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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7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6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武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4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武潔因不滿告訴人邱義振在其住處旁搭建房屋,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6 時5 分許,進入上述房屋位於新竹市○區○○路000 號旁工地內,並持鐵鎚擊毀該工地內5 處防水鐵皮外牆,而使前揭外牆喪失防水功能,致生損害於告訴人邱義振,因認被告蔡武潔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義振告訴被告蔡武潔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蔡武潔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邱義振撤回對被告蔡武潔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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