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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邱忠義王婉如許珮育邱忠義王婉如許珮育

  • 被告
    戴得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8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得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於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638 號)後追加起訴(101 年度蒞字第6758號),本追加起訴部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許珮育書記官 李念純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戴得意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戴得意可預見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實行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供逃漏稅捐所用之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7 月22前之某日,在其位於新竹市○○路0 段000 號7 樓住處,將自己之身分證件提供予王詮富(原名王正萍,另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作為公司登記之用,王詮富則允諾提供鐵工工程客源予戴得意作為報酬。王詮富於取得上開身分證明文件後,旋將之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潘董」之人,嗣「潘董」所屬之犯罪集團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昌」者遂於98年7 月22日委託不知情之代辦工商登記業者陳品綺持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宏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苓公司,址設新竹市○○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負責人為戴得意(原負責人為陳欽元)。宏苓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後,戴得意續於98年9 月21日,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下稱國稅局新竹分局)前,書立委託書1 紙交陳品綺持向國稅局新竹分局申請宏苓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供上開犯罪集團使用。而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明知宏苓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即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自98年9 月間某日起至99年4 月間止,在不詳地點,接續虛偽開立宏苓公司銷售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202 萬2,563 元之統一發票共88張,分別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26所示之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納稅義務人做為進項憑證,供該等公司持向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該等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編號1 至11、13至16、18至24、26所示共計134 萬0,950 元之營業稅(幫助如附表編號12、17、25所示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2 年2 月7 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減縮)。 (二)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追加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至原起訴部分,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085號審理中。)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李念純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法官 王婉如 法官 許珮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3 │ 124,585│ 6,230│ ├──┼──────────┼──┼──────┼─────┤ │2 │昌璟實業有限公司 │ 2 │ 571,100│ 28,500│ ├──┼──────────┼──┼──────┼─────┤ │3 │黃璽實業有限公司 │ 3 │ 1,820,829│ 91,041│ ├──┼──────────┼──┼──────┼─────┤ │4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 5 │ 3,225,000│ 161,250│ │ │有限公司 │ │ │ │ ├──┼──────────┼──┼──────┼─────┤ │5 │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 987,500│ 49,375│ ├──┼──────────┼──┼──────┼─────┤ │6 │耀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 193,000│ 9,650│ ├──┼──────────┼──┼──────┼─────┤ │7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 1,100,000│ 55,000│ ├──┼──────────┼──┼──────┼─────┤ │8 │卡妹伊多媒體廣告製作│ 3 │ 1,481,022│ 74,051│ │ │有限公司 │ │ │ │ ├──┼──────────┼──┼──────┼─────┤ │9 │田橋建設有限公司 │ 4 │ 2,976,350│ 148,819│ ├──┼──────────┼──┼──────┼─────┤ │10 │大寸有限公司 │ 1 │ 502,000│ 25,100│ ├──┼──────────┼──┼──────┼─────┤ │11 │烽鈺工程行 │ 1 │ 60,000│ 3,000│ ├──┼──────────┼──┼──────┼─────┤ │12 │榮貴興業有限公司 │ 8 │ 4,175,215│ 208,761│ ├──┼──────────┼──┼──────┼─────┤ │13 │名瀚工程行 │ 3 │ 949,800│ 47,490│ ├──┼──────────┼──┼──────┼─────┤ │14 │正享環保有限公司 │ 1 │ 50,000│ 2,500│ ├──┼──────────┼──┼──────┼─────┤ │15 │銘晟營造有限公司 │ 1 │ 300,000│ 15,000│ ├──┼──────────┼──┼──────┼─────┤ │16 │鑫豐瀛開發有限公司 │ 2 │ 600,000│ 30,000│ ├──┼──────────┼──┼──────┼─────┤ │17 │白新有限公司 │ 10 │ 9,893,600│ 494,680│ ├──┼──────────┼──┼──────┼─────┤ │18 │新英電機有限公司 │ 1 │ 100,000│ 5,000│ ├──┼──────────┼──┼──────┼─────┤ │19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 1 │ 531,000│ 26,560│ ├──┼──────────┼──┼──────┼─────┤ │20 │鉦洋工程有限公司 │ 4 │ 2,013,000│ 100,650│ ├──┼──────────┼──┼──────┼─────┤ │21 │銘有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1 │ 380,381│ 19,019│ ├──┼──────────┼──┼──────┼─────┤ │22 │萬全工程行 │ 1 │ 480,000│ 24,000│ ├──┼──────────┼──┼──────┼─────┤ │23 │世皇貿易有限公司 │ 9 │ 1,957,300│ 97,865│ ├──┼──────────┼──┼──────┼─────┤ │24 │源昌建材行 │ 5 │ 3,177,000│ 158,850│ ├──┼──────────┼──┼──────┼─────┤ │25 │恩雅實業有限公司 │ 1 │ 1,134,781│ 56,739│ ├──┼──────────┼──┼──────┼─────┤ │26 │互惠營造有限公司 │ 7 │ 3,239,000│ 161,950│ ├──┼──────────┼──┼──────┼─────┤ │合計│ │ 88 │ 42,022,563│ 2,1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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