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宏 選任辯護人 黃景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732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昭宏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李昭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無清償能力,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理由向附表所示黃裕鴻等人施用詐欺,使附表所示黃裕鴻等人陷於錯誤而借貸如附表所示款項,惟屆期均未償還附表所示黃裕鴻等人,如附表所示之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裕鴻、許景彥、梁欣然、吳智偉、吳宗穎、吳彥奇、周建志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昭宏所犯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李昭宏對於上揭時地詐欺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裕鴻、許景彥、梁欣然、吳智偉、吳彥奇、周建志指訴綦詳,復有告訴人黃裕鴻帳戶明細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被告向告訴人黃裕鴻借款之借據影本、告訴人許景彥帳戶明細影本、被告開立予告訴人許景彥之之本票及借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單、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及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被告李昭宏開立予告訴人梁欣然之本票及借款單據;被告李昭宏開立予告訴人吳智偉之本票及金錢借貸契約書;告訴人吳彥奇提出之匯款單6份、借據影本2份;被告李昭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存卷為憑。是認被告 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將罰金刑額度提高為50萬元,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按上說明,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四、核被告李昭宏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附表所示14次詐欺取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以繳納遺產稅、仲介費、親人醫療費用為由對外行騙,造成告訴人等鉅大之金錢損失,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同事關係,兼衡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犯罪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念及被告已與告訴人黃裕鴻等8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末查,被告李昭宏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資金調度失當,致罹刑章,歷此次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已清償部分款項,被告與告訴人並已達成民事和解,同意以國防部對其父土地價購款,按比例清償告訴人,展現出其還款之誠意,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應執行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因被告與告訴人等人103年6月9日所簽署之自行和解和解書中對清償之期間、數額均不確定,故本院依法不得將該和解條件列為被告在緩刑期間應履行之事項,惟被告應體認告訴人願在被告履行該和解條件下,未要求對被告從重量刑,確實履行該和解條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 間 │地點 │金額 │借 款 理 由 │被害人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新臺幣)│ │ │ │ │ │ │ │ │ │ │ │ ├─┼──────┼─────┼─────┼─────────┼────┼────────────┤ │1 │98年4月9日 │台灣積體電│ 15萬 │奶奶過世,所遺留土│黃裕鴻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路製造股份│ │地價值逾億,需繳納│ │期徒刑柒月。 │ │ │ │有限公司( │ │遺產稅 │ │ │ │ │ │下稱台積公│ │ │ │ │ │ │ │司)新竹某 │ │ │ │ │ │ │ │廠區 │ │ │ │ │ ├─┼──────┼─────┼─────┼─────────┼────┼────────────┤ │2 │98年4月10 日│台積公司新│ 15萬 │奶奶過世,所遺留土│黃裕鴻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地價值逾億,需繳納│ │期徒刑柒月。 │ │ │ │ │ │遺產稅 │ │ │ ├─┼──────┼─────┼─────┼─────────┼────┼────────────┤ │3 │98年7月2日 │台積公司新│123.5萬 │奶奶過世,所遺留土│黃裕鴻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地價值逾億,需繳納│ │期徒刑柒月。 │ │ │ │ │ │遺產稅 │ │ │ ├─┼──────┼─────┼─────┼─────────┼────┼────────────┤ │4 │100年9月23日│台積公司新│ 80萬 │變賣土地,需付仲介│黃裕鴻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費用 │ │期徒刑柒月。 │ ├─┼──────┼─────┼─────┼─────────┼────┼────────────┤ │5 │99年4月22 日│台積公司新│160萬 │繼承遺產需支付大筆│許景彥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遺產稅 │ │期徒刑柒月。 │ ├─┼──────┼─────┼─────┼─────────┼────┼────────────┤ │6 │100年8月22日│台積公司新│ 80萬 │繼承遺產需支付大筆│許景彥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遺產稅 │ │期徒刑柒月。 │ ├─┼──────┼─────┼─────┼─────────┼────┼────────────┤ │7 │98年5月19日 │台積公司新│ 40萬 │繼承遺產需一筆錢支│梁欣然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付遺產稅及弟弟重病│ │期徒刑柒月。 │ │ │ │ │ │需大筆醫療費 │ │ │ ├─┼──────┼─────┼─────┼─────────┼────┼────────────┤ │8 │98年5月22 日│台積公司新│ 40萬 │繼承遺產需一筆錢支│梁欣然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付遺產稅及弟弟重病│ │期徒刑柒月。 │ │ │ │ │ │需大筆醫療費 │ │ │ ├─┼──────┼─────┼─────┼─────────┼────┼────────────┤ │9 │98年12月29日│台積公司新│ 30萬 │繼承遺產需一筆錢支│梁欣然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付遺產稅及弟弟重病│ │期徒刑柒月。 │ │ │ │ │ │需大筆醫療費 │ │ │ ├─┼──────┼─────┼─────┼─────────┼────┼────────────┤ │10│99年8月27 日│台積公司新│250萬 │繼承遺產需一筆錢支│吳智偉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付遺產稅及母親、弟│ │期徒刑柒月。 │ │ │ │ │ │弟重病需大筆醫療費│ │ │ ├─┼──────┼─────┼─────┼─────────┼────┼────────────┤ │11│99年1月22 日│台積公司新│ 50萬 │媽媽生病及有土地要│吳宗穎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賣缺仲介費 │ │期徒刑柒月。 │ ├─┼──────┼─────┼─────┼─────────┼────┼────────────┤ │12│99年12月20日│台積公司新│ 50萬 │幫忙操作股票 │吳彥奇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 │ │期徒刑柒月。 │ ├─┼──────┼─────┼─────┼─────────┼────┼────────────┤ │13│100年2月中旬│台積公司新│ 80萬 │奶奶過世要繼承遺產│吳彥奇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需繳納遺產稅。 │ │期徒刑柒月。 │ ├─┼──────┼─────┼─────┼─────────┼────┼────────────┤ │14│100年3月中旬│台積公司新│ 90萬 │投資房地產買賣且說│周建志 │李昭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竹某廠區 │ │3個月後會還錢 │ │期徒刑柒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