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趙蘇鳳 被 告 馮聖元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馮靖超 游韻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56 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馮聖元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有罪。而被告馮靖超及游韻加既為被告馮聖元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故與被告馮聖元均為於民法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復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杜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