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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銘勇邱忠義李毓華

原告
趙蘇鳳
被告
馮聖元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馮靖超

      游韻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56 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馮聖元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有罪。而被告馮靖超及游韻加既為被告馮聖元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故與被告馮聖元均為於民法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復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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