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254號102年度竹簡字第7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貴昇 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律師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於102 年2 月25日(101 年度偵字第6198號、7664號、8611號、10249 號、102 年度偵字第42號)、102 年7 月25日(102 年度偵字第647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貴昇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蔡貴昇明知其所取得之網路遊戲「亂2 」網路遊戲幣,均係透過不當手法取得之偽幣,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個別犯意,分別自民國101 年3 月27日起至同年4 月17日止,以電腦設備進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並以其胞弟蔡桂龍(未有卷證資料顯示蔡佳龍知情)先前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所申設會員帳號為「airsouls」,會員編號為「532236」之帳號登入後,於前開網頁刊登多筆出售「亂2Online 」遊戲幣之交易訊息。迨如附表所示之鄭柏偉、王世偉、謝志偉、郭侑庭、蘇家鴻及王秀仁等人(下稱鄭柏偉等6 人),於瀏覽前開網頁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蔡貴昇交易購買偽遊戲幣,並經「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判定交易完成後,遂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蔡貴昇所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由蔡貴昇自該帳戶將款項提領。嗣鄭柏偉等6 人於「亂2 Online」網路遊戲中使用交易所得之遊戲幣時,遭「亂2Online 」遊戲之開發廠商即伊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察覺有異,判定為偽幣並封鎖鄭柏偉等6 人帳號後,鄭柏偉等6 人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蔡貴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審判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鄭柏偉、王世豪、謝志偉、郭侑庭、蘇家鴻、王秀仁於警詢或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蔡桂龍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開發廠商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帳號「airsouls」會員歷史資料、銀行儲值資料、會員提款資料、會員交易資料、會員登入IP資料及會員解鎖記錄資料各1份。 (五)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凍結帳號通知3份。 (六)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貴昇於附表所示七次於網路上販賣偽遊戲幣予被害人鄭柏偉等6 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被告所犯前開詐欺取財罪7 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時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素行尚稱良善,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詐騙行為,導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被詐欺金額之財產上損失,所為實質非難;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將被害人鄭柏偉等6 人購買偽遊戲幣所支付之價金全數退還等情,有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退款情形報表1 份在卷可佐(101 年度偵字第6198號卷第58頁至第61頁),被告犯後賠償被害人之損失,以彌補自己之過錯,顯見被告犯後已有所省思,堪認態度良好;兼衡被告各次犯行所獲利益及被害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定應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有正當職業任職於私人企業擔任工程師一職等情,有員工職務證明書在卷可考(本院102 年度竹簡字第254 號卷第24頁),念其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鄭柏偉等6 人損失,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且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觀後效,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蔡貴昇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 條第1 項第2 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交易時間│ 交 易 項 目 │詐欺金額 │ │ │ │ │ │(新台幣)│ ├──┼────┼────┼────────┼─────┤ │ 一 │ 鄭柏偉 │101年4月│亂2-近畿-遊戲幣│ 2,000元 │ │ │ │14日凌晨│亂亂賣幣(1比71W)│ │ │ │ │0時25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 二 │ 王世豪 │101年4月│亂2-福岡-遊戲幣│ 1,000元 │ │ │ │12日下午│亂亂賣幣(1比48W)│ │ │ │ │7時30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 三 │ 謝志偉 │101年4月│亂2-名櫻-遊戲幣│ 500元 │ │ │(使用友│15日下午│亂亂賣幣(1比75W)│ │ │ │人翁廉侑│2時10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之帳號交│ │ │ │ │ │易) │ │ │ │ ├──┼────┼────┼────────┼─────┤ │ 四 │ 郭侑庭 │101年4月│亂2-福岡-遊戲幣│ 500元 │ │ │ │11日晚間│亂亂賣幣(1比46W)│ │ │ │ │8時30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 五 │ 蘇家鴻 │101年4月│亂2-青森-遊戲幣│ 1,000元 │ │ │ │15日下午│亂亂賣幣(1比75W)│ │ │ │ │1時25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 六 │ 王秀仁 │101 年3 │亂2- 青森- 遊戲│ 500元 │ │ │ │月30日晚│幣亂亂賣幣(1比51│ │ │ │ │間10時35│W)可大小另開單 │ │ │ │ │分 │ │ │ ├──┼────┼────┼────────┼─────┤ │ 七 │ 王秀仁 │101年4月│亂2- 青森- 遊戲│ 1,000元 │ │ │ │15日晚間│幣亂亂賣幣(1比 │ │ │ │ │9 時35分│77W)可大小另開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