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23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 被告翁許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訴字第238 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許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4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書記官 吳美雲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翁許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翁許源前為址設新竹縣湖口鄉○○○路00號「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邁斯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其自民國95年1 月間某日起至96年4 月10日止,明知「邁斯特公司」並無向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各營業人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以「邁斯特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54 張,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未實際與「邁斯特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當中之128 紙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11家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新臺幣1,762 萬2,40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43第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單位:│開立日期 │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 │新臺幣(下同│ │ │(下同) │(下同) │ │ │ │ │) │ │ │ │ │ ├──┼─────┼──┼──────┼─────┼──┼──────┼─────┤ │1 │富一國際股│7 │36,362,638 │95年3-11月│7 │36,362,638 │1,818,1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韻碩科技股│13 │30,166,043 │95年3月-96│13 │30,166,044 │1,508,304 │ │ │份有限公司│ │ │年2月 │ │ │ │ ├──┼─────┼──┼──────┼─────┼──┼──────┼─────┤ │3 │昱晨科技有│40 │91,228,315 │95年2月-96│30 │82,111,510 │4,105,575 │ │ │限公司 │ │ │年3月 │ │ │ │ ├──┼─────┼──┼──────┼─────┼──┼──────┼─────┤ │4 │先進電訊科│13 │77,807,686 │95年8月-96│13 │77,807,686 │3,890,383 │ │ │技股份有限│ │ │年3月 │ │ │ │ │ │公司 │ │ │ │ │ │ │ ├──┼─────┼──┼──────┼─────┼──┼──────┼─────┤ │5 │豪聯貿易有│3 │7,595,924 │95年1月-6 │1 │2,628,571 │131,429 │ │ │限公司 │ │ │月 │ │ │ │ ├──┼─────┼──┼──────┼─────┼──┼──────┼─────┤ │6 │漢華國際事│9 │465,000 │95年5月-11│1 │408,571 │20,429 │ │ │業股份有限│ │ │月 │ │ │ │ │ │公司 │ │ │ │ │ │ │ ├──┼─────┼──┼──────┼─────┼──┼──────┼─────┤ │7 │豪凌股份有│1 │27,904.762 │95年3月 │1 │27,904,762 │1,395,238 │ │ │限公司 │ │ │ │ │ │ │ ├──┼─────┼──┼──────┼─────┼──┼──────┼─────┤ │8 │歐暟電器有│36 │60,725,831 │95年1月-96│30 │60,700,974 │3,035,047 │ │ │限公司 │ │ │年2月 │ │ │ │ ├──┼─────┼──┼──────┼─────┼──┼──────┼─────┤ │9 │創華科技股│8 │9,929,503 │95年9月-96│8 │9,929,503 │496,475 │ │ │份有限公司│ │ │年1月 │ │ │ │ ├──┼─────┼──┼──────┼─────┼──┼──────┼─────┤ │10 │宇堡貿易有│6 │12,476,190 │95年8月-95│6 │12,476,190 │623,810 │ │ │限公司 │ │ │年12月 │ │ │ │ ├──┼─────┼──┼──────┼─────┼──┼──────┼─────┤ │11 │東方國際科│18 │19,547,832 │95年12月 │18 │19,547,832 │977,392 │ │ │技股份有限│ │ │-96年3月 │ │ │ │ │ │公司 │ │ │ │ │ │ │ ├──┼─────┼──┼──────┼─────┼──┼──────┼─────┤ │異常│ A │154 │374,209,725 │ │128 │360,044,281 │18,002,214│ │合計│ │ │ │ │ │ │ │ ├──┼─────┼──┼──────┼─────┼──┼──────┼─────┤ │ 減 │進貨退出及│ │ │ │ │7,596,175 │379,808 │ │其他│折讓 B │ │ │ │ │ │ │ ├──┼─────┼──┼──────┼─────┼──┼──────┼─────┤ │異常│ C = A-B │154 │ │ │128 │352,448,106 │17,622,406│ │小計│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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