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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昭宏
選任辯護人
黃景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732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昭宏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實

一、李昭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無清償能力,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理由向附表所示黃裕鴻等人施用詐欺,使附表所示黃裕鴻等人陷於錯誤而借貸如附表所示款項,惟屆期均未償還附表所示黃裕鴻等人,如附表所示之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裕鴻、許景彥、梁欣然、吳智偉、吳宗穎、吳彥奇、周建志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昭宏所犯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李昭宏對於上揭時地詐欺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裕鴻、許景彥、梁欣然、吳智偉、吳彥奇、周建志指訴綦詳,復有告訴人黃裕鴻帳戶明細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被告向告訴人黃裕鴻借款之借據影本、告訴人許景彥帳戶明細影本、被告開立予告訴人許景彥之之本票及借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單、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及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被告李昭宏開立予告訴人梁欣然之本票及借款單據;被告李昭宏開立予告訴人吳智偉之本票及金錢借貸契約書;告訴人吳彥奇提出之匯款單6份、借據影本2份;被告李昭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存卷為憑。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將罰金刑額度提高為50萬元,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按上說明,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四、核被告李昭宏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附表所示14次詐欺取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以繳納遺產稅、仲介費、親人醫療費用為由對外行騙,造成告訴人等鉅大之金錢損失,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同事關係,兼衡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犯罪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念及被告已與告訴人黃裕鴻等8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末查,被告李昭宏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資金調度失當,致罹刑章,歷此次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已清償部分款項,被告與告訴人並已達成民事和解,同意以國防部對其父土地價購款,按比例清償告訴人,展現出其還款之誠意,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應執行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因被告與告訴人等人103年6月9日所簽署之自行和解和解書中對清償之期間、數額均不確定,故本院依法不得將該和解條件列為被告在緩刑期間應履行之事項,惟被告應體認告訴人願在被告履行該和解條件下,未要求對被告從重量刑,確實履行該和解條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時   間     │地點      │金額      │借  款  理  由    │被害人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新臺幣)│                  │        │                        │
│  │            │          │          │                  │        │                        │
├─┼──────┼─────┼─────┼─────────┼────┼────────────┤
│1 │98年4月9日  │台灣積體電│ 15萬     │奶奶過世,所遺留土│黃裕鴻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路製造股份│          │地價值逾億,需繳納│        │期徒刑柒月。            │
│  │            │有限公司( │          │遺產稅            │        │                        │
│  │            │下稱台積公│          │                  │        │                        │
│  │            │司)新竹某 │          │                  │        │                        │
│  │            │廠區      │          │                  │        │                        │
├─┼──────┼─────┼─────┼─────────┼────┼────────────┤
│2 │98年4月10 日│台積公司新│ 15萬     │奶奶過世,所遺留土│黃裕鴻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地價值逾億,需繳納│        │期徒刑柒月。            │
│  │            │          │          │遺產稅            │        │                        │
├─┼──────┼─────┼─────┼─────────┼────┼────────────┤
│3 │98年7月2日  │台積公司新│123.5萬   │奶奶過世,所遺留土│黃裕鴻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地價值逾億,需繳納│        │期徒刑柒月。            │
│  │            │          │          │遺產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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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年9月23日│台積公司新│ 80萬     │變賣土地,需付仲介│黃裕鴻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費用              │        │期徒刑柒月。            │
├─┼──────┼─────┼─────┼─────────┼────┼────────────┤
│5 │99年4月22 日│台積公司新│160萬     │繼承遺產需支付大筆│許景彥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遺產稅            │        │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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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年8月22日│台積公司新│ 80萬     │繼承遺產需支付大筆│許景彥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遺產稅            │        │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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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5月19日 │台積公司新│ 40萬     │繼承遺產需一筆錢支│梁欣然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付遺產稅及弟弟重病│        │期徒刑柒月。            │
│  │            │          │          │需大筆醫療費      │        │                        │
├─┼──────┼─────┼─────┼─────────┼────┼────────────┤
│8 │98年5月22 日│台積公司新│ 40萬     │繼承遺產需一筆錢支│梁欣然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付遺產稅及弟弟重病│        │期徒刑柒月。            │
│  │            │          │          │需大筆醫療費      │        │                        │
├─┼──────┼─────┼─────┼─────────┼────┼────────────┤
│9 │98年12月29日│台積公司新│ 30萬     │繼承遺產需一筆錢支│梁欣然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付遺產稅及弟弟重病│        │期徒刑柒月。            │
│  │            │          │          │需大筆醫療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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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年8月27 日│台積公司新│250萬     │繼承遺產需一筆錢支│吳智偉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付遺產稅及母親、弟│        │期徒刑柒月。            │
│  │            │          │          │弟重病需大筆醫療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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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年1月22 日│台積公司新│ 50萬     │媽媽生病及有土地要│吳宗穎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賣缺仲介費        │        │期徒刑柒月。            │
├─┼──────┼─────┼─────┼─────────┼────┼────────────┤
│12│99年12月20日│台積公司新│ 50萬     │幫忙操作股票      │吳彥奇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                  │        │期徒刑柒月。            │
├─┼──────┼─────┼─────┼─────────┼────┼────────────┤
│13│100年2月中旬│台積公司新│ 80萬     │奶奶過世要繼承遺產│吳彥奇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需繳納遺產稅。  │        │期徒刑柒月。            │
├─┼──────┼─────┼─────┼─────────┼────┼────────────┤
│14│100年3月中旬│台積公司新│ 90萬     │投資房地產買賣且說│周建志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3個月後會還錢     │        │期徒刑柒月。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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