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93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進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87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麗芬書記官 田宜芳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羅進財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鋸刀壹把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羅進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8月22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並攜帶其所有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攻擊人身,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鋸刀1 把,至冠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軍公司)位於新竹市○○區○○路0 段0000號之廠區外,趁無人注意之際,攀爬跨越圍牆入內,繼而以上開鋸刀鋸斷之方式,竊取冠軍公司所栽種之榮柏樹1 棵,得手後將之搬至圍牆邊欲離開時,為冠軍公司管理員林正雄發覺有異,隨即報警到場逮捕羅進財,並扣得鋸刀1 把及榮柏樹1 棵(榮柏樹已由林正雄領回),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正雄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 記 官 田 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