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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黃美文張詠晶許珮育

  • 原告
    李文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李文旗 李胡阿哖 翁淑貞 劉明娥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住桃園市○○路000號2樓 原   告 黃國立 黃國邦 許陳素 許登淵 許慈娟 被   告 戴天祥 何福明 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被   告 順華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明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1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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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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