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詮 (另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6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世詮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共伍拾貳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盧世詮明知自民國102 年5 月20日在YAHOO 拍賣網站,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購得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係如附表所示之被專屬授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而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非經該被專屬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非法重製上開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仍基於散布非法重製光碟之犯意,於102 年6 月15日上午10時至102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20分許,以每片100 元之價格,在新竹縣橫山鄉○○村○○路000 號對面空地,販售予不知情之顧客,藉以牟利,以此方式散布盜版重製物而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專屬授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賴威志餘知悉後報警處理,經警於102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20分許,在上開空地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52片,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盧世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盧世詮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程序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8 至10、49、50頁,本院卷第72至75頁)。 (二)告訴人代理人賴威志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查卷第14至19頁)。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英國廣播公司專屬授權協議、派拉蒙家庭娛樂全球公司專屬授權人證明書、博偉協議證明書、博偉家庭娛樂公司授權契約書、華納家庭娛樂公司家庭娛樂代理發行授權契約書、二十世紀福斯家庭娛樂國際公司經銷與授權契約書各1 份、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22份及查獲現場照片6 張(見偵查卷第20至29、86至148、165至230 頁)。 (四)扣案之盜版光碟片52片。 (五)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盧世詮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竟圖銷售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重製光碟以牟利,無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的法治觀念,且被告曾因散布盜版光碟經本院判決確定,竟仍於相同地點繼續從事侵害著作權之犯行,所為實不足取,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102 年度審智附民字第6 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6頁),尚能知所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三)沒收諭知之說明: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保管字號:102 年度院保字第665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 頁),均係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 │編號│中文片名 │片商別 │被專屬授權人 │數量│備註 │ ├──┼────────┼────┼──────────┼──┼─────┤ │ 1 │天線寶寶 │BBC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8│ │ ├──┼────────┼────┼──────────┼──┼─────┤ │ 2 │花園寶寶 │BBC │同上 │ 3│ │ ├──┼────────┼────┼──────────┼──┼─────┤ │ 3 │查理與蘿拉 │BBC │同上 │ 3│ │ ├──┼────────┼────┼──────────┼──┼─────┤ │ 4 │馬達加斯加3 │派拉蒙 │同上 │ 3│ │ ├──┼────────┼────┼──────────┼──┼─────┤ │ 5 │史瑞克快樂4神仙 │派拉蒙 │同上 │ 1│ │ ├──┼────────┼────┼──────────┼──┼─────┤ │ 6 │飆風雷哥 │派拉蒙 │同上 │ 1│ │ ├──┼────────┼────┼──────────┼──┼─────┤ │ 7 │米奇妙妙屋 │博偉 │同上 │ 6│ │ ├──┼────────┼────┼──────────┼──┼─────┤ │ 8 │喜羊羊與灰太郎 │博偉 │同上 │ 3│ │ ├──┼────────┼────┼──────────┼──┼─────┤ │ 9 │宮崎駿系列 │博偉 │同上 │ 8│ │ ├──┼────────┼────┼──────────┼──┼─────┤ │ 10 │CARS世界大賽 │博偉 │同上 │ 3│ │ ├──┼────────┼────┼──────────┼──┼─────┤ │ 11 │星際寶貝史迪奇 │博偉 │同上 │ 1│ │ ├──┼────────┼────┼──────────┼──┼─────┤ │ 12 │迪士尼魔法英語 │博偉 │同上 │ 1│ │ ├──┼────────┼────┼──────────┼──┼─────┤ │ 13 │玩具總動員3 │博偉 │同上 │ 1│ │ ├──┼────────┼────┼──────────┼──┼─────┤ │ 14 │快樂腳 │華納 │同上 │ 1│ │ ├──┼────────┼────┼──────────┼──┼─────┤ │ 15 │鼠來寶3 │福斯 │同上 │ 2│ │ ├──┼────────┼────┼──────────┼──┼─────┤ │ 16 │冰原歷險記4 │福斯 │同上 │ 1│ │ ├──┼────────┼────┼──────────┼──┼─────┤ │ 17 │里約大冒險 │福斯 │同上 │ 1│ │ ├──┼────────┼────┼──────────┼──┼─────┤ │ 18 │北海小英雄 │音樂之橋│不詳 │ 3│非得利代理│ ├──┼────────┼────┼──────────┼──┼─────┤ │ 19 │追逐繁星的孩子 │曼迪 │不詳 │ 2│非得利代理│ ├──┴────────┴────┼──────────┴──┴─────┤ │ 合 計 │ 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