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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賴淑敏楊數盈王碩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鐽震電腦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彥龍
被告
廖灝明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灝明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鐽震電腦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

一、廖灝明係址設新竹市○○路0 段000 巷0 號「鐽震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鐽震電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腦軟體,係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微軟公司所出售之上開電腦軟體均編列有分辨授權所需之不同產品金鑰,並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一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僅能安裝於一部電腦主機,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在鐽震電腦公司花蓮分公司(址設花蓮縣花蓮市○○路000 號)內,經微軟公司之調查人員張宸洺喬裝為顧客,以新臺幣(下同)10,500元之價格,向廖灝明訂購組裝電腦主機1 台後,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光碟安裝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電腦軟體重製於微軟公司調查員張宸洺所購買之電腦主機硬碟內,並將該台電腦主機交付予微軟公司之調查員張宸洺,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微軟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更正部分

(一)起訴書原記載被告鐽震電腦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廖灝明,業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時更正被告鐽震電腦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賴彥龍(見本院智訴卷第18頁),合先敘明。

(二)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廖灝明所犯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條第2 項之罪,嗣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更正為被告廖灝明所犯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見本院智訴卷第190 頁),附此說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被告犯行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或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見本院訴緝卷第38至38頁背面、49頁背面至53頁),且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證據之適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灝明、被告鐽震公司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本院智訴卷第78頁背面、124 頁背面、164 頁背面、188 頁背面),並經證人賴彥龍、劉宗憲、告訴代理人王彥期律師、微軟公司調查員張宸洺於偵查中指述綦詳(見他卷第62至64、77至78、81至82頁),復有發票影本、系爭電腦新增移除程式畫面、微軟公司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7 頁、本院智訴卷第30、8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廖灝明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廖灝明為鐽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時以負責人執行業務,為被告廖灝明所自承,且有證人劉宗憲、賴彥龍之證述可按(見他卷第62頁),被告廖灝明既為鐽震公司實際負責人,平時表現公司之代理人身分,應屬鐽震公司執行業務之代理人,是被告鐽震公司因其代理人即被告廖灝明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被告鐽震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刑。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惟查: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所謂「意圖銷售或出租」之客體,自應限於該「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被告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惟未以該電腦程式著作為銷售或出租之客體時,自與著作權第91條第2 項之要件有間。被告廖灝明雖有擅自重製前開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惟其已否認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而證人即微軟公司調查員張宸洺係向被告廖灝明購買組裝電腦硬體主機,價格為10,500元,並未提到購買軟體之價格等情,有證人張宸洺於偵訊時之證述及發票影本附卷可佐(見他卷第7 、77至78、81頁),足認被告廖灝明自客戶取得之對價,僅係電腦硬體部分,而不及於其擅自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再者,據告訴代理人所陳述如附表所示之軟體市價零售價格共為56,700元,有未經授權軟體市價表、昶桻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方案專業軟體型錄在卷可參(見本院智訴卷第146 至150 頁),而被告廖灝明販賣組裝電腦主機硬體,其成本為9,693 元,有電腦硬體設備價格之統一發票、出貨單及進貨單附卷可查(見本院智訴卷第131 至142 頁),被告廖灝明銷售組裝電腦主機硬體價格為10,500元,扣除上開成本9,693 元後,其販售組裝電腦主機硬體利潤為807 元,對照附表所示軟體之零售總價格,顯不相當,倘被告真有銷售附表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之意圖,大可單純販售電腦軟體,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即可,獲利甚優於銷售組裝電腦主機硬體,不須以販賣組裝電腦主機硬體方式賺取微薄利潤,益證被告廖灝明重製附表之電腦程式著作,係為促進電腦硬體設備之銷售,並無針對附表之電腦程式著作銷售之意,依上開說明,自與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重製之犯行有間。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廖灝明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尚有未恰,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三、爰審酌保護智慧財產權仍促進人類精神文明發展之重要手段,且關係我國對外之國家形象,被告廖灝明身為鐽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不思以合法方式經營事業,竟不法侵害告訴人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助長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歪風,被告鐽震公司怠於監督,致使告訴人微軟公司受有市場利益之損失,所為非是,惟念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本件被告廖灝明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種類及數量非多,犯罪動機係為促進電腦硬體銷售,所獲利益甚微,暨被告廖灝明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批發賣魚之生活狀況;被告鐽震公司部分,審酌其因被告廖灝明犯行所獲利益及告訴人微軟公司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廖灝明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101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
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附表:
┌──┬─────────────┬────────────┐
│編號│軟體名稱、版本            │產品序號                │
├──┼─────────────┼────────────┤
│ 1  │Windows 7家用進階版       │00359-OEM-0000000-00000 │
├──┼─────────────┼────────────┤
│ 2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3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4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5  │PowerPoint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6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7  │Publisher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8  │InfoPath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9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10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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