認為證人曹治中簽名之用印申請單用途欄雖註明「提供BAE YOW 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提示L/C 保證承兌銀行文件用印」等語,但重點在「保證承兌銀行文件」,應仍可憑該用印申請單,前往上海銀行以外其他往來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證人謝國雄因此依照證人曹治中簽署之該用印申請單、被告詹世雄簽核之請購單、採購單等文件,完成付款流程。證人謝國雄其後因無從回收應收帳款,要求被告詹世雄盡速追款但仍無功,後遭究責離職之情形。 8.證人即共同被告鄭錦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96年從會計部門轉到總經理室,97年1 月份開始擔任特別助理,我是TV專案其中1 個負責人,裡面還有陳柏銘,工程部黃志強、洪宗志、賴姓工程師,還有王郁蓮、李素雲。我負責本件19吋面板的採購專案部分。19吋面板的採購案不是TV專案。TV專案是指32吋電視、19吋的monitor ,總共有3 個案件,32吋電視第1 批是3000臺,第2 批是2000臺,全部都是賣給鉅信公司。詹世雄指派我負責19吋面板的採購案,因為我們在TV專案的時候,有透過供應商透露Q-Display 公司跟船井關係很好,船井想要重新發展電視業務,介紹認識Q-Display 公司吳正一,得到這個訊息。我當時陪陳柏銘跑這些客戶。我本身近20年來都做財會,其實對業務很陌生,總經理詹世雄給我機緣說讓我去外面看。吳正一97年2 、3 月左右來先進公司見詹世雄,第1 次來好像沒見到詹世雄,第2 次才見到詹世雄,我們有讓吳正一他們了解先進公司產品,才建立想要跟船井公司做生意的起源,透過吳正一透露出船井公司有採購面板的需求,當時面板需求很緊,奇美與友達的供應量不足,他希望透過我們公司,看有沒有機會找到切入點,跟他們做生意。我記得97年3 月間有引進Q-Display 公司跟先進公司所有幹部開會過。詹世雄之所以指派我負責本件19吋面板的採購案,是因為陳柏銘不熟悉先進公司內部程序,跨部門溝通也比較陌生,等於詹世雄及陳柏銘確定要執行時,詹世雄希望我協助陳柏銘,第1 是要簽約下來,第2 是付款需要信用狀,詹世雄也有請我協助,因為我會計背景,第3 是TV專案以來,比較熟悉這些作業的其實就是我跟陳柏銘。佰侑公司也是TV專案供應商之一。所以我就是負責協調內部、協助陳柏銘訂約、信用狀付款。還有要看著Q-Display 公司訂單履行。我要聽陳柏銘指揮。陳柏銘體制內不是我的上司,可是在專案組織裡,我不懂面板,也不懂市場,所以我只是做為陳柏銘的輔佐者,我基本上沒有主導權。我知道鉅信公司、鉅聯公司跟陳柏銘的關係。我96年加入TV專案時,第1 筆電視本來要賣給鉅聯公司,後來取消訂單,後來鉅信公司再跟先進公司買電視。據我在調查局稱,鉅信公司就是先進公司TV專案的最終銷售對象,先進公司陸續銷售19吋的背光顯示器9600臺及32吋的LED 背光顯示器5000臺,總金額700 多萬美元,鉅信公司還欠300 多萬美元。這是屬實。先進公司不直接接觸客戶,電視是詹世雄及陳柏銘發展出來的新產品,可是市場這方面,我是加入了後,才知道原來是透過陳柏銘去接觸客戶,陳柏銘指定賣到鉅信公司再轉售出去。據我在調查站說,詹世雄、陳柏銘與船井、Q-Display 在先進公司會議室簽3 方合同協議,載明面板模組是賣給Q-Display ,再由Q- Display賣給船井。這是屬實。我跟陳柏銘當窗口,Q-Display 公司負責引見船井採購董事長跟採購技術專員,由Q-Display 提出需求及引見,由我們這邊安排會議,我記得見過3 次面,到先進公司至少2 次。3 方會議時談的合作方式是要透過Q-Display 轉給船井。最終使用者是船井,Q-Display 只是經手,可能Q-Display 保留部分利,我們不清楚Q-Display 跟船井怎麼簽,Q-Display 等於是船井的採購公司。我們沒有談價格,大概有個方向,有提到規格。這跟我們的訂單差不多,都是A-或B 、B-什麼的,這我是聽他們講的,因為我不熟。基本上是以A-為主,可是他們又說A-也有等同什麼,我知道最主要的規格是A-。沒有確切說良率,不過基本上通常都要95%以上。履約保證書不是我所謂的3 方合約,這個履約保證書是在3 方合約的背景之下,我們本來請Q-Display 下訂單,但是我記得詹世雄在呈報時,高層認為如果交易沒有履行,其實風險還滿大的,所以詹世雄要我跟陳柏反應給Q-Display ,要有Q-Display 保證,所以請Q-Display 提供履約書,上面的日期其實是船井第1 次來到先進公司,提到他們需要的交貨日期及數量,所以履約保證書是基於3 方合約,3 方會議定下來交貨的日期跟片數。履約保證書交給我們之後,我們就拿回公司給詹世雄。履約保證書只有Q-Display ,因為下訂單的本來就是Q-Display ,吳正一表示日本公司在簽約時間要比較長,船井內部流程至少半個月到1 個月。我接觸余宗文,是在信義區吳正一辦公室,簽採購草約時見面,當時是余宗翰有透過電話跟我們及吳正一聯繫,裡面當然主談的是吳正一跟陳柏銘。之後再透過電話跟余宗翰提到,當場在吳正一辦公室打草約。傳給在大陸的余宗翰,余宗翰請余宗文代他來看一下草約有沒有問題。我有點忘記吳正一是參與到多深,基本上在場就是吳正一辦公室的人、陳柏銘、我及余宗文,確定草約傳過去給余宗翰時,余宗文有趕來吳正一的辦公室再確定草約,所以第1 版的草約余宗文先代他哥余宗翰簽名。我這裡說的草約就是指「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那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是在97年3 月下旬。有透過電話跟余宗翰聊到相關細節,應該是事前有準備架構,我那1 天再修改完善,我忘記一開始是誰寫的。余宗翰請余宗文過來吳正一的辦公室先跟我們談,余宗文來了問幾個問題。我們是用電話聯繫余宗翰,先跟余宗翰談,然後談得差不多,余宗文再過來,確定內容。最後余宗文同意合作的方向。我們跟余宗翰談了,還要再請余宗文過來,是因為希望能夠確定這個合作的意圖,接下來時間很緊。我不知道為什麼余宗文可以確定,這應該要余宗翰授權,要問余宗翰。余宗文來問了幾個問題,就是說余宗文有一些意見,這意見是包含這個交易額算很大、非常大,然後余宗文也有看到保固責任這一塊,其他細節我忘記了。余宗文來,就擔心這個案子金額很大,他做得出來嗎?他哥哥是不是做得出來?就說屏真的都不好買。我是接TV專案認識余宗文,我以為余宗文是佰侑的人,後來余宗文給我1 張鴻達電名片,我忘記我有沒有余宗文佰侑的名片,不過我們在大陸基本上都談佰侑,沒有談鴻達電,所以我就認為余宗文在TV專案余宗文就是他哥哥余宗翰佰侑的人,可是認識余宗文到TV專案的後期,我才知道說余宗文基本上不屬於佰侑的編制,是接案子跟余宗翰談佣金,這是余宗文跟我講的。當時余宗文到吳正一的辦公室是代他哥哥余宗翰來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草約。我當時有說我們希望一定有人來確認,而且詹世雄還要拿去往上報,沒有篤定的話其實很難進行。我不知道余宗文其實是佰侑公司登記負責人。我們跟佰侑電子郵件的聯絡窗口也是余宗文,因為我們跟余宗文聯絡習慣了,其次是因為初期余宗翰有透過余宗文來簽這個草約。所以我們都會發余宗翰、余宗文兩個人,包含後續訂單、採購單、報價單的聯繫,甚至我請王郁蓮都要cc給余宗翰、余宗文他們兩位。在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前,先進跟佰侑聯絡,沒有用e-mail,是用電話,然後陳柏銘有跟余宗翰提過這些事情。據2196號他卷第31頁、第35頁、第36頁、第39頁、第41頁、第43頁報價單,我忘記看到這些報價單是在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之前還是之後。據95號調偵卷第139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就是當時討論的草約。結果除了第6 條瑕疵擔保責任及第7 條Panel 庫存以外,都達成協議。據2196號他卷第350 頁「切結保證書」,之後就「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7 條的問題,有另簽「切結保證書」。余宗文在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時有保留這2 條,說必須跟余宗翰談。所以我97年4 月1 日到深圳,把這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帶過去請余宗翰簽。余宗翰當初在電話上也有保留這個第6 、7 條,說希望再跟陳柏銘及我詳談,所以97年4 月1 日到了深圳辦公室,有針對這2 條跟余宗翰談。余宗翰說這個風險太大,陳柏銘跟余宗翰保證說,只要你買原封包,有任何的風險,他會扛,所以才會簽「切結保證書」。我們討論「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時,有討論面板規格及價格,基本上是確定買19吋W/A-,我記得還有B CELL加偏光片,跟報價單、採購單一樣,也跟先進要買給船井的條件是一模一樣的。我們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之前,應該已經e-mail聯絡了。看了e-mail,才去吳正一辦公室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約定要買45美元面板。我記憶中基本上我沒有談說要從9 美元的B 規格的面板去篩選出A-規格的面板,而且我跟詹世雄報告這個事情,詹世雄委任我完成採購,基本上就是要給船井,所以我不管佰侑產品來源,就是要符合給船井的條件,一定是這樣子談法。我們談的是45美元A-規格面板,這個說實在的,我當下不是完全清楚為什麼余宗翰當時會對瑕疵擔保責任有些遲疑,要求我們簽「切結保證書」,因為我對面板不熟,也覺得余宗翰補足就可以了。我們當時有講到補足,意思說有瑕疵,客戶有不良品退貨,還有余宗翰也擔心先進公司如果賣不掉,庫存不要再還給佰侑,因為余宗翰財務能力沒有那麼大。陳柏銘跟余宗翰保證沒問題,「切結保證書」是陳柏銘先簽,我在後面補簽,因為詹世雄在臺灣,所以我們把這份「切結保證書」再傳回去臺灣給詹世雄,詹世雄補簽完再傳真回來深圳,「切結保證書」簽完,我們拿給余宗翰,余宗翰才正式在余宗文簽的那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補簽,正本我拿回先進公司存檔。有余宗翰簽名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就要請先進公司提供了。我當時願意簽這份「切結保證書」,是因為我們相信賣得掉,陳柏銘也保證沒問題。我事後回想,我那時確實有點把自己看得太重要,我代表先進公司,為了趕快完成事情,所以包含其他的很多文件,我都以為我可以代表先進公司來處理,所以我事後覺得自己當時是有一些膨風。我、陳柏銘、詹世雄都是以個人名義來簽「切結保證書」。沒提到先進公司。我覺得船井是我跟陳柏銘一起接觸的,對方層級很高,我們覺得這件事變化不大,就算有部分的不良品,其實還堪收,所以我基本上相信陳柏銘,船井公司是可履約。我不是那麼清楚符不符合營業常規,可是我知道當下不這麼做,佰侑可能沒辦法履約,那這樣我們跟船井公司的案子可能就會fail掉。當時真的沒有想到以先進公司的名義簽,我自己真的後來覺得我並沒有能力代表先進公司。據2196號卷第 317 頁第12行至倒數第2 行即第4 問答,余宗翰在調查站中稱,他一開始就跟我、陳柏銘、詹世雄報價1 片9 美元的下腳料面板,需要檢測後才能確定品質跟良率,所以他無法保證良率,才會請我們開立「切結保證書」。但余宗翰沒有正式跟我們報價,余宗翰是說他的貨源有很多種,其中有1 種貨源是這種貨源,所以當時我們知道余宗翰有可能來源有很多,至於余宗翰是用幾塊錢去買,我當下覺得那其實不重要,那是余宗翰採購的問題。余宗翰曾經提過說還有1 種管道,是可以拿到價格比較低的,至於多少錢,余宗翰其實當下並沒有跟我們講明,是事後有。簽「切結保證書」的原因,余宗翰有提到,就是說如果要買這批料來用,他需要再重新檢驗,再來它的良率也沒那麼高,可能只有2 成到3 成符合我們要的規格,所以當時余宗翰有提到說其中一批貨有可能是這個來源。我們跟佰侑之所以只有概括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因為還有加上訂購單,規格、數量、價格等等,我們就是在訂購單約定,而且我們要求的規格,其實是以船井的規格為主,船井要求是奇美規格,我覺得這個部分,大家都清楚,也因為我們只是買,並不是說我們要跟佰侑定作電視,如果要做電視,可能裡面很多的零組件、組裝條件及測試規範就要很明確,可能要1 個很詳細的工程合約,當時只是類似有點採購案件的味道,所以約定雙方大致規範,再加上訂購單。我們有正式下訂購單給佰侑。之所以不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寫45美元訂購單,是因為當時並沒有想到這個,當時模式就跟船井公司、Q-Display 公司3 方契約的模式是一樣的,有點採用3 方契約的範本來改,並沒有想到要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載明。詹世雄知道本件「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及「切結保證書」等簽約細節,我簽約回去一定都會跟詹世雄報告,「切結保證書」也有詹世雄的簽名,詹世雄知道。詹世雄也關心這件事情執行下去情況。詹世雄知道「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內容,也知道「切結保證書」的內容。像先進公司買晶圓金額其實都不低,因為規格、規範都很清楚,不會去定義這麼多的細節,除非是工程,我們才會訂工程合約。本件屬於買賣,搭配所謂業務模式,我們也把那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其實當作正式的合作契約來看,只是沒有談到價格,價格是由正式的訂單執行,基本上是用這種模式去談。據2196號他卷第31頁9 美元報價單,我有看過,這是周潔寄給我,我之前有說,我請王郁蓮通知周潔這份報價單是錯的。我後來有去回想,甚至去翻筆記本,周潔寄給我是在禮拜5 下午6 點半,其實那一陣子我回到臺灣幾乎天天都有事情,我那天晚上其實在臺北有約會,所以那一天周潔通知我說有發單子,我打開電腦看一下,我說這不對喔,我有隨口跟王郁蓮講這個單據要趕快請周潔修正。我跟王郁蓮說這個單據是錯的,可是我沒有寄給王郁蓮,也沒給王郁蓮看,我是講Amanda6 點多的時候寄封報價單,我覺得那個是錯的,請Amanda修正,然後我禮拜1 早上看e-mail,Amanda重新再寄1 份。Amanda的那封e-mail沒有提到「修正」字眼,她只要提供給我正確的報價單就好了。我沒再問王郁蓮她有沒有去請周潔修正報價單。據2196號他卷第75頁至第76頁佰侑公司寄給我及陳柏銘的對帳單,我有看過。雖然佰侑採購片數跟當初約定不一樣,但余宗翰有提到說他會陸陸續續採買。這個說實在的,這是他供應商的問題。我們當初約定是要買奇美原廠面板。不過後面陳柏銘有再提,如果不足,甚至透過其他的管道,或甚至有拿到友達的,也可以跟船井商量,因為船井其實奇美、友達的貨都有在用,因為貨真的很緊。據對帳單,奇美總計只有2 萬多片而已,這我當時有問過他們,那都是奇美原廠做出來的。我所知道的是余宗翰一定會去買符合奇美規格的,甚至是奇美原廠出來的,至於說有沒有機會買其他廠的,也不排斥,如果貨真的來不及,也許有其他的規格。據2196號他卷第32頁至第33頁e-mail,這是我寄給Amanda交代她要保密。因為詹世雄曾經有在內部召開小組會議,要求各自分工,我跟陳柏銘尤其是要負責採購這一塊,詹世雄要負責準備LED ,詹世雄初期有提醒所有的成員,這個案子還在開發中,不要把資訊先傳出去,盡量保密。我就是用這封e-mail跟周潔講。我有用電話跟余宗文講說本案要保密,我一樣講說這個案子才剛開始,請以保密為原則,儘量不要到處把訊息流出去,還請余宗文轉達。我TV專案窗口都是余宗文,很習慣就透過余宗文聯絡,因為我跟余宗翰,我也沒有余宗翰手機,少跟余宗翰聯繫。我是跟余宗文說不必跟先進公司其他工程師談。其他家公司基本上也是這樣,因為很容易破局。我們簽完約之後,派黃志強、洪宗志去驗收。黃志強、洪宗志開始是聽我指揮,但驗屏時,那個技術性不是我了解的,是由陳柏銘主導,在簽約、履約、押匯完成後,就是回歸陳柏銘指揮調度。基本上驗屏不是我的專長,我也不懂,我不太會過問,可是重要的,像黃江廠會議,我有去參加,詹世雄有特別指示我必須要了解。我知道都是余宗文當司機開車載黃志強、洪宗志他們過去。余宗文在佰侑也有一間辦公位置,余宗文也會去那邊,余宗文聯繫應該也都在那邊聯繫吧,我看起來是這樣。據黃志強證稱,他曾向我跟陳柏銘反映設備欠缺,而且數量不足,無法辦理驗收通過,我跟陳柏銘就指示黃志強配合在驗收報告上簽名,以辦理押匯。黃志強曾經反映過,因為去那邊看貨,確實沒有辦法驗屏的規格,我問過陳柏銘、余宗翰,他們說那邊只是倉庫,絕對沒辦法驗。黃志強反映的基本上是香港那1 塊,福田保稅區,後面其實都有儀器了。據洪宗志證稱,他前住香港驗貨,曾向我跟陳柏銘反映說面板的品質不佳,有破屏、超規,欠缺設備沒辦法確認規格,我跟陳柏銘還是要求洪宗志在驗收報告上簽名。有。我說這個文件一定要提供,配合財務部,一定要押匯文件,一定要有驗收單,我認為這個驗收單只是押匯文件之一,真正的交貨還在後面。我後來了解香港那個屏,確實是像佰侑公司講的,他們買屬於規格比較不齊全的部分,不過他們會去挑出來符合需要的,我跟洪宗志講總數要大於我們要的,要判定外觀是還可以接受的,那我們先驗收。我當時跟洪宗志講說針對外觀,因為我問過陳柏銘跟余宗翰,他們就是只能確定外觀跟數量,他們提供1 份書面規格給我們看,我就跟黃志強、洪宗志說以你們的專業去判斷,我說實在也不懂這一塊,可是我現在被要求就是一定要完成驗收的押匯文件,然後余宗翰他們才可以去跟銀行談所謂的融資。我的認知是配合做押匯文件。我要求洪宗志他們要確定有這麼多的貨,數量對,外觀對,然後進來檢驗。我知道是陳柏銘有叫李世昌來參與,我不清楚李世昌有沒有真的去驗收。李世昌不是先進公司的人。陳柏銘說我們先進公司欠缺面板的專業人士,李世昌之前有這類的經驗,陳柏銘建議由李世昌擔任顧問來協助本案。陳柏銘有指示黃志強跟洪宗志都要聽李世昌的。據2196號他卷第219 頁倒數第3 行以下及背面第13行以下,我在調查局有承認驗收單是造假,是詹世雄、陳柏銘要我要儘速驗收,讓佰侑公司順利取得融資,再去購買面板。所謂造假是因為調查員跟我講文件這樣子是造假,我順著調查員的話語講,可是我的認知是當時是為了押匯文件,我也有跟調查員講,是為了押匯,但我的認知不是造假,我認知是驗收有很多程序,第1 階段的驗收是針對外觀。我的認知是事後還要電性檢測,當下又沒能那麼快完成電性檢測,所以可以分階段驗收,第1 階段的驗收是針對外觀,第2 階段才是真正電性檢測,所以我自己告訴我自己,我沒有要騙銀行也沒有要騙公司的意思,就是讓公司現在趕快完成買屏的動作,讓佰侑公司去取得銀行融資。我們不可能確認貨都沒問題再驗收,不可能有這樣,我知道第1 當時沒有那麼多驗收儀器,第2 公司也不是這方面能力,第3 他們備貨也不足,我們要的是A-的規格。據我在調查站指證,這是陳柏銘跟詹世雄指示我的。因為我當時被賦予的任務就是要簽約,過去大陸要協助財務部儘快讓融資下來,佰侑才可以買屏。詹世雄要求我要趕快驗收,才能融資,陳柏銘也知道,陳柏銘在現場,他清楚驗收狀況如何,陳柏銘比我還了解現況,我記得我事後有跟詹世雄報告驗收狀況,黃志強應該也有跟詹世雄報告,只是前後報告順序我忘了。我不是很清楚黃志強怎麼跟詹世雄報告,我是事後才知道黃志強跟詹世雄報告過。我已經忘記黃志強怎麼說的了,可是黃志強有把他驗收的狀況,洪宗志驗收的狀況,口頭上跟詹世雄報告。詹世雄及陳柏銘是要求我趕快完成對佰侑融資,這樣佰侑才有辦法採買。要求余宗翰匯560 萬美元到鉅信、鉅聯,是陳柏銘有跟余宗翰談的。這有兩個因素,第1 ,陳柏銘去大陸時跟我談,這案子確實很大,金額也很大,佰侑是小公司,陳柏銘擔心融資了,佰侑會不會就有其他問題。第2 ,陳柏銘希望買屏有個架構,後來陳柏銘有跟余宗翰確定買屏的架構,陳柏銘請余宗翰把部分的錢匯到陳柏銘指定的帳戶,事後陳柏銘跟余宗翰有訂買屏的契約書。這筆560 萬美元,其實全部都是佰侑跟鉅信買面板的錢,當時他們規劃是這樣,那個錢本來就是在買面板。據2196號他卷第154 頁背面倒數第10行以下,陳柏銘在調查站說560 萬美元「佰侑公司支付給鉅聯公司的美元260 萬元,其中美元150 萬元是佰侑公司投資鉅聯公司的款項,而剩餘之美元110 萬元是佰侑公司請我向友達調面板的貨款;而佰侑公司支付鉅信公司的美元300 萬元,係因97年第1 季(1 月至3 月)先進開發公司在未取得我與朱聯邦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陸續虛增出貨19吋及32吋LED 電視至鉅信公司,金額共計達約美元700 萬元,而先進開發公司迄今亦未曾出貨給鉅信公司,但因為先進開發公司已將該美元700 萬元列入應收帳款,因此先進開發公司詹世雄及鄭錦文即要求佰侑公司先匯美元300 萬元給鉅信公司,以作為支付部份前述虛列出貨之貨款,而我亦在同月間支付美元300 萬元給先進開發公司…」。我不曉得陳柏銘為什麼要這樣說,我沒辦法替陳柏銘解釋,我知道的,是我講的。據2196號他卷第351 頁至第353 頁,承諾書3 份,總計要求匯款650 萬美元,我在承諾書上簽名,是因為陳柏銘有跟余宗翰講完以後,我記得在匯款前還是匯款時,事後有請我補簽見證佰侑跟陳柏銘買賣面板的事。我也不太清楚為什麼裡面都沒寫到買面板的事情,我只是見證。我沒有寫「見證」兩個字,是因為我沒有那麼注意到這些細節,余宗翰跟我講,希望我能夠做個證明。我這樣簽名,不代表要跟陳柏銘一起負擔責任,我沒有這個意思,因為余宗翰是受陳柏銘指示。我跟陳柏銘一起簽名,因為我知道錢的用途跟狀況,可是資金流向不在我這邊,也不是我控管,所以我不可能去負這個責任,佰侑也不會叫我負責。因為余宗翰當時有提到窗口是誰,戶頭是誰,指示是誰,就是找誰。余宗翰會去找陳柏銘,不是找我。如果陳柏銘沒還錢,我不會跟陳柏銘一起負擔還款責任。呃,我那時不假思索簽的,所以我沒有想到說是用誰的名義簽。陳柏銘有跟我說這件事他會跟詹世雄報告,因為這是他規劃的。據2196號卷第349 頁授權書,我當時向余宗翰提出此份授權書,因為這個案子在推動金額確實很大。我記得授權書與560 萬美元匯款沒有關係。詹世雄給我授權書,因為當時我到深圳時,余宗翰有要確認我是不是代表先進公司,我是不是代表詹世雄。我們當初簽那個3 方合約,陳柏銘有跟余宗翰講他是顧問,我才是代表先進公司,所以余宗翰要求我一定要確認說到底是真的假的,這個文是我在飯店臨時打的,我傳給詹世雄並報告,然後詹世雄再回覆給我,說他有授權,然後我把這個授權書印出來,我還寫拜託余總能夠協助我工作順利完成,我的心情就是要趕快完成這件事情。據余宗翰說這份授權書其實是他當時質疑匯款可能會有問題,所以才請詹世雄出具證明。這也許是余宗翰內心的想法,可是我記得余宗翰沒有跟我談論過。余宗翰突然要詹世雄出具授權書,只是因為余宗翰滿謹慎的,這個案子確實對他來講很大,很擔心會買屏買不足,他非常謹慎小心,也戰戰兢兢。「(但在『切結保證書』上詹世雄已經有簽名,表示詹世雄已經知道這個案子的內容,為什麼還要特別出具一份授權書?)…不答」,這份授權書跟「切結保證書」可能是在同一時間吧。我那時候是很大膽,以為自己代表先進公司。我簽承諾書當下沒有想那麼多,確實這比較偏個人啦。余宗翰要我見證這個事情。我真的不夠清楚船井拒絕採購的真正原因,不過我問過陳柏銘,陳柏銘提到也有可能是我們在黃江廠的良率有問題,也有可能是吳正一出問題,後來吳正一避不見面,還不願意正面回答,變成我們在船井的資訊一直有斷層。我知道把貨送去船井公司驗收的結果,我有去參加會議,我知道驗收沒過,他們說我們的良率偏低,需要改善,後面陳柏銘指示洪宗志跟其他工程師,甚至請余宗翰去改善這塊,我記得陳柏銘還有組1 個團隊去處理。我忘了有沒有參加先進公司檢討會議,因為我比較少參加技術性會議。據黃志強證稱,陳柏銘在檢討會議說過Q-Display 負責人吳正一是船井公司高層的私生子,可以負責處理規格及良率問題。我有聽到陳柏銘這樣講,我自己也有聽吳正一這麼講,檢討會議之前、之後,吳正一都有提過他可以這樣做,然後陳柏銘確實也有對內表示這個部分Q-Display 會來處理,吳正一也說他會來協助趕快處理,我記得吳正一也發了好幾封e-mail,是針對這個事情的處理的模式跟建議。當初船井公司驗收沒過,我確實有嚇一跳,因為我覺得這個部分怎麼會有落差?不過我覺得落差不大,應該還有改善的空間,只是到了97年5 月底、6 月時候感覺不太對勁,一直遲遲沒有進一步的消息,我跟陳柏銘才飛新加坡去找吳正一。我們應該有回報在船井公司驗收沒過這件事。我忘記詹世雄有沒有嚇一跳,還是意料之中,確實我忘記了。詹世雄之後在97年5 月底、6 月初曾經提起,公司有半年報,還跟LED 國際大廠日亞化(Nichia)談正式授權及合作,公司不要其他問題發生,這個案子絕對不能有問題,詹世雄希望我們趕快解決Q-Display 跟船井的事情,能夠趕快交貨,詹世雄當時有指示陳柏銘趕快處理,我跟陳柏銘當然是找源頭,直接到新加坡去找吳正一,了解船井是怎麼回事,我們也曾經透過其他管道或是e-mail給船井聯絡人。後來我跟陳柏銘找到新加坡APS 公司跟CHENGTU (成都)公司來處理,我記得是陳柏銘透過新加坡Q-Display 的關係認識這兩家公司。我有聽說好像97年9 月、10月之後,詹世雄有跟陳柏銘過去新加坡,我沒有去,我在97年7 月底還是8 月初,我就被陳柏銘說離開這個團隊,陳柏銘也請詹世雄離開這個團隊,由陳柏銘自己來負責,然後我也跟詹世雄報告我的工作只能到這裡,請詹總開始跟陳柏銘趕快追款。不過我跟王郁蓮還有在9 月還是10月去過1 次深圳、香港,是詹世雄的指示,我們去催APS 信用狀履約,因為陳柏銘說他有1 筆海外資金挹注進來,陳柏銘會完成履約。後來APS 公司、CHENGTU 公司有簽發信用狀。我認定APS 公司、CHENGTU 公司真的要買這批面板。陳柏銘是透過寧波巨越公司跟APS 公司的負責人簽信用狀合作契約,陳柏銘要把屏買過去,至於屏怎麼處理是陳柏銘的事,至少先進公司的應收帳款已經明瞭。APS 公司、CHENGTU 公司是要轉1 手給寧波巨越公司。APS 要中間利潤5 %。我知道最後是寧波巨越公司要買。為什麼寧波巨越公司要跟APS 簽信用狀融資協議,就要問陳柏銘,而且我覺得這個後面的買家,陳柏銘願意負責,那也是好事。據第2196號他卷第220 頁倒數第3 行到背面第1 行至第3 行,調查員問「為何陳柏銘以大陸寧波巨越公司名義購買前述該批貨物,卻要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開立信用狀給先進開發公司?」我答「實際上前述信用狀只是供先進開發公司作帳及會計師查帳之用。陳柏銘事後並沒有以大陸寧波巨越公司名義開立相同條件信用狀給APS 公司,所以才會發生前述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信用狀迄今均無法押匯兌現的情形」對。但我的認知是,詹世雄急著這事有定案,詹世雄有提到半年報,會計師會來查帳,這些事基本上不連一起,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是我們到新加坡以後,透過Q-Display 關係認識,陳柏銘透過Q-Display 確實是要履約,這樣確實是能夠滿足即將到來的半年度會計師查帳。不是賣給Q-Display ,是賣給寧波巨越。我知道先進公司是要告Q-Display 履約,可是我認知最後買受人已經轉變。我有請余宗翰幫忙匯款給APS ,這是陳柏銘答應APS 公司的條件,陳柏銘在跟APS 公司談的時候,請我幫忙連絡余宗翰配合匯錢過來。APS 基本上是貿易公司,記得沒錯90萬是APS 公司開狀5 %,APS 要保證利潤,因為用到APS 銀行額度及內部作業。這是陳柏銘跟APS 公司談的條件,我並不是很清楚細節,APS 只是配合陳柏銘做1 個開狀跟轉交易的過程。據2196號卷第235 頁至第239 頁先進公司出貨簽收單,簽收人都是Q-Display ,我記得這個章是陳柏銘處理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這個單據是王郁蓮寄給APS 公司的,這個我知道,但是蓋這個章是陳柏銘處理的,不是我,所以我沒辦法回答這個部分。我是96年9 月到11月之間TV專案合作過程知道鉅信、鉅聯都是陳柏銘的公司,陳柏銘是實際負責人,應該專案小組的人員都清楚。據2196號他卷第113 頁倒數第2 問答,調查員之前問「妳是否知悉鉅信負責人許翠莉係陳柏銘妻子?」王郁蓮答「我當時並不知道,直到我於97年底接受公司內部調查後,才知道鉅信許翠莉是陳柏銘的妻子」。我不清楚王郁蓮為什麼要這樣回答。大家確實是知道鉅信是陳柏銘的公司,至於是什麼樣的方式或言語我忘記了。代表鉅信公司下訂單的人是陳柏銘下的總經理朱聯邦,BILL。鉅信的登記負責人不是陳柏銘。我不清楚陳柏銘為何要如此迂迴,以登記負責人許翠莉,聯絡窗口朱聯邦的方式跟先進公司接觸,這是他個人的事情。鉅信與先進相關來往文件都是以朱聯邦的名義往來,應該沒有其他人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應該前後有兩個地方談,1 是在臺北信義路吳正一辦公室,2 是在97年4 月1 日還是2 日跟余宗翰在深圳佰侑公司的辦公室談。我們本來希望余宗文可以代表余宗翰先把這個草約能夠先確認下來,可是當時余宗翰在電話中也透過余宗文表示這裡面有些條款還要再談,所以才有第2 次請余宗翰在深圳確認再簽名。「切結保證書」我跟陳柏銘是在深圳佰侑公司的辦公室簽的,後來才傳真回去給在臺灣的詹世雄簽名回傳。據95號調偵卷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上面寫是2008年3 月28日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這樣看起來應該就是我在臺北吳正一辦公室跟余宗文簽訂的時間。上面還有一排傳真碼,寫「Mar.00000000:12PMP2 」意思是3 月28日,應該是在吳正一辦公室發給詹世雄。傳真「切結保證書」給詹世雄看時,我記得我有把這件事反映給詹世雄,陳柏銘也有跟詹世雄報告,應該是在電話中報告。我說余宗翰他們針對合約內保固的事情有疑慮,因為對保固有不同的看法,我也請陳柏銘跟詹世雄報告。我忘記除了傳「切結保證書」,有沒有把「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傳給詹世雄看,但應該有報告。「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基本上並沒有哪1 條是不利先進公司。吳正一跟Q-Display 、船井到先進拜訪過2 次,也是有提到規格,船井要求至少A-規,以奇美屏為主。我們有讓佰侑公司清楚知道要交的貨就是要交給船井,當然詹世雄也曾擔心這個事情,我這是聽詹世雄講的,陳柏銘確實有跟他保證,有破屏或任何問題都會補到百分之百,所以詹世雄才會簽這個「切結保證書」,確實是有這樣的過程。據2196號他卷第32頁郵件,我特別提醒周潔要保密,但此事沒有必要對詹世雄保密。余宗翰說他的貨源管道很多,其中之一是9 美元的面板,我的認知是余宗翰用什麼管道取得,不是很重要,重點是要交給船井,要符合船井的規格,人家才會收。我知道陳柏銘應該有跟詹世雄報告過余宗翰貨源很多,包括9 美元的面板這件事。我還記得詹世雄講過,像我們LED 在做大圓片採購時,也不一定是買全部符合規格的,可能是一批貨買進來挑客戶要的,所以說佰侑要買什麼屏並沒有關係,是我要多少屏的規格,佰侑公司給我就可以了。詹世雄比喻買大圓片來挑選的話,時間點我不知道,可是我知道陳柏銘曾經跟詹世雄報告過這個事。我確定詹世雄曾經有講過可以買大圓片來挑選。詹世雄基本上每個月本來就會針對應收帳款部分做會議審查,不過詹世雄有特別叮嚀陳柏銘跟我要趕快解決這個案子,不要耽擱,公司正在推動其他方案,也不希望產生困擾。詹世雄請我97年4 月1 日去深圳簽約、備貨、融資這3 件事,沒有什麼特別。9 美元的報價單也只是余宗翰1 條貨源,我認知余宗翰並不是要提供9 美元的面板。我擔任會計主管10幾年,我知道驗收有分2 、3 種程序,第1 種是符合規定,全部驗收,第2 種是以數量、外觀先點收,事後再儀器檢或抽檢,第3 種是上機檢驗。我認為因為第1 個,先進公司沒有能力來檢查面板,第2 個先進公司也沒有足夠的技術人員來做全面性的檢核,所以我認為這屬於數量跟外觀的點收,符合常理,這並不是其他人告訴我的。是我個人認知的。我的意思是只要確保佰侑真的有提供這麼多面板,不然我怕付出去有問題。我曾經跟余宗翰他們閒聊時,聽說他們買面板時都要押現金,買不買到貨還不一定,所以先買貨再付錢還是先付錢才買貨,說實在我不是很懂。我應該是有跟詹世雄提過這樣的事,應該是我不曉得哪天晚上,詹世雄召集陳柏銘開會,後來請我進去,是我們3 個人的會議,談到這案子真的要做了,請我聯絡余宗翰,看這件事情他有沒有興趣,有興趣要怎麼樣合作,尤其是在付款這方面,余宗翰提到他沒有足夠的資金來買屏,如果要合作,可能要協助他來突破這個困難,所以余宗翰才提出以信用狀擔保贖單方式來融資,我進去跟詹世雄、陳柏銘報告,報告完由余宗翰再電話跟詹世雄、陳柏銘說明。據2196號他卷第35頁佰侑公司的Proforma Invoice,付款條件是100 %L/C at sight,意思是即期信用狀。但最後付款條件不一樣,是90天期的信用狀。一開始談是佰侑希望我們直接付錢,他們直接去買屏,後來變成90天期的信用狀,是因為我曾經跟財務部討論過公司的資金夠不夠,融資的管道足不足夠,還有什麼樣的工具,財務部提供意見說,先進公司基本上是沒有辦法一下子拿那麼多現金出來,最好是能夠用信用狀融資來執行。我也跟詹世雄、陳柏銘提到,貨是陸陸續續進來,我不可能馬上付錢,結果余宗翰他們才幫我們備貨,所以余宗翰同意90天的信用狀,剛好是3 個月,這基本上不會造成先進的資金壓力,跟船井交貨期相同。所以余宗翰可以去跟銀行融資買貨備貨,再對船井公司交貨驗收,我們剛好付銀行貨款是這樣。當時約定好像是直接在大陸交貨,不需要拉回臺灣,可能會直接在大陸交貨或是交到日本,沒有真正確定地點。我是97年6 月跟陳柏銘一起到新加坡時,才知道最後買家是寧波巨越公司,由陳柏銘去跟APS 簽了信用狀融資合約,我有報告詹世雄,時間應該是回國後。陳柏銘說,Q-Display 沒有辦法開信用狀,由Q-Display 公司委託認識的這些公司來開信用狀來履行Q-Display 公司的合約,改為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據2196號他卷第242 頁倒數第4 行至第243 頁第1 行至第4 行,檢察官問「為何佰侑公司收到1500萬美元,該公司職員會寄送其中1400萬元對帳單給你,用意為何?」我答「這個源頭在4 月我有和陳柏銘去深圳,陳柏銘有跟余宗翰討論過2 個方案,1 個方案就是由佰侑依原來的交易條件跟AOT 進行交易,另外1 個方案由陳柏銘全權負責與AOT 交易,負責價格及整個交易,余宗翰怕這個交易不能完成,就由陳柏銘主導與AOT 交易,佰侑從中抽佣,每片0.5 美元,有30萬片,所以總共15萬美元的佣金」是我講的。因為我們到了佰侑,余宗翰也一直很擔憂這個案子履行,他會不會有太大的風險,所以我私下有聽過陳柏銘跟余宗翰談到這樣的1 個過程。我沒有報告詹世雄這件事。據調偵字第95號卷第139 頁至141 頁、本院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前者第7 條方案1 有打「×」,後者沒打「×」但有余宗文簽名。余宗文 97年3 月28日有簽名,就是本院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 頁這份,以此為主,我之後帶余宗文簽名的正本到深圳辦公室,請余宗翰在旁邊簽名,之後交給先進公司。大家對於「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第9 條第1 款沒有意見,都負保密義務。佰侑對先進存在第6 條、第7 條、第9 條義務。「切結保證書」第1 部分講到,如果實行第7 款任何一方案時產生的損失或負債的問題,是指「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7 條Panel 庫存。第2 部分「如果買賣Panel 之品質受賠償或要求理償修繕、保固時之損失、(賠償)、負債」意思是客戶對產品有瑕疵,需要修繕、保固之損失或理賠由簽署人負責。「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意思大過於「切結保證書」第2 部分的意思,第6 條其實是無條件擔保,「切結保證書」第2 部分針對出貨之後所產生的任何狀況移轉責任,範圍有點不太一樣。我個人認知「切結保證書」是先進幫佰侑免責。那時候應該是我疏忽,你看都是手寫的,時間比較緊迫,大家也沒有那麼嚴謹,所以沒有很仔細斟酌考慮署名的問題,只是我們這3 個人署名。先進公司負責人是曹治中。我們是專案負責人。總經理是詹世雄。詹世雄基本上就可以代表先進公司來訂約。之所以找不是公司負責人的我跟陳柏銘來簽名。是因為陳柏銘覺得這絕對沒問題。我陪同過去談,也簽名以示負責。據本院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5 條付款條件是規定「甲方同意開立可轉讓及遠期(90天)之信用狀給乙方作為支付購買 Panel 之貨款。若甲方驗收本產品合格後,甲方同意按照實際驗收本產品之數量狀況,分批提供驗收報告給乙方,讓乙方得持上述信用狀向銀行押匯」是。我們開立給佰侑也確實是90天的信用狀。我個人的認知,第1 階段的驗收是針對數量,第2 階段會做檢測,第3 階段出貨時,還會做檢測,我認知是有3 段式的驗收。第5 條的驗收產品合格,是指哪1 段的驗收,沒有寫得很清楚,不過因為押匯要在前面,是先讓擔保押匯,所以當時的作業模式是這樣。當時口頭上同意完成數量驗收,余宗翰先押匯。「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有提到由先進公司自行組裝成LED 成為LCM 成品,並銷售給船井公司,所以佰侑公司跟先進公司的總數量,應該照著先進公司跟船井公司之間的總數量去訂。據本院卷一第125 頁至第133 頁3 方合約,看不太出來有我講的A-規格。我現在看起來也沒有寫哪個廠牌,口頭上提到以奇美的為主。這合約書看不出來,因為當時買屏真的很緊,他們希望當然是以奇美的規格為主,對他們的生產線會比較順。我們跟佰侑交易時,有要求佰侑一定要交奇美Panel ,訂單上是寫奇美,我們是以奇美的屏為主。奇美不可能賣給我們,奇美都有配額,我們公司做LED ,不可能有能力去跟奇美買到屏。我跟陳柏銘在做TV專案時,其實已經試了快7 、8 個月,找過友達,找過奇美等其他國內各大廠、經銷商,還找過許文龍的親戚,其實都很難直接取得到屏,不是只找佰侑。我們基本上是要買奇美的屏,佰侑公司只要能買得到,我們就OK了,佰侑他們也承諾應該是有這個能力,就請佰侑公司幫我們代為採購,佰侑長期做面板生意,有他們的管道。我無法確認30萬片驗收合格完畢,照合約來講,應該要進貨之後驗收合格才能夠付款。我沒有親身參與「Pre-Module」驗收,我不知道後來這批貨去了哪,要問陳柏銘。我知道基本上我們公司是有備貨,可是多少量,要問陳柏銘才知道,後續在技術跟追貨是以陳柏銘為主。基本上陳柏銘是被授權可以下命令給其他小組成員,只是陳柏銘會透過我,陳柏銘認知他基本上是顧問,所以內部作業會尊重公司現在的體制,詹世雄是同意陳柏銘負責全權。這個案子陳柏銘還是有指示過,像黃志強、洪宗志到大陸都是聽陳柏銘,至於內部的單據、流程這個部分陳柏銘是透過我來執行。我準備過的文件有「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佰侑的報價單、我們的請購單,我基本上請王郁蓮去內部追蹤採購流程,外部我就是去追讓佰侑能夠押匯的文件,基本上是以財務部跟品保部門黃志強為主。據我了解,我聽說佰侑貨是交了,詹世雄跟陳柏銘後來去新加坡處理這個部分,我有聽到佰侑貨一直放在深圳福田保稅倉,至於說有沒有買齊,要問陳柏銘。據我在偵查中回答好像只有20幾萬套,這是我聽來的,我是關心,聽誰講我有點忘了。據5614號偵卷二第80頁倒數第1 行至第3 行,檢察官問「余宗翰對於這份契約有無表示反對或是表示不妥?」我答「在簽完約後,余宗文有表示對這個交易不傾向同意,但是他還是有簽同意,因為這個是他哥哥余宗翰主導的案子。」我們有跟余宗文報告這個事情,余宗文也看過契約書,余宗文當然也了解風險,余宗文說這個風險是有夠大的,如果他個人他是不願意做的,不過他代表他哥哥余宗翰,余宗翰如果同意簽,他會代余宗翰簽。我當時是這樣認定余宗文當天只是余宗翰的代理人,沒有參與本案。余宗文代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前,有告訴過我他不是佰侑公司的人,我沒有懷疑余宗文講的真實性。我沒有余宗翰的手機號碼,都透過余宗文或是周潔,或者打到佰侑。當時TV專案19吋的monitor 還沒完成,有關TV專案的事,我們都會跟余宗文聯絡,我們有慣性跟余宗文聯絡,把余宗文當作是窗口,這件確實是余宗翰主導,可是我們習慣的窗口還是會丟給余宗文,尤其是王郁蓮,因為如果沒辦法聯絡到周潔,其實透過余宗文還是可以聯絡到相關的人。我中午有仔細想過,應該在臺北吳正一辦公室有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跟「切結保證書」正本各1 份,簽完我都帶走。回去當天還是隔天我有跟詹世雄拿到詹世雄簽的那一份「切結保證書」的正本,兩份資料我在97年4 月1 日到余宗翰的深圳的辦公室,請余宗翰確認我們簽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正本跟「切結保證書」正本,余宗翰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上簽名還給我,我要帶回去。97年4 月2 日詹世雄的授權書是另外的事,我忘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及「切結保證書」是在授權書之前或之後。余宗文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是在97年3 月28日沒錯,「切結保證書」跟「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是同1 天,推論起來應該這兩份都是97年4 月2 日授權書之前簽的。余宗文97年3 月28日應該看過「切結保證書」,不然他電話怎麼跟他哥哥余宗翰報告?余宗文是代余宗翰,我們一定會給余宗文看。「OPEN CELL 」案,我們認定余宗文是余宗翰的助手。只是到了合約,我幾乎都是跟余宗翰談。我早上說97年3 月間跟Q-Display 、船井在先進公司洽談3 方合作,這分兩次。據本院卷一第125 頁至第134 頁共同開發協議書、買賣協議書。我所謂分2 次是說,他們第1 次是純拜訪,了解我們公司能力、團隊及提供面板的可能性,第2 次,我記得是97年4 月14日,他們就正式簽署這2 份文件。97年4 月14日簽約前有就合約內容往來聯絡,溝通。據本院卷一第129 頁買賣協議書,第5 條第1 款是97年4 月21日以前完成20萬片CELL的交易。這個日期是船井依照他們工廠的需求所提出來的,最少要在這個期間內備足20萬片,那20萬片什麼時候交,我記得Q-Display 公司的履約保證書上有分日期及屏數。船井提出這個需求,我們要滿足船井這個需求。我們只知道請佰侑趕快備貨。據本院卷一第126 頁共同開發協議書第5 條第1 款,規定沒有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可以向第3 方揭露,大家簽約時都知道負保密義務。買賣協議書中只有在第129 頁「產品」的部分有提到尺寸這塊,所以船井要求A-的規格這部分,主要是口頭上講,我忘記有無談到多少良率。我們公司97年5 月第1 次交1000片到船井,船井說未達良率,我記得我記得92到95%之間,確切不記得。從頭到尾都沒有約定良率,為何會有所謂未達良率的事,這要問陳柏銘。我們為了要交貨給船井公司,基本上購入A-規格外,也有購入B 規,我是看那個訂購單,B 規好像是要兩個零組件,加偏光片還是什麼,我認知確實購入的產品有些是要再加工才可以交貨。那加工就不算是先進的,是屬於佰侑的事。我事後知道先進後來有派黃志強、洪宗志去監督加工情形。我之後聽他們提起來,佰侑準備的屏不全然是原封包,還有偏貼的東西,陳柏銘在指導整個技術團隊,有要求工程師要去看他們是不是有符合規範。據5614號卷二第81頁第1 行至第2 行檢察官問「余宗文簽的約算是草約還是正式契約?」我答「這算是草約,正式的契約是以AOT 正式發出的訂單為主。」先進公司發出的訂購單也算是對外的正式契約,不一定全部都會簽契約。先進公司的採購不一定有契約也會成立。詹世雄簽名的是「切結保證書」的正本,我忘記「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詹世雄有沒有簽名。詹世雄一般不會在草約上面簽名。余宗翰跟余宗文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同1 個地方。據本院卷一第124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沒有余宗翰的簽名,這要問先進公司,我只能提供手頭上余宗文給我的副本。余宗翰對「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7 條有意見,我忘了為什麼不直接修改「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而要另外出具「切結保證書」,至少大家當時協議用「切結保證書」當作合約書附件。「切結保證書」是有關第7 條庫存處理,還有就是因應交貨完所產生的客訴或賠償的保固責任。「切結保證書」是依照大家的意思,我草擬出來請他們3 方都看過沒有問題,我們才簽名的,我所謂的3 方包含陳柏銘、余宗翰、詹世雄,因為我們有傳真,有唸給余宗翰聽,我們有把這個事情說明,他們才會簽名。「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擬定第6 條以及「切結保證書」第2 條保固責任,聽他們說不一定他們全部提供給我們原封包。原封包的意思我那時候聽出來的是原廠出來已經完整到1 個階段,佰侑公司余宗翰有提過,有可能不一定是原封包。我們是有同意余宗翰可以不提供原封包,只要船井可以驗收就可以了。我們97年5 、6 月到新加坡去找吳正一了解原因,吳正一一直說他會努力去做,解決船井公司要下單的事。吳正一沒有正面回答船井不下單原因,要問陳柏銘比較清楚。我每天都會跟詹世雄報告我們跟吳正一談的概況,概況什麼我有點忘記了。這中間我們沒有要佰侑公司停止排單或不要繼續加工,仍然希望他們把貨備齊,依照原先的約定。據2196號卷第351 頁至第353 頁承諾書,有關佰侑跟鉅信買屏的3 張契約書,他們請我見證,據本院卷一第135 頁至第137 頁訂購單,見證這3 份訂購單,我記得這3 份訂購單是陳柏銘給我的,這是周潔寄出來的信裡面附件。陳柏銘私下講,擔心這個案子的金額牽涉很大,佰侑要透過鉅信買屏,這個事情基本上跟先進公司無關。據2196號他卷第392 頁97年6 月19日匯款委託書,這是我簽的,也是我指示余宗翰匯款帳號。當時就是陳柏銘在跟APS 確定開信用狀的事,對方有要求5 %的利潤,其實我在做這件事,余宗翰也知道這是陳柏銘的指示,我只是經手,余宗翰要求我可不可以寫個證明,這個帳號也是APS 公司提供的,我記得陳柏銘是有跟余宗翰有為這件事通過電話,不過我有跟余宗翰講說這是新加坡這裡需要資金調度,陳柏銘請他們佰侑幫忙。我只是照陳柏銘的委託要求佰侑匯款,這跟先進公司無關。我們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之前,大家已經講好用先進公司的L/C 現金讓佰侑公司去付貨款,這是簽約前講好的,我剛剛有講過,有1 天晚上電話雙方確認的,之後才有「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4 條。我不知道這算不算特採,特採有特採的流程,我個人認定這個案子基本上是屬於2 階段到3 階段的驗收,我記得先進公司LED 特採時,還是要確認品質,不合規格的還是不行,還是會退貨,所以特採跟我講的不太一樣,我個人認知是分階段驗收,我不認為是不實的驗收,那個是外觀跟數量驗收,驗收單是工程部出的。在先進公司採購時,現金付款的情形很少,只有TV專案,曾為了買32吋面板,跟友達下包商進金生現金購買,進金生要求一定要用現金,在那時候環境確實是這樣。據本院卷一第238 頁是黃志強寄來說佰侑告知已到貨的數量及應付貨款,要先進公司付貨款,我應該有收到這封電子郵件。但我那時候已經不在team裡面,收件人有陳柏銘,陳柏銘會去處理。我剛講「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7 條是處理庫存問題,「切結保證書」第1 條則是排除掉庫存責任。但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7 條條文,是也有包含船井公司完全不願意採購而導致先進公司所產生的所有庫存的問題。不過我們沒有理解到船井會取消訂單,拒絕採購,只想到會不會交貨不齊,或者退貨,或規格不符合船井公司的要求而產生庫存,並沒有講到整個訂單完全取消或拒絕採購。據2196號他卷第350 頁「切結保證書」第2 條,由我、陳柏銘、詹世雄來承擔出售後保固責任,陳柏銘跟詹世雄保證這個案子會百分之百補齊,所以不會有所謂理賠或保固退換貨還要再花錢買料的事。「切結保證書」第2 條,就是說先進公司不管是因為或者是出貨以後良率、品質退貨或是要補貨、補料,陳柏銘有表示這供應商一定會100 %補齊,陳柏銘有保證,有跟詹世雄及我說明,我才簽名,詹世雄也簽名。以我對文字的理解,「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擔保責任包含出貨當時的規格、規範都要在內,可是「切結保證書」第2 條是說出完貨以後,你的品質經過客戶那邊產生驗收、不良品、維修、不足、補貨的保固責任而要賠償時。因為佰侑本來就要提供規格內的產品,至於品質不良產生額外成本,就是船井對先進的請求,才是「切結保證書」第2 條的範圍。意思是「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是管佰侑公司對先進公司的瑕疵擔保責任。「切結保證書」第2 條是客戶對先進公司的求償責任。之所以沒寫清楚,因為很臨時,這只是個概念,我又不是法務,我只能就當時的意思,做草稿寫上去。我寫「切結保證書」時沒有請教過法務人員,就自己寫,我問大家的意思,這樣子是不是都有涵蓋,是寫「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時請法務提供sample給我。我同意從「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切結保證書」文意,根本看不出來我剛才所謂的區別,從第三者來看,是有這樣的狀況,可是我們當時在談的時候是有談得比較細一點。本件30萬片面板的採購案,我的認知一直是買A-規格45美元的面板。我知道余宗翰他們有去買,可是我不知道價格,余宗翰有曾經告訴我價格很多種。我曾經聽過他們在提佰侑每片面板抽0.5 美元利潤的事,佰侑利潤上限就限於30萬片的利潤。據2196號他卷第76頁對帳單第13項寫「傭金(336500+35000+1368 )*0.5USD 」,我是有聽他們提到說余宗翰可能會採用抽佣的方式,余宗翰保有的利潤最低就是這個。雖然據這樣算起來佰侑公司的利潤已經超過30萬片,但限於30萬片是我的概念,可是那個部分的實際狀況…因為這張表並不是給我看的。這雖然是寄給我看的,但我在調查局時也提到,購屏、買料的運用,後續是陳柏銘在控管,他們會寄給我,是因為我之前是TV專案主要人物,我看了一下,就沒有去處理了。陳柏銘保證供應商會百分之百補齊,我的認知是會換貨換到好,不管如何就補到足。既然如此,佰侑公司的利潤是也應該以30萬片為限,其他部分不應該再抽利潤。那我就不清楚為何佰侑公司就超過30萬片部分會抽利潤。照對帳單這樣判斷,是有可能超過30萬片又不斷地抽佣,表示佰侑公司有買一些低規的產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余宗文當時是代表余宗翰,余宗文有問我要簽哪裡,我說你要在佰侑公司這個地方簽名,所以余宗文是不是代表人,我…。先進公司的代表人是詹世雄。余宗文為什麼不寫個「代」要問余宗文,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想到。余宗文問我簽哪裡,我說應該是簽佰侑。Q-Display 在該採購案前,沒有跟先進公司交易過。我們有了解過船井,船井當時是美國最大的小型電視的公司,瑞軒還沒那麼大,我們知道Q-Display 是因為吳正一媽媽是船井公司社長的姨太太關係,這是聽陳柏銘講的。當時是相信船井,才跟Q-Display 合作。我們實際上沒對船井跟Q-Display 做徵信。徵信有好幾種,透過船井公司的財報、網頁跟其他的,我們確定船井公司是很正規的電視大廠,船井他們也是派高階主管出來談。我真的不太清楚徵信的手法,不過我有聽過不同的徵信方法跟徵信的程度,船井是國際大廠,可以取得公開資料了解船井近年來的財報,我們有去了解船井的財報跟營業狀況,也去了解船井公司在美國市占率,也透過友達、奇美去了解確實船井是不是每年有跟友達、奇美買這麼多屏。據2196號他卷第216 頁第7 行至第9 行,我之前在調查局說「余宗文及余宗翰兄弟共同經營先進開發公司合作廠商佰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佰侑公司),余宗翰擔任負責人,余宗文則擔任業務主管」對。我TV專案確實如此認定。我不知道佰侑公司是不是余宗翰跟余宗文合夥,可是我知道負責人是余宗翰,可是業務這方面我就全部找余宗文。我是TV專案比較後期才聽余宗文講他其實不是固定職。據我在調查局講余宗文是佰侑公司的業務主管,是因為我就很直接回答。我在調查局時滿緊張的。我當時是用很直接的講法講余宗文是業務主管。我有請李素雲訪價,很多公司並沒有辦法跟我們報價,因為他們不太願意,是陳柏銘跟余宗翰來初步詢問的。結果船井公司要的那個產品,大部分的價格在70塊到80塊之間。據2196號他卷第217 頁背面第11行至第14行,我在調查局說「該品項的採購沒有依先進開發公司正常的採購流程進行,而由陳柏銘與詹世雄先決定採購對象(即佰侑公司)、規格(A-品質之奇美面板)、價格(每片美元50元)、數量(30萬片)、條件及付款方式後,再由公司採購部門依據前述決策補行製作採購訂單等書面資料」。我這邊講的是說一般程序。但這個案子等於是總經理成立這個專案,也是陳柏銘這邊做初步訪價,後來決定是給余宗翰來做,不過內部程序還是要走,因為這個是專案,所以我有跟李素雲講說,依照妳採購的角色,妳該訪價還是去訪價,妳再去問其他人沒關係,這對公司總是好的,所以我說沒有按照公司很正常的流程。李素雲還是有訪價。560 萬美元匯款,保全目的是陳柏銘私底下跟我講的原由之一,可是我見證時,陳柏銘是有把買屏的正式文件拿出來,要透過鉅信公司買屏賣給佰侑公司。到底匯款560 萬美元是要買面板還是要保全先進公司的資金,這兩個訊息我都得到了,陳柏銘說他也會跟詹世雄講這件事。呃,我覺得買面板比較實際,保全措施只是個講法。2196號他卷第351 頁至第353 頁承諾書3 份,都載明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既然錢匯回去是要買面板,怎麼會寫這段,我並沒有去深究,因為當時只是拿給我見證。3 張採購單的金額跟3 張承諾書上的金額有差距,但300 萬跟200 萬應該是一樣的。我在調查站有點慌張,而且這個資料,我不曉得確不確定我還有,所以在調查站只有講陳柏銘跟我講他要保全,沒有講要買面板。我當時也還沒想起來買面板的事,我腦筋一片混亂。我不清楚為什麼佰侑已經沒有錢代購面板,還要用押匯借錢,後來又突然還要跟鉅信買面板,這要問陳柏銘、余宗翰。據2196號他卷第221 頁反面第7 行至第8 行,我在調查局說「前述『準LEDLCM模組』的交易模式及價格都是詹世雄及陳柏銘主導,我只是配合陳柏銘及詹世雄的指示辦理,我並沒有決定權。」實在。詹世雄在案件初期,對每1 個動作、每1 個過程、每1 個會議都有了解,我知道就是說我們這些幹部有跟詹世雄報告,詹世雄到了97年5 月底快6 月初,發覺這個訂單遲疑性及船井公司黃江廠的良率問題,就比較緊張,後面追得比較緊一點。我跟陳柏銘工作職掌不同,各自都會回報。我回報給詹世雄的就是詹世雄交付的這些工作,我進度到哪裡,當天就會回報,像比如我初期到了佰侑,那些押匯文件、「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還有包含余宗翰是不是已經確定的料可以開始展開購料,我會逐一逐一報告。就好像我TV專案跟陳柏銘到哪裡、拜訪什麼客戶、當天有什麼進度,我都會跟詹世雄報告。45塊加5 塊是會議上就決定的,所以我完成書面的定版,按照流程再給詹世雄。詹世雄都知道「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跟「切結保證書」。押匯文件我沒有逐一跟詹世雄報告,因為我那時候認為那些是押匯文件,我只要完成押匯程序就OK了。我知道是透過黃志強應該有跟詹世雄提起沒有完成驗收的事。我是沒有跟詹世雄講這個,因為我認定它就是押匯文件,就是初步的數量跟外觀檢視。詹世雄在初步的時候比較清楚,至於說後續我也去辦別的事情之後,我就不清楚中間詹世雄自己有涉入多深。先進公司開立1500萬美元的信用狀給佰侑公司,我們知道辦理這些押匯文件以後,佰侑公司就可以用先進公司的信用狀來換錢。我們為何信任佰侑公司,是因為佰侑之前配合度很高。1500萬美元是很大的1 筆錢。佰侑有提供幾個貨源、貨主還有單價,所以才初步去看,驗收這些數量,我忘了余宗翰什麼時候提供的,至少余宗翰還有提供大概4 、5 家以上一定數量的供應貨源,讓我們比較相信佰侑公司可以做得到。我沒有跟佰侑的貨源接洽,主要是陳柏銘陪余宗翰見過幾個供應商。我沒有聽過詹世雄提過先進公司投資寧波巨越公司事,陳柏銘曾經有提說,有機會先進公司可以參與投資寧波巨越公司。可是我沒見到正式的文件或訊息。據2196號卷第76頁對帳單第12項是「開辦13B 新公司預估費用」我不知道是不是指先進公司投資寧波巨越公司的款項,這跟先進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是97年6 月中旬到新加坡,聽吳正一口吻跟說辭比較閃爍,才比較清楚可能有問題。因為我自己在97年7 、8 月的時候甚至還發函給船井公司,船井公司一直沒有回信,所以我比較篤定船井公司不願採購應該是97年9 月以後,因為97年7 、8 月其實船井公司還有跟吳正一在聯繫,97年9 月我就沒有聽到這些訊息了,因為那時我也離開那個團隊了,我那時候只做TV專案而已。據2196號他卷第220 頁第14行至第16行我在調查局時提到「在97年6 月初陳柏銘告訴我確定Q-Display 公司不願意承接該批貨物,而先進開發公司已經將該批貨款列入應收帳款,會計師也要查核半年報,陳柏銘表示將負責收拾善後,會透過自己的大陸寧波巨越公司(簡稱:TQT )自己買下該批貨物」,我在調查局有如此陳述。我現在所述之所以跟調查時所述不符,是因為我剛才講的這是陳柏銘跟我講的,我當然有參與跟吳正一談話的內容,就是說我跟陳柏銘一起97年6 月到了新加坡去見吳正一,我參與會議的時候,我覺得吳正一閃爍,可是私底下我有問過陳柏銘。我在調查局說97年6 月初,說實在我那時的記憶…我後來有去了解,是97年6 月10日前後,我是看我被扣押走的筆記本,因為我這幾天去翻閱卷的資料,我去回想我當時什麼時候到新加坡去、去做什麼事情,我想起來就是說,我去新加坡了解這個事情的時間不是調查局講的時間,所以我當時就知道應該是97年6 月10日到20日之間,應該是在那一段時間,所以這是私底下陳柏銘跟我講應該Q-Display 公司沒辦法履約了。在那個新加坡行程裡面,97年6 月中的時候,陳柏銘跟我講確定Q-Display 公司沒辦法履約了。陳柏銘跟我講的問題是有可能是吳正一出了問題,吳正一可能跟船井公司有一些財務糾紛或是其他的問題,第2 個部分,當然我們的良率被拿來當藉口,吳正一當時就有提到這個問題當作argue ,可是據陳柏銘所跟吳正一接觸的,側面了解,有可能是Q-Display 公司出了問題。我個人97年7 、8 月的時候有再發給吳正一跟船井公司,我去追請他們要履約,可是後續97年9 月就開始產生金融風暴,那時候整個面板幾乎就無人問津,整個價格就down下來,船井公司也不可能用原來的價格來買我們的產品。所以講起來,Q-Display 公司確定不願意採購的時間,跟金融風暴暴發的時間其實是有落差的,有1 個落差。呃,整個案子完全沒辦法推動是因為金融風暴的關係,可是在之前就有產生了一些狀況,因為我知道97年7 月的時候,船井公司跟吳正一還有針對這個案子一直在討論,還有針對其他的電視案件一直在談合作,所以當時還沒有看到景氣的問題,不過當時有針對本案的交貨部分一直在逼吳正一,雖然也知道沒有辦法,可是請吳正一還是要履約。我們97年7 月當時還是有一直要求吳正一要履約,因為這個還是很重要的事情。陳柏銘之所以又說要以寧波巨越公司的名義來買下這批貨物。基本上這個要問陳柏銘,因為這個案子幾乎主導都是陳柏銘在主導,陳柏銘有什麼樣的管道去銷售,這個是由他。我確定陳柏銘有說他會用寧波巨越公司來買下這批貨物。寧波巨越公司是陳柏銘的公司,陳柏銘跟大陸一些人合作的。據我所知詹世雄及先進公司是沒有投資寧波巨越公司。我有看過寧波巨越公司的股東名單,事前事後都有看過,都沒有看到先進公司在股東名單上。先進公司內部就本件面板改賣給寧波巨越公司的事情,有重新製作銷售單、報價單,(改稱)給寧波巨越公司沒有,是賣給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的時候有。因為我們主要對象是APS 公司,所以基本上是改成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就像我販賣給船井公司,下單的是Q-Display 公司,所以現在下單給先進公司的是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雖然下單的是APS 公司、CHENGTU 公司,可是我們知道實際上要買的是寧波巨越公司。因為我跟陳柏銘其實有去見到這位蕭小姐,陳柏銘跟蕭小姐談的內容就是這個,陳柏銘準備請她代開信用狀,陳柏銘會把這批貨轉移到他的公司,所以這個是陳柏銘跟蕭小姐談的合約內容。蕭小姐全名叫做蕭清蓮。陳柏銘跟蕭清蓮談時,我在旁邊。陳柏銘跟蕭清蓮當時是在新加坡談的。陳柏銘跟蕭清蓮說這批貨請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代開信用狀,之後這批貨會由寧波巨越公司買下來。寧波巨越公司請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代開信用狀,要給這兩家公司代價,我知道就是那個5 %的代價。蕭清蓮跟陳柏銘談的就是她要有這1 個代價。我是說可以認定5 %是固定利潤,可是實際上這5 %是代開信用狀,蕭清蓮要求的pay 、佣金。我的認定是寧波巨越公司只是透過它的財務手法,透過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去買屏,最終其實貨還是要移轉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才能移轉給寧波巨越公司,因為這是不管是國際貿易或是整個交易的流程,還是要走這樣的流程。我那時的了解是寧波巨越公司還沒有辦法開出信用狀,所以借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的信用狀,這是陳柏銘跟我講的。我97年6 月陪陳柏銘去跟APS 公司的蕭清蓮開會,陳柏銘跟蕭清蓮約定最後由寧波巨越公司會買這批貨,並以5 %的代價請APS 公司開信用狀。陳柏銘說是因為Q-Display 公司沒辦法開出信用狀,所以才由 APS 公司開信用狀,然後陳柏銘說這會由他去跟詹世雄報告。陳柏銘說他會跟詹世雄報告這個事情。我去新加坡回來,詹世雄有問我,我回國以後有跟詹世雄報告,基本上我先把陳柏銘的話語講給詹世雄聽,就是APS 公司是幫Q-Display 公司代開信用狀,不過我也跟詹世雄講說基本上APS 公司應該會履約。我初期的時候收到9 美元的報價單,沒有跟詹世雄報告,因為我覺得不關先進公司的事。我私下聽到陳柏銘跟余宗翰約定每片0.5 美元的佣金這件事情,我也沒有跟詹世雄報告,因為我覺得那個是他們的行為,我很清楚,對先進公司來講,就是要買45塊的屏,經過檢測,對先進公司只要交出30萬片,其餘的事情是佰侑公司的事情。我在97年4 月17日收到佰侑公司吳莉莉寄給我的對帳單這件事情,沒有跟詹世雄報告,我剛才講過,我不覺得那個是先進公司的事情,也不是我要處理的事情。我記得「切結保證書」簽名順序是陳柏銘先簽,再來我簽,最後是詹世雄簽。我忘記程序是不是先傳真給詹世雄,然後再打電話跟詹世雄說明,不過基本上當場是陳柏銘跟我先簽,然後再傳給詹世雄簽。3 份承諾書時間大約在97年4 月2 日跟4 月4 日,總金額加起來是650 萬美元,依照我見證,我主觀上認知那1 筆錢是佰侑公司的錢。基本上因為這件事情我變成在旁邊,余宗翰希望我做1 個見證,我是覺得這個錢本來是佰侑公司去借的,不管如何,這是佰侑公司的主張權,跟先進公司沒有關係。佰侑公司這筆錢,跟之前我們做融資的那個約定沒有關聯。據2196號他卷第76頁對帳單,第1 項到第6 項是押匯的金額,第7 項以後一直到第20項都是支出的金額,第11項是轉列在利息費欄位裡面,除了第18項列為未付款以外,都是已付,我不清楚為什麼佰侑公司又不是先進公司的部門或是下屬單位,要跟先進公司報告收支情形,原因是說,這張單子我沒有過問,我沒有過問這裡面的內容,至於佰侑公司要怎麼列帳、用什麼表格,其實跟先進公司真的沒有關係。詹世雄讓我負責財務的部分,但財務是先進公司的財務,並不是佰侑公司的財務由我管。所以佰侑公司不需要跟我報告這些內容。因為我當時要買屏的時候,余宗翰有提出我到底是不是先進公司的代表,可以代表詹世雄,這個對帳單的內容已經不一定是跟屏有關係,而是跟佰侑公司的運作有關係,基本上我還不至於會去管到佰侑公司的事情。我們當時在談的時候是說佰侑公司會拿我們的信用狀擔保贖單,會由佰侑公司跟上海銀行去融資,所以基本上是佰侑公司跟上海銀行融資,不是先進公司跟上海銀行產生了什麼樣的對價關係,所以我們當時認為這個錢是佰侑公司融資出來的錢。我知道後期財務部應該有就這個信用狀付給銀行1500萬美元,但是我也不是財務部門的,所以我也不會去查這個帳,我所了解的是財務長曾經有跟我提到後面銀行應該有押匯的動作。「(所以你認為佰侑公司向銀行押匯並且融資了這麼一大筆錢,但是這個帳最後要由先進公司去付這筆帳?)呃,這樣我沒有辦法回答你,因為不是這樣串連法」,財務長事後應該是97年8 、9 月間,跟我講要去付銀行押匯之後的這1 筆錢。我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時,是認為其中規定的融資是佰侑公司自己去跟銀行借,跟我們先進公司無關,因為余宗翰跟我講的時候的口吻跟意思,我的解讀是這樣,所以我早上也回答說後來我才知道銀行也可以直接押匯,所以我當時的認知我的驗收是有三個階段。那財務部之所以會去付這筆錢,因為是A/R (應收帳款)的問題,不是在催討佰侑公司的事情,基本上財務部會針對資金的流出跟流入去掌握,因為這個事情是針對A/R ,財務部有在提這個單子到底A/R 收回來沒有,所以跟你剛才提的,我不曉得應該怎麼回答你。正常流程是先進公司有同意承兌這筆信用狀,不然銀行不會讓佰侑公司押匯這樣沒錯。我們一開始就確認佰侑公司是有融資的。我當時的認知是說,貨整個交完以後,銀行才會跟我們押匯,90天期才會支付,當時也認知是佰侑公司拿到我們的信用狀以後,自己跟上海銀行取得融資,所以基本上的架構是這樣,所以我不太清楚剛才律師講的有什麼相關聯,我當時並不會去驗證這個事情,而且有些權限也不在我這裡。我聽說有未足額,我在調查局的時候其實也有說過,我有聽人家說好像未足額,可是我也聽說這個貨已經交完了,所以這個部分因為最終的交貨不是我去進行的,也不是我經手的,所以我沒有辦法回答你很確定的答案,這是我聽說的兩個版本。這個部分我知道詹世雄、陳柏銘在97年8 、9 月間有曾經到大陸找余宗翰,應該是有談這個事,因為那時我已經離開這個team,所以有關最後先進公司有無就本件採購跟佰侑公司來結算到底應該及已經交了多少貨?如果是不足額,先進公司有無追究?這可能要問詹世雄、陳柏銘比較清楚。我講的是說余宗翰有很多的貨源,有包含原封包的,也有包含奇美符合規格的產品,所以基本上我聽到的是這樣的訊息。本件「OPENCELL」的採購,我的認知是佰侑公司交的一定要能夠符合船井公司的規格。如果不符合的,佰侑公司要補足這個料,陳柏銘是這樣跟我表達。陳柏銘跟我這樣講的。陳柏銘講的概念沒有那麼多,不過當時有講30萬片本來就是余宗翰佰侑公司他們要交足的片數,如果有產生船井公司那邊認為我們的良率不足,或是品質有瑕疵而退貨,這個部分陳柏銘有表示供應商會補到足。在我的界定裡,船井公司的良率是驗收的最後階段,第3 階段,因為是上機,還有就是我們交貨給船井公司的良率。「(所以先進公司的付款責任就是在第3 階段通過之後,先進公司才會產生付款責任?)呃,基本上應該是佰侑公司把符合我們規格的奇美產品百分之百交給我們的時候,我們自己內部的工程師有經過抽驗,也OK,其實就應該符合達到付款的條件,至於佰侑公司他們上機或者進料檢驗所產生的瑕疵,那個就是我們所講的,要請供應商要補到百分之百,也就是陳柏銘所講的意思」,「(所以在電氣檢測通過的第2 階段驗收完之後,先進公司就應該要負付款的責任?)電氣檢測是他們本來就要百百檢,給我們的標準,符合我們的規定,我們才可能會收貨,至於我們公司的檢驗方式,是由我們公司的工程部決定要怎麼檢驗,工程部按照正常流程檢驗完,就符合先進公司的收貨標準了。然後出貨的時候,出到船井公司那邊,船井公司到底是怎麼做進料檢驗,這是船井公司的1 個規定」,有關本件這30萬片當初有無先進公司自己的檢驗紀錄在,這個要問陳柏銘,因為後面的檢測方向、技術團隊是陳柏銘在帶,我後面其實沒有參與到這段。我也不確定本件這30萬片有沒有通過先進公司的進一步檢驗,這基本上不在我被分配的工作範圍內。據2196號他卷第217 頁背面第15行,我在調查站說余宗翰是佰侑公司的負責人,余宗文是佰侑公司的業務主管,我這裡又說「因為佰侑公司並無資金進行該數量之面板採購,因此經我向余宗翰商討後,決定由先進開發公司於97年4 月初先行開立信用狀及驗貨單,供給佰侑公司向上海商業銀行融資以購買面板」。本案資金進行、開立信用狀及驗貨部分,與我接洽聯絡的人是余宗翰。據2196號他卷第218 頁第15行至第22行,我在調查站又說「前述『19" W 準Panel 模組』的採購案皆是由陳柏銘與佰侑公司余宗翰接洽採購事宜;至於報價單則是在陳柏銘與余宗翰討論後,由余宗翰依據討論結果將報價單提供給我及採購單位,而採購單也是依陳柏銘與余宗翰討論結果而補做。」、「先進開發公司有支付美元1500萬元給佰侑公司,而佰侑公司有無實際交付30萬組,我不清楚,要問陳柏銘及余宗翰才清楚。」有關本案的採購單、報價單跟實際的交付貨物部分,我都是跟余宗翰聯絡。據2196號卷第219 頁第3 行至第5 行,我在調查站又說「Amanda係依詹世雄、陳柏銘與余宗翰所共同決定之價格製作報價單及製作該郵件中面板(單價:美元45元)及電器檢測分類(單價:美元5 元)的預示發票(proforma invoice)」。所以價格的決定及預示發票的開立,我知道這個都是由余宗翰代表佰侑公司跟我們先進公司談的。據2196號他卷第216 頁第9 行,調查員問我是否認識余宗翰、余宗文,我答「余宗翰擔任負責人,余宗文則擔任業務主管」這是針對調查員的問題以我那時候的認知做概括性的回答,並不針對「OPEN CELL 」專案。我97年間除了先進公司的電子郵件信箱以外,有其他電子郵件信箱,那個是我跟朋友在聯絡,很少用,公司的部分一定是用公司的。我當時有的電子郵件信箱有2 個,1 個是yahoo 的,那是我還沒進先進公司就有了,1 個是先進公司的。應該說,朋友群不同,我兩邊的通訊錄不會重覆打,所以先進公司的通訊錄就歸先進公司的通訊錄,yahoo 的通訊錄就歸yahoo 的,我不會copy過來。我不會將個人比較隱私的,不想讓人家知道的,選擇使用私人信箱而不用先進公司的信箱,因為我很習慣看對象是誰我就用哪個信箱,私事我也用先進公司的信箱。先進公司的信箱應該也跟一般的電子郵件信箱一樣可以有刪除功能。我自己有1 個工作習慣,就是1 個年度結束,我一定會清我的整個工作內容,包含我手頭上的書面文件跟電子郵件,甚至我因為電子郵件信箱有容量的問題,尤其我擔任TV專案的時候,他們常常寄很大型的郵件,我常常容量不夠,我常常就是不足額就一直刪。我不知道卷裡面的那些郵件有沒有刪掉,因為說實在,其實97年底那時候基本上我的很多郵件都不在了,因為我幾乎半年1 年就整理過1 次,所以說比較沒有用的我就是刪掉,但是我個人有1 個工作習慣,屬於公司的主要文件我一定會存檔,存檔不是在我這裡,因為我大概工作20幾年有1 個習慣,我只要有助手,我的文件一定是放在助手那裡,第2 個部分,我的郵件如果是公司重要的,一定會有第2 個人知道這個郵件,我基本上不會以我身上的檔案為檔案,像王郁蓮我常常跟她講什麼時候有1 個檔案,妳調出來看一下,這是我個人的工作習慣,所以之前應該我不會去區別什麼檔案應該留,什麼檔案不該留,除非我覺得有必要的,我會分類,稍微保留備查。這些郵件我沒有特地去刪掉,我不會去刻意去殺什麼檔案。我不知道先進公司的大章當時是誰在保管,因為我已經離開財務部這個體系,我知道財務部有保留1 個章,總經理室有保留一顆章,可是誰是大章、誰是小章我並不那麼清楚。曹治中的章應該是沒有在先進公司,因為我自己知道,大章應該是在先進公司裡面,王郁蓮應該是保有詹世雄的章,我有印象應該是這樣,這要問詹世雄才知道,至於曹治中的章,我個人回想起來,他絕對不會把他的章放在我們公司,因為應該是放在曹治中他所信任的人身上。我不知道大章是誰保管。佰侑公司跟先進公司曾經合作過兩個案子,在本案之前是TV專案,在TV專案的採購過程裡面,我不知道有無跟佰侑公司提到我們是跟鉅信公司在合作,好像沒有必要讓他們知道,不過佰侑公司知道是陳柏銘在驗收,我不太確定有沒有跟佰侑公司介紹過鉅信公司是我們合作的廠商,可是沒有經過我的嘴巴有講過這件事,別人有沒有講過我不曉得。TV專案與「OPEN CELL 」專案,佰侑公司跟先進公司比較事務性的事情,都是以王郁蓮跟周潔兩個人做窗口。這兩個專案在事務性方面的聯絡並沒有什麼異常狀況。聯繫方式有電話,有e-mail。這個team裡面的人都清楚,所以沒有隱誨。第2 個案子沒有特別隱誨哪些部分。後期的買方變動及相關接洽過程,就有關跟新加坡的公司因為有匯錢的事,余宗翰知道。至於我們去新加坡找新的買主或接洽什麼其他的跟本案相關的業務,應該跟佰侑公司就沒有關係。所以佰侑公司在本案主要就參與供應商的角色,及後來的匯款有牽涉到APS 公司而已。我不清楚對帳單。佰侑公司也不會就本案採購CELL或者相關的支出,去跟先進公司承辦人員包括王郁蓮或我做聯繫。我初期也不曉得為什麼有這個對帳單,可能是不是余宗翰在跟陳柏銘報告他買屏的狀況或是資金的往來,這個我就不清楚,基本上我跟王郁蓮不會去過問這1 張,王郁蓮也沒有收到這1 封信。詹世雄97年4 月2 日寫給我e-mail,授權處理本案包括業務、物流、財務、金流的部分,我之所以剛才又說財務跟金流跟我沒關係,是基本上我們講的那時候是在訂約的一剛開始,因為那時候我寫得比較膨風,確實我那時候為了要讓余宗翰放心,詹世雄確實有授權我趕快要把這個約趕快簽訂下來,所以當時我在草擬這封信的時候,我把它的範圍寫得比較大一點。另外佰侑公司跟鉅信公司有簽了3 張採購單,我的見證是針對這個基礎之上,佰侑公司匯了這些款項,這個承諾書的架構及草擬這個的人,我記得是余宗翰拿給我,余宗翰說因為有這個事情請我做見證,所以我知道這上面寫的沒錯,因為其實交易的關係人是余宗翰跟陳柏銘兩位,所以他們兩位誰要負責這個是他們的事情,我只是知道說余宗翰因為買屏的關係,要我做1 個證明,證明確實余宗翰跟陳柏銘之間有資金往來跟買屏的合約的簽立,所以我見證是見證這個事情,至於說裡面誰負責,說實在我沒有去細看。我之所以沒有加註「見證人」3 個字,反而簽名的欄位大小都跟陳柏銘一致,說實在那時候滿匆忙的,因為那時候余宗翰拿給我的時候說「這個幫我們見證,你簽名」,所以你看我是用個人名義,我不是用公司名義。我跟陳柏銘簽「切結保證書」時也都只是簽個人,沒有再冠上先進公司的名義,簽法都是一樣,可是我是針對那個交易,我沒有針對什麼其他的事情。我不是鉅信公司的職員。我跟陳柏銘、余宗翰或佰侑公司就是因為TV專案認識了大概快1 年,私下不會常常聯絡,只是因為公事上會聯絡。我們就只有公事上的聯絡,這也是公事,這是陳柏銘跟余宗翰兩個跟我講的事情,所以我不會去…因為這個是在我身旁發生的事情,他們請我做1 個第3 者的見證,就這樣的概念而已,我沒有其他太多餘的想法。我認為詹世雄及先進公司跟大陸寧波巨越公司沒有關係,我之所以如此認為,是因為我之前是會計主管,先進公司從來沒有經過董事會或有正式的投資,所以說法人上的關係並不會產生先進公司有投資寧波巨越公司的問題。因為我當時正職是代表發言人,所以先進公司有一些重大投資或是重大訊息,尤其對大陸,有時候我必須要發布重要訊息,所以財務部或者是重要投資這一塊,我還可以看得到。第2 個是詹世雄也沒有曾經跟我表示過,他有投資陳柏銘的相關公司的股權。這份委派書我沒有看過,從我接觸TV專案及陳柏銘以及寧波巨越公司以來,我都沒有看過這份委派書。第2 張的貿易合同好像是1 個機臺,應該是寧波巨越公司他們向鉅信公司買的機臺,應該跟先進公司也比較沒有直接關係,這是我看到的。第3 個這份告知函我也沒有看過,我無法正式回答或證明這是什麼,可能有種狀況就是陳柏銘曾經在那邊設立了公司,當時陳柏銘的身分可能曾經用先進公司的代表為名義去談這個合作案。我可以確定詹世雄或先進公司跟寧波巨越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我曾經看過寧波巨越公司的股東名冊,確實是沒有詹世雄。我從告知函這樣的內容看起來,是沒有辦法百分之百肯定詹世雄或先進公司跟寧波巨越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只能用我以前的經驗跟所見推論而已。據2196號他卷第219 頁第7 行至第11行,我在調查站中又說「此外,陳柏銘有意在原本交易流程中再加入鉅信公司,使得交易流程變成先進開發公司銷售給鉅信公司,轉銷售給Q-Display 公司,最後再銷售給船井公司,因此要指示我要總經理室祕書王郁蓮(Yvonne)製作該先進開發公司的報價單,但之後並未更改交易對象,至於原因為何,我不清楚,要問陳柏銘。」實在。當時之所以要在原本的交易流程中先加入1 個鉅信公司,我事後曾經有了解,當時Q-Display 公司等於是船井公司買賣的中間商,等於說鉅信公司要扮演的也是先進公司要賣給船井公司的中間商,陳柏銘想要在這邊跟Q-Display 公司的吳正一談這個利潤分享的事情,陳柏銘有跟吳正一談這個,陳柏銘的鉅信公司想要從中間賺一手,我的認定是這樣。後來破不破局我不知道,後來我可能有從側面了解,後續我去推斷,應該是吳正一跟陳柏銘有談好了,所以流程沒有再經過鉅信公司那一塊。我不知道詹世雄知不知道買賣流程中間要加入鉅信公司的這件事情,不過基本上那幾段很密集的會議當中,陳柏銘告訴我交易流程的對象是會先經過鉅信公司再賣給Q-Display 公司,可是後來才改掉的。陳柏銘跟我講這段話時,詹世雄不在場。我的認知是這批貨是有要實際賣給APS 公司,後來才轉為又要賣給寧波巨越公司。「(為什麼本件交易案在一開始的時候,會出現1 個說要在原本的交易流程中加入鉅信公司,而鉅信公司就是陳柏銘的公司,最後當這批貨無法順利賣給船井公司時,要再找新的買主,到最後又是跟陳柏銘有關係的寧波巨越公司來加入?是不是陳柏銘就是一定想要從中賺一手?)(尷尬笑)我不曉得可不可以這樣肯定,可是我知道這個案子,因為第1 個,陳柏銘最熟悉,客戶、供應商陳柏銘也都了解,產品陳柏銘也比我們更清楚,所以在規劃這件事的時候,基本上前面的流程跟後面的流程其實不一定有直接關係,鉅信公司應該是滿早一開始在談架構的時候架構上去的,後面那個是為了要解決這個事情,陳柏銘說他要扛起來,這個部分我覺得對先進公司不能有損傷,這個本來就是陳柏銘handle的,陳柏銘可以賣掉是最好的,所以這個事情是不是陳柏銘一定要從中賺一手,我不敢篤定,可是我知道前後兩端的起因是不太一樣的」,詹世雄沒有投資鉅信公司或鉅聯公司,我確定,因為我有問過朱聯邦朱總。據告訴代理人庭呈之2007年11月5 日電子郵件及附件先進公司的報價單跟鉅信公司的訂購單,這我後來回去有去回想,因為當時TV專案的負責人其實最早最早本來就是陳柏銘,是陳柏銘開發的,後來正式成為TV專案,就是要正式產出產品,我才跟工程部、採購部正式成立所謂的TV專案,那時候我跟王郁蓮都在總經理室,我們是共同被要求要加入這個團隊,王郁蓮是我的助手,同時也是陳柏銘的助手,所以當時我知道,王郁蓮是有幫忙陳柏銘製作文件給朱聯邦。這個當時他們私下幫忙,我是沒有什麼意見,因為我當時才剛加入這個團隊,我不一定會介入那麼多,而且他們認識也比我早,因為我之前是在財務部,陳柏銘來的時候就是在總經理室。我不太清楚詹世雄知否陳柏銘請王郁蓮製作鉅信公司的相關文件。我記得比較後期我在97年8 、9 月在催款的時候,我有跟詹世雄提過,我說APS 公司這個是可履行的,我覺得這個部分當時就是由寧波巨越公司要來透過APS 公司來履行這個合約的。我早上也回答過了,我當時是用陳柏銘的說法,是Q-Display 公司無法開狀,透過Q-Display 公司熟悉的APS 公司,陳柏銘有跟APS 公司談由他們來開信用狀要把這批貨買走。我比較篤定的講的是在97年8 、9 月的時候,就是寧波巨越公司透過APS 公司真正要來履行這個事情,我跟詹世雄講是APS 公司自己真的要買這批貨這句話。據95號調偵卷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如果以純書面第三者來看,我認為先進公司現在收不到款項,我要向先進公司負責賠償。我認為根據這份「切結保證書」,我不用對佰侑公司來賠償。這我不曉得怎麼算賠償金額,我現在資力能負擔的大概只有我全部的家產,1500萬美元我個人資力不能負擔。基本上當時我確實是覺得這個案子是可行的,而且也不會有太大問題,因為是船井公司,才會在這樣的「切結保證書」簽名。「(你只是先進公司的員工,既非股東也非董事更不是總經理,尤其以你的財會背景而言,你要簽名負擔如此大又如此概括的責任,你有沒有其他剛才還沒講過的理由可以解釋給我們聽的?)沒有,我只是跟審判長講,我當下那時候真的是覺得我可以代表公司趕快把這個案子做完,這個是當時我的心境」,我做完這個案子,除了薪水以外,沒有任何額外的佣金、利潤、獎金或甚至回扣可以拿。確實我自己事後再看這個,我確實也是覺得好像鬼打牆被鬼牽走,可是當時我在簽這個的時候,我內心真的是沒有想那麼多,我真的是為了這個案子,因為我當時才剛離開我10幾年的財務領域,我才踏入說類似有一點開發市場的領域,想要走入經營管理,所以在做這個案子的時候,我把它當作是很重要的案子,當時在衡量這個事情的前後,尤其在初期,船井公司的部分讓我信心還滿夠的,而且在那時候陳柏銘主導下,我覺得這個案子OK,為了成立這個案子,其實我簽了很多東西,我當時知道我簽了很多很奇怪的文件,這也是我一輩子簽最多奇怪文件的時候,就是為了這個案子,因為我其他在10幾年的工作崗位,我從前從來沒有簽過類似的文件,我個人也不會去做人家的擔保、保人。船井公司那邊的人,除了我們一直講的是船井公司高層私生子的吳正一以外,還有1 個採購理事或採購董事,還有1 個工程師,名字我不知道,我現在沒有名片,他們當場有遞名片,可是名片不在我這裡,名片在先進公司了。船井公司有人主談,有出具任何船井公司所具名的任何書面資料給我們,包含他們的檢驗規範、他們要去黃江廠驗證的標準,還是那個3 方合約他們也是正式拿回去給日本的法務看完才拿回來正式簽的,那些文字的修正其實都是經過他們日本公司的法務才拿過來的,就是因為經過很篤定的日本人來這邊洽商跟採購的流程,所以當時我覺得這個是很篤定的1 個生意。我的學經歷是大專畢業,實踐專科會計統計系,畢業後我基本上都是從事會計、財務這方面的工作。我做會計財務工作10幾年了,在本案發生之前才轉入開發經營的這個領域,我在先進公司負責TV專案跟本件「OPENCELL」專案,是我第1 個處理有關於業務這方面的案子,我有跟詹世雄講過,因為當時鴻海要入主,我有跟詹世雄講鴻海入主完我可能會離開,當時詹世雄還有給我1 個選項,因為TV專案正式要展開,這個部分跟我以前的工作範圍領域不太相同,後來我思考一下,我有跟詹世雄講如果有機會,讓我過去觀摩學習,讓我在不同領域上有不一樣的經營,這是我職場第1 次的轉換,所以對市場整個我並不是那麼清楚,可是在內部的流程上跟協調上詹世雄是借重我,詹世雄希望我能夠讓這個案子順利。「切結保證書」是陳柏銘先簽,陳柏銘簽的時候,就是說這個事情他會全權負責,而且Q-Display 公司會全權能夠完成這個事情,不會有問題。其實我事後我有檢討說,其實我根本不用簽,因為只要陳柏銘跟詹世雄簽就好了,說實在我那時候我有一點人來瘋吧,因為基本上我那時候不應該簽這個字,可是我當時是陪同他們,認為這個部分是我有經手,我來簽名以茲證明。據95號調偵卷第136 頁授權書,這內容是我自己擬了傳真給詹世雄請詹世雄簽名,是我回寄給詹世雄的。我當時寫這份授權書的目的就是余宗翰要求的,所以要拿給余宗翰看。余宗翰的疑慮就是在於我們到底可不可以代表先進公司來跟余宗翰談這件事情,因為還沒買,余宗翰還是很清楚希望能夠確認。之所以寫「金流」兩個字,我才跟審判長跟檢察官講,說實在其實那時候我是寫得很大、寫得很多,其實那時候是我寫得過多。因為確實我當時是為了不要余宗翰有太多疑慮,所以我當時是寫得很大。看起來是授權書拿出去給第3 人看了以後,會認為我是有被授權可以來處理所有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事宜。據本院卷一第135 頁至第137 頁,我說之所以會在那3 份承諾書上簽名,是因為當時陳柏銘給我看這3 份訂購單。這3 份訂購單上的日期是97年3 月26日。我沒有問陳柏銘說97年3 月26日的訂購單,為什麼97年4 月2 日就要付款,而且金額總共高達650 萬美元?不過我知道陳柏銘當時跟佰侑公司有談到一些屏的交易。我沒有問陳柏銘說這3 筆訂購單上所顯示的交易是否確實已經履行,所以才要在97年4 月2 日到4 日匯這650 萬美元的錢。陳柏銘是跟我說這3 筆訂購單是佰侑公司跟鉅信公司、鉅聯公司買,所以佰侑公司要匯款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應該要佰侑公司自己拿自己的錢出來去匯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最後怎麼會是把先進公司預先付給佰侑公司的貨款,佰侑公司當成自己的錢拿去支付佰侑公司應該要付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的貨款,你當時有無問陳柏銘為何如此?)所以陳柏銘之前有跟我講過那段話,基本上就是說陳柏銘擔心佰侑公司那邊的貨款是否過多的風險,所以當時陳柏銘有1 個調整跟規劃」,「(你當時有無問余宗翰是不是陳柏銘擔心你們把貨款拿去亂搞,所以叫你們佰侑公司要把先進公司先付的這筆錢趕快匯來給鉅信公司跟鉅聯公司,當成貨款的交付?)我忘了有沒有問過余宗翰,不過我有拿到這3 份訂購單,陳柏銘跟余宗翰都有看到這3 份訂購單,第2 個部分,陳柏銘有沒有跟余宗翰講過這個事情,我不知道」,我之所以沒向余宗翰求證就敢在承諾書上簽名見證,是因為我知道會有1 筆錢,陳柏銘會匯到這幾家公司來,是因為這幾個交易,陳柏銘當時之前有跟我講那個原因,也配合這個動作,所以我知道陳柏銘跟佰侑公司有做這樣的1 個調整跟買屏的規劃。承諾書當時確實是因為這個事情,余宗翰要匯款前,余宗翰拿著這個找我,我就說當然我知道這個事情,我OK。當時是他們因為這件事情,找我來證明這件事情。所以那個見證確實我沒有想過說上面要寫個見證人,我只知道說這個事情陳柏銘先簽,余宗翰讓我知道說確實陳柏銘有這個事情,請我當1 個見證,然後請在承諾書上做證明,我自己確實沒有在上面有多想。之所以為什麼這3 份承諾書上還要寫「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當時我記得是陳柏銘有跟余宗翰講,買屏的這個事情基本上是陳柏銘會協助余宗翰,所以我才知道這個是跟他們買屏交易有關係。因為當時余宗翰有跟我講,這個錢如果匯出去了,是陳柏銘去買屏,所以基本上變成陳柏銘跟余宗翰協議好,變陳柏銘要負責這個事情,至於買是不是買先進公司的屏或是什麼,我不夠清楚,可是我知道的是說當這個錢匯過去了產生的整個糾紛,是陳柏銘要負責。因為當時他們買這個屏,跟這個屏數有關係,當時陳柏銘跟余宗翰約定的時候,陳柏銘也會去找屏,余宗翰也會去找屏,所以說基本上這個屏是怎麼來,當時他們有在規劃,所以說這個錢匯過去了以後,我所知道的是說錢匯到那邊,陳柏銘就要負責,佰侑公司就不負責這個屏的問題。我知道是陳柏銘取得這個資金的時候,這個買屏的事項,陳柏銘也要負責。細節我不是夠清楚,可是我知道因應陳柏銘要買屏…。我之所以不清楚細節,還敢在那3 份承諾書上簽名,因為他們真正有發生這個事情,當時在旁邊也只有我在,所以當時余宗翰請我在作證的時候,我確實是以這個角度在簽這個名。據我調查時說由APS 公司來開信用狀,代價是90萬美元。我的辯護人所檢附的那個信用狀的合約裡面有講到5 %,90萬美元當時是針對那個5 %所計算出來的。3 %到5 %,我忘了,就是那個信用狀的合約上面寫的。1800萬美元的5 %。據2196號他卷第216 頁背面第3 行至第5 行,我調查時說「陳柏銘進入先進開發公司後,即向詹世雄提出電視LED 背光模組之構想,尋找合作廠商開發樣品,並開發客戶,但陳柏銘仍需向詹世雄負責,並由詹世雄負責最終實際決策。」實在,這是1 個整體的概念。據2196號他卷第218 頁第3 行至第4 行,我調查時又說「19"WPanel (CMO )、19" WPanelPre-Module等採購項目係由詹世雄與陳柏銘共同決定」正確。據5614號偵查卷二第80頁倒數第2 行以下,檢察官問「余宗翰對於這份契約有無表示反對或是表示不妥?」我說「在簽完約後,余宗文有表示對這個交易不傾向同意,但是他還是有簽同意,因為這個是他哥哥余宗翰主導的案子。」實在。當時余宗文是自己個人表示說他自己個人對這個交易是不傾向同意,但是余宗文最後還是有簽同意,是因為這是余宗翰主導的案子。余宗文覺得第1 個,這個金額風險太高。據5614號偵卷二第195 頁第18行至第21行,我偵查中說「我有要求黃志強及洪宗志在驗收單上面要簽名,因為沒有簽名就無法辦理銀行押匯。我有跟黃志強及洪宗志說如果貨物的品質有問題,應該要向陳柏銘及詹世雄反應」實在。我之所以叫黃志強及洪宗志也要向詹世雄反映,是因為詹世雄是最高的決策者。據5614號偵卷二第229 頁第14行至第15行,檢察官問余宗翰「既然是9 美元買的33萬片次級品,為何以45美元報價?」余宗翰答「是陳柏銘及鄭錦文同時叫我以45美元報價給AOT 。」我沒有曾經講過這些話,陳柏銘有沒有跟余宗翰這樣講我不清楚。余宗翰佰侑公司是向哪幾家公司進這些CELL,我不太記得名字,我不太清楚佰侑公司跟哪幾家公司進貨,確實我記不太得了。余宗翰曾經有講了幾家公司,可是因為我對那些公司都不熟,而且我本身也沒特別刻意要去記它,所以我也不太記得這些名字。據95號調偵卷第162 頁倒數第3 行以下,余宗翰偵查中也說過「我那時聽鄭錦文或陳柏銘說要成立新公司,要管理CELL及電測的工作,但後來沒有成立,因為資金不夠去買貨就沒有成立了。當時我有質問為何要成立,後來就沒有講了。」我沒有印象有這個事,因為那個CELL的檢測本來就是在合約範圍,基本上我不知道有這個事情,因為我知道佰侑公司他們找天和公司就是要測試CELL。我們公司是買30萬片,所以以30萬片來算所有的費用跟成本,可是佰侑公司怎麼買屏基本上是佰侑公司自己來做主。據95號調偵卷第68頁背面,當時船井公司人員來拜訪先進公司所提出的名片是這個,有這兩位。據2196號他卷第55頁履約保證書,先進公司應該依這上面預定的交貨日期完成這個專案,把貨款收回來。就是交貨完,會依照付款條件陸續收,我已經忘了Q-Display 公司下訂單情形,因為Q-Display 公司給先進公司的訂單上面有所謂的收款期間,正常是我們出口後或是Q-Display 公司驗收後加上收款日,我們就可以收到錢。當初在97年6 月15日之前沒有收到貨款的時候,詹世雄有請我去催款,有兩個方式,第1 個,詹世雄有交代陳柏銘跟我去跟吳正一,就是請Q-Display 公司趕快履約,第2 個部分,我也有直接寫e-mail給船井公司的工程師跟董事,請他們趕快履約,沒有獲得具體的回應。我後來就沒有follow「OPENCELL」專案。那時已經到了97年7 月多、8 月,後面的履約跟狀況不是很明朗,當時陳柏銘覺得說我的責任到這裡就OK了,我回來跟詹世雄報告,由陳柏銘後續接手。據書證參-2 這份扣案文件是我的草稿。標示時間是從2007年12月上旬一直到2008年9 月下旬的記載,其中寫2007年12上旬Q-Display 、Mr. Wu與麥士特GMMr. Max 拜訪參觀TV、Module,這之前我有提到,這個就是Q-Display 公司透過麥士特,麥士特是以前我們做TV專案的供應商,GMMr. Max 介紹吳正一來認識我們,這是第1 次接觸。我現在不復記憶Q-Display 公司的吳正一是不是在96年12月上旬就跟我們先進公司有接觸。照我手稿上面應該當時是那樣,那個手稿是我回憶的,就是鴻海內部調查時我回憶自己寫的,所以應該是那時候記憶比較鮮明沒錯,我現在已經不記得。又有關2008年2 月下旬,Q-Display 公司與船井公司提出32吋與19吋「OPEN CELL 」的合作,各10萬,初案,這意思是談案子的過程,因為我只是紀錄曾經跟這幾個公司碰面跟接觸談的過程。我記得沒錯的話,陳柏銘在跟他們接觸,因為業務主談是陳柏銘跟他們主談,因為我們TV專案是有32吋跟19吋,所以當時應該有提到這個。又有關「2008年3 月下旬P+Wu→由AOT ←→船井公司合作19吋30萬」,這是我之前說過吳正一曾經來先進公司,然後陳柏銘有跟吳正一及船井公司的人見過面,所以我忘了見過幾次面,這是其中1 次,是97年3 月之前就有見過面談過合作案。又有關2008年3 月下旬裡面又兩行字:「Wu提出履約保證與業務合作、P提出CELL來源合作與佰侑」就是這個案子為什麼當初Q-Display 公司會提供履約保證,當時內部的時候詹世雄有問到這個屏,所以說是由陳柏銘負責所有屏的來源,這個只是在註記這個買賣雙方的事情而已。又有關下面寫4 月1 日到4 月4 日「與P至佰侑確認合作面板來源」,那是我的註記,P就是Patrick 陳柏銘,97年4 月1 日我到了佰侑公司跟余宗翰正式洽商,確定余宗翰的貨源及確定可以開狀擔保這些相關事宜。那只是1 個註記,貨源當然是余宗翰跟陳柏銘當時他們去確認這些貨,所以當時才會派洪宗志他們去驗貨及去押匯這些相關的事情。我這邊說的時間點跟驗收報告的時間點一樣,我出差是97年4 月1 日出差,所以是那時候。接下來4 月7 日到12日,到新加坡Q- Display確認相關進度,這我忘了是到新加坡還是在臺北,因為要看我的出差紀錄,我記得是那段時間有再去跟吳正一洽談,因為陳柏銘有跟吳正一約好那段出差,我忘了是在臺北還是在新加坡,基本上就是跟吳正一他們洽談後續跟日方履約的情形。接下來4 月14日3 方於AOTmeeting確定交貨數量,意思就是3 方合約簽訂的那1 個日期,船井公司的董事跟工程師來到先進公司直接在我們的會議室跟詹世雄所領銜的團隊正式會商然後簽訂3 方合作契約跟買賣合作。接下來4 月20日到24日,ALEX先至深圳了解CELL進度,這是當時跟陳柏銘確定以後,再過去深圳了解余宗翰整個follow的情形到底是怎麼樣,這只是1 個追蹤而已,那時候我是跟陳柏銘一起過去深圳,可是我不是為了這個案子而已,因為當時還有TV專案在進行,我只是記錄這個案子,因為當時我是回憶給鴻海集團跟回報給詹世雄,所以我是把這個中間有一段我去做的有關「OPEN CELL 」專案的事情拉出來。這個就是我之前一直講的,就是余宗翰陸續在準備、陸續在電測中,我記得當時是這樣作業,然後佰侑公司也在陸續採買其他的屏,這時候應該還沒有完成交貨。又有關草稿第2 頁寫到6 月中旬與P臺北會Q-Display 安排美國、日本客戶及至新加坡會商,船井follow,P與APS 確定財務合作及安排完成CELL交易規劃,AOT →APS →TQT ,這上面有註明6 月6 日到7 日臺北,主要是說陳柏銘跟吳正一在臺北吳正一的辦公室有洽商Q-Display 公司再介紹其他的客戶,包含美國、日本的電視專案跟monitor 的客戶,6 月15日到19日我應該是跟陳柏銘一起出差,後面就是完成了底下的事項,陳柏銘跟APS 公司簽訂了我被證所提供出來的資料,完成了實際由寧波巨越公司透過APS 公司跟先進公司買貨。接下來6 月25日到27日,至深圳完成交易及文件,這應該是我跟陳柏銘一起回到深圳,請他們準備交貨的相關事情。但6 月25日到27日的部分,我並沒有寫P,我忘記到底有無陳柏銘,因為那時候寫只是1 個隨記而已。接下來7 月上旬,與P至新加坡完成APS 簽收單,與中東蘇俄東歐NewBusiness 合作洽談,這當時是陳柏銘有幾個新加坡的客戶,當時我們去談其他的合作案,是陳柏銘代表去談,包含LCD 及藍寶石基板等等合作案,至於簽收單是會計師有針對貨是否已經交給APS 公司,然後陳柏銘跟我過去給APS 公司簽收。這裡說的貨就是那個30萬片的貨。APS 公司有簽收這批貨。我又記載7 月下旬,與P到Q-Display 公司,第1 件是follow船井公司,第2 件是BTC3方CELL大尺寸合作,第3 件是臺中TV廠3 方合作,follow船井公司這個就是我們一直在催促船井公司履約,請Q-Display 公司的吳正一去聯絡,透過其他所有的管道請船井公司要履約,這個是當時還在努力希望船井公司能夠按時完成交易。9 月下旬的註記forAPSCargotoHK.SZ.to P/Yvonne 後不再接觸,這我剛剛已經有報告過,因為這個案子到了97年8 月下旬,陳柏銘就覺得我的功能到這邊大概就告一段落,所以已經有跟詹世雄匯報。但我真正負責本案的時間是中間其實就斷了,只是到97年9 月,有1 件事情詹世雄請我配合到深圳還是哪裡再辦過1 次會議,其實中間都是指派性的,其實到97年8 月以後我記得大概就沒有再接觸這個事情。我上禮拜開庭報告過了,因為我97年4 月中過後就負責其他事情,所以這個交貨的事宜我就沒有再參與了,怎麼交貨就要問陳柏銘。我不管交貨的事,又之所以拿簽收單給APS 公司簽,是因為那時候是財務的作業一定要完成,因為APS 公司當時開了信用狀,我們當時也確定是由APS 公司這邊要買,而且貨是從福田保稅區直接交貨,所以當時這些簽收單是由APS 公司正式簽下來,因為這時候的流程是寧波巨越公司透過APS 公司把貨整個買下來,所以這個流程是這樣的1 個確認。當時在簽簽收單的時候陳柏銘也在,所以這個事情陳柏銘也有跟APS 公司的蕭清蓮小姐都有談妥,所以我也沒有確定當場,因為我也不在那個交貨的現場,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們的貨到底怎麼交的,我只知道是貨確實是由原地在福田保稅區直接交貨。以合約來講,APS 公司向先進公司買這批貨的錢,應該跟Q-Display 公司一樣,我的記憶中,應該是一樣1800萬美元,我們自己向佰侑公司買1500萬美元,但應該是賣給APS 公司要賣1800萬美元。我記得是在97年10月、11月那時候鴻海內部調查時,我寫下這份手稿,我依照我的出差日期,把我出差的概況自己做1 個memo。鴻海集團派法務下來處理時,有約談我。這份手稿是約談前我自己就整理了,因為我也跟詹世雄也做1 個匯報,自己也有交代我過去從TV專案到這個案子的過程。我知道要被鴻海法務約談,所以我就開始回憶之前發生過的整個過程,把它寫下來。這手稿只是讓我恢復記憶而已,我記得我有份文件是有說明大概那個TV專案跟這個「CELL」案子的過程,我另外有文件呈上去了,我這邊應該沒有留底,我也不太記得。據本院卷一第135 頁至第137 頁3 張訂購單,我確定是當時陳柏銘拿出這3 張訂購單當場給我看過,我才在那3 張承諾書上簽名。之前或當天我忘了,反正我有看到這3 張訂購單,確定了我才去簽承諾書。我拿到的是複本。我忘記了陳柏銘拿給我看的同時,余宗翰有沒有在場,只是說余宗翰事後有拿承諾書請我再簽。我簽那3 張承諾書時,陳柏銘、余宗翰都在場。我只是不確定看到這3 張訂購單時,余宗翰在不在場。我應該是看完這3 張訂購單以後,同1 天簽承諾書,因為距離很近。但之前有在討論買屏時,余宗翰就有講過,如果陳柏銘可以買到屏,余宗翰可以透過陳柏銘這邊來買屏,都沒有問題,當時買屏的管道真的很缺,所以我是知道當時陳柏銘、余宗翰有在討論買屏的事情,因為買屏的事情,是以他們兩個人為主。在我當時認知,這3 張訂購單是佰侑公司要去買屏之後要賣給先進公司的相關的訂購單,我當下是認為有關,因為這個片數跟金額夠大。我當時沒有問陳柏銘為什麼又要搞出佰侑公司跟鉅信公司的訂購單,鉅信公司還要加入參與,讓本件的「OPENCELL」交易變得那麼複雜,我有跟庭上報告過,之前陳柏銘跟我提過,第1 個因素是當時陳柏銘擔心這個錢的危險性問題,第2 個部分,當時陳柏銘也有跟我講過,其實陳柏銘也知道有其他管道可以買到屏,因為陳柏銘也在找屏,也是每個廠家都在跑,所以等於買屏這方面由陳柏銘跟余宗翰負責,當時他們兩個人怎麼分工要問他們,我不曉得,不過我知道當時他們買屏很急,因為履約保證書是97年4 月一直到5 月陸續要交貨,怕整個貨源如果沒有達到標準,怕會不足。我簽那3 張承諾書時,知道是陳柏銘有指示余宗翰匯了3 筆錢出去,這個我清楚,然後陳柏銘會去外面找屏買屏,未來如果陳柏銘找到屏,會轉回去給佰侑公司再賣給先進公司,佰侑公司如果找到屏,陳柏銘會負責去買,轉由佰侑公司再交給先進公司,我知道是這樣子。中間佰侑公司跟陳柏銘的公司之間,就錢跟貨物到底要什麼時間如何去轉,我不夠清楚。我在那3 張承諾書上簽名時,我的認定就是剛才講的內容。我之所以沒再問得更清楚一點,再來簽承諾書,其實那時真的是陳柏銘是我的leader,其實這個屏,第1 個,市場我不了解,sorting 我也不了解,所以我只是相信陳柏銘,相信他們能做到。我當下沒有懷疑,滿信任他們說這件事情能夠做成。因為我從源頭一直從頭到尾就不清楚,所以我不會產生疑慮說他們成不成。之所以650 萬美元這麼大筆金額要匯來匯去,我簽承諾書時卻沒有疑慮,是因為我當時只是1 個概念就是說「這件事情我知道」,就這樣子的概念而已,我沒有想到那麼多,因為當時的情景是急於要趕快完成,所以他們都很積極在做這個事情,我當下只是知道說這個完成了。我簽那3 張承諾書,認知是都不要管這些承諾書的文字內容,只是當下見證了佰侑公司受陳柏銘的指示要匯款,確實是這樣的概念而已。我真的不知道詹世雄或陳柏銘或先進公司有無介入寧波巨越公司的經營。據書證參-2 ,我註記4 月25日至5 月3 日,與P至寧波與中國企業、TV客戶、供應商業務,這是因為當時有跟陳柏銘到寧波還有其他公司,因為我們當時在開發新業務,其實先進公司當時在做的業務而陳柏銘有經手的,我知道的第1 個是電視,就是LED 背光的電視,第2 個我們當時在開發LED 的燈,那時候也很早,我們當時是跟臺灣1 家甯祥公司也是陳柏銘認識的朋友在共同開發LED 的燈,包含投射燈、日光燈、路燈,全部都在內,寧波又是大陸燈具最大的1 個聚集地,所以我跟陳柏銘當時到寧波,我記得是跟這些公司講電視跟燈光的業務。先進公司當時是跟寧波巨越公司有關係,因為LED 是先進公司才能做,做成燈具的部分是由供應廠商,我記得其中1 家叫甯祥,他們做燈具,寧波巨越公司想要跟甯祥合作買先進公司的相關配件,包含light bar 跟LED 去在大陸市場合作,甚至在大陸找供應廠商合作,當時是在討論這些,因為跟先進公司的關係是在LED 的合作上。我又寫5 月15日至6 月3 日,個人至寧波協助P、TQTCo.制度setup ,CELL交易由P主導……,這個就是說我當時不再去管那個CELL案子,因為後面根本不是我的專業,我當時已經完成詹世雄交辦的,當時那個寧波巨越公司陳柏銘設立的時候,它的內控制度、跟大陸官方的申請業務,有一些需要協助,我是個人協助陳柏銘建立寧波巨越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因為我以前是會計主管,對於內部控制制度這一部分我比較熟。當時陳柏銘是寧波巨越公司的董事長,所以可以去建立寧波巨越公司的內控制度。這是陳柏銘個人的公司。所以我才說我有看過寧波巨越公司的股東名冊,確實沒有先進公司相關的人員投資。我之所以幫陳柏銘建立寧波巨越公司的內控制度,因為當時是1 個支援,因為陳柏銘的公司成立,因為當時是1 個合作機制。所以我97年5 月那時候知道陳柏銘其實是寧波巨越公司的董事長。我有說陳柏銘是寧波巨越公司的負責人,我有提出被證,APS 公司簽約的時候就是陳柏銘代表寧波巨越公司跟APS 公司簽所謂的開出信用狀的合約,那時候我就說陳柏銘是寧波巨越公司的負責人。我就是電性檢測、篩選分類這些,我都沒有處理,甚至深圳的驗收交貨這些都是後面的工作了,我就是處理到確定它安排妥了,我就沒有再過問這個事情。我剛才回答說97年4 月24日還沒有完成交貨,是指還沒有完成到電性檢測的部分。先進公司要買的,就是依照訂單A-或B CELL,那個就是按照訂單,我已經忘了它的規範。電性檢測是當時我們跟佰侑公司約定的,所以才有那個電性檢測的費用,所以當時佰侑公司必須要完成這個電性檢測的過程。佰侑公司要完成電性檢測,才算交貨完成。我剛才說先進公司賣給APS 公司,APS 公司賣給寧波巨越公司,寧波巨越公司是陳柏銘個人創立的公司,陳柏銘明知這批貨先進公司是買1500萬美元,為什麼陳柏銘的寧波巨越公司要用1800萬美元來買,這個要問陳柏銘,不是問我。據書證參-2 ,5 月15日至6 月3 日,個人至寧波協助P、TQTCo.制度setup ,我確實在97年5 月15日至6 月3 日有到寧波巨越公司去協助陳柏銘做這些事情。我當時是有跟董事長報告,不過事後我也跟董事長說中間因為陳柏銘有委託我協助這個事情。我不是跟曹治中報告,是跟詹世雄報告。我跟詹世雄報告陳柏銘請我協助寧波巨越公司的制度。因為這個部分當時是合作的1 個過程,寧波巨越公司當時在開發大陸LED 電視、LED 燈具業務是陳柏銘主導,所以寧波巨越公司跟先進公司主要是要LED 的配合。寧波巨越公司跟先進公司當時還沒有開始配合,是想要開始做,當時LED 在大陸正要紅,所以陳柏銘看準這塊市場,而且寧波巨越公司陳柏銘也不是獨資,是跟大陸當時的地方人士及官員一起合作,所以當時是即將要開始這樣的業務,所以寧波巨越公司等於剛要設立,剛要建立相關的公司內部制度。這算是我個人過去,先進公司沒有正式指派,只是我事後有跟詹世雄報告這個事情,陳柏銘需要幫忙。我沒有向先進公司請假。基本上在當時合作過程當中,我並沒有跟先進公司請這個假,確實。因為說實在我當時身上背了很多業務開發的案子,也有跟寧波、上海相關,因此我除了跟陳柏銘一起去寧波巨越公司了解以外,還有其他的客戶跟業務要做,因為當時我去那邊是協助他內部控制制度,確實,我也有在做一些TV案子的follow,我沒有跟先進公司請假是事實,當時我事後有跟詹世雄報告陳柏銘中間有需要我去幫他協助設立寧波巨越公司的公司制度。我忘了是去的中間還是後面跟詹世雄報告,總之不是出發前。詹世雄說知道了。詹世雄沒其他指示,詹世雄說他清楚這個事情。清楚就是我去幫寧波巨越公司的這個事情。詹世雄沒有跟我說要請假,或這是你個人的行為,與公司無關。我97年5 月15日至6 月3 日去到寧波巨越公司協助處理事情,有2 個月的類似差旅費用,是寧波巨越公司給我的,就是我去幫忙的5 月、6 月那2 個月。我只有去97年5 月15日至6 月3 日,但陳柏銘是給我1 個比較完整的報酬。我忘記了這2 個月的報酬多少錢,沒有超過當時1 個月的薪水。我忘記多少了,那時候陳柏銘是付人民幣。當時是去寧波巨越公司協助,類似瞞著先進公司去其他公司兼差,事後我有跟詹世雄報告這個事情,說我有在寧波巨越公司做事。我有跟詹世雄報告拿陳柏銘的報酬。詹世雄沒有提起我拿的報酬應該怎麼處理。我之前有跟先進公司陳報說要去寧波處理TV專案的事情,然後我到了寧波還有去寧波巨越公司負責這個事情,我忘了有沒有寫在出差報告裡。正常來講,先進公司員工出差到大陸有膳雜費補貼。但後面費用的申請都是助理幫我處理的,所以細節我就沒有過問。我沒有跟助理講這個部分不能拿公司的膳雜費,反正就交給助理統籌處理。我97年5 、6 月到寧波協助寧波巨越公司的那時候,寧波巨越公司已經正式成立了,只是寧波巨越公司的制度尚未建立,才去協助建立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即公司裡面的管理辦法、相關的制度,不是只有會計制度,是整個的制度重新修訂。先進公司除了我以外沒有其他人去協助寧波巨越公司,寧波巨越公司有自己的幹部,我只是協助他們review加上怎麼follow的制度。我剛才之所以會講董事長是詹世雄,是因為我以前都是叫詹世雄董事長,這是我的口誤,因為鴻海集團入主以前詹世雄就是董事長。鴻海集團入主以後詹世雄是總經理。鴻海集團入主以後,我們沒有叫詹世雄董事長,內部我都叫他詹博,在稱呼上我習慣會叫詹世雄董事長,那是以前的口語。我沒有看過那份詹世雄委派陳柏銘的委派書。我是事後有聽陳柏銘說起,大約是96年在做TV專案的時候,那時候我剛加入TV專案,陳柏銘曾經有跟我提到這個委派的事,因為我要加入TV專案,很多業務變成跟陳柏銘有相關,當時陳柏銘也在大陸推相關的電視業務,所以陳柏銘當時有跟我提到他曾經跟詹世雄有講到在大陸,他要發展電視這方面的事情,所以陳柏銘有提到之前好像有1 個授權書,可是我從來就沒看過。陳柏銘說詹世雄之前有給他1 份授權書,此外沒有說什麼。陳柏銘就只有講到詹世雄給他授權書而已,因為主要是讓我了解陳柏銘在這邊發展業務的起源跟後續。陳柏銘不會跟我說詹世雄授權他什麼樣的範圍及授權到什麼時候這種事情。據書證參-2 ,我的手稿第2 頁有1 個地方本來寫6 月下旬又畫掉寫成7 月下旬,有3 件事情,第1 件是follow船井公司,第2 件是BTC 3 方CELL大尺寸合作,第3 件是臺中TV廠3 方合作,這到底是6 月下旬還是7 月下旬,那個應該是我在回想,然後我查我的出差日期所以才修正的,所以應該以修正後的為主。97年6 月底已經確定要賣給APS 公司。之所以還要寫follow船井公司即催促船井公司,是因為當時寧波巨越公司是陳柏銘要處理,沒有錯,可是我們還是希望跟船井公司能夠長期合作,希望船井公司能夠完成履約。就像之前曹治中來作證的,因為先進公司希望是趕快把錢收回來,不管是Q-Display 公司或船井公司買走,或者是寧波巨越公司買走,我們都希望他們趕快把這個交易完成,然後錢能夠收回來。因為當時陳柏銘有交代我還是持續要催,詹世雄也一直在催這個貨款要趕快收回來,所以當時是有這個因素之下,我去執行趕快去催促的動作。所以是兩邊都進行,趕快賣掉就好。因為那個是陳柏銘可以主導的事情,所以我當時被follow就是趕快去催促Q-Display 公司跟船井公司的履約(本院卷四第31頁至第114 頁背面、第130-6 頁背面至第130-1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所庭呈電子郵件及該電子郵件之附件訂購單3 份,是當時陳柏銘將這份電子郵件跟後面3 份訂購單一起給我看,我就留了1 份副本,因為我要自己知道這個事情,這個我都會留,是以前我的做事習慣,經過我的或者跟我有關係的我都會留下來做證明。這是陳柏銘當時為了取信於我,給我看這3 份訂購單,希望我能夠在承諾書上簽名,所以我要留做紀錄,我自己個人留存。陳柏銘不給我留存我手頭上就不會有了,因為那個e-mail沒有給我,我確實只有紙本而已,我有點忘了陳柏銘是不是當面拿給我的,但是當時我拿到這1 份有存查起來,後來我是找才找到。我copy時就是拿到整份文件。我確定連這張電子郵件也是陳柏銘交給我的,一起的,我記得那整份是一起的(本院卷四第130-49頁背面至第130-50頁),此外,余宗文說我跟他鬧僵兩個月,可是我出差的那兩個月我經常跟余宗文吃飯,所以沒有這樣的事實。在飯店大廳的事情我覺得應該不是余宗文講的內容,因為我們曾經為了TV專案、為了很多的事情在討論,而且常常是在飯店,所以余宗文講的那個事情我不曉得余宗文在講什麼。我知道陳柏銘跟余宗翰曾經有1 、2 次是在飯店談要把錢匯回去的事情,是不是在大廳我忘了,我知道是有在飯店談,當時余宗文在不在場我也沒印象了(本院卷五第155 頁背面)。我當時擬這份e-mail時,是我97年3 月30日到了深圳,我去負責的事情第1 個就是因為L/C 即將開立,開立的文件需要佰侑公司出具一些文件還有我們的驗收報告,我當時寫「財務」是因為我要配合財務部開信用狀的事情,那時候信用狀還沒開,是我拿到文件要傳回去先進公司,他們才會開信用狀,等於是說我去深圳的目的是第1 個要取得相關的文件,第2 個部分,因為佰侑公司拿到我們的信用狀之後,後面佰侑公司要去融資,融資擔保的文件是需要我去協調先進公司,所以我寫「金流」是佰侑公司的金流,不是我們的金流,因為佰侑公司要去借錢,可是佰侑公司去借錢要經過我們擔保,但是財務部沒有人來,我等於是代表財務部去深圳那邊辦理財務部需要去跟銀行,因為佰侑公司跟上海銀行在大陸聯絡,可是文件是要我們從臺灣送到上海銀行,所以我去的時候當時是負責幫財務部去做這些事情,物流的部分,因為先進公司的物流部門本來就是我在管理的,黃上禧的主管是我,當時特別授權是我在管理的,所以電視機的物流或是什麼的物流本來就是我在管理的,所以「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其實通通都是我的業務,像我配合陳柏銘來到大陸不是只有談這個案子,我記得當時在談的還有日本的電視、美國的電視,本件這個電視案其實包含的不是只有面板而已,它是包含LCM ,甚至我們的19吋monitor 本來就有LCM 的模組。所以我在授權書寫這幾個字都是有意義的,而且我出差前我都有跟詹世雄報告。其實我們詹總當時在做事的個性上,基本上如果他沒質疑,他不會多問。我們跟船井公司簽的合約是97年4 月14日簽的沒錯,可是我們在97年3 月上中旬其實就把法務擬好的英文合約書傳給船井公司了,船井公司是回報說他們內部流程跟法務流程至少要1 個月以上,所以我們到97年4 月14日才簽約是因為船井公司通過內部審核以後,才來到臺灣跟我們簽約,實際是我們跟船井公司談在前,合約也送出去給船井公司內部審核,並不是事後才提出說有這個正式的合約書,船井公司的法務也可以作證等語(本院卷七第228 頁背面至第229 頁、第234 頁)。綜上,被告鄭錦文稱其實踐專科會計統計系畢業,從事會計、財務工作10數年,任職在先進公司,於96年間泛鴻海集團入主先進公司後,從會計部調整職務至總經理室,擔任特別助理。被告陳柏銘甫進入先進公司,便向被告詹世雄提出LED 背光模組之電視應用之構想,開發出「TV」專案,在「TV」專案銷售電視給鉅信公司700 餘萬美元,鉅信公司迄今仍積欠先進公司300 餘萬美元,被告陳柏銘仍須向被告詹世雄報告,並由被告詹世雄最終決策,被告鄭錦文因參與「TV」專案而得知先進公司是要透過鉅信公司去接觸客戶,也因參與「TV」專案而得知被告陳柏銘為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實際負責人,「TV」專案成員也都曉得此事,包括證人王郁蓮,證人王郁蓮在「TV」專案也為先進公司製作報價單及為「客戶」鉅信公司製作訂購單等書面文件。被告鄭錦文不曉得被告陳柏銘為何在鉅信公司安排許翠莉為登記負責人,以朱聯邦為連絡窗口,以朱聯邦名義往來文件。先進公司於96年12月間在「TV」專案供應商引薦,接觸Q-Display 公司,被告詹世雄於97年2 、3 月間接洽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吳正一稱船井公司因為奇美公司及友達公司供給量不足,又有採購「CELL」需求,希望透過先進公司採購「CELL」。被告詹世雄成立「CELL」專案,希望借重被告鄭錦文發揮財會之專才,協調先進公司之內部,指示被告鄭錦文協助陳柏銘負責「CELL」專案,由被告陳柏銘負全責,被告陳柏銘透過被告鄭錦文來處理先進公司內部流程,被告鄭錦文處理「CELL」專案時,都會向被告詹世雄逐一報告當天有什麼行程,處理到什麼進度,與被告陳柏銘拜訪什麼客戶,包含其中處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押匯文件、佰侑公司購料等情。先進公司採購鮮少現金付款,惟被告詹世雄、陳柏銘某日晚間開會,之後找被告鄭錦文進來,請被告鄭錦文連絡被告余宗翰問有沒有興趣,被告余宗翰稱採購「CELL」要付現,佰侑公司資金不足,若要合作,先進公司需協助佰侑公司處理資金問題,被告鄭錦文向詹世雄、陳柏銘報告被告余宗翰之意思,被告余宗翰嗣並向被告詹世雄、陳柏銘說明。先進公司鑒於前在「TV」專案佰侑公司配合度很高,決定「CELL」專案以佰侑公司為供應商,又雖已定佰侑公司為供應商,然被告鄭錦文仍向證人李素雲表示,該走的採購程序還是要走,該訪價還是要訪價。先進公司是因「TV」專案而接觸被告余宗文,認為被告余宗文是佰侑公司人員,被告鄭錦文在「TV」專案後期,才聽被告余宗文稱被告余宗文非佰侑公司編制內人員,而是接案來與被告余宗翰分佣金,惟被告余宗文在佰侑公司有固定辦公位置,被告鄭錦文於調查時仍按其認知稱被告余宗文為佰侑公司業務主管,但於本院審理時稱當時滿緊張的,復於本院審理時稱被告余宗文在「CELL」專案中是被告余宗翰助手。被告余宗文在「TV」專案為佰侑公司連絡窗口。被告陳柏銘雖在先進公司體制內非被告鄭錦文之上司,但被告鄭錦文在「CELL」專案須聽被告陳柏銘之指揮。過程中被告鄭錦文又委請證人王郁蓮追蹤先進公司內部採購流程,被告鄭錦文則親自追蹤押匯手續所需文件。被告鄭錦文依「TV」專案連絡習慣,在「CELL」專案,也與被告余宗文往來電子郵件,並請證人王郁蓮也要副知被告余宗文、余宗翰,其他先進公司人員在「CELL」專案中也是習慣連絡被告余宗文,尤其是證人王郁蓮,如果連絡不到周潔,連絡被告余宗文都可以找到佰侑公司人員,被告余宗文應當是在佰侑公司固定辦公位置往來連絡,甚在「CELL」專案駕車接送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往返處理驗收事務。被告余宗翰初期有提供4 至5 家貨源,並有陪同被告陳柏銘拜訪各該供應商。被告陳柏銘本來也有意思在「CELL」專案交易流程,插入鉅信公司在先進公司及船井公司之間,來與Q-Display 公司分享利潤,好讓鉅信公司可從賣出買進之間賺一手,其後因與吳正一談好,就沒有安排鉅信公司在其中。先進公司與Q- Display 公司為「CELL」專案於97年3 月間開會。被告詹世雄層報高層得知高層認為「CELL」專案風險過高,要求Q-Display 公司出具履約保證書,便將此事告知被告鄭錦文、陳柏銘,請Q-Display 公司出具履約保證書。被告陳柏銘、余宗翰在97年3 月28日前便有電話連絡,被告余宗翰雖沒有正式向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報價,但也有向被告鄭錦文等人表明其貨源有好幾種,其中有1 種單價較低,被告余宗翰之後也有講明單價較低者為每片9 美元。被告鄭錦文當下覺得被告余宗翰買多少單價「CELL」並不重要,那屬於被告余宗翰採購問題。又被告鄭錦文有於97年3 月21日下班前收到周潔於同日下午6 時26分寄來單價9 美元「CELL」報價單,但請證人王郁蓮轉知周潔稱該份報價單內容錯誤,周潔其後另有於97年3 月24日上午9 時58分寄送單價45美元報價單,電子郵件中雖然沒有提到「修正」,被告鄭錦文想說內容正確就好。其中有關付款條件「100 %L/C at sight」意思是即期信用狀,其後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改為90天期遠期信用狀原因是先進公司財務部人員反對,表示先進公司不可能拿出這麼多現金,是不是以遠期信用狀融資方式付款?被告鄭錦文報告被告詹世雄、陳柏銘後核准先進公司以申請開立90天期遠期信用狀方式付款,佰侑公司取得遠期信用狀再融資陸續購貨。被告鄭錦文另於97年3 月22日上午2 時8 分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陳柏銘、周潔,副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表示:「此採購案目前僅由本人及Patrick 負責處理,勿輕傳或與其他人等談起交易內容,並請與本人配合後續作業,勿自行主意或cc其他人等,謝謝大家的幫忙」等語,提及此採購案僅由其及陳柏銘負責處理,勿與他人談起交易內容,輕傳電子郵件或副知他人。被告鄭錦文另去電提醒被告余宗文。被告余宗文亦於97年3 月23日下午9 時6 分以電子郵件通知周潔、被告鄭錦文、陳柏銘,並副知被告余宗翰,表示「alex交代的此事,請勿外傳,切記,尤其amanda不可跟AOT 及其他人提起,勿忘amanda」等語,提醒周潔切記被告鄭錦文交待之事項及不可外傳。被告鄭錦文、陳柏銘於97年3 月28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某處吳正一辦公室,與被告余宗文會面,本來也希望就跟被告余宗文談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余宗文受被告余宗翰之託來審閱「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協調結果除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約定外,雙方意思表示尚屬一致,但被告余宗文稱「CELL」專案風險很大,金額非常大,市場上「CELL」也不容易買到,自問其及被告余宗翰能否勝任,要是其個人是不會簽的,提出不少意見,被告余宗翰也透過被告余宗文表示風險太大,如果要採購單價9 美元「CELL」,良率也不高,可能良率祇達2 成至3 成,須重新篩選,被告陳柏銘則稱只要被告余宗翰是買奇美公司原封包,有問題會扛下,被告鄭錦文覺得船井公司來人層級很高,就算有部分不達良率應該也還堪收,聽被告陳柏銘稱會扛下,覺得應當沒問題,復於同日下午5 時12分傳真「切結保證書」給被告詹世雄審閱,被告鄭錦文於傳真時有向被告詹世雄反映談判情形,被告陳柏銘也以電話向被告詹世雄報告,也有以電話念給被告余宗翰聽,其後便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依序簽署「切結保證書」;被告余宗文看到「切結保證書」,也代理被告余宗翰簽署未在第7 條方案1 打「×」之「買賣及業 務合作合約書」,但也沒註明「代」字。被告詹世雄透過被告鄭錦文之報告,完全了解「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及「切結保證書」簽署細節,被告鄭錦文也有聽被告詹世雄稱,被告陳柏銘曾有向被告詹世雄擔保如有破屏或其他問題,都會百分之百換貨,被告詹世雄因此才願意簽「切結保證書」。被告鄭錦文現在認知先進公司無法收回應收帳款,其及被告陳柏銘、詹世雄依「切結保證書」應當負賠償責任。被告詹世雄於被告余宗文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後,即指派被告鄭錦文前往深圳市處理簽約、備貨及融資事務,被告鄭錦文亦即指派證人洪宗志及黃志強先後前往香港、深圳市驗收。被告鄭錦文於97年4 月1 日到深圳市,拿「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給被告余宗翰簽名,被告余宗翰看到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皆簽署「切結保證書」,才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雙方雖未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約定規格,但被告鄭錦文稱雙方認知應以船井公司要求之奇美公司規格為主,是交易標的應為單價45美元A-規格為主「CELL」,「切結保證書」第2 條不能完全豁免佰侑公司依「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亦無約定是由先進公司從次級「CELL」篩選出A-規格「CELL」,佰侑公司仍須交付合規格之「CELL」。惟被告鄭錦文也同意從「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及「切結保證書」文字表示看不出來其所稱意思。先進公司在「CELL」專案雖未與佰侑公司正式簽約,但先進公司其後有正式發訂購單給佰侑公司,此乃因為是買賣契約,又規格明確,無庸定義太多細節,也不需如工程契約之情況正式訂約。被告鄭錦文表示其及被告陳柏銘、詹世雄簽「簽結保證書」時沒有很仔細考慮簽署名義,其及被告陳柏銘雖非先進公司負責人但因被告陳柏銘覺得沒問題,被告鄭錦文陪同談判,因此也簽名,又不清楚其及被告陳柏銘、詹世雄簽署「切結保證書」作法是否符合營業常規。被告鄭錦文曾有聽到證人黃志強反映在香港時無法驗「CELL」規格,被告鄭錦文轉告被告陳柏銘、余宗翰,結果被告陳柏銘、余宗翰稱在香港只是倉庫,絕對沒辦法驗,祇能在形式上確認外觀及數量,被告鄭錦文之後也了解證人洪宗志在香港驗收「CELL」就是當初被告余宗翰所稱較差規格之貨源,要從中挑選堪用者,因此指示證人洪宗志驗收「CELL」數量要大於先進公司所需之30萬片,外觀標準則是要「還可以接受」,被告鄭錦文了解在深圳市福田保稅區之後有設備可供檢驗。又被告鄭錦文考量被告詹世雄、陳柏銘交派給其之任務為簽約、備貨、融資,盡速完成押匯手續及驗收手續,蓋驗收報告是押匯所需之文件,有驗收報告,被告余宗翰才有辦法持遠期信用狀向銀行融資,仍與被告陳柏銘一同出面要求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均須簽署驗收報告,被告鄭錦文又向證人黃志強、洪宗志稱如有品質問題去向被告詹世雄、陳柏銘反映,因為被告詹世雄是最終決策者。被告鄭錦文於調查時稱各該驗收報告均屬造假,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不是造假,也覺得此不太算是「特採」,但稱此為所謂「分階段驗收」,第1 階段是形式上外觀及數量驗收,第2 階段由佰侑公司以所謂「百百檢」方式電性檢測驗收,第3 階段為交船井公司上線驗收,第1 階段通過,佰侑公司即可持驗收報告押匯,若第2 、3 階段「驗收」不通過,佰侑公司則應百分之百補正。但依「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其中第5 條有關付款條件約定:「甲方同意開立可轉讓及遠期(90天)之信用狀給乙方作為支付購買Panel 之貨款。若甲方驗收本產品合格後,甲方同意按照實際驗收本產品之數量狀況,分批提供驗收報告給乙方,讓乙方得持上述信用狀向銀行押匯」所謂「驗收」,究竟是「分階段驗收」哪1 階段,文義上沒有寫清楚,當時只有口頭談妥實質上先形式上數量驗收再押匯復進一步「驗收」。被告鄭錦文事後有向被告詹世雄報告證人洪宗志、黃志強之驗收情況,據悉證人黃志強也有向被告詹世雄報告其等之驗收狀況。又被告陳柏銘稱先進公司欠缺面板專業人才,建議由李世昌來協助「CELL」專案,並指示證人洪宗志、黃志強都要聽李世昌之指示。被告陳柏銘向被告鄭錦文私底下表示,擔心佰侑公司融資後會出問題,想要「保全」佰侑公司融資所得,又向被告鄭錦文表示鉅信公司及佰侑公司交易「CELL」650 萬美元,是請被告余宗翰將融資所得轉匯鉅信公司、鉅聯公司,被告陳柏銘又出具被告余宗翰簽署之訂購單3 張,被告余宗翰亦請被告鄭錦文「見證」此事,被告鄭錦文與被告陳柏銘、余宗翰平日雖祇公務往來,並無私交,沒向被告陳柏銘詢問為何要將交易複雜化,又沒向被告余宗翰多加求證鉅信公司及佰侑公司「交易」實情,但覺650 萬美元是佰侑公司融資所得,是佰侑公司的錢,便答應見證此事,沒有想到是以誰的名義簽署,便在被告陳柏銘、余宗翰均在場情況,與被告陳柏銘一同簽署承諾書3 張,被告鄭錦文在承諾書3 張上均漏未記載「見證」字樣,又沒細看是寫誰要負責,也沒深究為何要寫「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文句,又因一時匆忙而將名字簽到跟被告陳柏銘一樣大。又被告鄭錦文初到深圳時,被告余宗翰要求確認被告鄭錦文是否代表先進公司,被告鄭錦文便回到飯店向被告詹世雄報告此事,並著手草擬被告詹世雄之授權內容,被告詹世雄便依被告鄭錦文所擬文稿寄發電子郵件給鄭錦文「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為利於雙方合作與業務推展之順利,特此全權授予鄭君代表本人執行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上述授權範圍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被告鄭錦文列印並書「致佰侑余宗翰總經理:敬謝配合本公司賦予本人工作完成與指導。先進光電」,被告鄭錦文先稱事後自覺當初為了安被告余宗翰的心,將自己的被授權範圍寫地太膨風,其實沒有「財務、金流」,後稱「金流」是佰侑公司金流,不是先進公司金流。實以客觀第3 人觀點,其係有被授權處理「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事務。被告鄭錦文並有與被告陳柏銘於97年4 月1 日至同年月4 日到佰侑公司確認貨源,又於97年4 月7 日至同年月12日到新加坡與Q-Display 公司確認進度。船井公司曾來先進公司拜訪2 次,大意是至少要A-規格,以奇美公司「CELL」為主,並提出船井公司黃江廠標準規範供先進公司參考,第1 次是純拜訪,第2 次係先進公司由被告詹世雄領銜團隊,與船井公司及Q-Display 公司於97年4 月14日在先進公司會議室開3 方會議,會中簽署共同開發協議書、買賣協議書,談妥該批「CELL」交易安排為先進公司透過Q-Display 公司銷售「CELL」給船井公司,雖未指明良率,被告鄭錦文也忘了有無談到規格,但依被告鄭錦文之認知,規格應當為A-規格,或為B 規格,以A-規格為主,又依一般電子業零組件良率應達到95%以上。其中買賣協議書第5 條第1 項有關數量及品項部分,約定船井公司及Q-Display 公司應於97年4 月21日至同年5 月31日期間買賣20萬片「CELL」。被告鄭錦文有收到佰侑公司製作之對帳單,據其了解,雙方當初雖約定交易標的是奇美公司原封包「CELL」,但被告鄭錦文記得被告詹世雄曾以LED 大圓片為喻,表示不一定要採購全符合規格者,也可以採購來再挑選客戶所需者;陳柏銘也稱佰侑公司如果供貨數量不足,也可以採買友達公司或從其他管道取得「CELL」,因為船井公司也有用友達公司產品,再跟船井公司商量就好,是被告鄭錦文認知佰侑公司可能非採購奇美公司原封包「CELL」。祇要符合奇美公司制定之規格,船井公司會驗收就好。其中對帳單有關每片0.5 美元佣金部分,源自於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4 月前往深圳市會晤被告余宗翰時,被告余宗翰仍十分憂心不能履約,風險太大,被告陳柏銘便與被告余宗翰談到在既有交易外,安排先進公司實質上與被告陳柏銘交易,佰侑公司祇負責採購並從中抽取每片0.5 美元佣金,被告鄭錦文聽到沒報告被告詹世雄此事。對帳單有關33萬6500片部分,被告鄭錦文認知看起來佰侑公司是有採購低規格「CELL」,但先稱這不是寄給自己看的,後稱佰侑公司之抽佣還是應以30萬片為限,不該超過30萬片。對帳單有關「開辦13B 新公司預估費用」被告鄭錦文也不清楚。被告鄭錦文也不清楚佰侑公司為何要向先進公司報告融資所得資金之運用情況。被告鄭錦文與被告陳柏銘又於97年4 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前往深圳市了解佰侑公司進度。被告鄭錦文雖不十分清楚船井公司拒絕採購之真正原因,但據悉被告陳柏銘了解是送船井公司黃江廠時,判斷可能吳正一有問題,又可能有良率問題,據聞良率祇92%至95%,被告鄭錦文也不了解為何當初先進公司及船井公司未談妥良率,卻會發生良率問題,祇覺得這要問被告陳柏銘。被告鄭錦文有將此事告知被告詹世雄,但忘記被告詹世雄聽了反應是嚇了一跳,還是正在意料之中。被告鄭錦文有在檢討會議時聽被告陳柏銘說吳正一是船井公司高層私生子,可以處理規格及良率問題,又被告鄭錦文聽吳正一於檢討會議前後皆亦有表示如此。此事其後便由Q-Display 公司及吳正一來處理,被告陳柏銘另指派證人洪宗志等人組成技術團隊,又請被告余宗翰來協助改善良率。被告鄭錦文於97年5 月15日至同年6 月3 日前往寧波巨越公司協助建立寧波巨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期間沒特別向先進公司請假,也有領取被告陳柏銘代表寧波巨越公司核發之酬勞,但其後向被告詹世雄報告此事時,被告詹世雄也稱清楚這件事,沒就有關被告鄭錦文不假外務並領取寧波巨越公司報酬乙事處分,更沒多作其他指示。被告鄭錦文認知寧波巨越公司是被告陳柏銘與某些大陸人共同設立,由被告陳柏銘擔任實際負責人,其前在先進公司擔任發言人期間,並無看到先進公司揭露投資寧波巨越公司之重大訊息,又看寧波巨越公司股東名冊等資料均無列名先進公司或被告詹世雄,但審閱寧波巨越公司告知函,也無法肯定先進公司或被告詹世雄無關寧波巨越公司。被告鄭錦文於97年5 月20日收到證人黃志強寄來電子郵件表示:「余總目前有新增加,調到約4 萬5000 pcsPanel 」「問題:短缺資金for 其中的1 萬片Panel 」「請協助提共資金解決方法」等語,但稱當時應該不在「CELL」專案團隊內,被告陳柏銘會處理。同時被告鄭錦文、陳柏銘於97年5 、6 月間,因無Q-Display 公司消息,感覺不對勁。被告詹世雄也於97年5 月底及6 月初間表示先進公司正在與日亞化公司談合作案,不要有問題反映在半年報,指示被告陳柏銘盡速處理。被告陳柏銘、鄭錦文連絡船井公司,更有於97年6 月15日至同年月19日前往新加坡找吳正一處理。被告鄭錦文先稱找吳正一處理時,其聽吳正一口吻比較閃爍,比較清楚認為有問題,後稱是於97年6 月中旬聽被告陳柏銘稱可能吳正一發生問題,Q-Display 公司無法履約。此時為97年6 月中旬,相距97年9 月間才發生之金融海嘯有一段時間差,甚至其等於97年7 月間,也不覺得景氣有明顯問題。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在找吳正一處理時,透過Q-Display 公司認識APS 公司,APS 公司是貿易公司,被告陳柏銘表示Q-Display 公司無法申請開立信用狀,要透過APS 公司及 CHENGTU 公司為Q-Display 公司履約,又稱被告陳柏銘表示有海外資金挹注,要負責透過寧波巨越公司從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買下該批「CELL」,APS 公司表示買來賣給寧波巨越公司轉手要賺5 %,被告鄭錦文了解所謂「5 %」性質上是固定利潤,又是代開信用狀之佣金,又了解寧波巨越公司祇是透過財務手法透過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來買「CELL」,才是最後買受人,為此被告鄭錦文於97年6 月19日出具匯款委託書,指示被告余宗翰匯款帳號,被告陳柏銘也請佰侑公司協助此資金調度,被告余宗翰因此匯90萬美元給APS 公司。被告鄭錦文並不清楚被告陳柏銘為何要透過寧波巨越公司以1800萬美元買該批「CELL」,祇覺得被告陳柏銘願意負責處理也是好事,被告鄭錦文回國後並有向被告詹世雄報告前情。又證人王郁蓮代表先進公司寄送製作日期為97年6 月25日出貨簽收單2 張給APS 公司,出貨簽收單上蓋Q-Display 公司章部分,被告鄭錦文據悉是由被告陳柏銘負責處理。其後先進公司委任會計師因APS 公司是否收貨乙節而有些意見,被告鄭錦文與被告陳柏銘於97年7 月上旬,前往新加坡,找APS 公司簽收該批「CELL」。惟被告鄭錦文與被告陳柏銘仍於97年7 月下旬找Q-Display 公司,透過吳正一催促船井公司履約。被告鄭錦文於97年7 月至8 月間仍有函催船井公司。被告陳柏銘於97年7 月底或8 月初請被告鄭錦文離開「CELL」專案。被告鄭錦文於97年9 月間從證人謝國雄了解先進公司因信用狀到期而付清開狀銀行信用狀墊款。被告鄭錦文偕同證人王郁蓮又於97年9 月下旬前往深圳市催APS 公司履約。被告鄭錦文聽說該批「CELL」實際上有全部交貨,又聽說並無順利交貨,另外有關該批「CELL」有無通過第2 階段驗收,及後續去向,覺得這些都要問被告陳柏銘比較清楚。被告鄭錦文現在回想「CELL」專案是其這輩子簽最多奇怪文件等情。 9.證人即共同被告余宗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7年我在佰侑公司擔任負責人、總經理。余宗文純粹跑單幫的,論件計酬。當初先進公司最早是余宗文介紹TV專案給佰侑公司認識,這應該是他們當初做TV專案96年度時建的廠商資料檔。佰侑公司在臺灣沒有聯絡窗口,余宗文人長期在臺灣,先進公司應該因此建這資料說我弟弟余宗文是聯絡人。我覺得鄭錦文說余宗文是業務經理的說法有點問題。我不知道余宗文對先進公司洽談事務時是不是以佰侑公司的經理職稱去談。余宗文其實也有幫很多家公司跑單幫,不是只有幫我做,余宗文應該也有用別家公司頭銜在做業務。我們佰侑公司都在大陸經營,余宗文如果加入佰侑公司,他也不可能長期在大陸上班,余宗文家裡人也不同意他去大陸上班,我們也不可能請余宗文這個人,主要是我們沒有臺灣的業務。不能說余宗文主要是負責佰侑公司在臺灣的業務,因為我們跟先進公司就是兩個案子,1 個是TV專案,第2 個就是CELL專案。我也沒有委託余宗文去跑臺灣業務,我們在臺沒有業務。佰侑公司在臺業務也只有先進公司。第1 個專案是余宗文負責一些技術問題,他們聯絡的窗口是對余宗文,第2 個專案CELL買賣是直接對我,先進公司都直接打電話或基本上是直接派人過來大陸跟我談,跟余宗文沒有直接關係。先進公司來談的就是陳柏銘、鄭錦文。詹世雄沒有親自跟我談過,第1 個專案延續下來他們2 人。技術面是陳柏銘為主,行政面鄭錦文為主。據95號調偵卷第145 頁第3 行至第4 行,我偵訊時說,佰侑公司與先進公司的交易都是按照「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草約、「切結保證書」、訂購單來做履行。我當時認知「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草約是我們跟先進公司的意向書,我不能接受裡面很多條款,又雙方來洽談變動草約內容。我因為沒有辦法提供那麼多組的A-規,我那時候說部分可能沒辦法幫你履約,他們就說他們針對第6 條跟第7 條做個修改,給我1 個切結保證。我也是說我買不到那麼多,祇幫你們做代購。我們沒有簽正式合約。我當時是給他們很多組報價單。為什麼不簽正式合約?也沒有為什麼。我不清楚他們,我當時有跟陳柏銘、鄭錦文表示希望他們再給我1 個正式的合約,他們一直沒給我。我之所以想要簽正式合約,是因為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好像意向書,不是很正式,然為他們說這是專案,合約怎麼訂,他們內部要再討論,然後他們針對第6 條、第7 條給我一些承諾,加上客戶交貨期很急,他們說這個正式合約會補,但是一直都沒有補。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的TV專案也都以訂購單形式。我覺得他們不是不簽,他們敢簽「切結保證書」給我,我覺得他們公司內部已經核准了,所以才會簽那個「切結保證書」給我,我當時認知是覺得先進公司內部認可了,正式合約還在跑流程還沒下來。可是我一直等不到這個正式約。我覺得「切結保證書」的部分是先進公司簽的,不是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3 個個人簽的。因為「切結保證書」寫到「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幾條、第幾條,那個合約本來就是公司的,只是再附切結保證而已。總之,本件佰侑公司與先進公司交易,都是以報價單跟訂購單來確認數量跟規格。當時約定好是要買30萬組的A-規,奇美的,至於多少錢買,當初市場缺貨,我沒辦法確定市場上哪1 組的價格是可以長期供貨的,我把市場上所有的資訊、貨源都告知先進公司人員,說我現在只能大概有幾組的報價,這幾組報價你們認可哪幾組?他們非常急,我說我其中目前能掌握有1 組,它會持續來供A-規,它供貨情況也有分A CELL跟B CELL,A CELL是還沒偏貼,他們問我如果A CELL沒偏貼,是不是還要買偏光片,還要經加工?是不是可以利用這組長期供貨的1 個單價來去跟公司申請?我說我不參與你們公司內部請款過程,我不知道,這個市場很缺,你要準備很多現金,有貨我們就馬上付錢提貨,等你請錢下來再買貨是不可能的,還有些貨源是要付現排單,不是馬上就可以供貨。他們就說那他們請貨款下來,我再根據他們的要求去採購。開始是講好是要採購A-規的B CELL30萬片。但我說這個數量,我是真的交不出來,他們就說你盡量去買嘛。當時很多組報價,我全部都給他們,應該有5 、6 組,其中有幾組是B 規的,因為A-規供貨速度太慢,他們公司自己決定。是不是可以買B 規?經過電氣檢測篩出A-規,再加上這個數量,可以趕緊把貨交完,他們當初認知是這樣,經過電氣檢測,從B 規挑到好的,剩下來他們再做別種產品,他們可以替先進公司賺到更大的利潤,所以他們才想要買B 規。我多組報價,然後他們根據他們的需求。他們當時也知道要買B 規。我記得我當時報了兩組B 規的報價單,1 組是120 萬片,還有1 組是33萬片。據2196號它卷第30、31、35、36頁報價單,我記得當時應該是5 、6 組的報價單,不是只有這兩張45美元及5 美元報價單,因為這兩張其中有1 張根本不是先進公司要買的東西,9 美元的、45美元的、50美元,總共5 組都有寄過去。他們挑選有1 組是50美元,有1 組是45美元排單的,還有1 組是9 美元,3 組他們都挑都買。我不知道他們先進公司內部報價為什麼只有45美元,我不太清楚他們是不是用哪1 組去請款。據2196號卷第377 頁9 美元報價單,當時應該有寄給先進公司。我不知道為什麼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都說不知道有這份報價單。據5614號針卷二第229 頁第14行至第15行,檢察官問「既然是9 美元買的33萬片次級品,為何以45美元報價?」我答「是陳柏銘及鄭錦文同時叫我以45美元報價給AOT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有45塊的報價,我當時是很多組的報價,他們採用45塊美元去跟先進公司請款,是根據我1 組可以長期供貨的單價去請款,可是這是他們內部請款動作。「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是要買45塊A-規的30萬片,但那像是意向書,他們後來變成說希望我來代購,請款是他們公司內部,我不清楚。應該說他們採用的報價單有3 組,1 組是50美元的,我當時有買到這組,1 組45美元排單的,可以長期供貨,還有9 美元兩組,後來先進公司挑了其中1 組9 美元,共挑了3 組來採購。是陳柏銘講說他們決定哪1 組的報價單,他們認為這幾組可以符合船井公司需求,他們就叫我幫他們把這幾組買進來,我根據他們的要求來買。先進公司後來製作訂購單都45美元Panel 加5 美元的電氣檢測。我知道先進公司內部的報價程序應該就是買這組。可是因為市場很缺貨,市場的價格不是固定在1 個價格,貨源很多。他們要買A-規的貨,然後希望我把A-規的貨全部挑出來。據2196號他卷第35頁至第36頁報價單,先進公司確定要的就是這兩張報價單,據2196號他卷第76頁對帳單,這對帳單我沒有印象,我感覺這有點像是草稿,只是預計要進來有些東西。部分預估,部分相符。33萬6500片正確。3 萬5000片是在97年4 月中前可以到貨量,是預估數。1368片正確,這個就是我剛才說的50塊美元報價。所以當時就有跟陳柏銘、鄭錦文他們講,我要買的就是B 規、33萬6500片,我當時也有把B 規、33萬6500片的報價單給先進公司。市場貨源很多組,這專案要交的數量也很多,我就趕緊去詢價,把這幾組報價全都發給先進公司人員,我去詢到45美元長期排單的B CELL,35美元長期排單的A CELL還沒偏貼的,還有詢到1 組50美元的A CELL,還有9 美元的,都有,我當時就告知周潔說有詢到的都要傳去給先進公司人員。我據了解周潔應該是都傳了。雖然先進公司訂購單只有1 組規格及數量,我認知跟告知都是說沒辦法確定,我們沒辦法從市場取得那麼多的貨源。佰侑公司收到先進公司就是那份45塊美元加5 塊美元訂購單。我請奇美代理商排單,我跟奇美的認知是依照他們跟我講,奇美97年8 月之前只能提供12到15萬組A-規面板。我就是向奇美代理商排到1 組A-規12萬片(改稱)總共是排了10幾萬片,這個A-規也不是他們按月固定生產多少,A-規是他們從A 規篩下來的,代理商也無法確定每月能提供多少數量,這種A-規還有35美元A CELL沒偏貼,及45美元有偏貼B CELL;50美元的B CELL1368片;還有1 組9 美元的B 規的CELL33萬6500片。我們採購的內容會跟訂購單完全不符,是因為我沒辦法履行訂單數量,我當時有告知,他們告知我就是盡量買完1500萬美元。我也有要求他們補個正式約,這對我也比較有保障,可是他們後續也沒給我。我剛才有強調,他們根據我這1 組市場比較難取得的貨源及數量,去跟先進公司請款。我不管陳柏銘、鄭錦文他們如何請款,重點是錢下來,我去買貨。陳柏銘、鄭錦文他們就告訴我,內部要先請款,以45塊+5 塊的請款方式,把資金請下來,叫我去採購。所以我知道這個訂購單其實也應該不是真實的,只是請款手續而已。我的認知是請款的手續。但我不同意這有虛偽契約的問題,我的認知是他們內部請款,我不知道他們內部狀況,對我來講,我只是替他們代購,我真的沒有什麼內外帳,畢竟我的對帳單,都有給他們看,我自己沒有什麼帳是隱瞞在下面的。據2196號他卷第32頁至第33頁e-mail,我不知道鄭錦文為什麼要寄這個說要保密,我認知是草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草約時就有保密條款,之前在做電視也是叫我們不要告訴任何人,從TV專案延續下來都有保密,不是只有針對CELL買賣。我不知道鄭錦文為什麼要寄這個過來。我不清楚余宗文為何回覆不可以跟AOT 及其他人提起。我當時有聽到他們說銷售對象是船井,有聽說而已。據95號偵卷第139 頁至第141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鄭錦文在電話中有跟我溝通說,有個草約,能不能請我們公司派1 個人過來,我就打電話叫我弟余宗文去1 趟,後來我就拜託余宗文去1 趟。他們「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傳真過來,我針對幾個項目有意見,有用電話再跟他們溝通,談內容全部都是我電話中跟他們談。余宗文只是代表我去,類似1 個參加人,會議有人參加而已,證實我們真的有意願在做。余宗文人在臺灣,余宗文又參加TV專案,之間又認識,這樣比較方便,我找另外1 組人過去可能會比較沒有默契吧。我不記得余宗文有沒有簽名,只是說當時為什麼要簽名,應該鄭錦文說他們公司內部要跑流程,一定要有人先代表我簽名吧,我才可能說請余宗文是不是代簽一下。我後來也沒有完成這個案子,沒分余宗文一毛錢。這個案子跟TV專案都是同1 個窗口,TV專案還是在進行中,他們先進公司會設定固定這幾個人發,所以發給余宗文。我除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以外,其餘條款都同意,可是它上面還有寫數量跟規格,我還是有異議,陳柏銘跟鄭錦文就說到時候我們找到多少貨、多少組的報價再決定,口頭電話中這樣溝通,也有提到我0.5 美元的利潤。據2196號他卷第317 頁倒數第2 問答,我答「我有向詹世雄、陳柏銘及鄭錦文報價1 片單價9 美元,但是相關下腳料需經過檢測後才能確定其品質及良率,我並沒有辦法保證其良率,所以詹世雄等人同意開立切結保證書予佰侑公司,讓佰侑公司不用保證其良率及品質,所以最後並沒有正式簽約,但是以報價單及訂購單的方式直接銷貨給先進公司,其中為了要應付船井公司驗貨,佰侑公司於97年4 月間,有向奇美電子在大陸的供應商買到奇美電子原裝的玻璃(規格為A-)6 萬片,以每片單價美元45元賣給先進公司」,這個部分我強調我剛剛作證的內容才是真實的,我不曉得他是怎麼去揣測這些內容。我報價有好幾組,其中1 組是9 美元,他們寫「切結保證書」給我,我才敢買。「切結保證書」是他們3 個人簽的,我的認知是他們3 個人知道我會買1 組是B 規的東西。我會買1 組B 規的東西,是跟陳柏銘、鄭錦文講,沒有跟詹世雄講。據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說對於9 美元B 規面板事情不知道,但我覺得這是事實,我不曉得他們為什麼要這樣講,我只知道他們說,他們B 規可以篩出A-規,然後湊足4 月份的數量。據2196號他卷第350 頁「切結保證書」,它裡面有寫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簽署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我感覺「切結保證書」只是草約的附件,我的認知是跟先進公司簽,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他們代表先進公司,所以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3 人名義簽名。這個「切結保證書」不是我擬的,我覺得是先進公司要吸收責任,因為上面有寫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簽署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我有仔細看「切結保證書」,我認為我達不到草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有幾條要求,我不敢簽,所以他們簽「切結保證書」,我才知道說先進公司已經認可「切結保證書」。「切結保證書」第1 條就有寫到先進公司,這也是先進公司「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內容的附件,我認知他們代表先進公司來跟我談的。我之前做生意,也有過草約已經董事會用印,還附上附件上去,這很正常。我的了解深圳的福田保稅區有2 臺電氣檢測設備,後面他們訂到5 臺,因為檢測不同的東西,又分類檢測。余宗文有駕照,有自己的1 臺車子,叫外面的計程車,對佰侑公司來講沒有面子,我都是請余宗文幫我載送的,然後第2 個,他們有TV專案還在做,所以他們這些工程師跟余宗文都很熟,所以我請余宗文幫忙跑腿。余宗文本來就是跑單幫,1 個月在大陸大概待1 個禮拜到10日,東跑跑、西跑跑這樣。我當時的認知是電氣檢測要時間,工廠排生產製程。97年5 到6 月已經陸續電氣檢測,但黃志強、洪宗志在福田保稅區做抽檢跟驗收時,是沒有足夠A-規格可以驗收完成。據5614號偵卷一第11頁、第13頁、第15頁、第17頁、第19頁、第21頁、第23頁、第25頁驗收報告,是我簽名。我不記得哪一天簽的,我記得他們拿給我簽。我是最後1 個簽名用印。這些驗收報告寫等級A-無誤,數量總計30萬片,當時A-規格是沒有驗收完成,我簽名時也知道驗收報告記載不實。我簽名是因為他們說內部要請款,所以要配合他們請款,然後簽名。我就配合他們請款,也簽名。驗收報告CMO ,我的認知是奇美出廠的面板。我不清楚船井公司為什麼後來拒絕採購。據5614號偵卷二第228 頁第13行至第17行,檢察官偵查中問「既然這樣你們的貨是好的話,交給AOT 為何船井不要這些貨?」我答「因為良率只達9 成,日本公司不願意用換貨的方式,就跟AOT 取消契約,這方面是AOT 跟船井之間的事,我也不太清楚。」我當時不清楚,我記得後來陳柏銘有回來佰侑公司,開會說如果船井公司挑下來的東西,我們可以再利用、再整理,還是要繼續把船井公司的單子交完。我不清楚是不是良率的問題。我之後配合陳柏銘、鄭錦文指示,匯款560 萬美元到鉅信、鉅聯,是因為他告訴我先進公司內部要資金調度,希望我匯回。我忘了這是陳柏銘還是鄭錦文提的,陳柏銘、鄭錦文兩個人都在我辦公室,忘記誰提出來,我說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要你們寫個承諾書或是先進公司出示證明。據陳柏銘在調查站中說這筆匯款560 萬美元,其中150 萬美元是佰侑投資鉅聯的錢,110 萬美元是鉅聯請佰侑向友達調面板的錢,剩下300 萬美元是鉅信補給先進,做為先進虛列應收帳款使用。我不知道陳柏銘為什麼要這樣回答。佰侑沒有投資鉅聯。據鄭錦文在調查站中說,陳柏銘告訴鄭錦文說,陳柏銘跟我達成協議,約定要我匯款到陳柏銘指定的帳戶內,供陳柏銘使用,等到履約之後,陳柏銘再還款給佰侑。我覺得這個不是事實。陳柏銘、鄭錦文當時跟我講匯款的用途,就是先進公司資金調度,用於先進公司。據鄭錦文之後在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又改稱這筆錢是佰侑向鉅信買面板的錢。我覺得這也不是事實。佰侑跟鉅信、鉅聯完全沒有業務上往來。據2196號他卷第389 頁至第391 頁,我對於陳柏銘、鄭錦文的要求覺得奇怪、有疑慮,才會請求陳柏銘、鄭錦文簽立承諾書,並要求鄭錦文出具詹世雄的授權書。我的認知是說先進錢撥下來,還有一些排單還沒到,這個資金確實是很多在我這邊,我心裡想他們可能也會擔心我將資金做其他用途,所以陳柏銘、鄭錦文他們要求我匯回,可是我還是希望先進出示文件,我才願意將錢匯回給他們關係企業。這錢是佰侑拿到先進的信用狀之後去跟銀行擔保得來的,我認知是先進的錢。因為先進跟銀行擔保,我們才能去銀行借錢,這是專款專用的專案,先進才能用這筆錢,我認為這是先進所有,不是佰侑所有的。陳柏銘、鄭錦文有說這筆錢還是先進的。據鄭錦文之前審理時說,詹世雄授權書與560 萬美元的匯款完全無關。我不認可鄭錦文講的是事實,我認知是鄭錦文先簽完承諾書,我又要求還是要補先進公司正式保證書過來,我才願意把這個錢匯出,這樣才是比較正式的流程。在本件「OPEN CELL 」交易案前,佰侑公司很少有類似這樣子,把貨款匯回給交易對象的經驗。大陸人開的公司有類似這樣子操作的,可是很少,比較少。當時還有面板是在排單的階段,隨時要支付貨款。陳柏銘跟我口頭承諾說,如果之後排單到了,有資金需求,會馬上匯錢回來。我當時的窗口是陳柏銘、鄭錦文,他們應該有跟詹世雄報告,詹世雄晚上在飯店應該有發e-mail過來,又出示這個正式的文件給我,我認為詹世雄已經同意,我認知是先進公司要我匯款。這個承諾書我們佰侑小姐擬的,也不是學法律,我們的認知是陳柏銘、鄭錦文代表先進公司,後來我們的律師也說這樣子會被垢病為什麼沒有先進公司字樣。承諾書之所以沒有如同「切結保證書」一樣請詹世雄簽名,是因為詹世雄把授權書寫得很清楚,說金流、物流還有什麼都是委託鄭錦文,我們想鄭錦文在上面簽名,又代表先進公司高層,就同意去匯款。據鄭錦文說,他在承諾書簽名只是見證採購面板經過,沒有要負責的意思。這說法與事實不符。我的印象都是陳柏銘、鄭錦文說先進要內部調度之用,希望我配合匯回。他們沒說日後出事了是誰負責,就說這是先進內部調度,我想說這個事情,先進會負責,畢竟錢也是先進的。我之後又有匯款90萬美元給新加坡的APS 公司,是鄭錦文請我匯的,其實承諾書第3 筆是150 萬,當時陳柏銘說資金需求沒有那麼緊張時,要我先匯60萬美元,所以承諾書第3 筆150 萬美元,他們也只拿了60萬美元,所以後面還有1 筆90萬,我也覺得那個是先進公司調度,鄭錦文就說之前已經簽好承諾書了,就是把後面的90萬美元,照指示匯出去,也是公司的調度,我當時的認知是這樣子。我認為承諾書涵蓋這部分90萬美元的匯款,才沒有另外再要求簽其他的承諾書或授權書。我都沒有接觸到詹世雄,直到最後詹世雄不知道97年9 月或10月來深圳拜訪,我們才見第1 次面。詹世雄跟陳柏銘當時來深圳,我也不曉得什麼原因,說要考察順便去新加坡,我跟詹世雄見了1 次面,他們說要來看貨的情況,我們說貨都交完了。據第2196號他卷第319 頁背面倒數第2 答最後2 行,我在調查站說「我並沒有從中獲取不法回扣及利益,資金分配也是依詹世雄、陳柏銘及鄭錦文指示決定」。意思是說詹世雄出示文件授權給鄭錦文處理金流、物流。我接觸詹世雄是間接透過陳柏銘或鄭錦文,或電子郵件等文件。我們佰侑公司沒收到過經詹世雄代表先進公司簽名核可同意採買的9 美元面板的訂購單或報價單。「切結保證書」只是說品質,是沒有提到9 美元B 規的問題。我認知是沒辦法提供那麼多貨,我之所以接受這樣子的訂購單,就是因為鄭錦文跟陳柏銘說這是先進公司內部請款用,還都已經有詹世雄授權的動作,我覺得就是同意。詹世雄也是在97年3 月底簽那個「切結保證書」。據2196號他卷第76頁對帳單第12項支出金額60萬美元「開辦13B 新公司預估費用」意思是當初先進計劃把光電檢測打下來的CELL做成另外的產品,想爭取更大的獲利,後來沒有成立,我剛才有強調,這個只是當時4 月初預估計畫。我的認知是先進的陳柏銘希望把這些電檢打下來的CELL另外賣。我的認知陳柏銘就代表先進公司。據95號調偵卷第162 頁最後1 問答。檢察官問「為何要開辦13B 新公司?」我答「我那時聽鄭錦文或陳柏銘說要成立新公司,要管理CELL及電測的工作,但後來沒有成立」意思如我剛才所述,目的在順便管理電檢打下來的次級品。先進公司是家大公司,是興櫃公司。陳柏銘當時有構想,我把構想預估進去,草擬1 個草稿,應該是我們佰侑BETTY 吳莉莉跟他們溝通過,草擬收支帳給他們看,這部分事實上也沒成立。陳柏銘指示我匯錢是到先進的相關企業,他告訴我鉅信、鉅聯是先進的關係企業。他們當時寫完承諾書,馬上有詹世雄的授權書,我認知是鉅信、鉅聯都是先進公司的相關企業。才有辦法速度這麼快,拿到授權書。據2196號他卷第349 頁電子郵件,是簽英文字,我以為是詹世雄簽的。偵查中了解,是鄭錦文說是他簽的。2196號他卷第318 頁第7 行至第10行,我在調查站中提到「因為鄭錦文有轉發詹世雄的電子郵件給我,表示『19"W準Panel 模組』交易全權委託鄭錦文負責,並授權處理所有的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所以我才要求陳柏銘及鄭錦文提供的承諾書,以證明陳柏銘及鄭錦文是依先進公司詹世雄等人的指示」。那個「切結保證書」也是鄭錦文拿正本過來給我的,我當時也不知道授權書是不是工程師帶過來的。我的認知是那個e-mail發了,其實簽不簽名,那都代表是詹世雄自己發的內容,只是我為了安全起見,我請他簽名,是這個情況,我認為那是詹世雄的簽名。據2196號他卷第349 頁電子郵件寫「特此全權授予鄭君代表本人執行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上述授權範圍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我的認知我是代購,鄭錦文代表先進公司來處理物流、財務、金流,很合理,很合法。當初沒有講到匯回,他們之後要求說先進公司要調度資金,希望我匯回。這份授權書之所以不講清楚匯回560 萬美元,是因為我只是對陳柏銘跟鄭錦文,然後我不清楚他們先進公司內部協調。不可能具體寫560 萬美元,因為詹世雄還是由窗口在處理,我主要以窗口告訴我的為準。據2196號卷第76頁報價單第13項已付「傭金(336500+35000 +1368)*0.5USD 」意思是我代購利潤。陳柏銘、鄭錦文都在場,答應我代購利潤每片0.5 美元,這是在我表示沒辦法交完這個貨,陳柏銘說那由先進自己來主導採購。據第12項開辦費用寫已付,但請看日期是97年4 月中旬,應該是在預估這個資金的運作部分。我當時要求先簽承諾書,才要求電子郵件授權書,最後才匯款。我認為代購的意義是我沒辦法履行先進的訂購單,我為了還是跟先進合作,陳柏銘告知我,如果我能在市場上尋求他們能接受的哪1 組報價之後,我去採購,給我每片0.5 美元利潤,是這樣子代購CELL。當時這是針對他們想要的那幾組,我交完貨,他給我每片0.5 美元的利潤,並沒有限制是哪種規格的CELL。我當時覺得這個案子很難執行,我認知是我不能加太多利潤,然後他們也是說由他們先進自己來主導採購,我只要配合告訴他們供應商資料跟貨源,他們來決定。供應商是我大陸認識的,我都有介紹給先進他們認識。供應商貨款是我去付的。供應商不會直接去找先進請貨款,是找佰侑。我當時已經跟陳柏銘他們溝通過,就是代購,你說請款對佰侑,可是貨款是佰侑融資下來,當然還是從佰侑去付,沒辦法從先進去付了。我們是可以理解供應商是賣給佰侑再賣給先進。但我請教一下,先進開L/C90 天利息支出,難道是我佰侑要拿我的佣金來付嗎?我肯定是付不了這利息,利息是20幾萬美元,所以當時的認知這個採購就是代購,先進公司希望我們跟銀行融資來現金採購,利息全部是先進要負責,要不然當時都是現金交易,這90天的利息沒有人會接受。我當時應該是交了39萬多片,這個案子後面的款項都沒回來,我很多的利潤、佣金,付了加工廠跟倉庫的費用,加工廠費用部分還是我墊的。卷內的那張對帳單是草稿,但有些內容是事實。我找到的CELL,不管是A-規或B 規,先進並不是都必須照單全收。我是把這幾組報價單給先進的人,由先進的陳柏銘認可這組可以購入,我就照他的指示來買。我們在買B 規時候,廠商都會告知大約良率,根據被告知的良率,我們還有去抽檢,覺得這個東西一定是不會虧的,一定是賺錢的,陳柏銘才認為可以購入。這部分不是佰侑公司做的,佰侑是介紹貨源給先進公司。檢測報告是供應商提供,上海有家供應商,他們說他們在福田保稅區有電測廠,他們其實已經整理過這批貨了,保證了部分良率,告訴我們,我們才會想說介紹給先進看要不要買這批貨源。先進決定買進這批貨,因為B 規的東西,當然還是要經過電檢才能分類。我講過了A-規的大概6 萬片,是排單的,然後B 規要電檢部分,是交到福田保稅區,由先進派工程師訂檢測標準,然後交電檢公司分類。33萬6500是先進外觀檢測後的1 個數字。我採購任何1 組的利潤就是0.5 美元,要不然,A-規的市價那麼高,我也可以在A-規加更高的利潤賣給先進,我沒有這樣做,因為我想跟這個大公司長期合作。0.5 美元其實在業界是非常低的利潤,這就是我把貨源介紹給先進應得的利潤。這33萬6500已經他們外觀檢測OK,這就是洪宗志檢測外觀、包裝、片數。我請問一下,如果B 規我自己能夠電檢成A-規,那我9 美元買的也可以賣45美元,我為什麼只要賺0.5 美元的利潤?我乾脆就賣A-規給先進來做這個正常的交易就好了,重點就是說市場上就沒辦法提供那麼多A-規,電檢還是需要時間分類,我講0.5 美元就是個簡單的介紹費而已,我們只是服務性質,又不是說是多大的利潤。我的認知是,我找1 組他們可能要的東西,他們認可說:這組可以買,他們同意給我0.5 美元的費用。33萬6500片這批貨我交了,在97年4 月份,我轉交到先進的倉庫,先進他們的物流公司全程在跟,這在物流公司有一些文件,叫做數先物流,這是應該在97年3 月底、4 月初的事,這批貨從香港運來,應該也是請他們的物流公司在運作,不是我。我不知道這些文件佰侑有沒有存檔,你有疑問可以去問數先物流,我可以提供聯絡方式。我不知道先進有無存檔。另外買6 萬片45美元的A-規CELL,我從97年4 月初交到5 月底,部分是屬於A CELL,還需要買偏貼,再給威成代工,6 萬片陸續交貨的,這也是數先物流安排送到威成代工,交付地是在香港由佰侑交付給先進,證據一樣問數先物流。據2196號他卷第35頁至第36頁訂購單,它在品質保證寫CMO 原廠出廠之A CELL,還有BCELL 已經貼好偏貼片的光玻璃,2 層偏光膜,又寫奇美原廠出廠的,我的認知是應該是A-規的玻璃。上面訂購的規格沒有標示很清楚。就是說有允許我買A CELL跟B CELL,可是ACELL 還是要經偏貼,等於B CELL。我的認知就是說,他們是依據這個基準去請款的,因為任何1 組都沒辦法剛好符合這個數量、單價,任何1 家供應商也沒辦法提供,就算奇美、群創也根本沒辦法一下子提供這麼多數量。我當時有告訴陳柏銘說A CELL的部分,我們還要買偏貼片請威成做代工,陳柏銘說可以,幫我做成B CELL就可以了,當時的認知45美元是這樣子,可是我們當時也不知道偏貼片跟加工費是多少錢,他們告訴我說45美元只是他們內部請款用的單價,我不用管太多。他們說有船井這個客戶要300K的單,然後我一直跟他們強調這個單我沒辦法去完成,他們就說這個單一定要簽下來,叫我盡量去找貨,我的認知是這樣子。先進要全部300K的A-規的CELL,我做不到,我當時是知道船井公司要的是A-規的 CELL,所以我們才要經過電氣檢測來挑出A-規的東西給船井。剩下的玻璃其實可以分類做成電視機跟遊戲機,船井公司不會收。我的認知是這樣子,我只要30%就可以達成任務,我如果買A-規的CELL,1 片45美元,10萬片就450 萬,如果我買9 美元的,我只要花300 多萬,就可以達成這個任務,為什麼不去做?我的認知就覺得他們應該是可以賺到很多的。我剛才說A-規是奇美生產的A 規篩選、淘汰下來的,其實A-規的產生是,假設奇美他們接到1 組訂單是三星提供的1 個檢驗標準,三星的標驗標準是比臺灣任何1 家工廠的要求更嚴格,打下來的東西裡面,含A-規及部分A 規,只是說標驗標準因人而異,他們打下來的所謂次級品,按某些廠商標準,仍可以分出A 規、A-規、B 規。A-規格有貨才能買,要有關係才能拿得到。面板廠正常是不可能會賣給你,他們有正常的客戶,賣A-規出去是打到奇美自己的面子,一定要透過大陸的公司來銷售這些A-規以下的CELL。A-規是經過代理商跟經銷商去拿的,他們有特殊的管道,我們也跟奇美臺南廠代理商採購了一部分。A-規一般正常是不會做品質保證。因為它價格低廉。如果你是說電檢的供應商,應該是可以保證貨篩出來是A-規格,因為他們只是做檢測而已,所以要保證什麼?貨是先進公司買下來的東西。不管是奇美的A-規或供應商篩選出來的A-規,沒有什麼不同,就是說你達不到標準,我們請工程師複判你們的檢驗標準是不是達到A-規。至於換貨是供應商對廠商之間的承諾,有承諾那是可以的。我請先進公司寫「切結保證書」說責任自負,因為我的認知是,你交這批貨給船井,如果船井上線之後造成船井的一些損失,這損失不是我們佰侑能承擔的,因為畢竟船井要裝成電視機,它要有一些配件跟重工,拆玻璃這些,都很耗時耗成本,廠商在賣屏時,基本上都會告訴你,他們不承擔上線之後的問題。草約說的是客戶端如果不買,不是單純說品質不良不買,這個是我不能承諾的地方,客戶是先進自己找來的。先進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寫到萬一船井公司不買,要求佰侑公司負責,但我不接受。我認知是這合約像是意向書,我不能接受某幾條,他們修改我不能接受的那幾條,然後寫「切結保證書」給我。佰侑跟寧波巨越沒有任何業務往來,我也確定都沒有跟鉅信有業務往來。據新竹縣調查站扣案之書證貳-6 之9 美元commercial invoice。我沒看過這個invoice ,格式好像跟我們公司的格式也不一樣。這是佰侑公司的,但我沒有看過這個格式。據新竹縣調查站扣案書證貳-8 第8 頁至第10頁commercial invoice跟packing list,跟剛剛一樣,看起來不是我們公司格式,如果是我們公司的格式應該會有用印之類的,這些都是空白。格式也不對,也沒有用印。據新竹縣調查站扣案之書證貳-10第1 頁、第2 頁、第3 頁commercial invoice跟packing list。我印象中沒跟鉅信簽任何合同,然後這個格式我覺得是不大對,印章有點像是佰侑公司的印章。據新竹縣調查站扣案之書證貳-11第3 頁至第5 頁鉅信出貨寧波巨越32吋LED-LCD 電視435 臺。電視機其實是余宗文參與的,我自己沒有參與過電視機,這要問余宗文才知道。據本院卷一第104 頁第2 行以下,我在準備程序時回答「加上我們97年間跟先進公司合作的電視機生產案,也非常順利,這筆營業額大概2 億,所以我們很相信先進公司是正常的好公司」當時所謂佰侑與先進合作的2 億的電視機生產案,是余宗文當時轉述給我了解的,TV專案大概有2 億,先進沒有跟佰侑公司交易那麼多營業額,我們只有幫先進代工。他們97年3 月28日有傳真給我看,我有看到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傳真,就是余宗文去了,他們就傳真給我看,我叫余宗文把它傳回來給我看一下。我看到那份是沒有我弟余宗文簽名,其他的內容應該一樣的。我忘記余宗文有沒有簽名,這幾次開庭說是有簽名,我才知道余宗文有簽名,傳真給我的那份是沒有簽名的。據95號調偵卷第145 頁第3 行至第4 行,檢察官問「所以你們就是按照草約及切結保證書等文件及訂購單履行?」我答「是」。當時他問是不是根據草約跟「切結保證書」的內容去執行,我覺得應該是依個草約的精神去執行。余宗文當場簽的內容,傳真給我時,我就有異議了,針對裡面的第6 條跟第7 條,我已經跟他們電話中說不能接受,余宗文只是代表去簽約,但沒有決定權,我是說要在第6 條、第7 條做修改以後,我才認為這個契約的精神才存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加上「切結保證書」才是我接受的,佰侑公司是受「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草約加「切結保證書」拘束。我記得是後來…我也忘了我有沒有簽,鄭錦文作證講到,我印象不是很深刻,我有沒有簽,我覺得鄭錦文有寫給我「切結保證書」,我覺得先進公司已經同意。據2196號他卷第357 頁倒數第10行以下,我答「我們佰侑不用對提供的玻璃品質做保證,他們先用傳真給我,後來再補正本給我,我有把資料提供給調查站」正本是指「切結保證書」,那鄭錦文或陳柏銘沒有補給我「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正本。我只是說當時的印象是根據草約精神去執行,先進希望我把1500萬美元的部分買到完為止,後來口頭上說我來代購的行為,但這是口述,沒有正式的合同。我沒有印象先進有沒有發正式訂購單。據本院卷二第48頁佰侑給先進的invoice ,雙方都有用印,我應該是看過。但那訂購單他們當時說是為了公司內部要請款用。他們先進內部請款就是要有這個訂購單才有辦法,是他們內部要求蓋的這個章,沒有蓋章的話,他們不能請款。我當時認知這只是請款用的而已,不認為它對佰侑有拘束效力。據2196號他卷第321 頁電子郵件副本cc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我不曉得有沒有收到。據2196號他卷第322 頁proforma invoice,我沒什麼印象,這是我的其中1 組報價單,當時很多組都有發過去先進。我有授意周潔把市面上詢貨的價格都發給先進作參考,所以這張報價單應該是我有授意。這張報價單有點像是我們佰侑的格式,應該是。一般來說,佰侑把報價單要傳給對方時候,不需要簽名或用印。空白報價單過去就好,因為這只是詢價而已,沒有正式。據2196號他卷第322 頁報價單,這張報價單跟30萬片CELL交易沒有關係,之後不是這1 組,因為這金額跟數量都太大了,不可能我們會有這組,先進也沒有這個金額來買這組,尺寸也不是我們要的,這只是其中的1 組報價,先進也沒有採用。只是因為他們當時希望我在市場上詢問,看有哪幾組的報價單給他們,我們就詢問了多組報價然後就發給他們做參考。我不太清楚陳柏銘、鄭錦文他們有無回應,他們有回應的話,會告訴周潔說這1 組我們有興趣,我自己的印象中,他們是說這個尺寸不大相符,然後數量太大。佰侑匯給鉅信的300 萬美元跟匯給鉅聯公司的200 萬美元及60萬美元這3 筆匯款,我印象當時應該是陳柏銘、鄭錦文都在我辦公室,陳柏銘說先進要資金周轉,希望我匯回,就這樣子而已。據2196號他卷第351 頁至第353 頁承諾書第1 行都載「茲佰侑公司受陳柏宏先生指示」,我的印象中這3 張承諾書,因為上面的銀行帳號、名稱這些格式都是他們給我的,我沒有這些銀行帳號跟名稱,我只是授意我們的窗口周潔照他們的意思來打這個承諾書的內容,我不曉得這些內容是誰提供給我們小姐去打,然後我看了一下內容沒有問題,就蓋章,也沒有想說為什麼只寫陳柏銘或者寫什麼,所以也沒有寫到先進公司。我指示周潔打這3 份承諾書,帳號這些是陳柏銘跟鄭錦文提供給我們的,我也不知道這內容是什麼。當時陳柏銘、鄭錦文都在我辦公室,他們2 個要叫我匯回款項,我就說一定要他們兩個人要來簽承諾書,我才願意匯,才會去打,為什麼當時只打1 個人頭,我也忘了,真的是忘記為什麼了。據5614號偵卷二第229 頁第3 行起,我說「資金還沒有用到就照詹世雄指示的電子郵件授權給鄭錦文,由鄭錦文來跟我講匯款到他指定的帳戶,所以才有被證四承諾書這件事情」我當時的認知是因為鄭錦文是代表先進公司,詹世雄有寫e-mail授權書過來,委託鄭錦文做決定,我認知是要接受鄭錦文的指示,才會去匯款,那就是鄭錦文授意。據5614號偵卷二第228 頁倒數第5 問,檢察官問「陳柏銘在交易的角色為何?」我答「他是AOT 的總經理特助,我知道這個案子是他主導,也是他通知我們買貨的,他替AOT 做執行的角色。」是的。如我剛才強調,我們技術上都找陳柏銘,行政上找鄭錦文,我們的認知是這樣,決定要採買是陳柏銘來決定。整份承諾書上都沒有提到先進公司,是因為我也不是學法律的,沒想到,陳柏銘、鄭錦文是先進對我們的窗口,也合作了兩年多,他們代表先進公司去執行的,所以沒有寫到先進公司,然後鄭錦文也有給我授權書e-mail,沒想太多。我知道承諾書上鉅信、鉅聯是先進的關係企業。陳柏銘跟我說這是他們先進公司的關係企業。據被告鄭錦文提出之被證四e-mail及附件訂購單3 張「余宗翰」簽名,其實這個格式我真的沒有印象,不過簽名看起來很像我的。我們原則上沒有跟這些公司採購過。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3 張訂購單,我看到它載明日期是97年3 月底,應該也不可能是這樣。另外這個e-mail上面是寫報價單,不是寫訂購單,我不曉得這是不是我們之前寄的一些報價單,我其實沒有印象,我沒有印象有這3 張訂購單。據本院卷一第137 頁訂購單記載佰侑跟鉅信買150 萬美元的19吋WPanelCMO ,及第2196號他卷第353 頁的承諾書也是匯款150 萬美元到鉅信的戶頭,我覺得這兩張應該沒有關聯。據本院卷一第136 頁訂購單是佰侑跟鉅信訂購300 萬美元的19吋WPanelCMO ,及2196號他卷第351 頁承諾書也是匯款300 萬美元到鉅信的戶頭,兩者沒有關聯。據本院卷一第135 頁訂購單是佰侑公司向鉅聯公司訂購200 萬美元19吋WPanelCMO 、2196號他卷第352 頁承諾書也是匯款200 萬美元到鉅聯公司的戶頭,兩者沒有關聯。我認為這30萬片「OPEN CELL 」有交貨完成,我的認知是我交了39萬片,部分要電測,貨在保稅區就交給先進,後面是他們先進派工程師跟電測廠去追蹤生產情況,具體我不大清楚到底收了多少。33萬片的部分在97年4 月初就陸續已經交到先進公司的手上,陸續進場,應該是差不多10天之內全部都請先進公司的物流運進來,應該是在97年4 月中,差不多97年4 月15日之前全部交付完畢了,這部分是9 美元的,再加上電測費5 美元。然後排單的A-規的部分是從97年4 月份開始一直陸續排到5 月底,有交付的部分是交付了將近60000 片,包括A-規的A CELL與B CELL,也是陸續進來,總共交了接近5 萬9000片左右,我記得是97年4 月8 日先交了1368片的50塊美元的現貨,另外排單的部分是97年4 月15日開始陸續到貨,上次黃志強那個e-mail好像是寫交到97年5 月20日左右,我記得是在97年5 月底之前全部交完了,貨大概是交了將近59000 片,這部分是45塊美元的B CELL,有2 萬6600多片,以及35塊美元的A CELL,有31000 多片。前後加起來我總共交了39萬片。35塊美元的部分,其實那時候有買偏貼片給威成代工,貨到香港之後是交給先進公司的貨代,貨代去轉交給威成加工,我的認知是交給貨代跟威成加工完交付給先進公司都算是交貨完成,因為我交給貨代那時候也有通知先進公司他們說已經到了A CELL多少片,然後要委託威成去加工,先進公司也有派人駐廠在威成去盯生產,我的認知我交給威成並同步告知先進公司的時候,我就是交貨完成了,那個時間就是在97年5 月20幾日,全部2 萬6600多片的A CELL跟31000 多片的B CELL都交貨完畢了,只是分幾批交貨我不大記得了,我記得應該分了7 、8 次,因為有多少我們就出多少。佰侑在臺灣沒有辦公室,余宗文在佰侑沒有自己的辦公室或辦公桌,也沒領過薪水。我沒有請余宗文代表佰侑公司談case。這件也沒有,TV專案是余宗文介紹過來的。我這件事前也都沒有跟余宗文談過要給他多少錢。我只是託余宗文載了1 、2 次而已,余宗文在這個案子也沒貢獻很多。據259 號偵卷第142 頁倒數第4 行以下,檢察官問「余宗文是何角色?」我答「當時我請他代表我去談這個案子,當時我人不在臺北,答應事成後可以抽佣。」我心裡是有想,事實上這個案子後來也沒成功。97年3 月去信義區簽草約時,我不記得是誰打電話給我,說有1 個草約的內容,可不可以派個人過去,很急,我想說因為我弟弟跟先進的人認識,就拜託余宗文去了解一下。我當天接到通知,我記得余宗文應該是在他們開會中去的。我沒有授權余宗文,我是請余宗文幫我了解他們開會的內容。余宗文沒有參與出具「切結保證書」部分,我直接電話連絡鄭錦文說我對第6 條、第7 條有意見,後來鄭錦文就擬了「切結保證書」傳過來給我看。據95號調偵卷第113 頁第12行,檢察官問「你與余宗文、陳柏銘談成的佰侑公司的利潤,就是每片每交易完成每片你抽0.5 美元?」我答「對,這是他答應給我們的利潤」。我當初有反映應該是筆誤,應該是余宗翰跟陳柏銘談成的佰侑公司的利潤,而不是余宗文。據2196號他卷第35頁至第36頁報價單,這是他們要我們做的押匯文件的PI,據我認知,這不是正式的報價,只是針對他們押匯文件,叫我提供的報價單。我當時拿不到30萬片45美元的面板。我出具這份報價單,是因為市況是要現金採購,他們內部要請款,應該是陳柏銘跟鄭錦文商量好之後,請我做大概是這個價錢的報價單,給他們去做請款之用,供先進開信用狀之用。當時是市場很缺,但它上面也沒寫交貨日期跟地點,他們告訴我是大概希望我在3 個月內要分批交完,我認知是可能沒那麼快,A-規是看他們生產線,如果這次生產的客戶要求比較嚴,他們打下來的數量就比較多,我當時也有告訴陳柏銘、鄭錦文他們是這樣子。可能拿得到,也可能拿不到。我就配合出具報價單給陳柏銘、鄭錦文去先進開信用狀請款之用。據2196號他卷第318 頁倒數第3 問答,調查員問「陳柏銘為何在97年6 月間又再要求你匯90萬美元予APS 公司?」我答「我不清楚,當時我以為陳柏銘是要向我拿佣金,所以我依渠指示匯款給APS 公司。」我當時心裡的想法是這個意思。我感…不是,因為當時…後來我回想,我不認識APS ,還有這個90萬美元,是陳柏銘當初開150 萬美元的承諾書之內的東西,所以我也沒有去過問這個APS 。調查員不知道怎麼問我的,我真的有點忘記了,我怎麼會回答這個內容,我心裡想的啦,可能當時我可能心裡想說為什麼要匯到APS90 萬美元?我當時心想是不是佣金?我不曉得我當初是怎麼回答,現在看到是這樣子。佰侑拿到1500萬美元後全都用完了,還有我自己也墊付一些費用在裡面。對帳單其實我真的沒有印象,可是照我推斷的數字,如果我交完5 萬9000多片的B CELL的話,加上我匯出去的90萬美元,加上偏貼片的錢,大概就要將近800 萬美元,還要加工費,所以這對帳單只是草稿,不是反映真實的情況。對帳單是在97年4 月17日製作,我當時正能拿到的A-規才3 萬多片,這絕對是草稿,事實上沒這麼少,還有A CELL要偏貼的費用,還有APS 公司匯款,這上面都沒有體現出來,我是97年4 月中旬到接近5 月底的時候才交完6 萬片,之後還有排單到97年7 月份,排單計畫表我請辯護人呈上。我心裡猜想90萬美元是陳柏銘的佣金,是因為陳柏銘當時是叫我匯到那家H公司,怎麼後來突然匯到另外1 家公司,我當時在猜想,因為你承諾書是寫H公司。承諾書「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我心裡想的就是說,先進公司也沒有授權,後來我想說…當時的情況下,沒有寫先進公司。據我了解,我們佰侑有直接對先進相關人員去對帳,可是那個員工都已經離職,我也沒辦法找到當時的資料。我應該在97年5 月底錢不夠,是有告知先進相關人員,說我的資金不夠買後面排單的貨,我絕對是有對帳單給他們,告知我現在的錢就不夠用,才希望陳柏銘趕緊匯回之前挪用的貨款。我不曉得APS 後來有為了這筆交易開信用狀,我是被告才知道。所以我剛剛強調是我當時心裡想給APS 公司的90萬美元是佣金。我當初是買B 規的,數量33萬6500片。我之前陳報狀,我有告訴律師可能要糾正,她說會糾正,她當時看到的是另外1 組沒有採用的報價單,是120 萬片的報價單。33萬6500片的事情,驗收單可以證明有此筆交易存在,這就是他們當初在香港外觀驗收的數字,我不大記得裡面符合A-規格有多少,因為是先進工程師跟電測廠去handle,我跟洪宗志一樣,只初期看了他們的日報表,有5 、6 成,也有6 、7 成的,都有,那個報表是每天測試的報表。如果抓6 成,33萬6500片只有20萬片出頭符合A-規,可是有些次級的東西還是可以經過維修、整理,比如偏貼片沒有貼好,重工之後也可以達到A-規,當時只是遵循電測檢測標準,看面板達到什麼標準,分類、整理。我們的供應商都有日報表,我說的供應商是上海天和電子公司。我一直強調我只是代購,我只是買貨進來交給先進,先進工程師自訂檢驗標準,之後由先進直接對廠商去討論驗收,我只要交他們數量,他們給我每片0.5 美元的利潤,不管有沒有電測完,我都可以拿每片0.5 美元的利潤。如果我所交的貨,先進認為根本都不合格,先進還是要付我錢,因為我們畢竟是代購,陳柏銘就答應我每1 片0.5 美元的採購利潤。總之,我基本上不管後面的驗收、交付,我只管A-規,如果達不到A-規,我去找供應商來處理。我跟先進請款就很簡單,貨到香港多少,我通知先進的貨代來運輸跟加工,貨代肯定就告訴先進的人。佰侑公司它只有英文名字,沒有中文名字,中文名字在96年就關門了,它在臺灣沒有登記,登記在維京群島境外公司,是有限公司,我的認知是有限公司是如果公司有怎麼樣,只賠這個註冊金的全部。如果將來有什麼事的話,我余宗翰自己個人名下的資產,在法律上不要拿出來支付佰侑對外的債務。據2196號卷第351 頁至第353 頁承諾書,這3 份承諾書要跟97年4 月2 日電子郵件授權書連起來看。因為先進公司的詹世雄當時授權鄭錦文來處理本計畫的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我看到了這份授權的電子郵件以後,才會願意接受只有陳柏銘跟鄭錦文簽名的3 份承諾書。我的認知是,詹世雄當時是代表先進公司授權鄭錦文來處理交易案,也承諾這3 份承諾書上的內容。這承諾書3 份最後兩行都寫「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是我當初好像有跟他們要求,我說要打上一些就是說我們這個公司不要牽涉到違法的事情,我叫周潔順便把這句話打上去。據本院卷一第18頁起訴書附表一F 欄「對應貨款入帳日期」跟H 欄「對應貨款」,H 欄的對應貨款是扣除利息之後即F 欄所載的入帳金額。附表一、附表二記載F 欄的實際入帳的金額及日期都正確。陳柏銘說先進公司有一些資金運作,問我沒有排單的部分大概有多少,然後剩下的,然後就告訴我匯回650 萬美元。我當時應該也有算到預計97年5 月進來的排單是多少錢,我就告訴陳柏銘,我的認知也是650 萬美元還沒有要用到。先進公司的信用狀是90天的,錢是我跟銀行融資的,撥到佰侑帳戶,我再根據先進公司需要的東西來採購。又因為還用不到這麼多,陳柏銘請我匯回去給先進用,我也就同意了。據2196號他卷第76頁、本院卷一第18頁,對帳單上序號1 到6 項就是起訴書附表一H 欄的金額,一直到97年4 月16日的50萬為止。對帳單是我97年4 月17日製作的草稿,因為最後1 筆的付款是2008年4 月17日。對帳單序號4 記載押匯金額是396 萬美元,但是在起訴書附表一F 欄的編號5 卻是分2 部分,代表我97年4 月17日製作草稿時,其實還有198 萬9600美元,還沒有請銀行撥款。對帳單序號4 的押匯金額396 萬美元是不對的,其實沒有那麼多,對帳單序號7 、8 、19是就是依照那3 份承諾書匯款的記載。序號9 的50萬美元是預付電測檢測費。序號10的302 萬8500美元是預購33萬6500片的CELL的錢。我交給先進的是33萬6500片,也是算33萬6500片的錢,每片的錢9 美元,總共302 萬8500美元,5 美元的檢測費是算在上面那個50萬美元,5 美元檢測費最後應該是先進公司要付的,這就是從1500萬專案費用去付。序號12的60萬美元「開辦13B 新公司預估費用」當初是陳柏銘認為經過電測檢測打下來的玻璃可以再利用,做成電視機或者LED 的面板,當初用意是希望創造先進更多的利潤。這60萬美元預估費用,之所以列在對帳單裡,因為我覺得這個也是在1500萬專案裡面,可以配合他們的LED 產品。這60萬美元不是要付給我的。我們當時可能是財務,她在我們交談中有做筆記,她就做個簡易草稿,因為製作對帳單時,陳柏銘、鄭錦文問我大概在97年4 月底能買到多少貨、用掉多少錢,我用意只是把這個草稿做出來給他們看大概還會剩多少錢。因為陳柏銘當初在挪用資金,我就說我要預算一下我這個錢夠不夠來付後面的貨款,所以才有這個對帳單的1 個草稿。所以這份對帳單不是指我們佰侑要付出去的錢,是幫先進做對帳單,看他們公司關於這個專案要付出多少錢。因為這筆款項是我公司請下來的,我要對先進負責任,所有的支出,我要有個對帳單跟先進交代。鄭錦文當時也要求我們公司把請款金額做表出來,讓他們大概知道撥下來的預算,付了多少錢、買了多少貨。我們之所以站在先進的立場去替他們寫1 個開辦新公司預估費用的金額,放在對帳單上,真的是個草稿,預估也是他們口頭有說他們可能要成立新公司,要把篩下來的東西做成不同的產品,預算多少。之所以我1 個外人來做對帳單給他們,是因為之前他們是說我們佰侑是幫他們代管,他們要求我們做對帳單,是鄭錦文要求我們把這個對帳單的內容做1 遍給他跟陳柏銘看的,當時鄭錦文的要求是我們要幫他做這個文件。我不是先進公司的員工。據序號14的6 萬8400美元「寧波CFP B CELL(1368PCS*USD50 )」是我剛剛說的,50塊美元1368片的BCELL 的錢。序號15的45萬美元「群創B CELL(10000PCS*USD45)」就是群創B CELL的,45塊美元總共1 萬0000片的錢,預計在97年4 月15日要進的金額。序號16的22萬5000美元「CMO B CELL(5000PCS*USD45 )」是奇美的B CELL,45塊美元總共5000片,預計要付的錢。序號17之17萬5000美元「CMO A CELL(5000PCS*USD35 )」是奇美的A CELL的錢,就是我剛剛說的沒有偏貼,後來轉到威成加工。序號18的52萬5000美元「CMO A CELL(1.5WPCS*USD35 )」也是奇美的A CELL,35塊美元15000 片。序號18特別寫「未付款」,未付款就是還沒確定有這個貨量出來,貨款也還沒付,只是做預算進去而已。序號19的60萬美元,就是剛才講的匯款。序號20的5 萬160 美元是我們付那個1 萬片偏貼片的錢,我認為到97年4 月17日為止,佰侑為「CELL」專案已經付的,其中序號7 、8 不是。序號9 、10是。序號11是預估的利息,因為那時候還沒押匯完畢,銀行撥下來一部分資金,所以大概也要算進去一部分。序號12不是,因為是幫先進預估的費用。序號13是,是我們公司一定要的佣金。序號14已經付了。序號15應該還沒付完,應該是付部分訂金吧,我不記得付了多少。序號16應該也還沒付完。序號17應該也還沒付,(改稱)付一部分還是沒付,我忘了(思索)不記得有沒有付了,應該是有付了一部分的訂金,因為預計的話是供應商提供說大概到這個時間會到這麼多貨,所以我把它計算進去而已。序號18也還沒付。序號19付了,但是不是這個專案的支出?序號20也付了。我簽3 份承諾書時,陳柏銘、鄭錦文只說我排到單時會陸續匯回來,沒有講確定時間會匯確定多少金額回來,他們只是口頭說我排到單之前一定會匯回來。我97年5 月中、下旬就開始在跟陳柏銘及鄭錦文催款了。我本來覺得先進公司是大公司,應該會準時匯回來給我。如果他們錢沒有匯回來,因為1500萬美元是他們開信用狀給我的,我只是沒辦法代購而已,算起來他們只給我頂多800 多萬美元的採購金額如此,不給我錢,我也沒辦法買下1 批貨。我當時也沒有想到陳柏銘不匯回來。我97年4 月15日交完33萬6500片,這是每片9 美元加上5 美元的檢測費用,電測檢測費當時是照片數收錢,所以當時只付了10萬片的電測檢測費,共是50萬美元,所以這個部分是33萬6500乘以9 美元加上50萬美元,應該是352 萬8500美元。我還有陸續在排單叫貨。陸續叫貨的電測費用,在97年6 月份,廠商有再來請款後面的加工費,所以我們於97年6 月有再跟先進要求支付那些加工費。另外97年4 月8 日有交貨1368片每片價格50美元。共6 萬8400美元。到97年5 月20日為止,45美元總共交了大概2 萬6600多片,35美元的總共交了3 萬1000片,加總約228 萬2000元。當時排單是97年4 、5 、6 、7 月都有排。97年5 月之後就沒有實際交貨了。陳柏銘沒講為什麼這3 筆錢要分開匯,而且要分2 天匯,也沒說是要做什麼樣的使用,我也沒有再問陳柏銘。據本院卷一3 張訂購單,簽名看起來很像我的,可是我真的覺得不是我公司的格式。周潔在佰侑是擔任業務主管。事務性的東西。周潔都是自己做主去做。她銷售過程中,我們是貿易商,她只要去找到貨,比如她找到1 家有貨,她去賣給下1 家,她會自己報價,因為訂單也不一定能成立,最後成立時,她會跟我說「余總,我現在接這個單,利潤大概有多少,要不要做」,我說OK可以做,我們就會想辦法付錢給供應商,然後交給第3 家,是這個情況。單純提出報價單給別家公司,周潔一般不會跟我說,除非是特別的,奇怪的東西,她會來問我一下這是不是我同意的。據該電子郵件的收信人及主旨都是Billgas Chu ,副本寄給Patrick 陳柏銘,做成人是Amanda周潔。但如果這些報價單是真實的,應該副本給我。還有這訂購單格式也不對,裡面的內容寫什麼付款是90天的L/C ?他們也不可能接受我90天的L/C ,這不知道怎麼編出來的。我不清楚這封電子郵件跟這3 份訂購單是不是偽造,但我看這不是我公司的格式,也沒cc給我。這3 張訂購單上余宗翰的簽名看起來很像,可是我們公司的訂購單應該都蓋章,不會說只簽名。據我偵查中說到陳柏銘跟鄭錦文當時同時都叫我用45美元報價給先進。正確。他們叫我以45美元報價跟當時的現狀是不合的。我之所以配合照做,是因為那時候要現金交易,他們又要買貨,所以他們告訴我這是他們先進內部請款的用途。我配合做出不符合現況的做法,是因為當時應該也不大懂這樣做是錯的,他們只是說要請款用而已。驗收部分也是不實在的。我之所以配合驗收,我認知是他們先驗數量,再進來電測檢測,後面電測這塊需要他們先進派人來盯這樣子而已。據2196號他卷第350 頁「切結保證書」,我的認知是先進公司負責。它上面沒有說要代表先進公司來保證是沒錯,可是它有寫說是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補註,這已經說明它的主體在這邊了,詹世雄又是代表先進的執行長,詹世雄對合約書有補強的動作。我當時是覺得詹世雄是代表先進公司的負責人,鄭錦文又給我這份「切結保證書」的正本,我覺得先進已經認可。我其實當時就根本都沒有想到那麼遠,然後我也覺得陳柏銘、鄭錦文、詹世雄3 個人就代表先進了。我認為「CELL」案我們佰侑是不負保固責任的,如果是奇美的A-規,應該奇美公司負保固責任,其他的就沒有任何保固責任,所以將來是有可能會產生一些要賠償與否的爭議,我就是擔心會有這個問題。據陳柏銘說560 萬美元是借款,但這不對。陳柏銘沒有請我向友達光電的代理商調貨。本案的CELL在大陸那邊,可能會涉及深圳、上海、香港。上海是當初有幾個加工廠可以幫我們做偏貼跟後段加工,有去拜訪,最後是決定給威成做,威成是在深圳,還沒確定給威成做之前我們有去上海詢價。我確定我沒有投資寧波巨越。據鄭錦文說他在那3 份承諾書簽名只是做見證,但我反對,應該是我講的才對。我聽陳柏銘提到鉅信、鉅聯是先進轉投資的公司時,我記得我有問陳柏銘,鄭錦文也在旁邊,也沒有講話,我的認知就是先進轉投資的,我也沒有再細細去問了,那是他們先進內部的問題。我當時依照承諾書的內容匯出200 萬美元、300 萬美元、60萬美元時,不知道是匯到哪家公司,好像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到鉅信、鉅聯。我之所以相信不會有問題,因為這是鄭錦文跟陳柏銘的意思,當時鄭錦文告知我先進內部有資金需求,希望我匯回先進相關企業,我當時有問鄭錦文這些企業是不是先進公司投資的?鄭錦文說對,就這樣子而已,我也沒有多問,後來是詹世雄還寫了e-mail授權書過來,我就幫他們匯了這些款項。這樣一連串的事情讓我覺得那就匯到這幾個帳戶,不會有問題,這帳號也是他們提供給我們,小姐打的。APS 公司的部分,我當時問了鄭錦文,鄭錦文說那之前的承諾書已經寫到了,又說是公司調度,叫我匯到APS 公司。我也沒有細究,因為鄭錦文跟我講之前的承諾書都已經寫給我了,我就照指示去匯款就好。據95號調偵卷第161 頁第2 行以下至第11行、98年他字第2196號卷第76頁,我之前說對帳單序號10之33萬6500片是跟1 個朱先生買的,這不是指鉅信朱聯邦,那個朱先生是在寧波保稅區的ABS 公司,不是APS ,我是跟ABS 公司買的,它在深圳負責人姓葉,就是驗收報告上面寫的葉陳耀,後面真正的負責人姓朱。這家ABS 公司跟鉅信公司、鉅聯公司或寧波巨越公司沒有關係。因為這家ABS 供應商,基本上是寧波保稅區的廠商,他們專門在處理奇美一些下線的玻璃跟屏,在大陸是非常有名的公司。據95號調偵卷第161 頁第10行至第11行,我說後來才知道寧波巨越是陳柏銘的,這在偵訊過程中知道的。據95號調偵卷第109 頁至第111 頁第5 行至第6 行。我當時之所以跟檢察官講這樣看是有內外帳,是因為檢察官要給我限制出境,又逼問我說45塊美元請款跟實際上交貨的不符,我認為有沒有內外帳?我當時就有點緊張,我就說如果針對這兩個內容是,當然感覺是有,可是我事實上回答的不是這個意思,我回答的意思是說,我是代購,請款是他們內部請款,然後我跟他們實際上的交易是他們請我把1500萬美元扣掉費用跟利息之外來付代購的貨。陳柏銘、鄭錦文要我做跟現狀不符的報價及驗收,我之所以願意配合,是因為我的認知只是他們講先進有個專案要進行,他們說先進沒有現金,希望用L/C ,把錢帶下來,請我們去採購,所以我那時候認知這個是合法、正常的交易,沒有想得那麼遠。據2196號他卷第357 頁倒數第4 行以下,我答賣給他們的價格「一共有2 批貨,一批是30萬片玻璃不保證品質的價格是9 美元,同時又賣一批6 萬片A-的玻璃,單價是45美元」檢察官當時問我的是我賣給他們的價格有多少?我記得當時記得是有2 批,我真的忘記共有幾批貨,我只是回答有一批30多萬片9 美元的不保證品質的,再加上一批大概接近6 萬片A-規的玻璃,我沒有想到那個玻璃還有細分是45塊美元跟35塊美元,35塊美元的,我們還要去買偏貼片加工。我今天所述就有9 美元、35美元、45美元跟50美元4 批,我偵查中可能沒有敘述得很清楚,當時一問一答,我也沒有去細想當初是交了幾批,後來回去細想了之後才把這個事實跟審判長描述。據2196號他卷第317 頁倒數14行以下,我這下半段的部分應該描述是同時間,也是部分要應付船井的驗貨,同時間買的,並不是說純為了要給船井驗貨用,才買A-規,當時A-規都已經排單了,跟不保證品質的是同時排單的。35美元的貨我後來是有買偏貼片,我記得偏貼片是12塊美元,我們請威成做到好大概每片成本47塊半,也都交給先進了。我之所以該次也沒有提到35美元跟50美元的貨,因為我在調查站時,很多東西真的不復記憶,後來調到這些對帳單跟所有開庭資料,我才回想起當時有買這麼多,我也有把付款的匯款單都提供給檢察官看,說當時我有買這些貨。據我在調查站中說「我有向詹世雄、陳柏銘及鄭錦文報價1 片單價9 美元」,如我剛才又說,我都沒有跟詹世雄接觸,我在調查站如此回答是否是因為「切結保證書」上有詹世雄的名字。我認為陳柏銘跟鄭錦文是完全獲得先進公司的授權來處理這個案子,這也是沿用TV專案。我不曾想過或懷疑陳柏銘跟鄭錦文有可能超過授權。之所以弄得這麼複雜,不直接簽約,甚至先進公司第一時間也不用支出那麼多的採購金額,按我當時的認知,這是因為鄭錦文告訴我這個專案要請他們董事長跟董事長集團簽署,這是1 個專案請下來的貨款,要採購這部分的CELL,是這樣告訴我的,所以我也沒有想到那麼多。我當時的認知順序是,承諾書應該是在白天,授權書是當天晚上還是隔天鄭錦文交給我的,上面寫個英文簽名。據鄭錦文作證時說這個詹世雄的授權書與那3 份承諾書無關,但我不認同他們講的答案,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這樣講,我講的是事實,承諾書的時間點跟電子郵件的時間點都很吻合,請庭上自行判斷。詹世雄的授權書寫到「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這就是針對這次「CELL」交易。據5614號偵卷一第72頁至第73頁訂購單,他們是說就是他們內部請款用的,我們公司小姐應該有收到,上面也有寫請購人是鄭錦文,我的認知是鄭錦文是真的在請款,上面寫45塊美元,跟我認知的9 美元有差異,但我一直強調這個是1 個請購的內容,我也沒辦法揣測先進公司內部是怎麼請款的,可是我看到他們給我很多切結、保證跟授權這些,我覺得他們應該是很積極要完成這個任務。詹世雄寫的e-mail沒明確同意匯這3 筆款項,但按照陳柏銘跟鄭錦文告訴我的,我認為詹世雄授權的範圍包括這塊。據2196號他卷第317 頁背面第13行以下,我在調查站中提到佰侑當時是先採購30萬片,其中只有約9 萬片符合A-規定,另外還有採購6 萬片A-規的,所以97年5 月底以前是交付了36萬片。這是因為在97年4 月初,洪宗志他們去驗時,我們要預付廠商的加工費,我看到報表,應該已經有9 萬片到10萬片達到A-的規格,這是陸續在生產,最快到97年6 月底才會整個驗完,所以我當時認知應該是33萬片裡面有9 萬片可以達到A-規的標準,另外就是還有1 部分6 萬片左右的A-規的,並不是只有15萬片,因為33萬片還陸續在生產分類,後續都是先進派人在跟,我也沒有實際去了解到底已經驗出來多少片,我當時的認知是最少有9 萬片,可是事實結果多少?還有得等,先進要的是A-規偏貼好的面板,我的認知應該是有9 萬片偏貼了,剩下多少沒偏貼的、多少達到A-規的標準,我是不清楚的。以我們約定採購的精神是33萬片沒有保證良率的。我認知是我是代購,因為單價很低。我跟先進又沒有簽保證A-規格的合約。9 美元報價單,應該陳柏銘、鄭錦文都有發過去給他們,周潔e-mail過去對他們報價等語(本院卷四第130 之1 頁至第130 之87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當時針對本案所支出的款項及日期是否如103 年5 月7 日辯護人呈之刑事辯護續(四)狀之明細表所示,還有附訂單、裝箱單。L/C 開狀時,我那時候不知道何時可以拿到款,鄭錦文說先進公司會儘快押匯來採購這些面板。我不知道L/C 開出去了,他們說L/C 要去開,然後請我們的周潔負責配合他們做文件,跟王郁蓮這部分。我事先不知道什麼時候款項會進來。我這是跟銀行融資的,可是他們銀行開狀的內容是90天後才能付款。然後我是要符合他們先進公司開的條件有幾個條件,比如1 個是驗收單、1 個是收貨單之後,他們先進公司的銀行才會通知我們佰侑公司的銀行說他們同意要付我這筆款,在90天之後,我的銀行才會把錢撥給我,我才開始用。所以銀行通知我的時候,我會知道什麼時候款項會直接進去佰侑公司的戶頭。銀行就是說你如果要扣利息,就是銀行賺這個利息差,然後就撥現金給我,如果不要的話,就要等90天後,先進公司把這筆錢撥進來,我才能用這筆錢,有兩種情況。就是先進公司開狀的金額就跟押匯的金額是一樣的,可是會扣一些手續費。就是他們先進公司收集押匯文件送到先進公司的銀行去,先進公司的銀行收到全套的文件以後,同意我佰侑公司來押先進公司的文件,先進公司的銀行才會承諾我的銀行,因為我的所有文件是透過我的銀行送到先進公司的銀行去的,我的銀行會告訴我什麼日期他們的銀行已經承諾了,問我要不要撥款,我說那如果我需要我就撥款這樣子,比如說先進公司說4 月7 日押完匯,可能4 月9 日先進公司的銀行承諾下來了,我4 月9 日扣掉利息就可以用錢了,是這個意思。就是說所有的日期是銀行跟銀行confirm 的日期,我才知道,我沒辦法事先知道。比如5 月25日或26日他們送押匯文件進去以後,銀行審一些文件要有天數,大概我的銀行收到他們銀行的通知的時候,confirm 說已經錢會撥下來了,我們才知道。如果5 月20日銀行撥款進去佰侑公司的戶頭,我5 月20日之前不知道5 月20日會撥款多少錢進來,要等到5 月20日才會知道,就是他們內部送給銀行的押匯文件是多少錢,我才知道什麼時候會撥多少錢下來。一般都是會提前幾天我們送整套的文件去給銀行,銀行會告訴我們大概幾天以後匯這個款項。我大概通常3 至5 天前會知道。也是所以5 月20日之前3 到5 天,我會知道5 月20日當天會有100 萬美元匯入佰侑公司的戶頭。我是5 月20日之前3 到5 天,就知道確定5 月20日可能會有100 萬美元匯入佰侑公司的戶頭,不是十分確定,還是要看押匯文件銀行怎麼審核(本院卷七第232 頁至第233 頁背面);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原廠針對不同的客戶有訂不同的標準,不同的標準就是不同客戶之間的要求,如果是日系比較高規格的產品就會要求比較嚴格,打下來的都當作次級品在銷售,但是剛才陳柏銘講的說B 規的不能篩選出A-規的,我要反駁,因為當初我們買的這些B 規屏,我們sorting 出500 片送去給船井公司,它的A-規的良率大概達到80幾趴,這個在證人證詞裡面都有說明到,所以這些B 規在經過一部分的修理跟整理之後可以達到A-規的,當初他們的用意其實是希望說在B 規裡面挑到A-規的,可以達到這個良率,然後最少可以補一些對船井公司來不及交貨的一個數量,以當時的成本我覺得也滿合理的,因為它是9 美元加15美元,廠商也保證有3 成的良率可以達到A-規以上,所以這個交易是事實。原廠會針對不同買家訂定不同規範的話,是不是每一家對A 規的標準也會不同。因為畢竟是不同的客戶,要求的條件不一樣,像大陸和國內的廠商,其實我們一般日系的打下來的A-規,在臺製或大陸製的廠商都當作A 規在用,因為標準不一樣。當時先進公司交給船井公司的A-規訂製標準其實是比較偏下限的部分,其實船井公司要求的是A-規範,所以他們對點的要求不會特別嚴格,所以如果拿到別的廠商可能認為是B 規。我後來回去回想了一下,97年3 月底先進公司的L/C 就已經陸續開出來了,然後鄭錦文到了深圳主要是配合公司的一些押匯文件的製作,據我了解97年4 月2 日他們所有的押匯文件就已經完成送交到我的銀行去了,之後鄭錦文才提出說要匯款的動作,就是押匯文件已經送到我的銀行,只是銀行在審核的過程中,等銀行審核沒有問題,一段時間後就會撥款。所以鄭錦文在要求你匯款時,銀行已經跟你確認押匯文件都備齊了,我記得97年4 月1 日、2 日那時候的工程驗收報告他們已經簽完,然後寄到我的銀行去了。我記得先進公司的財務他們直接送押匯文件到我的銀行去,然後我的銀行也打電話通知我說他們先進公司的財務已經專程送過去銀行押匯了,所以是我的銀行已經跟我確認押匯文件已經遞出去了,然後鄭錦文才告訴我要匯款的這件事情。據本院卷七第164 頁至第168 頁船井公司檢驗報告,第1 欄「CELL受入檢查」意思是針對玻璃的外觀檢測,就是玻璃交進去的時候由船井公司根據自己的生產流程,一入廠先檢測,我們當時送進去301 片,他們發現3 片有點小瑕疵,所以就打下來。就如陳柏銘之前所講的,每一個階段他們會有不同階段的檢驗報告,有些製程是船井公司自己造成的不良或玻璃本身的不良,就不得而知了。所以船井公司初步檢查的良率是99.01 %,第2 步」「COG 」就是他們船井公司打上驅動IC在玻璃上面之後,檢驗沒有不良。第3 欄「OLB 本壓」是玻璃跟PC板要黏著之前的軟排線,船井公司發現這部分軟排線的壓著也是沒有問題。第4 欄「PCB 本壓」就是他們要驅動這個液晶面板的驅動板,也是要黏著在面板上面的,這個也都是船井公司加上去的零組作。第5 欄「點灯檢查」就是之前詹世雄說的先進公司提供LED Lightbar跟著背光這一塊,做點亮的測試。第6 欄「組立檢查」就是他們全部完成一個完成品以後,針對這個完成品來做測試。最後1 欄「終檢點灯檢查」就是我記得當初船井公司做的產品是一體電腦,所以最後點燈檢查是上了電腦以後,他們去驅動所有的軟體,看看這個顯示屏本身有沒有問題,然後確認。因為這些成品的測試過程中,有的是因為船井公司自己本身機器的問題,或者有很多不良的原因,所以很難去判斷,所以當時陳柏銘有開一個會議,針對這些不應該打下來的東西,陳柏銘請我們再做一個整理。從第2 欄「COG 」到「終檢點灯檢查」都已經加上船井公司的各部零組件所以當時97年5 月27日的會議,陳柏銘跟先進公司跟我們開的內部會議就是針對船井公司打下來的大概有10%不良,他們分析以後,其實他們講打下來的東西有一些是原廠也退不了的,然後當時我記得陳柏銘有跟船井公司去談售後服務的部分,針對不同階段產出的不良品,比如是PC板不良,我們就買PC板,所以當初陳柏銘才會開會說我們買一些材料請先進公司內部再做一個LCM 組裝的規劃,所以才會針對船井公司打下來的10%不良品的部分來購買一些材料,將來應不時之需來整理這些玻璃。當時有找原廠開了一個會議,有些東西是屬於船井公司就是先進公司的檢驗規範內容,原廠就不退了,就是我們能夠接受的,不能退,超過那個標準的,我們才能讓船井公司退,標準就是880 的標準,因為這些船井公司的檢驗報告後面有寫一些不良的原因都是因為船井公司的要求比較嚴格,所以這些嚴格的部分,我記得陳柏銘當時有跟船井公司再去做協商,後來船井公司也同意有些東西是屬於他們生產不良,他們願意吸收,然後如果是我們CELL本身不良,船井公司就是願意退給我們,然後陳柏銘就會跟船井公司談一個賠償責任,以及我們把這部分再利用的一些過程,我們才會再去買材料。後面97年5 月16日、97年5 月27日的會議紀錄就是你們在討論船井公司的退換貨以及後續如何去處理被退貨部分的利用情形。其實這個案子,我認為我是一個供應商的角色,其實是一個很正常的交易,我也不曉得訴訟的過程中他們為什麼要一直否認說有買9 美元的或是買什麼,因為我覺得這個案子其實他們的本意,如果買一些B 規的來sorting 其實是可以幫先進公司創造更好的利潤,我也不曉得為什麼他們要否認,只是訴訟的過程中我才知道,然後一些匯款的動機跟原因我在庭上都已經具體說明了。據本院卷七第108 頁至第109 頁支付明細表,有關時間、來源、支付項目、金額、證物都正確,但是我有說過有一些包材我還沒找到單據,都是人民幣付款的。當中編號6 、9 、10、19、21、24、25、27、29等都是支付給深圳天和公司的費用。付天和公司這些費用的目的都是一樣為了本案要交給先進公司的這些CELL的電測費跟貨款,實際在支付明細表所示的這些時間點支付給天和公司這些費用,我有附匯款單跟對帳單都有給先進公司的相關人看過。編號11向寶森利公司購買原封包、編號14、15、16、18、20、22、23、26、30、31、39、40等支付給明燿公司的款項確實都是如支付明細表上所示的時間支付的。「(經過計算,到97年5 月22日編號25當時為止,你支付給天和公司的電測費是30萬美元,以先進公司信用狀押匯融資入款的款項扣除後,當時不足額是21萬8493美元,97年5 月26日編號26支付給明燿公司39萬3984美元當時,你的不足款項是61萬2477美元,97年5 月27日編號27支付給天和公司20000 美元當時,你的不足款項是63萬2477美元,97年5 月29日押匯融資入款198 萬9600美元時,你才會有結餘,你為什麼是在不足額的情況之下就先付給天和公司跟明燿公司這些款項?)因為這些款項其實有些部分是已經先預付了一些訂金,然後如果他們交貨還沒交完的時候,我不會全部付,我會把預留款的部分留下來,如果看我的出貨時間點,有的時間是在6 月、7 月在交完,所以我們那時候會控制付款的餘額跟時間,可以對一下出貨的計畫表」,「(你剛才也說就是依據這份支付明細表上所示的時間點去付這些錢,先進公司信用狀押匯融資入款的時間,你也記載得很清楚,經一一計算的結果,在編號25到27這3 筆貨款支付的當時,其實佰侑公司藉由信用狀押匯融資入款的款項其實已經不夠,103 年5 月9 日審理中你也說信用狀押匯入款只是在3 到5 天前知道可能會有,不是十分確定,那你怎麼會在這種情況下願意先支付這3 筆貨款,為何如此??)其實押匯的時間如果很急件的時候,比如先進公司有些信用狀是在新竹上海銀行開的,同一家銀行的撥款速度會比較快,因為它審核的標準比較簡單,如果是不同銀行開過來的,可能審核文件會比較複雜一點」,「(那你在付編號25到27這3 筆貨款支付的當時,你有先去跟先進公司的任何人包括鄭錦文或陳柏銘或詹世雄說你錢不夠了,你要先付錢給天和公司跟明耀公司了嗎?)被告余宗翰答我所有的每一筆支出,第一個時間點,都會把對帳單跟陳柏銘、鄭錦文匯報」,「(我是問在付款之前,你都已經有跟陳柏銘或鄭錦文講說現在錢不夠了,你必須要先墊?)都會說,一定會說。有說過,就是說有些款項不夠的時候,我可能會先墊付,因為加工費不能…」,「(編號25到27這3 筆當時你先墊付的時候,你有先跟陳柏銘或鄭錦文說?)有」,「(對被告鄭錦文所述有何意見?)我剛才講的意思是對帳單,我每筆支出的對帳單,我都會發電子郵件給陳柏銘、鄭錦文看」,「(對帳單是你已經支付了之後製作的吧?)對」,「(我是問你在支付編號25到27這3 筆款項之前,佰侑公司內部藉信用狀押匯融資的錢根本已經不夠了,你怎麼可能先墊付給天和公司跟明耀公司?)因為墊付的部分是我的信譽,我不可能說我今天就不墊付,讓我的訂單被人家取消,這個會造成我的損失」,「(編號25到27當時你的不足款項已經達到63萬2477美元,你怎麼可能先墊付這麼多錢?)我佰侑公司的97年當年的營業額都是2 、3000萬美金,我不可能這個幾十萬美元我拿不出來,因為我公司本身就有額度了」,「(問題是你為什麼會願意墊付63萬2477美元這麼多的錢?)因為加工費不能延誤,加工費一延誤,他們就會停止sorting 了,那我也不可能造成後面整個的交貨時間延誤」,「(計算到最後編號40付完之後,結餘只有17萬5184美元,你寫的餘額是175183.53 美元,如果再計算你當時代購這些CELL的每片0.5 美元酬金的話,最後你根本就不足額22022.47美元,你做到最後都賠錢了,你怎麼可能在這樣子的過程當中你一直付錢出去,人家開了承諾書叫你匯款你也照匯?)可是當時我們還在跟他們合作TV專案,我不可能為了這幾十萬美元就不跟他們合作,否則損失更大,因為信用狀先進公司已經開給我的,押匯文件其實鄭錦文也都已經備齊了,他們希望我加工到多少就請多少加工費,我也是照這個時間點去請款,可是請款跟撥款的日子有距離,比如我請款的那1 天到撥款的時間有3 到5 天,我可能會提早2 、3 天我自己把佰侑公司的款項先預付出去,一定是這種流程的,如果是5 月29日撥款,我肯定就是在5 月24日、23日、21日我就請款了,已經請款,先進公司的押匯文件已經給我了,我才會送去銀行,一定是這個流程,我才有辦法先墊付這個資金給客戶,因為我也確保說錢一定會進來」(本院卷七第232 頁至第233 頁背面、本院卷八第104 頁至第107 頁、第112 頁背面至第114 頁)。綜上,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分別為先進公司總經理及總經理室「CELL」專案負責人,研議買進「CELL」後賣出,被告陳柏銘負責對外磋商等業務面及技術面相關事務,被告鄭錦文負責對內協調等行政面相關事務。先進公司「TV」專案協力廠商有佰侑公司,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向佰侑公司稱先進公司正進行「CELL」交易案,可能買家包括船井公司,若配合船井公司生產線,須提供奇美公司至少A-規格之「CELL」。被告余宗翰認知所謂A-規格,以奇美公司而言,是奇美公司從A 規中打下來的次級品,當然品質不定,可能相當於某些廠商之A 規、A-規,甚或B 規,也須視規格嚴謹程度而異,仿若俗稱之「下腳料」般,需要透過與原廠、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具有特殊關係者,從中運作,及捧上現金購買,才可取得,奇美公司也根本不可能砸掉自己招牌,對外公然對外販售此等次級品,自是由某些大陸廠商,如上海ABS 公司,私下廉售。被告余宗翰認為先進公司買次級品來分類篩選、加工等適當再利用之程序,再來轉賣,是可以從中為先進公司賺到很多利潤,也覺得被告陳柏銘是這麼認為。被告余宗翰了解先進公司需求,便在市場上詢價,了解奇美公司8 月底前篩下A-規格「CELL」也不過12萬至15萬片,按價格、品質、數量及時程各項條件,被告余宗翰訪價所得結果有:即可購得不保證品質9 美元33萬6500片者,不保證品質9 美元120 萬片者,尚須排單A-規格45美元者,另有A-規格50美元者,有A-規格但仍須加工偏貼片35美元者不等。被告余宗翰悉將詢價所得估價單或報價單,指示佰侑公司職員周潔寄送給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周潔並副知被告余宗翰及被告余宗文。有關分別為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鉅信公司給佰侑公司97年3 月26日金額各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150 萬美元訂購單3 張,被告余宗翰覺得無佰侑公司用印,也不像佰侑公司內部文書格式,但都很像是自己的簽名,不敢肯定偽造。被告鄭錦文於97年3 月28日連絡被告余宗翰派人來臺北市信義區某辦公室為「CELL」交易案簽約,被告余宗翰認為被告余宗文在臺灣,又在TV專案中,佰侑公司透過被告余宗文為連絡窗口,與先進公司有良好之合作經驗,默契十足,派被告余宗文來了解情況。被告余宗文之家人雖反對被告余宗文去大陸地區經商,然被告余宗文實則在大陸地區有汽車駕駛執照,有車可接送客戶往返,在大陸地區起碼每月待1 星期至10日,以跑單幫方式為佰侑公司等往來公司介紹生意,可從佰侑公司等往來公司賺取佣金。被告余宗文了解「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內容,並報告被告余宗翰,被告余宗翰認知佰侑公司資金、供貨等能力均有未逮,即便是原廠次級品A-規格30萬片,也無法如期、如數、如規格履行,更擔心買來之次級品品質不佳,縱經分類、篩選、加工、交貨,萬一船井公司一時不察,真的採購、上線,反有害船井公司,可能造成船井公司生產線上之重大損害,佰侑公司根本賠不起,基於資金、供貨質量等多重因素,又因「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約定、第7 條之約定,不敢斷然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便向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反映上情,表示佰侑公司可以滿足先進公司需求,為先進公司代購廉價、不保證品質、次級「CELL」,無論代購所得「CELL」規格或其他條件差異,均僅抽取每片0.5 美元佣金,但須先進公司先開立信用狀供佰侑公司以現金購買,並同意佰侑公司可不負提供「CELL」A-規格30萬片義務。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聽聞上情,表示「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祇為內部文件,佰侑公司配合簽了,渠等好先拿合約書回先進公司交差,及取得專案資金1500萬美元。被告余宗翰仍想要做成這筆先進公司的大生意,便由被告余宗文於97年3 月28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某辦公室代理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但被告余宗翰仍先不簽名。被告陳柏銘陸續指定採購不保證品質9 美元33萬6500片、A-規格45美元、A-規格50美元「CELL」,指示被告余宗翰同步安排出貨事務,被告余宗翰即連絡奇美公司代理商等多方貨源排單出貨。被告余宗翰也知先進公司其實沒有足夠金額可以採購不保證品質9 美元120 萬片共金額1080萬美元者。迨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4 月2 日在深圳佰侑公司辦公室提供有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簽署之「切結保證書」,以實質排除「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及第7 條約定,同意佰侑公司並無義務提供「CELL」A-規格30萬片。被告余宗翰了解個人責任並不等於公司責任,然因認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可代表先進公司而接受。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又稱佰侑公司須配合先進公司資金調度,將佰侑公司從信用狀融資所得款項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150 萬美元匯還先進公司,被告陳柏銘並指示匯還方式是各匯給先進公司關係企業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鉅信公司,被告鄭錦文在場聽到,也沒有表示意見。被告余宗翰按其多年經營佰侑公司經驗,除非某些大陸公司,否則很少有公司支付貨款旋即要求供應商匯回之情形,為此感到非常奇怪,要求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出具承諾書,及請求被告詹世雄出具授權書。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4 月2 日簽署承諾書3 份,被告詹世雄亦於同日下午11時13分以電子郵件方式發授權書,由被告鄭錦文於翌(3 )日下午2 時52分轉發被告余宗翰,被告余宗翰覺得被告詹世雄已經有授權了,但為了安全起見,仍要求要有被告詹世雄簽名,被告鄭錦文便代被告詹世雄簽在電子郵件紙本授權書上。被告余宗翰取得被告詹世雄授權及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承諾後,依指示逐次於97年4 月9 日、同年月15日匯回300 萬美元給鉅信公司、200 萬美元給鉅聯公司、60萬美元給鉅信公司。此部分匯款與其上有很像其簽名之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鉅信公司給佰侑公司97年3 月26日金額各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150 萬美元訂購單3 張,欠缺實質關聯性。又被告余宗翰也覺得先進公司正式發訂購單及驗收報告等內部文件均載交易標的為A-規格「Panel 」或「Panel Pre-Module」共30萬片,均與佰侑公司出貨實情不符,但因認被告鄭錦文等人正在處理請款事務,此部分先進公司內部文件,不過是為了滿足先進公司內部請款流程,給先進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審核所用,為了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能夠順利取得「CELL」專案1500萬美元,仍配合渠等要求,不實出貨,並簽署不實之驗收報告。期間被告余宗翰透過被告陳柏銘得知船井公司因先進公司交貨「CELL」部分良率太差,取消訂單,被告陳柏銘還稱船井公司挑剩的還是可以再利用。被告陳柏銘另外指示被告余宗翰匯90萬美元給APS 公司,被告余宗翰求證被告鄭錦文,結果被告鄭錦文附和稱被告余宗翰祇匯還150 萬美元承諾書中60萬美元部分,此部分90萬美元也在150 萬美元承諾書之匯還額度範圍內。被告余宗翰暗想,本來這90萬美元說是要匯給先進公司關係企業,現在改匯APS 公司,或許這是被告陳柏銘之佣金吧。但被告余宗翰仍依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之指示,於97年6 月19日匯90萬美元給APS 公司。按被告余宗翰之認知,佰侑公司信用狀融資所得近1500萬美元,仍源自先進公司在銀行往來信用,實質上仍為先進公司所有,佰侑公司因代管而有義務向先進公司報告此實質上為先進公司所有資金之用途,縱令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不匯回650 萬美元,對被告余宗翰而言,頂多是佰侑公司因此減少為先進公司代購之金額,也無所謂。又佰侑公司因代管而站在先進公司之立場,依被告鄭錦文之要求,製作對帳單並於97年4 月17日下午2 時57分以電子郵件寄發給被告鄭錦文、陳柏銘,書明佰侑公司信用狀融資所得1500萬美元之細項實際用途或預估費用,諸如:先進公司將來「開辦13B 新公司預估費用」等。按被告陳柏銘之構想,先進公司可以轉投資該新公司回收再利用篩選下來之「CELL」為主要營業範圍,但此部分款項運用目的也告無疾而終。被告余宗翰為保障一己權利,仍有想要先進公司簽正式合約,但迄今不獲被告鄭錦文、陳柏銘下文。佰侑公司從上海ABS 公司購得不保證品質9 美元33萬6500片「CELL」後,便由被告余宗文載來先進公司工程人員會同佰侑公司找來之協力電測廠人員,在深圳市福田保稅區,以電測設備分類、篩選,從日報表顯現良率結果,僅有7 成至6 成、6 成至5 成不等。佰侑公司僅於97年4 月間出貨,卻又委託威成公司處理加工偏貼片之情形。 ⒑證人即共同被告余宗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為佰侑處理跟先進之間交易,我接到這個TV專案,一開始跟先進公司認識是由我介紹給佰侑公司的,TV專案也是由我來負責的,那時候總共有兩個整機案,1 個是19吋9600臺,1 個是32吋5000臺的整機。先進開始下的是零件料,包括驅動板、電源板、外殼,面板的部分,32吋的部分是先進提供的,先進有把面板後面改成LED 背光源,裡面的結節滿多的,是所有零件到成品,我這5000臺的32吋電視機跟9600臺的19吋顯示器有交貨,佰侑有交給先進。是先進派工程師1 臺1 臺在生產線驗貨,驗完以後才打包的,工程師有賴韋光,還有黃志強是主導的。FOB (free on board )深圳,在深圳交給先進。我認定買主是先進公司,我之前做TV專案時不曉得鉅信。當時是要出口到香港,拖了很長一段時間,簽的時候是FOB 深圳,深圳到香港這段運費、倉儲費應該是先進公司支付。佰侑是幫先進來組裝電視機,沒有幫鉅信組裝電視機。TV專案從96年7 月一直弄到97年底、98年都還在弄,跟本件「CELL」交易案是重複在一起。我真的不清楚「CELL」案子。據95號調偵卷第139 頁至第141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我不太記得。經過是我人在臺灣,我記得97年3 月31日之前都在,余宗翰拜託我去信義路1 個辦公室,我不太記得談的內容是否跟「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有關。我根本就不知道「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內容,是余宗翰臨時叫我過去的,都不曉得「CELL」是怎麼回事。對,我記憶中是余宗翰對裡面幾條有一些意見,好像是品質的問題,余宗翰有跟我這樣講,然後余宗翰不同意。可是我不確定是不是這份合約,時間過得太久了。我有在上面簽名。鄭錦文有說他回去會再跟余宗翰簽1 個正式的,余宗翰也有這樣子跟我講,可是余宗翰有沒有簽正式或怎麼樣,我真的不知道。我簽完合約書之後,沒有帶走任何東西。我忘了簽名情況是怎麼樣,可是如果我簽應該是會簽在佰侑公司的位置沒錯。我記得當初鄭錦文、余宗翰都有跟我講說他們到大陸還會簽正式的約,這只是草約或者是備忘錄的性質,他們可能還要回去走完這個程序,這只是1 個草約而已,當時陳柏銘、鄭錦文也是這樣跟我講,他們要走程序。我那時候不知道「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補充條款。我不曉得草約能不能出貨,但我不代表佰侑,也不是佰侑的員工,我只是受余宗翰的委託去簽這個草約,其實裡面的內容我根本都不知道。我並不是都了解「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內容,他們當初對內容有疑慮,才會傳真給余宗翰,本來是打電話確認,但是因為條文有一點複雜,講的也不清楚,後來他們也有用電話在討論。他們自己直接跟余宗翰電話說,我跟陳柏銘、鄭錦文說我如果用講的,沒辦法講得很清楚,最好你傳真過去給余宗翰看,我請他們趕快傳真過去給余宗翰看。據95號調偵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這我當時沒看過。我只有剛開始97年3 月20幾號受余宗翰之託去那邊簽草約,其餘我也沒有參與到「CELL」什麼事情。我去之前是根本就不知道他們是要做什麼生意,去之後我後來知道他們有要買玻璃,我不知道規格、尺寸、價錢那些。我就是97年4 月玻璃進來,知道他們是買玻璃。我97年3 月底、4 月初在1 個飯店裡面,我有聽到陳柏銘或鄭錦文跟余宗翰講說,要求余宗翰把當初先進公司要買CELL的錢再匯回去。我記得那天剛好是從TV專案的協力廠載先進公司的工程師回飯店,途中余宗翰有打電話問我現在人在哪裡,我說我剛好正在載工程師回飯店的路上,因為飯店好像也是離佰侑滿近的,余宗翰就跟我講說可不可以順便去載他一下,那時候好像是下班6 點多,車子滿多的,可能叫不到計程車,所以我就過去了。我到佰侑公司樓下嗎,余宗翰就下來,跟余宗翰同行的有陳柏銘跟鄭錦文,我就載他們去馬可孛羅飯店。途中我沒有聽到他們在談論什麼。我記得那時候下車以後,我好像是一時內急,我想說就去跟酒店借一下廁所,車子就停在大廳門旁,我記得那時候是陳柏銘先下車,陳柏銘走在前面,鄭錦文跟余宗翰走在一起,我後來停好車我是走在余宗翰的後面,然後我就有聽到鄭錦文跟余宗翰在講,鄭錦文說先進公司有匯給佰侑公司買CELL的錢,因為先進公司臨時有急用需要把錢調回去。那時候是我有反應,我就跟余宗翰講說這是要買「CELL」的錢,貨到怎麼辦?鄭錦文就說他是代表先進公司,先進公司有權利去調度這些錢,後來鄭錦文也不太高興,我的感覺也不是很好,我就連上廁所都沒上就走了。我之後就沒有問過余宗翰先進公司要求把錢匯回去的事情了。據2196號他卷第351 頁至第353 頁,我沒有看過這3 份承諾書,也都沒有聽過任何人提起。那時候其實鬧得很僵,我有一段時間大概1 、2 個月都沒有跟鄭錦文講話。我沒有在佰侑從事什麼工作,也沒有擔任任何職務,也沒有投資佰侑或占股份。我聽到鄭錦文要求把錢匯回去時,余宗翰沒有回答,可是我覺得余宗翰感覺也是很為難、很猶豫這樣。鄭錦文有提到這是先進的資金調度,說先進可能有資金缺口要調度一下,沒提到說要匯給先進的關係企業。鄭錦文不高興,我覺得好像是我干涉到鄭錦文,可能我也不是什麼大人物。當初我的TV專案,黃志強、洪宗志也都是我在接送,不過我也不是每次接送,本件我會接送,是因為那時候黃志強、洪宗志不曉得福田保稅區的路。佰侑沒有其他人可以接送,佰侑沒有車子,而且保稅區裡面計程車也進不去,所以我是幫忙性質,就跟TV專案一樣,我也不覺得怎麼樣,這是正常交易,我覺得這也是很正常去接送他們一下而已,而且我從來驗貨跟點貨我也沒有去干涉到他們,只是純粹去接送。我之後沒有再追問過這件事情,因為TV專案就一直在出問題,有一些LED 背光的問題,有一些驅動板的問題,一直在解決,真的是沒有分身可以再去幫忙做什麼「CELL」的事。我不知道余宗翰後來有無把錢匯回去,因為錢、物流都不是我在管的。先進公司之所以會把我登記為佰侑公司的主要聯絡人,是因為當初我在TV專案,介紹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認識,那個案子介紹人也是我,聯絡人是我,先進公司裡面認識的人全部都是對我,王郁蓮、李素雲、黃志強、賴韋光、陳柏銘全部的人都認為我是佰侑的人,但我根本就不是,我只是跑單幫。我也沒有發過佰侑的名片給他們,我發給他們的名片是鴻達電,我進進出出在大陸,根本不是長時間在大陸,沒有時間在大陸handle很多事情。「CELL」案件也不是我介紹,陳柏銘、鄭錦文是直接找余宗翰處理,他們是因為第1 個TV專案跟余宗翰認識以後才會去跟余宗翰接到線,「CELL」案,我從頭到尾也不同意,因為我不懂,也覺得那個金額太大,一開始我聽他們講,就覺得這個好像不是…。我沒有跟余宗翰講不要接,我是說這個事情不是我能handle的,因為我對奇美的玻璃不熟,來源我也不懂,我要跟誰買都不曉得,買多少錢我也不知道,所以我沒辦法去handle,這東西當時業界很少人在做。我沒有跟余宗翰特別提到這個事情,是當時在聊時,余宗翰先提的,我說這個案子不是那麼好做,我個人覺得。余宗翰沒有把「CELL」案給我做,大家事後97年4 月在大陸聊一下天在講的。我去簽草約時,根本也不曉得他們交易的內容是什麼,只知道說可能是CELL玻璃的東西而已,詳細我都不知道。我從來沒有給鄭錦文佰侑的名片,我不曉得為什麼鄭錦文認為我是佰侑的業務經理。我97年間都沒有開公司或擔任其他公司的負責人。余宗翰就是余總,先進公司他們就叫我小余總,有時候叫我副總,有時候叫我什麼總,都有,在大陸都是這樣子稱呼,不管你是經理還是什麼,都叫你總字輩。就是因為尊稱的問題,你可能是1 個sales ,他們也是叫你余總。我只就TV專案,32吋跟19吋的專案,幫佰侑公司處理過。我是按件計酬。我記得那時候余宗翰因為TV專案給我20、30萬新臺幣。其實這個TV專案有分很多項目,開始余宗翰有付給我1 筆2 、30萬臺幣的錢。「CELL」案我全部都沒有拿到任何報酬,也沒有經手什麼部分,我只有載送他們跟簽草約而已。據2196號他卷第285 頁背面倒數第10行到倒數第3 行,我答「佰侑公司負責人余宗翰是我胞兄,我沒有擔任佰侑公司任何職務,但余宗翰與我會相互介紹生意,例如先進開發公司的LCD 顯示器組裝等業務即是由我接洽後介紹給佰侑公司;此外在先進開發公司採購『19"W準Panel 模組』中,我曾受我哥之託順道在臺簽約、協調尋找購買偏光片、協調組裝廠(廣東黃江鎮威成公司)在液晶玻璃上貼偏光片、載運先進開發公司工程師黃志強、洪宗志等人至工廠及倉庫驗貨等」我記得有。我不是負責偏光片,我只是協調尋找,余宗翰有跟我講他沒有偏光片,那時候連偏光片都很缺貨,我也不知道余宗翰買什麼東西要貼什麼偏光片,偏光片有幾10種、幾10個牌子,有大陸、韓國、日本、臺灣的牌子,到處都有在生產偏光片,我那時候的意思是說,我幫他們找是幫他們找樣品,能否在面板上面可以做的,偏光片是有角度的,買到角度不對,沒辦法看到面板裡,我記得黃志強、洪宗志大家都在找,所以我是幫忙去找這個樣品,後來也不是我找到的。我那時候說威成也有貼偏光片的工廠,因為那時候這個案子的量比較大,又要做自動生產,當初做這一塊的很少,除了友達、奇美這種大廠才有辦法生產,其他工廠沒有辦法生產,後來也不是我去找威成的,是後來黃志強、洪宗志一起過去威成公司拿樣品去貼,威成那時候也不同意他們這樣子做,因為那威成的工廠那時候是停下來的,沒有在貼偏光片,只以生產整機跟面板為主,他們不幫人家代工,我也不曉得後來為什麼威成會同意做。我所謂的協調是我載送他們去保稅區,去威成加工廠。我其實很少在佰侑,除非為了TV專案過去的那1 年多來,我以前也很少進公司,我一直是在跑單幫,做我自己的生意,有事我才會進去公司,比如我TV專案必須要跟陳柏銘、鄭錦文報告什麼,我才會進佰侑公司。我沒辦法回答採購金額達1500萬美元的交易沒有簽契約是不是正常,因為我沒遇到過。以我的經歷,有時候幾千萬臺幣,如果認識也不會簽約。據2196號他卷第32頁電子郵件,這份我有看過,是cc給我。一般商業都是需要保密,不管是鴻海、蘋果都是如此,TV專案他們寫得很慘,如果我洩露要把我告到死。其實TV專案也是有保密條款,我覺得這一般的商業上都是有的。其實當初鄭錦文寄給我,這份我有看過,我也不知道鄭錦文為什麼要cc給我。我覺得好像每個生意都必須保密吧,就是有些生意,一般商業我覺得都是必須對客戶保密,不光我的事或是誰,不管是鴻海或是蘋果,我覺得做生意都是要保密,包括我TV專案他們寫得更長,如果我有洩漏任何的技術出去,可能要罰死我,我當初的認知我覺得這個就是一般的商業保密條款,而且我也不覺得我有跟鄭錦文有什麼,有共謀也不可能這樣子寫。我覺得有需要,對先進公司的人也該保密,像蘋果iphone5 對內部也是保密,如果說出來,我覺得下場可能會被告得滿慘的,我覺得鄭錦文這封信可能是這個意思,我那時候認知是這樣。我寄這封e-mail給周潔,是提醒周潔,這是人家的事情妳不要去亂講,不要影響到別人,如果妳洩密,可能妳自己有事情。我之所以可以直接對佰侑的員工周潔下達指令,是因為TV專案也是我跟周潔配合,所以我常常會叫周潔做很多事。「CELL」案這個部分,我只是想幫忙,我也沒有想到很多,我覺得可能像周潔這種小女孩,經驗也不足,或許她可能是會亂講話還是幹嘛,我是好意提醒她而已,純粹想說妳不要亂講話,這是人家的事。佰侑的員工要聽余宗翰的指揮。就TV專案,都是我在教導佰侑員工他們怎麼去handle。「CELL」案交易面板的規格、數量、價格、廠牌,我都不清楚。我那時候有看到幾張報價單,我覺得那不是我的事,所以我沒有很特別去看它,我有收到,亂七八糟的東西滿多的,那時候寄了一大堆,後來我就覺得為什麼周潔一直寄、一直寄給我,我說我根本不是負責的人,我記得他們後來也沒寄了。我不記得我有沒有看過「CELL」案的報價單,但報價單有寄到我的信箱吧。我說我不記得,其實我也很少在用,它只有100M而已,那時候因為我的yahoo 信箱在大陸根本開不了,因為網路管制的問題。據2196號他卷第35、36、38、39、41、43、377 頁報價單,我真的不記得了,我真的沒有印象。我不確定寄來的是不是報價單,因為寄給我的東西真的很多,我真的沒有印象我有看過。據我在調查站說,我有代佰侑去跟先進公司簽約,我代理我哥余宗翰去簽約。因為余宗翰在大陸,余宗翰突然間打給我,我也嚇一跳,余宗翰叫我去信義路找陳柏銘、鄭錦文,那時候我也不曉得要簽什麼約,我到場以後在場就是陳柏銘、鄭錦文,還有兩個我不認識的人,那兩個我不認識的人是在另外1 個房間,陳柏銘、鄭錦文是在1 個好像客廳還是大廳的地方。我記得是有1 份合約書,鄭錦文臨時拿給我。我就認可是我簽名的這1 份。我幫余宗翰簽過1 次而已,就這份而已。我確定「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是我簽名的,可是我對內容其實根本就不了解。我沒有一到場就直接簽名,有經過討論。我沒有跟他們討論,是余宗翰跟他們討論,余宗翰在大陸,一開始是我用電話跟余宗翰講內容,就是條文,然後講得不很清楚,後來余宗翰就叫我傳真到大陸,余宗翰直接看,余宗翰看完以後就是跟陳柏銘、鄭錦文在討論,余宗翰對品質方面有一點異議。我當天我有簽名。我沒看過「切結保證書」,我有聽過余宗翰跟陳柏銘、鄭錦文討論的內容,只是我只唸幾個條文給余宗翰聽,可是余宗翰覺得這樣子講可能聽不清楚,所以才要求我傳真到大陸給余宗翰。他們沒有在那邊討論到價格。我不知佰侑採購的面板與先進的訂購單不符。我是97年3 月31日進去的,這是我後來看入出境紀錄。我人之所以在深圳的佰侑,是為了TV專案,TV專案還在進行。我確定有帶洪宗志前往福田保稅區驗收,其實我不太記得黃志強的部分,而且我有帶洪宗志一起上去,我也不認識那個代工廠。據黃志強證稱驗收時有站在旁邊陪他一起驗貨,黃志強還有向我反映說面板的品質狀況不是很好,我說會跟陳柏銘說。但我沒有,我覺得黃志強說的是不正確的。我在旁邊沒做什麼,黃志強沒有跟我講任何話。黃志強講那些話我覺得也不可信,他還在先進公司,他也差點被告。黃志強、洪宗志在驗貨時,我就走來走去而已。我對「CELL」又不了解,也沒有看過設備,我也第1 次去那個工廠,也不認識那個代工廠的老闆跟小姐,覺得很新鮮,就到處看,看完就走了,也不關我事。他們要驗是很長的時間,我有TV專案要忙,我大概看了一下下,大概幾分鐘我就走了,他們時間到了再叫我去接,計程車那時候進不去福田保稅區,才會叫我幫忙載,TV專案也是我幫忙載的,我也不覺得有什麼。我都沒有看過驗收報告。我在飯店大廳不曉得要匯什麼,我就是有聽到先進公司有需要資金調度這句話。氣氛很僵,我後來就是覺得我好像干涉太多,我自認為鄭錦文口氣很糟糕,鄭錦文就是很大聲對我,在大廳。我講說這筆款不是要買「CELL」嗎?如果匯出去要怎麼辦?我跟我哥余宗翰這樣講,可能我覺得我有干涉到鄭錦文,鄭錦文不高興。我之所以會質疑這部分,是直覺說這筆錢不是買「CELL」嗎?怎麼要匯出去?我是好意提醒余宗翰,其實就是直覺,比如說你打我一下,我立刻就反抗那種直覺,我真的是好心提醒,沒想到對鄭錦文有反效果,結果我跟鄭錦文有1 、2 個月沒講話。我當時真的沒看過陳柏銘、鄭錦文簽署3 份承諾書及詹世雄的。陳柏銘也是TV專案負責人員之一,他代表先進公司,他技術上面是我的窗口,我在TV專案中沒有碰過李世昌。我覺得鄭錦文可能是認為這個也是TV專案,把我掛在團體裡,所以e-mail也會寄給我。我在TV專案當中,全部零件包括驅動板、外殼、power 、電源板、面板,李素雲都有跟我議價,光是驅動板也是有10幾塊、30幾塊、40幾塊、100 多塊美元都有,我各個報價都跟李素雲報過,至少幾10種。「OPEN CELL 」案,我從來沒有跟李素雲報過價,也沒有跟李素雲議過價。李素雲可能是把「CELL」案認為是TV專案某部分,都混在一起了。我從來沒有發過佰侑的名片,但有用過鴻達電的名片。據2196號他卷第5 頁先進公司的廠商基本資料,寫關係企業是鴻達電股份有限公司,我在TV專案曾經使用過鴻達電的名片。我在鴻達電職稱副總。我之所以是跑單幫,又擔任鴻達電副總,是因為鴻達電是友達面板代理商,還有些整機的交易,我有時候幫鴻達電賣面板,他們會給我一點佣金,所以他們幫我印名片。我都是使用鴻達電副總的名義,這個廠商基本資料也是在TV專案建立,一開始是我跟先進公司認識,就把鴻達電的名片交給他們了,他們也是因為TV專案建立這個基本資料。我擔任鴻達電副總,也不是正式的職位,因為我是一直在靠抽佣、拿佣金過生活,因為鴻達電在賣友達面板,我有時候會跟鴻達電調友達面板。我只是仲介生意,我就是跟鴻達電買面板賺差價。鴻達電公司給我副總的名片,是因為算是我幫他們公司賣東西,我沒有公司行號,就請他們幫我掛1 個名字。之所以掛1 個副總,而不掛業務,可能副總這個名銜看起來會比較好一點。我替鴻達電賣產品時,就是代表鴻達電。據本院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最後1 頁「余宗文」是我親自簽名,後附的身分證字號也是我的。我認知是余宗翰代理人。之所以不寫「余宗翰之代理人余宗文」,而直接在佰侑公司代表人欄處簽上「余宗文」,是因為我當初沒有想那麼多。任何人是看了就認為我是佰侑公司的代表人。我自己覺得是代理人。我沒辦法避免別人誤解我是佰侑公司的代表人。我不記得那時候我是粗略看過,或是仔細看過,還是根本沒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我覺得應該有大概看一下。在場含我共5 個人,我、陳柏銘、鄭錦文,另外2 個人我不認識,應該是那個公司的人,在另外1 個辦公室裡面。應該說在那個空間裡,就只有我、陳柏銘、鄭錦文3 個人。我一走進去時,我不記得陳柏銘、鄭錦文有說什麼,陳柏銘、鄭錦文就拿這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給我。鄭錦文有拿「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給我。事實上是余宗翰叫我來的沒錯,但我不記得我有沒有講是余宗翰叫我來的。我沒有提出余宗翰寫的委託代表余宗翰前來處理這件事情的委託書或委任書。陳柏銘、鄭錦文也沒有要求我提出委託書或委任書來證明我是受余宗翰委任。我記得是我有跟他們講是我哥余宗翰委託我過來的。我那時候也沒問為什麼「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甲方欄沒有任何先進公司的人簽名。我記得沒有質疑說你們的人要先簽名,我才要簽名,不過我有問陳柏銘、鄭錦文說這個是草約還是什麼?陳柏銘、鄭錦文跟我講說就照這樣子簽,這是要跑流程的,這不是正式的合約。我有問這是什麼意思?陳柏銘、鄭錦文是說就這個欄位簽,這個合約書是因為這個專案必須要跑流程。我那時候是有猶豫。我有問說「這個一定要簽嗎」的意思,然後陳柏銘、鄭錦文意思都是這一定要跑流程,這是草約,會跟余宗翰在大陸再正式簽約。陳柏銘跟鄭錦文兩個人這樣講後,我就簽了「余宗文」。那時候可能有質疑陳柏銘、鄭錦文兩個人也要簽名啦,但我沒有去說一定去要求他們做什麼,我也不敢要求他們做什麼。我在現場沒有質疑「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跟第7 條。據我偵訊中說,余宗翰在電話中跟陳柏銘、鄭錦文有對合約書產生爭執,余宗翰就是對裡面的條文有一些不同意。余宗翰當時已經看到傳真過去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這我真的不記得我在電話這頭聽到陳柏銘、鄭錦文怎麼跟余宗翰講的,我知道是為了品質的事,他們在爭論。我沒有跟著陳柏銘、鄭錦文一起討論。後來余宗翰在電話當中叫我簽名,我才簽的。我是有點質疑,可是我沒有問余宗翰剛才在爭執什麼?為什麼最後還是要我簽?我簽名時是認為這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第6 、7 條當下沒有更動,可是以後正式約會更動。之所以以後會更動我還先簽,是因為我覺得他們是大公司,我也不敢說什麼。「(依照你的說法,你又不代表佰侑公司,你也沒有什麼權限,你有什麼好不敢說什麼?)…不答」,我確實那時候是因為余宗翰有跟陳柏銘、鄭錦文他們談過以後,我才簽。之所以不把「以後會動」或「以後再議」這幾個字寫在上面或甚至畫個問號就簽名了,是因為鄭錦文跟陳柏銘說要拿回去先進公司跑流程。這是我的失誤。我認知是「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7 條以後會再議。我沒有問余宗翰第6 、7 條再議的結果如何。我也是很相信陳柏銘、鄭錦文他們,所以我也沒有去問。我確實都沒看過,也不知道「切結保證書」,也沒有問過余宗翰。我簽完就沒再去問後續的事情。「(【提示98年他字第2196號卷第305 頁第14行至第16行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陳柏銘與鄭錦文二人沒有簽約,那你沒有問你哥余宗翰或陳柏銘與鄭錦文二人為何不簽名?』我答『我沒有問,我很相信他們』是否正確?)…沉默不答」。是,那時候我覺得因為TV專案也滿相信他們的,應該不會有問題。所以關於本件「CELL」專案,我很相信陳柏銘、鄭錦文他們,我之所以「CELL」專案從頭到尾沒有參與,也沒有議價,也不清楚買什麼,還會相信他們,是我跟他們做生意,TV專案就是很正常,我是以TV專案那個時候來講。主要也是我哥余宗翰也叫我簽,我想說他們已經討論過的東西。之所以第6 、7 條都還要再議,再議的意思也沒寫在合約書上面,陳柏銘、鄭錦文也都沒簽名,我會相信,這只能說是我的失誤,我沒有想那麼多。所以我當初的認知這1 份是草約,所以我覺得我真的很倒霉會去幫他簽這個東西。我真的不曉得為什麼還要這麼麻煩,余宗翰還要叫我去辦公室特地簽1 個沒有效力的東西,我那時候真的是也沒有想那麼多,沒有想說它會到現在變成1 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我覺得我失誤去簽這個東西,我沒有看得很仔細。我覺得「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效力是一定有,只是…。我當時不曉得會發生什麼效力。我負責TV專案時,先進公司跟我聯繫的人,技術方面是黃志強、洪宗志、賴韋光,還有1 、2 個人名字我忘記了,採購方面是王郁蓮、李素雲,另外就是陳柏銘、鄭錦文。主要是陳柏銘,鄭錦文比較少,陳柏銘主要是聯絡技術方面的事情。據2196號他卷第216 頁、第132 頁反面、第151 頁,鄭錦文說我是佰侑的業務主管,詹世雄說我是佰侑公司的高階主管,陳柏銘說我跟余宗翰是佰侑公司的負責人,但我真的不是佰侑公司的人。他們之所以這麼說,因為TV專案是我接觸的,他們也一定會誤以為我是用佰侑的資源在做。TV專案從頭到尾都是我在盯生產,可是事實上我也沒有拿過佰侑的名片給他們,我是用到佰侑公司的資源沒有錯,就是佰侑的工程師跟小姐都是我拜託佰侑給我用的。「CELL」案,我除了到大陸與黃志強、洪宗志去驗貨以外,都沒有跟他們有過任何的交談。據本院卷三第56頁倒數第18行到第56頁背面第3 行、本院卷一第238 頁,黃志強說我告訴他佰侑已經調到4 萬5000片的貨,要趕快提供資金,還cc電子郵件給我,但我從來沒有跟黃志強講過資金的事,黃志強TV專案也都傳給我,他好像什麼東西都傳給我。我不知道黃志強為什麼會把資訊傳給我這個無關的人,我沒有跟黃志強講過什麼資金的事。據本院卷三第58頁倒數第12行、第59頁第7 行、第38頁反面第3 行以下,黃志強在本院審理時說「余宗文有同我們一起在旁邊看我們驗貨」、「余宗文只是說他目前的進度狀況,問我要不要去」,但我覺得黃志強的證詞是不可信的,我做的事其實都沒有黃志強多,我絕對沒有跟黃志強講這些,我知道這些是佰侑採購的玻璃,我怎麼會去跟陳柏銘講呢?我跟黃志強沒有發生過不愉快或是爭執。據2196號他卷第202 頁背面最後一答,黃志強在調查站說「約在97年5 月間,先進開發公司曾經送1000片面板到船井公司大陸廣東黃江廠測試,但是測試的良率只有90%,並不符合船井公司的要求的98%良率,所以陳柏銘、鄭錦文、余宗文、余宗翰及我本人即在佰侑公司大陸深圳廠內開會討論,當時陳柏銘即表示沒有關係」。這我在場,我那時候載他們過去,然後載他們回來。他們在會議室,我是一直進進出出,也沒有一直待在裡面聽他們講完。其實裡面有一些材料的東西,我有時候要進去拿,然後有時候我也坐一下。其實我沒有一直坐在那邊。我就是這樣子,然後我煙癮也很大,我知道他們在開會。我剛說到鄭錦文反應很大,現場氣氛就很尷尬,我意思是講說如果你匯回去了,那你貨到了,怎麼辦?鄭錦文可能是覺得我干涉到他,我是沒有權利干涉,我不是佰侑的人。我沒有回鄭錦文說我又不是佰侑的什麼人,我只是好意提供1 個意見而已,你不用這麼生氣,也沒有澄清說我跟佰侑沒有任何關係。我從來不曉得有這個0.5 美元的利潤。以我從商多年的經驗,有遇過大公司跟小公司在簽約時,大公司請小公司先簽名用印,大公司再帶回去用印的事。我不敢當場質疑大公司的人為什麼不簽,要大公司的人簽了,小公司才要簽,我不敢直接對大公司這樣講,我怕生意會沒有了或者會搞砸。我覺得因為先進公司是大公司,擔心我當場表示這樣的意見,把我哥哥余宗翰這麼大的生意搞砸了。余宗翰有講過這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裡面,就是關於品質方面好像有一些問題,余宗翰是跟我講,也有跟鄭錦文、陳柏銘溝通。我記得電話上余宗翰也有跟我講品質上面他覺得這樣,他不太同意。余宗翰之所以還讓我簽名,就是陳柏銘跟鄭錦文跟我講說反正你就這樣簽,這個是要回去跑程序的,正式合約會在大陸再簽,余宗翰也叫我這樣子簽,余宗翰就說你還是代我簽一下。我也沒有帶洪宗志去香港,我什麼時候帶洪宗志去香港過?是余宗翰拿了地址給洪宗志,洪宗志自己才去香港的,不是我帶洪宗志去的,洪宗志也講了很多我沒有參與的事情,洪宗志的證詞才是真的等語(本院卷五第120 頁至第155 頁背面)。綜上,被告余宗文稱其並未在佰侑公司、鴻達電公司擔任職務,但有拿著鴻達電公司名片,掛著鴻達電公司副總頭銜,為鴻達電公司接生意並賺取佣金,被告余宗文之前在TV專案中,拿鴻達電公司名片,接先進公司之生意,擔任佰侑公司對先進公司之連絡窗口,從佰侑公司賺取佣金。被告余宗文不曾接觸李世昌,惟與先進公司人員合作經驗豐富,人稱「小余總」,但被告余宗文祇覺得是尊稱,也不曉得被告鄭錦文為何認為其為佰侑公司業務經理,又自知在「TV」專案中指揮佰侑公司人員,覺得先進公司人員一定也會認定其任職在佰侑公司。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3 月間推動「CELL」專案,仍找上佰侑公司。被告余宗文不清楚先進公司「CELL」專案,也不了解佰侑公司跟先進公司在「CELL」專案中做什麼生意,更不清楚交易單價、規格及抽佣等情,也沒有與證人李素雲議價。被告余宗文於97年3 月下旬期間,有收到多份報價單,但或覺得這不是自己的事,但或不確定是不是報價單,或因為網路管制而在大陸地區根本開不了自己的Yahoo 信箱。被告余宗文復於97年3 月22日2 時8 分收到並親閱被告鄭錦文寄發之電子郵件:「此採購案目前僅由本人及Patrick 負責處理,勿輕傳或與其他人等談起交易內容,並請與本人配合後續作業,勿自行主意或cc其他人等,謝謝大家的幫忙」等語,但不曉得被告鄭錦文為何要副知其該封電子郵件,又覺得被告鄭錦文意思是如果洩密會訴追到底,或覺得被告鄭錦文是因為其參與「TV」專案,所以也算其為「CELL」專案連絡對象之一。被告余宗文又因為一片好意,或因為想幫忙,或因為沒有想那麼多,於97年3 月23日晚間9 時6 分以電子郵件通知周潔、被告鄭錦文、陳柏銘,並副知被告余宗翰,表示「alex交代的此事,請勿外傳,切記,尤其amanda不可跟AOT 及其他人提起,勿忘amanda」等語,請周潔切記被告鄭錦文交待之事項及不可外傳。被告余宗文再受被告余宗翰之託,於97年3 月28日前往臺北市信義路某辦公室,被告余宗文記得受託時嚇了好大一跳,但不太記得所謂「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又記得自己不跟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討論,但有大概了解「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內容,又有念條文給被告余宗翰聽,又有請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傳真「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給被告余宗翰審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表示「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祇為跑流程之草約,須佰侑公司配合簽署,會再跟被告余宗翰正式簽約。被告余宗翰對保證品質部分持保留態度,向被告余宗文在電話中提到,並與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溝通,被告余宗文也因該「CELL」專案金額過大而抱持疑慮,但竟沒有將其不同意見提醒被告余宗翰,沒有質疑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為何不先簽,也沒有質疑其等爭執什麼,因為覺得對方是大公司,也很相信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便依照被告余宗翰、陳柏銘、鄭錦文之要求很順服地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既沒說什麼,也未註明保留意見。被告余宗文也了解旁人無可避免以為其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佰侑公司處簽名,意思正是表示代表佰侑公司。被告余宗文或覺得「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不會發生效力,或覺得有效力但不知道是什麼效力。被告余宗文於97年4 月初駕車搭載證人洪宗志等先進公司工程師前往深圳福田保稅區,祇因感到新奇而走來走去,幾分鐘就走了,再回來載人離開。被告余宗文肯定證人黃志強在深圳福田保稅區沒有跟自己交談,沒有跟證人黃志強說會轉告被告陳柏銘品質不佳一事,但又稱不太有印象有駕車載過證人黃志強。被告余宗文於97年4 月初某日,駕車搭載被告余宗翰、陳柏銘、鄭錦文前往飯店時,聽被告鄭錦文稱佰侑公司須配合先進公司資金調度,將資金匯還先進公司,被告余宗文不知道要匯什麼,但基於反抗直覺,很不順服地在飯店大廳質疑這筆資金不是要買「CELL」嗎?遭被告鄭錦文大聲呵斥,稱先進公司有權調度實質上仍為先進公司所有之資金。被告余宗翰則不說話。被告余宗文、鄭錦文因此鬧僵月餘未交談。被告余宗文不管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效力如何,後續完全未再過問「CELL」交易案。雖說如此,但被告余宗文也有跟被告余宗翰於97年4 月時提到交易金額過高,再於97年5 月間某日,在深圳市佰侑公司會議室開會時,得知送船井公司「CELL」良率未達要求,另於97年5 月20日,收到證人黃志強副知之電子郵件,表示:「余總目前有新增加,調到約4 萬5000 pcs Panel」「問題:短缺資金for 其中的1 萬片Panel 」「請協助提共資金解決方法」等語,且受被告余宗翰之託,協調威成公司處理佰侑公司購得之「CELL」加工偏光片等情。 ⒒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柏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97年在先進公司擔任顧問,做大陸市場開發,做LED 燈具、電視的市場開發。本件19吋面板採購專案不算由我負責,算支援。這個專案是電視專案的延續,TV專案是我負責的,鄭錦文協助我。「CELL」專案,鄭錦文有需要會知會我,跟船井公司有業務上的談判,會由我參加,其他先進公司內部行政是鄭錦文負責。我們2 人應該沒有誰聽誰指揮,這個專案應該是以先進公司業務窗口為主,我如果有任務的話,才會支援,鄭錦文會跟我說要做什麼。主要是鄭錦文跟我聯繫。我的認知我不是主導者,我不知道鄭錦文為何這樣講。一開始是在TV專案合作時,船井有跟我們說要買,請我們幫忙買A-規格的CELL,我有參與跟船井談價格,還有跟船井簽3 方合約,有去參加黃江廠在5 月份的交貨程序會議。到後面7 月到8 月時,船井一直沒接受交貨,我有接受詹世雄、曹治中的指示去催船井。我有參加在信義路附近咖啡廳的簽署,曹治中命令詹世雄通知鄭錦文,說需要我們做兩件事,一是請船井跟Q-Display 公司做履約保證,另一方面曹治中又交代詹世雄請鄭錦文傳達給我說如果佰侑交貨後,船井不完成買賣的話,請佰侑把這批貨原封買回,當時是詹世雄請鄭錦文傳達叫我執行這件事,才可以跟船井交易,所以才會有履約保證的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屬於行政部分,我基本上不參與,也沒有參與驗收部分。驗收當時,我在忙LED 電視的事情,就是我們鉅信向先進買採購的9600臺19吋,及5000臺32吋LED 電視,那時候還在生產。我算是比較外部的角色。據2196號他卷第32頁鄭錦文寄送給我跟周潔,副知余宗翰、余宗文電子郵件,這是當時,我的鉅信及寧波巨越內部文件跟先進公司e-mail非常多,我不會太仔細去看每封信的內容,我沒有很注意這件事。跟LED 電視有關的,我認為都要保密。據5614號他卷一第72頁至第73頁訂購單,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約定採購面板的規格、數量、價格、廠牌等就如同該訂購單所載,也就是A-,16比9 的CELL,我認知的採購內容跟訂購單一樣。據2196號他卷第31頁、第377 頁報價單,我沒有看過。據2196號他卷第76頁對帳單,我也沒看過。我當時臺灣加大陸有將近200 個員工,要看的電子郵件非常多,先進跟鄭錦文如果沒有特別提醒我,我不會特別去注意。我每天要收的信1 天有幾百封。我沒有覺得佰侑交貨跟先進訂單內容不一樣,先進訂的就是A-,基本上以船井上線驗收為最後的規格,我認為佰侑就是應該交30萬片A-規格的面板,如果達不到規格,就要補。我記得我沒有跟他們說過讓佰侑抽每片0.5 美元的利潤。雖然鄭錦文承認有這回事,但在我的記憶跟認知裡,好像沒有這個事,我沒有這個印象。每個公司都有經營方針,佰侑應該自己去設法,佰侑的獲利應該不是我要負責。45美元應該是佰侑給我們的報價,及他說可以取得這個貨源,這個貨源我們請船井確認後,他覺得這個是他們要買的東西,所以我們才以45美元跟他們採購30萬片。我97年3 月間有跟鄭錦文前往臺北市信義區辦公室與余宗文等人討論買賣及合作合約書,但我要還原當時背景,我接到鄭錦文電話通知後,我正在跟我巨越副總在吳正一的辦公室討論LED 的合作,鄭錦文通知我要請船井跟Q-Display 履約保證,還有如果船井不買,要請佰侑買回,請我協調這件事,我就約鄭錦文在臺北信義區的船井辦公室見面,跟吳正一談先進公司需要它履約保證,另一方面,鄭錦文連絡了佰侑的余宗翰,需要他們承諾買回,如果船井不交貨,佰侑要負責向先進買回,我當時聽到這個事情就覺得有點丟臉,做生意哪有賣不出去叫人家買回去,我就請鄭錦文把佰侑的人約到附近的咖啡廳見面,跟佰侑談買回,佰侑拒絕,佰侑說如果要他們簽的話,要我們簽保證書,就是不會讓他們負責,就是佰侑交的貨品質沒問題的話,他們不需要買回,如果船井認為品質有問題的話,就是佰侑負責,所以才有那份余宗文簽字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送回給曹治中審合約,才有要求鄭錦文要具結寫切結保證書,保證我們是會負責的,不會要他們買回去。就鄭錦文告訴我,是佰侑他們兄弟派誰來都可以。我只談「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買回的部分,就是第6 條、第7 條,其他已經正式在談了,他們本來就有固定的窗口在接洽,不需要我介入。當時的狀況是佰侑如果沒有認同「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曹治中是不會准詹世雄去做船井的生意。至於為何會是余宗文簽約,我認為只要佰侑有人簽就好了,余宗文是佰侑認定的人,應該就可以簽了。據我之前在調查局時說余宗文跟余宗翰都是佰侑公司的負責人。我負責TV專案時,都是余宗文載進載出,負責調版卡、IC、電視相關零組件及組裝生產,從頭到尾的電視採購窗口就都是余宗文,我就因此認為余宗文是負責人,電視專案佰侑跟先進的交易也有1 至2 億臺幣,如果余宗文沒有權責的話,可以跟我們談嗎?我們當然認為他是主要負責人。據2196號他卷第350 頁切結保證書,這是我的簽名。我說這個寫的太艱深,我看不太懂,鄭錦文解釋給我聽,如果佰侑品質沒問題,就必須是我們負責,如果佰侑品質有問題,就是佰侑負責。如果品質沒問題,船井不買,佰侑要買回,曹治中要求佰侑是要跟先進簽這樣的合約,佰侑當然認為我們買來賣不出去,還要他們買回不合理,所以才要求我們3 個人以個人名義簽這份切結保證書,保證如果船井不買,品質又沒有問題的話,佰侑公司不用買回。從切結保證書上的文義來看,我現在我看也是確實看不出來,這件事我當時有跟我的律師討論過,當時我巨越的業務副總陪同在旁談這件事情,我當時也說鄭錦文寫的很艱深,我看不懂,鄭錦文就跟我口頭解釋。之所以以個人的名義來做擔保,而不是以先進公司的名義,是因為我覺得船井不會不買,叫人家簽這種合約,如果我是佰侑,我也不會簽。我知道公司責任跟個人責任是不同的,對外債務是各自負責。我祇覺得這件事情是鴻海集團的無理要求,為了達成詹世雄的指示及能夠在LED 電視闖出一片天,我們當時勉為其難去做這件事情,我當然是不想簽的。根據我的社會經驗,應由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卻特約改由業務承辦人員以個人名義來負擔,我認為這樣的作法不正常,公司就該公司負責,個人就該個人負責,我也從來沒有聽過賺錢是公司,賠了卻叫個人賠,也只有鴻海是這樣。據鄭錦文說這份切結保證書是免除佰侑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簽名是代表先進公司,這跟我的認知不同,我不知道為何鄭錦文會這樣講。我覺得余宗翰的說法我不同意,我的認知是我就是要買A-30萬片的東西,應該是以船井上線驗收30萬片為驗收標準。沒有9 美元這件事,就是45美元30萬片,以船井的驗收為準。本件與佰侑公司的交易,除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切結保證書外,我記得還有560 萬的欠條。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文件了。本件沒簽正式契約,這應該是行政的事,我無法回答。就我所知,黃志強、洪宗志他們當時任務是在TV專案生產32吋、19吋電視,但中間是否有支援去做其他事,我不知道,因為人員任務的命令權是在鄭錦文手上。19吋面板驗收前期部分,鄭錦文是告訴我佰侑要去融資,這我知道,後面的事我不清楚。據黃志強指證於面板模組驗收完畢後,曾向我、鄭錦文反映驗收設備欠缺,面板數量不足,無法通過驗收,我和鄭錦文卻指示他配合於驗收報告上簽名,以辦理押匯。但我不知道。據洪宗志指證前往香港驗貨後,曾向我反映現場的面板品質不佳,破屏超規,欠缺設備,無法確認規格,我與鄭錦文仍要求其配合於驗收報告上簽名。我沒有做過這件事。我也不知道洪宗志、黃志強為何這樣講。據5614號他卷一第11頁、第13頁、第15頁、第17頁、第19頁、第23頁、第25頁驗收報告。我沒看過。我沒有要求他們在上面簽名。李世昌是寧波巨越的技術總監,不是先進公司的人。之所以李世昌會在驗收報告上簽名,是因為我當時派李世昌到深圳盯TV專案生產,當時鄭錦文有跟我講他需要1 個懂面板的人幫忙,我說李世昌在那邊,如果你需要,就可以叫他去。我不清楚李世昌是不是鄭錦文派過去驗收的,鄭錦文也沒有跟我報告,鄭錦文只有跟我說他叫李世昌去看面板的事。據黃志強證稱我指示他和洪宗志都要聽李世昌的指示做驗收,但我講的應該是TV專案,李世昌是TV專案最後的驗收者,我說李世昌簽字,我才接受電視,我確實有叫洪宗志、黃志強要聽李世昌的指示,只不過是指TV專案。之後要求余宗翰匯款560 萬到我鉅信、鉅聯,這是鄭錦文去協調,鄭錦文當時已經把電視作成營業額,應收帳款是610 萬美元,我說電視還在生產,怎麼把營業額列進去?我還沒有拿到貨,要怎麼付錢?他們說他們已經列進去了。我說公司如果負責人是你老婆的名字,你要不要給人家這樣做?鄭錦文說可是沒辦法鴻海在催,又說他要協調調錢過來,叫我把營業額補回來。我說可以,反正又不是我的錢,如果鄭錦文可以保證4 月底到5 月底之前,把電視全部生產完畢交給我,調錢的事我倒是可以幫忙,所以才有這560 萬。據我之前在調查站稱,該筆匯款560 萬美元其中150 萬是佰侑投資鉅聯的錢,110 萬美元是佰侑請我向友達調面板的錢,剩下300 萬美元是鉅信補給先進作為填補先進公司先前虛列應收帳款之用。但這個事情我記混了,我當時在調查站時,我記得我特助有跟我報告,佰侑在LED 電視想插旗,想參與投資,這是很先進的技術,既然參與生產,他們也想要投資,李世昌跟我的特助好像跟佰侑一直有維修屏的交易,所以我當時把兩件事混在一起,我忘記我簽欠條的事了。我要更正鉅信的300 萬營業額應該是330 萬,其他部分,是我等先進把電視交給鉅信後,我才打算匯過去,做資金的置換。所謂資金的置換,就是我如期交貨給客戶,然後我公司也收到營業款,及我們公司本項的錢,我會打算把這560 萬還給佰侑,我們也跟先進完成貨前交割,我們也把該付給先進的錢給先進。因為我跟佰侑借560 萬,我當然要利用我其他的收項,把這個錢還回去。據我在調查局提到,先進公司未取得我同意,即虛列出貨19吋及32吋電視給鉅信公司,金額達700 萬美元,先進公司實際上未曾出貨,但因詹世雄、鄭錦文已虛列應收帳款,才要求配合匯款300 萬美元。這是因為先進公司2 、3 月時已經列應收,等到鉅信總經理告訴我,已經列入應收帳款時,已經是3 月底的事,才會有剛剛的那個對話,因為那個對話我才去找詹世雄問這個事情,詹世雄說這是鄭錦文因為認知不同,把它做進去,詹世雄說鄭錦文已經做了,看我能不能幫個忙,我就答應了。我當時沒有想這麼多,鄭錦文已經做進去了,不然就是大家撕破臉,不然就幫忙。如果鉅信向先進購買LED 電視的錢,是用先進的錢去付的,我認為這不合理。但我當時的認知是跟佰侑借錢,我借據也是簽給佰侑,就是那3 張承諾書。據鄭錦文在調查站稱,我因擔心佰侑公司違約,便和余宗翰達成協議約定匯款至我指定的帳戶內,供我支配使用,嗣佰侑公司履約後,我再還款給佰侑,此寓有保全先進資金的作用,但我不同意鄭錦文的說法,因為我借560 萬,我就要還560 萬,什麼叫保全,我借據都簽了,就是我要還人家560 萬的意思。據鄭錦文在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改稱,這筆錢是佰侑公司向鉅信公司購買面板的錢,但我沒有見過鄭錦文說的3 張訂購單,我對余宗翰的筆跡也沒太大印象。我要補充在科技業的訂購單或採購單都一定會有回簽欄,如果沒有回簽就代表不是公司認定的訂購單,在我公司也是這個制度。我說的借據就是指這3 份承諾書,這跟鄭錦文沒有關係,我自己借錢,自己還。我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余宗翰調借,我簽的是560 萬,我不知道為何變650 萬,我以個人名義簽名,跟先進公司沒有關係。鄭錦文之所以也要在承諾書上簽名,因為這是先進希望協調這筆錢借我去墊營業額付給先進的,如果不是鄭錦文去協調叫余宗翰把現在採購用不到的錢先挪借出來,請我去墊營業額的話,我跟余宗翰借,他不會借我。鄭錦文如果不簽名,我覺得余宗翰應該不會借錢,我覺得鄭錦文簽名就是代表AOT ,因為當時金流、物流都是鄭錦文負責。據鄭錦文說他單純見證簽名,但這跟我的認知不同,我不知道為何鄭錦文這樣說。我覺得這份承諾書跟先進公司採購19吋面板的案子是兩碼事,我跟佰侑借錢是借錢。據2196號他卷第391 頁授權書,我是到後面開庭後我才知道有這份東西。據余宗翰在調查局說,當時是我和鄭錦文要求他配合匯款,余宗翰也要求我們提出承諾書及詹世雄的授權書,但我記得這份是我和船井簽完3 方合約後,好像是4 月10幾號簽完後款項才到的,我記得我在臺灣簽的,我完全沒有看過詹世雄的授權書。我跟詹世雄討論營業額時,詹世雄說這個錢已經列帳了,希望我幫忙把錢調回來,後來這個事情就是鄭錦文在我跟詹世雄間協調。我知道這1500萬美元,佰侑跟我說是融資拿到的錢,我知道這是要幫先進公司買面板的錢,但佰侑說那是他的錢,我才敢跟他借,如果是先進的錢,我哪敢借。在科技業大部分資金不夠的話,都會拿訂購單或合約或信用狀到銀行去做信用貸款,我當時的認知是他去做信用貸款,只是拿LC抵押。船井拒絕採購這批面板模組,是因金融海嘯,沒有良率不佳這件事。5 月的會議的部分前面的人解釋的有誤,這個會議不是在講良率不佳的檢討會議,是在講交貨程序會議,有點像開庭的準備程序庭,就是在談怎麼交貨,當時的驗證是9 成,在A-上面9 成是很好的良率,所以沒有良率不佳,我們當時的會議語言是英文,所以英文不好聽不懂,我們是在講如果船井下架的貨要由誰來驗證才公平,不能船井退我們就收,我們希望由奇美當時派駐在黃江廠的工程師來驗證,不能以船井說的為準,良率達9 成的意思是頭100 片有90片是合格的,這樣在A-上面是很好的規格了,黃江廠的廠長不同意由奇美工程師驗證,所以我們才協調吳正一去協調這件事情,我認為應該由第3 方來驗證來建立退貨標準才公平。東西不是我生產的,是奇美生產的,也不完全是奇美提供的品質的問題,有可能是船井電視廠跟機器的問題,不能我們完全負責,總要有第3 方,既不是先進也不是船井的人說的才算,我們當然就直接想到奇美的駐廠工程師。我們是因為退換貨的問題才有歧見,但後來解決了,過了幾天後他們在臺北同意了。我覺得洪宗志、黃志強一點專業都沒有,什麼叫98或97,既然是A-就不是奇美的量產規格品,就是所謂的量產的次級品,但又屬於堪用的。我沒有講吳正一可以負責處理規格及良率的問題,但是吳正一是私生子這句話,我們在開玩笑時有講過,但我們是請他去協調奇美駐廠工程師去做退換貨判斷。據2196號他卷第154 頁第2 問答,我之前在調查局時稱97年6 月間船井公司黃江廠拒絕接貨,但因詹世雄為求美化帳面,已經將出售的1800萬美元列在會計的應收帳款中,請我在新加坡找人幫忙處理,因此才介紹APS 公司給鄭錦文認識,之後我就沒有再介入。但我應該沒有講完全,實際是APS 跟Q-Display 跟船井是一起的,我跟Q-Display 先催款,跟催交貨,Q-Disp lay 說他們現在沒有那麼高的信用額度,他沒辦法滿足我們的應收帳款,他們可以協調財務公司來開信用狀,就是APS ,開信用狀是Q-Display 的主意,是我去追錢,我只要拿到債權保證就可以,他找人來開債權保證,我當然樂意。到後面我就交給鄭錦文處理,我就沒管了,我就只處理到Q-Display 公司把APS 介紹出來,後面執行的部分就是鄭錦文,我就是每天逼著Q-Display 跟船井交貨。據我在調查局說,是鄭錦文自己跟APS 接洽,提供信用狀給先進公司使用,但因APS 信用額度不足,另外找CHENGTU 開立信用狀,讓該筆1800萬美元的應收帳款可以掛帳,這部分鄭錦文有向詹世雄報告,詹世雄也有同意,最後因船井及APS 均拒絕接貨,3 個月期限的信用狀遲遲無法兌現,我帶詹世雄前往新加坡與APS 公司協調,又延展了1 個月的期限,之後仍然沒有其他公司願意收貨,APS 、CHENGTU 因而撤銷信用狀。但我應該說它不是完整的狀況,完整的狀況是有CHENGTU ,這件事情是鄭錦文在執行後有大概跟我講一下,說是APS 用兩家公司來開信用狀,我記得的是鄭錦文口述的部分,我跟詹世雄前往新加坡展延的事情是8 月底、9 月初,是APS 通知要撤銷說3 個月時間到了,船井沒有交貨,他們不負責,我們8 月底最後給Q-Display 跟船井下通牒,吳正一跟我說因為金融海嘯,在歐洲很多單子都被撤銷了,他們也無法交貨,所以沒辦法買我們這批貨,我說我們是幫忙他們買A-,現在你不交貨怎麼辦,吳正一說不然我告他,我跟詹世雄報告後,曹治中也指示一方面做船井這邊的營業額追償,一方面請我們繼續找買家,所以我才跟詹世雄前往新加坡跟APS 找來的俄羅斯人談LED 電視的合作,我們希望把這批屏透過我們的加工生產作成LED 電視賣給俄羅斯人,透過APS 來交貨,希望APS 讓我們展延。所以APS 要求寧波巨越做擔保,才可以展延。APS 公司跟CHENGTU 就是船井跟Q-Display 找來的財務公司,本來就沒有要買,就是財務公司。這件事我是到9 月份要求APS 再展延時才知道,因為APS 說我們展延還要再付1 筆錢給他們,我說沒有錢,他們說在他們的額度就是要給錢,我說可不可以在電視合作時,利潤多給他們一點,加上找寧波巨越擔保,他們就答應。我9 月才知道信用狀開立及展期的費用都是先進給錢,我也覺得不太合理,應該是船井及Q-Display 要付錢,他要付營業額,為什麼是我們要出錢?據鄭錦文在審理時證稱,該批面板是陳柏銘當時是以寧波巨越名義來承購,並請APS 配合開信用狀移轉交易。這是因為9 月份展延時,寧波巨越介入做保證,不是要買面板,我有配合做一些文件,至於詳細是什麼我也忘記了,沒有寧波巨越承購這件事,我們是要解決這批貨,做成電視,賣給俄羅斯人,就可以解除這筆庫存了。因為船井跟Q-Display 當時沒有拒絕履約,只是我們催他錢,他付不出來,他請財務公司來出面開信用狀擔保債權,詹世雄當然同意。如果是擔保債權,詹世雄同意這樣處理。之所以借用信用狀的方式來擔保債權,因為Q-Display 告訴我,他們在新加坡沒有這麼高的額度,他可以請他合作的公司來開信用狀給我。在國際貿易上,財務公司代開信用狀採買的事情,是常見的慣例,尤其在新加坡金融城市,所以我們也不會覺得這個事情有違反常態的地方。寧波巨越公司是鉅聯百分百獨資的公司。詹世雄沒有委派我到寧波巨越擔任法人董事長,我基金的提供者是大陸人。據本院卷四第118 頁委派書,他不是委派我到寧波巨越,寧波巨越是我在2007年創立的公司,這份委派書應該是在94年,那時候我跟詹世雄做了1 個市場調查研究,發現寧波是世界燈光基地,就是所有的燈具都是從寧波出去的,詹世雄希望我去寧波作市場考察找合作對象來開發LED 燈具,跟做LED 路燈的生意,我就透過北京的朋友去連絡當地的政府單位,看這個事情我們先進有沒有商機可以去開發,政府單位跟我說如果沒有以投資商名義來,他們不會理我,我就請詹世雄寫了這份委派書給我,代表我是做市場開發跟投資的身分,有代表性的話,他們才會把燈具廠介紹給我,詹世雄才寫了這份給我,主要是為了業務方便,主要是談市場合作,投資兩個字是要給政府看,因為沒有寫投資,政府不會理我,因為政府的目的是招商引資。據本院水付了,這幾個人基本上是我到寧波時給他們的技術股,他們沒有出錢,到後面因為我們公司還有淨值可以清償,所以我當時委託了開發區的招商部的國際部長做資產淨值核算,但是後來他們就盜賣了設備跟資產,回頭又侵吞我公司資產後,還反咬我們一口,在查扣的資料裡,我還請浙江商會會長1 個毛先生去幫我做資產審計,去協調後續公司結束營業後的善後事宜,這幾個人其實是真正侵占我巨越資產的實際侵占人。他們為何會這樣寫,我覺得我還應該告他們。據2196號他卷第93頁、第97頁,第93頁鉅聯在2008年的帳戶明細,佰侑4 月9 日匯入1 筆金額199 萬9945美元,在4 月15日又匯入1 筆59萬9970元美元,鉅信在4 月16日又匯入鉅聯10萬500 元美元,鉅聯在4 月16日匯出270 萬60元美元給寧波巨越,鉅聯帳戶只剩355 元美元,這筆錢是因為我當時覺得我不需要把所有的錢都還給先進,我都沒拿到電視,我暫時保管這筆錢,我就都匯到寧波巨越去了。據證物編號2-5 寧波巨越公司營業執照第3 頁,但這是大陸標準的投資協議。這幾個比例,他們幾個有幫寧波巨越在地做經營、顧問,就是地頭蛇的意思,這是我們給他的技術股。被投資的標的是寧波巨越。這份協議應該是2007年,2007年已經成立巨越了。我巨越是2007年成立的,而匯款是在2008年,這兩件事怎麼連在一起?我沒辦法回答。鉅聯公司在2007年就出資給巨越。據證物編號2-4 寧波巨越公司法人授權委託書中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3 頁2 ,但寧波巨越是收購辰康電子有限公司,而不是律師提的這個東西,因為我們公司當時已經面臨後面收尾的動作,變成大陸人在那邊惡搞,提供很多假文件,因為我們只能委託當地人幫忙而已,所以辰康電子是被寧波巨越收購,而不是改名字。鉅聯是在2007年5 月間百分之百投資寧波巨越。鉅聯在2008年4 月匯的款項,不是投資款。那是我內部,就是當時我覺得電視款如果先進交機是在4 月底如期交機的話,我就是打算從客戶那邊收到錢之後,直接一併從寧波巨越的渠道,把560 萬美元還到佰侑。鉅聯是投資公司沒有錯,可是因為這個是營業項目,我當時電視的出貨點是從寧波巨越出貨,所以我打算一併從寧波巨越回款。鉅聯匯給寧波巨越,基本上我們可以用股東墊款或各個名義來匯這個錢。5614號偵卷二第149 頁第2 問答,檢察官問「鉅聯公司的帳戶資料?」我答「我找不到,因為有搬家的關係資料找不到。不過這個帳戶只有1 筆投資款而已,匯到寧波的巨越光電公司。」這句話我有回答。這筆不是投資款,因為我當時是用墊款的名義進去的。只是我當時直覺就是以投資款名義在回答,因為鉅聯公司的戶頭不會只有在臺灣,其他我們還有戶頭在香港、新加坡。據5614號偵卷二第149 頁最後1 問到第150 頁第1 答、100 年偵字第259 號卷第118 頁最後1 問,我答應檢察官會提出鉅信公司、鉅聯公司的銀行帳戶明細,但這個我有交,我有到銀行去申請然後有交給檢察官。據2196號他卷第93頁鉅聯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明細,97年4 月9 日從佰侑公司匯入199 萬9945美元。大陸法院判決說辰康是在97年3 月26日更名的,但97年3 月26日應該是辰康已經被我收購完畢的時間,辰康正式被我收購的時間應該是在2007年11月。據書證貳5 寧波巨越公司營業執照,之所以營業期限從2008年4 月24日開始,是因為我們基本上要把技術股的股東進到寧波巨越公司裡面去,所以我們要去修改股東名冊,本來是鉅聯公司百分之百,我們配技術股給他們,當然就要到政府機關去申請。之所以公司的營業期限會因為股權變動而改變,那是因為大陸的法規。據書證參-2鄭錦文手稿5 月15到6 月3 日鄭錦文寫著「個人至寧波協助P、TQTCo.制度setup 」,但我不知道鄭錦文為什麼這麼說,我的認知不是這樣,我的寧波巨越本來有特助、有組織、有副總。據鄭錦文之前說他有因此從寧波巨越公司領到一些錢,但我記得我沒有批到這個單子。這筆佰侑匯到鉅聯的錢,是先流到寧波巨越,而不是回到先進,但是因為當時這個電視在生產,他們在換背光不良的時候,他們有承諾大概…我剛剛有解釋,就是因為最後的交電視的動作是在寧波巨越交機的,我希望從寧波巨越收客戶款之後,直接從寧波巨越的渠道直接返還560 萬美元。寧波巨越跟鉅信買,鉅信跟先進買,鉅信本來就是我寧波巨越的paper company 。據2196號他卷第79頁、第82頁鉅信公司的帳戶明細,第1 筆有交易餘額的紀錄是出現在佰侑97年4 月9 日司匯款存入299 萬9945美元,在97年4 月10日匯出92萬0015美元到許翠莉永豐銀行帳戶。之所以先匯92萬美元給許翠莉,跟電視的研發有關,因為我要藉由許翠莉,我國當時金融法規在匯兌上,要由個人帳戶提領,然後才可以回到我們國內的新臺幣。這基本上是1 個合法的避稅結構,我要匯給包商新臺幣的話,我必須要走個人的路徑。據2196號他卷第128 頁倒數第4 答,許翠莉在調查局回答「如我前述,這兩個帳戶是供我與陳柏銘生活及貸款所用,鉅信公司匯入的款項應該是陳柏銘在公司所賺的錢。」但這句話我不認同,我不知道許翠莉為什麼這麼說,我請許翠莉匯到哪個包商多少錢,許翠莉當時是照我的指示做的。據2196號他卷第170 頁倒數第2 答,許翠莉在偵訊中又答「這個帳戶是我們家的生活費用的帳戶,該帳戶內的錢我們都可以領做生活費用。92萬美元應該是我去匯的,另外2 筆我不確定是我還是他去匯的。」92萬美元是我交代許翠莉去匯的沒錯,用途我剛才回答了,我們要付很多電視包商的錢。所以許翠莉講該帳戶是用以支付生活費用及貸款,當然不實在的。據2196號他卷第79頁交易明細第7 筆,鉅信匯了10萬500 美元給鉅聯公司,鉅聯再連著佰侑匯入的200 萬美元及60萬美元,最後匯到寧波巨越公司去,因為有一些是我自己的錢。我不記得10萬500 美元是不是跟匯給先進公司的貨款有關。你要問我大筆的,這個小筆的,我真的不記得。另外97年4 月10日有匯了100 萬美元給先進,97年4 月28日又匯了200 萬美元給先進,之前97年4 月25日有先匯入1 筆159 萬9967美元,這筆錢應該是當時在做那個貿易交易吧,客戶我有點忘了,太久了,是鉅信的客戶。據2196號他卷第85頁明細,159 萬9967美元是寧波巨越匯的,買機器,當時鉅信先幫寧波巨越買機器。據本院卷四第118 頁至第119 頁委派書及貿易合同,是鉅信由朱聯邦代表97年4 月16日與寧波巨越陳柏銘代表簽貿易合同,金額是200 萬美元。據本院卷四第120 頁,接著為了貿易合同匯款。據本院卷四第121 頁至第123 頁告知函第2 頁,寧波巨越指控我將單價4.3 萬美元的設備用200 萬美元賣給寧波巨越公司,導致寧波巨越公司匯了160 萬美元,遭我侵占155.7 萬美元,但這我不同意。鉅信是我們寧波巨越的貿易公司,其他股東當然知道我是鉅信的實際負責人。之所以簽約還要用朱聯邦的名義,是因為朱聯邦是鉅信公司的CEO ,貿易合同本來就是需要有雙方互動的合約,才能有匯款的動作。這些人基本上是真正盜賣我公司資產及盜用我公司大小章的人,他們做出來的故事基本上當時我們已經請了官員去論證,只不過我是臺灣人所以比較弱勢,你不能拿這份他們捏造的文件來問我。據2196號他卷第79頁,律師的理解是97年4 月25日之前,鉅信公司的帳戶餘額只有61萬7269.46 美元,要不是寧波巨越160 萬美元匯進來,怎麼有辦法97年4 月28日匯200 萬0035美元出去?但我鉅聯在新加坡也有戶頭,在香港也有戶頭,我們也都各有自己的投資款跟基金在裡面,我可不可以解釋說,假設這筆錢沒進來,我還是可以從香港鉅聯公司的戶頭調錢進來?據2196號他卷第79頁交易明細倒數第6 行,鉅信在97年7 月25日匯了1 筆30萬0035美元給先進,這筆錢的資金來源,我真的是不記得了。據2196號他卷第80頁,鉅信97年12月24又匯出1 筆7 萬7000美元到許翠莉的個人帳戶,這應該是我從國外所分到的紅利,也就是指97年12月23日有1 筆7 萬9950美元匯入的這筆錢。據2196號卷第91頁明細,這筆7 萬9950美元的匯款人是APS ,因為這筆交易是我當時跟曹治中合作,賣俄羅斯的silicon (矽),就是做太陽能的原料,跟本案完全無關。我當時不缺錢。那張委派書是94年的時候我交到寧波高新區的招商局給他們看,他們說要給他們copy,然後他們才會安排燈光廠給我們認識,所以那張委派書應該是官員提供給他們的。我在入主寧波巨越公司時,沒有提到我是先進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只說先進是我們的合作夥伴,因為我們做solution,我們跟先進合作就是LED 要從先進進來,這是我們跟先進策略聯盟。說真的,我跟你一樣好奇為什麼寧波巨越的投資人想去跟官員取得這張委派書。據余宗翰在偵查中說,我有曾經跟他講過鉅信、鉅聯是先進的關係人,但我沒有這樣講過。我不能判斷余宗翰在說謊,因為我沒有下判斷的權力。我不知道為什麼余宗翰說我說過鉅信、鉅聯是先進的關係人,也不知道為什麼寧波巨越的人也說我說我是先進公司的法人代表。這跟我認知不一樣。我憑記憶回答,我不太確定鉅信、鉅聯成立時間,記得應該是在94年底到95年初左右成立,兩家前後的時間差不到1 個月,大概差不多都是這個時間,是我進先進之後。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8年抗字第1104號裁定,但鄭錦文不是寧波巨越公司的副總經理。我當時為什麼會這樣抗告,我有點忘記了,我在寧波巨越的特助跟鄭錦文很熟。我知道鄭錦文有寧波巨越副總經理的名片,這我特助後來有跟我講,但是我們跟鄭錦文並沒有所謂的僱傭關係。我是事後被知會,事後知道,我特助幫鄭錦文印的。我沒反對。據2196號他卷第150 頁背面倒數第2 答,我在調查局說「我約於94年間應詹世雄的邀請進入先進開發公司擔任總經理室顧問」。不過這應該算是我們討論之後產生的結果。當時把我跟詹世雄兩個人牽在一起的是當時先進公司的股東,1 家投資公司好像叫做復星創投。不是詹世雄找我加入先進的,是那個創投找我跟詹世雄見面,把我介紹給詹世雄,後來發現我們兩個人以前認識。那是後來我們討論後的結果之後,詹世雄邀請我,就變成我要去先進公司上班當顧問。據2196號卷第184 頁倒數第五問答,檢察官問「你自己在先進開發公司當總經理室顧問,鉅信公司與先進開發公司有業務往來?」我答「對,我進入AOT 之前就有跟詹世雄說明清楚,他都知道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都是我的公司。」這個我有跟詹世雄說過。所以我是在進先進之前,就跟詹世雄講鉅信、鉅聯都是我的公司,我94年進入先進。據書證貳-12 鉅信公司變更負責人登記申請表,上面記載境外公司名稱是HUGE FAITH LIMITED,設立日期是2007年2 月28日,這個是我太太的筆跡。看來鉅信公司就是在96年2 月28日設立的,並不是在進先進公司之前設立。我在調查局基本上是憑記憶在回答。我有告訴詹世雄成立了鉅信,我做什麼事當然要跟詹世雄講。我98年6 月22日鉅信公司的負責人從許翠莉變更成我,但不是因為沒有再跟先進公司合作了所以不需要用我太太的名字,是因為我太太許翠莉本來就是1 個人頭,那時面臨訴訟的事,我覺得這是我自己做的事,應該是我自己要扛起來,我怎麼可以讓許翠莉後半輩子有問題?是因為這個理由去移轉的。據2196號他卷第113 頁倒數第2 答,王郁蓮說她不知道許翠莉是我太太,是在97年年底接受公司內部調查後,才知道。但王郁蓮是知道許翠莉是我太太,我只能說王郁蓮為什麼這麼說,我不知道,但跟我的認知不一樣。我一開始就跟詹世雄說我只是來做顧問,所以我都不常進辦公室,我有領顧問費。因為先進生產的是LED 的device,我做後段的solution,串連大陸未來的市場,不在先進的經營範圍,這是互補的結構,在生意上是很合理的,為什麼不能做?我之所以還要拿先進公司的顧問費?我記得當時先進公司核下來的時候,詹世雄有大略通知我一下跟我說「我核了大概7 萬塊,這個不是我核的,但是我看你也不在乎」,這個是我跟詹世雄兩個人的對話。我跟先進做生意,又拿先進的顧問費,合不合理那就要問詹世雄,詹世雄如果覺得合理,我就合理,經營者是詹世雄。詹世雄不可能不知道我是鉅信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太太許翠莉做負責人是當時我們兩個夫妻講好的事情。朱聯邦本身可以跑sales 業務,我要做投資,這是我們的分工。我寧波巨越的員工加上其他公司的員工有200 多人。但我現在已經想不起來鉅信、鉅聯加起來有多少員工,我只記得總數,就是我當時所有公司帶的員工加起來總數大概將近1 、200 個吧。鉅信、鉅聯大概是2 、30個吧。據2196號他卷第170 頁第1 答許翠莉說鉅信、鉅聯「2 家公司都是紙上公司,鉅信公司是在薩摩亞、鉅聯公司在香港,這2 家公司都沒有員工。」但這是因為我太太沒有介入經營。我在97年3 月21日之前就是寧波巨越的老闆。我們當時註冊資本額是1300多萬美元,我投資加上基金應該投資了700 萬美元左右。但在大陸基本上只要到位跟所謂的墊款,我們會去做金融調撥,我們不會在它的許可範圍…因為基本上我們還在談判所謂的土地利益。據書證貳-3寧波巨越公司98年6 月26日董事會決議寫到註冊資本額USD 1350萬,實到USD285萬美元,這時我們已經在處理資產了,實到USD285萬美元是什麼意思?我要回想一下(思索)因為2009年這個時間我們當時寧波巨越公司已經開會決議要結束了,所以好像是在分配債權,以這個金額在做債權分配,我寫這個USD285萬美元跟他們的10萬就是我們在分配債權,我要分配債權的98.5%要去償還。意思是雖然我實際投資了700 多萬美元,但當寧波巨越要結束時,只要分配285 萬美元(改稱)不是,因為我們當時是用債權分配,因為寧波巨越那時候就經營不善要倒閉了。據書證貳-5寧波巨越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面記載實收資本298 萬2400美元,也不是700 多萬美元,但我剛剛已經講,我們不會在資本額直接到位,我們會用股東墊款的名義,實際上投資了700 多萬美元進去寧波巨越,大部分公司都這麼做。因為如果是實收資本額的話,我們的資金會受管,所以我們大部分都在制度內,在大陸基本上都這樣。我偵查中講說鉅聯只有1 筆匯款,意思是鉅聯在永豐銀行帳戶只有1 筆匯款,我當時是這麼回答,筆錄這樣子記載也沒有錯啊。據2196號他卷第151 頁第11行以下,我在調查站說「約在95年年中因為詹世雄有意創立LED 電視專案團隊,所以便指派鄭錦文擔任該團隊的專案主管,負責業務包括LED 技術研發、原料採購、LED 電視組裝生產及銷售等業務。」但我原話應該不是這樣講,但是鄭錦文support 我,行政部分由鄭錦文負責是對的。我當時簽筆錄時並沒有很仔細看,我的講法是鄭錦文來負責TV專案所有的行政跟內部工作。總之我的意思是TV專案是我全權負責,19吋面板採購案則是鄭錦文leader。據黃志強於本院審理時稱,兩個專案的負責人跟推動模式是沒有變的,但這跟我認知不同。Q-Display 跟船井不是我介紹的,是先進的採購李素雲介紹給我們認識,我們談LED 電視合作,然後才談到19吋面板這個案子。先進與船井跟Q-Display 吳正一開會,基本上都有祕書對祕書之間的聯絡,然後我們見面之後再談合作的可能性,至於是誰主動安排的,應該是兩邊都有吧。據本院卷二第154 頁背面第11行,我103 年3 月11日審理中稱「我有參與的部分是從97年船井的30萬片的合約的磋商我有參與」,我跟船井有接觸就有接觸啊。跟客戶談判是我的事,開發市場是我的事沒有錯。這種交易案,對我來講當然是從客戶收到錢比較重要。但我一直都不是「CELL」專案的leader。佰侑匯款給你的560 萬美元,是我跟佰侑公司借錢,我跟余宗翰借560 萬美元,就是這樣子。協調借錢是為了要付給先進公司的貨款。我八成可以說,鄭錦文是為了要讓鉅信付貨款給先進,所以才去跟佰侑協調把錢借給我。之所以其中260 萬美元匯給寧波巨越及90幾萬美元匯到許翠莉個人帳戶,是第1 個我簽了借據560 萬,第2 個我當時非常有信心地知道,當時先進的生產單位對我保證,97年4 月底到5 月會把電視都交給我,我從寧波巨越返回560 萬美元給佰侑,我覺得這樣的路徑是OK的,只要電視完成,我基本上這個事情就可以完成,所以我才會答應借款。我就是跟佰侑借錢,然後資金渠道我希望從寧波巨越收到貨款、交機以後返還給佰侑,我覺得我這樣的安排有什麼不合理?我之所以之前說是因為先進虛增貨款,是因為如果沒有這件事當然就沒有後面的事啊。我這樣講,今天如果是電視生產及我領導的環節出問題,那當然是我負責,可是重點是問題是出在哪裡?是出在LED 背光,是先進的LED 背光模組色溫跟色差都不良,所以才全面從電視廠,把電視零件拆完之後,再拿到LCM 廠去全部組裝LED ,這個問題是先進公司必須專業負責的部分,那我怎麼會要去負責我不需要負責的東西呢?每家公司認列應收帳款不一樣,應收帳款應該是照訂單來列,基本上我買的是電視機,當然是生產完你交給我電視機,我才給你錢。也都要有文件才會認列應收帳款。什麼叫虛增貨款?這個問題我這樣回答,這應該是詹世雄跟鄭錦文請王郁蓮打鉅信的訂購單跟收貨單,這可以翻被證,上面只有電腦打字的BILLCHU ,只是到後面,我認為既然是合作對象,詹世雄也是我的朋友,那詹世雄做了認知不同的事情,我也接受這個訂單,但是那個訂購單確實不是從鉅信打出來的,王郁蓮上次作證時自己已經隱隱約約承認了,事實上就是王郁蓮打的。抱歉,我不懂先進公司應收帳款是由誰認列的,這是先進公司的行政,但是我看到認列時,都是通知朱聯邦告訴我說有應收帳款要回款,我欠先進這麼多錢,我才知道他們列進去了。朱聯邦97年3 月底告訴我,先進公司他們已經認列了610 萬美元應收帳款,所以我就去抗議了。就是朱聯邦告訴我電視,結果我所有的電視都在換背光,我總共拿到手上,我記得97年4 月底,我才驗收了400 臺,其他的東西全部都在重工,試問,如果以你的道理,我需要付這麼多錢嗎?列我應收帳款這件事我已經跟詹世雄、鄭錦文這兩個當事人claim 了。據2196號他卷第154 頁背面倒數第7 行以下,我在調查站中說「佰侑公司支付鉅信公司的美元300 萬美元,係因97年第1 季(1 月至3 月)先進開發公司在未取得我與朱聯邦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陸續虛增出貨19吋及32吋LED 電視至鉅信公司,金額共計達約美元700 萬元」,我都是憑印象回答,但是大略的事情的邏輯沒有錯,我因為訴訟,我才知道當時是610 萬美元,後面又增加了大概90萬到100 萬美元之間。據本院卷一第101 頁第10行以下,我準備程序中又說「但當時這筆營業額在認知上鄭錦文已經把它列入AOT 的營收,列580 萬美元左右」,但說真的,這是憑印象在回答的,那我是說因為先進公司到後面跟我有電視的訴訟案,所以我後來慢慢才釐清,那個時間點是610 萬美元。電視訴訟案結果我們輸了,因為先進認為他們已經交貨了,可是提單還在先進手上,名字還是先進,為什麼判我輸?我也覺得我很委屈。鉅信應該有跟佰侑做過調貨,但實際上這些調貨我是不會參與的,都是屬於小額度的調撥,我有聽朱聯邦大概跟我提了一下。小額度反正沒有到…因為面板的單價是很高的,所以小額度基本上都是1 、20萬美元,這種東西我不會注意。我們就是有一種類似維修屏的交易啦,然後可能小額度面板的互相調貨支援,這總是有的,大家做生意互補。小額度印象中他們跟我講的,就是屬於大概10萬美元上下的額度。據2196號他卷第151 頁背面倒數第2 問答,調查員問「佰侑與鉅信間有無業務往來關係?」我答「有的,在97年間佰侑公司余宗翰曾透過我以鉅信公司名義向友達電子(股)公司的代理商購買價值約美元200 萬元的面板給佰侑公司」,這筆我沒有意見,好像有這筆交易。我剛才之所以說只有小額度,是因為我印象中就是這樣,時間過這麼久了,你問我這個問題,鉅信已經收起來1 、2 年了,所以有些東西我已經記不清楚了,這不是很正常嗎?據本院卷一第135 頁至第137 頁鄭錦文提出來的3 份採購單,其中第135 頁是200 萬美元,這跟我賣給佰侑200 萬美元友達面板沒有關聯,因為這3 張我沒看過。這200 萬美元的友達面板,佰侑公司有匯錢給我吧,應該是香港的鉅信公司的帳戶,應該是,反正大概就是這個樣子,因為我會知道交易的東西,但基本上經手的不會是我。是不是佰侑匯的我不記得,但是我知道有這筆交易。我在跟佰侑公司借款的時,承諾書上的金額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150 萬美元,我也認為佰侑沒有那麼多錢,只是鄭錦文後來跟我說他協調這筆借款給我,然後佰侑去融資貸款,余宗翰有這筆錢,鄭錦文可以協調先借給我,這是鄭錦文跟我講的。我知道這個錢是佰侑借的,然後我基本上又認為97年4 月底到5 月初先進就可以交電視機給我,然後我就可以從寧波巨越返回這560 萬美元,那我當然認為OK,是佰侑的錢,這樣的回款方式是可以接受的,我就借了。我知道佰侑這筆錢是來自於佰侑從先進L/C 融資而來,錢的所有權當然是佰侑的,我認知到現在還是覺得它是佰侑的錢。據2196號他卷第152 頁背面最後1 問答,調查員問「佰侑公司收到前述先進開發公司支付的美元1500萬元後,該資金係作何用途?」我答「據我所知佰侑公司是向奇美電子(股)公司購買面板,佰侑公司應該會再支付貨款給奇美電子(股)公司。」這個應該是商業的規則吧,我這樣回答有錯嗎?我去追船井跟Q-Display ,然後他們介紹APS 出來,說APS 可以代開信用狀,可不可以滿足我們,後來我就把這事情交鄭錦文執行了,因為我只要確保債權就好了。我不是在追著船井嗎?我昨天也一直在講,我一直在追船井公司交貨啊,因為船井交貨了我們才沒煩惱,他們不交貨我們就有煩惱,不就是這樣子嗎?據2196號他卷第127 頁背面第1 問答,許翠莉在調查站說「97年底左右我先生曾因信用狀無法押匯兌現的事情而煩心」,這事是我寧波巨越那邊被歐洲人倒貨。至於APS 我需要煩惱什麼?基本上制度該要去做就去做,是我自己的公司我該煩惱。據2196號他卷第127 頁背面第1 問答,調查員問許翠莉的是「為何先進擬向Q-Display 請求給付1800萬美元價金時,Q-Display 交付的APS 及CHENGTU 信用狀迄今均無法押匯兌現,造成先進開發公司損失1800萬美元?」許翠莉答「97年底左右我先生曾因信用狀無法押匯兌現的事情而煩心」,但我太太的回答跟我的認知不同,我的認知是我當時被歐洲人倒了,有一些信用狀沒辦法兌現,至於我太太怎麼理解成這個意思,我不知道。本院卷一第138 頁至第139 頁寧波巨越跟APS 簽署L/C 融資合約,這個是我幫詹世雄97年9 月份去延展L/C 時簽的,我幫先進公司背書。之所以最後1 行是寫18th June 2008,抱歉,我沒仔細看,因為當時我就是認為背書,APS 只要給先進公司展延L/C ,給我們充足的時間,就可以解決詹博士的問題,我們就可以把它變成電視賣出去。我願意幫詹世雄背書,是因為我對詹世雄有信心,當時是好朋友,詹世雄有困難我不幫忙,那我是什麼?這個合約是我簽的,因為我簽了這個合約,APS 才答應展延,我的意思是這份合約是97年9 月簽的,不是97年6 月簽的。據259 號偵卷第67頁背面鄭錦文於2008年6 月19日委託佰侑匯款90萬美元給APS 之匯款委託書,這件事我不知道,我也沒有看過匯款委託書。據鄭錦文跟余宗翰都作證說這件事是我指示,但這跟我的認知不一樣,跟我的記憶也不一樣,他們為什麼這麼說我不知道,但是跟我的認知不同。我剛剛已經講了,我97年9 月才簽這份合約,但是開L/C 是97年6 月,只是當時我在幫先進背書時,我沒有仔細看它上面日期,但是97年6 月18日如果按照這樣看來,97年6 月18日是開立L/C 日子沒有錯。當時CEO 是詹世雄,我當然幫詹世雄背書。很簡單。就是先進要展延,如果第3 人不幫先進背書的話,APS 就不同意展延,就要撤銷信用狀了,因為船井不交貨。我當時只有寧波巨越有工廠,那我當然是用寧波巨越名義去保證,不然人家會相信我嗎?合約書之所以提到寧波巨越要跟APS 承受這批貨,是因為APS 是1 個財務公司跟貿易公司,你用到它的額度,在期限內你就是要付錢,你不付錢,它沒利益,它就不理你。誰有能力付那個錢?既然已經APS 答應給先進公司展延,我們是不是要把這批貨變成電視賣給俄羅斯人,我們是不是要把這件事情做完呢?把這件事情做完,才能完成交貨,完成交貨,我們才能收到錢,才能兌現這個事情,不對嗎?我之所以沒讓詹世雄簽文件給我,保證他會處理,是因為當時我們兩個互相相信,那我覺得我幫詹世雄也應該的。我把詹世雄當好朋友。據95號調偵卷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鄭錦文寫好就拿給我簽,我就把它簽了,然後當時我也認為船井這個生意穩成的,我也很有信心,但是叫人家賣給你以後,因為你的客戶不買,就叫貨物提供方把貨買回去,這種丟臉的合約我們竟然在鴻海內部要簽核,那我們當然要保證,我也覺得這個買賣我們是有信心完成的,而且當時船井在我們的考察裡面,船井是11%奇美股東,奇美也是世界前3 大面板廠,船井又在紐約上市,我們沒有道理相信這交易有問題,所以我當然第1 個簽字,因為鄭錦文寫完拿給我簽,鄭錦文跟我解釋我就說好,我就簽了,因為我覺得這個交易會成功。鄭錦文之所以是leader還要跟我解釋,是因為需要我簽字,當然要告訴我這個東西。鄭錦文告訴我,我們不簽字的話,佰侑就不簽字,佰侑不簽字,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就沒辦法給曹治中送審,這個交易就不成立,就這樣子。曹治中要求要貨物買回這件事,這個要求是鄭錦文跟我說的。鄭錦文說詹世雄打電話給他告訴他這件事,說曹董要求要這樣,如果沒有這樣做的話,鴻海就不准。據2196號他卷第154 頁第10行以下,我在調查局說「97年6 月間鄭錦文向我表示船井公司大陸黃江廠拒絕接貨」,但抱歉,這段我現在真的沒什麼印象,因為我只記得我介入的時間就是去追債權之後,開始介入這個事情。也事隔好幾年了,也都是憑印象回答的。據2196號他卷第154 頁背面第10行,我在調查站說「(經詳視後作答)我沒有看過提示之電子郵件,但我記得鄭錦文有拿該電子郵件的對帳單附件給我看過,表示先進開發公司向佰侑公司購買的面板沒有問題,錢已經付了」這段我應該有印象,我好像有講過。但我還是沒有看電子郵件,鄭錦文口述時我有聽。我之所以在調查局說「我記得鄭錦文有拿該電子郵件的對帳單附件給我看過」,對不起,我的印象應該是鄭錦文拿著對帳單跟我講這件事,基本上鄭錦文跟我講,我知道就好了,我去看那個對帳單幹嘛?我無法回答為什麼還要特別製作對帳單,因為我沒有處理行政的事。據2196號他卷第76頁對帳單的第12項「開辦13B 新公司預估費用」,這件事我不知道。據余宗翰說這是先進公司要開1 個關係公司,但我的認知是我不知道余宗翰為什麼這麼說,OK?據鄭錦文、余宗翰偵查中講到我跟余宗翰口頭約定0.5 美元佣金的事情,但沒有。我94年進入先進公司總經理室,負責市場開發,我認為我該去做顧問,但是詹世雄說因為他的人事結構,詹世雄叫我暫時掛特助,所以有點爭議,詹世雄給我兩張名片,就是我認為我的職位是顧問,所以我主要在外面發的名片是市場開發及投資顧問,還有人事部印的名片是特助,但是那張名片我沒有用。所以我一去先進時掛的是特助。我在96年時就正式調顧問職,沒有特助這個位置。我在本件採購案是支援性質,我主要當然是支援詹世雄。只要鄭錦文有需要,鄭錦文跟我提,我就會參與。我好像沒有直接對誰負責,就是假設有業務需要談,任何的會議都會由鄭錦文處理,那我需要協同的部分,然後所有的檔案、合約、會議紀錄都是鄭錦文帶回公司。沒有直接對誰負責。據2196號他卷第176 頁第7 行以下,詹世雄答「鄭錦文是總經理室的特別助理,陳柏銘一進公司就是特別助理,後來轉任顧問。這兩個人都是直接對我負責。」當然沒有意見,因為我主要是支援詹世雄,鄭錦文既不是我老闆也不是我下屬。我在該採購案確定是直接對詹世雄負責,如果詹世雄有什麼交代,會交代鄭錦文告訴我,我需要協助我就會去協助,倒是當時因為我們各忙各的,我跟詹世雄直接對話的機率不高。據5614號偵卷二第80頁第1 個答,詹世雄說30萬片面板的採購案「這件事是由陳柏銘在處理,陳柏銘是負責這個專案的」,我有意見,這跟我的認知不太一樣。據5614號偵卷二第195 頁第1 個答,詹世雄說「本案的報告及資訊,我大概都是來自於陳柏銘」,我有意見,因為我當時沒有什麼太直接跟詹世雄報告這些事情,因為我們兩個當時通訊的頻率不是很高。據5614號卷二第228 頁倒數第五問答,檢察官「陳柏銘在本件交易的角色為何?」余宗翰答「他是AOT 的總經理特助,我知道這個案子是他主導,也是他通知我們買貨的,他替AOT 做執行的角色」,但我覺得余宗翰應該是把這件事情跟TV專案兩個case一起混起來講。我全權負責TV專案,本件「CELL」交易案又是TV專案的延續,之所以不是我全權負責,因為第一點,這個原因是因為我根本就沒有辦法撥出這麼多時間去專心處理這件事,而這件事本身都是比較牽扯在行政、物流、金流部分,而它只要品質對了,跟客戶的介面對了,基本上就可以被執行,所以不需要我分太多心力在上面,而且他們希望我花更多的時間在跟船井的電視合作方面,而這個採購案是船井跟我們談電視合作時,額外產生出來的的要求,船井希望我們幫忙他們去訂A-屏,他們是奇美股東,他們不可以買A-的東西,希望透過我們去幫他們採購A-的屏,我們覺得這個只是1 個比較容易的support 的角色,比較難的應該是LED 電視的合作,所以我們當時判斷這個生意不會有問題,也屬於是1 個比較偏行政作業的事,所以才會由鄭錦文負責,是這樣子,我印象中我們當時任務的分派是用這個想法在做的。我否定本件「CELL」交易案,詹世雄事實上是派我負責主導,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為什麼會有97年4 月2 日對鄭錦文的授權書?詹世雄請我來負責TV專案原因,是我有大陸的客戶跟我們訂LED 電視,我們就在內部成立這1 個專案,看看能不能做,當時全世界都沒有人做出側倒式的LED 電視,詹世雄就在內部成立這個專案,但先進的專業是在LED ,對電視完全不熟,所以我們就必須要重新摸索,所以才會又要調所謂的IC,要跟IC公司去調內部所謂的code,我們才能調IC裡面的設計,才有辦法生產LED 電視,裡面林林總總的問題非常多,我們要跟各個研發單位一直在談,所以我跟詹世雄的分工就是詹世雄負責LED LCM 前段的模組,我負責LED 到電視這個地方solution的解決,然後詹世雄派一些人給我,我們去把這個問題解決掉,這是必須要分工的,不然我們的LED 電視就沒辦法完成。大陸的客戶就是基本上屬於幾大電視公司,是我公司的客戶有提需求,也是1 家上市公司,包括香港時代集團,深圳的創維,在浙江的遠大商貿。應該是這樣講,因為當時日本人也有其他人在跟我們接觸這個新技術,希望我們能夠幫忙代工,船井開的條件最優厚,因為我們當時希望這個LED 電視做出來之後不止是個代工廠,因為代工廠可能2 、3 年就被消滅了,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跟合作對象談判,當時船井是說他們只要做歐美市場,大陸市場是由我們來做自有品牌,所以我們當然是希望能夠利用這個技術去做自有品牌。我第1 次跟船井公司見面是透過李素雲告訴鄭錦文,說船井要我們公司看我們的LED 電視,那後來就沒辦法細說到底是誰先主動約的,因為互相都有約來約去。據本院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7 條,應該說詳細的文字我沒有參與,我只有參與這個邏輯,就是如果船井公司不買,要佰侑公司買回,佰侑公司抗議不想簽這個合約,我就是針對這1 條在談,但我並沒有很認真去看裡面文字的陳述。我印象中有親眼看到余宗文簽他的名字在乙方代表人欄。因為他好像是叫我們要押那個「切結保證書」,然後再…。當天甲方好像沒有人簽名。我記不清楚是誰指示余宗文要在乙方代表人欄簽名,因為行政主要是鄭錦文在負責。甲方之後有無簽立,我就不需要管了,因為我已經解決了我要解決的事情,我那天解決了兩件事,1 個就是Q-Display 履約保證書,1 個是佰侑的買回。我沒有印象鄭錦文說97年4 月初到大陸時有拿這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給余宗翰再簽名。李世昌當時是代表我公司來驗收LED 電視,在97年3 月底我有派李世昌來深圳,我有跟黃志強他們講,電視技術這個部分基本上要聽李世昌的,因為李世昌是代表業主驗收,所以我當然有講,但是不是在Panel 上面講的?是在電視專案上面講的。黃志強說的跟我的認知不同,而且我當時確實是這樣交代的,我也沒跟黃志強講李世昌是「CELL」專案的技術總監,我是講TV專案的技術總監。據5614號偵卷一第9 頁反面倒數第4 行至倒數第2 行,洪宗志在調查站說「至於Standly 的則是李士昌(臺籍),是陳柏銘的友人,並非為先進員工,但陳柏銘要求我們在驗收、製程上聽從李士昌指示,所以李士昌也有在驗收報告上驗收主管欄位上簽名」。但我不同意。應該說跟我認知也都不一樣,洪宗志為什麼這麼講我不知道。我記得鄭錦文草擬完「切結保證書」之後,鄭錦文有沒有簽字在上面我忘記了,但是鄭錦文叫我簽在上面,我就簽了。說真的,我覺得可能有兩種狀況,1 個狀況是鄭錦文草寫完以後,鄭錦文把他的名字簽完以後拿給我,叫我簽上面,鄭錦文跟我解釋,另外1 個狀況是鄭錦文沒有簽字,鄭錦文寫完以後,是我先簽字以後,鄭錦文才簽字,我覺得這兩個狀況都有可能,但是我不確定。在場的就我跟鄭錦文、余宗文、我的業務副總,所以鄭錦文拿回去,詹世雄如果簽字的話一定是補簽的,不可能當場簽。所以97年3 月28日當場簽「切結保證書」的只有我跟鄭錦文。詹世雄之後簽,我就已經沒有關注了。據95號調偵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我跟鄭錦文97年3 月28日簽的是第137 頁,詹世雄還沒簽,詹世雄是在何時簽第138 頁這張,我就不知道。鄭錦文大概口頭跟我講一下。他會拿給詹博簽,我想這個事情已經有鄭錦文在follow,我就沒再問了。鄭錦文之所以還要跟我解釋由我簽上面,這個問題我應該沒辦法回答。在這個案子上,我跟鄭錦文兩個人確實沒有真的論證過誰是負責人,但是基本上只要鄭錦文需要我支援的,我就會去支援,因為我對詹世雄負責,所以鄭錦文拿給我,鄭錦文只要跟我講得通,而且我們確實認為是先進內部需要的事情,而且我本身也非常認定船井這個case是一定可以成的,所以我當然不會排斥先簽名,或者是鄭錦文簽完名,我在上面簽名,我覺得這個對我來講,我並不太會去質疑這個事情,就算只有我1 個人,我也認為該簽。這個案子一定成功,第1 個,客戶是船井,船井是11%的奇美股東,奇美這麼世界級的公司,船井在紐約也是全世界的上市公司,然後船井在歐美市場又是大廠,小型電視在歐洲是消費排行第一。我的依據當然都在先進可以賣掉這批貨的這個方向。至於貨,這個分工負責當時由鄭錦文在負責,我們所有得到的回饋跟鄭錦文給我們的資訊裡面都認為奇美的供貨沒有問題。我們是跟佰侑公司買,但佰侑跟奇美買,貨源沒有問題,鄭錦文說只是在交集上需要大家磋商,但是量沒有問題。至於品質這種東西,可以上線驗證,誰也混不過去,只要一上線,就知道可以不可以,不可以就是換貨,這個是當時大家談的條件,就是佰侑必須要保證船井30萬片的驗收,而不是我說的算或誰說的算。換貨的意思就是,假設是品質的問題,佰侑公司就要負責去換到貨,至於是奇美保證還是佰侑保證,對我們來講意義都一樣,我們都找佰侑,就是佰侑幫我們保證到A-規30萬片給船井驗收。先進跟佰侑買,佰侑跟奇美這個大廠買。品質有問題,先進找佰侑,佰侑再找奇美,保證把貨換到好。所以從採購面,佰侑公司的供貨品質、數量不會有問題;從出貨面,船井這個大公司一定會買,應該是百分之百沒有問題,才簽了「切結保證書」。在97年3 月28日之前,我們就知道佰侑是跟奇美買,我們就有跟詹世雄、鄭錦文開過幾次會,有關接不接船井公司這個case,所有的資訊都要攤在檯面上討論,佰侑是跟奇美買,這是大家的共識。據5614號卷二第81頁倒數第8 行,詹世雄答「由承辦人員陳柏銘來跟我講說貨應該在深圳,也說貨都沒有問題,若有問題製造商會負責。製造商當時說是奇美」,但我應該沒有跟詹世雄說貨在深圳,應該不是我跟詹世雄報告的,我記得我跟詹世雄沒有這段對話。有關詹世雄說我說「也說貨都沒有問題,若有問題製造商會負責。製造商當時說是奇美。」這是我們在97年3 月28日之前會議的認知結論了,所以我對詹世雄講的沒有意見。據5614號偵卷二第195 頁倒數第7 行,我答「當初奇美電子保證百分之百換到好貨,至於到倉庫的數量我就不知道了」對,這是我的認知。合約規範裡,我們是對佰侑,我們找佰侑,佰侑找奇美,這是分層負責,我的認知當然最後還是由奇美負責,因為奇美出貨給佰侑,我的認知是這樣,但所謂奇美的保證,我沒有仔細看。而我之所以簽「切結保證書」是因為我認知貨源奇美一定會保證百分之百換到好,沒有問題。船井提出需求之後,我們開始著手去找貨源,然後經過幾家磋商,我們選了佰侑,應該97年3 月到3 月底之間,談定佰侑跟奇美購買面板。行政上面的事情我比較沒有碰,我覺得應該要有文件表示佰侑是跟奇美買的,但文件基本上不經過我的手,因為我覺得那個是行政流程,所以我不太會干涉。據2196號他卷第389 頁至第390 頁承諾書3 份都有「陳柏宏」的簽名,之所以不是簽陳柏銘,是算命的說用「陳柏宏」在業務上會比較好,我就想說也好,所以我業務上的名字就一直用「陳柏宏」這個名字。對我而言,我只講結果,其實沒有細細去推敲,只是說既然是協調借款,那我也認為97年5 月交機我就還錢了。我沒跟余宗翰談過,我覺得就是這樣子。我也覺得如果我錢還他,他單據要還給我。我倒沒有細推敲余宗翰是不是認為這3 份承諾書是借據,我覺得這筆錢經過我的手,又不是我的錢,所以我一定要還。應該是我認為是借款,但是我不太去管中間溝通的性質,所以借款確實是只有我自己內心才知道,我也跟鄭錦文講說這就當借錢。余宗翰都沒有跟我溝通這件事。我更正一下,我簽的應該是560 萬美元,不是650 萬美元,我覺得應該提原稿出來。然後我跟余宗翰在這上面,我的印象是沒有溝通的。我在簽承諾書之前,跟余宗翰都沒有任何溝通,余宗翰就把560 萬美元匯到鉅信公司、鉅聯公司的戶頭,因為我記得他只是要了我兩個戶頭,我就把這兩個戶頭給他。到底是鄭錦文跟我要的還是余宗翰跟我要的,我也忘記了,就是跟我要了兩個戶頭,他們就去寫資料。我覺得不能講說余宗翰匯這560 萬美元,余宗翰還拜託我拿出兩個戶頭給他匯,不能說余宗翰拜託我,應該說這個事情是鄭錦文在協調,協調成功了,他請我拿兩個戶頭,我就很直覺拿這兩個戶頭給他,後面的事情都很順其自然發生了,至於你問我說這裡面誰有目的,我不認為有。我同意說這3 份承諾書事實上是鄭錦文跟余宗翰講好的,內容跟我沒關聯。我簽這3 份承諾書的時候,沒有仔細看上面寫佰侑受陳柏宏先生指示匯款等內容。抱歉,我那個時候沒有看,因為我看鄭錦文簽字,我就簽了,我只是看數字對不對而已,是不是我收到560 萬美元,然後我就簽560 萬美元的樣子…。據2196號他卷第391 頁授權書,我當時沒看過這份詹世雄授權給鄭錦文的授權書。鄭錦文說金流經過我,然後把這個事情壓過去,當然是由我來還,所以既然由我來還,當然是我簽。我認定我該還,是我自己認定的,只要電視機到我手上,交貨給我,就好了。本院卷四第136 頁電子郵件,我沒有看過,這是我在先進公司的信箱,但我沒收到,沒看過。收件人billgas.chu 是朱聯邦。朱聯邦沒有跟我報告過此份e-mail內容,因為朱聯邦跟佰侑本來就有e-mail的往來,他不會什麼事都跟我講,我們是授權制,朱聯邦應該要自己負責。鉅信曾經幫佰侑向友達調了200 萬美元的面板,好像是透過進金生。據本院卷四第136 頁至第139 頁e-mail及附件佰侑的3 張訂購單,加起來是650 萬美元,但因為我們沒有這筆650 萬美元交易,朱聯邦怎麼會需要跟我報告?我不知道周潔是不是誤寄,但我沒有收到這個檔案,然後我也沒有聽過朱聯邦跟我報告。因為我們就沒有這筆交易,為什麼要有印象?而且你確定前面的電子郵件跟後面的附件是同1 個set 嗎?我就沒有收到這個電子郵件,問我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據本院卷一第138 頁至第139 頁寧波巨越公司跟APS 公司簽的信用狀融資協議,這是97年9 月延展信用狀時簽的,APS 、CHENGTU 公司是在97年6 月開出總數1800萬美元的信用狀。之所以信用狀融資協議最後1 條最後1 款載明雙方是在97年6 月18日去執行協議,我覺得這個英文字,我現在仔細看,我當時也沒有仔細看這個東西。據本院卷三第126 頁至第127 頁中譯本,協議書時第1 條有約定寧波巨越將存入所要求之信貸總額的5 %存入APS 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定金,但抱歉,我沒有存這筆錢,我也沒有去做這件事,我只是幫先進公司擔保,我們在所謂的業務合作協議裡面,我們跟APS 草簽了LED 電視供應合約。寧波巨越畢竟是跟APS 簽了這份協議書,但是我沒有給APS 錢。我們談的信貸總額就是展延1800萬美元的L/C 。依照第1 條,寧波巨越公司要存1800萬美元的5 %,即90萬美元,進入APS 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戶,文義上是如此,它是這樣寫,現在我讀是這樣子。第2 條,5 %定金存入之後,兩天內APS 公司會發1 張信用狀給寧波巨越,所以APS 發信用狀的前提是5 %的定金要進入它的帳戶後,APS 才會開發信用狀,文義上是如此,沒錯。我簽這份協議書時,APS 沒有給我任何它指定的銀行帳戶,因為APS 公司當時只是叫我要guarantee 背書,如果這L/C 要展延的話,然後就拿他們的制式合約給我看,說他們董事會要看,我就拿來二話不說簽了,因為我當時的目的只是希望他們給先進公司多一點時間而已。最後1 句話的中譯是雙方在2008年6 月18日執行此雙方締結的協議,但我覺得這樣的翻譯,我不是很認同,我的理解應該是在講issue 吧。我覺得它應該是說這個agreement 是因為2008年6 月18日所產生的生效日之後的延續是這個agreement 吧。雖然我簽的時候沒仔細看,可是我認為是這個字義啊。據2196號他卷第392 頁鄭錦文所簽署的匯款委託書,日期是在2008年6 月19日,剛好是簽署協議書的次日,但我介紹給鄭錦文之後,我就去新加坡其他地方執行別的事情,這個事情都是鄭錦文在APS 公司處理的事情,基本上到後面我們回去的時候,鄭錦文只告訴我OK了,就這樣子而已,至於這個匯款委託書的內容我不知道。我不曉得兩者的關聯性。我97年9 月份簽此協議是為了要展延1800萬美元的信用狀,展延3 個月,他們跟我說「你要給我90萬美元,我才可以展延」,我說我沒錢,那後來有展延,但APS 好像沒拿錢,就沒人付啊,沒人付錢,APS 公司就同意展延了,我們用生意上的談判跟APS 公司談這個事情,沒有付第2 次的5 %的費用,APS 就同意再展延3 個月,這個是我跟詹世雄一起去執行的。先進跟佰侑採購的這30萬片「CELL」,就我的印象當時是在深圳,後來我們要開始做電視了,佰侑有反映這個倉儲費的問題,因為那時候詹世雄已經把鄭錦文調進去了,詹世雄就自己接手了,詹世雄跟我商量這個倉儲費太高,可不可以介紹比較便宜的倉儲,然後我們的人比較了一下費用就告訴我寧波的海關那邊的倉儲費比較低,他們就做移關的動作,就是移到寧波海關的倉儲去,繳的倉儲費比較少,然後就由先進的forwarder 人員在執行這個事情。我認為那批30萬片的貨應該是存在大陸寧波的1 個保稅倉庫,那我介紹給先進他們,他們forwarder 接手之後,我就沒過問了。據書證貳-13 陳柏銘手稿,中間的1 個箭頭寫「佰侑、保障貨權」,我已經想不起來我當時寫這個什麼意思。後面又1 個箭頭轉向下又寫「現存寧波保稅倉(以H-F 名義代)」,這應該是在講目前這批貨在寧波的保稅倉,那以H-F 名義代應該是在講鉅信,但是不是在講這批貨,這批貨基本上是先進的forwarder 處理的。我的意思是這裡的「現存寧波保稅倉(以H-F 名義代)」的貨跟本件應該沒有關係吧,因為我記得這批貨移關的時候是先進公司的forwarder 處理的。據2196號他卷第153 頁背面第一答最後2 行,我在調查站回答「現在該批貨物在大陸浙江省的寧波保稅倉庫,該批貨品的規格是A-886 的。」就是在講「CELL」專案的貨,也是在寧波保稅倉庫,我剛才不是說已經由先進的人移關到寧波的保稅倉庫了嗎?那是用先進的名義入倉,我得到的訊息是這樣。詹世雄當時協調說哪1 個倉庫比較便宜,我的人告訴我倉庫多少錢,比一下說深圳的保稅倉庫多少錢,然後詹世雄請我的人幫忙先進的人把這批貨移到寧波的倉庫,比較便宜,那就由先進的forwarder 人員接手了,我到後面我要生產電視,有大概詢問一下,他們告訴我A-30萬片沒有問題,但是我跟余宗翰說「我錢還沒還你,你怎麼會沒有問題?」我有疑問,我當時也有問佰侑公司這個疑問,我說「我錢還沒還你,你怎麼買完了」,余宗翰是告訴我「大致上A-沒有問題是20幾萬套」,余宗翰大概這樣跟我講一下,我覺得也可以接受,因為我錢還沒有還他,等我們把這個所有的交貨跟所有的程序做完,我們把電視生產出來給俄羅斯,所有的事情就解套了。我先質疑這個事情嘛,因為我覺得不可能買完,我說「我錢沒還你,你怎麼可能買完?」、「我560 萬美元還沒還你,你怎麼可能買完?」余宗翰告訴我「數量沒有問題,大概真正A-886 這個東西大概有20幾萬片」,我聽完我覺得合理,因為我錢還沒還余宗翰,那我們當然是希望把這個case解決,以後就有30萬片,那可以用滾動性的,邊走邊生產。所以我其實沒有確實知道這批貨的去向,需要我幫忙時,我聯絡一下,我有什麼資源,我拿出來share 這樣。據95號調偵卷第45頁背面倒數第9 行以下,李素雲在民事庭曾經說「陳柏銘拿了1 張名片給我,是1 家鴻達公司,陳柏銘說是幫我們拆裝下游廠商介紹的」,我跟李素雲有互相聊過包商,還有余氏兄弟的事情,大概是這樣。但是我有沒有拿名片給李素雲這件事情,我現在不是太有記憶。我知道鴻達電,是佰侑的關係企業。李素雲這裡講的鴻達公司的名片,好像是余宗文的,但是我有沒有拿名片給李素雲,我不記得。我好像沒有拿過佰侑公司名片給李素雲。我們去黃江廠開會,余宗文有當司機,陪我們進船井辦公室,但是余宗文有無參加會議,我不記得了,其他的我沒什麼印象,我印象中跟余宗文都在TV專案上的交集比較多。是可以說我認為余宗文是佰侑的負責人,主要是因為TV專案的,還有余宗翰、余宗文他們是親兄弟,所以我就不會去查證這件事。我的認知裡面余宗文是負責TV專案,但兄弟之間互相幫忙,也是應該的吧,我的想法是這樣。據5614號偵卷二第194 頁倒數第7 行以下,檢察官問「45元的依據來源?」我說「是佰侑公司有提報價,當時我是顧問,當時市場上大約80元價值。所以我依佰侑公司的建議決定45元。」實在。我證述說我沒有指示余宗翰以45美元來報價,是余宗翰給這個報價,後來我們討論後才採用這個報價,實在。97年3 月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應該是先進出的版本。據5614號偵卷二第81頁,檢察官問「鄭錦文所述簽約的過程有無意見?」我答「當時余宗文有約1 個草約,價格是45元加5 元,他當時跟我會報的價格是80元」,這我只是針對事情我所理解的去陳述,可能余宗文有沒有講這個話,跟這個事實對我來講應該是兩回事。對不起,我回憶一下,我當初好像不是這個意思,應該是有在談針對那個買回的部分,余宗文不想簽這份草約,余宗文情緒很大,余宗文說「哪有東西買一買以後,你賣不出去還要叫我買回去,我當然不可能簽啊」,所以後來才變成協調說,我們要去保證假設在正常交易跟品質的情況之下,船井不買的話,是我們要負責任,不是佰侑要負責任,在這個前提下我記得在這個話題談的時候談得滿僵的,情緒也比較大,大概是這樣子。我們在跟余宗文談的當時,余宗文沒有拿出什麼文件出來。基本上我們從市場、從採購、從船井、從佰侑那邊得到的資訊是一致的,這應該是我們得到的結論,余宗文有講、沒有講80元,我是比較沒有印象,這是我當時取得各個訊息的結論是在這裡。據2196號他卷第151 頁背面第2 問答、第187 頁第2 、3 行,調查員問「佰侑公司與鉅信公司間有無業務往來關係?」我答「有的,在97年間佰侑公司余宗翰曾透過我以鉅信公司名義向友達電子(股)公司的代理商購買價值約美元200 萬元的面板給佰侑公司」,我在偵查中又說「110 萬我是幫佰侑公司向友達調屏(面板)賣給余宗文、余宗翰」,我前後講的應該是同1 件事,那金額約略應該是在200 萬美元。之所以後來向檢察官證述只有110 萬美元,因為當時我下面的人有時候是特助,有時候是其他公司給我的匯報,所以我的訊息會記得比較混亂,有時候問的時候我就憑我的印象去回答,所以有些時候我可能回答得不太精確,但是交易是有的,基本上當時在負責這個交易的有兩組人,1 組是鉅信公司的朱聯邦,還有1 組是寧波巨越的特助,佰侑公司的聯絡窗口當時好像是他們的小姐。我沒有為向友達調屏的這件事情,跟余宗文聯絡過,我只是知道有這筆交易,但是我沒有去handle或是參與這筆交易。據2196號他卷第187 頁第2 、3 行,我之所以說這是賣給余宗文、余宗翰,因為我從來沒搞清楚他們兄弟誰在什麼公司,對我來講,我就認為他們兩個是一起的。我的意思是賣給佰侑公司就是了。我說真的,我從來沒有很認真去搞清楚他們兄弟誰在誰的公司。關係企業有好幾種,有投資也有策略聯盟。鉅信、寧波巨越與先進都曾經有合作關係。合作關係我肯定講過,但是關係企業應該沒有講過。關係企業的定義要有策略聯盟的合約書才能叫關係企業,鉅信、寧波巨越跟先進不是關係企業,因為寧波巨越跟先進正式成立策略聯盟的關係是在2008年10月間俄羅斯電視案時才正式簽約。據95號調偵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有張是只有我跟鄭錦文簽名,第2 張是有加上詹世雄的名字,後面詹世雄簽的這份時間我不知道,但是前面這份「切結保證書」簽字時間跟余宗文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時間是同時間、同地點。抱歉,我記得我簽完這份「切結保證書」之後,余宗文在那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上簽字,然後我就去忙別的事了,我就去跟船井公司的人會合,我就不知道後面發生什麼事。鉅信跟寧波巨越應該都有跟佰侑有交易過一些維修屏,我的人當時在開會時都會跟我匯報,我大概知道他們有維修屏的交易。這是我的特助匯報。我的特助當時有時候會e-mail他們的交易檔案給我,我記得他們有些會匯整,正式合約是在公司內部存查,他們e-mail給我的時候會給我看一些他們在交易的一些價格資料,我有大概列印了一些出來看一下。但抱歉,那些e-mail好多年了,應該不容易提供吧。當時屏比較紅火,我只管利潤跟他們的經營績效,所以我印象中大概他們有跟我匯報過有這樣的交易。好像我的人跟佰侑的人聯絡,那是不是跟佰侑交易,這個我不敢跟你確定。屏當時都是市場上調來調去,但我知道有這件事。「CELL」交易案中,先進公司負責處理金流、物流的都是鄭錦文。船井曾經出面處理最高階層是董事會採購最高理事,叫做Uchigawa(內川)。我記得在臺灣,船井好像只吳正一作代表,好像沒有直屬以船井為名義的公司。我記得我跟吳正一第1 次見面是李素雲介紹,吳正一說要來看看我們公司的LED 電視的實力,然後來我們公司參訪。先進跟船井、Q-Display3方合約,我印象中應該是97年4 月中旬,11到14日那附近的日子,在先進地下的最大會議室,有詹世雄、我、鄭錦文,其他相關人員我不太記得了,船井跟Q-Display 是最高採購理事,以及兩位船井的技術主管跟商務主管,李素雲在不在場我沒印象,還有吳正一跟吳正一公司的員工好幾個,有1 個姓蔡,還有1 個叫MAX 負責介紹,他中文名字叫什麼我忘記了。佰侑公司是供應商,不應該參與我們的業務合約,實際上沒有參與,也不需要參與。本件「CELL」交易案,是先有船井的request ,船井當時跟我們談LED 電視的合作,大陸市場要給我們發展,他們希望我們幫他們代工是歐美市場,但是因為當時市場比較熱,屏也比較缺,所以後來船井跟我們談到很深要開始合作的時候,就突然跟我們提了這個需求說要我們幫忙買A-規,我說你自己是奇美股東為什麼你自己不跟奇美買,他們就說因為他們是在紐約上市公司也是奇美的股東,他們不能買除了A 屏之外的東西,所以請我們幫他們找A-也是奇美出廠的,因為有這個request ,我們才會去詢價,去看看這個業務的可能性。主要是鄭錦文跟詹世雄報告,我經手的部分基本上就是鄭錦文通知我,我覺得該支援的,我就支援,我認為這個案子我們都希望它成功,我也對它滿有信心的。詹世雄是不是確切地知道所有的進度,應該是決定於鄭錦文有沒有跟詹世雄做細膩性的匯報,因為我比較沒有跟詹世雄匯報。據2196號他卷第351 頁至第353 頁承諾書,那天余宗文作證,我回想是有在簽承諾書之前,曾經有在馬可孛羅飯店,余宗文跟鄭錦文有點爭執,我當時走在前面,好像我已經到電梯了,然後我有聽到大廳傳來回響,好像有點爭執,但是我不知道他們在爭執什麼事,我沒有聽到內容。我問鄭錦文,鄭錦文說他在協調電視貨款的事。我記得是鄭錦文拿來這3 份承諾書,好像我在臺灣簽的,因為是匯款之前我才簽的。560 萬美元是到後面給我的數字,鄭錦文大概大略上有跟我提一下他們吵架就是在協調錢的事,是同1 件事情。這3 份承諾書當時是鄭錦文跟我講說因為TV專案已經做成610 萬的應收帳款,要協調由佰侑先把錢匯到鉅信、鉅聯的相關戶頭,等到先進把電視交給鉅信、寧波巨越,鉅信、寧波巨越把電視賣掉了,將來再由鉅信、鉅聯把款項匯還佰侑去買CELL。不過我當時是回答說由寧波巨越,因為我寧波巨越是收款方,交貨地點在大陸,然後我由寧波巨越直接收到多少錢,我就匯還給佰侑。這整件事情應該是鄭錦文負責跟佰侑溝通。我沒有直接跟佰侑溝通。因為鄭錦文後來轉述,我在簽那個字的時候,我有問鄭錦文說這個不就是借款嗎,為什麼還有什麼大家不負法律責任,為什麼這樣寫,鄭錦文有大概轉述說因為佰侑知道我們這筆錢是要回補先進公司的電視款,因為沒有交貨,但是卻要先付錢,所以鄭錦文說余宗翰他們大概知道這筆錢我們是要用在這個用途上,所以他們不負法律責任。我也有跟佰侑講說將來會再把錢匯還他們買CELL。鄭錦文有沒有跟詹世雄溝通過我應該不會知道,我自己沒有跟詹世雄溝通過這件事情。90萬美元匯給APS 公司這件事我沒有參與,我不曉得。船井出具的良率書面報告除了會議紀錄以外,還有線上的驗收報告、生產報告。我就全部1 份文件都附回先進公司,加上會議紀錄,因為那個是會議紀錄的附件。船井不會用e-mail的方式寄驗收報告給先進或我或鄭錦文或任何人,他們是當場做成paper ,日本人沒有用e-mail往來的。我一般這種會議我就是參加完就交給鄭錦文拿回先進,我不會留copy。我沒有跟余宗翰對到話,余宗文是說需要我們3 個人保證,我們也沒有特地再怎麼樣,因為我們覺得去協調這件事請佰侑公司同意已經滿丟臉的了,因為在同時我們也去跟Q-Display 公司、船井公司要履約保證,我們的意思是其實在這個討論上,基本上我們只是在配合佰侑公司一起配合鴻海跟曹治中要求我們的內部流程,只是為了要達成詹世雄交代的任務。余宗文跟我們講要我們保證,但沒有討論到是個人身分來保證,還是用先進公司人員身分來保證。我不知道佰侑公司的認知。我沒有參與驗收部分,但我知道佰侑跟先進約定驗收標準是A-,矩陣的點數是886 。我的理解是上線驗收,就是照船井公司的上線驗收,只要有品質瑕疵的部分,大家可以研討,但是必須要有退換貨。一開始大家在討論的時候就已經是以船井公司的驗收為準。這應該是我們先進內部會議的採購共識,然後應該說組織在執行這件事情時,是帶著這個採購共識去談的吧,所以我一直認為這個就是跟佰侑的採購共識。到後面如果有跟船井接觸,像黃江會議,連佰侑也一直都贊成這個認知,就是以船井上線驗收為最後驗收標準,因為它必須還要有退換貨,如果今天船井在品質有爭議,也確實是我們的屏所造成的話,我找佰侑負責,佰侑去找奇美負責,這個共識一直都有。共識是說在本件採購案裡面,我們要提供給船井的CELL如果不達標準,數量不夠,佰侑就要再去買,只要是A-規的就可以。應該是佰侑公司要交30萬片,跟1500萬美元用不用完是兩回事,應該是佰侑在報價時,就已經考慮好他們自己的利潤,1500萬美元會不會用完,應該是屬於佰侑公司的權責,我們要看的就是交到船井的貨有沒有30萬片達成驗收。鄭錦文只是口頭大概拿了一份文件大概跟我提了一下現在目前屏進了多少片或是什麼東西,就是我們閒聊的時候大概講了一下,我也沒有去看這份對帳單。詹世雄以先進董事長的名義寫這份委派書給我,是因為我們先進公司當時想推大陸的路燈以及跟寧波當地的燈具廠合作,因為先進想要擴大LED 的大陸供應鏈跟大陸市場,所以寫了這份委派書給我拿去給大陸的官方,想請他們官方引介寧波當地的燈具廠給我們認識,這跟寧波巨越、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都沒有關係。據本院卷四第118 頁委派書第1 行寫「茲委派市場開發及投資顧問兼CEO 特別助理陳柏宏(本名:陳柏銘)」,我當時在外面就是以市場開發與投資顧問的名義,我也認定是這個職位,因為當時我在內部,詹世雄說因為人事安排方便,他把我掛在特別助理的這個位置上支領顧問費,所以這兩個職稱是因為要提供給官方,所以要實際反映當時的情形,所以兩個職位都寫上去。接下來又寫「代表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規劃本公司於寧波投資及公司營運事宜」投資是因為要迎合大陸當時官方的招商引資,所以必須要有這個名義,政府單位才會受理,公司營運其實就是拓展市場。所以委派書上寫的都只是空泛的,並沒有實際的情形,官方要什麼我們就給什麼。這個引介案後來我們先進跟當地廠商合作,讓他們跟先進買LED ,也有透過我們臺灣1 家模組廠叫甯祥,也跟先進買了很多LED 。大陸官方也有介紹很多公司給先進。但是我記不得名字,因為寧波的公司名字比較奇怪,我記不得,大部分都在名片裡,他們介紹非常多家,我印象中我每次去寧波,他們就帶我去個4 、5 家,而且因為寧波比較大,我們都會坐著招商局的車四處去參訪,陸陸續續他們介紹了應該有50、60家以上。我大概有挑大綱跟詹世雄講,沒有把每個細節都講,但是市場反應還不錯。詹世雄也知道因為他寫了這份委派書,後來也幫先進公司拉到很多大陸的生意。先進或詹世雄個人有在大陸投資,好像在武漢有1 個直接投資的公司,什麼名字我不記得。這有報投審會,從先進轉投資的。詹世雄個人沒有投資鉅信、鉅聯或寧波巨越。鉅信、鉅聯、寧波巨越跟先進沒有投資關係。鉅信在TV專案跟先進有過合作。寧波巨越在2008年10月份為了俄羅斯電視案,跟先進簽了市場共同發展合約,我是負責LCM 後段、電視生產及市場開發,先進負責LED 的生產跟背光模組的生產。鉅聯就是投資公司,跟先進沒有什麼合作。詹世雄有到寧波去看了一下我的寧波巨越,為了什麼事情我有點忘了,有跟朱聯邦見面,好像後來我們跟俄羅斯合作這個電視案就比較有往來。先進公司不曾計畫把打掉的「CELL」再利用。因為先進跟船井的採購共識,基本上對先進而言就是45塊加5 塊,50塊,我的認知就是50塊,50塊美元買的這個CELL基本上只要符合船井A-規要求,然後在產線達到驗收30萬片,就算交貨完畢,打掉的部分不是先進的權責範圍,因為被打掉了,佰侑已經換貨了,那個產權應該是屬於佰侑的。先進沒有這樣的計畫。我該跟客戶談判的重點我一定要記得,至於執行細節我就不需要involve ,因為我認為那種比較偏行政。鉅信、鉅聯、寧波巨越其實都是我實際負責經營,這3 家公司跟APS 都沒交易。跟APS 公司有接觸就是後面除了俄羅斯電視之外,還有跟曹治中合作的那個矽晶圓的事情,就這兩件事。後面鄭錦文回歸到公司之後,是由詹世雄直接跟我接觸,我們兩個一起去做這個善後,行政人員跟詹世雄匯報或的數量跟狀況,我記得我有跟詹世雄以及跟余宗翰再check ,就是最後我們跟俄羅斯人簽約完之後,余宗翰告訴我說數量驗收完了,我說「不可能啊,我560 萬美元還沒還你,你怎麼會買完了」,然後余宗翰告訴我說A-大概有20幾萬套。我不知道20幾萬套是多少,也不知道有沒有超過25萬套,余宗翰跟我說20幾萬套。我跟俄羅斯人簽約了,履約的方式是我們透過APS 交電視,我們要做成電視給APS ,因為我們跟俄羅斯人不熟,基本上俄羅斯人的風險我們是未知的,但是APS 一直在跟俄羅斯人交易,APS 給我們的年度訂單是50萬臺,我們要先把30萬「CELL」庫存銷掉,還是要再購置相關的零組件去組裝,我沒有印象有指示佰侑去代購相關零組件,準備組裝電視的。我寧波巨越公司本身就有LCM 廠的生產線,可以把「CELL」組裝LED 後,再加到電視組裝。先進不用再跟寧波巨越簽組裝合約,同時我們本來就簽了1 個戰略合作合約。這是詹世雄以先進CEO 名義簽字。LED 跟背光模組由先進提供,其他部分由寧波巨越來統籌。這個LED 電視機利潤滿高的,我想它的稅前毛利應該至少超過30%。我是指先進跟寧波巨越利潤都超過30%。97年5 月在船井公司會議,是船井已經完成品質驗證的動作,他們決定可以交貨,但是如果在品質上有爭議的時候,要退換貨,我們在做退換貨的意見上交換。這個結論是因為當時投片,整個100 核可是90片以上,我記得當時實際上的數字是91片還是92片,就是所謂的92%,在船井對A-的規格來講,佰侑的供貨沒有問題,就是船井認定這個可以接受。我的意思是說100 片裡面91片合格,船井公司可以接受。這不是船井公司驗收的良率的問題。因為它本身就是A-了,它不是規格品,所以91片已經是很高了。就我所知,我認為奇美會保證的貨是A ,A-奇美會不會保證就要看採購人員的功力。會議結論是品質驗證是91%的良率可以接受,其他都接受了,連排程、交貨時程表都出來了,唯一有1 個擱置的結論,所以才再找吳正一來協調,就是當時我們希望如果在品質有爭議的時候,是由奇美的工程師來做最後的判定,才能做成品質最後認定的標準,這點當時船井廠長沒有同意,所以這個地方我們雙方有爭執。因為它一片玻璃進去以後,船井的設置不是像外面買的LCM 直接把板卡裝一裝直接鎖一鎖就出去就是1 個組裝好的,船井是買1 片玻璃,然後經過1 個自動線,所有模具都量好了,這樣子卡進去,打IC,接下來打背光模組,裝起來,然後再到電視線去做組裝,一關一關過去,當它可能在還沒有裝背光模組的時候發現不良,那可能是我的屏的問題,就是玻璃的問題,那就百分之百確定,可是如果是到電視板卡弄好的時候,電視畫面才不良,那就有可能是玻璃的問題,也可能是PC板的問題,也可能是電源供應管理的問題,這些總不能都找我,如果都找我,我們就要賠很多錢了,佰侑或奇美供應貨給我們,我們對我們的包商也要負責,不能說什麼問題都要求人家去負責,這個在合理的範圍不需要佰侑負責的,我們就應該去爭取。所以會議結論之一是當產品發生不良時,要先判定不良的原因。其實船井內部的報告一定是精準的,但是對廠商的報告就不一定精準了,因為一般來講都會避重就輕,要求廠商負責,大部分都是這樣。當天的結論有91%的良率,船井也附上生產報告。生產報告顯示出不良品問題是在點數,就是886 的驗證點上面,只要超出886 的範圍基本上就是屬於不良。只要超過886 基本上這個就是屏的問題,沒有別的爭議。886 是術語,但是我也不是太專業,我是就我學到的告訴你,面板的矩陣是有橫向、縱向,比如它的縱向不能超過8 點或是它的橫向不能超過6 點,單位面積裡面不能有超過多少點,類似這樣子,就是如果全黑的時候它有多少白點,變成全白的時候它有多少黑點,是這樣的意思。886 標準是A 規或A-規的區分標準。當天的測試是用A-規的標準。對,因為A 規叫335 ,如果是335 的話,大概我認為不可能有91%吧,那種價格怎麼可能有91%,335 的A 規以當時行情是93塊美元。A 規335 或A-規886 是指屏上面點數瑕疵的上限規範。既然是屏上面的規範,就表示都是佰侑要負責。基本上如果我符合886 ,但是卻是在線路上出問題,可能是我們的問題,也可能是船井的問題,比如打IC進線的時候,可能是我們的引線不良,也有可能是船井他們的物料不良,這個就需要判讀了。據黃志強作證時都提到當天因為良率不高,所以船井公司拒絕收貨,但我已經講了,因為當天的會議跟日本人的溝通基本上不可能用中文,是用英文在溝通,我的認知跟會議紀錄都不是這樣子。如果船井公司當天都已經驗收並排出交貨時程,在先進公司的工作項目上一定是交代工程師包括黃志強等人要接續後面的交貨事宜。我們排程排出來之後,一直在等船井日本總部下達指令,可是一直遲遲沒有下達我們要交貨的指令。所以是備好貨了,已經在準備交貨。我得到的訊息是第1 批交貨沒有問題,它當時排定第1 批是97年5 月底要交10萬片。他們通知我備貨備完了,電檢沒有問題。TV專案是TV專案,與19吋「CELL」後來要組成TV轉銷給俄羅斯人案子,完全是兩回事。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時候,是因為曹治中指示一定要佰侑確保如果貨賣不出去時,佰侑公司必須要買回,我跟鄭錦文要去協調這件事情,要取得佰侑公司的同意。我們去跟佰侑公司協調前,這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已經鄭錦文帶在身上,但是我沒看,我在現場也沒看過。之所以沒看,因為鄭錦文只要告訴我要協調什麼事,我就去協調那個事就好這是職權分工,因為行政的部分由鄭錦文在負責,只要鄭錦文認為OK,我就覺得OK。對,我就真的出嘴巴。第7 條提到Panel 庫存的解決方案,就是如果先進公司發生Panel 庫存的時候有兩個方案,第1 個方案是合意解除,甲方先進公司退還給乙方佰侑公司,乙方佰侑公司撤銷信用狀,而且甲方先進公司不對乙方佰侑公司負任何責任,這個就是曹治中要求佰侑公司承諾的。方案2 是由甲方先進公司自行轉賣此庫存之Panel 產品,顯然是先進公司自己要去處理庫存貨品。這個部分,我協調的就是方案一,方案2 我當時沒有注意,因為我的重點在於取得佰侑公司願意在方案一配合來執行這個內容,所以才會有那個「切結保證書」,基本上我並沒有用太多心思,我都是出耳朵、出嘴巴。鄭錦文跟余宗翰溝通用電話,我在現場不會聽到鄭錦文跟余宗翰溝通過方案2 的內容。最後只要余宗文簽字,就代表余宗翰認同,當時余宗翰給我的條件就是要有「切結保證書」,他才簽字,那這不就是條件嗎?對我的談判來講,我已經達成任務。「切結保證書」是鄭錦文當場擬定,第1 句話「茲保證以下事項發生時,所有責任與產生或有負債皆全數移轉予立具保證書人」,這我沒有疑問,看得懂。第1 條「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佰侑企業有限公司2008.3.28 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如實行第7 款任何一方案時產生損失或負債」,這是指「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如實行第7 款任何一方案時產生損失或負債」這句話我懂。第2 條「如因買賣Panel 之品質受賠償或要求理償修繕、保固時之損失,這句話我當時有跟鄭錦文講說太艱深了、太繞口了,我不知道什麼意思。我是對於第2 條不了解,但是對於前提及第一條的意思,理解是沒有問題。所以按照前提跟第1 條來講,我其實了解「切結保證書」是要擔保如果佰侑被要求買回的話,風險就要移轉到我們身上,我也知道簽這個「切結保證書」是在品質無誤的情況之下,把佰侑跟先進交易的所有風險全部移轉到我們3 個人身上。我們3 個人簽這份「切結保證書」是違反曹治中賦予我們的任務啊。之所以麼要做這樣的事,問題是如果佰侑不簽這個合約,這個生意就不能執行。這是鄭錦文轉述詹世雄的話給我聽的。我們是為了促使佰侑跟先進做這個交易,所以簽了「切結保證書」給佰侑,因為我們當時跟船井、佰侑也談得成熟了,總不能因為曹治中跟鴻海這個無理要求,然後讓這個這麼好的生意不見。如果佰侑因為對於「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內容有疑慮而不願意跟簽約的話,我們沒有適合的供應商可以供應,因為其他的報價都太高了。「切結保證書」也確實是因為我們一定要讓佰侑合作所以才簽的,因為佰侑公司對我們先進公司的利益來講最有保證。但不能將第2 條理解成佰侑對先進是沒有保證品質的,我們當時在面對的是,收貨方不收貨才有後面的問題,但是在契約結構,我覺得負保固責任是應該的,而且我覺得先進的標準訂單格式裡面應該是陳述得非常清楚。第2 條我當時已經表達給鄭錦文了,鄭錦文也有轉述給我聽,那我覺得鄭錦文的說法成立,我也認為這個生意可以做,鄭錦文是轉述說假設是因為船井公司如果拒絕收貨,佰侑公司的交貨品質沒有問題,這個應該由我們負責,我說可以,沒有問題。我的解釋跟第2 條的內容雖然有差別,但這是因為鄭錦文跟我轉述,而且草擬的人是鄭錦文,我又已經簽了。我應該是認同鄭錦文對我的轉述。我就是認為這個生意沒問題,我就簽了。我覺得我們違反曹治中的意思是對的,那個意思我們認為我們不應該執行,可是曹治中卻指示我們必須要執行,所以我們只能這樣變通,我們沒有代理先進,我們用個人名義簽的,上面不是寫得很清楚了。我在本件交易裡沒有獲得好處。之所以要幫先進公司承擔這麼高的契約責任,是因為我覺得交易沒有風險。因為Q-Display 在97年3 月28日簽了履約保證書,而且船井背書。船井有背書,因為當時吳正一簽履約保證書時,船井公司的人在場,他說他們會負責,口頭講的。就算市場上的A-規的CELL是缺貨,只要你給我A-規就好。佰侑接了訂單,透過鄭錦文轉述是說他們有把握,告訴我這個數量他沒有問題,我的人員基本上匯報也沒有問題。余宗翰跟我對談的機會不是很大,有說市場上要買到30萬片A-規的貨是很緊張。我說我們可以協調交期,但是基本上余宗翰說數量沒有問題,我溝通到這邊。我沒有要求余宗翰去購買B 規再來進行光電檢測,我只是說你只要交A-規的給我,符合船井公司的要求,不管你怎麼來的,我們無從干涉,但是只要船井驗收A-的。如果買奇美的原封包,那就是屬於奇美guarantee ,就是奇美換貨。我們這筆交易,之所以還有包括1 個5 美元的光電檢測費用,這對每個公司而言不是都有1 個驗收標準嗎?我們公司沒機器,難道不用檢測就驗收了?這是我的基本理解啊。不管再優良的公司都有不良率吧?後來這批貨有調到寧波的保稅倉儲去。是不是數先物流我記不清楚,不知道是寧波的保稅倉是哪家公司。之所以要跟俄羅斯人合作組裝成電視,我還不知道貨在什麼地方,是因為我們當時在準備交接,簽完約回來,準備去執行後段的部分,同期詹世雄的CEO 就被撤換掉,我們就執行不下去,我也拿不到電視了。我有跟詹世雄跟余宗翰去問一下,這批貨到底現在數量A-規有多少,余宗翰回答我說交貨完畢,我說「不可能啊,我560 萬沒還你,應該只有20幾萬套,我說大概你能買的就是20萬套左右吧」,余宗翰說「對啊,差不多20幾萬套」,我們的對話是這樣。有沒有交貨完畢,因為我沒有handle,我不能回答這個問題,但是我的認知是我560 萬還沒還,余宗翰不可能買足30萬片。據余宗翰說他因為我的指示,買33萬6500片的B 規B CELL做光電檢測,但這點跟我的認知不同。我沒有到天和公司去看過光電檢測。資金置換意思是我打算把它移到寧波巨越,從寧波巨越交貨後,才從寧波巨越回給佰侑。我跟佰侑公司借錢嘛,但是我從寧波巨越還錢,這不是1 個置換嗎?因為我借錢方是匯到鉅信、鉅聯,可是我還錢方是寧波巨越,這不是1 個置換嗎?3 份承諾書在我心中的認知是借據。我跟佰侑借錢,卻也沒有因此跟余宗翰講過1 句話。鄭錦文給我簽,我有問鄭錦文說為什麼下面寫什麼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均不承擔任何責任?鄭錦文是告訴我說因為佰侑知道我們這筆錢是要拿來回補電視營業額的事。它叫承諾書,基本上是跟佰侑公司知道我們的使用性質有關,但是對我而言,這筆錢就是要由我來還回去,我的認定就是借據。借據只是我個人主觀的想法,因為要還錢。我說電視交機的時候我就還。當時的時程匯報是告訴我97年4 月底可以,這是生產人員洪宗志、黃志強、賴韋光給我的統籌匯報認為他們可以把背光在97年4 月底就修完,然後就可以順利生產電視,在97年5 月份交機。我有跟鄭錦文講說只要交機,錢就會從寧波巨越返回。之所以沒有確定的還款時間,也沒有跟余宗翰當面講過,人家還會把錢借給我,就是鄭錦文居中協調。據鄭錦文說這筆錢根本不是借款,那我只能這樣講,就我的立場而言,我只要沒有拿到電視,我就不付錢,我的訂單就是這樣。我之所以有指定匯到鉅聯公司帳戶,是因為鄭錦文當時跟我要兩個戶頭,我就給他兩個戶頭。我對鄭錦文說他的負責跟專長是在財會,他是受我指揮這些話有意見,鄭錦文的專長是在財會這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在這個專案上,我當時的主要職責跟時間是在忙著將電視趕快推向市場,正在解決生產有一些困擾,先進公司本身的背光的LED 也產生了一些很大的問題,也正在做替換,客戶正在催著LED 電視。所以我並沒有太大的餘力花太多時間專注在這個case,只要有需要我支援的地方,鄭錦文通知我,我才會到,實情是這樣子。其實Panel 的部分,我在接觸LED 電視的時才開始學,我本來也完全不懂。我的意見還是這樣子,當然審判長的意見我完全接受,因為我理解的角色事實上是這樣,在這個案子上面如果要說我有負責,這我完全接受,但很多部分我並沒有經手,在技術上及在市場開發談判上就是說在跟船井公司的談判上,這由我來負責,這我完全同意。我在行政上沒有權限,但是在市場談判方面我有權限,就是我跟客戶接觸的地方有權限。我覺得應該不能這樣講這專案我為決策者,而鄭錦文只是行政執行者。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洪宗志、黃志強之所以都跟我個人的認知完全不一樣,但當時在分配這個事情的角色時是有點角色混淆,也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可能大家都在這個上面沒有很正確地做釐清,如果人家會誤以為我的角色是這樣,是因為他們是從97年在做TV專案的一直延續下來,也是因為TV專案才有本案這個case,所以我的角色造成混淆以及這個介面上造成混淆,我完全認同,人家這麼看我也正常,我可以接受審判長的意見,但是就是說這個案子我只能就我有碰觸的部分回答,我沒有碰觸的部分,因為當時事實上大家並沒有在這個權力介面及執行介面上做太大的釐定。我跟所有在「CELL」案上接觸的所有人,包括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洪宗志、黃志強講說,我陳柏銘只負責TV專案,這專案我不是負責人,不負責。據黃志強在調查站說當時我跟鄭錦文兩位都要他驗收外觀,現場也沒有到30萬組,但是我跟鄭錦文就要他配合簽名,但我有意見,我沒有對黃志強下這個指令。我在當時不知道鄭錦文有對黃志強下指令這件事。我沒有問過鄭錦文為什麼信用狀可以那麼快就開出來。3 份承諾書是因為當時這個狀況是從97年3 月底,我們發現先進已經把我們電視機列入營業額,因為當時我們鉅信跟先進訂約是買LED 電視機,當時我的人朱聯邦通知我說怎麼我們的電視機都還沒有交貨,怎麼已經被列入在應收帳款裡面,就是因為好像是接到王郁蓮的電話通知說現在應收帳款有多少,我這兩天有稍微回想一下整個程序,因為我對數字有時候可能記得模糊,我今天是想過以後記得的數字,可能跟前兩天有點不一致,當時朱聯邦告訴我說大概已經把它變成完全出貨,我說不對啊,LED 還有問題,怎麼會整個電視機就出貨了,而且我們也不是跟先進公司買零件,我們是買整機,現在都還LCM 都在重組,連電視機都還從生產線調下來在做LCM 重組,怎麼會全部列入營業額,而且還變成我們欠先進公司錢,我說我們當時訂的就是電視機,不是零件買賣,這個電視機還在先進公司的範疇,我們應該是要交機才能付錢,朱聯邦就跟我說鉅信公司已經被列了700 萬美元左右,全部都已經被列為出貨,我就去找詹世雄抗議,我說這個事情明明我們現在LED 的專業都還沒解決,怎麼就全部列成出貨?然後詹世雄就基本上,呃,在這之前我還有跟鄭錦文詢問這個事情,說你們這個營業額怎麼就直接給它算進去了,所以我才會有1 個跟鄭錦文的爭執,我跟鄭錦文說如果今天公司是你老婆的名字你要不要給人家這樣弄?就是因為這個緣由,當時剛好船井這個case正在進行,後來詹世雄就指示鄭錦文說這個事情你去調錢調調看,然後過了幾天鄭錦文就來跟我講說這件事他可以從佰侑公司調到650 萬美元,承諾書上面鄭錦文拿給我之後,我簽了,之後我就覺得OK啊那這樣子拿來還電視款,然後過了幾天我就看到帳面上有匯款進來,看到實際上只有560 萬美元,我就跟鄭錦文說怎麼跟承諾書上面有差異,後來我想了一下,我就問鄭錦文說請問電視上的LED 背光什麼時候可以解決,鄭錦文去查了一下告訴我說大概97年4 月底可以組裝完畢交給我,我算了一下電視排程大概在97年5 月中就可以完成,那我就告訴鄭錦文說如果是這樣子的1 個情形的話,我是不是可以先給你一部分的錢,等到你把電視機交到鉅信公司,然後我再交到寧波巨越的時候,我再把所有的電視餘款全部還給你,然後跟客戶整個收到錢之後,我再把560 萬美元還給佰侑,讓佰侑去接著後面的買屏,大概我這兩天回想一下,承諾書應該是這樣的程序,我會一直覺得承諾書我是簽560 萬美元是因為我一直記得我收到560 萬美元,變成這個數字一直在腦子裡面,所以我一直以為我簽的承諾書是560 萬美元。我當時被列入應收帳款是700 萬美元,不管是650 萬美元還是560 萬美元,都還有短缺,鄭錦文就是告訴我他只能調到這些錢,暫時來應付鴻海的催收。短缺就變成我自己,如果收到電視機,我的公司就可以cover 回來。我問鄭錦文生產schedule,LED 背光鄭錦文說大概97年4 月底可以維修完畢,那我就可以交到電視生產線去生產的話,大概預計97年5 月中,我認為這schedule是可以的,我也可以跟客戶整個完成交機的動作。所以余宗翰分別在97年4 月9 日跟4 月15日匯到鉅信、鉅聯的560 萬美元,照道理應該是鉅信、鉅聯要匯給先進公司應收帳款。鉅信在97年4 月10日匯給先進100 萬美元及4 月28日匯給先進的200 萬美元,都是為了已列帳的應收帳款而付的。之所以97年7 月25日才付30萬美元給先進,是因為到97年6 月底,LED 背光還是沒解決,還是沒交到生產線。當時他們告訴我說,如果AR沒有滿足,好像鴻海給的壓力非常大,他們必須要有1 個能夠報告跟解釋的理由,我聽到詹世雄告訴我的跟鄭錦文轉述的都是這樣的聲音,希望我配合。我鉅信被虛列了700 萬美元的應收帳款,又欠佰侑560 萬美元的錢,我之所以這麼配合,因為我當時覺得LED 電視機,我的客戶基本上一直在催,跟我合作的對象都是屬於相對財務實力及市場實力比較好的公司,我在收款上沒有問題,我只要專注把電視機生產出來,我覺得是可以cover 得過去,所以我也覺得電視機生產出來才是要件,所以我後來也就沒再爭執。除了先進公司以外,我不可能讓別家廠商莫名其妙虛列應收帳款,我也配合它去向第3 人借錢來支付應收帳款。東西沒拿到,還要借錢來付帳,這是很匪夷所思的事,我完全不會這樣做。我當時沒有跟鄭錦文或詹世雄要擔保或保證,如果電視機整機的交付有問題,他們要幫我負責或幫我還錢給佰侑或余宗翰。因為當時我們…我當時確實沒有想到,也沒有要求他們。之所以寫「承諾書」,這不能證明我是借款人,而不直接寫「借據」,是因為當時是由鄭錦文擬稿拿給我簽的。我沒有反對,因為我覺得,我當時想的是只要交機,我97年5 月中就可以把這個帳款還回去,這對我來講就是1 個借據,把這3 張拿回來就可以了,我當時的想法就是這樣子,我也沒有想太多。之所以不寫清楚是誰跟誰借錢、預計什麼時候還、怎麼還,應該是說當時我只注重這個流程跟邏輯。我97年3 月底是我去抗議,鄭錦文跟我談這件事的時間應該是在97年4 月1 日到10日哪天我忘記了,並不是在信用狀開出來前就已經在談了。之所以記載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是因為當時這筆錢佰侑余宗翰是知道是要來回補電視營業額。鄭錦文有轉述給我聽,所以我那時候在簽的時候我有問鄭錦文為什麼寫這條,什麼意思?鄭錦文說因為他有告訴余宗翰,要跟余宗翰借錢,然後余宗翰調出這個額度,可以借給我們,借給我們以後因為是要回補電視營業額,余宗翰覺得這件事情他要先附註上去,所以余宗翰就把這條加在後面,我聽完以後我就簽字。余宗翰知道我們這筆錢是要調回去給先進公司補鉅信公司對它的電視營業額。我對那句話的理解,鄭錦文跟我講這樣的時候,我就沒有疑問,我就沒有再問下去,我覺得好像也沒問題。佰侑把自己公司的錢借給我,他應該沒有責任要負。那我不知道為什麼寫日後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鄭錦文當時給我的解釋,我覺得可以接受。我有跟鄭錦文明確表示,請他向余宗翰轉達什麼時間我確定可以還這560 萬美元。我拿到560 萬美元時,我有問鄭錦文怎麼跟我簽的數字不太對?按照帳戶的內容加起來是只有560 萬美元的話,你能不能告訴我LED 背光什麼時候可以全部修復完畢?因為當時行政指令由鄭錦文下達,人員會跟鄭錦文報告,我請鄭錦文去追查這個生產schedule,鄭錦文回報給我是說他們97年4 月底就可以從珠海起運回深圳,那我就告訴鄭錦文說如果按照這個schedule,97年5 月中你電視就可以交到寧波巨越,那我97年5 月中就可以把錢還給余宗翰。我借了這麼多錢,沒有付利息,因為那個不算我的額度,因為我是幫先進墊電視款,我其實沒有拿到電視機。我沒問鄭錦文要不要付給余宗翰利息,但是我只是告訴鄭錦文說這個事情是基本上我拿到電視機我付錢,該付700 萬美元我付700 萬美元,該付幾百萬我付幾百萬,但是我沒拿到電視機,跟我們的合約不一樣。鄭錦文跟我講余宗翰知道這個是要借來付先進公司已經虛列的應收帳款。之後余宗翰在跟我接觸的過程當中,沒有來跟我確認,可是他知道是鉅信、鉅聯要借的。我倒沒想到那這樣余宗翰或佰侑有什麼保障,我只是想到反正我借了錢我就還錢。余宗翰1 個生意人,就這樣借了560 萬美元出去,也不用任何保障,是不太合常情。承諾書這部分錢的緣由,與之前調詢、偵訊、準備程序有出入的部分都是以今天所述為準。我當時沒有非常的care承諾書上面押的日期為什麼是97年4 月2 日跟4 月4 日,我記得是在這個日期之後我簽的。我之前都有提到余宗翰說要投資鉅信或鉅聯,不是,余宗翰是跟我說他要投資,不管路徑是什麼,就是說余宗翰希望我們在成立電視組裝廠時,我們後面的計畫是希望把技術能夠集中在自己的工廠,我們想要投資1 家電視的組裝公司,當時是希望交完機之後開始就成立這個電視組裝公司,把技術集中起來。這是我們鉅信、鉅聯自己成立。先進當時的專業只負責到LED ,所以沒有到先進。我記得我當時有指示我的特助去做所謂的籌備處,我的特助也是那個籌備處的最高主管,基本上在我印象中我的特助好像有跟我報告這件事情大家有在做一些溝通,就是投資股份比例以及組裝廠的技術成分怎麼樣集結大概這樣。我一開始也有匯了1 筆錢到籌備處去,因為籌備處總是要有開辦費,我是不是把這個事情認為余宗翰可能也有出開辦費,把它混在一起了,因為我的特助告訴我說我們確實要匯1 筆錢到那邊做開辦費。我的人員沒有明確跟我表示佰侑或余宗翰有匯1 筆錢過去當開辦費。我可能是這樣誤以為,大概是因為當時我的員工跟我說要匯筆開辦費過去,就自己想說余宗翰既然也要投資,余宗翰也應該要出,就認為這是佰侑或余宗翰匯給我們的投資款,因為我可能混在一起。我不確定余宗翰真的有因為要投資的事,而匯款到鉅信或鉅聯。我之所以都是人家問我,我就想1 個答案,是因為我自從2009年寧波巨越因為金融風暴倒閉,我跟我的人員及業務線全部都斷線,我所有的檔案、所有的東西也都全部斷線,變成說我只能憑自己當時我記得多少。我只能盡力而為,真的。我說的有關「切結保證書」內容非常正確,因為這個我記得非常清楚。我跟鄭錦文或詹世雄沒有說3 個人之間的責任如何分攤,也不知道如果要負責金額會到多少。因為我覺得這個case穩成的。我簽這份「切結保證書」時,知道「CELL」專案總金額,1000多萬美元,我們買的成本在1500萬美元以內。我當時總資產大概差不多在新臺幣6 億左右。我做生意比較衝。我覺得余宗翰報價基本上他就應該考慮利潤才報給先進公司吧。應該是報價本來就是這樣,如果我今天做公司,我自己沒考慮利潤,我會賠錢去報1 個報價嗎?我不知道為什麼余宗翰一直說當時我們大家就是說好他拿的利潤就是每片0.5 美元,我沒辦法猜測。我之前所說的110 或200 萬美元是幫佰侑向友達調屏的錢,這個東西都是我當時憑印象在回答,有這個事,但是跟這個案子沒關。我不知道他們內部為什麼急於虛列700 萬美元的營業額,他是說因為他們只要有買料進貨就要跟鴻海報告,不知道鴻海有什麼流程,在多少時間就要上到營業額,不然就會變成庫存,我說這個是你們的事情,你們怎麼可以列到我這邊來?我們當時在這個上面爭執滿久的,還滿激烈。實際上鉅信發出的訂購單,我們也有回簽的,我們也認定就是要買的,是非常鐵的東西,只有3000臺的32吋跟2000臺的19吋是由我們自己簽發的訂購單,其他的部分都有點像口頭約定而已,我們到後面當然完全都認,但是就是說當時這個事情我們只是被知會,而不是我們認定開出去的訂購單。至於他們的心態我沒辦法回答,我只是說我跟鄭錦文討論的結構就是我們當時在這上面是爭執的,就是鄭錦文後來也有請王郁蓮把後面還有2000臺的32吋跟大概7000多臺的19吋的電視機,基本上都是由王郁蓮打的,然後e-mail給我的朱聯邦,他們自己幫我們打訂購單,不是由我們開出去的訂購單,我那時候不認,所以我們才要協調這個營業額的事情。不能講說不是虛列,因為我跟他們說,我買的是電視機,生意上是這樣,我金流跟物流有對上,這個叫做應收或應付,但是我沒拿到物流,物流的owner ,這些料件零件owner 及提貨權都還在先進身上,我鉅信沒有拿到提單權,也沒有拿到任何提貨權,我為什麼要付錢。如果按照先進公司的邏輯成立的話,那應該電視組裝這個費用的下包應該是鉅信的下包,而不是先進的下包,如果它是先進的下包,先進是不是應該交整機給我?先進給我八成是這樣的訊息,但是我完全不認同。我完全不認同,還願意配合他們去借錢,是到後面詹世雄跟我說如果這個事情如果沒有辦法滿足的話,他跟鴻海的合作或是什麼會出問題,當時我覺得大家好朋友做那麼久了,我想好吧,只要電視機能生產出來趕快交貨的話,也不是什麼問題。我當時覺得他們的schedule基本上97年5 月份就可以交電視機,推向市場的話,這才是我們當時合作的重點,在這上面吵架我覺得沒意思,而且大家還滿有交情的。我知道佰侑匯給我的這560 萬美元是先進為「OPEN CELL 」專案開立信用狀而佰侑承兌來的錢,但是我當時的認知是佰侑拿這筆信用狀或是訂單去跟銀行融資拿到的錢。我知道先進公司有開立信用狀,基本上我把它解釋成票貼,很多都是這樣做,我們譬如說開3 個月的票,我一定是拿到銀行去票貼,或我訂單拿到,如果對方公司夠大,銀行也會貸款給我,我們都是這樣做的。所以我一直認為佰侑匯給我的560 萬美元是佰侑自己去跟銀行貸款,是佰侑自己的錢,而不是先進公司預付貨款。我覺得詹世雄授權電子郵件這件事,我們兩個並沒有溝通好,我也不知道詹世雄是這個意思。鄭錦文提出的這3 張訂購單我確實都沒看過,我覺得這不太可能是鉅信幫佰侑向友達調屏所開出來的訂購單,因為這份文件顯現的是purchase order訂購單,並沒有我的人員回簽,我也沒見過。我公司內部也沒有這個資料。那3 張承諾書我是1 次簽完,我記得應該是在臺灣竹北,可能我有點忘記了,因為我記得那個時間的上下我好像在臺灣的樣子。鄭錦文應該是先簽了,然後鄭錦文拿給我簽的,我就全部3 張1 次簽完。「切結保證書」手稿是鄭錦文當場草擬出來的,我有看到鄭錦文當場寫,之後因為我不太有印象,所以我回答辯護人說我不確定鄭錦文到底是先把他名字簽下去,然後上面空格叫我簽,還是直接就空白,我先簽字,然後鄭錦文再簽,兩個可能性都有。鄭錦文也是當場簽「切結保證書」。我之所以不叫鄭錦文將「切結保證書」改成鄭錦文告訴我的內容,說真的,在當時的狀況,我對鄭錦文所說的話我不太會去懷疑他。白紙黑字寫的內容顯然就不是鄭錦文告訴我的,所以我就問鄭錦文嘛,鄭錦文就說他是這個意思,我就說好啊,那我就簽字。因為鄭錦文也當著我的面簽,他自己都那麼有信心了,我說真的我當然不會往下問。這樣問我,我確實無法解釋,因為我當時真的就是這樣子簽的,那鄭錦文跟我解檡,鄭錦文也簽字了,我就認為應該沒問題,我當時是這麼認為的,而且鄭錦文還告訴我說詹世雄要簽,我就覺得沒什麼大不了。那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之所以從頭到尾先進公司都沒有人在上面簽名,是因為這份基本是曹治中要的文件,就是曹治中要佰侑在合約上的,當時以泛鴻海集團的制度就他們跟我轉述所知,是包商要先簽字以後,鴻海集團要先送審,送審完以後鴻海集團如果同意,他們才會帶大小章出來,所以當時鄭錦文跟余宗文在簽的時候,我們不認為這份給余宗文簽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是1 個純粹大家拿來看一看的草稿而已,這個東西是要送審的。簽了就是有效力的,這個東西是應該要送審的,後面才能用公司大小章。我跟余宗文溝通的是針對曹治中講的那個內容部分,事實上我們並不是針對合約內容,針對合約內容部分,是鄭錦文用電話在咖啡廳外頭跟余宗翰兩個人在溝通。余宗文是說「如果船井公司不買,你要我佰侑公司買回,我是死都不可能簽的」,類似這樣的話,就是很激烈,余宗文說哪有可能做生意這樣做?事實上我也滿認同余宗文的說法,你把我打死我也不可能簽這種東西,哪有可能我東西賣你,然後你賣不出去,我再把你買回來,做生意哪有人這樣子做的,這不是無賴嗎?我當時就是這樣想的,但是當時鴻海就是要求詹世雄跟鄭錦文這樣轉述給佰侑。我們並沒有在討論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裡面的哪1 個字眼,其實主要是在溝通這件事的內容,溝通到後來的結論余宗文就告訴我說「那如果你自己不敢擔保,你叫我簽,我怎麼簽?你要不要做這個生意,你自己決定。」。余宗文跟我講這些話當時,鄭錦文在外面用電話跟余宗翰溝通,類似這樣子,然後後來鄭錦文又進來,就大家這樣討論,我就說人家的反應也不是沒道理,要是我也不簽,然後余宗文說叫我們擔保的話,他們才有可能簽,余宗文說「你要擔保如果發生這種情形的話,這個責任不是佰侑要負」,我說人家這樣要求有道理,不然你叫人家簽這個字,誰要簽啊,然後鄭錦文就拿張白紙當場起草這個「切結保證書」,鄭錦文寫完以後,余宗文說「你們兩個人簽字還不夠吧,這樣子怎麼會算?」然後鄭錦文就去協調詹世雄簽字。中間我記得室內的收訊不太好,要講電話都要到咖啡廳外面去打,余宗文應該有跟鄭錦文出去咖啡廳外面,那我就跟我的副總在那邊聊天抽煙。我們覺得應該是去打電話吧,結果我們就聊我們的天,聊我們自己的事,兩個人又進來,然後鄭錦文就寫這個「切結保證書」。我簽完我就走了。在我離開之前,余宗文與鄭錦文進來之後的這段期間,余宗文或鄭錦文有沒有再打電話給余宗翰這點,我就不是記憶太深,因為我認為簽完以後,我就跟我的業務副總在聊跟船井下面要談的會議內容,因為我們等一下還要接著開會,所以我是覺得我任務達成了,所以後面的事情我就不太會去把它記起來。我好像沒聽到余宗文從頭到尾有說這個事情他不知道,不要問他,自己去跟余宗翰處理完再說。黃志強第1 個部分講「因為我的上司是鄭錦文,在這個19WPanel案子上面我是聽鄭錦文的。」是正確的,我沒有意見。黃志強說我是他上司,這個我也沒有意見。然後黃志強說什麼欠缺驗收器材及數量不足的這個事情,黃志強沒有跟我反映過,這件事我不知道,我沒有接受過黃志強的反映,我也沒有跟黃志強說過叫他們只要follow命令配合就好,我也沒有跟黃志強說過這個案子由我主導,他們只要配合命令就好。李世昌的部分我覺得黃志強講的應該是之前的TV專案,因為黃志強跟李世昌基本上在97年3 月的TV專案以及LED 重工這件事情已經快打起來了,李世昌是代表我去驗收的,所以我才會這樣子講,因為李世昌在LED 背光跟電視顯現層面上把他們該有的毛病都挑出來,所以我當時在協調他們中間這個事時,我就告訴黃志強他們說李世昌是代表鉅信公司來做技術總監,李世昌是來驗收電視機的,你們要聽李世昌的,我當時非常強調就是在TV專案跟他們講這件事情,黃志強跟李世昌後來已經是形同水火,所以後來我只能這樣下達命令。因為你電視機要交貨,有客戶開的標準,那是不是在先進生產電視的時候,合約規格跟工程規範要達到,鉅信公司才會收貨?那因為當時是先進LED 背光的亮度跟色溫明顯不足,只達到60%左右。我明白黃志強並不是在回答TV專案的事情,但是我下指令時,是在這個場景。據本院卷三第38頁,黃志強在審理中又回答驗收當時「我說這些面板品質看起來不是很好,我有跟余宗文這樣講。」、「余宗文說這個部分他會跟Patrick 即陳柏銘去處理。」但這件事說真的我完全不知道,余宗文也沒有找我講過這件事情,所以黃志強跟余宗文的對話我不清楚,但是余宗文沒有找過我講過這件事是確定的。據2196號他卷第219 頁第7 行至第11行、本院卷四第106 頁背面倒數第3 行到第107 頁第1 行至7 行,鄭錦文調查時稱「此外,陳柏銘有意在原本交易流程中再加入鉅信公司,使得交易流程變成先進開發公司銷售給鉅信公司,轉銷售給Q-Display 公司,最後再銷售給船井公司」,在審理中鄭錦文又說這段是實在的,並且說「我事後曾經有了解,當時Q-Display 公司等於是船井公司的買賣的中間商,等於說鉅信公司要扮演的也是先進公司要賣給船井公司的中間商,陳柏銘想要在這邊跟Q-Display 公司的吳正一談這個利潤分享的事情,陳柏銘有跟吳正一談這個,陳柏銘的鉅信公司想要從中間賺一手,我的認定是這樣。」有這件事,開公司想賺錢是正常的,因為Q-Display 是船井的對外採購公司,吳正一根本就不可能讓我們做這種角色,要賺錢他們自己賺,鄭錦文為什麼這麼講會不會有什麼誤解,我沒辦法很清楚,但是我中間有跟Q-Display 談過電視的合作以及所有他們叫我們要代採買Panel 的合作,我們這樣談過,當然每件事他們提出來,我都會說「那我們有什麼好處」,但是我在跟Q-Display 談話的時候是不是有些時候鄭錦文有在旁邊,我當時基本上不太會去質疑,因為我那時候是非常信任鄭錦文的。Q-Display 跟我們談說請先進代採買這件事時,我一般來講我談生意,我第1 個回答就是「那我起什麼作用?我有什麼好處?」至於說這中間用鉅信去參1 腳的這個事情,我倒沒有這樣的溝通。我不清楚APS 收到匯款90萬美元,是不是因為APS 開立信用狀的代價,我97年9 月才知道鄭錦文當時簽1 份匯款委託書指示余宗翰匯款90萬美元給APS ,我不知道余宗翰為什麼願意匯這90萬美元到APS ,事後知道是因為APS 告訴我就是要給他們錢,他們才會開信用狀。生意不可能沒有風險,只是在我的判斷認為這個生意基本上我認為可計算的風險是很低的,所以我當時簽字的判斷是這樣子,所以我不問分攤責任比例、不問賠償金額可能是多少,還是照簽「切結保證書」。據2196號他卷第318 頁倒數第3 問答,余宗翰在調查站說當時他匯90萬美元給APS 是以為我要拿佣金,所以依照我的指示匯款給APS ,但我有意見,因為我沒有跟余宗翰溝通過要佣金的事,這件事我跟余宗翰完全沒有對到話,我也沒有跟他講過這些話,至於余宗翰為什麼這麼講我不清楚,我沒有跟余宗翰這樣講話。我當時確實鄭錦文拿東西給我,只要跟我講清楚,我就簽字。據書證貳-13 陳柏銘手稿,這應該是去調查站前,好像是我接到先進公司因為TV專案民事起訴時。我是99年4 月14日到調查站做筆錄的,所以是在99年4 月14日之前寫的。這個是當時因為我收到先進公司的起訴狀,在民事告我電視要賠他錢,我覺得我很冤枉,我就沒拿到電視機,你電視機提單到現在全都還在你自己手上,也不跟我交機,一直跟我要錢,你還告我,我就覺得很莫名其妙,那時候我透過網站及市場訊息去查了一下先進到底現在幹什麼,我才知道先進減資、增資,又下市,我就把我調查的訊息稍微做個整理,就大概這個時候寫了這個手稿。目的是打算之後如果有需要出庭時,要講這些內容,替自己做有利的辯解。我寫「哀兵政策」意思是反正我已經一無所有了,我就不用像我以前那樣好像在那邊裝腔作勢,沒有也裝有的樣子,因為我以前基本上比較強悍、很愛面子,我就提醒我自己不要那麼愛面子。應該是我知道佰侑公司要投資,但是佰侑公司有無匯開辦費,我不確定,這跟先進公司當然沒關。據2196號卷第76頁對帳單第12項「開辦13B 新公司預估費用」60萬美元已付,這筆我不知道。我為什麼簽「切結保證書」呢?因為鄭錦文在起草完這個「切結保證書」要簽這個字,鄭錦文也跟詹世雄溝通,鄭錦文才能叫我簽這個字,如果按照當時鄭錦文做事的習慣,鄭錦文是一定會這樣子做的。我認為鄭錦文會寫這個「切結保證書」的話,就是鄭錦文事前的電話一定跟詹世雄溝通過了。據2196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電子郵件,我沒看過這些東西。據書證貳-6之19吋液晶玻璃價目表,這是在我住處扣到的,誰製作的我不知道,我記得是我寧波巨越公司的特助傳給我的,當時是知會朱聯邦在做維修屏買賣生意,他們有e-mail給我,這個是維修屏的買賣。維修屏的買賣就是它可能是從各個生產LCD 的工廠生產之後打下來的廢料,可能它連B 都稱不上的東西,事實上在回收的過程裡面,還是有可以用的料,等於類似現在的環保資源回收,我們的人會經過目測審視以後判斷它是可維修的,我們就會把它拿來可能裡面的IC線修一下,只要屏沒有破掉的話,把一些shortage修正以後,我們就可以做成類似低價的產品,譬如當時東元電視機的屏的來源大概就是這種屏,因為你電視機要賣便宜,你的屏不可能用太好,如果買A 屏的話根本不可能去拼價格,所以像一般家樂福的都是這樣的屏,所以我們大概就是會維修完以後就賣給這樣的電視機廠,我們就是做這個買賣。我跟佰侑公司有做過維修屏的買賣。其中第1 張commercialinvoice 的19吋面板是2 萬6720片,第3 張commercialinvoice 的19吋面板是4 萬0921片,第5 張commercialinvoice 的19吋面板是707 片,第7 張commercialinvoice 的19吋面板是17147 片,第9 張commercial invoice的19吋面板是6 萬896 片,加起來是9 萬2391片,這跟余宗翰在他字卷317 背面第16行所說「據我所知30萬片下腳料中,約有9 萬片符合A-規格的玻璃」沒有關係吧,因為這個裡面基本上是連我都不是很清楚的內容,他們只是知會我,而且這裡面各個size都有,你叫我去對這裡面的內容,我真的覺得我沒辦法回答你。這些是佰侑出貨給鉅信的,因為當時鉅信是我寧波巨越的進口報批商,因為當時寧波巨越是在國家高新區營運,所以它必須所有的進口商都必須經過國家審核,鉅信是因為我們當時在投資的時候就有報批,所以我們會經過公司進口,所以如果他們有一些進口的東西都會經過鉅信採買,所以這些東西為什麼鉅信會經手的原因在這裡。至於他們進口的東西,說真的我這邊沒有管到那麼細,但是他們會通知我,會e-mail給我,我有時候會印出來,這些扣案的就是他們通知我,我印出來看的,我看了一下,大概知道什麼內容,我就放過去了,因為它裡面Size很多,什麼尺寸都有。鉅信、鉅聯成立的先後順序我真的不是非常記得。鄭錦文跟我講「切結保證書」他會叫詹世雄簽名,我才簽的,這個事情我們簽完拿給余宗文,余宗文只看到2 個人的名字,余宗文當然這樣子講說只有我們2 個人簽名不夠,不然要怎麼講?余宗文只看到我們兩個人簽名時,我跟鄭錦文都知道詹世雄會簽名。我就說了,當時我對鄭錦文的認定跟我對鄭錦文做事的想法,鄭錦文敢寫這個「切結保證書」他一定請示過了,他才敢寫。我講完了。我這樣回答可以嗎?據本院卷二第154 頁背面22行至第25行,我之前在審理中說「當時我也不知道9 美元的報價單,我為什麼會知道跟這個交易一點關係都沒有,是因為我自己公司有在做維修的業務」,我這句話的意思,是因為有做維修屏的業務,所以你知道有9 美元報價的面板,剛剛看到的文件,裡面就有4 美元、9 美元、10幾美元、20幾美元的屏。我用我的意思來回答你,在我的理解如果扣掉560 萬美元,佰侑公司應該至少可以備足20萬片的量,那船井當時給我們的schedule是第1 次交10萬片,但分兩次交,1 次5 萬片交到工廠,然後船井希望我們交完30萬片schedule是大概分3 個月到4 個月,因為要符合船井的生產上的排程,按照這樣子來交貨,所以我認為在這個事情上面,我當時為什麼會同意借這筆錢的原因就是因為我覺得可以來得及在97年5 月中把錢匯回去,如果當時船井開始交貨的時候,在交到第10萬片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去準備最後面10萬片的量。我記得余宗文當時情緒很大的原因是因為我要佰侑公司買回,這是誰聽到都會生氣,我自己聽到我也生氣,所以我可以理解余宗文的情緒。我沒有印象余宗文當時對「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其他部分有討論或表示意見。當場那個咖啡廳沒有傳真機,基本上因為我談完我就走了,所以傳真這回事基本上是應該由鄭錦文後續在處理,我不知道。余宗翰或是佰侑公司在我借了這筆錢之後,我記得97年7 、8 月的時候,有1 次,我已經開始介入在追船井交貨的事,余宗翰有跟我講「你那個錢什麼時候匯回來,我們排單基本上後面的片數要交了」,我說「電視機交了,這些事情就解決了,這個事情大家需要協調」大概有這個對話。我230 萬美元是應該還給先進公司,我從來沒有說我不還錢,這我欠債還錢,應該要還的。我的想法也是何必規畫拿先進要買貨的錢先匯到我的公司,就全部都不要匯,全部都等電視機的營業額到了之後再由鉅信或寧波巨越1 次付給先進公司不就好了,我當時是這樣想的。接下來因為我們跑來跑去,後來在深圳又在不同的時間跟詹世雄去參訪佰侑1 次,後來又遇見1 次,總共後面好像還有兩次會面,有1 次是為了電視機,見面兩次好像每1 次余宗翰都有提到備貨啊付錢的事情,總是有談錢的事情,但是我印象不深有沒有要錢。我可不可以用俚語來解釋?因為這樣比較像余宗翰的說詞,就是我在跟余宗翰見面的時候,余宗翰習慣是用ㄏㄞ的(閩南語),余宗翰常常會跟我ㄏㄞ這個ㄏㄞ那個,那這個算不算要錢?ㄏㄞ應該是叫做抱怨,余宗翰是ㄏㄞ說「你那個錢怎麼不趕快匯回來,人家要交貨了」怎樣怎樣的(閩南語),我不知道這樣的口語算不算你所說的要錢?後來沒有人跟我連絡要錢,我公司倒了以後,樹倒猢猻散,牆倒眾人推啊。560 萬美元是我欠的總額,至於我應該怎麼還,應該是審判長判決之後,我照審判長的判決來走。在我的認知上面,我還欠佰侑公司560 萬美元?余宗翰跟我ㄏㄞ說你那個錢怎麼不趕快匯回來?我就跟余宗翰講說「我300 多萬美元匯回先進當電視款,你們電視機還在給我生產,電視機不交給我,我沒有去從客戶拿到錢,我怎麼還你錢?」余宗翰說「那又不是我們的問題,那個是先進的背光沒有做好,又不是我們電視機生產的問題,你怎麼會算到我身上來」我說「我也沒辦法啊,我也是倒楣方,倒楣方跟倒楣方complain沒用啊,我們只能盡量去把這個生產盯好,他一交機我們就趕快去把它做成電視,他把背光模組就是LCM 交出來之後,就是把LED 的Panel 交給我們,我們趕快把它做成電視,然後做完趕快集結,先進公司提單移交,我們趕快去交貨,拿到錢,不就解決了嗎?」余宗翰就說「只能這樣啊」。我就只能這樣回答啊,因為我沒有辦法。我之所以沒有給余宗翰具體的還560 萬美元時間,是因為當時LED 的背光我不知道為什麼先進公司會花這麼久的時間才有辦法完工,因為每次先進只要schedule出錯,我就會去追它新的schedule,我就會跟余宗翰講那個新的schedule,就是先進內部排程排給我的schedule,我就會告訴余宗翰。的依據是來自於先進公司的生產排程,我只能這樣。余宗翰每次在ㄏㄞ的時候,金額都是講560 萬美元。余宗翰沒講還要加計利息,就是只有講560 萬美元這個數字。我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還任何一毛錢給余宗翰或是佰侑,因為公司也倒了,我無力清償。我認為先進還欠我330 萬美元,因為我給了330 萬美元,先進是不是應該還我330 萬美元等語(本院卷五第192 頁背面至第207 頁、本院卷六第7 頁背面至第78頁、第108 頁背面至第142 頁背面);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鄭錦文所說的承諾書跟我所記得的事實不太一樣,因為當時鄭錦文是協調我的電視的部分已經被先進公司列入營業額,鄭錦文要商借這筆錢,請我把營業額墊回先進公司,因為我不同意,因為沒有交貨還在生產中,所以我不同意付款,鄭錦文就要商借這筆錢,我記得是船井公司97年4 月14日簽約後,鄭錦文把那個承諾書拿給我補簽,事後匯款以後我才把那個營業額墊回先進公司,我簽那個承諾書的時候,鄭錦文的名字已經簽好了,我記得金額也不是650 萬美元,是560 萬美元,我簽的是560 萬美元。鄭錦文說97年5 月15日至6 月3 日去協助寧波巨越公司制度建立的事情,因為我說真的當時我主要在負責的業務很多,我跑來跑去,所以我知道鄭錦文有一段時間在寧波,我印象中鄭錦文的行動是在幫忙我們寧波巨越公司推燈具廠,不是我請鄭錦文去幫忙的,因為我跟鄭錦文各跑各的,但是因為鄭錦文跟我公司的人很熟,鄭錦文為什麼會去寧波巨越公司那邊,說實在我沒有那個記憶,我也沒有請我公司的人拜託鄭錦文來協助,所以鄭錦文為什麼去寧波巨越公司那邊我不知道。因為我當時是這樣交代我公司的人,因為我們當時的LED 跟LED 的交叉授權,上游是先進公司,寧波巨越公司是負責發展後段的市場應用,因為當時就是比較新的東西,跟寧波的電視廠跟燈具廠合作,還有做背光模組完成之後的LCM ,就是把CELL變成LED 的Panel ,因為當時是比較新的技術。我說真的鄭錦文當時在我公司沒什麼角色,鄭錦文當時在我的公司的角色應該,我記得就是在先進公司的結構裡面鄭錦文比較主力在負責的是CELL的買賣跟內控所有的作業,市場應用端是我自己跟我的寧波巨越公司在做,鄭錦文為什麼在寧波巨越公司,我公司的人給我的回應是說鄭錦文是來協助我們做市場應用端的推展,鄭錦文應該是以先進公司員工的身分吧,我印象中我在寧波巨越公司沒有簽到給鄭錦文報酬的單子。我的意見大概是這幾點(本院卷四第130-19頁背面至第130-20頁背面)。從證人直接授權給鄭錦文及授權書顯示實際上本案的真正執行者是鄭錦文,真正的Leader事實上是詹世雄,我就如證人所說的是1 個對外的業務開發角色。第2 點、有關詹世雄的股票部分,如果我的角色真的是他們說的那麼重要的話,按照我的職階以及我的年資,我應該會有先進公司幾百張的股票,但是我並沒有先進公司的股票,在鴻海入資之前,先進公司當時的股票從10幾塊一直飆漲到100 多塊,我也不是受益者,從頭到尾先進公司都沒有給我任何的股票,所以我當時的角色並不是他們所說的那麼重要,相反的,其實這個案子我反而是1 個受害者,因為後來突然中止計畫跟停止交貨導致我後來事業破產及負債等語(本院卷七第229 頁背面)。綜上,被告陳柏銘稱其經人牽線,在先進公司擔任特助、市場開發及投資顧問,被告陳柏銘對外祇出示市場開發及投資顧問名片,對內則直接對被告詹世雄負責,被告陳柏銘嗣並擔任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及寧波巨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先進公司雖未委派被告陳柏銘為寧波巨越公司代表人,然曾委派被告陳柏銘以處理先進公司「在寧波投資及公司營運事宜」為名,前往寧波市尋找商機,被告鄭錦文以先進公司員工身分協助寧波巨越公司,被告陳柏銘特助又有為被告鄭錦文印寧波巨越公司名片,被告陳柏銘也無反對或其他表示。先進公司與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合作模式為先進公司以LED 零組件生產為本業,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則在大陸地區從事LED 零組件整合等終端應用為業務範圍,被告陳柏銘先稱鉅信公司為寧波巨越公司之紙上公司,又稱鉅信公司連同鉅聯公司有員工20至30人。先進公司前後組成「TV」專案、「CELL」專案,後者偏重行政事務,由被告詹世雄擔任真正領導者,被告陳柏銘協同被告鄭錦文為專案負責人,由被告鄭錦文主要負責向被告詹世雄報告,並非如被告詹世雄於調查時稱主要聽取被告陳柏銘報告,也非如被告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黃志強及洪宗志稱「CELL」專案由其主事。在「TV」專案中,交易安排為先進公司銷售電視給鉅信公司,鉅信公司復銷售給寧波巨越公司,被告詹世雄仍專注在LED 部分,被告陳柏銘則負責LED 至電視製程部分,被告詹世雄並派先進公司人力支援被告陳柏銘,先進公司由證人王郁蓮負責為鉅信公司製作訂購單及收貨單等內部文件。「CELL」專案起於證人李素雲在「TV」專案中介紹Q-Display 公司及船井公司人員給被告陳柏銘等人認識,對方表示船井公司雖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也持股奇美公司,卻祇能採購奇美公司A 規格「CELL」,不可以採購奇美公司出產次級品,希望透過先進公司關係,可以買到奇美公司產製之A-規格「CELL」。按被告陳柏銘之認知,所謂A-規格,係以「886 」為標準;所謂A 規格則係以「335 」為標準,而檢驗「CELL」長、寬或單位面積之亮點數、暗點數等,是否不超過「886 」或「335 」,又依斯時市場行情19吋「CELL」單價,A 規格是每片93美元,A-規格則是每片80美元。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3 月28日前已討論數次,達成採購共識,決定被告陳柏銘協同被告鄭錦文負責「CELL」專案,並找來佰侑公司為供應商,向奇美公司採購面板。但被告陳柏銘既未注意也未細看2196號他卷第32頁電子郵件;又未看到2196號他卷第31頁估價單、第377 頁報價單、第76頁對帳單等有關佰侑公司採購單價9 美元「CELL」資訊。按被告陳柏銘之認知,9 美元「CELL」乃屬所謂「維修屏」,與本案並無任何關聯,「維修屏」是LED 大廠生產過程中打下來的廢料,單價4 美元、9 美元、10美元、20美元不等,其中可能連B 規格都稱不上,也有可能可維修後再利用,製成常見於家樂福等大賣場便宜之東元電視機等。被告陳柏銘又因代表鉅信公司前與佰侑公司有所謂「維修屏」交易,認知佰侑公司可取得「維修屏」。被告陳柏銘雖調查時證稱被告鄭錦文有拿著對帳單給其審閱,但於本院審理時稱被告鄭錦文是拿著對帳單來提到上面內容,但沒有提到所謂「開辦13B 新公司預估費用」,被告陳柏銘也不知道為何被告余宗翰說此為被告陳柏銘計劃為先進公司開設關係企業所需費用,實則佰侑公司採購後篩選下來之「CELL」也是佰侑公司所有,無從由先進公司再利用或作其他處置。被告陳柏銘本來也有意思在「CELL」專案中,在交易流程中插入鉅信公司在先進公司及船井公司之間,好讓鉅信公司可從賣出買進之間賺一手,但因已有Q-Display 公司在其中而作罷。船井公司在臺並無設立分公司,代表就是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被告陳柏銘透過被告鄭錦文得知被告詹世雄表示證人曹治中要求「CELL」專案須Q-Display 公司出具履約保證書,須佰侑公司擔保品質,又擔保買回,即船井公司如拒絕採購先進公司提供之「CELL」,先進公司可退還「CELL」給佰侑公司,若否則證人曹治中暨代表之鴻海集團不通過此案,當然專案採購預算也由此落空。被告陳柏銘針對擔保退回部分,主觀上認為此屬證人曹治中暨代表鴻海集團之無理要求,為此覺得丟臉。被告陳柏銘於97年3 月28日在臺北市信義路某辦公室,正與吳正一磋商合作LED 相關事宜時,接獲被告鄭錦文之指示,前往臺北市信義路某咖啡廳與佰侑公司代表磋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鄭錦文向被告陳柏銘表示被告余宗翰或余宗文皆可代表佰侑公司。被告陳柏銘認知被告余宗文亦為佰侑公司負責人,被告余宗文也代表佰侑公司在先進公司「TV」專案中處理零組件組裝調度及組裝等相關事務,合作金額高達1 至2 億元,當然代表佰侑公司。被告陳柏銘先稱其專注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之約定,沒有參與磋商其他約定,後稱沒注意到第7 條方案2 之約定。被告余宗文當場情緒很大,稱其死都不可能簽,反對「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之約定,陷入僵局,被告陳柏銘本來就為證人曹治中暨代表鴻海集團之無理要求覺得丟臉,總不能因為此無理要求而丟掉這筆好生意,也覺得被告余宗文反對並不是沒有道理,協調結果佰侑公司如交貨品質無虞,縱令船井公司如拒絕採購,亦毋庸買回該批「CELL」。期間被告余宗文表示,只有被告陳柏銘、鄭錦文2 人簽切結保證書不夠,還需要被告詹世雄簽名,鄭錦文打電話連絡被告詹世雄之結果取得被告詹世雄之默契,為取得佰侑公司之妥協,違背證人曹治中之指示,是由被告鄭錦文當場依照協調結果,草擬「切結保證書」,被告陳柏銘向被告鄭錦文表示,寫得很艱深,看不出來有被告鄭錦文表示之協調結果之意思,被告鄭錦文再解釋1 次,被告陳柏銘覺得可以接受,又認為「CELL」專案穩成,沒有風險,因為奇美公司為世界級面板大廠、船井公司是在歐美市場之中小型電視大廠,只要佰侑公司是向奇美公司買「CELL」,奇美公司若有產品品質問題也一定換貨到好,船井公司一定會買;或認為做生意也不可能沒有風險,只是可計算風險很低,便由被告鄭錦文先行簽名,被告陳柏銘看了,覺得很有信心,也簽上自己的偏名「陳柏宏」,或不確定是否自己先簽名,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均簽署在「切結保證書」,由被告鄭錦文帶回先進公司給詹世雄簽署;被告余宗文並代表佰侑公司,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交被告鄭錦文帶回先進公司給證人曹治中審閱。該咖啡廳並無傳真機,後續傳真事務應該由被告鄭錦文處理。被告陳柏銘沒有印象有再帶「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到深圳市給被告余宗翰簽署,其認為佰侑公司只要有人可代表來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就好,被告余宗文既然是佰侑公司認定指派來之代表,當然可以簽約。之所以先進公司無人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簽名,不過是該合約書祇是為了讓證人曹治中審閱之用,完成先進公司內部控制流程,又未經過先進公司內部正式簽約程序。被告陳柏銘並代表先進公司於97年3 月28日請Q-Display 公司簽署履約保證書。被告陳柏銘認為佰侑公司對先進公司,雖毋庸擔保買回,但仍擔保品質,有義務提供每片45美元加5 美元檢測費用共50美元A-規格「CELL」30萬片給先進公司以供貨給船井公司,以船井公司採購並上線驗收為標準,被告余宗翰也稱要供應A-規格「CELL」30萬片很緊張,但數量上沒有問題。至於佰侑公司能否獲利,乃佰侑公司應自行計算後自負盈虧,並無被告鄭錦文及余宗翰所稱有合意佰侑公司抽每片0.5 美元利潤乙事。被告陳柏銘並未參與「CELL」驗收,未聽聞證人黃志強有反映驗收數量不足,欠缺設備之事,也未命證人黃志強、洪宗志外觀驗收後簽署驗收報告,被告陳柏銘係在「TV」專案而非「CELL」專案指派李世昌為技術總監,命證人黃志強、洪宗志聽李世昌之指示。被告陳柏銘認知佰侑公司從先進公司開立信用狀融資得1500萬美元,又因認先進公司於97年3 月底在「TV」專案中,鉅信公司因先進公司製成之電視色溫及色差等品質不良而未全收貨,迄97年4 月底僅驗收400 臺電視機,先進公司雖尚未出貨,卻幾已認列營收,以此方式虛增營收為580 萬美元或610 萬美元,其後更虛增營收至700 萬美元,被告鄭錦文復轉達被告詹世雄意思稱,要鉅信公司配合給付虛增營收之應收帳款,被告詹世雄也希望被告陳柏銘向佰侑公司協調調度資金,滿足先進公司應收帳款,否則被告詹世雄及泛鴻海集團關係會發生問題,被告陳柏銘為此向被告詹世雄、鄭錦文抱怨,但基於與被告詹世雄長久之友情,決定任由先進公司虛增營收數百萬美元,並借錢付款滿足先進公司之應收帳款收現,但須被告鄭錦文協調向佰侑公司調度560 萬美元,被告鄭錦文調查結果可以處理LED 背光問題後於97年4 月底組裝LED 電視出貨給鉅信公司,被告陳柏銘亦盤算著先進公司可於97年5 月中旬出貨給鉅信公司。按被告陳柏銘「資金置換」計畫,迨先進公司「TV」專案實際出貨LED 電視給鉅信公司時,鉅信公司才須給付貨款給先進公司,鉅信等公司並返還借款給佰侑公司。被告陳柏銘也認知供應商借貸給客戶來付貨款,事屬匪夷所思,也沒有想到要求先進公司或被告詹世雄、鄭錦文擔保還款給佰侑公司。被告陳柏銘既不曾向被告余宗翰表明鉅信公司、鉅聯公司為先進公司關係企業,也不曾表明其有關560 萬美元為借款之認知,為此借款與被告余宗翰根本沒有任何溝通,又非以借據為名簽署「承諾書」3 份,只有注意「承諾書」金額是否正確,但不知道為何其借560 萬美元,「承諾書」卻是記載650 萬美元,亦無約定利息、擔保及還款期限。被告陳柏銘認知被告余宗翰是生意人,卻無擔保放款560 萬美元,實在太不合常情。被告鄭錦文因協調雙方借款,該筆借款原因又與先進公司有關,亦簽署在承諾書上,又向被告陳柏銘要了2 個金融帳戶,被告陳柏銘不知何故便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之金融帳戶各1 個。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簽署承諾書前,被告余宗文曾有在飯店與被告鄭錦文發生爭執,被告陳柏銘於爭執當下沒有聽到內容,之後聽被告鄭錦文說是在爭執協調調度560 萬美元資金乙事。被告陳柏銘當時不知被告詹世雄有發授權電子郵件,卻事後望文生義,認為此表彰被告鄭錦文經被告詹世雄授權為「CELL」專案負責人,可徵其非專案負責人。被告余宗翰其後依指示逐次於97年4 月9 日、同年月15日匯300 萬美元給鉅信公司、200 萬美元給鉅聯公司、60萬美元給鉅信公司,另匯90萬美元給APS 公司。鉅信公司另於同年月10日匯92萬美元給證人許翠莉,且於同年月16日匯10萬美元給鉅聯公司,鉅聯公司亦於同日匯270 萬美元給寧波巨越公司,寧波巨越公司旋於同年月25日匯160 萬美元給鉅信公司。其中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及60萬美元部分金流原因與周潔寄發鉅聯公司、鉅信公司給佰侑公司97年3 月26日金額各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150 萬美元訂購單3 張,並無實質關聯性。200 萬美元部分金流原因亦非被告陳柏銘於調查時稱為鉅信公司向友達公司調面板賣佰侑公司。鉅信公司雖有向友達公司調面板200 萬美元或110 萬美元給佰侑公司,但與本案無關。150 萬美元部分原因亦非被告陳柏銘於調查時稱是佰侑公司投資鉅聯公司之款項,佰侑公司雖有意思投資鉅聯公司,但被告陳柏銘不確定是否有匯投資款。92萬美元部分金流原因在被告陳柏銘為建立合法的避稅結構,安排證人許翠莉名下金融帳戶作自然人匯款路徑,來給付被告陳柏銘往來包商,此非如證人許翠莉於調查時稱為被告陳柏銘及證人許翠莉家庭生活費用。270 萬美元部分金流原因為鉅信公司本來就是寧波巨越公司的紙上公司,交易安排為先進公司銷售電視給鉅信公司,鉅信公司復銷售給寧波巨越公司。10萬美元部分金流原因則被告陳柏銘因金額太小而忘記了。被告陳柏銘代表鉅信公司祇於97年4 月10日匯100 萬美元、於同年月28日匯200 萬美元,於同年7 月25日匯30萬美元,共330 萬美元給先進公司,其餘230 萬美元既未匯先進公司,也未還給佰侑公司。被告陳柏銘代表之鉅信公司及寧波巨越公司雖與佰侑公司有「維修屏」交易,但僅為小額10萬至20萬美元之譜。先進公司與船井公司、Q-Display 公司於97年4 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期間,才在先進公司會議室簽署三方契約,對方與會者有船井公司最高採購理事、技術主管、商務主管、吳正一及Q-Display 公司職員等人。被告余宗翰曾有1 次,又好像還有1 次稱詢問被告陳柏銘:「要交貨了,怎麼還不匯錢回來?」被告陳柏銘明知該560 萬美元為佰侑公司購買「CELL」所需資金,但以先進公司尚未出貨電視機給鉅信公司為由,仍未還佰侑公司分文。迄今被告陳柏銘稱其經營公司紛紛倒閉,也無力清償,反而覺得先進公司應該匯還330 萬美元。「CELL」專案,雖屬穩成的生意,但仍遭船井公司拒絕採購,此非因良率不佳,而係肇因於97年下半年發生之金融海嘯。按被告陳柏銘認知,先進公司提供A-規格「CELL」良率有91%至92%,意思是送船井公司檢驗結果100 片「CELL」祇92片符合A-規,被告陳柏銘認為這已經很高了,佰侑公司供貨品質沒有問題。先進公司及船井公司於97年5 月間在上海市船井公司黃江廠召開之會議,有被告余宗文駕車接送,會議內容不在討論良率不佳,而在協調退貨標準應由第3 人,比如奇美公司駐船井公司黃江廠工程師,從事認定,被告陳柏銘有說過吳正一是船井公司高層之私生子,但不曾說過吳正一可以處理良率或規格之問題,船井公司竟數日後在臺北市某處,竟也同意如此退貨標準認定方式,先進公司便開始由證人黃志強等工程師排定交貨時程,第1 批交貨時程是97年5 月底交10萬片。惟期間Q-Display 公司推稱信用額度不足,被告陳柏銘透過Q-Display 公司找來APS 公司,介紹給被告鄭錦文接洽,又因為APS 公司信用狀額度也不足,又找到CHENGTU 公司來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為期3 月。先進公司其後於97年8 月底給船井公司下最後通牒,要求船井公司收貨,吳正一稱因金融海嘯而拒絕採購。船井公司雖拒絕採購,但被告詹世雄為求美化帳面,已要求先進公司人員認列「CELL」專案營收1800萬美元,又找被告陳柏銘處理此事,被告陳柏銘陪同被告詹世雄於97年8 月底9 月初間前往新加坡,又認知APS 公司為財務公司,既無購買之意思,亦無可能無償為先進公司向銀行申請延展開立信用狀,卻透過生意上的談判手法,由寧波巨越公司提供擔保,並由被告陳柏銘配合製作一些詳細內容也忘記的文件,協調APS 公司無償延展信用狀,並由寧波巨越公司及APS 公司於97年9 月間簽署之信用狀融資契約,惟信用狀融資契約所謂「this Agreement to be excuted on this day,18th June 2008」條款,被告陳柏銘先稱簽署時並未仔細看,後稱所謂「excuted 」又不是「excuted 」而是「issued」,意指延展APS 公司於97年6 月18日申請開立之信用狀。被告陳柏銘卻不知APS 公司於97年6 月18日申請開立信用狀未久,佰侑公司已於97年6 月19日匯90萬美元給APS 公司。被告陳柏銘也覺得開狀費用90萬美元應當由Q-Display 公司或船井公司給付,由先進公司委由佰侑公司給付開狀費用來付貨款給自己,不太合理。被告陳柏銘陪同被告詹世雄為解決「CELL」存貨,透過APS 公司之介紹,在新加坡會晤某俄國人並簽署50萬臺LED 電視銷售契約,用意在將「CELL」存貨製成電視來銷售,但被告陳柏銘只知該批「CELL」應當由先進公司之貨運代理人處理,存放在寧波市某保稅倉庫,也不清楚佰侑公司正確之交貨數量及先進公司正確之存貨數量,詢問被告余宗翰稱A-規格30萬片「CELL」沒有問題,被告陳柏銘表示還沒還560 萬美元,佰侑公司哪有錢可以交付A-規格30萬片「CELL」?被告余宗翰又稱有A-規格20萬幾片「CELL」。先進公司及某俄國人電視銷售契約其後因被告詹世雄遭撤總經理職而未執行,鉅信公司也未取得先進公司之電視出貨等情。 ⒓證人即共同被告詹世雄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97年4 月2 日電子郵件,之所以是授權給鄭錦文,而不是陳柏銘,因為當時鄭錦文表示說他現在這個計畫要推動了,在相關的協力廠商這邊可能要做一些互動,有了這個東西在推動上面的力道會比較夠,鄭錦文的意思是這樣子。所以是為了讓鄭錦文順利能夠去執行相關事宜,協調合作廠商間的各項事宜。在我認知,本件「CELL」專案負責人是陳柏銘,電子郵件授權給鄭錦文,只是因為鄭錦文來跟我講,授權給他,這樣他在推動相關事宜上會比較方便。我也是想,鄭錦文是執行者,所以就授權給鄭錦文。我這樣的授權並不表示鄭錦文才是「CELL」專案負責人(本院卷六第119 頁背面至第120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先進公司的創始人,當時是董事長兼總經理。直到96年鴻海進來,之後董事長就換曹治中,我應該是5 、6 月份吧,轉任執行長。我應該是2008年12月19日轉任特助。當時總經理應該就是CEO 了,沒有總經理。我有印象先進公司曾經與船井公司有面板交易,時間點是發生在97年3 月底到4 月,內容就是30萬片的「OPEN CELL 」要交給船井公司,30萬片A-規,總價金是1500萬美元,當時單價就是45塊加5 塊美元,50塊。交易從97年4 月份開始,預計6 月份結束,後來交貨不順,我們一直在追款,到結束應該是97年6 月到9 月這段時間一直在追款。到97年9 月應該算是跟船井公司的關係結束,應該是說在那個時候告一段落,因為最後船井公司並沒有順利收貨,然後我們進行催款。我想應該是說契約關係沒有終止,船井公司還是應該要收貨,97年6 月到9 月我們就是一直希望船井公司能夠收貨,契約關係應該是還沒有結束,而是進入到催款,我們甚至還打算用法律程序對船井公司做追訴。97年9 月以後船井公司遲遲還是沒辦法收貨,我們的負責人員還是有一方面跟船井公司催款,船井公司一直遲遲沒有辦法履行這個合約,所以我們開始找買家。船井公司的付款義務當時應該還沒有消滅,船井公司已經沒有辦法收貨在先,有點違約在先。我們其實那時候還是有積極找其他買家,實際狀況要陳柏銘比較清楚。97年9 月以後,我為了找買家的事情與陳柏銘一起出差,我們不止是找買家,我記得當時主要是去催款,我記得應該是97年9 月、10月,我有去新加坡,我主要是去找APS 公司跟他們談什麼時候可以給我acceptance(承兌),我希望能夠早點拿到承兌,希望APS 公司趕快跟Q-Display 公司、船井公司溝通可以早一點收貨。Acceptance意思是類似押匯文件吧。APS 公司說會再去跟船井公司、Q-Display 公司溝通,當時沒有給我很正面的確定時間。最後押匯文件沒有拿到。在跟APS 公司談的過程中,有涉及寧波巨越公司。寧波巨越公司就是在整個的過程中,它是屬於我們可能的客戶之一,寧波巨越公司當時就是算是在大陸寧波的1 個客戶,寧波巨越公司在當時也有可能會是1 個出路,是這樣子。我不記得後來寧波巨越公司有就此30萬片「OPEN CELL 」與先進公司之間有任何協議,沒什麼印象。據5614號偵卷一第252 頁,右下方簽名是我所簽,第7 點「因TQT 也有LED-LCD TV的計劃在進行,經Patrick 與之協調後回報:TQT 答應在AOT 承諾與之維持長期戰略伙伴關係之前題下,TQT 將以原價量消化存貨,中間價差損失,以未來合作訂單之額外價差逐步補回。」這是當時寧波巨越公司的說法,但是並沒有實行。當時跟很多公司都有一些說法,但是並沒有實行。據陳柏銘近日尋獲之2008年11月1 日《銷售及供應合約書》,此份文件是我簽署。合約的時間點97年11月1 日跟我剛才講的第7 點寧波巨越公司承諾消化存貨的事情有關係。不過這是後來跟俄羅斯那次meeting 的東西。俄羅斯跟我這次去找APS 公司沒有關聯,我97年9 月、10月份前1 次去找APS 公司的話是為了要去催款,這一份是後來的,我記得有1 次去新加坡有跟俄羅斯的1 個客戶碰過面。所以這份《銷售及供應合約書》與我去找APS 公司談押匯文件是不一樣的事情,因為從97年6 月份到9 月份的時候,我們的銷售對象還是船井公司,9 月份、10月份以後我就有希望陳柏銘、鄭錦文再去找其他的買家,這個應該就是其他的俄羅斯的買家。寧波巨越公司在97年11月1 日以後有意向跟先進公司合作有關LED 電視機銷售到俄羅斯市場的事,但是俄羅斯那邊的計畫好像也一直都沒有進來。我在97年12月卸下先進公司CEO 後,這件交易沒有繼續負責進行。這件事的停止進行跟我卸下CEO 有關,我卸下CEO 之後所做的事情,就是配合內部調查及協助董事長把這個款項追回來,還有與謝國雄一起合作。跟俄羅斯這個就沒有繼續下去了,而且這個應該也還沒有正式開始。在我的記憶中,沒有買過9 塊錢的來準備交貨給船井公司。當時先進公司採購當然有一定的程序,一般的採購流程就是請購單位把請購單請出來,然後由採購的相關單位去市場詢價、議價,然後就簽署採購單,跑程序,然後由相關的權責人員簽名,完了之後就發訂單出去。這個案子在請購之前有經過採購單位去詢價,PM單位也有去市場訪價,然後最後的請購應該是採購單位。這件採購單位的話就像李素雲,PM部門的話就是專案部門,就是陳柏銘、鄭錦文這兩個系統。我有批過正式的訂單,向佰侑公司來採購。就先進公司的規則而言,總是要有訂購單才能跑後面的流程。如果沒有我批示過的訂購單應該就不能請款。過程中讓先進公司先簽發信用狀給佰侑公司,這個是由專案人員跟財務部協調出的遠期信用狀融資的方式。這1500萬美元有付給佰侑公司。我們這個採購案就是30萬片的A-奇美原封包,由佰侑公司來統籌整個物流,就文件上是有收到的。先進公司實際上應該有收到30萬片A-規的「OPENCELL」,應該都在大陸的一些倉儲吧,我實際上沒有去看,陳柏銘是跟我講說這30萬片沒有問題。PM部門除了陳柏銘以外還有還有鄭錦文。基本上陳柏銘是比較屬於對外,在市場開發、客戶行銷上這一塊,鄭錦文是協助陳柏銘,鄭錦文是在於內部,大部分是內部的協調以及協力廠商之間的協調,所以大致上來講、概括性來講,1 個是對外的擴張,1 個是對內的穩定。我這件簽過e-mail授權文件。據95號調偵卷第136 頁被證13,是我所發的電子郵件,時間點是97年4 月2 日,底下手寫文字不是我寫的。我寫到「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為利於雙方合作與業務推展之順利,特此全權授予鄭君代表本人執行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上述授權範圍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所謂「全權授予鄭君」,因為這個文件的背景是因為計畫開始了,鄭錦文要開始去做計畫的推動,會牽涉到協力廠商之間的1 個互動,為了使鄭錦文推動起來比較有力度,所以才會有這份文件的產生。這裡是沒有提到其他人,可是它的重點是在於協力廠商之間的互動。上面是有寫金流,我想這個金流的意思應該是說某個要花多少錢,是這種金流,一些費用的金流。我想這個如果有的話,應該鄭錦文可以處理,但是這封文件都必須在我的同意以及合法、合理的範圍。我不會授權做非法的事情跟超出我的權限的事情。我記得這封電子郵件是要推動協力廠商之間的互動,因為在大陸,你必須要有1 個足夠代表性的人,推動起來會比較順利,這封的目的是這樣。這封是要給協力廠商,不限佰侑公司。協力廠商有包括物流跟一些倉儲的廠商吧,詳細的我記不清楚。這裡面完全沒有提到陳柏銘,因為陳柏銘是leader,大家比較會聽陳柏銘的。我沒有給陳柏銘類似的授權文件,因為陳柏銘就是leader。我想應該是說因為這個案子本來的leader就是陳柏銘,所以大家會覺得陳柏銘本來就是leader,鄭錦文要推動一些相關的協力廠商、相關的一些事情,鄭錦文可能覺得在這方面他比較weak一點,所以鄭錦文希望我來出這樣的文件,所以我就出給鄭錦文。據被告余宗翰說到這個授權文件是跟匯款的事情有關,但我覺得沒有關係。我不記得跟佰侑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合約文件,但是最後應該訂單是有的。據95號調偵卷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第1 條「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佰侑企業有限公司2008.3.28 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所以我有簽署「切結保證書」,確認雙方有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這基本上是我們大概都會有1 個通範的版本,這個應該是屬於公版,我有印象,但是最後雙方簽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我沒有印象我有見過,我的意思是這樣。我不記得我有沒有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但是我看這個後面的附件應該是草稿,應該是還在談的吧。「切結保證書」應該是以後面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為基礎簽的。至於「切結保證書」我是以個人身分簽署,還是以先進公司代表人的身分簽署,我其實當時沒有想那麼多,我看到陳柏銘跟鄭錦文簽了就簽了。當時我沒有想說我是用什麼身分,當時我沒有想說我是用個人身分還是先進公司代表人身分,我確實沒有想到這一點。但當時確實是為了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之間的合約關係簽「切結保證書」。我想這個「切結保證書」這邊所簽署的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基本上應該是還在談判當中,當時我會簽這個「切結保證書」的原因,是因為當時在談判當中,我忘記是陳柏銘還是鄭錦文跟我回報說佰侑公司對於品質的保證是有疑慮的,因為這個Panel 是奇美的產品,佰侑公司無法對非他自己公司的產品來做保證,我是基於這點來簽這個「切結保證書」,我的考慮點是因為這個是奇美的原封包,所以在品質上面應該基本上不會有太大問題,所以我才簽了這個「切結保證書」。當時應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final 版我還沒有看到,但是佰侑公司針對原廠的產品,他們沒辦法做保證這個問題,我是覺得還算是比較通泛的問題,所謂通泛的意思就是說因為它是奇美的產品,所以基本上我就覺得奇美的產品應該還好,而且,據陳柏銘回報說奇美這邊會百分之百換貨,所以這點我覺得是可以先排除,以利於接下來的談判。我簽「切結保證書」時間的話不是很清楚,地點的話應該是我在臺灣,在先進公司吧。我記不是很清楚「切結保證書」跟我授權給鄭錦文的電子郵件先後為何。關於陳柏銘稱曹治中要求買回的這個事情,我的印象不是那麼清楚,我覺得曹治中認為重要的是說要有履約保證書,這是第1 個,然後第2 個,這個產品是原封包,是原廠的,所以在這個品質上面,曹治中也沒有太多的質疑,所以曹治中的重點是在於履約保證書,至於附買回這件事情,我不是很清楚。至於「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裡面提到要買回庫存的選項,那是因為公版,那需要談判。(後稱)我想這不是公版啦,這個是提出來的1 個版本,是初版,我講初版好了,不要講公版,因為不同廠商的不同產品的條件也會不一樣。所以「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初版應該是我們特地為這個交易所做的文件,我沒有仔細看上面廠商應該買回的選項。應該是鄭錦文製作此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初版內容。這個案子我倒是沒有那麼強烈地記得有要求協力廠商必須買回存貨的情況這一點,在我過去的整個經驗裡面,要求協力廠商強迫性的買回去是沒有,但是可以協商,如果這生意對雙方都有利的話。陳柏銘應該是95年左右到先進公司工作,擔任總經理特助,辦公室位在先進公司2 樓大辦公室的1 個位置。不在總經理辦公室裡,總經理辦公室位置只有1 個人,其他人都在那個2 樓大辦公室。陳柏銘不需要每天都要去先進公司上班,因為陳柏銘主要就是在開發大陸市場。除了本件30萬片「OPEN CELL 」案子,陳柏銘有做成過的案子,比如TV案,陳柏銘有在做的案子就是TV案。TV專案我們公司從95年底、96年開始做研發,到了96年中才差不多接近成熟了,就開始成立這個案子對外來推。TV專案後來有交易完成,我們跟鉅信公司有交易,這應該是96年到97年初。先進公司與鉅信公司之間的TV專案交易有完成,我們有交付鉅信公司東西。我記得不完全是電視機,有的是套件。我們最後是要推電視機整機沒錯,在這過程中,跟中間的通路商或協力廠商的交易不完全會是電視機,有可能是套件過去以後,廠商再做組裝。這可以查一下先進公司的紀錄,先進公司都有完整的紀錄。我們只要跟客戶有出貨、有交易都會有紀錄在。TV專案跟佰侑公司有關係,我記得佰侑公司有幫我們做一些生意,內容我要查一下。應該是說佰侑公司的協力廠商組裝。我不清楚協力廠是不是我們找的,佰侑公司也可以找,我們自己也會找,但是最後那1 家協力廠商我不記得是佰侑公司還是我們找到的。從2009年往回推,2009年3 月三星推出LED 電視,所以2008年幾個電視大廠像SONY、三星都在推LED 電視,在我們2008年推的時候它算是1 個開創性的產品。如果成功,利潤高,我講的是LED 電視成品。我們跟船井公司是1 個大的方向,就是最終要合作LED 電視的發展,我們跟船井公司的交易一開始是從Panel 套件開始,所以我們跟船井公司有Panel 的交易,TV還沒有交易。應該是說我們在互動的過程之中就是得到1 個結論要往電視發展,然後從Panel 開始合作,但是我現在不記得是哪個先、哪個後,不過我們有讓船井公司知道我們在電視方面的技術能力,讓船井公司了解,才會有本件「OPENCELL」的合作。我為了本件「OPEN CELL 」的交易,有簽1 張保證書給曹治中。我除了本件「OPEN CELL 」的交易外,應該沒有提出其他的擔保。我提出先進公司的股票做擔保是後面的事情,跟這個交易的結果有關,但是時間點是在2008年,不是2007年。我之所以寫此份保證文件,代表我對這件交易有很高的期望跟樂觀。這個是公司要求的,希望我做這樣的保證。我想應該這樣子講,先進公司從1999年發展到2007、2008年,成長曲線都是由不同的產品載體來發展的,從早期的封裝體,到中期的側發光,到了2008年的時候,一開始都是在手機的鍵盤,然後是手機的背光源,再來是17、18吋筆電,到了2007、2008年的時候我們把尺寸往更大尺寸推,推到19吋、32吋,我覺得在這個地方我發現1 個LEDTV 的商機,我希望先進公司能夠在這個地方好好發展,再加上我們周邊的相關合作廠商像三星、歐斯朗等也都跟我們有一些互動,我覺得在這個地方如果我們做起來的話,我們直接可以進入國際舞臺,而且會有1 個很不錯的最終產品,帶領先進公司有1 個更大的成長,這是我當時會簽署這個擔保書給曹治中的1 個心情。本件Panel 買賣怎麼會跟LED TV沒關係?一開始你要從Panel 踏進去,因為最重要的就是Panel 與LED 之間的匹配,這個如果沒有匹配好的話,LEDTV 就做不成,所以這是很重要,所以會從Panel 開始做起,然後從以LED 為光源的套件模組開始做起。賣給船井公司的「OPEN CELL 」會附LED 光源,奇美原封包沒有這個光源,是我們必須要提供這個光源,然後跟奇美原封包這個CELL來做1 個匹配,才能夠再去組裝成以LED 為光源的LCM 。要加裝LED 才能夠變成LED TV,我們跟船井公司第1 個就是先做這個Panel ,未來要做到LED TV的話就要加上LED 。賣Panel 給船井公司時,不附這個LED 光源,但是我們必須準備跟這個Panel 能夠配合的LED ,比如色度或亮度這類的。LED 沒有在這次的交易範圍裡,這個交易就是Panel ,Panel 先。這是奇美原廠原封包,收貨方有船井公司,供貨方有奇美原封包,所以基本上這個算是1 個還比較穩定的交易,我會去監督、了解它的進度沒有錯。我不會不清楚本件交易的發展,在整個過程當中我會去問,比如進度我會問陳柏銘、鄭錦文,這1 類的,細節在執行上面反正有工程部跟配合廠商在做,所以就由他們去做。我在看這些驗收文件時,沒有看到詳細的驗收報告、數據那些,因為有工程部在做。據259 號偵卷第125 頁擔保書,是我97年4 月2 日簽給先進公司。我任職先進公司期間,沒有其他的交易案要求我以個人身分來保證成敗,這是唯一的案子,我也會對這個案子比較慎重去看待跟監督。97年上半年間,這個交易案是先進公司1 次性交易案是最大的。本案當中不管物流、金流、業務各方面的進度,主要會跟我做匯報的承辦人員就是陳柏銘跟鄭錦文。因為基本上陳柏銘、鄭錦文他們就是分工,所以報告的東西有些是重複,有些是分開的。金流、物流、驗收這些問題我都有重複問過或是他們兩個都有重複來跟我報告,因為有些問題我要DOUBLE CHECK,但是也不是每個問題都如此。我會DOUBLE CHECK的問題,比如說貨準備得怎麼樣這種。本件是以遠期信用狀付款,我有親自簽署用印申請單。我不清楚先進公司開遠期信用狀及提出相關的附件單據包括驗收報告等,是由先進公司還是由別的公司送到銀行,這個可能要問一下財務部。這個案子在當時市場的交易模式大概是賣方市場,買方就是看誰的條件比較好就可以得到這個產品,當然最好是現金,再來就是有擔保的付款方式,最後我們採取的就是融資貸款的方式。當時的採購主管是李素雲沒錯。李素雲有針對本案詢價的狀況跟我報告,李素雲有去市場詢價跟貨源,得到的結論就是當時很緊張,要提供「CELL」的廠家也有一些顧慮,因為當時大概都是以整組的LCM 在賣,貨源就變成不容易,大部分都是採現金交易,所謂的顧慮就是我們買「CELL」到底是要發展什麼東西,他們會去關注說我們是不是有新的東西,比較明顯像友達光電就會在意,因為友達本身就有投資LED 的公司,基本上會有一些同業之間的顧慮,我講的顧慮是這樣。那些面板廠應該是擔心我們買「OPENCELL」將來要發展的產品會變成跟他們競爭,因此而不願意賣「OPEN CELL 」給我們。據95號調偵卷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傳真日期是97年3 月28日,內容也有提到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在97年3 月28日簽署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我簽此「切結保證書」日期,記不大起來,不過就在那段時間的前後。我應該是先看到「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初版,然後才簽這份「切結保證書」。我簽署這份「切結保證書」時,就有陳柏銘、鄭錦文的簽名在上面。我記不得這份「切結保證書」是誰拿給我簽的,也記不清楚是正本、影本還是傳真本。我授權鄭錦文的e-mail,是因為要讓鄭錦文順利去跟協力廠商進行推動。我想這個內容是寫得比較大。但它的背景就是剛剛我所講的,就是要讓鄭錦文對各個協力廠商能夠比較好推動業務,是這樣子而已。背景原因就是這個樣子。我記不得鄭錦文到底是要跟哪1 家協力廠商協調,這個就是要…我想就是跟佰侑公司的協力廠商有關係吧。因為佰侑公司應該都認識他們,應該是佰侑公司的協力廠商吧。我想這個問題可以問鄭錦文。呃,(思索)可是這個授權電子郵件裡的文章就是鄭錦文寫給我的,我當時也沒有想那麼多,鄭錦文給我的理由就是這個樣子。從創廠到本案那個時間點的話,所出去的類似代表權狀的東西,不止是這1 個,還有其他的,比如說我們有人要去武漢或是其他地方談判,這個都會有,會跟不同的case有不同的安排。其他案子倒是沒有寫全權授權,授權範圍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這樣。我任職先進公司期間,有全權授權1 個主管對外的授權範圍是如此概括的,只有這份,只是…。我出示給鄭錦文這份e-mail授權書之後,我事後倒沒有去問鄭錦文把這份授權書用在什麼部分、執行協調的結果是什麼?也沒有去問到鄭錦文有關他去跟協力廠商協調金流的部分,基本上就是希望這個案子能夠順利推動,所以各個部分的細節我是沒有去問。我剛才是回答所謂金流的部分是指跟協力廠商的費用的部分,但我只是舉個例子,如果有的話。船井公司之後我們有找俄羅斯,然後據陳柏銘講還有其他什麼中東等外國客戶,我們都有在試圖要去接洽。我不清楚佰侑公司的30萬片「OPENCELL」已經交貨到先進公司手上,可能要問一下陳柏銘,這個案子最後的貨應該是陳柏銘比較清楚。我記得還在深圳地區的倉儲裡面,就是在南方地區。佰侑公司交貨給先進公司之後,我們一直把貨擺在深圳。我不確定深圳的那個倉儲是否先進公司委託的倉儲,我要查一下那時候是哪1 個倉儲。我是push負責人員像陳柏銘他們去找買主。當時我們把貨…因為當時的APS 公司有開信用狀,所以當時的貨權應該是APS 公司的吧。貨都在深圳的倉儲那邊,應該是APS 公司有權可以去倉儲那邊把貨調走或運走。準LCM 模組意思就是說玻璃再加上其他的套件,未來裝起來之後就會變成1 個有更多套件的模組,所以我就稱之為準模組,這個在一些電子產品來講,比如像電腦的主機板,有powersupply 跟monitordriver ,但是並沒有加記憶體,沒有加硬碟,買家把這個主機板買回去之後自己加硬碟跟記憶體,所以主機板叫做準模組,這個在PC電子產業裡面已經是行之有年,我的意思就是說它是1 個玻璃再加上光源套件或其他套件,這樣就是1 個準模組,以後可以把它裝起來。在電腦上這種準模組的模式已經行之有年。我們一再提到的準LCM 模組,就是我們要把它發展跟面板做組合,自稱為準LCM 模組,LCMPre-Module ?就是準LCM 模組,「Pre-Module」跟準模組是一樣的意思,1 個英文,1 個中文。sorting 在我們這個案件的意思是比如說,我們講說整個製程當中有不同的階段step,第1 個階段我們要確定進來的東西是OK的,然後再加上電子料上去之後,還要再做測試,測試的時候,每1 個在做測試的時候就是1 個sorting 的動作,就是你加東西進去之後,沒有問題,符合規格,這個整個東西才算OK,才pass到下1 個階段,黃志強講的意思就是說每1 個CELL都會做這樣的1 個測試,然後才往下,這樣以後才能界定出責任的分界點。sorting 可說是產品在每階段的分類檢驗,所有產品都會這個樣子。在本件「OPEN CELL 」專案中,sorting 是指每1 個加工過程的每次的檢驗、分類。卷內常提到的pola是指polarizer 。本件專案跟偏光片沒有關聯。只有在…呃,因為我們這個案子基本上很單純就是買「OPENCELL」,所以跟偏光片應該沒有關聯。這個案子可能沒有,但是TV專案可能有關聯。據洪宗志「OPEN CELL 」專案當中在97年8 次出差紀錄,記載說出差目的是要去polar ,但這個我就不是很清楚洪宗志為何會如此記載。我記得應該97年初2 、3 月的時候由陳柏銘跟鄭錦文就有提出這1 個可能的合作對象就是船井公司,是那個時候才開始跟船井公司有互動,要發展的方向就是以LED TV市場為未來的發展方向,產品就是LEDTV ,在對LED TV整個發展過程中間的一些技術也會共同開發。前面的幾次互動,我沒有參加,我有互動的時候大概是97年4 月初的時候,船井公司有兩個代表到我們先進公司的工廠舉辦1 個會議,那時我們有demo一下我們的產品給他們看,我最早跟船井公司比較正式的接觸是這樣。我記得有船井公司的人,Q-Display 公司的吳正一我倒是忘記了,不曉得有沒有在。我們是先跟Q-Display 公司的人接觸,再跟船井公司的人接觸。Q-Display 公司的吳正一來跟我們洽商,我應該有見過1 次面。是在跟船井公司的人接觸之前,有先跟吳正一接觸過,應該是有見過1 次面,有可能是在97年3 月或更早以前。之所以後來變成3 方合作,因為當時陳柏銘、鄭錦文給我的講法是說這個Q-Display 公司算是幫船井公司來做一些採購,類似採購公司這樣,所以說這些案子最好能夠經過Q-Display 公司,很多跟日本人做生意,這樣的model 是有的,大概是這個狀況。我的認知Q-Display 公司可能類似是船井公司的採購代理,之所以又會變成3 方的共同開發合約,是因為最後我們簽的合約就是說我們跟Q-Display 公司、船井公司,最後的model 就是這樣子。可能基於Q-Display 公司就是船井公司的採購公司,關係也不錯,是這樣子。先進公司要跟船井公司合作的內容就是LEDTV 的發展。據本院卷三第119 頁至第120 頁、第125 頁至第128 頁,就是我們3 方簽訂的協議,共同開發「一款新的LCM 模組及電視產品」當時就是說我們在過去累積的對於LED TV的經驗,我們接著就想要把它發揚光大變成先進公司未來的成長曲線,所以我們當然有這個機會跟船井公司合作,船井公司基本上是1 個大廠,走的是比較屬於中價位的市場,我們當時所設定的這個LED TV做出來之後基本上也是要走中價位的市場,市場包括大陸、東南亞、中東、第三世界,高端的我們會跟三星合作,因為我們跟三星合作其來有自,已經有1 個歷史了,所以跟船井公司合作的時候,因為它是大廠,所以我們就拿出1 個新的東西跟他們合作,所以我們就拿出LED TV這樣的1 個project 來跟它合作,整個背景因素是這樣。LCM 就是這一塊(法庭上的液晶螢幕),裡面把它換成LED ,這個就是1 個新的模組,在當時。我們同時跟船井公司約定要共同開發這樣的LCM 模組,該合約第4 條「AOT 應提出關於LCM 的技術資料給Funai 」在發展LEDTV 的時候,第1 個動作就是要完成這個LCM 模組,就是光電、光的特性要符合現在市場上的規格,所以我們就必須開發這個光源跟這個Panel 的匹配,比如色溫、亮度、光的導入的時候,會有非常多數據,這些數據我們都願意開放給船井公司。船井公司沒有這樣的技術,要靠我們支援LCM 的技術給他們。這個事情在當時有兩個切入點,1 個是從做LCD 的人來切入,1 個是從做LED 的人切入,不會從end-product 的人切入,因為最後做機構件或是做通路的人要做這種技術發展的話會比較弱一點,因為他沒有這方面的技術背景。我們共同發展合約已經講好是在LCM 模組上做開發,甚至於我們移轉技術給船井公司,後面之所以變成船井公司跟我們採購Panel 或CELL的交易,這就是我們整個合作的第1 步,就是先取得Panel ,第2 步再把LED 放進去。如果買了Panel 之後,我們就會跟船井公司共同發展,接下來就是我們的LED 要跟這個Panel 做匹配,匹配完以後就是會變成LED 的LCD 的Module。所以船井公司當時跟我們採購Panel ,我們以後會support 做LCM 模組的技術連結。船井公司沒有我們的技術,卻買這麼多的CELL,所以我們簽這個共同開發合約,簽下去,就是以後會support 。船井公司買了這些CELL以後需要我們LCM 模組的技術,未來我們會support 上去。我們都是support ,比如說LED 背光跟面板的亮度、色溫的匹配這段,是第1 個要support 的,使Panel 跟LED 兩者的參數能夠配合在一起。應該共同開發合約的範圍比較大,然後採購合約是第1 步。船井公司買了這些CELL之後,同樣要我們LCM 模組的技術支援,才能夠變成LED 產品。船井公司跟我們採購,我們備貨,有無同時提供相關的LCM 技術給船井公司,這個可能要問工程部會比較清楚,因為這個好像都是有在進行,因為之前做TV專案就有。所以我們其實除了賣30萬片CELL給船井公司以外,也有提供LCM 相關技術支援。至於有無提供LCM 的相關零組件的原料供應,這個我就不清楚了。我在97年3 月28日簽「切結保證書」給佰侑公司,等於是免除佰侑公司損害及瑕疵責任,這是約定由我、陳柏銘、鄭錦文3 人承擔,我之所以願意簽,第1 個就是說因為它是奇美原廠的原封包,再來就是品質,佰侑公司覺得Panel 不是他們的產品,是原廠的,覺得他們不應該負這個責任,基於它是奇美原廠的產品,所以我覺得這是還可以。第2 個是當時承辦人員在跟佰侑公司談判,談到這個時候只剩下在這個地方有一些疑問,承辦人員是這樣跟我講的,那我看承辦人員都簽名了,我基於能夠把這個事情推動,所以我就簽了,是這樣的緣由。「切結保證書」裡面提到是根據「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7 條,然後我們排除佰侑公司的責任,如果佰侑公司是以原廠出貨為前提的狀況之下,之所以要做這樣的責任排除,是因為當時承辦人員陳柏銘跟我回報,這是原廠原封包,所以佰侑公司不會在原廠的東西上保證品質。我認為簽「切結保證書」給佰侑公司應該風險不大,因為原廠就會補足這個趴數。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在承辦人員陳柏銘跟鄭錦文拿去以後就根據這個跟供應商去討論,公版我可能有看過。約定內容我其實沒有很仔細地看,因為這個都只是制式的版本。先進公司交易,其實不常開遠期信用狀作為貨款的支付方式。歷次證人都有表達當時的CELL是十分缺貨,一定要現金才能購貨,是確定的,據本院卷一第122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5 條有提到同意開立可轉讓及遠期(90天)之信用狀作為支付購買Panel 之貨款,遠期信用狀的支付方式是看個案狀況而定,這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是屬於內部的,這個有可能是我們內部這邊比較確定的,因為你後面是要跟外部談的,所以有可能是承辦單位已經把這些條件先寫在上面也不一定。這個可能要問承辦人員鄭錦文吧。我們內部可能有這樣子的想法,鄭錦文才擬在這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裡面。先進公司是沒有那麼多的現金。負責人員陳柏銘、鄭錦文跟我講這是1 個usance(遠期)的融資,佰侑公司可以拿遠期信用狀去銀行融資,一樣同樣可以拿到現金。我倒是不清楚這是否表示我們先進公司願意承擔信用狀融資的貸款利息,是用佰侑公司的額度吧,這個我也不清楚,要問一下財務部。但遠期信用狀的收狀人拿去銀行融資是常見的事情。拿遠期信用狀去融資貸款取得現金,融資的利息應該是佰侑公司負擔。佰侑公司要負擔利息,之所以會願意接受這樣的條件,這個可能要問一下承辦人員吧。融資的利息不應該要先進公司承擔,因為不是先進公司去融資,不是我們開狀方去融資的。這個要看當初的約定吧,可能要問陳柏銘、鄭錦文,細節部分我不清楚。我們跟船井公司取得共同開發合約及業務合作的發展方向,向佰侑公司採購交易內容就是30萬片A-的「OPEN CELL 」、奇美原封包。「OPEN CELL 」就是沒有光源模組,單純的玻璃片。據「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1 句話是寫甲方先進公司擬向乙方佰侑公司購買Panel 產品後,由甲方先進公司自行組裝LED 成為LCM 成品,並銷售給日本船井電機株式會社,但我剛才講了我們跟船井公司最後要做的事情,就是這麼多,第1 步就是先買Panel ,LCM 是下1 步的。我們在跟佰侑公司簽訂「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時候也有這個共識,應該也有告知佰侑公司這件事。先進公司跟佰侑公司購買的只有單純的CELL,沒有其他的採購內容。據5614號偵卷一第216 頁至第217 頁、第237 頁黃志強的出差紀錄,黃志強在97年4 月3 日到10日到深圳的佰侑公司出差,工作內容是「1.300K Panel sorting數量與方法確認」,之所以會涉及Panel 的分類檢驗的數量與方法確認,這個細節部分,我不是很清楚黃志強這樣的寫法的意思是怎樣。據黃志強寫的工作內容還有「2.準LCM 之加工程序」,但我的工程師出去在大陸其實也是有滿多其他的project 工作,在TV的很多製程都會介入。佰侑公司是統包。我們是單純跟佰侑公司買「OPEN CELL 」而已,但我們跟佰侑公司還有其他,之前還有TV專案。「1.300KPanel sorting 數量與方法確認」、「2.準LCM 之加工程序」,我想準LCM 的加工因為可能還要配合其他的電子料。據5614號偵卷一第217 頁黃志強97年4 月2 日的國外出差申請單,載明4 月3 日到4 月10日就是去深圳的佰侑公司,但我知道黃志強出去的話,基本上他不會只做1 件事情,他還會去做其他的事情。據黃志強說97年4 月3 日到4 月10日他記得很清楚,他的工作內容就是這兩項,但這個細節我真的不是很清楚,還是要問黃志強。據5614號偵卷一第237 頁,黃志強97年5 月5 日的國外出差申請單載明5 月6 日到5 月31日是到深圳的佰侑公司,工作內容寫「1.300KPanelsortingLCM 之加工程序」,但我想這可能是加了電子料之後的一些加工。我不清楚先進公司當時跟佰侑公司採購,是否除了買「OPEN CELL 」之外,還有沒有包含LCM 的加工,這是詳細的內容,這可能是研究它的加工程序。就是研究整個做到LCM 的加工程序。黃志強可能是去佰侑公司,可能還有去其他地方。我不是說黃志強記載不實,因為我想很多工程師不會說對象是去佰侑公司,他就不會跑其他地方,他可能還有其他協力廠,因為佰侑公司還會負責我們其他的協力廠。我知道我們有幾個協力廠,但是現在我記不得了。黃志強去過哪些協力廠我不曉得,從這個地方看不出來,但因為出差這麼久,不太可能只在1 個地方。如果往下做,這些協力廠商跟LCM 加工程序都會有關。我覺得這個黃志強出差的內容,可以再去問黃志強,黃志強真的那一段時間在那邊做了什麼我不清楚。據5614號偵卷一第216 、237 頁國外出差申請單,這是經過我核准,但黃志強是主管,我只會問黃志強說你這個project 做得怎麼樣?當然我跟黃志強談的時候會談說在這個案子的進度上發展得怎麼樣?這個是我會跟黃志強談的。我現在不記得黃志強97年5 月那1 個月去深圳的佰侑公司做什麼。據5614號偵卷一第237 頁國外出差申請單,中間的預期達成結果記載「確認後續準LCM 計畫之執行程序與出貨schedule」,我們這個出貨就是97年4 月到6 月要出完,就是很明定的,我當然知道要出貨,所以我一直是push我下面的主管一定要完成4 月到6 月要出貨。之所以預期達成結果為什麼是「確認後續準LCM 計畫之執行程序與出貨schedule」,而不是確認CELL的出貨行程,我想黃志強當時可能就是因為project name關係,就把它寫下去了,計畫的名稱就是這個樣子。先進公司當時應該是有跟佰侑公司有在進行LCM 模組的計畫,因為我們跟船井公司就是1 個大的project 在做,那這project 的名稱就是LED TV準模組這1 類的,第1 步就是先做CELL。這樣講好了,我們計畫比如這麼大,當然有1 個total project ,但是目前來講我們不談這個total project ,因為要做到整機的部分,那個是後續的事情,我們就不談,因為一開始你都還沒有做成,所以我覺得應該是說我們從什麼計畫開始進行、然後從什麼採購案開始進行,那我們一開始的採購案就是30萬片的「OPENCELL」,就是採購「OPEN CELL 」,應該沒有包含到準LCM 模組的計畫。LCM 未來的話就是…當時應該只進行到try 階段,在試機或者是在研究。先進公司只是單純跟佰侑公司買「OPEN CELL 」,跟黃志強去進行準LCM 模組加工程序,沒有關聯,但是以後這個整個LCM 模組有很多的加工程序要去研究,但是還沒有到量化的地步。據5614號偵卷一第121 頁、第122 頁、第136 頁、第153 頁、第165 頁、第177 頁、第192 頁、第205 頁、第212 頁,洪宗志的出差明細,除了97年4 月初第1 次出差的工作內容是確認、檢驗30萬片的19W 面板以外,其他7 次出差的工作內容都有寫到300K19W 準LCM 模組、準模組或「Pre-Module」,但我剛剛說try 的意思不是含在這個地方,這個應該是計劃名稱,洪宗志寫在上面,我所謂的未來會量產,比如說你已經這30萬片做完已經是變成LED 光源跟LCD 已經可以匹配了,往後做的後面那個階段,就是要做到電視機的階段還沒有。我不清楚洪宗志去這麼多次到底在做什麼,這是細節,可能要問一下黃志強。5614號偵卷一第165 頁洪宗志97年6 月11日的國外出差申請單寫到他去鴻達電、威成公司「1.協助19W 300K準LCM 模組Pola生產事宜」,期間是97年6 月16日到30日,洪宗志去做這個是什麼意思我不清楚。我有簽在下面的核准人。我基本上是我的主管簽了,我大概就跟著簽了。我知道洪宗志就是為了這個project 去的。據5614號偵卷一第177 頁洪宗志97年7 月9 日國外出差申請單寫他去鴻達電、威成公司「協助19W Pre-Module生產及出貨事宜」,但我剛剛講過嘛,我剛剛講的Module的意思是在後面,不是在這個前端的部分。後面的話基本上就要做成電視機,這個板子要做出來,powermodule 要加進去。那是很後面的事情,洪宗志這個都還是屬於前端。前端比如說Panel ,再接下來就是跟LED 的匹配,這個是前端。威成公司是1 個配合廠商吧,協力廠商,可能去那邊做一些…。威成公司算是我們的協力廠之一。我不清楚威成公司是不是我們LCM 模組的加工廠。我的主管簽了,我大概都會簽。據5614號偵卷一第121 頁,洪宗志從97年4 月份到9 月份出差8 次,他就是為了這個案子嘛,但細節我不會清楚他今天去做了什麼東西、做了什麼東西。洪宗志有可能要做面板的一些未來的工作。這個只是細節的部分。我批准了洪宗志這麼多次出差,但細節不清楚。這些我的主管都簽名了,所以我就簽,我相信我的主管會把他們的工程師的工作內容都處理好。據5614號偵卷一第205 頁97年8 月26日洪宗志的國外出差申請單,寫在寧波「確認19W"Module生產事宜」,但這因為在大陸跟我們合作這塊的也不是只有1 、2 家。我們在寧波有好幾家的合作廠商,在當時應該有…寧波巨越公司吧,我不確定就是寧波巨越公司,也不確定往來的寧波廠商還有別家,我現在記不得了到底有哪些廠商。我記得跟我們先進公司合作電視的有創維、TCL 。我不知道19吋CELL的貨是否都運到寧波去了。我不確定洪宗志所謂去寧波「確認19 W" Module生產事宜」這是不是跟佰侑公司買的,這可能要問陳柏銘跟鄭錦文。這份國外出差申請單可以證明97年8 月當時已經有19吋的Module合作案在寧波。但可不可以說佰侑公司97年8 月佰侑已經把30萬片的19吋「OPENCELL」都交貨了,我們已經運到寧波去了,這我不清楚,這個我真的不清楚。佰侑公司交的那批貨要問陳柏銘。這1500萬美元的專案款項,應該沒有包括讓佰侑公司去買LCM 模組的零組件,我們下訂單就是奇美的原封包。我不曉得洪宗志是不是同1 個project 去監督偏貼,在我認知就是奇美19吋原封包。洪宗志還有負責TV的案子。我不清楚TV專案有沒有進行偏貼,要問洪宗志或工程部。在這個案子裡面陳柏銘就是市場的開發,然後還有客戶、19吋CELL規格的制訂,還有跟船井公司之間的一些談判。陳柏銘在當時還沒有同時負責TV專案以外的其他業務,除了TV專案之外,主要就這個案子。(思索)呃…應該都陳柏銘在主導吧。專案的進行,陳柏銘有些會跟我講。陳柏銘有些會經過我的同意。所以陳柏銘如果沒有經過向我報告或經過我同意的部分,當然不都是我概括授權。我當時是沒有發現陳柏銘有未經報告或經你同意或授權而擅自決定的任何事,現在我覺得有很多是值得商榷的。我覺得這個案子基本上,我們採購的標的物就是奇美的原封包30萬片,我現在案子進行到這個時候,我覺得好像不是這樣子,這是最大的、原則部分就不一樣,再來就是在整個的細節的方面,比如說幾個談判跟匯款的動作我覺得都是有問題的,應該都是陳柏銘自己私底下做的事情,比如那個560 萬美元的匯款。這部分鄭錦文沒有跟我報告嗎?我的意思560 萬美元匯款這部分也是鄭錦文跟陳柏銘擅自作主,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據2196號他卷第373 頁先進公司的用印申請書。裡面總經理的欄位我有簽名,前次審理曹治中作證時說所有押匯文件有他簽名的部分。基本上應該都要經過用印申請書,所以送到曹治中那邊申請用印的每份文件,也應該是都有經過我的簽名確認,才會送到曹治中那邊去。押匯文件要出去以前,所有的用印申請書都有先經過我,再經到曹治中。我大概知道這些款項的出去過程。我之所以簽用印申請書,去支付貨款,首先是Q-Display 公司的履約保證書,就是出口這邊我要先保障、確認,之後我這邊才會動,然後這個這30萬片是奇美原封包,有原廠保證。我個人是沒有看過任何的原廠保證。陳柏銘告訴我這些是原廠原封包。那我出海口有了,品質由原廠保證,大概就這樣子。我之所以同意簽發這個信用狀的相關押匯文件,當時是由陳柏銘、鄭錦文跟我保證說量是有的。我當時沒有看過任何佰侑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公版裡上面好像沒有提到說要保證必須是原廠的原封包這個字眼。就是承辦人員跟我講這個不會有問題。那驗收的話就是驗收人員去驗收,就這樣子。我97年4 月到6 月都已經確定1500萬美元都付出去了,表示我認知上佰侑公司的貨都已經交齊了。那從97年6 月到9 月,我們之所以派黃志強跟洪宗志去佰侑公司(思索)這個我想要問一下那個…這細節我不清楚。陳柏銘、鄭錦文兩個人都是本件19吋面板採購專案的負責人,都會跟我報告。我就本件19吋面板採購專案的進度會跟陳柏銘、鄭錦文做重複確認,也就是所謂的double ch eck ,對,有的時候會double check,但是我不是每1 件事情都doublecheck 。我會跟陳柏銘、鄭錦文double check的事就是比如貨準備得怎麼樣、驗收狀況怎麼樣、市場客戶的狀況,大概就這3 大類會doublecheck 。錢的部分倒是沒有,因為那個是routine 就已經在跑。基本上陳柏銘跟鄭錦文1 個比較aggressive,1 個比較保守,所以我會double check,對於這個案子的進度跟內容的話,兩個人的認知上都差不多。當時我沒有覺得陳柏銘、鄭錦文兩個人認知沒有什麼太大的落差。我之前偵查中說19吋面板採購專案都是陳柏銘在負責,也都是陳柏銘向我報告本件專案的進度跟資訊,之所以審理中講到鄭錦文也會跟我報告本件專案的進度,可能一開始偵查的時候,因為陳柏銘、鄭錦文兩個都是負責人,陳柏銘是主要的負責人,所以可能當時只講到陳柏銘,其實兩個人都會基於他們不同的事情來跟我互動,鄭錦文有80%做內部的溝通協調以及協力廠商這邊的互動,20%會去碰觸這個市場,鄭錦文本身也是希望在市場面有一些發展。陳柏銘的話因為他的專長就是在市場開發、客戶開發,陳柏銘對產品也略懂,所以陳柏銘幾乎有80%是往外擴張發展,20%會跟鄭錦文做溝通。所以1 個比較屬於對外,1 個比較屬於對內。據陳柏銘、鄭錦文都推說自己不是專案的負責人,都是屬於支援輔助的性質,但我覺得應該不是這樣子。陳柏銘、鄭錦文應該是各司其職,對於狀況也大致上都了解。TV專案跟本件19吋面板採購專案根本沒有關係。TV專案的負責人主要就是陳柏銘。據陳柏銘說他是TV專案的負責人,鄭錦文是19吋面板採購專案的負責人,但應該不是這樣子。據我之前在調查站說余宗翰跟余宗文都是佰侑公司的高階主管,曾經因為業務的關係跟兩人見過1 次面。當時我記得就是說因為案子要進行了,那我們就去,等於是說去看一下這個配合廠商,我忘記是為了哪1 個案子了,我記得佰侑公司因為從96年就開始在互動了,我記得有1 次我去大陸我就繞到佰侑公司去認識一下,當時沒有特別講說是為了哪1 個案子,因為我去大陸的話,有時候去就會看看哪些是客戶、哪些是供應商,去走一下。我倒忘掉當時余宗翰、余宗文是怎麼介紹自己是佰侑公司的誰。我之所以在調查時說余宗翰、余宗文都是佰侑公司的高階主管,是因為陳柏銘、鄭錦文是這樣跟我講,我的採購人員像李素雲也都是這樣跟我講,所以我當時是基於他們講的這個基礎上,我覺得他們是高階主管,我會講余宗翰、余宗文是佰侑公司的高階主管,意思就是這個樣子,並沒有余宗翰、余宗文直接跟我講他們是佰侑公司的誰。高階主管是我自己的用字遣詞。因為我不曉得余宗翰、余宗文是什麼position,不曉得是負責人、總經理、副總,那我就講高階主管,我當時的想法是這個樣子,因為我有聽過是什麼副總啦、負責人啦,但是我搞不清楚誰是副總,誰是負責人,所以我就是講高階主管。先進公司所有跟佰侑公司有接觸的人,都講余宗翰、余宗文這兩個人是佰侑公司的負責人跟副總,我有聽過這樣的印象,還有聽過業務經理這個名詞。我當時沒有聽過先進公司的人提過余宗文不是佰侑公司的人,只是幫佰侑公司跑腿之類的話。據5614號偵卷一第72頁至第73頁訂購單,本件19吋面板採購專案價格、規格、數量、廠牌如這份訂購單內容所示。就是19吋的奇美面板30萬片,1 片45美元,加上5 美元的檢測費用。是陳柏銘跟我報告本件訂購面板的價格、規格、數量、廠牌。鄭錦文也有提到。他們就是講說我們這批就是30萬片的奇美原封包,然後A-,然後是45塊錢,5 塊錢的測試費,大概是這樣。因為在之前97年2 、3 月份的時候,除了陳柏銘、鄭錦文,我的採購部門也會去外面訪這個貨源跟訪價,陳柏銘、鄭錦文算是PM部門,PM部門也是會去訪價,所以這個數字在當時算還OK,我們都有經過訪價,我覺得應該還可以。既然採購的是奇美的原封包,表示奇美應該會負責把貨補到好。據2196號他卷第76頁對帳單是佰侑公司的對帳單,這份對帳單我從來沒看過。我不知道為何佰侑公司的實際採購內容跟先進公司訂購單內容不一樣。據2196號他卷第31頁、第377 頁9 美元的報價單,我這兩份都沒有看過。我對於採購9 美元B 規面板的事情是完全不知情。這個案子採購的就是30萬片、總單價是50美元的「OPEN CELL 」。我之所以身為專案的最高負責人,卻完全不知道實際的採購內容,因為在我認知我不會採購那個9 美元的東西,我採購的就是50美元的東西。我不清楚陳柏銘、鄭錦文是否可能未經我的同意,就擅自向先進公司虛報採購的規格、數量、價格。我之前在調查站說,如果我知道佰侑公司的面板報價是每單位9 美元,我就不可能同意本件採購專案,我之所以會認為陳柏銘、鄭錦文是蓄意欺騙,因為如果實際上真的是9 美元買的話,那就是欺騙我,因為我簽的就是50美元,我的認知一直都是50美元。之所以買9 美元的面板,我一定不會同意,因為兩個方面,第1 個方面是說我們這個案子是跟船井公司的1 個大案子,所以基本上我一定會要求原廠,品質要保證,因為後續很多的要發展的步驟,第2 個方面,9 美元的一定是品質參差不齊,而且9 美元跟市價差距太多了,基本上往後會有很多的糾紛,差太多了,品質可能會沒辦法符合需求。因為9 美元的東西是不能用的。我之所以如此斬釘截鐵,確定9 美元的面板一定不能用,是因為品質一定有問題,它是沒辦法保證的。據2196號他卷第372 頁,我開始進行本件專案時,有向先進公司出具此份擔保書,從文義上來看,如果與船井公司的合作案件失敗,造成先進公司的損失,我要以個人的名義負擔賠償責任,就像上面所載的。我覺得這個專案還不算業外,還算業內,那當時為什麼會出具這份擔保書,我想曹治中之前也有說了,就是曹治中希望我能夠簽這個擔保書,然後能夠負這個責任。曹治中希望我負這個責任,我沒有就說好,我當然有思考,後來我覺得說因為這個案子如果往前推動的話,先進公司得到的利益會滿大的,因為先進公司馬上有可能就會創造1 個新的市場,可能會開發出1 個新的品牌,我覺得這個對先進公司是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我希望能夠推動。我以個人的財產來背負本件專案的成敗責任,我的壓力是非常大。所以說為什麼我一定要求是原廠的原封包,這樣很多品質的問題就去除掉了,然後又有履約保證書,客戶端一定會買,執行細節的話就由我的工程部、我的其他主管自己會推動,所以這個案子基本上是滿正常、滿單純的1 個案子。據本院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這份我好像沒看過,我看過的是沒有簽名的部分。我不確定我會不會質疑余宗文的簽名,因為其實我們也認為余宗文可能就有一些基本的代表性,我覺得還是余宗翰簽名比較好。據2196號他卷第350 頁,我之前說此份「切結保證書」的內容是對於非自己公司出廠的面板,佰侑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對。我的認知是這樣。之所以從「切結保證書」內容完全看不出來,我簽這個的時候,就是陳柏銘、鄭錦文跟我講說這個是原廠的。應該是陳柏銘吧,陳柏銘講這個是原廠的Panel ,佰侑公司對原廠的Panel ,因為不是它生產的,所以它在這塊以後如果發生有保固或品質問題的時候他們佰侑公司不負責,再加上之前的認知是說因為這些貨是原廠的,所以有原廠的保固,如果有問題的話它會把數量補到足,是這個原因,所以當時簽這個「切結保證書」。我一直都是認知因為這個是奇美的板子,所以有原廠保證,佰侑公司覺得說這個板子不是他們生產的,是奇美生產的,所以佰侑公司沒辦法對這個做保證,是要原廠保證。之所以還要簽署「切結保證書」說佰侑公司不負責任,而不是根本不用簽吧,那可能是因為「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上有這條還牽涉到這方面的,如果產生庫存或什麼之類的,所以可能就這方面來加強,加強就是說如果是原廠的話,就不需要負保證責任,因為是原廠自己生產的,所以保證是原廠的。簽這份「切結保證書」是讓奇美公司自己去負自己面板的損害賠償責任,奇美會補足,當時他們跟我報告就是這個樣子,我是覺得合理,所以我就簽了。之所以從「切結保證書」文義來看,是我、陳柏銘、鄭錦文3 人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是由奇美負責,但那時候他們跟我報告的是這個樣子,再來可能因為他們還在談判,所以那個「切結保證書」也滿急的,所以我看到承辦人簽了,我就簽,我還有特別打電話問這個是什麼意思,如果是這個意思的話,我就簽。我簽這份「切結保證書」前,有稍微看一下,但是我看得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有打電話問說這個意思是什麼。責任的移轉,按照文義來看的話應該就是個人吧。應該是移轉給我、陳柏銘、鄭錦文3 個人吧,從文義來看。當時我的認知其實,因為當時的狀況,我對個人或是公司並沒有去多加考量或分析,我就簽了。我當時沒有想到這個。(思索)我不曉得應該由公司負擔的責任,卻特約轉由業務承辦人以個人名義負責,這種做法有沒有符合交易常規。我不曉得有沒有符合交易常規,那麼這個是因為當時要推動這件事情所以我簽的字,我不清楚有沒有符合交易常規。我之前在先進公司,也有相類似的經驗,我簽給曹治中的擔保書就是這樣。我知道擔保書是97年4 月2 日簽的,但是我在考量這個問題的時候…。除了本件以外,之前沒有其他案件是這樣做的,以本件「切結保證書」跟擔保書這兩個東西來講,之前是沒有的,只有本件這樣做而已。據余宗翰在調查局指證,一開始就有向我、陳柏銘、鄭錦文報價1 片9 美元的下腳料面板,需檢測後才能確認品質及良率,因為余宗翰沒有辦法保證良率,才會請我們開立「切結保證書」給他。這我沒有意見,但余宗翰沒有跟我講。我記得本件跟佰侑公司的交易,除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切結保證書」、訂購單以外,沒有簽署其他相關的契約文件了。本件交易金額高達1500萬美元,之所以不簽署1 個正式的契約文件,因為我們交易的模式大概有兩種,我是說成交的模式,如果是屬於工程或建廠這類的話我們大概就會用契約的模式來訂,如果是原物料或比較接近原物料的話,因為它都是很制式的,那就用訂單來訂,大概我們分這兩大類做法。就我的認知,我們跟佰侑公司的交易只是提供原物料,因為它就是Panel ,這就是1 個原物料,它並沒有像工程那樣還要驗收有沒有漏水或什麼的,不一樣。我們跟佰侑公司之間,第1 個採購案就是提供Panel ,LCM 模組是未來要發展的。就本件來講,它只是Panel 的原物料交易而已。我不知道佰侑公司為什麼要匯款560 萬美元到陳柏銘的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這件事。據陳柏銘之前在調查站講這筆匯款560 萬美元,其中150 萬美元是佰侑公司投資鉅聯公司的錢,110 萬美元是佰侑公司請他向友達公司調面板的錢,剩下300 萬美元是鉅信公司補給先進公司做為填補先前先進公司虛列鉅信公司應收帳款使用,之後審理中又改稱全數都是填補先進公司虛列應收帳款使用,330 萬美元由鉅信公司先匯回先進公司,230 萬美元則等將來先進公司電視機出貨給鉅信公司之後,透過寧波巨越公司將錢一併還給佰侑公司,但我覺得那是陳柏銘的說法,我不曉得陳柏銘為什麼這樣說。據陳柏銘指控先進公司在97年1 月到3 月間,並未實際出貨19吋及32吋的LED 電視給鉅信公司,卻擅自虛列610 萬美元或700 萬美元的應收帳款,但這個交易先進公司裡面的紀錄都記得很清楚,並沒有虛列帳款的問題。據陳柏銘說是我跟鄭錦文要求佰侑公司先匯款300 萬美元給鉅信公司,再由鉅信公司匯款到先進公司,做為支付虛列LED 電視出貨的貨款,但沒有這件事情。我們有出貨給鉅信公司,時間是96年底到97年初。我記得好像不完全交貨完畢,好像有部分還在…但是有交貨,那個紀錄都很清楚。據陳柏銘說97年7 月間我又要求支付虛列的LED 電視貨款,陳柏銘基於情誼才又墊付了30萬美元給先進公司,但沒有這件事情。據鄭錦文在調查站說陳柏銘因為擔心佰侑公司違約,並和余宗翰達成協議,約定匯款至陳柏銘指定之帳戶內,先供陳柏銘使用,等到佰侑公司履約後,陳柏銘再還款給佰侑公司,但這我不知道。鉅信公司LED 電視應收帳款的部分,這在內部是鄭錦文負責的,鄭錦文很清楚。應收帳款有問題,財務部固定都會announce出來,所以財務部就會每個月都會announce出來,來去push這個事情,這個是很normal的process ,並沒有說很特別,當然我身為總經理,我一定會盯鄭錦文說你這個為什麼有問題,要趕快去把它追回來,我會對相關的負責人都會這樣子做。我沒有因為虛列應收帳款的事情,請陳柏銘、鄭錦文幫忙處理,沒有,我們那個不是虛列應收帳款,那個是逾期,我是特別…逾期帳款是每個人都會去追的,我也會去追。(思索)我不清楚陳柏銘、鄭錦文所說的資金調度方式,不管是哪一種說法,是否符合交易常規…這個應該跟交易沒有關係吧。像這種款項流來流去的方式,應該不常見。據2196號他卷第389 頁至第390 頁3 份承諾書,我沒有看過。據2196號他卷第391 頁,我之所以為何要出具此份授權書給鄭錦文,就是當時鄭錦文表示說在推動上要更具代表性,所以鄭錦文就擬了這些文字讓我來簽,我基於說為了讓鄭錦文在推動上能夠順利一點、在協力廠商之間能夠順利一點,所以我基於這個理由我簽了。鄭錦文之所以會突然要求我增加他的代表性,應該當時是案子要推動了吧,(後稱)正式要推動了嘛,有開始下訂單了或怎麼樣的,正式推動了,那就不大一樣,之前只有在談嘛。我有質疑過鄭錦文為什麼要出具這份授權書,但是鄭錦文就是這樣的講法。船井公司真正拒絕的原因,真正最後不收貨的原因,我不清楚,但是我記得有送過樣,一開始良率就沒有達到船井公司的要求,後來好像有改善了。後來有改善了,但我不清楚船井公司有無承認先進公司的面板的良率,這個我不清楚,要問陳柏銘跟鄭錦文,最後良率他們約定是多少,我不清楚,因為陳柏銘說他會去處理這個地方。到後面最後是船井公司沒有收貨,可是在當時的會議裡面的話,當時我也不清楚最後有沒有說要收貨,因為這是陳柏銘去處理,當時我並不清楚。最早是陳柏銘、鄭錦文都有跟我報告說船井公司收貨部分有問題,他們說良率差一些。然後陳柏銘、鄭錦文說良率差一些,原廠可以把它補齊,然後陳柏銘也會去找船井公司的人來協調。據黃志強審理中曾經證稱在97年5 月間船井公司會議後,黃志強曾越級向我報告本件面板專案的數量、品質、買家都有問題,但當時我聽完以後無動於衷,仍指示黃志強要配合陳柏銘跟鄭錦文的指揮,但沒有這件事情。我不知道黃志強為什麼會這樣講。據陳柏銘在調查站證稱船井公司拒絕採購面板之後,因為這1800萬美元的應收帳款已經掛帳,我為了美化帳面,請陳柏銘幫忙,陳柏銘就介紹APS 公司給鄭錦文認識,之後由鄭錦文以54萬美元的代價,向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借用期限3 個月的信用狀,我也同意鄭錦文的做法,之後等到97年11月間,信用狀期限屆滿,陳柏銘帶我到新加坡找APS 公司延展1 個月的信用狀期限,之後因為無法找到買家,信用狀才跳票,但陳柏銘講的都跟事實不符。事實是到97年6 月的時候,陳柏銘、鄭錦文跟我講Q-Display 公司因為從97年4 月到6 月付不出錢,所以Q-Display 公司有1 個財務公司叫做APS 公司,我當時不曉得APS 公司是財務公司,只知道是1 個partner ,跟Q-Display 公司還滿好的,所以Q-Display 公司就請APS 公司來開L/C ,這樣的話可以保障我們公司的貨款,所以是這樣子APS 公司才出來的,到了97年9 月、10月的時候,因為船井公司這邊還是沒辦法收貨,所以我就再去跟APS 公司要求我要拿accpetance,然後APS 公司希望能夠展延1 個月,然後APS 公司去跟船井公司來溝通收貨的事情,實際上的狀況是這個樣子,也不是說陳柏銘介紹APS 公司,因為當時根本也不認識。當時我們認為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的買主還是船井公司,那是因為Q-Display 公司沒有現金也沒有開L/C 的額度,所以請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幫忙開L/C ,是這樣子,當時的買主還是船井公司,我的認知還是船井公司。不是,我當時的認知是,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是Q-Display 公司的partner ,Q-Display 公司請partner 開L/C 給我,是這樣子,它們是partner ,不是財務公司,出庭後我才知道它們是財務公司。當時的認知是借信用狀的是Q-Display 公司。但是我當時不曉得Q-Display 公司跟他們是用借的,我當時認知是partner 幫Q-Display 公司開。我不知道為何是先進公司匯款90萬美元給APS 公司跟CHENGTU 公司做為借用信用狀的代價這件事。我也不知道為何又是陳柏銘以寧波巨越公司的名義與APS 公司、CHENGTU 公司簽署信用狀融資協議,而不是Q-Display 公司來處理這個問題,這個事情我都不知道,是陳柏銘做的事情。寧波巨越公司跟先進公司沒什麼關係,寧波巨越公司只是在大陸地區在推動業務上的可能的1 個合作對象而已。寧波巨越公司當時在97年中的時候沒有要買這批面板。我之所以知道寧波巨越公司,是當時我們在大陸有滿多合作的公司,寧波巨越公司因為是陳柏銘跟我講是他由一些陸資所成立的,所以我大概是在97年9 月,或者是在之前,就陸陸續續有聽到寧波巨越公司,我忘記是什麼時間點聽到的,但是總之寧波巨越公司不是突然間跑出來的,是由陸資投資的1 個公司。我之所以跟陳柏銘會討論到寧波巨越公司,是因為寧波巨越公司在之前有跟我們先進公司合作照明產品,大概就是97年7 、8 月,我時間記不起來。據書證參-1鄭錦文記事本及參-2鄭錦文手稿,但我不清楚為何先進公司的人員要積極參與寧波巨越公司的事務,應該是屬於個人行為。97年間陳柏銘、鄭錦文去寧波巨越公司。有請假,但是他們並沒有特別講說是為了什麼事情假,因為他們在大陸常常在出差,所以這是個人行為。據鄭錦文說去寧波巨越公司並沒有跟我請假,所以是個人行為啊,鄭錦文就是可能自己出差的時候順便去那個地方的吧。據鄭錦文手稿,鄭錦文到寧波巨越公司協助制度建立的時間長達將近2 個禮拜,但因為陳柏銘跟鄭錦文很常去大陸,那去寧波,寧波也是1 個滿重要的光電基地,我只看到他們花了這麼多時間在寧波,但是如果鄭錦文這所有時間都花在同1 個公司的話,我覺得這個是有問題,如果你要去跑這些廠商,然後再到南部去,花這麼多時間是還好,但是如果說只是在1 個地方的話,我是覺得這樣子不太好。他們出差的時候,都會經過我的簽核同意,但是我並不知道他們2 個禮拜花在寧波巨越公司。他們沒跟我講。據本院卷四第121 頁至第123 頁告知函,這是寧波巨越公司指控陳柏銘97年4 間高價轉賣鉅信公司的設備給寧波巨越公司,造成寧波巨越公司重大損失,但我不知道此事。我沒有看過此份告知函。我沒有派陳柏銘到寧波巨越公司擔任法人董事。那告知函寫的時間不對吧?那個是我還擔任先進公司董事長的時候。我不知道為什麼寧波巨越公司會出具這份告知函給先進公司。據5614號偵卷一第252 頁詹世雄出具之船井案背景概述,其中第4 點提到「Funai 承諾於2008年5 月底前完成20萬片之交貨,6 月份交10萬片。爾後之交貨計劃由雙方議訂後,由Funai 及Q-Display 以訂單形式交易。」內容正確。「2008年5 月底前完成20萬片之交貨,6 月份交10萬片」加起來是30萬片,這就是本件30萬片「OPEN CELL 」的交易,我結論說「Funai 承諾於2008年5 月底前完成20萬片之交貨,6 月份交10萬片。」是基於Q-Display 公司的履約保證函。Q-Display 公司下訂單是這個樣子。據第5 點「於五月中旬Q-Display 未如期按履約保證書所列交貨期交付款項,即指示進行跟催及交易應如期完成,Patrick 協商後回報如下:1 由Q-Display 安排APS 簽發P/O 並開立L/C 以完成交易並加強該交易之安全性。2 )Funai 之交貨延至8 月底。」我的意思是說97年4 月份就要開始交貨,但是到97年5 月一直都沒有交,到97年5 月中之後我就覺得要跟陳柏銘、鄭錦文說要去注意這個回款的狀況,然後到了97年6 月才再積極push陳柏銘、鄭錦文說這個事情要趕快去追錢。我這裡記載的結論,就是我說的Q-Display 公司的partner 就是APS 公司開P/O 跟L/C 。P/O 這裡意思應該是說,那個時候APS 公司開L/C 的話,但是來的P/O 是由Q-Display 公司下的,所以下訂單的人跟付錢的人會不一致,變成是說就換APS 公司來下P/O 。據第6 點「至8 月底Funai 仍未確認交貨期」。我97年6 月知道APS 公司要開訂購單跟L/C ,APS 公司開L/C 我知道,這個是陳柏銘去跟APS 公司協調的。我之所以說買主還是船井公司,APS 公司又要開P/O ,是因為我那時候最後收貨的還是船井公司,然後APS 公司是Q-Display 公司的partner ,到97年6 月底的時候Q-Display 公司沒辦法付出錢,所以Q-Display 公司就請它的partner 開L/C ,那你開L/C ,下訂單跟付錢的人會不一致,所以P/O 也要跟著調整。所以我知道P/O 要從Q-Display 公司改成APS 公司,這是後來我們因為開L/C 跟付錢跟下訂單的人要一致,所以會有這樣子的調整。據第6 點「至8 月底Funai 仍未確認交貨期,Patrick 繼續跟催並陸續回報如下:1 )Funai 一直未確認交貨。2 )APS L/C 9 月到期,並數度展延。3 )該交易迄今尚無結果,但跟催仍持續進行。4 )10/11 月雖有幾度L/C 展延,但終未能有結果。」所以從97年8 月底一直到11月中間,L/C 有展延,我曉得這件事情。我有去APS 公司1 次,我的目的就是要去催acceptance、催款。L/C 的展延是陳柏銘要去談的,那我跟陳柏銘去APS 公司,我的目的就是要去催款,那是陳柏銘跟APS 公司協調的,結論就是展延,因為APS 公司要去跟船井公司再去談,因為船井公司一直沒有收貨,APS 公司要去跟船井公司談。我記得L/C 有展延過。我不清楚APS 公司L/C 展延有無再跟先進公司收取費用。據第7 點「因TQT 也有LED-LCDTV 的計劃在進行,經Partick 與之協調後回報:TQT 答應在AOT 承諾與之維持長期戰略伙伴關係之前題下,TQT 將以原價量消化存貨,中間價差損失,以未來合作訂單之額外價差逐步補回。」意思是到了97年年底的時候,那時候我們覺得船井公司遲遲沒有收貨,會有問題,所以我們那時候就開始在找其他的買家,寧波巨越公司是其中1 家,那要發展LEDTV 的話也是要基於跟船井公司合作的1 個模式下往前推動,是這個意思。據259 號偵卷第171 頁擔保書第3 行到第4 行記載「就本人在AOT 所推展與日本船井株式會社(以下稱「船井公司」)間之LCM 模組業務行銷合作計劃(以下稱「本計劃」)」,但這個「LCM 模組」是計畫名稱,我剛剛講過了,我們跟船井公司這邊所推動的就是1 個到LED 電視的比較長遠的計畫,第1 個合作案就是Panel 這邊的合作。不是,我是說「OPENCELL」這個案子是含在跟船井公司的合作計畫裡面的一環,不是說CELL不等同於LCM 。我們與船井公司的合作計畫當時開展了,就是從30萬片「OPEN CELL」這個採購案開始。目標是LED TV,但這個擔保書就是基於我們跟船井公司的合作所產生的。據本院卷三第45頁背面第5 行以下,黃志強在審理中說到有關「OPEN CELL 」跟「Pre-Module」的區別,我沒有什麼太大意見。據本院卷三第47頁倒數第15行以下,黃志強在審理中又說「Panel 跟『Pre-Module』不同,所以Panel 經過LED 之後叫做『Pre-Module』,所以Panel 加起來是30萬,『Pre-Module』加起來也是30萬」,黃志強的意思是說因為不管是IC或是LED ,後來加上去的時候都是以這個Panel 為主體,所以你Panel 有多少,後面的加工料不管是在哪1 個階段,後面加工的數量都是對齊這個30萬片的,到最後面產出的19吋TV或19吋monitor 也都一樣是30萬片。據本院卷三第47頁背面倒數第19行以下,問黃志強「那給船井公司的500 片及1000片指的是『OPEN CELL 』,還是『Pre-Module』?」答「Pre-Module」,所以97年5 月份給船井公司的東西都是「Pre-Module」,但我們這個案子就是30萬片的Panel 。我們訂單就是Panel 。未來會把電子料包括LED …。我不清楚我們當時交給船井公司驗收的就是用「Pre-Module」驗收的,但應該是Panel 。驗收報告我沒有看過,驗收報告是收集起來在…。我簽發信用狀的押匯文件時,我應該沒有注意看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是工程單位會去準備,準備齊了就會集合起來可能在祕書那邊,如果驗收報告要經過我的話,我應該會在上面簽名。據本院卷二第11、67、90頁proformainvoice ,但我剛剛有提過,因為這個是比較屬於原物料的部分,所以我們是用訂購單來做,所以我們開信用狀,是根據這些proforma invoice所講的付款條件直接開,會記載在訂購單上面。這些proforma invoice就是我們先進公司的訂購單,會記載在我們的訂購單上面。跟供應商之間如果沒有供應合約,可以直接憑訂購單就來付款。按照這個付款條件來講,是收到貨之後90天付款,但上面是沒有記載我所講的原封包。據5614號偵卷一第70頁至第73頁2 張請購單跟2 張訂購單,下面都是我的簽名。前2 張請購單的部門是97年3 月25日總經理室、97年3 月28日總經理室,底下請購人員都是寫王郁蓮或Erin。之所以上面都沒有陳柏銘的名字,就是負責的人陳柏銘跟鄭錦文交辦王郁蓮處理的。總經理室採購的,但是這個經辦人員就是負責人陳柏銘跟鄭錦文…。陳柏銘、鄭錦文之所以都完全沒有簽名,可能是他們請王郁蓮填單子的吧。這上面是沒有他們簽名,不過我想這個一定是這兩位承辦人員請王郁蓮製作的,王郁蓮才會呈上來。「(這樣子符合先進公司的辦事流程嗎?)…不答」,據5614號偵卷一第72頁至第73頁2 份訂購單,都是我的簽名。中間1 個欄位寫料號跟規格,最後1 行的請購者都是寫鄭錦文,但計畫的負責人不一定就一定要是請購者。我剛才說規格、數量都是陳柏銘跟我講的,是陳柏銘跟我講的,之所以這些單子都沒有陳柏銘簽名,因為陳柏銘是案子的leader,鄭錦文是協助陳柏銘的,project leader不一定是會寫在請購者,他可以指揮、要求他的team member 去做請購的動作。單子裡雖然有請購人、初核、複核、核准會簽,但是這個不一定所有的流程都會經過每一道或每1 個空格都會填到,那這個案子基本上的整個指揮體系就是陳柏銘、鄭錦文、助理或祕書,接下來就是我,大概就是這個樣子,所以中間不會再有其他人在裡面。上方欄位統一編號底下的Buyer 是寫李素雲。Buyer 就是我們的採購主管。李素雲是我們採購部,所以當然是由我們採購部來發訂單。應該這樣講,這個案子基本上採購部已經有請購人了,這樣已經就完成了,在我們當時的指揮體系這樣就已經夠了。不能講說本案不是一般的採購流程,這個案子還是要通過PM部門、採購部門,然後採購部門來做請購,這個還是正常的程序啊。鄭錦文就是PM部門,李素雲就是採購部門。這上面是沒有鄭錦文簽名。但這個案子這有問題嗎?這些文件我看到李素雲、鄭錦文、Erin(王韻紅),而且因為它會變成訂購單出來的都是有經過密碼核准的。據2196號他卷第178 頁第12行以下,檢察官問「當時這個19吋面板市價?」我答「當時市場貨是很熱,盛傳年底會缺貨,單價從50幾元到60幾元都有。」接著問「為何佰侑一開始的報價是9 美元?」我回答「不可能是9 美元,依照我們一般的規格9 美元太低,19吋怎麼可能9 美元,一定要有50到60幾,9 美元不可能,所以這件事情我不知道。」我當時回答19吋的面板單價要從50幾美元到60幾美元,是指19吋的「OPENCELL」產品,roughly 是50幾美元到60幾美元,我講的是1 個區間,我覺得這個區間應該就是A 、A-,大概roughly 在這個規格。97年間,我除了擔任先進公司的總經理之外,沒有擔任其他公司的任何職務,除了我們的投資公司之外,其他沒有。97年間我只有在先進公司擔任總經理。97年間先進公司1 次性最大筆的交易就是本件「OPENCELL」案。基本上先進公司所有的案子都是我在handle的,主要的是韓國市場跟大陸市場,韓國主要就是三星,大陸的話主要是白牌手機的市場,大概是這樣子,我並沒有說我自己在handle哪1 個案子,而是這些案子都有下面的負責人在handle,我是看全部的。本案金額1 次性最大,我也有簽一份擔保書給先進公司,所以,這個案子我也會依照案件的進度去詢問陳柏銘、鄭錦文doublecheck 。我會詢問他們,但是我之前也提過,有些事情我只會問1 個,有些事情我會問兩個。會問兩個比如說貨準備得如何,跟一些進度方面的。大部分都會是比如說備貨備得怎麼樣,這種比較大的進度,比較大的問題我會問兩個人。我應該是這樣講,我現在有發訂單出去的部分是真正開始要執行的部分,比如我們發了30萬片的訂購單,已經發出去的就是真正在執行的,其他的都還是在準備階段,我想這樣講比較好。準備階段找的話可能有,尋找協力廠商、建立供應鏈這個應該是一直都會在執行的事情,因為這不花成本,頂多是旅費。只談本件「OPENCELL」專案,應該是沒有實際執行LCM 模組部分,除非是有一些屬於實驗性的,我會講有在執行的就是比較大量的、真正在做的。該專案應該是沒有實驗性的部分,因為這些就是原廠的東西。據95號調偵卷第136 頁e-mail,之所以授權鄭錦文處理「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且授權鄭錦文處理「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我這個授權書講的是我們有這個計畫,我一開始就講了,我們這個計畫最終是要跟船井公司發展成LED TV,所以我在講的這個是計劃名稱,所以我剛才講說要實施一定要按照我們的,用訂單是最準的,那我有時候在講的時候,當然是講這個計畫名稱「LCM 」,為了要推動這個計畫,有相關的供應鏈要去了解、整合,意思是這個樣子。這個e-mail的背景是鄭錦文來跟我講說,他要推動這方面的業務的話,要比較具代表性,所以才會有這個東西出現。也不是說代表性,因為鄭錦文本來就有代表性,是推動起來的話比較有力、力度比較夠。我還是這個講法,就是說我這個計畫的推動在立案的時候,我們就是以最終產品是LED TV為立案方向,所以我在做這方面的1 個計畫名稱的描述都是用這樣的方式來描述。鴻海公司最早開始來調查本案時間點應該是在97年12月19日之後,在97年12月底或1 月初的時候,roughly ,我記不大清楚,因為我是97年12月19日跟謝國雄離開原來的職位,完了之後有經過幾天的溝通,完了之後就由鴻海的法律事務所的人進來,但是它是陸陸續續有去約談一些人。我好像比較晚被約談。先前其他人被約談時,我其實會知道鴻海集團在查本案,當時先進公司的氣氛就是…。其他人被約談時,我也預期鴻海集團會來問我,針對本案去跟黃志強、洪宗志、陳柏銘、鄭錦文等人大概了解,我跟陳柏銘、鄭錦文都有了解,其實當時那個階段除了約談之外,一樣地我跟謝國雄一樣在負責要把這個款項追回來,那時候大概我們的任務就是我跟謝國雄要去追錢,也push陳柏銘跟鄭錦文去追錢。我也有跟陳柏銘、鄭錦文了解這個案子的整個過程跟最後狀況。259 號偵卷第126 頁98年1 月的信託契約是在被鴻海集團約談之前寫的,我記得就是我辦公室被封起來之後的很快的幾天之內。我不曉得為什麼我的辦公室被封起來,鴻海集團他們就是把我的辦公室整個封起來,我就不能進去,不能取得任何文件。曹治中過幾天之後就請我簽這份信託契約,曹治中當時是說,他也沒有講什麼話,他就說事情遇到了,是不是就這個文件你看一下,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就簽一簽,也表示自己的清白,這樣子。不是說這個交易案的問題,而是說現在這個問題產生了,他指貨款還沒追到,現在鴻海集團要你簽這一份,狀況是這樣,並不是說我們確定失敗還是怎麼樣,因為我們那時候還在追索這個貨款。這份信託契約基本上我只有簽的份。我沒了解裡面內容,當時我不曉得事實是怎麼樣,只是說當時發生這個狀況的時候,鴻海集團要我簽這個,我覺得我本身沒有問題,沒有他們所想像的那些問題,我覺得我是清白的,所以我就簽了這個信託契約。我也沒有大概了解,跟現在了解的又不一樣,那個時候是當時他們的一些講法。你現在所謂的了解,你講的我當時的了解跟我現在的了解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兩個了解背後還是要分清楚一點,我當時並沒有了解到現在這麼了解。就是當時陳柏銘、鄭錦文他們所講的跟現在講的是不一樣的,你說騙,我覺得…。我可以在這裡這樣子講嗎?呃……我覺得這個案子基本上我現在的了解跟當時的了解,基本上我覺得這個案子呢,在買的貨這個部分,我當時了解的是說當時這個貨是有的,然後我們還是在追貨款。當時這個貨是有的,那貨要問陳柏銘。應該是在深圳。我當時有沒有問陳柏銘,陳柏銘跟我講貨在深圳的倉儲。我記得我當時的狀況還是在跟謝國雄一直在追錢,追的對象還是APS 公司,希望APS 公司能夠付款,大概就是延續97年10月、11月的後續,雖然我們已經不在原來的職位上,我們還是一直在追錢。主要那時候我跟謝國雄就是對陳柏銘,因為這個案子是陳柏銘負責的,然後陳柏銘跟APS 公司也比較熟。具體跟APS 公司聯繫的還是陳柏銘。我跟謝國雄並沒有直接跟APS 公司聯繫,我們那時候已經不能出國了,也沒有用電話或e-mail或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聯繫APS 公司,都只是單純請陳柏銘去聯繫APS 公司,因為那時候我們擔心是說如果手段比較激烈的時候,會把狀況弄得比較僵,那反而會不好。關於追錢的訊息也都是陳柏銘回報給我的,我們並沒有直接連絡APS 公司。APS 公司的出現是在97年6 月的時候,因為Q-Display 公司無法付款,所以改開L/C ,APS 公司是那個時候出現的,應該是Q-Display 公司介紹的,因為APS 公司是Q-Display 公司的partner 。我後來請陳柏銘跟APS 公司追錢,陳柏銘當時回覆就他一直在等待、討論、等待,就是這樣,都沒有具體的訊息。我們最後的買主應該是船井公司,到了97年9 月、10月的時候我都認為買主是船井公司,透過Q-Display 公司是船井公司這樣。但誰開L/C 給我,我就追誰。對,所以我們追的話,因為那時候背後應該是船井公司,我們要追的話,是APS 公司開L/C 給我,那麼APS 公司跟船井公司之間一定有一些協議或者是什麼關係,APS 公司才會幫它開L/C ,所以我們追款的話我們就追APS 公司,1 方面追APS 公司,2 方面鄭錦文這邊好像也有追船井公司。有追Q-Display 公司,也有,因為Q-Display 公司跟船井公司是一起的。陳柏銘跟鄭錦文負責追Q-Display 跟船井這兩家公司。先進公司內部有法務人員,但我剛剛講過,因為當時的考慮是怕如果用太激烈的方式,可能錢就會追不回來,所以我們還是盡量用比較…。我是跟你講第1 個我們考量是這個樣子,然後當時金融海嘯也漸漸發生了,所以我們如果太激化的話,對方很可能會拿金融海嘯當藉口,所以我們是希望在比較沒有這些突發狀況的情況下趕快把錢收回來,因為當時已經很多人都會用金融海嘯作藉口來遲滯付款或不付錢,像臺灣的一些廠商也都開始這樣子做。據259 號偵卷第126 頁信託契約,第2 條約定如經先進光電通知受託人曹治中表示Q-Display 公司、APS 公司、CHENGTU 公司未能全數清償先進光電30萬片19吋LEDLCMPre-Module共1800萬美元之貨款時,受託人曹治中應於處分信託財產(含孳息),將處分所得扣除稅費後,交付予先進開發。所以依此內容,我、陳柏銘或鄭錦文有跟先進公司告知因為有出售30萬片19吋LED LCM Pre-Module,所以有1800萬美元的貨款債權,就是基於那個交易。其實我對這個東西我沒有去跟鴻海討價還價的空間,我只有簽的份,鴻海當時的律師也是說如果我覺得我自己沒有問題的話就簽吧,那我就簽。1800萬美元的貨款債權是因為先進公司賣了30萬片19吋LED LCMPre-Module 給客戶,它指的就是我們那批的採購案。這裡指的就是那1 筆交易,以訂單為準,就是30萬片的「OPENCELL」再加測試,45美元加5 美元的測試,就是那筆交易、那筆錢。「OPENCELL」加測試不會變成LEDLCMPre-Module,但請律師不要執著於這種東西,他可能寫的時候他也沒有想得很清楚。那1 筆交易就是要用那個訂單的內容為準,大家都很清楚是那筆交易,不會執著於我的project 名稱。1800萬美元只是單純賣了「OPEN CELL 」給客戶。擬稿人之所以為什麼不寫「OPEN CELL 」,我覺得這個…這個信託契約擬稿的人寫的內容就是這個樣子,但是我們大家都知道就是那1 筆交易,我們談的就是那1 筆交易,不會說因為你這項目改變了,就會不一樣。我之所以97年4 月2 日授權給鄭錦文的e-mail,上面也是寫 LCM ,我只能說這個LCM 只是項目名稱,是計畫名稱,跟採購的實際內容可能…可能大家沒有統一吧,但是我們都知道就是這個project 。我們跟APS 公司或跟Q-Display 公司追款時,是溝通說30萬片A-的這筆Panel 的錢,就是這筆錢。我們就是單純賣給Q-Display 公司「OPEN CELL 」。第1 步只是單純跟佰侑公司買「OPENCELL」來單純轉賣。我們跟船井公司的合作就是從Panel 一直合作到電視,在整個合作當中,如果只有轉賣這個動作的話,人家是不會跟你合作的,所以船井公司會跟我們合作一定是說我們有其他的技術跟能力,船井公司才要跟我們合作。我們規畫的就是說我們要做到整機,所以我們第1 步從Panel 開始做起,完了之後再慢慢加上後面一些料件,會是這樣慢慢做的。船井公司是1 個大公司,它可以跟其他公司合作,為什麼跟我們合作?我們的優勢就是說我們有過去的電視的經驗跟LED 的專業,我們有韓國市場三星的這種客戶,算是背書也好,所以船井公司認為跟我們合作是有機會可以發展出這樣的產品的,所以我們從一開始就從Panel 做起,因為Panel 是關鍵的東西,配上我們的LED 之後這兩者可以綁一些規格出來,在未來,所以我們可以發展出自己的1 個技術組合出來,這個是我們想要的,這樣子才能跟船井公司做長久的生意。所以我們後續的計畫是還要再買相關的零組件來做組裝,這部分還沒有實際進行。就這個案子還沒,跟船井公司這個案子還沒。我說貨已經賣出去了,又說這批貨還在深圳,這批貨到底交給買主了沒,我想這個問題問承辦人員會比較清楚,要問陳柏銘。當時鴻海集團在調查時,我應該也會很慎重跟陳柏銘或鄭錦文確認這個問題,我對logistics (物流)這邊比較不熟,好像是說倉儲可以用換單的方式來處理,就是貨沒有動,物權轉移的時候,只是這個倉庫換人來承租這樣,這個可能要問負責人員比較熟。有可能先進公司指示倉儲公司說這批貨本來是先進公司的,但是現在已經賣給哪1 家公司,所以貨權已經移轉到哪1 家公司。當時我還是在追APS 公司跟船井公司,我想說最後的貨到哪裡,陳柏銘會比較清楚。我有問,陳柏銘、鄭錦文回報說貨都在南部幾個倉儲。至於貨權是在我們手裡,還是已經移轉給買主了,這個就是爭執的地方,所以我們就一直在追APS 公司。我其實也不是很確定那個貨…其實我們都不確定那個貨權的狀況,所以我們就是一直對著APS 公司來追。我不清楚貨權的狀況。陳柏銘、鄭錦文就是說貨在大陸。貨權我當時不清楚,我們就是追L/C 了。我記得大概在97年11、12月或是98年1 月的時候,就是開始調查時,我跟謝國雄有計畫要去大陸去點貨,陳柏銘有給我packing list告知有一些貨在什麼地方,我已經忘記當時貨的分布了。我後來沒有去點貨,因為鴻海集團不讓我們去。什麼樣的原因不讓我們去,我不知道,但是我們去就是要先確認貨在哪裡,如果說真的是找不到買主的話,我們還可以想辦法處理。我有印象陳柏銘給我的地點,1 個是數先物流。倉儲公司應該是1 家。所以陳柏銘給我的資訊是貨在數先物流,我所知道的CELL的電檢,是說通電之後可以看面板的透光程度,如果全黑的時候有無白點,主要是這樣子,是檢測CELL的品質跟規格的程序。之所以還要另外下1 個電檢費用的採購單,當時是這個樣子,當時我們的規畫就是說因為我們未來要做到整機,所以有套流程往後走,所以東西進來之後到第1 站,第2 站、第3 站的時候,你加進去的任何元件或做完什麼動作,都必須再做測試,這樣才能釐清責任,即使原封包也是一樣,所有的在做成品的工廠,東西一進來,生產線第一站,他還是會看,不然的話我們怎麼知道原廠guarantee 是多少。我所謂的生產線是未來船井公司的成品的生產線、電視的生產線。但我所說的5 美元的電檢費用,不是指進入船井公司的生產線以後的費用,在前面,還沒有這麼長,因為這麼長的話這個費用…。既然是原封包,但也還是要測試,因為以後要做成那個比如說LCM 的時候,那…。雖然在採購A-規的「OPENCELL」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做成LCM 模組的這個製程,但當時project 規畫是這個樣子。我沒有否認這個計畫在進行,而是說這個計畫本來就要進行,可是做到第一步的時候就遇到問題了,所以我們就停滯在這個地方。你原封包之後要上生產線,你還是要…。你開始要放其他電子料的時候啊。你「OPEN CELL 」還是要測試啊,萬一放電子料的時候有fail的時候怎麼辦?因為我們還有搭配LED 嘛。我們當時沒有在組LCM 模組,這個Panel 跟LED 是要做搭配的,模組是以後的事情。我們賣給船井公司的,沒有搭配LED ,當時是單純賣A-規的「OPEN CELL 」LED 還沒有,是下一步。這個電檢費用除了Panel 之外的測試,我們要guarantee ,雖然是原廠的原封包,有95%,但我們怎麼知道它真的是…。那個要做要…如果光是買這個「OPENCELL」轉賣的話,過程應該是沒有光電檢測。那我們為什麼會對佰侑公司下5 美元的光電檢測的訂購單?那個是要進入生產線要準備要做…。我們不知道買的不是奇美原廠的原封包,而是包括其他的B 規的B CELL,我得到的資訊就是30萬片的A-規的原封包。並不是我們有跟佰侑公司下1 個5 美元的電氣檢測費用,就代表我們請佰侑公司買的就不是奇美原廠的原封包,我這個5 美元當初因為是要做LED TV的LED Module的部分,所以Panel 來之後,未來還要跟LED 做1 個匹配,因為LED 還會有光的特性,LED 的光的特性跟冷陰極管是不一樣的,光譜是不一樣的,所以LED 必須要跟這個LCD 要能夠匹配,顏色才不會偏掉,所以5 美元是有包括這些的,這樣的話才能夠是1 個完整的,交給船井公司只要把LCD 跟LED 配起來就OK了,要不然到時候LED 跟這個Panel 沒辦法匹配的時候,會有很多的問題。我們這個東西是LED …當然是要啊,因為你上線的時候你這個Panel 還是要…。沒有啦,後面那個費用還是未來要跟LED 要做匹配的費用,有部分在那個5 美元裡面。因為LED 是我們先進公司自己準備的,所以我們生產很快,很快就要接上去了。那是因為我們的時間點是97年4 月到6 月,很快就要交貨了。這5 美元不是當時跟佰侑公司買那30萬片原料時就必須要出支出的費用,但是我們就是同時就請購了。但我們下單時,我不知道我們跟佰侑公司買的其實根本就不是A-規的「OPENCELL」。據5614號偵卷一第71頁、第73頁2 張請購單跟訂購單,這是97年3 月28日先進公司對佰侑公司下的電檢費用。中間欄位編號規格下方有寫1 個「19W 準Panel 模組」,這5 美元就是19吋準Panel 模組的採購支出。但我們沒有加其他採購費用啊,我們一直都是講45塊加5 塊錢雖然我們這個5 塊錢寫的也不是電檢費用,是寫「19W 準Panel 模組」,但這個可能是寫計畫項目吧。我說名稱,名稱可能沒有統一,可能是弄得不清楚。這個「19W 準Panel 模組」的5 美元就是做測試,但是未來是一定會用到的。所以是現在沒有用到,但是首先第1 個,這個30萬片,你以後要做成成品的時候,你本身就一定要確定原廠到底要補多少料給我們啊,你不能夠說後面已經東西加上去之後,你才知道有問題,再把它拆下來,你加工下去的時候會有加工費的耗損。加工不是你們先進公司在加工,但有不良率的時候,船井公司會覺得說這個損失要我出,船井公司要重新再re-work (重工)的時候,那我不是很慘?這不是去補船井公司的瑕疵費用。「(無論如何,依你所述這筆費用是未來才會產生的費用,你現在就請出來不是很奇怪嗎?)這個就是我們…我怎麼回答你這個問題呢?」,但我不同意說我採購的根本就不是A-規的原封包,而且訂購單不實在的。我一開始就是這筆採購就是30萬片的原封包,為了要做LED 的電視,所以它必須要跟LED 做未來的一些電測性的配合。這個費用不是說1 次性在這個地方,因為你要做成成品的時候,開始要確定這30萬片是OK的,原廠要補多少片。開始你Panel 的時候,你就要做測試,你才能夠知道它到底是不是95%,萬一是90%怎麼辦呢。之所以原封包原廠會保證,但還要做測試,是因為原廠保證是說95%,但是它也可能會到92%,你怎麼知道呢?我怎麼知道92%,差3 %呢?我們這個費用還有包括未來的東西,包括做第1 個動作、第2 個動作、第3 個動作,所以你這樣講的話,如果單純買賣的話,那可以,我交給船井公司了,船井公司測完之後再給我。我們要先測試這些Panel 到底是不是真的95%,因為它未來要進生產線了,如果進生產線如果沒有做測試,我們沒有辦法保證的時候,如果我們說是96%,結果船井公司進去之後覺得它是92%或93%,那怎麼辦呢?因為它未來還要做成成品的,船井公司如果再加上其他的電子料…。97年間19吋採購案進行中,我應該沒有授權陳柏銘去採購準LCM 模組的各項原料吧?這個案子就是45塊加5 塊,就這樣子而已。我可能有批准陳柏銘去做有關準LCM 模組的原料採購的費用支出,實驗性的吧。應該都在臺灣吧,(改稱)臺灣、大陸我不記得了。我們沒有利用這1500萬美元的經費去採購準LCM 模組的原物料。據5614號偵卷一第177 頁,洪宗志去威成公司進行「協助19"WPre-Module生產及出貨事宜」但這個我必須這樣講,我是覺得洪宗志的這個東西我不會很仔細看,所以基本上我覺得可能是黃志強有在規劃的,這個我不是很清楚。這個我不會問,洪宗志這個地方我不會問,因為黃志強在handle。據5614號偵卷一第192 頁,洪宗志97年8 月12日到8 月31日到東莞威成公司進行「協助確認19"WPre-Module生產出貨事宜」,但這個我不清楚,你還是要問黃志強,因為這看起來都好像是計畫名稱。據5614號偵卷一第205 頁,洪宗志申請97年9 月3 日到9 月5 日去寧波「確認19" W Module生產事宜」這個我不清楚。據5614號偵卷一第216 頁,黃志強97年4 月3 日到10日出差到深圳佰侑公司,這個我不是很清楚,不過我想應該就是說,未來要做成電視機的話的一些程序上要去確認的,第1 個就是Module。黃志強沒有在進行我所謂的準LCM 模組計畫,那可能…我說沒有在執行的意思是說,沒有很大量執行,但是實驗性的做法是會有的。實驗那不一定是在臺灣,實驗有一種是製程上的實驗,另外一種因為你的整個供應鏈其實都是在大陸…。我記不得在大陸有進行什麼樣的實驗、合作對象,可能要問一下黃志強會比較清楚。據5614號偵卷一第216 頁黃志強97年5 月6 日到5 月30日,黃志強到深圳的佰侑公司去做「LCM 之加工程序」,但這也可能是跟那個相關吧,未來要…這我不知道。這裡我還是要特別講1 個,一直問我洪宗志的出差申請單,我的先進公司組織裡面,工程有3 個部,就工程1 部、工程2 部、工程3 部,RD(研發)有3 個部,業務有5 個部,各自的一些出差、外出或一些報告的話,基本上在工程師的level 我是不見得會看,因為人數實在太多了,所以你現在一直跟我講洪宗志,我就會不是很清楚。當時支援本件19吋「OPEN CELL 」採購案的有工程3 部的工程師,黃志強、洪宗志是工程二部的,經常在外面跑的應該就是洪宗志還有1 個賴韋光。是黃志強、洪宗志、賴韋光這幾個人在負責本件專案。但是我要看很多人,你不能一直講說這個project 幾個人,每個project 都嘛1 、2 個人,我都要看嗎?我當時最大的煩惱還是韓國市場跟日本市場,這才是我最大的煩惱,因為韓國三星是我最大的客戶,三星因為面臨金融海嘯,所以那時候整個的營業額可能都要crash 掉了,所以那時候是我最大的煩惱,還有跟日本Nichia的專利訴訟,好不容易到那1 年才達成沒事,也不算和解,跟Nichia的專利訴訟在臺灣只有我先進公司沒有被告到,沒有賠錢,所以我當時的重點是放在韓、日,那這個案子基本上有工程部,而且都有按照計畫在走,它的複雜程度不會比我要對付韓國人跟日本人還要複雜,對付韓國人跟日本人是比較複雜的。總之,我的認知是先進公司對佰侑公司採購的是原封包A-規的「OPEN CELL 」。我確認佰侑公司對先進公司有正常交貨的方法,就是由陳柏銘跟鄭錦文負責。但我沒有去過問細節。細節我不知道,但是時間點已經押出來了嘛,就是97年4 月到6 月。我得到的訊息是陳柏銘跟鄭錦文說貨已經準備好。那時候應該在97年4 月的時候,陳柏銘、鄭錦文說貨已經準備好,貨源都沒有問題,但是沒有提到說佰侑公司。本件除了跟佰侑公司採購以外,沒有跟其他公司,所以就是佰侑公司嘛。我之所以知道船井公司出了問題,大概就是在…我記得就是說他們送樣嘛,有1 個會議就說這個良率還要改善,從那個會議…。船井公司說良率要改善,但當時沒有說不收貨,我得到的訊息沒有說不收貨。就陳柏銘跟我講說這個沒有問題,他會去跟船井公司這邊協商處理。據5614號偵卷一第117 頁,我從97年10月20日到23日去新加坡應該就是追錢,應該是單純追錢。拜訪對象NA、工作內容NA,NA應該是Non Assignment,應該是沒寫、沒有的意思,但這不是我整理的。我之後97年11月12日到21日又去新加坡一方面也是追錢,一方面也是尋找一些可能的新的客戶。據陳柏銘的出差紀錄他97年11中旬到21日人也在新加坡,我當時是否同時跟陳柏銘在新加坡尋找新的客戶,還有追錢。因為那個時候只是初步,我記得是1 個俄羅斯的客戶。就是在俄羅斯這邊能夠推廣LED 電視。陳柏銘所謂的3 方協議應該是說我們有坐下來談。我不確定跟他們有沒有。我有實際親自參與跟俄羅斯人談,但是我是說跟俄羅斯這邊的話是有達成一些共識可以在俄國推動,但是我不記得有沒有跟俄羅斯這邊簽什麼約,因為那是第1 次。對,跟俄羅斯這邊應該是……我不確定,跟俄羅斯這邊我還不確定有無達成銷貨的約定。我的意思不是除了俄羅斯人以外還有別的新客戶,對象只有俄羅斯。我們跟俄羅斯應該是沒有達成什麼具體的內容。因為跟俄羅斯是第1 次見面,所以沒有達成具體的內容。據陳柏銘前次作證說有達成3 方銷售合約,但那個是先進公司跟鉅信公司(改稱)寧波巨越公司這邊有1 個協議就是說共同推廣俄羅斯的市場,就只是這樣子,這也是我跟陳柏銘同時間在新加坡一起談好,是我跟陳柏銘達成的協議,陳柏銘代表寧波巨越公司,我代表先進公司,我們要共同推廣到俄羅斯。據陳柏銘說後來貨被拉到寧波去,這有可能,但是我不確定。時空背景是這樣,當時到了97年11月底的時候基本上我們覺得船井公司這邊的問題仍然存在,所以其實我們在第2 季的時候就已經要找新的客戶,所以97年9 月、10月的時候就開始找新的客戶,那因為新加坡的管道比較多,然後就有俄羅斯這樣的1 個客戶,當時寧波巨越公司跟我們在過去就有一些小的燈光方面的互動,所以那時候寧波巨越公司這邊才說共同來發展俄羅斯的市場。船井公司不會明確地表示,就是一直在拖,一拖其實我們心裡的想法就是船井公司應該是不會買。據黃志強之前作證說因為這批貨良率太低,所以船井公司不願意進貨,而我不記得黃志強講的良率太低是多少,但是我得到的數字也是90幾趴,那是可改善的。船井公司是沒有說因此不進貨,而且陳柏銘也說這個可以跟船井公司協商處理。我得到的訊息是沒有黃志強所說的因為良率太低,船井公司不收貨的事。先進公司要賣給船井公司的就是「OPEN CELL 」,有簽訂3 方的共同合作契約,3 方是船井公司、Q-Display 公司、先進公司。所謂有買賣的部分就是指Q-Display 公司出具的履約保證書。我們先進公司的認知是船井公司是已經確定要跟先進公司購買「OPENCELL」,船井公司在本案當中是居於買受人的地位,就船井公司的立場而言,船井公司也認為他們已經確定要跟先進公司買本案的「OPEN CELL 」,而且是居於買受人的地位,我確定船井公司也認為他們就是要跟先進公司買本案的「OPEN CELL 」了。(思索)應該是加入履約保證書,所以確定船井公司要買。船井公司沒有跟先進公司簽訂正式要購買LED TV的買賣契約,是Q-Display 公司跟先進公司簽訂正式要購買LCM 模組的買賣契約。船井公司當時是有默契跟先進公司之間雙方有默契將來必定會購買LCM 模組的產品,然後共同發展LEDTV 。默契就是3 方的合作合約跟會議紀錄,船井公司沒有承諾一定會買,所以我們才要Q-Display 公司立履約保證書。那個5 美元的費用就是包括Panel 的進料檢測,再加上未來LED …。在我認知,「OPENCELL」都是奇美公司的原封包。既然是奇美公司的原封包,還要有個檢測費用,是因為未來我們要做的是還要再加上LED 的Light bar 。這是指未來要加上 LED 做成LCM 模組或LED 電視的情況下所做的檢測。之所以把未來要處理的LCM 模組或LED 電視的檢測費用掛在本件單純只有「OPENCELL」交易的這個案子當中,因為當時我們還準備了LED 的Lightbar,LED 的Lightbar必須跟這個Panel 匹配,所以這個測試的費用是有包括匹配的費用。因為我們LED 很快就要出去了,所以就掛在「OPENCELL」採購案裡面。因為我們LED 很快跟著,Panel 出去以後,其實我們廠內也準備好LED 要出貨了。那也還不算是LED 的檢測費,那個是LED 跟CELL的匹配而已,這兩個必須要一起做,而且要做百百測試。但是因為我們LED 已經準備要出去了,我們還有LED 要賣給船井公司。我不認為這5 美元檢測費用根本就是因為當時雙方講好要採購的產品就不是只限於奇美原廠的原封包,我們確實就是要做Panel 跟LED 匹配的百百測試。這5 美元的檢測費用,我的意見還是跟剛才一樣,就是說還要跟LED 做匹配的費用。據259 號偵卷第126 頁信託契約,這是鴻海集團委託的律師寫的,曹治中拿這份信託契約給你看時,上面都已經完全寫好了。我持股先進公司共是327 萬2508股,我當時在簽名時沒有確認這一點正不正確,我想他們自己內部調查應該不會有問題。我真的記不得98年1 月當時我的這些持股市價,這可以去查。我當時的財產狀況除了這些先進公司股票以外,還有1 間房子,價值大概700 多萬,其他沒有了。我簽這份信託契約時,沒有多想,鴻海他們律師就勸我說如果我沒有問題的話,我就簽吧,就這樣。我簽這份信託契約時,算是比較無奈的狀況之下。我之所以願意把我的股票信託交付給先進公司,是為了表示我的清白。我是覺得,我知道鴻海集團當時在想什麼,可能他們往比較負面的方向去想,可能覺得我們在亂搞這類的,當時只有到這個地步而已,至於鴻海集團內部開會我不知道,那是後來我聽曹治中講我才知道,我是覺得說,我不是他們所想的,我也沒做過他們所認為的事情,所以我就簽了。剛好鴻海他們的想法是反過來,就是說「如果你覺得你沒有問題,你先簽,如果你覺得你是清白的,你就敢簽」。這是名譽問題,Reputation的問題,所以我基本上他們這樣子講,我是覺得我沒有問題,經得起考驗,那就簽吧。並不是我知道中間有一些問題,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才願意簽信託契約,準備將來才能賠償給先進公司。我當時沒有這樣想。我當時想說先進公司也是我創立的,我不容許別人用那種眼光來看我,當時我記得莊宏仁莊董也是希望我們幫忙協助他追款,然後等這個狀況清楚以後再說,然後這個信託契約是曹治中拿給我的,曹治中也是比較語重心長地講說「如果你清白的話,我建議你就簽」,我也是覺得我就簽了。鄭錦文應該是有一些持股,因為鄭錦文在先進公司已經有一段時間了,陳柏銘我就不清楚了。我不知道陳柏銘、鄭錦文當時是否簽信託契約給先進公司。我倒是沒有問曹治中說陳柏銘、鄭錦文的部分也要信託,同表清白。我不清楚鴻海集團為什麼只針對我要把先進公司的股票拿出來信託。我不清楚他們的想法是什麼。我當時的想法是說我沒有問題,我還可以協助先進公司去追錢,你要我簽這個,我覺得我沒有問題,我就簽了,想法剛好是另1 個方向,我是用簽來代表我的清白。依照先進公司當時的制度,以鄭錦文當時在先進公司的職位,鄭錦文只要出差請假,不管幾天,應該都要簽到我這。應該是簽到人事部吧,這個我就不是很清楚,但是比較長的話應該經過我。我不確定請假幾天就要簽到我這。我可能要查一下。可能跟天數有關。不會用事由來區分,一般是用天數來劃分。出差的話我想第1 個比較有關的是天數,因為會跟人員調度有關,至於內容事由的話基本上各部門如果要派工程師出去的話,各部門的主管一定會知道,會由各部門的主管來批可或不可,可或不可是由各部門來批准,那會簽到總經理或副總這邊,那可能跟天數有關。我基本上,請假簽到我總經理這,大部分看天數,然後看他的直接部門主管有沒有簽名蓋章。當然任務可能要看,基本上還是要看。因為這個案子一開始的任務編組在工程方面就是黃志強帶他的成員像洪宗志、賴韋光,他們出差的次數也滿多的,所以基本上它就已經算是1 個經常會發生的狀況,所以我都抓主管黃志強,然後因為它也是任務編組,所以也不能夠影響副總那邊的體系的運作,所以我後來都會只抓黃志強、副總。一旦出問題就只要部門主管負責,身為總經理,我還是要負責。「OPEN CELL 」採購案在當時為先進公司最大金額的交易。我們跟日本、韓國其他案子的金額,以年營業額來講,大概將近20億臺幣。本件「OPEN CELL 」採購案就將近5 億臺幣。這是1 次性最大,但是韓國市場占得更大。我們先進公司是韓國市場最大的臺灣LED 供應商,早在鴻海集團還沒有入主之前,本來就是這樣。97年間,先進公司跟韓國已經有很大的交易案正在進行,我們每年都要供應三星很大的量,當時已經不是開疆闢土而已,大概先進公司80%都是三星的,大概十幾億的營業額。那十幾億的營業額一直都在正常進行的交易,在韓國這邊不一定每年有新的project ,有舊的project 就一直在生產,新的project 就是也在進行,新的project 都有。其實這樣講,我們先進公司有90%以上營業額都在韓國,所以基本上我們整個公司其實就是屬於韓國公司,整個公司都在為韓國做生意。陳柏銘、鄭錦文兩個人的搭配,1 個是對外發展,鄭錦文是財務背景出身的,鄭錦文在風險控管上的敏感度比較高,所以其實我放鄭錦文就是要監督、控制整個的project ,因為鄭錦文對風險控管會比較好,所以基本上是兩個人這樣子的搭配。就本件「OPENCELL」的交易案而言,陳柏銘算是鄭錦文的上司。但所謂控管不是說去控制人怎麼樣,而是控制財務。我的意思是在本案當中,陳柏銘負責對外跟廠商之間的溝通,鄭錦文負責對內的財務的整個控管。我實際發揮身為總經理去實際監督陳柏銘、鄭錦文兩個人的作用,除了陳柏銘、鄭錦文來跟我口頭報告、互動外,當然其他的部門也有,比如跟採購有關的,我就會問一下採購部門的人或讓採購部門的人進來同時也執行一些事情,比如說在採購的時候,我會請採購部門也介入,也就是會有另外的單位的人進來。採購單位都是可以直接來跟我報告,我有時候也會問一下黃志強或是其他人一些驗收或技術方面的問題,他們也可以直接來跟我談,不用透過鄭錦文。我的意思是我會除了問陳柏銘、鄭錦文以外,我還會問其他參與的相關人員,比如採購或驗收的相關人員,直接讓他們來跟我報告,藉著這樣子來交叉比對陳柏銘、鄭錦文跟我講的內容到底是否屬實,以這樣的方式來發揮實際監督的作用。基本上我是不記得黃志強有來跟我講這個產品好像都還沒找到買主,就買了那麼多,開始在處理,我就叫他聽鄭錦文的這件事,因為黃志強來跟我互動的時候基本上都是態度比較保守,也沒有說很直接明確地講一些事情。黃志強的講法並沒有提,我記得黃志強在跟我聊的時候只是聊技術問題而已,其他問題根本沒有提。據本院卷三第62頁倒數第2 行以下至第62頁背面倒數第8 行黃志強審理中所述,但我覺得應該不是這個樣子,黃志強並沒有跟我講這方面的事情。這個我不清楚黃志強為什麼無中生有,黃志強說是97年5 月跟我講,那時候客戶都確定了,我記得船井公司開會時,黃志強都有參加,黃志強應該都知道。據本院卷三第64頁背面第5 行以下至倒數第2 行黃志強審理中所述,但我覺得有幾點我要說明,其實出海口的部分黃志強應該知道就是船井公司,在97年3 月底4 月初開會時,黃志強應該都知道,所以我覺得出海口不是問題,我不曉得黃志強為什麼會說出海口沒有,至於第4 行開始,我覺得當時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陳柏銘、鄭錦文指示黃志強、洪宗志這樣簽押匯文件。我是覺得恢復當時的情境,黃志強應該是把時間…客戶是已經有了,從3 月底就已經確定是船井公司,黃志強有沒有很明確地來跟我講,我不記得,而且明明出海口就已經有了,都在進行當中。據本院卷三第40頁背面第4 問答,審理中檢察官問「『OPEN CELL 』採購案你有跟詹世雄接觸嗎?」黃志強答「接觸過1 至2 次,主要內容是跟詹世雄說客戶都還沒確定,我們就已經買了這麼多的東西,有違常理。」但我們跟船井公司就簽約了,客戶就已經確定了,Q-Display 公司的履約保證書都簽了。我印象真的沒有很清晰黃志強有來問我這個問題。從頭到尾,陳柏銘、鄭錦文除了口頭報告以外,只有拿1 個奇美產品的規格給我看,沒有拿給我看購買的這些「OPEN CELL 」確實就是奇美原廠原封包的購買證明文件。陳柏銘、鄭錦文都是口頭報告。從頭到尾陳柏銘、鄭錦文應該沒有拿給我跟佰侑公司購買這些「OPENCELL」,相關契約、訂購單可以證明買的確實就是奇美原廠原封包給我看,不過我們下訂單是有寫CMO ,A-。我們的訂單寫A-,因為我們一直講的都是A-。陳柏銘、鄭錦文應該有把估價單,QUOTATION 給我看過,但沒有把佰侑公司買到的「OPENCELL」的廠牌名、規格名、數量這些都寫得清清楚楚的買賣契約或是訂購單或是收據拿給我看過。我在押匯文件的用印申請書上有簽名,我之所以會在押匯文件的用印申請書上簽名,應該算是因為陳柏銘跟我講說買的就是奇美原廠的原封包。我在押匯文件的用印申請書上簽名時,除了靠陳柏銘跟我口頭報告以外,我沒有看到任何的書面相關文件。據本院卷三第210 頁反面第11行以下到最後1 行謝國雄在審理中說。當時是我找他去找曹治中,因為曹治中要簽字,曹治中簽字以後他也就簽名,謝國雄知道有異常的事情一定會跟董事長講,本件算是異常的交易了,因為金額大到那種程度。謝國雄講的異常就是說金額很大的意思,我沒有意見,因為如果比較特別的案子謝國雄都會往上報告,謝國雄都要處理。之所以本件的金額這麼大,我在用印申請書上簽名時只聽陳柏銘、鄭錦文口頭講而已,是因為到要用印這個已經是在整個案子的算是中間部分,之前在這個案子的討論、推動以及跟船井公司的簽約等等等,就是前段,都讓我覺得交易對象就是船井公司,要買的東西、要賣給船井公司的東西也都確認了,所以在前面的這個過程當中就讓我相信說這個事情就是如此。在前面這個案子的討論過程當中,陳柏銘、鄭錦文是沒有拿特定的書面文件來給我看證明講的內容是真的。但是我們下訂單就是A-。1 個案子大概有兩種模式,工程我們絕對會用契約,這是原物料,所以我們是用訂單的形式。其實我放鄭錦文就是因為我希望鄭錦文在這個地方做控管。鄭錦文的上司雖然是陳柏銘,但是鄭錦文可以幫我監督。「(那你有叫鄭錦文要怎麼監督嗎?)…不答」,鄭錦文基本上是先進公司的老員工,我公司在竹東的時候鄭錦文就已經在會計部,鄭錦文做事情滿認真的,到了湖口之後蓋了新廠,鄭錦文希望能夠有一些在會計領域以外的發展,我是覺得鄭錦文基本上這樣的話,我還滿信任鄭錦文的。總之,我身為總經理,我監督控管陳柏銘、鄭錦文告訴我的是事實,就是除了剛才報告的用採購部跟相關配合的人之外,其實就沒有了。我從頭到尾沒有看過驗收報告,我沒要求過黃志強、洪宗志親自拿驗收報告來給我看過。說實在其實當時我根本沒有這樣子想過這個事情,因為這個案子對我來講是滿單純的1 個案子,雖然它金額比較大。所以我為什麼放兩個人嘛。基本上在管理上也不能講太明說你幫我看他每天在做什麼,其次就是我用人不明。這個是他們的個人行為,但是我身為總經理,所以我就不再當總經理了,我也負了行政責任,我也簽了信託契約跟擔保書。在法律責任上,我還是認為這是陳柏銘、鄭錦文兩個人背著我去做了一些不應該做的事情。我學歷是成大電機系畢業,交大電子研究所碩士及博士畢業。我畢業之後在國科會毫微米實驗室當副研究員,當了4 年,之後到連威磊晶科技擔任副總經理,該公司是做LED 的wafer ,即發光二極體的磊晶片,我從創廠就開始擔任副總經理了,我是創廠元老,我自己有出資,副總經理做了大概4 、5 年,我離開的時候不是因為那家公司出問題,是那家公司後來被華上光電併掉了,我也沒有把股份賣掉,雖然是創廠元老,但是我股份不是那麼多,因為我當時剛從研究員出來股份沒有那麼多,離職之後,我就在竹東創立先進公司。先進公司是1999年4 月2 日成立,創廠的時候我是600 萬起家的,沒有其他人出資,然後再集資到2 、3000萬,因為做了一段時間之後有朋友進來,一開始我們先進公司就切入韓國市場,當時大家根本都不知道韓國市場怎麼做,大家都說我去那邊也是找死,到第3 年,91年的時候,我們就開始跟韓國手機廠合作,我記得第1 款是跟NOKIA 的代工廠合作手機,從那時開始就一直往上發展,3 年之後我們的規模就已經到了,在鴻海集團還沒進來之前,我們營業額就已經到了20幾億,當時似乎是93年或94年,我記得我們前3 年都是倍數成長,當時的營業規模就比宏齊跟東貝都差不多了,比宏齊還大。先進公司第3 年,91年就開始賺錢了。先進公司成立以來這幾年我都是實際負責經營的人,整個制度都是我創立的。我在先進公司負責開拓業務、負責跟廠商聯繫,我全部都做,我是技術的底,當然我做技術的部分,對外開拓業務、跟廠商聯繫我也做,但是行政管理跟財務管理我是沒有在管,因為這兩個領域基本上我比較弱,財務我是找專人,行政也是找專人,比如找行政管理部的經理跟HR(人資)去訂定制度。我們跟韓國人做生意或跟任何廠商做生意,一開始都有簽過契約或書面文件吧,其實到最後都是用訂單。書面文件通常都是MOU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NDA (Non-disclosureagreement 、保密協定)這種的,我也會看。NDA 我是矇著頭簽,因為NDA 只是保密協定。我以前都是接觸韓國廠商,所以我們也改不了,所以NDA 基本上我都是會簽,然後再來就是一些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 之類的我大概都會簽,就是共同合作開發的一些意向書我都會簽。我其實基本上大概看一下合作項目,這個就差不多了,因為其他都制式的。制式就是表示我以前看過第1 份,現在看到都長得差不多,所以你才簽的。我並不是從來都不看,只要有字在上面,就簽。我合作項目一定要看,所以到後來都是只看合作項目。如果內容你覺得我看不懂或覺得怎麼跟原先談的不一樣或是覺得不太對,我會不會簽,要分兩種狀況,像一般如果是制式的話,法務看過我大概都會簽,如果是其他不是比較制式的,我就會研判當時的狀況,因為那個就不是用一些制式的規格、規矩來看事情了,所以我會研判狀況來簽。所謂研判狀況來簽,我舉個例子比如說,我們在韓國做生意的時候,訂單簽完,韓國人會講說這個東西如果有什麼地方有問題,你要來協助,像這種的我會簽。文件內容跟原先講的不一樣,不要差太多,我會簽。文件內容就跟我們原先講的不一樣,或者是你看不懂它寫什麼,我也會用問的,問他這是什麼意思,如果我覺得還合理我就會簽。如果對方講完以後,還是跟文件內容寫的不一樣,我有時候不會簽,有時候會。會聽他解釋啊。我聽他解釋的內容就是跟文件上顯現的文字不一樣,我看狀況簽。本案我會doublecheck ,會問陳柏銘、鄭錦文,我也會問採購或是黃志強等人,就是說性質比較一樣的問題的話,我可能會問兩個叫做double check,比如說問陳柏銘、鄭錦文算兩個,問鄭錦文或採購算兩個,問陳柏銘或採購算兩個,就是多問1 個人,不限於什麼事項,就是看我自己當時的感覺。據2196號他卷第391 頁,我授權鄭錦文之e-mail的打字部分,也是e-mail給我的,所有打字的部分都是鄭錦文e-mail來時就已經在上面沒錯。我應該原封不動1 個字都未改,就回傳給鄭錦文。鄭錦文就是表示說現在案子要推動了,基本上希望在推動上能夠比較順利一點,對一些相關廠商可以提高他推動的力度,那我是覺得在大陸上…。好像是鄭錦文先提出他的這個需求,我說好,你寫1 個東西過來看看,這個稿子其實我也不太…。所以鄭錦文先口頭跟我報告這些事項,我說好,就叫鄭錦文擬1 個東西過來我看看。我當時人在臺灣,應該在公司,e-mail的話我在公司看的。因為基本上我叫他擬,就是說基本上我大概就是…因為我的工作時間都很長,所以基本上我文章請鄭錦文擬,當時應該是手上有工作在做,但是否很急,我真的記不起來了。內容我倒是沒有講,只有叫鄭錦文先寫份東西過來。我不確定鄭錦文從口頭跟我講一直到這份e-mail的內容寫出來寄給我,花了多久時間,但是我去看e-mail的時候,不是說他來了我就馬上看,而是我把事情告一段落有空的時候再看e-mail,所以我不知道鄭錦文什麼時候寄過來的。鄭錦文當時倒是沒有跟講我他那時候身邊已經有佰侑公司的人在了,正在希望他提出這樣的東西。從我叫鄭錦文擬過來,到我真正去看這封e-mail,鄭錦文應該沒有一直催促我趕快去看一下,給個指示。我就簡單問鄭錦文說這個你再講1 下為什麼有這樣的需要,鄭錦文也把他的這個需求再講1 遍,我想說應該還好,我就再e-mail回覆給他,這個我沒有簽名。我沒有限定鄭錦文這個e-mail可以提出去給佰侑公司或哪些人,我說我覺得這應該是可以,那就是給對方了。所以我當時看到的時候就只有打字的部分,下面手寫的部分完全都沒有,包括先進光電、簽名、日期那些。我沒有問鄭錦文為什麼只有寫鄭錦文,沒有加上陳柏銘。我當時沒有多想覺得我應該要問鄭錦文說為什麼這封e-mail的內容只有寫鄭錦文,而不是單獨寫陳柏銘或者是寫陳柏銘及鄭錦文?這裡面寫「授權範圍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我當時沒有問鄭錦文為什麼授權的範圍包括到「業務、物流、財務、金流」這4 個事項,我其實不會特別想問說…。沒有問的原因是因為覺得這不成為問題。我當時沒有問鄭錦文為什麼這個授權書沒有任何日期,沒問原因也是因為覺得這點也不成為問題。我想協力廠商看到這個的感覺基本上會覺得這個計畫是要推動的,讓鄭錦文有更…讓人家會比較聽鄭錦文的話,講白話一點就是讓人家會比較認真,覺得這個計畫真的要進行了,我當時的想法大概就是這樣子。我覺得協力廠商看到這個授權書,只有感覺到我們先進公司展現的決心要推動這個計畫而已。但是涉及到權限的部分的話,我不會放前提。以第3 人來看,我覺得這個授權書就是代表鄭錦文有被授權在這個計畫的「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但鄭錦文是不是有完全的權限授權,如果我是第3 人,我可能還會再了解一下。但這裡面沒有我的簽名啊。還是我覺得這個還是要合乎…。「(這份授權書是對外的,從第3 人的觀點來看,從哪1 點、哪1 個字、哪1 段協力廠商或佰侑公司正常來講應該要去懷疑你這份授權書?)【沉默】我現在是看不出來」,我當時沒有同步試著去找陳柏銘問問看這樣子發e-mail授權給鄭錦文好不好?我當時沒有想到。我之後都沒看過本案的驗收報告的書面,因為書面沒有簽到我這邊的話,我是沒看過。我沒有太真的去想這個。我忘記陳柏銘、鄭錦文有沒有這樣要求我要看驗收報告的書面,但是我都有問他們驗收的狀況如何。我不記得我有沒有要求看書面的驗收報告,因為是工程部準備的。我如果要求要看驗收報告,他們應該會給我看。據余宗翰說就是因為有我剛才那份電子郵件的授權內容,因此他收到那3 份承諾書以後同意匯款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就是因為我的授權電子郵件而來的,但這個我不知道他們實際的狀況。我對余宗翰的說法有意見,因為我不可能叫余宗翰做這個事情。據余宗翰說因為那份電子郵件授權書寫得很清楚,有包括物流、金流,因此余宗翰認為陳柏銘、鄭錦文要求他這樣匯錢的時候,他就照匯,因為余宗翰覺得鄭錦文是有被我授權的。但我不認同,余宗翰可以有這個說法,但是我不認同,因為那個授權書內容跟我們這個案子通通沒有關係。如果要匯錢,基本上這是兩個不同的事情,余宗翰如果要這樣解釋,我覺得我也…我還是覺得承諾書上面所寫的東西跟本計畫根本是不一樣的,承諾書是寫依陳柏銘指示,匯出兩個公司又跟本計畫也沒有關係。余宗翰匯的也是本計畫出來的錢沒錯,但是余宗翰匯這個錢要做什麼?我覺得余宗翰還是要再check ,余宗翰依陳柏銘的指示是不對的。如果要講我授權電子郵件沒有告訴余宗翰說他必須要再check ,我的授權書上又沒有寫授權陳柏銘。雖然承諾書上鄭錦文都簽名了,不過這個匯款還是依陳柏銘指示,我是覺得這個是有問題的,余宗翰還是要check 。「(但是鄭錦文的名字也簽在承諾書上面那麼清楚了,鄭錦文、陳柏銘也都是一直在跟余宗翰談這個案子的負責人,你也說陳柏銘就是負責本案對外處理協力廠商的人,陳柏銘也不是1 個突然冒出來的局外人,不是嗎?)…沉默」,我想這個授權書沒有特定時間是我的失誤,當時也沒有想到這些。先進公司信用狀開出去之後,錢進佰侑公司的帳戶,這一點我當時沒有先跟陳柏銘、鄭錦文做確認,因為那個財務部在做,所以應該是我…。基本上他們就是要去買屏。我沒問過陳柏銘、鄭錦文這筆錢進到佰侑公司以後到底怎麼用的。95號調偵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37 頁的部分沒有我簽名,第138 頁有我的簽名,我當時透過傳真方式收到這份「切結保證書」,傳真過來的時候就是第137 頁這樣子上面有陳柏銘、鄭錦文簽名的狀況。之後我就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後再傳真回去給鄭錦文。我在這份「切結保證書」簽名時,知道「切結保證書」應該要搭配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這份「切結保證書」第一條中第3 行所謂的第7 款指的就是「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7 條,我知道有那條,因為我應該是剛開始看過初版,一開始的初版我是大概知道。初版我有看過。最新版我就不曉得,因為最後的版本我好像沒有看過,所以會變動的大概也只是在那1 條,那他們可能就是去談那些東西,談完之後的最後版本我沒有印象有看過。所以我簽「切結保證書」時,我認為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是那個初版的版本。據本院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 頁,我看到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初版的版本,相較此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這個余宗文的簽名是很明顯多出來的,然後我看看…(詳閱後答)內容的話應該是差不多。據本院卷一第123 頁、101 年調偵字第95號卷第138 頁「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7 條是在講庫存,也就是「切結保證書」第1 條是在講先進公司與佰侑公司的「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如果因為實行第7 條任何一方案時所產生的損失或負債,全部移轉給「切結保證書」的立具人3 人來負責,我認同就是這個意思,如果只看這個「切結保證書」的內容的話我個人覺得是這樣。據95號調偵卷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的立具人3 人還要承擔責任,就是如果因買賣Panel 之品質受賠償或要求理償、修繕、保固時之損失、賠償、負債,也是全部移轉給這3 個立具人,我認同就是這個意思,應該是這樣。我沒有說我們不負這個責任,而是這個背景我還是要強調一遍,基本上我們要交給船井公司的東西是Panel 跟LED ,這兩個東西當時的認知都是原廠保證,LED 當然是我們先進公司自己保證,Panel 也是原廠保證。我會簽這個是因為我覺得它的風險是滿低的,所以我簽,字面上的解釋大概是我個人也是要負責任,但是我當時簽的想法是認為說這個風險是在可控制的範圍內。我內心的意思是我做決定的背景。我當時在這份「切結保證書」簽名時,沒有問過陳柏銘或鄭錦文這樣子所應該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會有多少金額。我具體的金額沒有問,只有定性的判斷,就是我覺得風險比較低,比較可控,所以我簽。我當時在簽這份「切結保證書」時,認為佰侑公司會交的貨確實就是奇美公司的原廠原封包。風險可控。之所以一定是原廠原封包,品質有問題奇美會負責,佰侑公司還要求我們3 個人來簽這樣的「切結保證書」,是因為余宗翰覺得第1 個是說這個是Panel ,Panel 是原廠保證的,那因為簽約是跟佰侑公司簽,所以Panel 這個部分希望我們以後如果有事情、有客訴的時候可以只對原廠,佰侑公司可以協助,所以余宗翰還是希望就是說把這塊免除掉。是可以直接修改或拿掉「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那2 條就好了,但是我想還是談判的承辦人員看當時的狀況。我倒沒有叫陳柏銘、鄭錦文把「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那兩條修一修就好了,曹治中也沒有說不可以修第6 、7 條。這個我倒沒有很明白說那就修那個。我在簽「切結保證書」後,沒有向曹治中報告我有簽過這樣的「切結保證書」。因為我是覺得這個風險是可以控制的,而且對公司基本上也沒壞處,我就沒有報告,當時我也沒有想到說要報告曹治中。陳柏銘、鄭錦文在跟佰侑公司的人談這份「切結保證書」的內容時,我不知道佰侑公司的代表人是誰。我是很後面才知道當時來談的人是余宗文,我記不清楚了,但是我的第1 個印象就是這個案子開始進行的時候,因為我都一直以為對方就是佰侑公司的人在談,但是確定是余宗文這個人名的話,應該是這個案子在進行的時候,我才明確確定人名是余宗文,之前我不知道是有余宗文。我當時知道余宗文跟余宗翰是兄弟,但是我不曉得哪1 個是弟弟、哪1 個是哥哥。我當時認知佰侑公司的負責人應該是余宗翰,因為余宗翰是法定代表人。我當時沒問陳柏銘或鄭錦文說為什麼會是余宗文來處理,我當時不曉得主談人是余宗文。我後來知道來談的人是余宗文以後,我倒也沒問陳柏銘或鄭錦文怎麼會是余宗文來談,余宗翰、余宗文是兄弟,所以基本上談判過程當中應該他們會表達、會溝通,那要final 的時候再說嘛。所以在我認知,余宗文還是有資格談,不是沒有資格,應該是有資格的。對這份「切結保證書」陳柏銘、鄭錦文都有自己的說法,我都不認同,我認為我講的才對,我會簽這份「切結保證書」的理由還是跟我之前所說的一樣。我不清楚後來APS 公司代開信用狀的部分有得到什麼樣的好處。當時的背景就是Q-Display 公司跟APS 公司是合作的partner ,APS 公司是Q-Display 公司協調出來以L/C 的方式來處理,Q-Display 公司自己會去搞定,我們不需要給APS 公司報酬,我們也沒有給APS 公司報酬。據鄭錦文的筆記本,鄭錦文在當時確實一再到寧波巨越公司去,但我想這是鄭錦文個人的行為,出差的話,出差的時間點我知道,但是出差去了哪些地方我不會知道。鄭錦文沒有奉我的指示去。我不是想不出理由鄭錦文要這樣子一直去寧波巨越公司,而且還去那麼多次、那麼多天,是當時沒有這樣想。我是到調查官還是檢察官給我看,才知道佰侑公司依據那個承諾書的內容把款項匯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我之後沒問陳柏銘、鄭錦文,因為那時候已經進入這個程序了。我想這是平常的反應吧,進入司法程序了就比較不會去互動。我當時是不知道而且沒有發現。我現在覺得是有人基本上有資金缺口,我判斷是陳柏銘有資金缺口,利用這樣的方式把先進公司的資金先挪用,去填補別的地方的空缺,這種事情大概也不會讓我知道。我覺得這應該不是1 個人可以做的,應該是有人配合吧。我想陳柏銘應該在每個對象面前都有不同的story ,陳柏銘在我面前的story 就是編一套生意。其實後來我也有去追這個款項,其實當時我的重點是在追貨款回來,跟APS 公司或是Q-Display 公司這邊追貨款,我倒是沒有去…。陳柏銘之所以那麼有把握我不會哪1 天突然去問他或問佰侑公司這筆錢用得怎麼樣,是因為我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追貨款、談判。鄭錦文之所以要這樣子配合陳柏銘,也許鄭錦文覺得陳柏銘那邊也是1 個可能的機會吧。先進公司或我對鄭錦文滿好的。為財也說不上,因為看金流也沒有到他口袋,也許鄭錦文是希望把事情完成。把事情完成跟把錢匯到鉅信公司、鉅聯公司沒有關係。不過那個匯錢鄭錦文有簽名見證。我現在想不出來鄭錦文有什麼理由要背著我跟先進公司來配合陳柏銘做這樣違法的事情,做了以後也沒來跟我報告,以後想出來再告訴庭上。我簽了那份授權電子郵件給鄭錦文,不代表可以簽那3 份承諾書都不用報告我。我認為陳柏銘、鄭錦文這樣騙我,應該也要有佰侑公司配合。(思索)我想不出來佰侑公司他們有什麼理由配合,把錢匯到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就看中間有沒有什麼利益吧。我當時是沒有任何資料,現在有那個對帳單,可以從那個對帳單來看。我現在那個對帳單沒有仔細在看,可能要從那個地方看吧。目前我想不出來佰侑公司有得到什麼利益。據2196號他卷第204 頁至第211 頁驗收報告,我不曉得其他的部門的驗收報告是怎麼樣,這些應該是工程部的驗收報告。先進公司的大章跟曹治中的小章應該對。每1 張都應該對。據驗收報告欄位最上方的名稱,第204 頁至第206 頁是「Pre-Module」,第207 頁至第211 頁是Panel ,我前次作證說我們買的就是Panel ,不是「Pre-Module」,之所以我們公司為什麼會有「Pre-Module」驗收報告,因為「Pre-Module」就是有加了LED 的測試,「Pre-Module」就是LED 加Panel 。「Pre-Module」是有LED 測試的,所以總共是30萬片。我們跟佰侑公司購買的是Panel ,再加上我們的LED ,變成「Pre-Module」出去,所以總共都是30萬片。這個LED 也要做測試,所以變成「Pre-Module」以後也要開驗收報告,測試當然也是由佰侑公司來負責,因為我們統包給佰侑公司就是包括測試的部分。之所以又有開Panel 的驗收報告,我想驗收的程序會由工程部來規劃,而且整個的驗收會先驗Panel ,然後LED ,然後再兩個的匹配的測試。付款給佰侑公司的話是45塊的Panel ,然後是5 塊錢的測試。這個加起來必須加上我們的LED 才變成「Pre-Module」。「Pre-Module」是加上LED ,LED 是我們的,我們過去之後,只要佰侑公司跟我們的工程部來做一些測試就OK了,然後加起來之後再給船井公司,就是「Pre-Module」,我們給「Pre-Module」的生意是1800萬美元,這邊是1500萬美元,中間再加上我們的LED 出去。我們跟佰侑公司買的反正就是30萬片的「OPEN CELL 」,然後加上我們的LED 變成「Pre-Module」,然後佰侑公司這邊還有含測試,這樣有什麼問題嗎?據2196號他卷第204 頁至第211 頁驗收報告,這幾份的背面都是cargo receipt (收貨單),數量也都是跟著驗收報告走,也都有蓋先進公司大小章,所以這些收貨單是先進公司所開具、大小章正確。所以先進公司當時的驗收報告共做8 張,總共是60萬,這裡面是收了30萬的Panel ,也收了30萬的「Pre-Module」。我想應該用金額來看吧。就30萬套。是不是從文件來看,先進公司當時從佰侑公司收到了30萬片的Panel 、30萬片的「Pre-Module」?我想這個可以問一下承辦人員。因為這個有承辦人員在做嘛,而且驗收有工程部人員。押匯是財務部的權限,我應該沒有…只要文件符合就可以,財務部那邊應該就會照著做,押匯那邊的話不是我這個系統。據2196號他卷第202 頁倒數第2 行以下至背面第1 行至第4 行黃志強在調查站說「我則負責19"WPanelPre-Module 的驗收,驗收報告是在97年6 月初我回到臺灣先進開發公司後,佰侑公司將該驗收報告掃瞄為電子檔,再以電子郵件寄送王郁蓮,王郁蓮將該驗收報告拿給我,我再以電話向陳柏銘及鄭錦文確認該批面板品質是否符合,陳柏銘及鄭錦文要求我直接在佰侑公司所提供的驗收報告中簽名,要我不要干涉太多,所以我才不得不配合他們驗收簽名。」王郁蓮是總經理室的祕書,她會幫我做事情。我不知道佰侑公司驗收報告為什麼會傳給王郁蓮,我想是他們做事的1 個過程吧。王郁蓮在處理這個文件時,倒沒有不用跟我報告,王郁蓮不會每個事情都跟我報告,如果是專案任務在執行的,我想就是那個團隊在做,王郁蓮也不見得每個事情都會跟我報告。據黃志強在調查站說他只有負責「Pre-Module」的驗收,但我目前對這個是沒有什麼看法,在當時的話我不曉得這個事情。現在已經有糾紛了,我不曉得怎麼回答先進公司應不應該付1500萬美元給佰侑公司。到今天這個狀況,那1500萬美元該不該由佰侑公司還給先進公司,我個人覺得……我現在不是很清楚律師問的問題是商業糾紛還是什麼問題,我現在只能回答我不清楚,我不曉得怎麼回答。據本院卷三第66頁背面,問黃志強「專案小組leader也是陳柏銘,所以所有事情理論上你應該也要聽陳柏銘的,為什麼你會覺得你的上司是副總,連副總也不能過問這件事情,搞得很神祕?」黃志強答「就是這整個的狀況只有這些team member ,就是這些專案人員才清楚,但是站在1 家公司的立場,這也是其中1 個案子,總經理下來應該副總最大了,即使是專案,副總應該也要去關心吧,但是副總完全不能去管這件事情。」又問黃志強「你當時看到什麼樣的情形讓你覺得副總完全不能去管這件事情?」黃志強答「其實我也跟我們的副總趙宏耀說這些案子其實我做起來老是覺得這裡怪怪的、那裡怪怪的,副總說他也沒辦法。」又問「你何時跟趙宏耀講過這件事?」黃志強答「其實我97年3 月、4 月、5 月都有跟趙宏耀閒聊過,但是趙宏耀都說他也沒辦法,所以我才會說這個案子讓我覺得怪怪的。」。但我覺得黃志強是個人的看法。我當然沒有交代不能讓副總知道這件事情,我歡迎副總能夠involve ,因為趙宏耀主管整個的生產,很多相關的像LED 他都要配合。跟Panel 採購案有關的出差申請單趙宏耀就簽了。就洪宗志的出差申請單上面就有Brian 的簽名了,而且還有人資部Grace 的簽名,所以基本上我覺得是這樣子,這個是1 個project ,project 在當時的整個發展就是從各個單位裡面去調一些人來co-work 這個事情,所以基本上我們在人力的調撥上面,原來系統的主管都會知道,我也歡迎原來的主管去了解這個project ,原來的主管也是可以去了解這個project ,因為它未來也會跟我們自己的生產有關係,所以我是覺得這些都是黃志強個人的1 個想法,黃志強的個性我大概還滿了解,黃志強也跟我滿久了,黃志強的個性基本上就是比較保守,看的事情是比較narrow一點,所以黃志強做技術是還可以的。會影響到人力的部分的話,副總會知道,比如今天有人要去出差,在臺灣少1 個人力,副總要知道,這個當然要讓副總知道。副總應該曉得有本件Panel 的買賣。先進公司在談價錢的有專案的陳柏銘、鄭錦文這裡,還有採購李素雲也有。應該是議價完成才會開始進入L/C 的開狀流程,有可能在97年3 月底就已經完成議價了,就是在訂購單之前,這一定的。議價過程中陳柏銘、鄭錦文、李素雲應該沒有特別反映,過這1500萬美元的議價中間有碰到佰侑公司有意見,沒辦法談的狀況,我接收到的時候就大概已經差不多完成了。據95號調偵卷第136 頁我的授權e-mail,是寫「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為利於雙方合作與業務推展之順利」,可是後面就寫相關協力廠商啊。雖然第1 句明明是寫「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為利於雙方合作與業務推展之順利」,但這是因為佰侑公司算是統包商的position。佰侑公司是1 個統包,「OPEN CELL 」是1 個project 。佰侑公司統包可能包括測試,還有跟協力廠商之間的互動,我們先進本身沒有能力對大陸各家廠商這樣子發散出去。至於協力廠商是協力哪一塊?是協力零件還是加工?我想這個問一下專案小組的人會比較清楚。但是我是不記得有哪些協力廠商了。這個我不清楚是偏貼的協力還是買其他零組件的協力還是哪部分的協力。我之前講佰侑公司只是單純賣「OPENCELL」給先進公司,又說佰侑公司還要統包跟協力廠商之間的互動,這裡我講的是說那個訂購單,以這個案子來講,佰侑公司還有包括測試。所以這份e-mail是1 個比較大範圍的,然後一步一步在做的時候那是個案,好不好?這份e-mail後面有寫「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啊。我們要開L/C 給佰侑公司的部分是在97年4 月1 日及3 日就完成了,就是根據訂購單的日子。先進公司要付1500萬美元給佰侑公司的貨款幾乎在97年4 月1 日就已經完成開狀,比對我這份在97年4 月2 日下午11時13分將近4 月3 日凌晨發出e-mail還有寫到金流,我覺得這兩件事情你把它放在一起是滿有意思的,這份e-mail應該是比較通泛性的,我覺得這是兩件事情,我無法回答。我覺得這個e-mail跟我們在請購、訂購這個Panel 的事情沒有絕對的相對應關係,所以你的問題我無法這樣子回答下去。我們開這1500萬美元的L/C 給佰侑公司的過程中,鄭錦文應該就是準備一些文件,因為鄭錦文是負責內部協調的,所以應該有協調財務部的人員。開L/C 就已經進入財務部的系統了,這個應該不需要跟佰侑公司協調了。開L/C 本來就是財務部的事情,開出去也不需要去協調,不是鄭錦文的範圍,L/C 開完之後在L/C 這一塊就結束了,就往下走了。我們跟佰侑公司只有合作過兩個案子,在本案之前TV專案中,我記不得有任何人跟我反映說佰侑公司有不配合的狀況,過程當中我沒有特別的印象。本案會再跟佰侑公司合作,原因之一是因為我們前面的TV專案跟佰侑公司合作得還不錯,所以才會繼續合作。之所以又寫這個e-mail是因為要讓對方聽鄭錦文的話,是讓鄭錦文推動起來力度比較夠,聽話那是講得比較白話,我的意思是說推動起來比較有力度。因為還有其他協力廠商。鄭錦文沒有講是針對哪些協力廠商,或是處理什麼事情。鄭錦文只是空泛講他需要這樣1 份授權書。這個都大概是在內部調查的時候才知道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寧波巨越公司實際經營的人是陳柏銘。這裡講的是實際經營的人嘛,那我就跟你講說,像比如說這個寧波巨越公司是大陸人拱陳柏銘出來做什麼、做什麼,關係都是多多少少知道一些,但是實際負責人、實際執行的都是後來才知道是陳柏銘。在這之前,鉅聯公司我是完全不知道,是最後才知道。鉅信公司是整個案子在推動的過程當中,鉅信公司算是我們TV專案的合作廠商,我知道它有一些投資人,我比較清楚的投資人是朱聯邦,我一開始也不曉得鉅信公司跟陳柏銘有關,大概就是說已經開始有發生糾紛的時候,然後開始在追貨款,也大概是97年中左右我才知道鉅信公司跟陳柏銘有關聯,那時候的認知是大概後來知道鉅信公司的負責人許翠莉是陳柏銘老婆,大概就知道這層關係。寧波巨越公司我是隱隱約約知道它是我們在大陸燈光上面的合作廠商,但是它是陸資,我當時認知一開始是跟陳柏銘沒關係,然後到了97年7 、8 月或8 、9 月的時候漸漸知道它有一些背後的解放軍資金等等等,希望拱陳柏銘出來多做一些事情,那是很後面了,大概97年9 、10月了我才知道陳柏銘跟寧波巨越公司有一些關係,之前不知道。在TV專案當中我當時完全不知道先進公司合作的鉅信公司跟陳柏銘有關,我不知道鉅信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是陳柏銘。我們給船井公司的就是Panel 加LED ,LED 是我們自己生產的,我跟佰侑公司採購的就是「OPENCELL」,我有錯嗎?至於我們寫給佰侑公司的相關文件,也都是寫LCM 或是「Pre-Module」,我講的這個是1 個計畫名稱,那我再跟你講,我們對船井公司就是「OPEN CELL 」加LED ,這個就是「Pre-Module」,跟佰侑公司這邊就是買「OPENCELL」加測試,這樣有什麼問題嗎?那當然不行所有的文件都寫LEDTV 啊,我下單的時候就是「OPEN CELL 」,所以我說以下單為準嘛,那也有可能我們內部的一些計畫名稱有時候搞混掉了,但是我就是跟你講,佰侑公司就是「OPENCELL」加上測試,加上我自己的LED 給船井公司,就是「OPENCELL」加LED 就是「Pre-Module」。我們跟佰侑公司買的就是買「OPENCELL」,還是要以訂單為準,訂單我還是買「OPENCELL」。卷內就有Panel 哪份訂單或報價單,有寫清楚我買的就是「OPEN CELL」,有寫那個CMOPanel的,那個就是「OPEN CELL 」。我答案還是這個樣子,我要交給船井公司的就是Panel +LED ,佰侑公司這邊負責的就是Panel 、測試,我負責的是LED ,然後匹配完以後交給船井公司,這個叫「Pre-Module」。我們的工程師出差都寫到「Pre-Module」、準LCM 加工,是因為他們一些出差可能都是用計畫名稱在寫嘛。據2196號他卷第373 頁97年4 月2 日用印申請單,用印文件名稱是驗收報告及收貨單用印,基本上這用印申請單,大概我們簽的時候就會等工程部,因為驗收不見得會…可能就放在祕書那邊,然後匯集必要的文件到齊之後,再往上送,所以你問我是不是每個驗收報告都看過,我不見得會看裡面的文件,因為到齊的時候就已經全部是…。我不確定我簽用印申請單時,這些驗收報告及收貨單是不是都已經附在上面了。我們知道這個案子要等一些文件到齊,祕書會等這個文件到齊再往上送。這個案子的話是大家都知道的案子。我在用印申請單上簽名時,呃,不一定所有用印文件名稱所示的附件都會附在後面,有的時候是…這一定是承辦人簽上來,然後可能會交到我面前,我說郁蓮這個要等什麼、等什麼,匯集之後再往上送,我們可能會這樣做。我在用印申請單上簽名時,那些文件不一定都備齊了,有時候在等。有可能在沒有備齊的狀況,我也會直接在用印申請單上的總經理欄位簽名,因為我會交代承辦人說等這個匯集之後再往上送。我因此不一定會看過驗收報告及收貨單的內容。我確認那些要用印的文件有沒有錯誤,就是這些文件有工程部在負責,然後有相關部門在負責,只要匯集之後就往上送,這個有什麼問題嗎?所以我大概不會看驗收報告及收貨單的內容。我想這個案子要推動的,應該鄭錦文都可以、都會交涉。鄭錦文就是專案負責人,不是一般的工程師,所以我不會講鄭錦文你第1 個動作要做什麼,第2 個動作、第3 個動作要做什麼,只要這個案子往前走了,鄭錦文都可以去做。推動project 要處理的事情,專案負責人都要去想到、要去處理,如果鄭錦文要我說,你去弄一下數量,那你當什麼專案負責人?你就去當工程師就好了。我沒有單項去講。去跟佰侑公司交涉相關CELL品質的問題,這個都會談到的嘛,不需要我特別要鄭錦文去講。鄭錦文當然也是要去跟佰侑公司交涉相關CELL品質的問題,負責人要去處理這個事情。這部分是陳柏銘、鄭錦文他們兩個人共同負責。我記不清楚97年4 月初派鄭錦文到大陸去做什麼。但當然不是要鄭錦文去處理匯款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的事情。據95號調偵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切結保證書」,我簽名後我好像交給鄭錦文。我知道簽了這份「切結保證書」之後,鄭錦文是要把這份「切結保證書」交給佰侑公司。之所以交這份「切結保證書」給佰侑公司,我有聽到報告就是說那個品質的問題,品質是原廠保證,有問題的話會全部換,佰侑公司無法負責別人產品的品質保證,所以簽了這個東西。我所謂的品質保證的問題其實在「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初版裡,不管是第6 條或第7 條都有相關。我們應該可以這樣說,其實就是要說服佰侑公司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所以才需要交付這樣子的「切結保證書」。這樣1 個「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不是我指示陳柏銘、鄭錦文去要求佰侑公司簽署的。在97年3 月28日,我當時不知道陳柏銘、鄭錦文到吳正一辦公室跟余宗翰、余宗文協商本件「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的事情,不過當天有從吳正一辦公室傳真「切結保證書」給我過目,我所謂當時不知道指的是說我不曉得他們是在什麼地點。我當天有稍微看一下這份「切結保證書」內容。是不是那個moment正在談「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我當時不知道,我只知道說這個供應商有這樣的疑慮,希望我這邊簽名,如果我沒有簽的話,可能這個project 就無法進行下去,所以我簽。後續我沒有印象有無人跟我回報佰侑公司簽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我是沒有再追蹤「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有無簽署的這件事情,因為我們常常有一些案子,很多負責人也是有制式的合約去談判,最後也都就沒有,或者用另外1 個形式,我們這個案子最後可能就是用訂單的形式,所以那個合約書基本上我就沒有再追。我不清楚本件「OPENCELL」採購案有無鄭錦文只是將「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交給總經理室的助理而沒有交給我過目。所以我說這個,如果交易的標的物如果是比較傾向於材料性的,基本上用訂單就可以實現了,如果對方也可以接受的話,用訂單就可以做了。我是認為本件只是原料採購,只需要用訂購單就可以了。卷內兩張訂購單分別是在97年3 月26日及97年3 月28日就已經批核完畢了,但是我不曉得那時候訂購單有沒有發出去,之所以還要在97年3 月28日下午再去談「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這個可能要問一下承辦小組、承辦人員會比較清楚。據5614號卷一第252 頁,這個文件是我自己繕打的,簽名也是我簽的,這個內容當時是符合事實。我大概就是97年下半年才知道余宗翰、余宗文誰是佰侑公司的負責人。我在該交易案當中,都沒有直接去接觸過佰侑公司的人員,不論見面、電話或e-mail往來。我基本上都是透過專案人員,比如採購部門或PM部門的陳柏銘、鄭錦文,我不會直接跟佰侑公司接觸。我透過採購部門或PM部門這些人時,他們跟我報告佰侑公司時,不會特別指明是佰侑公司的哪1 位在處理業務,大部分大概都是講佰侑公司。大部分是講佰侑公司而已,(後稱),都講佰侑公司。據2196號他卷第133 頁倒數第9 行至第10行,我在調查時回答佰侑公司、鉅信公司「上述2 家公司我均指派總經理室特別助理鄭錦文與陳柏銘負責處理,主要是與佰侑公司余宗文及余宗翰聯繫」,其實到那個時候,之前大概都是講佰侑公司,可是到調查局的時候余宗翰、余宗文的名字就已經常常出現在耳邊了,所以我當時就這樣講出來。據5614號偵卷一第72頁至第73頁兩張訂購單,上面都有1 個vendor是佰侑公司,我不清楚為什麼佰侑公司的欄位都是同時記載余宗文、余宗翰,我想因為這個是系統撈出來的,可能就是當時開始在建檔的時候就把他們余宗文、余宗翰兩個人建進去了。此2 份訂購單及「切結保證書」哪1 個前、哪1 個後,我已經記不清楚了,我想大概是同1 天。我真的記不清楚了此2 份訂購單、「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切結保證書」的先後順序。我跟佰侑公司的採購只是單純的原物料交易,就面板的部分。據5614號卷一第73頁2 份訂購單,上面會分別1 個寫CMO19WPanel ,1 個寫19W 準Panel 模組,這個後面的訂購單是測試的部分,他這樣寫可能是…。這1 張Panel 就是45塊的Panel ,後面這1 張是5 塊錢的測試的部分,可能當時在建檔時可能就把這個計畫名稱建進去了。第1 張應該不是計畫名稱,因為CMO19WPanel 這是物料,物料的話就直接建物料的名稱,後面這1 張是比較屬於計畫名稱,我也不曉得,可能是誤植吧,應該是測試就可以了。我不清楚為什麼1 張要寫物料名稱,1 張要寫計畫名稱,可能當時建檔人員弄錯了,弄得不一致。據2196號他卷第391 頁,授權e-mail第一行寫「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我其實是沒有注意到為什麼會加上「及LCM 」,我也是覺得鄭錦文這樣寫法應該還好,因為後面是「等相關計劃」,所以基本上這個所表達的是說未來的計畫也有可能到跟船井公司的電視合作計畫,所以我是覺得它是1 個比較通泛性的,它並沒有指定某1 個產品或項目,所以我是覺得還好。應該是說當時的這個採購案大概就是面板加測試,未來下一步要進展的,我們規劃進展的就是會變成再進一步跟船井公司合作模組。鄭錦文在這裡寫「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我是覺得還好。第2 行後半段提到「與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因為在第2 行有包括到相關的合作廠商,所以我認為第1 行寫「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這樣子是還好,因為實質內容還有包括相關合作廠商,而那些相關合作廠商就會涉及到LCM 的部分,而且合作廠商也不限於是技術方面的,有時候比如倉儲、物流這1 類的合作廠商也有。如果為了呼應第2 行寫的「與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第1 行也可以寫成「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及相關合作廠商間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也滿好的,意思是差不多。第3 行寫到「財務、金流」,我收到這份e-mail在看的那個當下,我不知道本件計畫的財務、金流進行到哪裡了。我當時在回覆這份e-mail時,我不知道這個計畫開L/C 的部分進行到什麼程度,因為財務部也不會跟我報告,可能在進行當中。我用印申請書都有簽名,所以那個L/C 可能在進行當中。我在看這份e-mail覺得OK可以發給鄭錦文拿出去時,以我當時的認知,本件計畫的財務、金流進行到L/C 應該已經開始在處理的程度,我不知道已經撥款了。這個L/C 的開立是我們體系的事情,我想鄭錦文這個講的不是我們在臺灣公司內部的事情的協調。我在看這份e-mail的當下,我覺得如果說我們這個案子,跟佰侑公司或是跟協力廠商應該不會再有財務、金流的問題要處理。因為把L/C 跟這份e-mail劃在一起,L/C 在臺灣這邊處理完之後,財務、金流的話基本上我當時是覺得比如說如果有物流要怎麼處理,牽涉到的相關資金或什麼事情的話,就由鄭錦文來處理,跟L/C 沒有關係。我的意思是說L/C 那塊是不會有了,應該也是不會有其他的財務、金流的問題要處理了。我當時沒有想到為什麼要寫財務、金流而不拿掉,我當時沒有想那麼多。我真的當時沒有1 個1 個去看。我其實是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因為我沒有個別去挑字來看等語(本院卷第168 頁至第190 頁背面、第261 頁背面至第265 頁背面、本院卷七第69頁至第106 頁背面、第197 頁至第229 頁)。綜上,被告詹世雄稱其為成功大學電機系學士畢業,交大電子研究所碩士及博士畢業,先後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毫微米實驗室擔任副研究員,又在連威磊晶科技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其後於88年4 月2 日在新竹縣竹東鎮創設先進公司,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又因泛鴻海集團入主,轉任總經理或執行長職務。被告陳柏銘主要職司開發大陸市場,任職期間有負責「TV」專案、「CELL」專案,雖不常進先進公司辦公,但在先進公司有固定辦公位置。先進公司並無投資寧波巨越公司,被告詹世雄批核出差申請時,只看出差日數,並不清楚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前往寧波市出差實況,起初也不知道被告陳柏銘及鉅信公司及寧波巨越公司之關聯。先進公司透過Q-Display 公司,得悉船井公司有意與先進公司合作。按被告詹世雄認知,先進公司及船井公司合作大方向是最終開發LED 電視,船井公司根本欠缺LED 技術,未來先進公司可能移轉LED 技術,但也可能為會全部移轉技術給船井公司,並供貨「Pre-Module」給船井公司,所謂「Pre-Module」是將奇美公司原封包「CELL」匹配先進公司之LED 光源,未來可組裝成以LED 為光源之「LCM 」,但首先本案是船井公司向先進公司訂購A-規格「CELL」30萬片,並非如證人黃志強所言出貨給船井公司是「Pre-Module」。先進公司先接觸Q-Display 公司,後接觸船井公司,被告詹世雄據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報告,得知Q-Display 公司算是船井公司之類似採購公司,據先前往來經驗,日本公司很多採取此等交易模式。被告詹世雄於97年3 月以前有接觸過吳正一,遲至97年4 月初方有接觸船井公司代表2 名,其後代表先進公司與船井公司、Q-Display 公司於97年4 月14日簽署共同開發合約,是「想要共同開發1 款新的LCM 模組及電視產品」,簽約之後會支援船井公司LED 技術,譬如是LED 背光與「CELL」亮度匹配,先進公司提供LCM 零組件、支援LED 技術給船井公司詳情要問工程單位,被告詹世雄不清楚有無提供LCM 零組件。被告詹世雄考量被告陳柏銘個性上比較有侵略性,被告鄭錦文個性上比較保守,風險敏感度高,又在先進公司服務多年,便指派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為「CELL」專案負責人,由被告陳柏銘對外,被告鄭錦文對內,被告陳柏銘職司市場開發及客戶行銷,被告鄭錦文職司協調內部及協力廠商,被告陳柏銘地位還在被告鄭錦文之上,並主導專案,但被告鄭錦文可監督被告陳柏銘,被告詹世雄派此2 人在分工合作兼彼此制衡,並非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所言各居於輔助地位。被告詹世雄並詢問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有關「CELL」專案中重要事項,諸如交貨進度、驗收狀況、市場或客戶現況等,核對2 人報告內容是否一致,但就正好沒針對金流事項。確認2 人報告內容,惟被告詹世雄又有詢問相關接觸人員,如證人黃志強等人,有關驗貨或技術等各方面問題,交岔比對,以收管理目的。被告詹世雄現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判斷「CELL」專案確有透露出違法情節,或是被告陳柏銘有資金缺口,私下從事談判及匯款動作。或是被告鄭錦文覺得被告陳柏銘有比較好的機會而配合,或是佰侑公司配合,但也想不出來被告鄭錦文為何背著其要求佰侑公司匯款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也想不出來佰侑公司為何要來配合。但按被告詹世雄之了解,「CELL」專案進行中,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大致上都了解狀況,報告內容有時重疊,但均無明顯出入。「CELL」專案是先進公司上半年1 次性金額最大之交易,被告詹世雄稱其也抱持慎重態度來看待此案,證人謝國雄亦以「CELL」專案金額太高而判斷為異常,須報告證人曹治中,被告詹世雄找證人謝國雄向證人曹治中報告,被告詹世雄其後為「CELL」專案倘若因失敗而生損害,簽擔保書給證人曹治中,表示個人願盡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賠償責任,保證若其所推展先進公司與船井公司之LCM 模組行銷計畫若有損害,其願以個人財產賠償等語。依被告詹世雄之經驗,先進公司也鮮少申請開立遠期信用狀來支付貨款。被告詹世雄從證人李素雲之報告,得知「CELL」市場上大部分採取現金交易,友達公司等面板大廠對於先進公司採購「CELL」乙事抱持高度疑慮,擔心先進公司將來發展成競爭關係,因此也不願供貨先進公司。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考量前在「TV」專案中,佰侑公司配合情狀良好,便決定找佰侑公司供貨。被告詹世雄據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李素雲報告,得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為兄弟,為佰侑公司負責人、副總經理或業務經理,均為佰侑公司高階主管,不曾有人說過被告余宗文祇在幫佰侑公司跑腿的話,其之後始知被告余宗翰是佰侑公司負責人,但被告詹世雄認為被告余宗翰、余宗文在過程中都有表達意思,被告余宗文當然有資格代表佰侑公司與談。按被告詹世雄之認知,先進公司採購流程,由請購單位提出請購需求並製作請購單,由採購單位議價並製作訂購單,經相關人員簽名,再發正式訂購單給供應商,訂購單也需被告詹世雄核准,被告詹世雄並有簽核「CELL」專案相關之請購單及訂購單各2 張,有關5 美元部分記載「19W 準Panel 模組」而非檢測費用,應該是寫成計畫名稱,但被告詹世雄覺得當然不行寫「LED TV」,也不曉得為什麼訂購單1 張寫成計畫名稱,另1 張卻寫成原物料名稱,又其上雖無經被告陳柏銘或鄭錦文簽核,但因「CELL」專案之內部指揮流程為被告詹世雄、陳柏銘或鄭錦文,乃至秘書或助理,並無他人參與其中,被告陳柏銘或鄭錦文又可以指示專案成員從事請購流程,雖未經被告陳柏銘或鄭錦文簽核,但證人王郁蓮等人勢必是依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意思啟動請購流程。但被告詹世雄不清楚為何先進公司發給佰侑公司之profomainvoice並無註明是在採購奇美公司原封包。先進公司對外交易又可分原物料採購或工程書面契約2 種,「CELL」專案祇在採購「CELL」,定性為原物料採購,較為單純,只要訂購單就可從事內部流程,無庸簽署正式書面契約,也省工程契約驗收程序繁瑣。但依被告詹世雄之認知,先進公司過往與韓國等公司交易是剛開始會簽書面契約,之後有默契才用訂購單往來。被告詹世雄也會審閱先進公司對外簽署之備忘錄、共同合作開發等意向書等書面,但稱後來只看合作項目。又被告詹世雄認知單價9 美元「CELL」絕非「CELL」專案採購標的,自己絕對不會去採購9 美元「CELL」,因為9 美元「CELL」品質一定是參差不齊,也無從擔保品質,一定是不能用的,可能不能拿來提供給船井公司,倘若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當真向供應商採購9 美元「CELL」,那就是欺騙。先進公司找上佰侑公司,向佰侑公司採購45美元加5 美元檢測費用A-規格「CELL」,與所謂「pola」或「polarize」偏光片並無關聯。被告詹世雄了解A 規或A-規格「CELL」價格區間約在50幾美元至60幾美元,又所謂5 美元檢測費用,被告詹世雄稱此費用原因,乃鑒於佰侑公司供貨雖為奇美原封包,但也不知道是否真的是奇美公司原封包,仍有可能良率不達船井公司生產線上之要求,可能先進公司自認提供之奇美公司原封包良率有96%,但船井公司認定祇93%,為了因應未來船井公司生產線上耗損之成本;也可能為了匹配先進公司未來供貨之LED 製成「Pre-Module」之成本。被告詹世雄於97年3 月28日前已沒有很仔細但也見過「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初稿,認為前言「甲方擬向乙方購買Panel 產品(以下簡稱本產品),由甲方自行組裝LED 成為LCM 成品,並銷售給日本船井電機株式會社」意義為先進公司僅向佰侑公司採購「CELL」,並不含組裝LED 成為LCM 成品,被告詹世雄判斷此只是習見之制式合約,祇第5 條提到遠期信用狀部分較屬個案,被告詹世雄雖不清楚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與佰侑公司在何處洽談,但也知道其等主要去談第6 條、第7 條約定,「切結保證書」是以「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為基礎。被告詹世雄收到「切結保證書」傳真本,簽「切結保證書」前,不太記得有要佰侑公司擔保買回乙事,忘記是被告陳柏銘或鄭錦文報告稱佰侑公司對於擔保品質有疑慮,佰侑公司表示供貨來源為奇美公司原封包,並非佰侑公司產品,因此無法擔保非自己公司產品品質,又據被告陳柏銘報告是奇美公司原封包,若品質不佳,奇美公司會百分之百換貨補足趴數,為了說服佰侑公司來簽約,被告詹世雄考量佰侑公司既然提供奇美公司原封包,不太會有品質問題,風險可控,又看到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皆簽署,雖然被告詹世雄從「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或「切結保證書」,皆未看到其上呈現任何有關原封包,或佰侑公司因非自家公司產品而不負擔保責任等文句,又沒想到自己是用個人名義或代表先進公司名義,也沒請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直接刪改「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約定,就在先進公司辦公室,簽署「切結保證書」。被告詹世雄現在從「切結保證書」字義客觀判斷應當是個人責任。被告詹世雄因Q-Display 公司於97年3 月28日出具履約保證書,而斷定船井公司確定要買。被告詹世雄有從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拿到奇美公司產品規格規範,但不曾看過任何奇美公司原封包相關之證明書面,其認為先進公司訂購單可以證明是奇美公司原封包。被告詹世雄因聽信被告陳柏銘稱為奇美公司原封包,便簽署用印申請單,但無審閱用印申請單理當後附驗收報告,情況有可能先簽署用印申請單後再後補驗收報告,被告詹世雄明知如果要求審閱驗收報告是可以審閱得到,覺得那是工程單位職責,或因認案情單純,但忘記了有沒有要求工程單位提供驗收報告,也不曉得證人黃志強驗收標的是「Pre-Module」,也不清楚驗收報告記載來供貨給船井公司有「Pre-Module」,但判斷「Pre-Module」意思是為了匹配先進公司LED 之檢測費用。被告詹世雄又因被告鄭錦文泛稱其推動一些相關協力廠商時要更具代表性,需要被告詹世雄授權,沒提到哪位協力廠商,也沒說到什麼事情,被告詹世雄推想應該是「CELL」專案正式推動,即下訂購單,被告鄭錦文可能比較弱一點,為了增強被告鄭錦文與協力廠商推動專案之力度,便依被告鄭錦文草擬內容,一字未改,沒有問為何授權範圍擴及「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等,也沒有問為何沒有限定日期,於97年4 月2 日下午11時13分在先進公司辦公室,寄發電子郵件給鄭錦文「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為利於雙方合作與業務推展之順利,特此全權授予鄭君代表本人執行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上述授權範圍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被告詹世雄任職先進公司期間。不曾授與某單位主管權限偌大如斯。該電子郵件授權被告鄭錦文,用以出示給佰侑公司之協力廠商,好讓被告鄭錦文推動起來更順利。該電子郵件所稱「LCM 」祇是指計畫名稱,但與「CELL」專案並無任何關聯;所稱「金流」只是某個要花多少錢,一些費用之金流,無關先進公司在「CELL」專案支付1500萬美元貨款。又被告詹世雄考量被告陳柏銘本來就是「CELL」專案負責人,大家本來就比較會聽被告陳柏銘,是未出具電子郵件或其他相類之授權書面給被告陳柏銘。被告詹世雄稱其也不了解佰侑公司匯560 萬美元給鉅信等公司之原因關係,也沒有被告陳柏銘所稱其要求被告陳柏銘給付因虛增營收而生之應收帳款,被告陳柏銘因此墊付300 萬美元之事。被告詹世雄稱其不能授權被告鄭錦文處理違法事務,也稱協力廠商應該再次確認被告鄭錦文代表性,在客觀上協力廠商看到授權書文句,會認為被告鄭錦文已得其全盤授權,無從質疑。被告詹世雄判斷「CELL」專案金流方式,應該不常見。被告詹世雄並不清楚船井公司拒絕收貨真正原因,但據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報告,船井公司一開始就表示先進公司之供貨有良率問題,沒有達到船井公司之標準,但可以補足,被告詹世雄其後據悉有改善,但也不清楚改善後是否可達船井公司之標準。被告詹世雄現已忘記先進公司正式發佰侑公司訂單、「切結保證書」及其授權被告鄭錦文電子郵件之時序。被告詹世雄雖有多次簽核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出差申請單,但祇因單位主管簽核便跟著簽核,並不清楚證人黃志強、洪宗志提及「鴻達電」或「威成」、「19”W 準LCM 模組」、「pola」或「19”WPre-Module 」等字眼,究竟各次出差是在做什麼,又推稱或許這都是證人黃志強在規劃,也不清楚威成公司是否為先進公司LCM 模組協力廠商,又依被告詹世雄判斷「確認後續準LCM 計畫之執行程序與出貨schedule」部分,應該是證人黃志強寫成計劃名稱。被告詹世雄也不清楚證人黃志強出差明細為何出現至拜訪對象佰侑公司進行「300kPanelsorting數量與方法確認」,又覺得「300kPanelsortingLCM 之加工程序」,或可能有關「TV」專案製程,或也可能是去佰侑公司之外協力廠商,或也可能是作小規模加工研究,製程實驗,但斬釘截鐵表示證人黃志強國外出差研究LCM 之加工程序無關「CELL」專案。被告詹世雄雖有與證人黃志強閒聊時,詢問證人黃志強有關技術問題,但證人黃志強並無反映「CELL」專案數量、品質及出海口等相關問題,被告詹世雄也認為「CELL」專案是有出海口,先進公司客戶就是船井公司。迨Q-Display 公司於97年5 月中旬並未按履約保證書所定交貨時程給付貨款,被告詹世雄據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報告,得知Q-Display 公司從97年4 月至6 月間都無法支付貨款,又以為APS 公司是Q-Display 公司的合作夥伴,Q-Display 公司找來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來申請開立信用狀,考量如此一來,下訂購單者及付款者可能會不一致,便由Q-Display 公司安排APS 公司下訂購單並申請開立信用狀,先進公司不應也並無給付APS 公司任何報酬。被告詹世雄仍認為「CELL」專案最終收貨者為船井公司,客戶還是船井公司,惟迨信用狀期間屆至,於97年9 月至10月期間,找上APS 公司催款,要求APS 公司承兌信用狀,結果對方希望能延展1 個月,好來找Q-Display 公司、船井公司收貨。被告詹世雄實際接觸APS 公司時,仍不知道對方為財務公司,也不知道實際上以90萬美元找來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商借額度來申請開立信用狀,更不知道其後被告陳柏銘代表寧波巨越公司與APS 公司簽署信用狀融資協議。被告詹世雄覺得該批「CELL」已出貨給APS 公司,但又為處理該批「CELL」庫存,責成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找其他客戶。其後協同被告陳柏銘前往新加坡與某俄國人見面談銷售電視合作,但無具體結論,也不確定有無達成任何銷售契約,祇確定被告詹世雄代表先進公司並被告陳柏銘代表寧波巨越公司於97年11月1 日簽署銷售及供應合約書,但其後也未執行。先進公司當時與很多公司都有一些往來或說法,但都未付諸實行。被告詹世雄及證人謝國雄其後仍有透過被告陳柏銘連絡APS 公司催告收貨,但也未獲具體訊息。先進公司於97年12月19日解除被告詹世雄總經理職務,開始從事內部調查並封被告詹世雄辦公室,證人曹治中提出委任律師擬就之信託合約書,與旁邊律師皆要求被告詹世雄看過沒有問題便簽名,以示清白,被告詹世雄又覺得自己清白,又覺得自己只有簽的份,又覺得無奈,也沒依證人曹治中等人之指示,未多加細看信託契約書內容,便簽署該信託合約書給曹治中,以示負責。信託契約書其中「LCM 」也是計畫名稱,該專案仍祇在購買30萬片「CELL」。被告詹世雄迄今祇知該批先進公司理當所有之A-規格「CELL」30萬片,實際上存在大陸地區或在華南地區或深圳市某處倉儲,判斷應該在深圳市,應當有在數先物流公司倉庫,但仍應該要問被告陳柏銘,也不清楚是否已運到寧波市等情。 ㈣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以前開情詞置辯,各該選任辯護人並以前情為被告5 人提出辯護。固在「CELL」專案,先進公司與佰侑公司於97年3 月28日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同日取得Q-Display 公司出具履約保證書,內部復由被告詹世雄核准之請購單及採購單內容為向佰侑公司購買「CMO 19W Panel 」30萬片,單價45美元,及「準Panel 模組」30萬組,單價5 美元,合計為每單位50美元,總價1500萬美元,再由如附表一D 欄、E 欄所示之人簽署如附表一所示之驗收報告,使佰侑公司得以憑驗收報告,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請信用狀融資所得如附表一F 欄所示金額,藉此給付貨款。形式上言之,確有請購單、採購單、「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驗收報告及押匯文件等相關交易證明。然實質上言之: ①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實約佰侑公司交易之「CELL」:據被告余宗翰稱先進公司是向佰侑公司買次級品來分類篩選、加工等適當再利用之程序,再來轉賣。又所謂A-規格,以奇美公司而言,是奇美公司從A 規中打下來的次級品,品質不定,可能相當於某些廠商之A 規、A-規,甚或B 規,也須視規格嚴謹程度而異,仿若俗稱之「下腳料」般,需要透過與原廠、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具有特殊關係者捧上現金購買,才可取得等情。質之被告鄭錦文亦稱,其認知佰侑公司可能非採購奇美公司原封包「CELL」,又被告詹世雄曾以LED 大圓片為喻,表示不一定要採購全符合規格者,也可以採購來篩選客戶所需者;被告陳柏銘也稱佰侑公司如果供貨數量不足,也可以採買友達公司或從其他管道取得「CELL」,因為船井公司也有用友達公司產品。再跟船井公司商量就好等情。參以證人洪宗志及黃志強均稱,證人洪宗志先受指派於97年4 月1 日抵達深圳市佰侑公司辦公室,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也都在佰侑公司辦公室,證人洪宗志轉往香港南豐工業區驗收時,祇覺現場數量龐大,不能逐片點收,也無設備,無從確認規格,祇能形式上判斷數量、外觀、尺寸等情,初步確認數量30萬片以上,外觀則破片滿多,光看就覺得品質不佳,現場還有幾個員工正在包貨。證人洪宗志返回佰侑公司辦公室,當著被告陳柏銘、余宗翰、余宗文在場時,向被告鄭錦文報告前情,也無設備可供電測,被告鄭錦文卻稱有確認數量及外觀即可,要求證人洪宗志當場簽署驗收報告即可,證人洪宗志也不敢簽驗收報告,但仍配合指示,當著被告鄭錦文、陳柏銘、余宗翰、余宗文的面簽署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驗收報告,又證人黃志強接獲證人洪宗志來電報告,得知驗收情況不佳,也打電話向被告鄭錦文反映前情,被告鄭錦文表示驗收報告是押匯文件,要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就是簽等語,被告陳柏銘又表示技術總監李世昌不是先進公司人員,怕將來不能辦理押匯,還是需要證人黃志強簽等語,證人黃志強依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指示,只得配合在臺簽署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驗收報告,其後證人黃志強從深圳市回臺簽署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驗收報告,簽署前仍有向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反映數量及規格等情皆不符,尤其存在品質問題,被告鄭錦文、陳柏銘仍要求證人黃志強就是簽,證人黃志強也還是覺得數量及規格等情皆不符,但迫於無奈,依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之指示,只得配合在臺簽署驗收報告,以示複核。考以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3 月28日至同年4 月1 日期間簽給被告余宗文、余宗翰審閱、收執之「切結保證書」約定:「茲保證以下事項發生時,所有責任與產生或有負債皆全權移轉與立具保證書人:一、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佰侑公司企業有限公司2008.3.28 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如實行第7 款任何一方案時產生損失或負債。二、如因買賣Panel 產品之『品質』受賠償或要求理償修繕、保固時之損失(賠償)或負債。立具人:陳柏銘、鄭錦文、詹世雄」,顯以此途,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與余宗翰、余宗文私約免除佰侑公司因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及第7 條應負擔之擔保品質及擔保退貨責任,使佰侑公司雖供貨先進公司,但並不擔保品質。再考佰侑公司不惟先於「切結保證書」及驗收報告前,有由周潔於97年3 月21日18時26分以電子郵件寄送「19"W」及其他尺寸「CELL」,每片均為9 美元之估價單給被告鄭錦文、陳柏銘,並副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於97年3 月22日以電子郵件寄送之名為「CMO CELL」惟實不保證良率、每片9 美元、共33萬6500片、總計302 萬8500美元之報價單,給被告鄭錦文、陳柏銘;甚其後於「切結保證書」及驗收報告後,另由吳莉莉於97年4 月17日寄送對帳單給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其上序號10記載已付302 萬8500美元,原因關係正是預購33萬6500片「CELL」。是以雙方事前有每片9 美元估價單、報價單往來,事中以「切結保證書」私約免除佰侑公司品質擔保責任,並要求證人洪宗志外觀所見品質不佳,規格不明情況下簽署驗收報告,事後並有每片9 美元之對帳單往來等情,綜合觀察,足見雙方實約佰侑公司可購次級低規「CELL」來篩選、加工。被告鄭錦文辯稱「切結保證書」第2 條不能完全豁免佰侑公司依「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佰侑公司仍須交付合規格之「CELL」云云;惟質之被告鄭錦文亦稱從「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及「切結保證書」文句來看,根本沒有約定佰侑公司應交付「CELL」規格,遑論交付合規格「CELL」義務。被告陳柏銘辯稱協調結果佰侑公司如交貨品質無虞,縱令船井公司如拒絕採購,亦毋庸買回該批「CELL」云云;然質之被告陳柏銘亦稱被告鄭錦文所擬「切結保證書」寫得很艱深,看不出來有此意思;被告詹世雄辯稱,其據被告陳柏銘報告是奇美公司原封包,若品質不佳,奇美公司會百分之百換貨補足趴數,又看到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皆簽署而簽署云云;惟質之被告詹世雄亦稱從「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或「切結保證書」,皆未看到其上呈現任何有關原封包等文句。是以被告鄭錦文、陳柏銘、詹世雄所辯皆不足說明何以彼等簽署「切結保證書」白紙黑字約定免除佰侑公司品質擔保責任,並非足取。至被告鄭錦文辯稱於97年3 月21日下班前收到周潔於同日下午6 時26分寄來單價9 美元「CELL」報價單後,有請證人王郁蓮轉知周潔稱該份報價單內容錯誤云云,證之證人王郁蓮稱並無此事,顯然此部分辯解,亦無非欲蓋彌彰,而不足取。 ②先進公司從佰侑公司實收「CELL」:據證人黃志強於97年4 月3 日親抵深圳市,由被告余宗文駕車搭載其及證人洪宗志至福田保稅區,外觀檢視結果,就覺得品質不佳,部分甚至還有裂紋,還有破角,不知道如果做成電視真的能看嗎?之所以認知該批「CELL」根本是所謂之下腳料,是因在深圳市福田保稅區所見先進公司採購來的該批「CELL」品質很差,外觀檢驗結果部分甚至有裂紋,但正常「CELL」根本不應該有裂紋,又該批「CELL」經篩選過後幾乎都不能用,通過篩選後送船井公司結果良率祇有85%;據證人洪宗志出理驗收事務時,亦私下問證人黃志強,公司怎麼搞來那麼多良率不好的東西?證人黃志強後稱這些好像是下腳料,奇美公司其實沒有A-規格,所謂A-規格,其實就是下腳料,證人洪宗志也判斷該批「CELL」是下腳料,因為從外觀、設備電檢來看品質確實不好,不是正常的面板;據被告余宗翰也覺得先進公司正式發訂購單及驗收報告等內部文件均載交易標的為A-規格「Panel 」或「Pre-Module」共30萬片,均與佰侑公司出貨實情不符,但仍配合不實出貨,並簽署不實之驗收報告等情觀之,足見先進公司實收該批「CELL」之外觀及電性檢測結果品質不佳,既非正常之面板,近於所謂之「下腳料」般,也不達請購單或訂購單載45美元面板理應有之品質。被告鄭錦文雖辯稱先進公司乃「分階段驗收」,第1 階段是形式上外觀及數量驗收,第2 階段由佰侑公司以所謂「百百檢」方式電性檢測驗收,第3 階段為交船井公司上線驗收,第1 階段通過,佰侑公司即可持驗收報告押匯,若第2 、3 階段「驗收」不通過,佰侑公司則應百分之百補正;然質之被告鄭錦文亦稱「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其中第5 條約定押匯條件「驗收」,也沒寫有所謂之「分階段驗收」及哪階段;參之被告鄭錦文於調查時稱各該驗收報告均屬「造假」等語,足見實無所謂「分階段驗收」,祇有不實驗收甚明。考以被告詹世雄稱,單價9 美元「CELL」品質一定是參差不齊,也無從擔保品質,一定是不能拿來用的,倘若當真向供應商採購單價9 美元「CELL」,那就是欺騙等情觀之,足見先進公司在「CELL」專案中從佰侑公司實收單價9 美元「CELL」,既無從以之供給船井公司之需求,亦不符營業常規。 ③先進公司往來客戶事實:實據證人張倩欣證稱,先進公司允許Q-Display 公司或寧波巨越公司以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名義代開信用狀,已不符正常付款情形,又付款條件以驗收通過,在Q-Display 公司、APS 公司等均為新客戶,不曾有過交易經驗,又無存單等質押品之情況,倘客戶不出驗收報告,先進公司不能押匯收取貨款,此甚為不利、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先進公司與新客戶交易之常態,又可說絕無僅有;據證人王郁蓮證稱:「CELL」專案客戶迭有更易,先是鉅信公司,再是船井公司及Q-Display 公司,又是APS 公司,須多次維護客戶基本資料,詢問被告鄭錦文為何又要換客戶,被告鄭錦文祇稱本件「CELL」專案交易金額太大,將來一定會被稽核,要做好客戶變更程序等語,但未回答換客戶之實質原因;據證人黃志強證稱其覺得該批「CELL」出海口有問題,於送船井公司檢測後,向被告詹世雄反映其參與「CELL」專案遇到之數量、品質及客戶問題,並稱該專案看起來有點奇怪,沒確定買家,卻備這麼多貨等語。綜合觀察,顯然先進公司在「CELL」專案往來鉅信公司、Q-Display 公司、APS 公司等均為新客戶,一再變更,其中卻能享有優厚之付款條件,甚而專案進行之初擬定之客戶鉅信公司負責人即為被告陳柏銘,被告陳柏銘起初也有意思在交易流程中,插鉅信公司在先進公司及船井公司之間來賺一手之詭異情況。被告詹世雄等人雖辯稱先進公司備貨時已確定客戶為船井公司,然查卷存履約保證書乃被告陳柏銘應證人曹治中之要求請Q-Display 公司於97年3 月28日出具,此非出自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等人之意思,出具切結保證書者又為名聲遠遜之Q-Display 公司,並非船井公司,先進公司與船井公司及Q-Display 公司於97年4 月14日簽署共同開發合約,時間落在先進公司及佰侑公司間請購、訂購、驗收、押匯、融資,甚至轉手匯款之後,甚該合約第8 條前段約定:「本合約之任1 條都不能被解釋為1 方應向他方購買產品或服務」等語,顯然所謂船井公司向先進公司採購「CELL」,或船井公司為先進公司該批「CELL」之「出海口」云云,並未形諸於文字,雙方又互不負擔締結買賣契約之義務,遍查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於船井公司拒絕採購後,先進公司有依約訴請船井公司締約或履約之情況,若然,船井公司固為先進公司從事「CELL」專案時可能之銷貨對象,惟何能謂為確實之客戶或「出海口」,又為此急急忙忙,從事請購、訂購、驗收、押匯、融資、轉手匯款等相關活動,饒富可疑。參以先進公司發訂購單之價格固為每片45美元,然此價格,相較被告陳柏銘認知斯時行情價A-規格每片80美元,及證人李素雲訪求奇美公司等大廠報價結果亦是每片市價80美元之譜,環顧「CELL」市場當時一片火熱,供不應求,客戶尚須捧著現金登門求售排單等情,買方議價能力自較賣方薄弱,先進公司向佰侑公司採購A-規格「CELL」,但卻是每片45美元,實屬明顯偏低,究此批形式上報價便宜近5 成「CELL」,是為採用嚴格或寬鬆檢驗標準結果之A-規格?或雜有其他規格?益見品質良窳,果否真能滿足佰侑公司之需求堪憂。是綜前情,從先進公司往來客戶之面向言,亦難認此足以說明被告詹世雄等人在「CELL」專案從事之交易安排活動符合營業常規。 ④佰侑公司信用狀融資所得轉手匯出之650 萬美元:佰侑公司固以信用狀融資所得近1500萬美元,據被告余宗翰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表示佰侑公司須配合先進公司資金調度,將佰侑公司從信用狀融資所得款項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150 萬美元匯還先進公司,被告陳柏銘並指示匯還方式是各匯給先進公司關係企業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鉅信公司,被告余宗翰因感到非常奇怪,要求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出具承諾書,及請求被告詹世雄出具授權書。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4 月2 日簽署承諾書3 份,被告詹世雄亦於同日下午11時13分以電子郵件方式發授權書,由被告鄭錦文於翌(3 )日下午2 時52分轉發被告余宗翰後,依指示逐次於97年4 月9 日、同年月15日匯回300 萬美元給鉅信公司、200 萬美元給鉅聯公司、60萬美元給鉅信公司。被告陳柏銘另指示被告余宗翰匯90萬美元給APS 公司,被告余宗翰求證被告鄭錦文結果被告鄭錦文附和稱被告余宗翰祇匯還150 萬美元承諾書中60萬美元部分,此部分90萬美元也在150 萬美元承諾書之匯還額度範圍內。被告余宗翰仍依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之指示,於97年6 月19日匯90萬美元給APS 公司。佰侑公司又依被告鄭錦文之要求製作對帳單。佐以佰侑公司確有由周潔於97年4 月17日下午2 時57分以電子郵件寄發對帳單給被告鄭錦文、陳柏銘。被告鄭錦文固辯稱其為「見證」被告余宗翰、陳柏銘各代表佰侑公司、鉅信公司間650 萬美元交易;然被告鄭錦文自承其與被告陳柏銘、余宗翰平日祇公務往來,又無私交,是以被告陳柏銘及余宗翰間之交易,若當真事不關己,被告鄭錦文又何須為於其無私交之被告陳柏銘、余宗翰「見證」交易?質之被告鄭錦文亦承,承諾書3 張上均漏未記載「見證」字樣,其也沒細看是寫誰要負責,也沒深究為何要寫「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文句等情,顯然均不能實其所辯「見證」佰侑公司、鉅信公司間交易為真。被告陳柏銘固辯稱650 萬美元其中560 萬美元為「資金置換」,源自先進公司虛增營收,被告陳柏銘為此向佰侑公司借錢來付先進公司,藉此滿足先進公司虛增應收帳款,迨先進公司「TV」專案實際出貨LED 電視給鉅信公司時,鉅信公司才須真付款給先進公司,並返還借款給佰侑公司云云。另稱不知道佰侑公司付APS 公司90萬美元云云;然按被告陳柏銘稱之「資金置換」計畫,若然,被告陳柏銘借來560 萬美元為佰侑公司從信用狀融資所得,實質上亦係來自先進公司在銀行往來信用,如此安排佰侑公司轉借鉅信公司來付先進公司應收帳款,某中程度可說先進公司融資來付自己應收帳款,已殊與常情大相悖謬,既難認符交易常規。抑且,被告陳柏銘既已認知是先進公司虛增營收,鉅信公司實際上無此應付帳款,何來又為此真借錢來付虛貨款?質之被告陳柏銘亦自承供應商借貸給客戶來付貨款,事屬匪夷所思。又依被告陳柏銘稱其向被告余宗翰「借款」過程,但與被告余宗翰沒有任何溝通,又簽署「承諾書」,非以借據為名,其只有注意「承諾書」金額是否正確,但又不知道為何借560 萬美元「承諾書」卻記載650 萬美元,亦無約定「借款」利息、擔保及還款期限等理應有之「借款」條件,復自承被告余宗翰是生意人,卻無擔保放款560 萬美元,實在太不合常情;佐以200 萬美元部分之原因,被告陳柏銘於調查時稱為鉅信公司向友達公司調面板賣佰侑公司,又150 萬美元部分原因,據被告陳柏銘於調查時稱是佰侑公司投資鉅聯公司款項,顯然前後不一等情觀之,足見其所辯「資金置換」或「借款」說不實;又依被告陳柏銘自承APS 公司為財務公司,既無購買之意思,亦無可能無償提供信用狀額度等情觀之,其與被告鄭錦文於97年6 月間,到新加坡找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履約,又透過Q-Display 公司找到APS 公司,顯已無從期待Q-Display 公司支付該筆代為申請開信用狀額度之費用,則商借代開信用狀額度之費用何來?自當實質上安排由先進公司付款甚明,是被告陳柏銘推稱不知云云,亦非足取。再者,就被告鄭錦文提出之佰侑公司97年3 月26日650 萬美元訂購單3 張,據被告余宗翰稱其上簽名很像是自己的,但不像佰侑公司格式,比對訂購單、承諾書安排之匯款金流,均應由佰侑公司給付鉅信公司、鉅聯公司、鉅信公司金額各3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150 萬美元訂購單,大致相符,參以被告余宗翰、陳柏銘均稱訂購單與匯款不具實質關聯性,及被告鄭錦文曾有指示轄下人員為往來廠商製作文件之情況,足見此部分訂購單製作之用意,應祇在形式上為佰侑公司650 萬美元之匯款,包裝出交易外觀,但欠缺交易之實質。至被告陳柏銘稱,被告鄭錦文向其要了2 個金融帳戶,其不知何故便給鉅信公司、鉅聯公司之金融帳戶各1 個云云;然參前揭訂購單、承諾書約定匯款金流情況,若非有心安排,更難想見何以被告陳柏銘指示之匯款去向及被告余宗翰簽署之訂購單「貨款」去向互核如斯。再者,鉅信公司收受佰侑公司匯款後,除於97年4 月10日、同年月28日、同年7 月25日,匯100 萬美元、200 萬美元、30萬美元給先進公司者外,餘於97年4 月10日匯92萬美元給證人許翠莉、於97年4 月16日匯10萬美元給鉅聯公司,鉅聯公司亦於97年4 月16日連同其他款項匯270 萬美元給寧波巨越公司,寧波巨越公司旋於同年月25日匯160 萬美元給鉅信公司之原因關係,據被告陳柏銘辯稱,92萬美元部分之原因,係為建立合法的避稅結構,安排證人許翠莉名下金融帳戶作自然人匯款路徑,來給付被告陳柏銘往來包商,然質之被告陳柏銘稱鉅信公司匯330 萬美元給先進公司,原因關係或許為當時某交易云云,鉅信公司匯10萬美元給鉅聯公司,原因關係由於金額太小而忘記了,顯均不知所云,佐以證人許翠莉於調查時稱鉅信公司匯92萬美元,原因關係為付被告陳柏銘及證人許翠莉家庭生活費用,顯亦與被告陳柏銘所辯合法之避稅結構不符。是以此部分佰侑公司轉手匯出之650 萬美元,在形式上以訂購單包裝出交易外觀,但實質上欠缺買賣或借貸等交易之實質,其後鉅信公司、鉅聯公司匯出或保有款項之原因關係,更乏合理之說明。又據被告余宗翰辯稱,佰侑公司信用狀融資所得近1500萬美元仍來自於先進公司在銀行往來信用,實質上仍為先進公司所有,佰侑公司因代管而有義務向先進公司報告此實質上為先進公司所有資金之用途云云,實似是而非。固佰侑公司融資來源得自先進公司在銀行往來信用,然此乃出於遠期信用狀交易下供應商理當有之融資情狀,並不足以說明何以佰侑公司於遠期信用狀融資之外,尚須向先進公司報告融資所得資金之用途,又依被告余宗翰之認知,該筆資金實質上仍為先進公司所有等違常情狀,佐以被告余宗文稱,其於97年4 月初某日,駕車搭載被告余宗翰、陳柏銘、鄭錦文前往飯店時,聽被告鄭錦文表示佰侑公司須配合先進公司資金調度,將資金匯還先進公司,被告余宗文出於直覺,便在飯店大廳質疑這筆資金不是要買「CELL」嗎?亦見佰侑公司以遠期信用狀融資所得,按照常理,當然仍為佰侑公司所有,被告余宗翰大可保有該筆資金,一口回絕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所謂之無理「資金調度」,如實採購「CELL」,竟被告余宗翰不拒絕,反而配合彼等之要求匯回,甚認為該筆資金實質上為先進公司所有,種種跡象,若非另出於其他難言原因,實已思無他故。質之被告余宗翰亦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要求匯回560 萬美元時,按其多年經營佰侑公司經驗,很少有公司支付貨款旋即要求供應商匯回之情形,為此感到非常奇怪,要求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出具承諾書,及請求被告詹世雄出具授權書;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要求匯90萬美元時,其暗想或許這是被告陳柏銘之佣金吧等情。足見被告余宗翰前後認知650 萬美元匯款舉動要屬不法所得。佐以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簽署之承諾書3 份上均記載日後若有問題發生,佰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顯然被告余宗翰因認知有違法情事,早已預見會有問題發生,但猶仍配合匯款,祇是希望佰侑公司得毋庸為此承擔責任爾,自難執此為被告余宗翰有利之認定。又被告余宗翰辯稱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余宗翰仍有向天和公司、明燿等公司排單採購「CELL」並加工偏貼等語,然觀其等出之電匯單、採購單等相關單據,尚難一一佐證佰侑公司進貨動機在以之履行對先進公司供貨義務,無從認與本案有關聯性,遑論「CELL」專案中締約、驗收、押匯、融資、轉手匯款等相關活動,既已不合營業常規在先,佰侑公司早已配合參與其中,自亦難憑此辯為其等有利之認定。 ⑤被告詹世雄參與「CELL」專案事實:據證人王郁蓮稱,先進公司客戶基本資料,由證人王郁蓮交財務部門審核,再交被告詹世雄決定客戶授信額度;據被告鄭錦文稱,被告陳柏銘甫進入先進公司,便向被告詹世雄提出LED 背光模組之電視應用之構想,開發出「TV」專案,在「TV」專案銷售電視給鉅信公司700 餘萬美元,鉅信公司迄今仍積欠先進公司300 餘萬美元,被告陳柏銘仍須向被告詹世雄報告,並由被告詹世雄最終決策。先進公司於96年12月間在「TV」專案供應商引薦,接觸Q-Display 公司,被告詹世雄於97年2 、3 月間接洽Q-Display 公司負責人吳正一,吳正一稱船井公司因為奇美公司及友達公司供給量不足,又有採購「CELL」需求,希望透過先進公司採購「CELL」。被告詹世雄成立「CELL」專案,希望借重被告鄭錦文發揮財會之專才,協調先進公司之內部,指示被告鄭錦文協助陳柏銘負責「CELL」專案,由被告陳柏銘負全責,被告陳柏銘透過被告鄭錦文來處理先進公司內部流程,被告鄭錦文處理「CELL」專案時,都會向被告詹世雄逐一報告當天有什麼行程,處理到什麼進度,與被告陳柏銘拜訪什麼客戶,包含其中處理「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押匯文件、佰侑公司購料等情。先進公司採購鮮少現金付款,惟被告詹世雄、陳柏銘某日晚間開會,之後找被告鄭錦文進來,請被告鄭錦文連絡被告余宗翰問有沒有興趣,被告余宗翰稱採購「CELL」要付現,佰侑公司資金不足,若要合作,先進公司需協助佰侑公司處理資金問題,被告鄭錦文向詹世雄、陳柏銘報告被告余宗翰之意思,被告余宗翰嗣並向被告詹世雄、陳柏銘說明。先進公司鑒於前在「TV」專案佰侑公司配合度很高,決定「CELL」專案以佰侑公司為供應商。先進公司與Q-Display 公司為「CELL」專案於97年3 月間開會。被告詹世雄層報高層得知高層認為「CELL」專案風險過高,要求Q-Display 公司出具履約保證書,便將此事告知被告鄭錦文、陳柏銘,請Q-Display 公司出具履約保證書。被告陳柏銘、余宗翰在97年3 月28日前便有電話連絡,被告余宗翰雖沒有正式向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報價,但也有向被告鄭錦文等人表明其貨源有好幾種,其中有1 種單價較低,被告余宗翰之後也有講明單價較低者為每片9 美元。「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約定90天期遠期信用狀原因是先進公司財務部人員反對,表示先進公司不可能拿出這麼多現金,是不是以遠期信用狀融資方式付款?被告鄭錦文報告被告詹世雄、陳柏銘後核准先進公司以申請開立90天期遠期信用狀方式付款,佰侑公司取得遠期信用狀再融資陸續購貨。被告鄭錦文於同日下午5 時12分傳真「切結保證書」給被告詹世雄審閱,於傳真時有向被告詹世雄反映談判情形,被告陳柏銘也以電話向被告詹世雄報告,其後便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詹世雄依序簽署「切結保證書」。被告詹世雄於被告余宗文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後,即指派被告鄭錦文前往深圳市處理簽約、備貨及融資事務,被告鄭錦文亦即指派證人洪宗志及黃志強先後前往香港、深圳市驗收。被告余宗翰看到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皆簽署「切結保證書」,才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鄭錦文認知被告詹世雄、陳柏銘交派給其之任務為簽約、備貨、融資,盡速完成押匯手續及驗收手續,蓋驗收報告是押匯所需之文件,有驗收報告,被告余宗翰才有辦法持遠期信用狀向銀行融資,仍與被告陳柏銘一同出面要求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均須簽署驗收報告,被告鄭錦文又向證人黃志強、洪宗志稱如有品質問題去向被告詹世雄、陳柏銘反映,因為被告詹世雄是最終決策者。被告鄭錦文事後有向被告詹世雄報告證人洪宗志、黃志強之驗收情況,據悉證人黃志強也有向被告詹世雄報告其等之驗收狀況。又被告鄭錦文初到深圳時,被告余宗翰要求確認被告鄭錦文是否代表先進公司,被告鄭錦文便回到飯店向被告詹世雄報告此事,並著手草擬被告詹世雄之授權內容,被告詹世雄便依被告鄭錦文所擬文稿寄發電子郵件給鄭錦文「本公司與佰侑公司合作面板及LCM …等相關計劃,為利於雙方合作與業務推展之順利,特此全權授予鄭君代表本人執行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本計劃相關合作廠商間各項事宜:上述授權範圍概括本計劃之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與各項問題解決之溝通、協調與執行調度等」,被告鄭錦文列印並書「致佰侑余宗翰總經理:敬謝配合本公司賦予本人工作完成與指導。先進光電」,船井公司曾來先進公司拜訪2 次,大意是至少要A-規格,以奇美公司「CELL」為主,並提出船井公司黃江廠標準規範供先進公司參考,第1 次是純拜訪,第2 次係先進公司由被告詹世雄領銜團隊,與船井公司及Q-Display 公司於97年4 月14日在先進公司會議室開3 方會議,會中簽署共同開發協議書、買賣協議書,談妥該批「CELL」交易安排為先進公司透過Q-Display 公司銷售「CELL」給船井公司。被告鄭錦文有收到佰侑公司製作之對帳單,據其了解,雙方當初雖約定交易標的是奇美公司原封包「CELL」,但被告鄭錦文記得被告詹世雄曾以LED 大圓片為喻,表示不一定要採購全符合規格者,也可以採購來再挑選客戶所需者。被告鄭錦文雖不十分清楚船井公司拒絕採購之真正原因,但據悉被告陳柏銘了解是送船井公司黃江廠時,判斷可能吳正一有問題,又可能有良率問題,據聞良率祇92%至95%,被告鄭錦文也不了解為何當初先進公司及船井公司未談妥良率,卻會發生良率問題,祇覺得這要問被告陳柏銘。被告鄭錦文有將此事告知被告詹世雄,但忘記被告詹世雄聽了反應是嚇了一跳,還是正在意料之中。被告鄭錦文於97年5 月15日至同年6 月3 日前往寧波巨越公司協助建立寧波巨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期間沒特別向先進公司請假,也有領取被告陳柏銘代表寧波巨越公司核發之酬勞,但其後向被告詹世雄報告此事時,被告詹世雄也稱清楚這件事,沒就有關被告鄭錦文不假外務並領取寧波巨越公司報酬乙事處分,更沒多作其他指示。被告詹世雄也於97年5 月底及6 月初間表示先進公司正在與日亞化公司談合作案,不要有問題反映在半年報,指示被告陳柏銘盡速處理。被告陳柏銘、鄭錦文連絡船井公司,更有於97年6 月15日至同年月19日前往新加坡找吳正一處理時,透過Q-Di splay 公司認識APS 公司,APS 公司是貿易公司,被告陳柏銘表示Q-Display 公司無法申請開立信用狀,要透過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為Q-Display 公司履約,又稱被告陳柏銘表示有海外資金挹注,要負責透過寧波巨越公司從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買下該批「CELL」,APS 公司表示買來賣給寧波巨越公司轉手要賺5 %,又了解寧波巨越公司祇是透過財務手法透過APS 公司及CHENGTU 公司來買「CELL」,才是最後買受人,為此被告鄭錦文於97年6 月19日出具匯款委託書,指示被告余宗翰匯90萬美元給APS 公司。被告鄭錦文並不清楚被告陳柏銘為何要透過寧波巨越公司以1800萬美元買該批「CELL」,但回國後並有向被告詹世雄報告等情;據被告陳柏銘稱,被告陳柏銘在先進公司直接對被告詹世雄負責,先進公司組成「CELL」專案,由被告詹世雄擔任真正領導者,被告陳柏銘協同被告鄭錦文為專案負責人,由被告鄭錦文主要負責向被告詹世雄報告。另前在「TV」專案中,交易安排為先進公司銷售電視給鉅信公司,鉅信公司復銷售給寧波巨越公司,被告詹世雄專注在LED 部分,被告陳柏銘則負責LED 至電視製程部分,被告詹世雄並派先進公司人力支援被告陳柏銘。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於97年3 月28日前已討論數次,達成採購共識,決定被告陳柏銘協同被告鄭錦文負責「CELL」專案,並找來佰侑公司為供應商,向奇美公司採購面板。被告陳柏銘透過被告鄭錦文得知被告詹世雄表示證人曹治中要求「CELL」專案須Q-Display 公司出具履約保證書,須佰侑公司擔保品質,又擔保買回,即船井公司如拒絕採購先進公司提供之「CELL」,先進公司可退還「CELL」給佰侑公司,否則證人曹治中暨代表之鴻海集團不通過此案,當然專案採購預算也由此落空。被告陳柏銘於97年3 月28日在臺北市與被告余宗文磋商期間,被告余宗文表示,只有被告陳柏銘、鄭錦文2 人簽切結保證書不夠,還需要被告詹世雄簽名,鄭錦文打電話連絡被告詹世雄之結果取得被告詹世雄之默契,為取得佰侑公司之妥協,違背證人曹治中之指示,是由被告鄭錦文當場依照協調結果,草擬「切結保證書」,便由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先行簽名,再由被告鄭錦文帶回先進公司給詹世雄簽署。期間被告鄭錦文轉達被告詹世雄意思稱,要鉅信公司配合給付虛增營收之應收帳款,被告詹世雄亦希望被告陳柏銘向佰侑公司協調調度資金,滿足先進公司應收帳款,否則被告詹世雄及泛鴻海集團關係會發生問題。船井公司雖拒絕採購,但被告詹世雄為求美化先進公司帳面,已要求先進公司人員認列「CELL」專案營收1800萬美元,又找被告陳柏銘於97年8 月底9 月初間前往新加坡,再為解決「CELL」存貨,透過APS 公司之介紹,在新加坡會晤某俄國人並簽署50萬臺LED 電視銷售契約,用意在將「CELL」存貨製成電視來銷售等情。綜合觀察,被告詹世雄在先進公司擔任總經理乙職,為「CELL」專案最高決策者,在銷售面,親洽Q-Display 公司及船井公司人員,決定Q-Display 公司等客戶授信額度,並指示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要求Q-Display 公司但非船井公司出具履約保證書,在供貨面,在與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討論決定以配合度最高之佰侑公司為供應商,又責成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處理請購、訂購、驗收、押匯、融資、轉手匯款等相關活動,並聽取被告鄭錦文、陳柏銘報告前揭事務處理進度等情,又親閱但未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簽署「切結保證書」,依被告鄭錦文草擬內容發授權之電子郵件,證明被告鄭錦文從事有關,嗣並與被告陳柏銘催款、找新客戶處理庫存以善後,在在顯示被告詹世雄基於先進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地位,處事態度既非無為而治,不問世事者,仍大權在握,過問「CELL」專案大小事務,復於「CELL」專案進行中,向證人曹治中提出擔保書,是在「CELL」專案攸關被告詹世雄一己經營名聲、績效、股權甚或個人財產等利益之情況,被告詹世雄對先進公司「CELL」專案進行情況,勢必關心,尤以該專案金額甚高,自當尤為關心「財務、金流」處理模式,基此心理傾向,絕無任令他人恣意操弄之理。質之被告詹世雄亦稱考量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個性、能力及經驗,便指派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為「CELL」專案負責人,由被告陳柏銘對外,被告鄭錦文對內,被告陳柏銘職司市場開發及客戶行銷,被告鄭錦文職司協調內部及協力廠商,被告陳柏銘地位還在被告鄭錦文之上,並主導專案,但被告鄭錦文可監督被告陳柏銘,被告詹世雄派此2 人在分工合作兼彼此制衡,詢問有關「CELL」專案中重要事項,諸如交貨進度、驗收狀況、市場或客戶現況等,核對2 人報告內容是否一致,但就正好沒針對金流事項。確認2 人報告內容,惟被告詹世雄又有詢問相關接觸人員,如證人黃志強等人,有關驗貨或技術等各方面問題,交岔比對,以收管理目的等情益明。被告詹世雄固辯稱其授權之電子郵件,祇為增強被告鄭錦文與協力廠商推動專案之力度,便依被告鄭錦文草擬內容寄發,協力廠商應再次確認被告鄭錦文之代表性;然查被告詹世雄創設並任職先進公司期間,既不曾授與單位主管權限偌大如斯,竟未詳加詢問被告鄭錦文何以須授權範圍擴及「業務、物流、財務、金流、品質」等,也沒有問被告鄭錦文何以不限定日期,即一字未改照單全收,顯非合理;核以被告詹世雄辯稱授權緣由是被告鄭錦文泛稱推動一些相關協力廠商時要更具代表性云云,被告鄭錦文則稱是初到深圳時,被告余宗翰要求確認被告鄭錦文是否代表先進公司,被告鄭錦文便回到飯店向被告詹世雄報告此事云云,顯有出入,前者辯稱情節更屬空泛,足見不無掩飾授權實情,且均不能解釋何以電子郵件白紙黑字記載授權範圍包括「財務、金流」;質之被告詹世雄亦自稱在客觀上協力廠商看到授權之電子郵件相關文句,會認為被告鄭錦文已得其全盤授權,無從質疑。是以被告詹世雄透過被告鄭錦文報告,自當了解授權「財務、金流」真實意義為何,推稱不知云云,實難採信。 ⑥被告余宗文參與「CELL」專案事實:據證人李素雲稱,證人李素雲曾有問被告鄭錦文可不可以再便宜點,被告鄭錦文要證人李素雲自己去跟佰侑公司談,證人李素雲去電連絡被告余宗文,結果被告余宗文稱很便宜了,拒絕降價或變更付款條件,結果仍為每片45美元。證人李素雲認知被告余宗文為佰侑公司人員,被告余宗文也不曾表示不代表佰侑公司;據證人黃志強證稱,其認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是兄弟,共同經營佰侑公司,只是在公司組織上一定有正有副,其一為總經理,其一為副總經理。被告鄭錦文指派證人黃志強到深圳市驗收「Pre-Module」,被告余宗文也有通知證人黃志強來了解情況,證人黃志強於97年4 月3 日抵達深圳市,由被告余宗文駕車搭載其及洪宗志至福田保稅區,證人黃志強等人外觀檢視結果,就覺得品質不佳,部分甚至還有裂紋,還有破角,不知道如果做成電視真的能看嗎?證人黃志強當場向被告余宗文反映:「這些面板品質看起來不是很好」等語,被告余宗文稱:「我會再跟Patrick 處理」等語。證人黃志強在97年5 月間檢討會議獲悉該批「CELL」良率亦不佳,與會者另有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會中談到該如何改善品質。證人黃志強又因被告余宗文表示,被告余宗翰另有調到群創公司庫存「CELL」,旋於97年5 月20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副知被告余宗文,表示:「余總目前有新增加,調到約4 萬5000pcsPanel」「問題:短缺資金for 其中的1 萬片Panel 」「請協助提共資金解決方法」等語;據證人洪宗志證稱,其於97年4 月1 日抵達深圳市佰侑公司辦公室,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也都在佰侑公司辦公室,被告余宗翰寫張紙條要證人洪宗志去。證人洪宗志從香港南豐工業區返回佰侑公司辦公室,當著被告陳柏銘、余宗翰、余宗文在場時,向被告鄭錦文報告現場數量龐大,不能逐片點收,也欠缺設備,根本無從確認規格,祇能形式上判斷數量、外觀、尺寸等情,初步確認數量30萬片以上,外觀則破片滿多,光看就覺得品質不佳,現場還有幾個員工正在包貨等情,但仍配合指示,當著被告鄭錦文、陳柏銘、余宗翰、余宗文的面簽署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驗收報告。被告余宗文於97年4 月3 日駕車搭載證人洪宗志、黃志強前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佰侑公司之協力廠商,期間被告余宗文在旁走動、觀看。證人洪宗志於驗收過程中都有向被告余宗文反映問題等情;據被告鄭錦文稱,被告余宗文在佰侑公司有固定辦公位置,在「CELL」專案中是被告余宗翰助手。被告鄭錦文在「CELL」專案仍依習慣與被告余宗文往來電子郵件,並請證人王郁蓮也要副知被告余宗文,其他先進公司人員在「CELL」專案中也是習慣連絡被告余宗文,尤其是證人王郁蓮,如果連絡不到周潔,連絡被告余宗文都可以找到佰侑公司人員,被告余宗文應當是在佰侑公司固定辦公位置往來連絡。被告鄭錦文於97年3 月22日上午2 時8 分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陳柏銘、周潔,副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表示:「此採購案目前僅由本人及Patrick 負責處理,勿輕傳或與其他人等談起交易內容,並請與本人配合後續作業,勿自行主意或cc其他人等,謝謝大家的幫忙」等語,提及此採購案僅由其及陳柏銘負責處理,勿與他人談起交易內容,輕傳電子郵件或副知他人。被告鄭錦文另去電提醒被告余宗文。被告余宗文亦於97年3 月23日下午9 時6 分以電子郵件通知周潔、鄭錦文、陳柏銘,並副知余宗翰,表示「alex交代的此事,請勿外傳,切記,尤其amanda不可跟AOT 及其他人提起,勿忘amanda」等語,提醒周潔切記被告鄭錦文交待之事項及不可外傳。被告鄭錦文、陳柏銘於97年3 月28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某處吳正一辦公室,與被告余宗文會面,本來也希望就跟被告余宗文談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余宗文受被告余宗翰之託來審閱「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余宗文稱「CELL」專案風險很大,金額非常大,市場上「CELL」也不容易買到,自問其及被告余宗翰能否勝任,要是其個人是不會簽的,提出不少意見,被告余宗翰也透過被告余宗文表示風險太大,如果要採購單價9 美元「CELL」,良率也不高,可能良率祇達2 成至3 成,須重新篩選。其後便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依序簽署「切結保證書」。被告余宗文看到「切結保證書」,也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詹世雄於被告余宗文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後,即指派被告鄭錦文前往深圳市處理簽約、備貨及融資事務;據被告陳柏銘稱,被告鄭錦文向被告陳柏銘表示被告余宗翰或余宗文皆可代表佰侑公司。被告陳柏銘認知被告余宗文亦為佰侑公司負責人,被告余宗文當場反對「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第7 條之約定,情緒很大,稱其死都不可能簽,陷入僵局,被告陳柏銘覺得被告余宗文反對並不是沒有道理,協調結果縱令船井公司如拒絕採購,亦毋庸買回該批「CELL」。期間被告余宗文表示,只有被告陳柏銘、鄭錦文2 人簽切結保證書不夠,還需要被告詹世雄簽名,鄭錦文打電話連絡被告詹世雄之結果取得被告詹世雄之默契,為取得佰侑公司之妥協,違背證人曹治中之指示,由被告鄭錦文草擬並由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詹世雄簽署「切結保證書」,被告余宗文則代表佰侑公司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被告陳柏銘認為佰侑公司只要有人可代表來簽「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就好,被告余宗文既然是佰侑公司認定指派來之代表,當然可以簽約。先進公司及船井公司於97年5 月間在上海市船井公司黃江廠召開之會議,被告余宗文並駕車接送;據被告詹世雄稱,其據被告陳柏銘、鄭錦文、李素雲報告,得知被告余宗翰、余宗文為兄弟,為佰侑公司負責人、副總經理或業務經理,均為佰侑公司高階主管,不曾有人說過被告余宗文祇在幫佰侑公司跑腿的話,被告詹世雄之後得知被告余宗翰是佰侑公司負責人,但仍認為被告余宗文在過程中都有表達意思,被告余宗文當然有資格代表佰侑公司與談等情。綜合觀察,足見被告余宗文在「CELL」專案中,自居於參與佰侑公司報價、電子郵件往來、簽約、驗收、出貨等相關事務角色,甚而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時,向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爭取私約免除佰侑公司因「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第6 條及第7 條應負擔之擔保品質及擔保買回責任,使佰侑公司雖供貨先進公司,但實質上不擔保品質;又向被告陳柏銘、鄭錦文爭取來被告詹世雄簽署「切結保證書」,復於出貨後驗收時旁觀證人黃志強、洪宗志驗收情況,顯然被告余宗文明知佰侑公司及先進公司實約出貨及出貨實情,並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配合被告鄭錦文、陳柏銘、詹世雄等人得以憑此向先進公司申請「CELL」專案資金1500萬美元。被告余宗文雖辯稱祇居跑單幫抽佣及司機角色;惟質之被告余宗文自承其與先進公司人員合作經驗豐富,人稱「小余總」,自知先進公司人員也會認定其任職在佰侑公司,又於97年3 月下旬收到多份報價單,大概了解「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內容,念條文給被告余宗翰聽,也因該「CELL」專案金額過大而抱持疑慮。被告陳柏銘、鄭錦文表示「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祇為跑流程之草約,須佰侑公司配合簽署。被告余宗文也了解其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佰侑公司欄位,旁人無可避免以為此意表示代表佰侑公司。被告余宗文再於97年5 月間某日,在深圳市佰侑公司會議室開會時,得知送船井公司「CELL」良率未達要求等情,顯然被告余宗文亦認知客觀上一己為佰侑公司人員,代表簽約,處理驗收及出貨等相關事務,又非不了解所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內容,認知此為被告鄭錦文等人將持以跑「CELL」專案流程申請資金所用交易文件。佐以被告余宗文自承其於97年4 月初駕車搭載證人洪宗志等先進公司工程師前往深圳福田保稅區,又駕車搭載被告余宗翰、陳柏銘、鄭錦文前往飯店時,聽被告鄭錦文稱佰侑公司須配合先進公司資金調度,將資金匯還先進公司,但在飯店大廳質疑這筆資金不是要買「CELL」嗎?等情觀察,益見被告余宗文參與「CELL」專案期間,絕非不聞不問,反而積極表示意見,甚而持續為佰侑公司或被告余宗翰爭取不將資金匯往先進公司關係企業等較優之交易條件。至被告余宗文雖辯稱其質疑後並未再過問此事,然以被告余宗文、余宗翰兄弟之親,又在「CELL」專案中輔佐被告余宗翰,情感相依,亦是利益相關,由此彼此關心,且交換看法,並相互報告處理專案進度方符常理,遑論被告鄭錦文等人要求匯款金額之高,已近「CELL」專案金額半數,茲事體大,於私或於公自皆當關心尤甚,被告余宗文當下即已大聲反對,當場質疑被告鄭錦文,何來其來其後改弦更張,鴉雀無聲?是以被告余宗文推稱不知云云,顯屬矯情。佐以被告余宗文自承其於97年5 月間,仍持續聽取來自船井公司黃江廠檢驗結果良率未達要求之訊息,顯然被告余宗文仍持續努力「CELL」專案,在此狀況下,更有動機了解佰侑公司處理專案情況。復以被告余宗文託證人黃志強於97年5 月20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陳柏銘、鄭錦文,副知被告余宗文,表示:「余總目前有新增加,調到約4 萬5000pcs Panel 」「問題:短缺資金for 其中的1 萬片Panel 」「請協助提共資金解決方法」等語,足見被告余宗文居於被告余宗翰助手之地位,為被告余宗翰處理佰侑公司之貨源調度、資金調度等重要事務,了解當時排單來貨、資金不足等物流、金流狀況,自當了解佰侑公司因依被告鄭錦文等人要求匯款反而導致佰侑公司採購「CELL」時資金不足之情境。綜上,被告余宗文推稱其未參與「CELL」專案云云,亦不足取。末查被告陳柏銘辯護人雖聲請調查證人朱聯邦、陳旭陽,藉此證明鉅信公司祇收得先進公司出貨32吋LED 電視機435 臺,及被告余宗文、陳柏銘、鄭錦文各簽署「買賣及業務合作合約書」、「切結保證書」等情,然此部分待證事實或於本案無重要關聯性,或已臻明瞭,是應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指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公司經營者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然時有公司經營者或有決策權之人,藉由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法或不正當之手段,將公司資產或利益移轉、輸送給特定人,或為損害公司利益之交易行為,損害公司、股東、員工、債權人、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甚至掏空公司資產,影響證券市場之穩定或社會金融秩序。有鑑於此,立法院於8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之「不合營業常規」,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資產之手段不斷翻新,所謂「營業常規」之意涵,自應本於立法初衷,參酌時空環境變遷及社會發展情況而定,不能拘泥於立法前社會上已知之犯罪模式,或常見之利益輸送、掏空公司資產等行為態樣。該規範之目的既在保障已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股東、債權人及社會金融秩序,則除有法令依據外,舉凡公司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或交易之發生,交易之實質或形式,交易之處理程序等一切與交易有關之事項,從客觀上觀察,倘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顯欠合理、顯不符商業判斷者,即係不合營業常規,如因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或致生不利益,自與本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準此,核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余宗翰、余宗文雖不具先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之身分,惟其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先進公司經理人身分之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並審其等情節,無非居於供應商之地位曲意配合客戶之要求,又非任職先進公司,非難性較低,依法減輕其刑。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余宗翰、余宗文利用不知情之證人李素雲、王韻紅、王郁蓮、黃志強、洪宗志、曹治中、周潔等先進公司或佰侑公司人員實施犯罪,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於「CELL」專案期間分別擔任先進公司總經理、顧問及特別助理職務,位高權重,本應對於先進公司負忠誠義務,善盡職責,卻罔顧先進公司利益,使先進公司與佰侑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先進公司因採購「CELL」而遭嚴重庫存損害,迄今猶仍求償無果,另被告余宗翰、余宗文居於供應商之地位,已警覺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為先進公司從事之交易作為不合營業常規,既非拒絕配合,反為做大生意,請被告詹世雄、陳柏銘、鄭錦文出具切結保證書等書面藉此免責,猶仍沆瀣一氣,決意配合彼等要求配合從之,或以佰侑公司供貨品質良窳不一,或以佰侑公司作金流疏通渠道,共同危害先進公司利益及社會金融秩序,被告5 人猶不知悔悟,猶以前詞矯飾,犯罪後之態度並不佳,另參酌被告5 人犯罪動機、目的及分工程度、又被告5 人均未有前科紀錄,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素行均可,酌以被告5 人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一 ┌──┬────┬─────┬─────┬────────┬──────┬────┬────┐ │欄位│ A欄 │B欄 │B欄 │D欄 │E欄 │F欄 │H欄 │ ├──┼────┼─────┼─────┼────────┼──────┼────┼────┤ │編號│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產│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驗收人員│驗收報告廠商│入帳日期│對應貨款│ │ │日 期│品名稱、產│產品數量 │簽名者、簽名日期│人員簽名者、│、金額(│金額(美│ │ │ │品等級 │ │ │ │美元) │元) │ ├──┼────┼─────┼─────┼────────┼──────┼────┼────┤ │ 1 │97.04.01│19W-Pane1 │5萬7000片 │洪宗志97.04.01 │余宗翰 │97.04.08│256萬 │ │ │ │(CMO)、A- │ │黃志強97.04.02 │葉陳耀 │252萬651│5000元 │ │ │ │ │ │Stanly(李世昌) │ │5元 │ │ ├──┼────┼─────┼─────┼────────┼──────┼────┼────┤ │ 2 │97.04.01│19W-Pane1 │6萬6000片 │洪宗志97.04.01 │余宗翰 │97.04.08│297萬元 │ │ │ │(CMO)、A- │ │黃志強97.04.02 │葉陳耀 │292萬544│ │ │ │ │ │ │Stanly(李世昌) │ │0元 │ │ ├──┼────┼─────┼─────┼────────┼──────┼────┼────┤ │ 3 │97.04.01│19W-Pane1 │5萬5000片 │洪宗志97.04.01 │余宗翰 │97.04.09│247萬 │ │ │ │(CMO)、A- │ │黃志強97.04.02 │葉陳耀 │243萬 │5000元 │ │ │ │ │ │Stanly(李世昌) │ │2670元 │ │ ├──┼────┼─────┼─────┼────────┼──────┼────┼────┤ │ 4 │97.04.01│19W-Pane1 │3萬4000片 │洪宗志97.04.01 │余宗翰 │97.04.08│153萬元 │ │ │ │(CMO)、A- │ │黃志強97.04.02 │葉陳耀 │150萬546│ │ │ │ │ │ │Stanly(李世昌) │ │0元 │ │ ├──┼────┼─────┼─────┼────────┼──────┼────┼────┤ │ 5 │97.04.01│19W-Pane1 │8萬8000片 │洪宗志97.04.01 │余宗翰 │97.04.29│396萬元 │ │ │ │(CMO)、A- │ │賴韋光97.04.07 │葉陳耀 │192萬619│ │ │ │ │ │ │Stanly(李世昌) │ │2元 │ │ │ │ │ │ │ │ │97.05.29│ │ │ │ │ │ │ │ │198萬960│ │ │ │ │ │ │ │ │0元 │ │ ├──┼────┼─────┼─────┼────────┼──────┼────┼────┤ │ 6 │97.04.05│19W-Pane1 │10萬片 │洪宗志97.04.05 │余宗翰 │97.04.16│50萬元 │ │ │ │Pre-Module│ │黃志強97.04.05 │ │49萬2746│ │ │ │ │、A- │ │ │ │元 │ │ ├──┼────┼─────┼─────┼────────┼──────┼────┼────┤ │ 7 │97.06.10│19W-Pane1 │15萬片 │黃志強97.06.10 │余宗翰 │97.06.19│75萬元 │ │ │ │Pre-Module│ │ │ │73萬9368│ │ │ │ │、A- │ │ │ │元 │ │ ├──┼────┼─────┼─────┼────────┼──────┼────┼────┤ │ 8 │97.06.18│19W-Pane1 │5萬片 │黃志強97.06.18 │余宗翰 │97.06.19│25萬元 │ │ │ │Pre-Module│ │ │ │9萬8293 │ │ │ │ │、A- │ │ │ │元 │ │ │ │ │ │ │ │ │97.06.26│ │ │ │ │ │ │ │ │14萬7932│ │ │ │ │ │ │ │ │元 │ │ └──┴────┴─────┴─────┴────────┴──────┴────┴────┘ 附表二 ┌──┬────┬────────┬─────┬────┬────┬────┬────┬────┐ │欄位│ A欄 │B欄 │C欄 │D欄 │E欄 │F欄 │G欄 │H欄 │ │ │ │ │ │ │ │ │ │ │ ├──┼────┼────────┼─────┼────┼────┼────┼────┼────┤ │編號│開狀日期│開狀銀行/ 信用狀│開狀對應產│驗收報告│承兌日期│入帳日期│付款日期│付款金額│ │ │ │號碼/開狀金額(即│品數量(片)│日期 │ │/ 入帳金│ │(美元) │ │ │ │付款金額)(美元) │ │ │ │額(美元)│ │ │ ├──┼────┼────────┼─────┼────┼────┼────┼────┼────┤ │ 1 │97.04.01│兆豐銀行 │19吋Panel │97.04.02│97.04.07│97.04.08│97.07.01│256萬 │ │ │ │8AADQ2/0037/2 │5萬7000片 │ │ │252萬651│ │5000元 │ │ │ │256萬5000元 │ │ │ │5元 │ │ │ ├──┼────┼────────┼─────┼────┼────┼────┼────┼────┤ │ 2 │97.04.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9吋Panel │97.04.02│97.04.07│97.04.08│97.07.01│297萬元 │ │ │ │8AUAR200010MF322│6萬6000片 │ │ │292萬544│ │ │ │ │ │297萬元 │ │ │ │0元 │ │ │ ├──┼────┼────────┼─────┼────┼────┼────┼────┼────┤ │ 3 │97.04.01│土地銀行 │19吋Panel │97.04.02│97.04.07│97.04.08│97.07.01│153萬元 │ │ │ │8AXAD2/00033/118│3萬4000片 │ │ │150萬546│ │ │ │ │ │153萬元 │ │ │ │0元 │ │ │ ├──┼────┼────────┼─────┼────┼────┼────┼────┼────┤ │ 4 │97.04.01│上海銀行 │19吋Panel │97.04.01│97.04.08│97.04.09│97.06.30│247萬 │ │ │ │8ASSXS200001SU │5萬5000片 │ │ │243萬267│ │5000元 │ │ │ │247萬5000元 │ │ │ │0元 │ │ │ ├──┼────┼────────┼─────┼────┼────┼────┼────┼────┤ │ 5 │97.04.03│上海銀行 │19吋Panel │97.04.01│97.04.08│97.04.29│97.06.30│396萬元 │ │ │ │8ASSX200002SU │8萬8000片 │ │ │192萬619│ │ │ │ │ │396萬元 │ │ │ │2元 │ │ │ │ │ │ │ │ │ │97.05.29│ │ │ │ │ │ │ │ │ │198萬960│ │ │ │ │ │ │ │ │ │0元 │ │ │ ├──┼────┼────────┼─────┼────┼────┼────┼────┼────┤ │ 6 │97.04.01│兆豐銀行 │19吋Panel │97.04.05│97.04.10│97.04.16│97.07.04│50萬元 │ │ │ │8AADQ2/0036/2 │Pre-Module│ │ │49萬2746│ │ │ │ │ │150萬元 │30萬片 │ │ │元 │ │ │ │ │ │ │ │97.06.10│97.06.16│97.06.19│97.09.08│75萬元 │ │ │ │ │ │ │ │73萬9368│ │ │ │ │ │ │ │ │ │元 │ │ │ │ │ │ │ │97.06.18│97.06.23│97.06.19│97.09.16│25萬元 │ │ │ │ │ │ │ │9萬8293 │ │ │ │ │ │ │ │ │ │元 │ │ │ │ │ │ │ │ │ │97.06.26│ │ │ │ │ │ │ │ │ │14萬7932│ │ │ │ │ │ │ │ │ │元 │ │ │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 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有第1 項第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 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 條及第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3 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165 條之1 或第165 條之2 準用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者,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2 項至第7 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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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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