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勝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778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謝勝平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勝平前曾於⑴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