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2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蒼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70 號、第159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而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書記官 吳美雲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柏蒼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柏蒼係址設新竹縣新豐鄉○○村○○○000 號1 樓「友全實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且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外勞均係外國人,前經雇主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嗣因逃逸,均經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已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竟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媒介上開逃逸外勞,至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工作(雇主范振郎、張鍵勝、劉德喜、許立鉦所涉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函請新竹縣政府勞工局依法處理),進而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從中收取報酬,嗣為警分別於民國98年11月24日、101 年9 月13日及102 年1 月9 日查獲上開逃逸外勞,並於102 年1 月9 日前往陳柏蒼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0 鄰○○○000 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土地銀行存摺2 本(戶名;友全實業社,帳號:000000000000),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 扣案之土地銀行存摺2 本(戶名;友全實業社,帳號:000000000000),雖係供被告陳柏蒼所媒介外勞非法工作之雇主匯入該等外勞薪資使用,惟係屬「友全實業社」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與沒收規定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吳美雲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附表一: ┌─┬─────┬────┬────┬────┬──────┐ │編│ 外勞姓名 │媒介工作│媒介工作│工作內容│陳柏蒼收取報│ │號│ │地點 │期間 │ │酬之方式 │ ├─┼─────┼────┼────┼────┼──────┤ │ 1│Nguyen │范振郎所│97年間某│鐵製品之│從每日工作薪│ │ │Thanh Liem│經營位於│日起迄98│烤漆工作│資1,200 元中│ │ │(越南籍,│新竹縣湖│年11月24│ │收取240 元,│ │ │已於98年12│口鄉和興│日止 │ │另每月再向外│ │ │月11日遣返│村12鄰67│ │ │勞收取4,000 │ │ │) │之22號之│ │ │元 │ │ │ │「泰堤科│ │ │ │ │ │ │技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2│Ng Sin Fat│上開泰堤│97年間某│鐵製品之│從每日工作薪│ │ │(印尼籍,│科技有限│日起迄98│烤漆工作│資1,200 元中│ │ │已於98年12│公司 │年11月24│ │收取240 元,│ │ │月4 日遣返│ │日止 │ │另每月再向外│ │ │) │ │ │ │勞收取4,000 │ │ │ │ │ │ │元 │ ├─┼─────┼────┼────┼────┼──────┤ │ 3│Tran Minh │張鍵勝所│97年間某│清潔、電│從每日工作薪│ │ │Thanh │經營位於│日起迄10│銲、撿廢│資1,200 元中│ │ │(中譯陳明│新竹縣竹│1 年9 月│鐵等工作│收取160 元 │ │ │成,又稱謝│北市中華│13日止 │ │ │ │ │均善,越南│路680 號│ │ │ │ │ │籍,已於10│1 樓之「│ │ │ │ │ │1 年10月19│鴻昌企業│ │ │ │ │ │日遣返) │社」 │ │ │ │ ├─┼─────┼────┼────┼────┼──────┤ │ 4│Hoang Van │上開鴻昌│100 年9 │噴漆 │從每日工作薪│ │ │Soi │企業社 │月某日起│ │資1,200 元中│ │ │(中譯黃文│ │迄101 年│ │收取160 元 │ │ │三,越南籍│ │9 月13日│ │ │ │ │,已於101 │ │止 │ │ │ │ │年10月12日│ │ │ │ │ │ │遣返) │ │ │ │ │ ├─┼─────┼────┼────┼────┼──────┤ │ 5│Nguyen Van│上開鴻昌│101 年9 │噴漆 │尚未洽談即被│ │ │Tien │企業社 │月13日前│ │查獲 │ │ │(中譯阮文│ │數日起迄│ │ │ │ │進,越南籍│ │101 年9 │ │ │ │ │,已於101 │ │月13日止│ │ │ │ │年10月26日│ │ │ │ │ │ │遣返) │ │ │ │ │ ├─┼─────┼────┼────┼────┼──────┤ │ 6│Nguyen Thi│上開鴻昌│98年間某│煮飯、清│從每日工作薪│ │ │Sang │企業社 │日起迄10│潔等工作│資885 元中收│ │ │(中譯阮氏│ │1 年9 月│ │取85元,另每│ │ │亮,又稱楊│ │13日止 │ │月再向外勞收│ │ │湖冰水,越│ │ │ │取2,000元 │ │ │南籍,已於│ │ │ │ │ │ │101 年10月│ │ │ │ │ │ │19日遣返)│ │ │ │ │ ├─┼─────┼────┼────┼────┼──────┤ │ 7│Syah Feri │劉德喜所│101 年8 │洗鐵、搬│仲介費6,000 │ │ │(中譯希亞│經營位於│月某日起│運油漆工│元,另從每日│ │ │費利,印尼│新竹縣竹│迄102 年│具 │工作薪資1,20│ │ │籍) │北市東興│1 月9 日│ │0元中收取200│ │ │ │路二段50│止 │ │元,每月再向│ │ │ │6 號之「│ │ │外勞收取2,00│ │ │ │友田有限│ │ │0元 │ │ │ │公司」、│ │ │ │ │ │ │「綠田環│ │ │ │ │ │ │保科技有│ │ │ │ │ │ │限公司」│ │ │ │ ├─┼─────┼────┼────┼────┼──────┤ │ 8│Muhammad │許立鉦(│100 年10│清潔、電│仲介費8,000 │ │ │Dhany │起訴書誤│月底某日│銲等工作│元,另從每日│ │ │Septian │載為許力│起迄102 │ │工作薪資1,12│ │ │(印尼籍)│鉦)所經│年1 月9 │ │0元中收取320│ │ │ │營位於新│日止 │ │元 │ │ │ │竹縣新豐│ │ │ │ │ │ │鄉新豐村│ │ │ │ │ │ │17鄰14號│ │ │ │ │ │ │之「銓鑫│ │ │ │ │ │ │工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9│Nguyen Van│上開銓鑫│101 年9 │清潔、電│仲介費1 萬元│ │ │Hien │公司 │月3 日起│銲等工作│,另從每日工│ │ │(中譯阮文│ │迄102 年│ │作薪資900 元│ │ │顯,越南籍│ │1 月9 日│ │中收取100 元│ │ │) │ │止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 │ 1 │鴻昌企業社派遣合約│ 1本 │媒介外勞工作之契約 │ │ │書 │ │ │ ├──┼─────────┼───┼──────────┤ │ 2 │鴻昌派遣工薪資請款│ 52張 │代媒介之外勞向雇主請│ │ │明細表 │ │款之薪資明細表 │ ├──┼─────────┼───┼──────────┤ │ 3 │謝均善等4 人打卡片│ 11張 │外勞打卡紀錄 │ │ │影本 │ │ │ ├──┼─────────┼───┼──────────┤ │ 4 │鴻昌派遣員工薪資表│ 19張 │實際支付外勞之薪資紀│ │ │ │ │錄表 │ ├──┼─────────┼───┼──────────┤ │ 5 │Tran Minh Thanh 簽│ 3張 │外勞請領薪資時所簽收│ │ │名字樣之領款單 │ │之單據 │ ├──┼─────────┼───┼──────────┤ │ 6 │銓鑫工業有限公司派│ 5張 │媒介外勞工作之契約 │ │ │遣合約書 │ │ │ ├──┼─────────┼───┼──────────┤ │ 7 │銓鑫派遣員工薪資表│ 29張 │實際支付外勞之薪資紀│ │ │ │ │錄表 │ ├──┼─────────┼───┼──────────┤ │ 8 │銓鑫打卡紀錄 │ 14張 │外勞打卡紀錄 │ ├──┼─────────┼───┼──────────┤ │ 9 │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 6張 │媒介外勞工作之契約 │ │ │司派遣合約書 │ │ │ ├──┼─────────┼───┼──────────┤ │ 10 │綠田派遣工薪資請款│ 40張 │代媒介之外勞向雇主請│ │ │明細表 │ │款之薪資明細表 │ ├──┼─────────┼───┼──────────┤ │ 11 │友田打卡紀錄 │ 31張 │外勞打卡紀錄 │ ├──┼─────────┼───┼──────────┤ │ 12 │友田請款紀錄 │ 11張 │代媒介之外勞向雇主請│ │ │ │ │款之薪資明細表 │ ├──┼─────────┼───┼──────────┤ │ 13 │泰堤科技有限公司派│ 12張 │媒介外勞工作之契約 │ │ │遣合約書 │ │ │ ├──┼─────────┼───┼──────────┤ │ 14 │泰堤派遣工薪資表、│ 54張 │代媒介之外勞向雇主請│ │ │請款明細表 │ │款之薪資明細表 │ ├──┼─────────┼───┼──────────┤ │ 15 │泰堤打卡紀錄 │ 49張 │外勞打卡紀錄 │ ├──┼─────────┼───┼──────────┤ │ 16 │友全實業社陳柏蒼名│ 17張 │從事人力派遣工作拓展│ │ │片 │ │業務時所使用之名片 │ ├──┼─────────┼───┼──────────┤ │ 17 │電腦設備(ASUS廠牌│ 1臺 │用以製作派遣合約書、│ │ │筆記型電腦) │ │派遣工薪資表請款明細│ │ │ │ │表、派遣員工薪資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