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楊惠芬、李政達、吳宗航
- 被告胡宗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宗賢 上列被告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宗賢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洩漏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湖口鄉○○村○○路00號,下稱州巧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間,因時任總經理即公司負責人李樹裔、稽核主管黃仁傑等人指示廠商將購買中料價金匯入李樹裔個人帳戶,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李樹裔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2 月27日以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確定),致於99年3 月10日遭檢調搜索,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此拒絕為州巧公司製作之財務報表簽證,州巧公司經營階層因辦理上市上櫃申請事宜在即,為打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疑慮,遂由漢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驊創投公司)法人代表人監察人廖文宏代表州巧公司委請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陳錦旋律師及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尚憲會計師辦理專案查核,陳錦旋律師複委任胡宗賢以律師身分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州巧公司旋於99年4 月26日,在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下稱開發工銀)會議室,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金控)法人代表人董事張中秋擔任主席、州巧公司財務主管李逸淑擔任司儀兼紀錄、股務及投資專案管理部專案副理黃任屏擔任議事人員,由董事長李樹裔、董事蔡文清、張國佐、徐麒平、獨立董事葉國衍、劉正意出席;漢驊創投公司法人代表人監察人廖文宏、監察人李宗培及陳錦旋律師、楊尚憲會計師及胡宗賢以律師身分列席,會中由監察人報告委任會計師及律師專案查核事宜,並董事、監察人交換意見後,決議:「關於一、李總(李樹裔)借款867,120 元及60,180元應於4/28前返還公司。二、待認定用途之支出中,其中有9,200,000 元應於4/28前返還,其中李樹裔董事長應返還420 萬元及張國佐董事應返還500 萬元,剩餘13,123,023元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開立本票及提出擔保(達運精密工業公司股票450 張),另屬公司用途支出14,466,173元(已扣除匯入州巧及靖榮公司部分)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及開立本票。三、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盡速返還。以上經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進行上述決議時,李樹裔董事長及張國佐董事利益迴避,退出會場。)」李樹裔依此書立承諾書1 份:「一、有關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尚憲會計師出具之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告日期99年4 月24日)所提及之保留事項本人聲明均為真實交易及紀錄。二、經司法機關認定或經董事會決議,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立承諾書人願負責返還州巧公司。三、立承諾書人就上開承諾,願開具本票,並提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450,000 股,供州巧公司設定質權」及簽發本票2 張,藉以表彰州巧公司權益已獲確保。 ㈠詎胡宗賢基於律師身分,因受託處理專案查核事務之執行,在業務上得知前揭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之詳情,其後因認州巧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帳面淨值甚多,公司價值顯遭低估,起意介入州巧公司經營階層,於101 年間起,以個人及蝴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蝴蝶公司)之名義,在市場上陸續低價買進州巧公司股票並持有達百分之3 以上,且拜訪時任州巧公司董事長蔡文清,表明其持股州巧公司之情況,向蔡文清建議為之安排1 席董事,但未獲蔡文清首肯,乃去電要求蔡文清約李樹裔見面,遂於101年4月27日,前往州巧公司,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及州巧公司副總經理徐麒平展開會談。胡宗賢明知李樹裔前因案涉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在進行司法程序,不合李樹裔前於99年4 月26日在州巧公司臨時董事會書立承諾書第2 點「經司法機關認定」要件,尚無履行「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立承諾書人願負責返還州巧公司」義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恐嚇得利犯意,稱李樹裔因案經提起公訴,「經司法機關認定」有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州巧公司經營階層應代表州巧公司對其有求償之作為但不作為,有「失職人員」,而於與李樹裔對話時,恫稱:「背書保證的這部分,我想請問這部分的錢回來了沒」、「地檢署就是司法機關」、「你先看清楚,並沒有說確定」、「是認定喔,檢察官認定也是認定,檢察官是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認定就是司法機關認定」、「沒關係,我們到法院上去認定」、「我認為董事會跟監察人都欠帳沒有把這筆帳要回來入帳,失職」、「我要依法」、「我會去告你」、「沒有對你提出告訴公司也失職」、「監察人為什麼不提出告訴」、「不是還有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為什麼不決議?為什麼」、「董事會不決議,就是失職」、「經營者不行,換」等語,稱其將「依法」提起訴訟,並出示其前因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影印所得由李樹裔簽署之承諾書影本1 份及本票影本2 張,藉此乙端,索求州巧公司1 席董事,嗣又要求擔任州巧公司總稽核,迨於蔡文清陪同下樓,與蔡文清對話時,恫稱:「我有能力影響李樹裔案件的判決」等語,而以前揭方式,向李樹裔及蔡文清等在場之州巧公司人員施加壓力,使其等均擔心州巧公司經營階層倘若不從,將再次捲入訟端,或斯時進行之訴訟程序將受不利影響,心生畏懼,但仍因不願意胡宗賢介入州巧公司之經營而拒絕,胡宗賢索求無功而未遂。 ㈡胡宗賢向州巧公司經營階層索求董事1 席未果,明知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部分細節未經公布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亦未揭露在州巧公司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書、99年度現金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就此不公開部分,洵屬其業務上知悉而應嚴守之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犯意,未得州巧公司同意,仍於101 年6 月2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鮮饗餐廳」內舉辦之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發表:「在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你們是這樣講的。葉國衍獨董發言:『擔保作業應儘速作業,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儘速返還』。劉正意獨立董事發言:『本人保留對涉案董事之法律追訴權,並要求加強公司治理』。李宗培監察人他的發言更猛:『本人保留對91至98年度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追訴權,並請公司組成專案小組完成查核後,向監察人報告。』接下來張中秋董事還有葉國衍獨立董事都說:『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這筆錢2000多萬啊,當初他(指李樹裔)有開本票作擔保,還有拿達運股票出來作擔保…」等言論,無故洩漏其基於律師身分受任處理專案查核事務而參與前揭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所知悉之秘密,給與會不知情之不特定多數之州巧公司股東。 二、案經州巧公司及李樹裔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犯罪事實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55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及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再經本院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程序,被告訴訟上程序權已受保障,因認適當為判斷之憑依,故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胡宗賢固不否認其於99年間,基於律師身分,受州巧公司委任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州巧公司於99年4 月26日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其於101 年4 月27日前往州巧公司,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及徐麒平會談,並出示承諾書及本票影本;其復於101 年6 月28日,在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以股東身分發表言論之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得利未遂及洩露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嫌,辯稱:從錄音內容來看,我沒有向州巧公司索求1 席董事,也不構成恐嚇。我在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發表之言論,非執行律師業務知悉,也非秘密,因為州巧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就這件事,本來就應該向股東報告,股東會有權聽取這些內容,我是在股東會發表言論,怎麼會構成洩密呢?州巧公司也有在公開資訊觀測站、99年度現金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中揭露遭搜索及李樹裔簽發本票、承諾書之事,可見我在股東會中表示意見,早有載明在公開說明書,已不是秘密。證人蔡文清等人稱李樹裔出具之承諾書所載「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法院確定判決,亦與前揭公開說明書所載「檢調調查結果不符」,顯屬偽證。我在股東會上引用葉國衍、劉正意獨立董事發言「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也是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應辦理公告或申報之董事會議決事項,我因此主觀上認為99年4 月26日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決議已經公告,也不認為這些資訊為秘密云云。 ㈡經查: 1.州巧公司於99年3 月10日,因證人即時任州巧公司總經理李樹裔等人指示廠商將購買中料價金匯入李樹裔個人帳戶,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致遭檢調搜索,故由漢驊創投公司法人代表人監察人廖文宏代表州巧公司委請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陳錦旋律師及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尚憲會計師辦理專案查核,陳錦旋律師複委任被告以律師身分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州巧公司於99年4 月26日,在開發工銀會議室,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由證人即開發金控法人代表人董事張中秋擔任主席、證人李逸淑擔任司儀兼紀錄、證人黃任屏擔任議事人員,另有證人李樹裔、蔡文清、廖文宏、陳錦旋、楊尚憲等人出席或列席,被告亦列席,會中由監察人報告委任會計師及律師之專案查核事宜,州巧公司獨立董事葉國衍稱:「擔保作業應儘速作業,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儘速返還」;獨立董事劉正意稱:「本人保留對涉案董事之法律追訴權,並要求加強公司治理」;監察人李宗培稱:「本人保留對91至98年度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追訴權,並請公司組成專案小組完成查核後,向監察人報告」;證人張中秋及獨立董事葉國衍稱:「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等語後,決議:「關於一、李總(李樹裔)借款867,120 元及60,180元應於4/28前返還公司。二、待認定用途之支出中,其中有9,200,000 元應於4/28前返還,其中李樹裔董事長應返還420 萬元及張國佐董事應返還500 萬元,剩餘13,123,023元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開立本票及提出擔保(達運精密工業公司股票450 張),另屬公司用途支出14,466,173元(已扣除匯入州巧及靖榮公司部分)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及開立本票。三、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盡速返還。以上經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進行上述決議時,李樹裔董事長及張國佐董事利益迴避,退出會場。)」再由證人李樹裔依此書立承諾書1 份:「一、有關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尚憲會計師出具之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告日期99年4 月24日)所提及之保留事項本人聲明均為真實交易及紀錄。二、經司法機關認定或經董事會決議,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立承諾書人願負責返還州巧公司。三、立承諾書人就上開承諾,願開具本票,並提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450,000 股,供州巧公司設定質權」等語及簽發本票2 張。被告其後在市場上陸續買進州巧公司股票並持有達百分之3 以上,又於101 年4 月27日,前往州巧公司,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及徐麒平展開會談,復於101 年6 月2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鮮饗餐廳」內舉辦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發表言論之事實,為被告自承在卷,復與證人張中秋、李逸淑、黃任屏、廖文宏、李宗培、陳錦旋、楊尚憲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1863號他卷一第64頁至第72頁、1863號他卷二第104 頁至第108 頁),並有法律服務契約書、專案查核律師法律意見書、州巧公司轉帳傳票、其他應付單各1 份、收據2 份、承諾書1 份、本票2 張、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議事錄、蝴蝶公司登記查詢資料、漢驊創投公司99年4 月17日函、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出具說明暨所附服務時數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被告及蝴蝶公司開設於元大證券、宏遠證券帳戶存摺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被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 份在卷可證(1863號他卷一第11頁至第19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96頁至第99頁、第122 頁背面、第137 頁至第142 頁、1863號他卷二第6 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再者,被告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及徐麒平於101 年4 月27日在州巧公司會談道: ★★★ 李樹裔:我也絕對不徇私,我自己本身部分來講,去年我一整年沒在公司裏面,也沒領公司的錢,我可以犧牲成這樣,但是1 個問題是這樣子,我今年上董事會,也不會擔任任何1 席董事,我不會擔任董事,我現在只是掛顧問,所有的東西,我只是為了州巧好,我的個性,胡律師你應該知道,那一陣子在查核時候,我可以去承擔,甚至我背書保證… 胡宗賢:背書保證的這部分,我想請問這部分的錢回來了沒? 李樹裔:沒有回來? 胡宗賢:為何沒回來? 李樹裔:因為現在官司還在打。 胡宗賢:可是當初有承諾過要回來啊! 李樹裔:當初哪裡有承諾過要回來,當初承諾… (胡宗賢拿紙本給李樹裔看) 胡宗賢:這董事會紀錄都寫的很清楚。 李樹裔:沒有。 胡宗賢:承諾書寫的很清楚。 李樹裔:我能夠讓它回來,我何嘗不想讓它回來。 胡宗賢:這上面講的很清楚要讓它回來,這當初講好的,很清楚要讓它回來。 李樹裔:經司法機關認定或董事會決議,起訴上面目前來講的話,我還沒有… 胡宗賢:地檢署就是司法機關。 李樹裔:那法院? 胡宗賢:也是司法機關。 李樹裔:法院現在也在上訴中。 胡宗賢:你先看清楚,並沒有說確定。 李樹裔:沒有確定什麼? 胡宗賢:並沒有說判決確定。 李樹裔:經司法機關認定或… 胡宗賢:是認定喔!檢察官認定也是認定,檢察官是不是司法機關? 李樹裔:是呀! 胡宗賢:檢察官認定就是司法機關認定。 李樹裔:認定的意義是什麼? 胡宗賢:那你就該給。 徐麒平:他因為認定你才會起訴。 胡宗賢:如果認定你該賠公司啊!等於是你造成公司的損害。 李樹裔:對呀!對呀!對呀! 胡宗賢:那你當然要給。 李樹裔:這我沒有拿回來。 胡宗賢:你要補回來,把這些錢補回來。 李樹裔:我當初都補了。 胡宗賢:全部嗎? 李樹裔:對呀!我的股票大於這些。 胡宗賢:你把這些金額都拿回來嗎?這2 千多萬都拿回來嗎? 李樹裔:第1 個我當初的錢… 胡宗賢:這2 張本票的錢,有沒有給? 李樹裔:這2 張本票的錢,我當然沒有給,但是我的股票押在那邊。 胡宗賢:不,是現金要給,那只是要擔保,你說你拿達運的股票來擔保那只是另外一回事,擔保是一回事!清償是一回事!你要入帳才算數。 李樹裔:Ok啦!這就是認定的問題。 胡宗賢:這不是認定的問題,這是該給的問題,當初李宗培也講過,保留所有的追訴權,對不對?當初都有講過,針對這些… ★★★ 胡宗賢:這一些就是保留法律追訴權,然後並請…他要求的很…,劉正意也有講追訴所有董事應該負的責任這時候的董事有誰? 李樹裔:就是那些董事。 胡宗賢:對呀!每1 位董事都要負責。 李樹裔:是呀!不是但是這裏面… 胡宗賢:劉正意每1 位董事都有講,都有表示他的意見,現在李宗培已經離開了,但是他也講還要保留法律追訴權ok!ok!我跟你講,這1 筆錢該回來入帳。 李樹裔:我們的認定上面跟你的認定不一樣 胡宗賢:沒關係!我們到法院上去認定。 李樹裔:但是,所以說… 胡宗賢:然後,我認為董事會跟監察人都欠帳沒有把這筆帳要回來入帳,失職。 李樹裔:胡律師,所以說… 胡宗賢:我跟我們蔡董有講,一切都要依法行事,那他說ok!那ok!我今天就依法處理。 李樹裔:我跟你講一下,宗賢身為1 位律師,特別是胡律師。 胡宗賢:我現在不是律師,我現在是以1 位大股東的名義過來。 李樹裔:Anyway。 胡宗賢:不要anyway,我就是大股東,請你記住我就是。 李樹裔:你這樣算不算威脅? 胡宗賢:我沒有威脅,你要告我威脅,你去告,我就告你誣告去告而已,我告訴你,我是大股東不是以律師身分來的。 李樹裔:你是這個公司的查核律師喔。 胡宗賢:那又如何? 李樹裔:你是利用職務之便喔! 胡宗賢:那又如何? 李樹裔:說實在的你這樣的態度,不要講說什麼,州巧下市喔!都沒有問題。 胡宗賢:那又如何?ok!啊我們就來清算。 李樹裔:何必要搞成這樣子? 胡宗賢:我們就來清算,我們把州巧解散、清算。 李樹裔:解散清算也不是你說了算。 胡宗賢:沒有關係嘛我們就來做,看主管機關怎麼決定嘛。李樹裔:你還想威脅我說這個…違反什麼? (同時講話太吵無法記錄) 胡宗賢:利用什麼?這個東西本來就是公開的東西,就是要讓大家知道的東西,股東本來就有權利知道的東西,這是機密嗎? 李樹裔:這當然是機密呀! 胡宗賢:上面有寫什麼是機密。 李樹裔:這個東西,會在網路上公告嗎? 胡宗賢:是你在恐嚇我,不是我在恐嚇你,我告訴你,我要依法,如果你覺得我有什麼不對,沒關係,你去告。 李樹裔:我不會去告你。 胡宗賢:但是我會去告你。 李樹裔:Anyway就是我會去做一些… (徐麒平說的不清楚…無法記錄在緩頰場面) 徐麒平:沒關係啦!反正有什麼誤會或者是怎麼樣… 胡宗賢:他本來這些就是當初承諾要給的,就拿出來就對了。是你承諾有什麼不對? 李樹裔:我承諾是沒有錯。 胡宗賢:就拿出來就對了。 李樹裔:這還是你幫我爭取的。 胡宗賢:不然你早就不知道怎麼樣了,州巧早就下市下櫃了,是吧? 李樹裔:你要搞清楚喔! 胡宗賢:是你要搞清楚! 李樹裔:你知道我當初之所承諾是為了這家公司。 胡宗賢:是你要搞清楚! 李樹裔:對不對?帳很清楚那些東西。 胡宗賢:他沒有對你提出告訴公司也失職。 李樹裔:公司什麼失職? 胡宗賢:監察人為什麼不提告訴? 李樹裔:這些東西都有帳,而且我們在還沒有上市,以前通通都有通過董事會的東西,真的啊。可能我們現在司法走到什麼程度,你可能不知道而已啦! 胡宗賢:你被起訴啊,背信商業會計法,這我怎麼不知道。李樹裔:好啦 ok啦! 胡宗賢:證交法的背信,商業會計法,我怎麼不清楚! 李樹裔:說實在的,如果要用這樣子我本來是講,既然你是大股東,多多少少我們都會尊重但是用這樣的方式說實在的喔!我是覺得說有點遺憾。 胡宗賢:我也很遺憾,公司搞到這程度,從100 多塊的股價掉到現在的14塊。 李樹裔:那你為什麼要進來? 胡宗賢:我進來不關你的事。 李樹裔:你為什麼要進來? 胡宗賢:我怎麼知道你們經營的這麼差。 李樹裔:那你為什麼要進來啊? 胡宗賢:經營的太爛了嘛,對不對,該換人經營了吧! 李樹裔:早就換啦! 胡宗賢:經營階層該換了,就這麼簡單,網路上的投資人也都在講,都把你們罵翻了,那你們該不該換?經營的成效不好績效不好,就該走人啦! 蔡文清:好了!你今天是以大股東的立場,今天來表達你對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來提出這或許也是股東的權益啦!那當然現在的經營也不是那麼好經營,我們也都是經營的很盡心。 胡宗賢:蔡董,經營的好不好那是另1 件事情,李董這件事情,他的錢,應該歸公司,是不是要辦理?現在是辦還是不辦理?是辦還是不辦? 李樹裔:現在是在這個認定跟確定的關係。 胡宗賢:不是還有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為什麼不決議?為什麼? 蔡文清:不好意思,我不是讀法律系的,這是我要跟你請教,這個是一起訴就算確定? 胡宗賢:還有哇,司法機關認定,司法機關已經認定跟檢察官已經認定你有拿錢,否則他不會起訴就這麼簡單背信罪就是你那個,小金庫的錢你拿去了,他認定是這樣,當初寫這個的時候,你有起訴對不對,這個司法機關認定檢察官也包括在內,法院也包括在內,民事刑事都成了,也可能告你民事的,民事法規判決下來,也是認定那刑事起訴也是認定啊,或是董事會決議也可以啊!那董事會到現在都還沒有決議為什麼? 李樹裔:你怎麼知道董事沒有決議? 胡宗賢:我當然知道喔!不然,董事會已經決議了嗎?你的意思是說董事會已經決議了嗎? 李樹裔:我想董事會喔!他一定會有他的決議。 胡宗賢:董事會不決議,就是失職。 李樹裔:你放心!董事會一定會有決議,但問題是說喔… 胡宗賢:至少到目前沒有啦!那沒有的話,所有的董監事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包括獨董,劉正意跟葉國衍,他們是怎麼做的?他們自己講的,今天他們放著讓他爛,至少把這個錢要回來,公司還有eps 在,州巧加一點,有沒有?這獨董這自己說的。 李樹裔:獨董會有他自己的決議啦。 胡宗賢:沒關係!我會問他,我親自問他,你們獨董到底是幹什麼? 李樹裔:ok!ok!啊。 胡宗賢:我們倒看看說,為什麼有這些問題?為何麼不解決為什麼讓他擺著讓他爛? 李樹裔:我今天很憑良心講,如果今天你沒有在市場上買州巧的股票,你就不會管這麼多事情。 胡宗賢:你這問法就是白問了,就是白問了。 李樹裔:對呀! 胡宗賢:當然是因為我們有持股,我們是股東嘛!不然的話,我管你州巧關我屁事啊! 李樹裔:是!但是問題就是說,這些事情在你買州巧股票之前… 胡宗賢:我認定你要還。 李樹裔:你你你… 胡宗賢:我跟你講,我就是認定你要還,你那時候還沒有還,我就是已經認定你要還,所以我才買進。你知道、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我買進的時候你已經被起訴了啦! 李樹裔:其實喔! 胡宗賢:這樣你瞭解我的意思嗎?就是因為你的關係,你必須要還這1 筆錢,然後,你必須要退出公司,所以,我才進來買,我看好,蔡董可以把他經營好,結果,蔡董也讓我有點失望,eps 愈來愈爛,這個是另外一回事,這是蔡董的部分,那你的部分,這筆錢該你出就你出。 李樹裔:這就是你當時支持的目的。 胡宗賢:沒有,我就是認定,公司會愈來愈好,結果沒有愈來愈好。 李樹裔:剛才講啦!我欠你1 個人情,是什麼人情? 胡宗賢:我幫你做了1 個法律意見,等於是背書,你們才能夠通過會計師審查,才能夠免於下櫃,你要是覺得那不是人情也ok啦!ok啦!隨便你啦,隨便你啦!李樹裔:當初我真的是對…坦白說喔,如果沒有今天這樣子的話,在當初我對陳錦旋律師跟你這邊的support ,我真的是很感謝,但是如果說今天,當初的support 是為了今天這樣子目的,或什麼的話那,我就會覺得很遺憾了。 胡宗賢:我告訴你,我也是因為當初覺得這家公司應該前景要不錯,所以才做投資,那我沒想到。 李樹裔:好不好的話,其實你之前也沒有問啦! 胡宗賢:啊? 李樹裔:你之前也沒有問啦! 胡宗賢:有啊!你們一直說很好啊! 李樹裔:誰說的? 胡宗賢:有哇!你說!蔡董也有說。 李樹裔:我有說嗎? 胡宗賢:有哇!我們吃飯的時候,他一直跟我說州巧非常好今年一定會上市。 李樹裔:那是他判斷失準,等他… 胡宗賢:不是判斷失準啦!其實是經營不好。 李樹裔:整個產業結構都不好,坦白說啊! 胡宗賢:人家嘉彰就不做的比你們好那麼多,做同樣的東西嘉彰可以,州巧不行,哪門子的那為什麼州巧轉型比較慢? 李樹裔:因為州巧… 胡宗賢:州巧不行嘛!經營者不行嘛! 李樹裔:你要這樣講,我們也虛心接受。 胡宗賢:就是啊!這是事實啊!既然經營者不行!換! 李樹裔:如果換了可以更好的話,我們願意啊。 胡宗賢:那就換嘛! 蔡文清:換是可以接受,要有人選出來。 胡宗賢:我們就挑專業經理人來做啊,挑有能力的專業經理人做,不行的,我們換呀!就好像執政者一樣啊!馬英九做的不好,我們換啊。 李樹裔:如果零組件的廠商可以用這樣換的喔!那零組件的廠商早就沒有… 胡宗賢:那如果做不好,就公司就結束,如果公司要愈做愈爛,收收起來。 李樹裔:辯這個東西一點意義都沒有啦!直講就是說,來者是客,我也不想跟你辯論什麼東西,但是問題是說,如果你的訴求一定是要1 席董事或怎麼樣我… 胡宗賢:那是2 回事,不要把它湊在一起。 李樹裔:但是你的目的很清楚啊! 胡宗賢:這本來就是2 件事,1 件是我來拜託… 李樹裔:那我問你1 個問題。 胡宗賢:那這個這呢我今天來講,我今天就法論法,我先依照我的對於法律的認識,你應該做些什麼?董監事應該做些什麼?我以股東的身分來告訴你們,之前,我是因為跟蔡董很熟,所以我來跟他講,那我今天不是來講這個,我今天是來講法,我今天不是來講這些。 李樹裔:我來問你1 個問題。假設我來同意這件事情,這件事情你要怎麼解決? 胡宗賢:跟你同不同意什麼?你同意什麼?你要同意我什麼? 李樹裔:同意你1 席董事的話? 胡宗賢:你沒有權利同意啊! 李樹裔:我沒有權利同意,那部分的話,我可以說服人家…胡宗賢:你根本就沒有權利同不同意,連你自己都不是,所以你何來同不同意? 李樹裔:但是如果蔡董同意? 胡宗賢:蔡董同意那是他的事呀! 李樹裔:那你會怎麼處理這件事情啊? 胡宗賢:我們就來想辦法呀!對不對? 李樹裔:那他有辦法可以想嗎?如果照你這樣解釋的話? 胡宗賢:Maybe 啊!很多事情也許都有其他做法,嗯,條條大路通羅馬,也許這條路不通,我們就繞1 條路,或許吧! 蔡文清:當初的承諾書的內容是誰擬的? (用手指胡宗賢) 胡宗賢:不要指我啦!陳律師啦! 李樹裔:喔!對對對。 蔡文清:對呀!如果照這樣講,陳律師怎麼會去擬這樣的?胡宗賢:不要管人家怎麼會這樣擬,這是經過蔡董、李董看過的。 李樹裔:我們不是法律人,我們當然不懂,我們當時只是為了讓公司能夠順利能夠簽過。 胡宗賢:那也不是張國佐才發生的你來,張國佐也多氣呀!李樹裔:我要是也像他一樣這麼奸詐的話,或那麼自私的話,那今天… 胡宗賢:不要講這個,因為張國佐也把你講的很難聽,反正比比都那個。 ★★★ 胡宗賢:再這樣講沒意思,我們也就別講了! 蔡文清:宗賢,確實是我們是懂法律跟不懂法律的人,光1 個字或2 個字就可以翻轉180 度,當然這個是現在的事實,你也應該很清楚,在查那件「中料戶」案件的時候,你也看的出李董那時候他也很敢承擔,張國佐他什麼事都不承擔,弄到現在他什麼都承擔下來,不然照道理講這2 張本票,應該是連張國佐也都要來處理。 胡宗賢:當然。 蔡文清:從這點來看,就可以看的出我們李董他確實對這家公司他有他的那1 份情在。 ★★★ 李樹裔:我的意思是說,第1 個,他要維持他的投資股東partner 的利益不受傷的情況下,但是他又對經營團隊不夠信任的情況之下,有很多的solution,就是說,第1 個,我剛剛講到我們不要讓他損失,買回來,這是1 個solution,另1 個solution是說,他進來擔任董事監督,但現在1 個問題是說,他又說公司一定會有黑暗面,這個我真的是很難去認同。胡宗賢:內外帳也是你講的,現在又說沒有黑暗面? 李樹裔:那是以前嘛。 蔡文清:你不需要把前後段通通連結在一起啦,那個連結在一起你會搞混,絕對不是這樣,就像他第1 次在跟我講,確實那時候有他1 個理字在啦,確實,現在如果說董事會裡面沒有1 個懂法律的人的話,我們這個董事會是有缺陷的,變成說什麼事情都要去詢問,譬如說我們必須去找個法律顧問,什麼事都要事先經過那個律師來確認,可以,不違法我們再進行,那他的意思想說,我都已經這麼展現誠意給你們看了,也都不會再跟你們邀任何的功,我都一下子進了2000多張,而且還繼續在進,我都已經把誠意拿出來,而且我還可以跟你說我在別家公司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經驗資格,我可以來協助,其實他那個時候在提這個都是事實啦,我沒有很誠實轉告給你聽,那是我這邊的錯,所以說,以這個初衷的出發點,我們來看怎麼去喬啦,而不要從這個談判過程中去抓話尾來爭辯,那個是兩敗俱傷啦,我的想法是這樣子啦。 胡宗賢:我完全贊同,因為我的想法就是這樣,雖然花了很多的時間,但是總算知道我的用意了,我只想讓公司上軌道。 ★★★ 胡宗賢:我要的是「監督」,我講完了,我要的是「監督」、「監督」、「監督」。 蔡文清:你1 次也這樣講,第2 次也是這樣講。 胡宗賢:像剛剛那樣就很不友善,找1 個跟我搪塞,隨便拿幾張跟我說…我不會上網啊,你以為我不知道去哪裡抓啊,講這些就外行了嘛。 蔡文清:宗賢,那個是我的關係,因為我不懂法。 胡宗賢:文清大哥,我們不是第1 次見面,你也知道我要的是什麼,我真正要的就是確保州巧是沒有人為的一些舞弊的事情,ok? 蔡文清:這個我可以用人格給你保證。 胡宗賢:我不要人格保證。 (蔡文清笑笑) 胡宗賢:我要的是具體事實。 ★★★ 胡宗賢:這樣好不好,我們做個承諾,我請你再給我1 個承諾。 蔡文清:是什麼承諾? 胡宗賢:公平競爭。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的話,公平競爭,好不好? ★★★ 蔡文清:轉個彎,你能不能把你的建議提出來,我們來談?胡宗賢:我來是要「監督」什麼位置其實不重要「監督」。蔡文清:如果是這樣… 李樹裔:什麼位置不重要嗎? 胡宗賢:不重要啊。 李樹裔:真的嗎? 胡宗賢:對啊。 ★★★ 胡宗賢:你們不要玩什麼不好的,就好了。 蔡文清:宗賢,那有什麼名稱的身分,可以進來董事會,能不能建議給我們參考? 胡宗賢:其實進不進董事會也不重要啊。 ★★★ 胡宗賢:我沒有想去爭,憑良心跟你講,我根本連董事會都不想進。 李樹裔:那就很好啦。 ★★★ 等語,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屬實(本院卷第93頁背面、第180 頁背面),復與證人李樹裔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相符(本院卷第158 頁背面至第159 頁),並有被告及告訴人州巧公司分別提出之被告與證人李樹裔、蔡文清及徐麒平於101 年4 月27日在州巧公司會談錄音譯文各1 份在卷可證(1863號他卷一第20頁至第30頁、1863號他卷二第121 頁至第124 頁),是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4.又被告於101 年6 月2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之「鮮饗餐廳」內舉辦之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稱: ★★★ 胡宗賢:…你為什麼不回答我的問題,如果你是美國大學畢業,你就回答是,我是,你敢說嗎? 你根本就不是,你連英文字母都唸不全,什麼美國大學畢業。還有廖監察人,當初董事會是怎麼說的,你們不追究李樹裔的應該還回來公司的錢,那我就找你們要,還有會計師,你到現在,你應該知道了吧,李樹裔的錢並沒有拿回來,那你這個財報,你還要無條…,沒有保留意見的作出來嗎?你要拿你會計師證照來跟他賭嗎? ★★★ 胡宗賢:葉國衍獨董、劉正意獨董我要提醒你們一下,在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你們是這麼講的,葉國衍獨董發言:「擔保作業應儘速作業,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儘速返還」。劉正意獨立董事發言:「本人保留對涉案董事之法律追訴權,並要求加強公司治理」。李宗培監察人他的發言更猛:「本人保留對91至98年度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追訴權,並請公司組成專案小組完成查核後,向監察人報告。」接下來張中秋董事還有葉國衍獨立董事都說: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ok,這上面都明文記載,到現在沒有處理,這個如果不是怠忽職守,如果不是對公司背信,那是什麼,監察人你也一樣,查了半天作成的決議,卻不執行,難道你們這個公司是你家,難道你想給誰施以小惠就可以這麼做。會計師難道你在做這個報表,難道再去看這筆錢回來了嗎,這筆錢2000多萬呀。當初他有開本票作擔保,還有拿達運股票出來作擔保,本票99年4 月26號,本票的時效是3 年,到時候過了3 年本票沒有用了,到時時效消滅就要麻煩各位董監事一起來承擔,還有侵權行為的時效消滅是2 年,2 年已經快到了,應該是說已經到了,已經過了,時效消滅這個可歸責你們全體董監事,到時候請你們負責,這些錢,全部從你們口袋掏出來,當然也包括我們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既然你要簽你就必須要負責。當初為什麼會請獨立律師跟外部獨立的會計師就是作成這樣的結論,結果完全沒有去執行,這樣也叫做合法,大家好好想一想吧,好好想一想吧,證交法,我們是興櫃公司適用的是證交法,不是普通刑法,證交法動不動就是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斟酌吧。再補充1 句,你們別想靠蔡文清,他的2000多張股票,2000張股票全部都拿去質押,沒錢了啦。所以呢,我看一看,應該從漢…廖監察人可能比較有,法人監察人或者是你們這些法人董事可能比較有錢,從你們拿應該比較快,或者是會計師來負責也可以呀,或者是獨董都有固定職業,我們就先從你們來索討,我是對我們主席董事長蔡文清感到非常失望,因為我以為他是貌似忠良、也是忠厚老實,結果呢!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幹的盡是一些狗屁倒灶的事。 ★★★ 等語,亦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為真(本院卷第93頁背面、第180 頁背面),並有州巧公司於101 年6 月28日召開股東常會錄音譯文1 份在卷可證(1863號他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4.又證人李樹裔因「…係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黃仁傑…擔任管理部經理…均為從事業務之人…91年起,李樹裔為便於支付州巧公司無法取得憑證之費用,即透過黃仁傑指示不知情之州巧公司業務部部長蔡忠衛與宏杭公司協談,要求宏杭公司依州巧公司指示,於購買特定品項中料時,將價金分為2 等分,其中一部分以宏杭公司名義匯入州巧公司設於中國農民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東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均簡稱為州巧公司帳戶)內,另一部分則匯入李樹裔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新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中料戶」)內,宏杭公司負責人馮敏惠即應允依前揭方式配合匯款。嗣州巧公司與宏杭公司於…銷貨日期完成交易後,即由不知情之州巧公司採購職員將應匯款之金額及帳戶傳真至宏杭公司,馮敏惠、馮馨慧遂配合依前揭方式,接續以自己、親友或宏杭公司職員配偶之名義將…部分金額匯入「中料戶」內…李樹裔、黃仁傑均明知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竟與馮敏惠、馮馨慧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由李樹裔透過黃仁傑指示不知情之管理部會計人員,接續於…發票日期,在州巧公司內,僅就…部分匯入州巧公司帳戶之金額,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7張,交予宏杭公司人員收受,足生損害於州巧公司及主管機關對州巧公司營業、交易稽核之正確性」犯罪事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2 月27日以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本院卷第9 頁至第27頁),亦可認定。 ㈢復查: 1.證人李樹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4 月27日是蔡文清去錄影的,攝影機是固定放在角落,設備是蔡文清拿來的,他親自操作的。錄完後我請之前的秘書陳立青做譯文。該錄影設備是蔡文清從大陸帶回來的,品質不是很好,錄到一半沒電,但是從錄影開始到斷電之間並沒有中斷。並無人為截錄。胡宗賢在那天前,曾找蔡文清2 、3 次,要求1 席董事,我之前有案件,剛好我們公司要上市,我就辭掉董事長職務,之後由蔡文清擔任董事長。胡宗賢可能因為公司要上市,就跑來找蔡文清,說他買了公司很多股票,希望有1 席董事。胡宗賢跟蔡文清也是舊識,蔡文清有點盛情難卻也不知道該怎麼樣,跑來跟我講,我說董監事都已經確定好了,胡宗賢買股票也沒有跟公司打招呼,突然間就說要擔任董事,我們也查過他,他在很多公司裡面包括黑松等等,他的動機不是很單純,所以我就拒絕,1 、2 次後,蔡文清可能拗不過胡宗賢,胡宗賢要求跟我見面,我答應了,公司的法律顧問建議要保護自己,萬一日後有黑函到證交所、證管會,才能替自己澄清,要有一些證明,剛好蔡文清從大陸帶回來設備,所以我們決定錄影存證,當時我們是要看胡宗賢態度怎麼樣,基於保護的態度,所以我們才在那次的談判裡做這樣的準備。胡宗賢當天來的時候帶了1 個女生,一開始就說:我前面講情理法,第1 次講情,第2 次講理,這次要跟你講法等語,就開始用我當時在董事會背書保證的事來威脅,說我已經被起訴了,在法律面,董監事就應該去執行,對我扣押。我們懷疑胡宗賢動機不單純,是因為在州巧公司之前,胡宗賢有涉及其他公司經營權的案子,他又沒有告訴州巧公司要買股票,突然就買了些股票要進來當董事。我印象沒錯的話,蔡文清有準備2 個設備,但我不確定,詳情要問蔡文清。應該是說我敢保證中間斷掉的部分是機器的問題,至於什麼問題要問蔡文清。州巧公司之所以錄音錄影,是因為胡宗賢之前一直去找蔡文清跟我弟弟李樹宗2 、3 次,他的目的都很清楚,就是要公司經營權,其實101 年4 月27日最後還有一段,胡宗賢妥協說:OK,既然董監事已經確定的話,那我要1 席總稽核。我不知道胡宗賢記不記得?我們也不願意答應他,因為這樣的人進公司,一定會帶來很多困擾跟爭議。我們本來沒有動機去錄音錄影,畢竟胡宗賢是我們的獨立律師,99年4 月26日臨時董事會前,蔡文清及胡宗賢見面,也很訝異說怎麼是你,我聽蔡文清說,胡宗賢學生時代曾經在蔡文清店裡打工還是當店長。大概起於胡宗賢去找蔡文清之後,蔡文清跟我講,胡宗賢態度越來越強烈。101 年5 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是因為101 年4 月27日恐嚇事件,法律顧問建議我們以戰止戰,不要有黑函時再來證明。99年4 月26日董事會議事錄當然是不能公告。檢調當年因為黑函來搜索時是99年3 月份,公開發行公司每年會計結算及財報公告是在翌年4 月底,因為檢調搜索,資誠會計師拒簽我們財報,這對公開發行公司是很大的影響,因為有財報拒簽紀錄,公司未來上市就會很困難,我們就去找資誠談,說我們公司從以前到現在,資誠都是知道的,他們沒理由不簽,後來資誠也同意了,我們跟資誠協調結果是我們要請律師跟會計師查核,我們有1 個帳不是很清楚,譬如說董事長用「中料戶」發獎金給我,發給我的錢我要還,但是有一些錢是進到公司的,後來法院也查核完畢還我清白,但當初在99年4 月26日董事會那時候,董監事都希望由董事長具保,我為了公司財報順利查簽,才背書保證,委曲求全,我們的確有兩套帳,但這是會計在管理,只是用我的戶名而已。後來這件事讓我知道,很多事情外界對公司或我容易產生誤解。我們公司沒有任何1 個董事有權把董事會紀錄拿走或影印等等,所有會議記錄開完會都是回收。只有證交法規定重大訊息事項,我們才必須發布。我能理解99年4 月26日董事會中,這些獨立董事對於自己的保護,董監事要求張國佐跟我共同保證,張國佐拒絕,董監事其實很生氣,因為我是總經理,張國佐是執行長。我管營運,張國佐管財務。我當時擔心的是,公司未來上市會不會有問題,假設我也不簽,張國佐也不簽,那麼資誠就不會財簽,我一肩扛下,我跟獨立董監講說:為什麼要2 個人簽?我1 個人簽就可以了,他們這時同意由我1 個人簽等語(本院卷第155 頁背面至第163 頁)。依其所述,可證州巧公司於99年3 月10日,因其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遭檢調搜索,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亦拒絕為州巧公司前1 年即98及97年度之財務報表簽證,州巧公司經營階層為辦理上市上櫃申請事宜在即,為免財務報表因遭會計師事務所拒簽而留下不良紀錄,打消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之疑慮,遂請律師及會計師辦理專案查核,再於99年4 月26日,在開發工銀會議室,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其在該臨時董事會,書立承諾書1 份及簽發本票2 張,藉以表彰州巧公司權益已獲確保。承諾書第2 點「經司法機關認定或經董事會決議,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立承諾書人願負責返還州巧公司」所謂「經司法機關認定」意指經法院確定判決。該臨時董事會除依法應揭露部分者外,其餘未公開部分係屬秘密。被告於101 年4 月27日前,已拜訪證人蔡文清2 次,表明其有持股州巧公司不少,建議證人蔡文清為之安排董事1 席,未獲蔡文清首肯,復去電要求證人蔡文清約其見面,其及證人蔡文清覺得被告有意介入州巧公司經營,又打聽被告行事作風,認來者不善,於101 年4 月27日,在州巧公司,由其及證人蔡文清及州巧公司副總經理徐麒平與被告展開會談,並由證人蔡文清安裝錄影器材以蒐證。被告在會談中稱,其因案經提起公訴,有「經司法機關認定」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應返還州巧公司,州巧公司經營階層應代表州巧公司向其有求償作為但不作為,藉此索求州巧公司1 席董事,嗣又要求擔任州巧公司總稽核乙職,向其及證人蔡文清等州巧公司人員施壓之事實。 2.證人蔡文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99年6 月後在州巧公司擔任董事長。我有於99年4 月26日出席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被告當時跟陳錦旋律師一起,我們董事會會議一直都不對外公開,董事不能將會議紀錄拿出去,包括議事錄也是,由股務會後把會議資料e-mail給董事,並沒有說什麼資料可以帶出董事會。李樹裔當天有簽本票、承諾書,簽好給股務,我們是公開發行公司,99年4 月26日董事會比較敏感,我們比較注意,這些資料不可以帶出場。依我董事會開這麼多次,從來沒有把資料帶走。股東也不可能知悉董事會內容,會後寄給董事的議事錄,都要輸入密碼才能看到。如果股東想來查看,要看他是什麼股東吧,一般小股東好像不行。董事會那時候講,要經法院判刑確定,李樹裔有拿公司的錢,那李樹裔必須負全責。所謂「司法機關認定」意思是法院判決確定,後面加註「或董事會決議」是因為有董事提出,萬一法院程序很冗長,我們是公開發行公司,怕社會大眾及股東對公司有疑慮,授權董事會這樣做。至於之後州巧公司簡式公開說明書記載:「後續檢調調查結果有不利州巧公司股東權益的事項,將由行為人負擔賠償責任」提到是檢調調查結果。我記得後來我們公司財務報表就沒有給資誠做了,因為他們那時候有在財報寫些類似剛剛的文字,我們認為沒有很具體表現董事會決議。我當時還問財務,怎麼可以這樣寫?財務說是資誠在年報裡寫的。我們開會時有先印開會資料跟議題,會中針對每項議題表決、決議,我從來都沒帶出去過,我看大家也不習慣帶那麼厚一疊紙張走,這是習慣,反正開完會,股務會把決議寄給董事。以99年4 月26日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來說,李樹裔簽的本票跟承諾書,是絕對不行拿的,平常的董事會,會後紙張帶不帶走,應該是沒限定,但那次臨時董事會,我認為大家是蠻那個…應該不可能會認為可以帶出去,甚至本票跟承諾書,那是不能公開的。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那是依法要公開的。我們公布重大訊息,是跟股東說明遭檢調搜索後開臨時董事會決議。裡面沒有載明李樹裔提供多少金額本票還有多少數量股份擔保,因為金額應該是不能讓人知道的。101 年4 月27日會前,是胡宗賢打電話來,我們幾個高層談一下,因為李樹裔案件還在審理中,我們為求小心,不要到時候又接到黑函,剛好我從深圳買了遙控錄影機,想說來試試看,順便保護自己,那是我去看展時,門口剛好有人在賣、小小的,又好便宜,1 個才40元人民幣,我就買2 個。我試其中1 個壞掉,就趕快換另外1 個。壞掉的那個品質很不好,大陸做的,有聲音沒影像,就趕快換另外1 個,所以我錄影時只用1 台,還錄到沒電,我不曉得沒電,我就放在放茶杯的架子,剛好對上我們會議桌,胡宗賢走了,我去拿,才發現後面一大段沒錄到。至於譯文有中斷,那是我插上電腦看,它就跑出1 個小方格來,裡頭有3 段還是4 段,它自己編輯出來的,因為那台我買的,我第1 個先看,怎麼有分幾段。胡宗賢101 年4 月27日不是第1 次來州巧公司,應該是第3 次,他第1 次來拜訪我時真的很好意,他是律師,我是董事長,他建議董事會如果有律師,可以幫公司忙,我說董事會已經有1 位梁律師了,也蠻知名的,反正他希望我給他1 席董事。第1 、2 次是這樣。101 年4 月27日這次,他之前電話中口氣就不是很好,直接衝著李樹裔,帶點恐嚇的意思,所以我才會找幾個高層討論,今天可不是那麼好對付,我有買攝影機,要不要錄起來。要是像他之前1 、2 次一樣很有禮貌、客氣,我們不會錄。我當天送被告離開時,他還有說如果不給他1 席董事,他有能力影響李樹裔案件的判決。這句話只有我聽到,因為後來講到有點火爆,他差點要起來打李樹裔,不歡而散,我就起來安撫被告,跟他說到樓下聊一聊。他在101 年6 月28日股東會上,真的很誇張,會議是我主持的,他也不聽我的,把股東會弄得很亂。他手上拿一疊紙,有印東西。我不可能離開主席位去看內容。但他有說他手上有本票、承諾書、董事會議事錄。他在101 年4 月27日來找我們,就有拿承諾書跟本票,那是他影印的,我們覺得很奇怪,事隔這麼久怎麼還留這些。被告於99年4 月26日跟陳錦旋律師參加我們董事會,自己都還有講要法官認定,哪裡是由檢察官來認定呢?這段我記得很清楚,因為被告10、20年前跟我舊識,被告在董事會時,自己主張要經過法官判罪定讞,有拿公司的錢,李樹裔才要負責全賠。我當時還覺得被告夠意思,所以李樹裔才會簽承諾書跟本票,我還特別問陳錦旋跟被告,確認是經法官判罪定讞,才要賠這筆錢,這點被告是很清楚的。我們是將董事會開會視為秘密,但會後我們認為有哪些東西要上傳到公開資訊觀測站,也一定依法公開,沒有隱匿。公開說明書的揭露也是,我們要對公開說明書負責沒錯,但99年4 月26日臨時董事會召開,就是因為公司出事嘛,在這情況下,董事會內容可以公開嗎?被告應該很清楚,如果其中已經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布,那就不是秘密。我們開臨時董事會,確實有針對這個問題檢討,大家共識就是要判罪定讞,李樹裔才要還。這次董事會決議也是大家同意通過的。我是親耳聽到被告說要州巧公司1 席董事。101 年4 月27日會完,我送被告離開,被告說如果不給他1 席董事,他有能力影響李樹裔的司法案件,我認知的「有能力影響」是把無罪變成有罪,因為胡宗賢手上握有一些東西,就是他99年4 月26日來開臨時董事會得到的資料。我理解是如果給他1 席董事的話,李樹裔的案件會比較有利。我當時真的會擔心,我們幾個人辛苦創立公司,本來可以在很好的時候上市,卻因為黑函還有檢調搜索拖延了,公司的價值都損失了,他這樣一講,我心裡很害怕,萬一又來了第2 次的事,那公司就真的…。被告於101 年6 月28日股東會中,手上有拿一疊文件,他就是拿那疊文件,講李樹裔有簽承諾書跟本票的事情等語(本院卷第166 頁至第178 頁)。依其所述,得以證明州巧公司因證人李樹裔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於99年3 月10日遭檢調搜索,於99年4 月26日,在開發工銀會議室,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會中為表彰州巧公司之權益已獲確保,由證人李樹裔書立承諾書1 份及簽發本票2 張,承諾書第2 點「經司法機關認定」,依照該臨時董事會之共識,真意為須經法院確定判決,此事亦為與會之被告所知。該臨時董事會除應依法揭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報表及公開說明書者外,其餘未經公開之資訊,仍屬秘密。被告於101 年4 月27日前來訪2 次,稱已在市場上陸續買進州巧公司股票,建議為之安排1 席董事,其婉拒後,被告更去電要求其約證人李樹裔見面,其因覺被告來電時口氣不善,與證人李樹裔及其他州巧公司經營階層人員商量後,決定在會談地點裝設遙控攝影器材。被告於101 年4 月27日,在州巧公司會談時,明知證人李樹裔書立之承諾書「經司法機關認定」真意為須經法院確定判決,仍稱證人李樹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已「經司法機關認定」有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復出示其前因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影印所得由證人李樹裔簽署之承諾書影本1 份及本票影本2 張,迨其陪同被告下樓時,被告於向其對話時,又稱:「我有能力影響李樹裔案件的判決」等語,而以前揭方式,向證人李樹裔及其等州巧公司人員施壓,使之均擔心州巧公司經營階層倘若不從,將再捲入訟端,或斯時進行之訴訟程序將受不利影響,心生畏懼,被告復於101 年6 月2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鮮饗餐廳」內舉辦之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發表言論,揚言手中握有證人李樹裔書立之承諾書影本1 份及簽發之本票影本2 張,揭露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未經公開而應屬秘密之資訊等情。參以證人蔡文清於101 年5 月14日州巧公司第4 屆第28次董事會稱:「日前胡君至公司拜訪,會議中對公司經營階層及前李董事長提出言語威脅,胡姓股東曾任本公司檢調事件之委任律師,利用職務之便取得當時相關資料,以此要脅對李前董事長及當時董事會成員提出告訴,並要求李前董事長應就檢調事件出具之擔保本票立即執行賠償。胡君之前曾私下與本人聯絡欲購買本公司股票,本人拒絕後,轉至他處購得本公司股票,藉此提出要求本公司提供1 席董事,否則將對公司採取不利之行為,此事本公司內部已討論,是否對胡君提出告訴,並請本公司法律顧問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情,亦有州巧公司第4 屆第28次董事會議事錄1 份在卷可證(1863號他卷一第118 頁至第121 頁)。核亦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前情,前後大致相符。 ㈣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證人李樹裔書立承諾書「經司法機關認定」真意,經證人李樹裔、蔡文清證稱是須經法院確定判決如前,查證人張中秋、廖文宏於偵查中亦證稱如是(1863號偵卷一第69頁、第68頁)。參以證人張國佐及州巧公司獨立董事葉國衍於99年4 月26日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當下亦稱: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等語,此有前揭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議事錄1 份在卷可證。反觀被告先於審理時稱:「(審判長問:你…為何不建議他們把這份承諾書寫清楚,檢察官就是檢察官,民事庭就是民事庭,刑事庭就是刑事庭,寫清楚呢?)這個承諾書是我擬的,我當初的用意就是…以簡概括,如果寫的太複雜,都會造成更多法律問題,後面為了要補充這個缺點,所以才補充寫董事會決議」等語(本院卷第184 頁背面)。稱承諾書為其草擬;然以被告於101 年4 月27日在州巧公司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等人會談時稱:「(蔡文清問:當初的承諾書的內容是誰擬的?)不要指我啦!陳律師啦!」等語。則稱承諾書為證人陳錦旋草擬。是以被告所述顯有前後不一,其於本院審理時稱其草擬承諾書「經司法機關認定」原意包括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等語,自難憑信。實以被告基於律師身分,從事專案查核事務之執行,既親身參與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其後陸續買進州巧公司股票,所謂「經司法機關認定」真意,為被告一己親身體驗而認知之事實,被告嗣更由此涉訟,衡情自當對承諾書「經司法機關認定」真意,依一己真實經驗反覆思索,牢記在心,不致發生錯誤為是。詎被告所述要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張中秋、廖文宏所證不符如前,顯然被告明知承諾書上所謂「經司法機關認定」真意,惟指須經法院確定判決,但仍曲意解釋係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以此指稱州巧公司有「失職人員」,將「依法」提起訴訟甚明。再者,被告固於101年4月27日在州巧公司會談時稱:「那是2回事,不要把它湊在一起」、「這本來就是2件事,1 件是我來拜託」、「其實進不進董事會也不重要啊」、「我沒有想去爭,憑良心跟你講,我根本連董事會都不想進」等語。第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你跟李樹裔講『條條大路通羅馬』的意思,是要告訴李樹裔董事會的席次不是他1個人說的算?)對,就這樣」(本院卷第186頁背面至第187頁),「(李樹裔第1、2 次問你時…你為何沒有直接拒絕李樹裔說你不要當?)因為李樹裔根本沒有資格,我為何要跟他說」等語(本院卷第187 頁)。言下之意,顯見被告於與證人李樹裔會談時,非真有意思要推拒州巧公司 1席董事,祇因證人李樹裔非有權決策者,「條條大路通羅馬」仍有他法達成目的。實以被告於會談前,三番兩次拜訪證人蔡文清,並柔性建議州巧公司為之安排1 席董事之事實,已經證人蔡文清、李樹裔證述詳確如前。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我之前找蔡文清2 次,是因為我有買進股份,瞭解公司狀況,我跟蔡文清講說看我能幫什麼忙,例如我可以幫他們做一些法律上的建議,我投資的不只州巧公司,我當然不是所有投資的公司都願意給法律建議,那是因為我是大股東,我當時股份有百分之3 ,我也不在意州巧公司是否有其他的法律顧問(本院卷第185頁至第186頁),我是在101 年買股票,委任是在99年,我之前沒有先跟他們打招呼,沒有內線的問題,我買,是考慮這家公司前景,不是這家公司最近好不好,我是剛好發現他們股票在低檔,他們公司淨值40幾元,我認為長期持有應該妥當等語(本院卷第191 頁背面)。據此,被告因認州巧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帳面淨值甚多,公司價值顯遭低估,以個人及蝴蝶公司名義,在市場上陸續低價買進州巧公司股票並持有達百分之3 以上,依公司法第173條、第200條、第214條、第352條之規定,得請求董事會或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於股東會後30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之董事、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被告既為執業律師,對於前揭規範自是了然於胸,堪認被告確有「依法」介入州巧公司經營之能力及知識,益徵其有介入州巧公司之高度動機。質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承:「(【提示1863號他卷一第118 頁並告以要旨】如果你當時並沒有向蔡文清要求要1 席董事,為何蔡文清會在101年5月14日董事會發言指出你曾跟他要求公司1席董事?)我並不是要求蔡文清,而是給他1個建議說要給我1席董事」等語(本院卷第187頁)。參以被告本院審理時稱:我會建議他們給我1席董事,是因為我可以進去監督, 可以保障公司合法運作,而不是像之前「小金庫」之類的事(本院卷第191頁背面);再被告於101年4月27 日在州巧公司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會談時亦稱:「我要的是『監督』,我講完了,我要的是『監督』、『監督』、『監督』」、「我不要人格保證…我要的是具體事實」、「我來是要『監督』什麼位置其實不重要『監督』」等語,亦有前揭錄音譯文各1 份在卷可參。呈現被告並不滿足於祇居於州巧公司股東之身分,為達成打入州巧公司經營階層「監督」目的,非要在州巧公司握有董事或總稽核不等之一官半職不可之事實。從而,被告基此目的,三番兩次拜訪證人蔡文清,柔性建議州巧公司為之安排1 席董事,復曲解承諾書上「經司法機關認定」之真意,稱州巧公司有「失職人員」,將「依法」提起訴訟,斯情斯舉,俱為向州巧公司經營階層要索董事或總稽核之職務,實為鮮明。按所謂之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意旨足供參照)。是以,恐嚇之內容不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限,亦不以違法者為必要,即使以法律許可之方法,作為恐嚇取財或得利之手段,且就目的與手段關係判斷,具有非價判斷者,亦可成立本罪。準此,被告於101年4月27日在州巧公司會談時,曲解承諾書上「經司法機關認定」之真意,稱州巧公司有「失職人員」,將「依法」提起訴訟,藉此乙端,向州巧公司經營階層要索董事或總稽核之職務,其所為手段及目的間顯然不正,具有可非難性,所為係以恐嚇之方法意在藉此得利,堪以認定。 ㈤再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李樹裔簽的承諾書、本票,我有拿走影本,我是跟公司的人拿的,我本來就該備份,因為可能有人會來電詢問或需要什麼。我不知道公司的人有沒有跟李樹裔講,我跟公司的人講我需要影本,那個人就給我,我沒有問李樹裔。我拿走的目的是要附卷、存檔,1 次影印2 份,1 份在我這,1 份在陳錦旋那。委任關係結束後,我沒有把承諾書、本票影本還給州巧公司,也沒有銷燬,否則事務所的卷宗豈不是都要銷燬?就一直放在那裡等語(本院卷第188 頁及該頁背面)。顯見被告於101 年6 月28日在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發表言論所憑資料,得自其基於律師身分,於99年間受託為專案查核事務之執行所悉,洵屬其在業務上知悉之資訊。參以被告於101 年6 月28日在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發表之言論、州巧公司於99年4 月26日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之內容如前,被告於該股東常會上,無非將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之內容逐一朗讀照念。固查,州巧公司於99年3 月10日遭檢調搜索後,於99年3 月12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此一「本公司就99/03/10檢調單位前來搜索一事提出說明」重大訊息;另州巧公司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書及99年度現金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均提及:「本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10日遭檢調機關搜索,因目前尚在偵查階段,且基於偵查不公開,有關事實及法律責任將靜待檢調機關之調查結果再採取相對措施,惟為了解此事件對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監察人依職權委任外部律師及獨立會計師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提請董事會討論決議,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事件對以前年度財務報表影響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10,000仟元以上,且未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 %或實收資本額5 %以上之規定,故未予以追溯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僅將其影響數調整借記期初保留盈餘25仟元,董事會並決議保守估列應付之可能稅負46,364仟元並認列其他應收款23,613仟元,如後續檢調調查結果有其他不利於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之事項,將由相關行為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並已要求可能之行為人出具相當擔保,以保全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等語;又州巧公司於100 年3 月22日在公開資料觀測站公布重大訊息:「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財務主管李逸淑及稽核主管黃仁傑。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2346號、3078號、5091號2.事實發生日:100/03/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承本公司99年3 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本公司財務主管李逸淑及稽核主管黃仁傑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為顧及投資人權益及利益將委請法律顧問諮詢;另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本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等語之事實,有州巧公司於99年3 月12日在公開資料觀測站公布重大資訊資料、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書、99年度現金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於100 年3 月22日在公開資料觀測站公布重大資訊資料各1 份在卷可證(1863號他卷一第116 頁、本院卷第195 頁至第227 頁、1863號他卷一第129 頁至第136 頁)。可徵州巧公司有將於99年3 月10日遭檢調搜索並相關人員遭提起公訴之事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布,又有在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書、99年度現金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上揭露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之內容部分,然則,比對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結果可認其中部分細節,既未經州巧公司公布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亦未揭露在州巧公司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書、99年度現金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是未經州巧公司公開。就此被告基於律師職務而在業務上所知悉,又不公開之部分資訊,按「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律師法第2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各有明文。準此,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得知之內容,皆為應嚴守之秘密,除有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但書得揭露之情況者外,依法對於受任事件而得知之資訊,均有保密義務。被告身為執業律師,本應悉規守法以精研法律及法律事務,對於前揭執行律師業務之基本規範,自無不知之理。是以,被告明知對於受任事件內容自應嚴守秘密,竟將未經公開之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部分細節,於101 年6 月28日,在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以逐一朗讀照念之方式,洩漏給與會之州巧公司股東,仍有違其保密義務。至被告辯稱其引用葉國衍、劉正意獨立董事發言「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是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應辦理公告或申報之董事會議決事項等語。固按「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 項規定甚明,是所謂「反對」或「保留」意見,乃獨立董事之意見相對於董事會之議決結論有反對或保留之情況而言。詳以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監察人固稱:「保留對涉案董事之法律追訴權」、「保留對91至98年度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追訴權」如前,然此「保留」,顯係指保留對有損害公司之行為之董事之法律追訴權,非對該臨時董事會之議決結論有反對或「保留」,此詳該臨時董事會決議結果亦為:「關於一、李總(李樹裔)借款867,120 元及60,180元應於4/28前返還公司。二、待認定用途之支出中,其中有9,200,000 元應於4/28前返還,其中李樹裔董事長應返還420 萬元及張國佐董事應返還500 萬元,剩餘13,123,023元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開立本票及提出擔保(達運精密工業公司股票450 張),另屬公司用途支出14,466,173元(已扣除匯入州巧及靖榮公司部分)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及開立本票。三、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盡速返還。以上經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進行上述決議時,李樹裔董事長及張國佐董事利益迴避,退出會場)」等語,可明該臨時董事會,程序上係經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實質上亦在決議保留對有損害公司之行為之董事之法律追訴權。從而,堪認前揭有關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發言,核與臨時董事會議決事項大致相符,並無何等反對或「保留」之情形。是以被告所辯此節,顯與事實有悖,自亦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末以被告以州巧公司獨立董事葉國衍、劉正意「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辯稱其主觀上認為州巧公司已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將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決議公告等語。然以被告既對州巧公司產生興趣,在市場上大量低價買進州巧公司股票,更有意介入州巧公司之經營,衡情自當詳為調查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有關州巧公司重大訊息、財務報表或董監持股、質押等情,此由被告於與證人李樹裔等人會談時稱:「像剛剛那樣就很不友善,找1 個跟我搪塞,隨便拿幾張跟我說…我不會上網啊,你以為我不知道去哪裡抓啊,講這些就外行了嘛」等語,及被告於州巧公司股東常會時稱:「你們別想靠蔡文清,他的2000多張股票,2000張股票全部都拿去質押,沒錢了啦」等語如前。兼以被告基於律師身分,前有辦理專案查核事務執行之能力與經驗,綜合觀察,可明被告絕非外行,其透過網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或以他法,對州巧公司之內部狀況善盡調查之能,其對於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部分內容未經公開之事實,知之甚詳。是以被告所辯其認知該臨時董事會決議已公告此節,仍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恐嚇得利未遂及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2 項之恐嚇得利未遂及同法第316 條之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罪。被告藉端「依法」提起訴訟,索求州巧公司董事或總稽核之職務但未果,審其情節,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藉端「依法」提起訴訟,使告訴人李樹裔、蔡文清及在場之其他州巧公司人員均心生畏懼,是以1 行為觸犯數恐嚇得利未遂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及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身為執業律師,受託為專案查核事務之執行,本應悉規守法以精研法律及法律事務,其因受任事件得知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內容詳情,亦應嚴守秘密。詎被告其後因認州巧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帳面淨值甚多,在市場上陸續低價買進州巧公司股票並持有達百分之3 以上,建議證人蔡文清為之安排1 席董事不成,竟起貪念,藉端「依法」提起訴訟,向州巧公司經營階層要索董事或總稽核之職務,仍無功而返,又在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洩漏未經公開之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部分細節,所為違背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自有不該。被告歷偵查至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惟以被告恐嚇得利所為未得逞,及證人蔡文清等人先行備妥遙控錄影設備嗣旋請教公司之特約法律顧問應對之道等情,已據證人蔡文清、李樹裔證述詳確如前,兼以被告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犯行後續效應,據證人蔡文清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那些股東聽了以後是何種反應?)沒有人理會他」等語(本院第183 頁背面)。顯然與會之股東或循公開資訊觀測站、報章媒體等由,對於州巧公司依法公布有關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重大訊息有所與聞,是以投資大眾對於多屬舊聞且祇其中枝微末節之秘密,感到無趣,也無明顯反應,可徵被告恐嚇得利未遂及洩漏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所為致生危害,尚屬輕微,參以州巧公司股票於消息揭露後在市場上股價反應,兼衡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50 頁至第151 頁);其大學畢業,家有父母,幼子一滿周歲,一為5 歲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本院卷第183 頁背面),依此顯見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應執行之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346 條第3 項、第2 項、第316 條、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雅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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