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黃美文、張詠晶、許珮育
- 原告李文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李文旗 李胡阿哖 翁淑貞 劉明娥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住桃園市○○路000號2樓 原 告 黃國立 黃國邦 許陳素 許登淵 許慈娟 被 告 戴天祥 何福明 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被 告 順華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明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1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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