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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1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110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尚全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有
    顯然漏載、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表:
┌───────┬─────────────┬─────────────┐
│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                    │
├───────┼─────────────┼─────────────┤
│主文欄        │尚全瑞犯竊盜罪,累犯,處有│尚全瑞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之鑰匙壹串,沒收之。      │
├───────┼─────────────┼─────────────┤
│論罪科刑欄(四│扣案之鑰匙1支             │扣案之鑰匙1串             │
│)沒收欄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