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武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4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武潔因不滿告訴人邱義振在其住處旁搭建房屋,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6 時5 分許,進入上述房屋位於新竹市○區○○路000 號旁工地內,並持鐵鎚擊毀該工地內5 處防水鐵皮外牆,而使前揭外牆喪失防水功能,致生損害於告訴人邱義振,因認被告蔡武潔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義振告訴被告蔡武潔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蔡武潔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邱義振撤回對被告蔡武潔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