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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許珮育

  • 當事人
    陳偉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3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銘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偉銘係址設新竹縣竹東鎮○○路000 號明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晶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詎其竟為下列犯行: (一)其明知明晶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期間,與附表一所示公司間並無銷貨交易之事實,竟仍同時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在不詳地點,接續填製明晶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銷售貨物憑證,虛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藉以扣抵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之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總計幫助逃漏新臺幣(下同)31萬0,992 元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二)其明知明晶公司於附表二所示期間,與附表二所示公司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明晶公司應納稅捐之接續犯意,在不詳之時間、地點,接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發票張數及總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作為明晶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附表三「申報期日」欄位所示之時間,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申報,其中如附表四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部分,分別將明晶公司原申報之銷項稅額(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⑶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及進項稅額(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⑹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各扣除虛報稅額(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⑷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以及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虛報數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⑺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後,再分別計算而得本期銷項稅額(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⑸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及本期得扣抵進項稅額(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⑻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之應申報數,復將本期銷項稅額之應申報數(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⑸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先扣除本期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應申報數(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⑻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再扣除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⑽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所得出之本期(月)應實繳稅額之應申報數(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⑾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再與明晶公司原先本期應實繳稅額之申報數(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⑵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相比較,原申報數如有不足,即為本期(月)漏稅額(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⑿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被告實質參與明晶公司接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其如附表四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之漏稅額(如附表四欄位代碼⑿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總計逃漏營業稅額66萬2,819 元(各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發票張數、異常進項、異常銷項,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各期逃漏稅額之計算方式則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又附表四編號2 、3 、14所示部分,該期計算結果並無漏稅額,詳見後述之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發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陳偉銘於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田宜蘴、陳伯寬、陳宏哲、陳儀、曾月梅、楊文賓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北區國稅局明晶公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明晶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明晶公司營業稅進銷項交易對象匯加明細表、北區國稅局99年5 月26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99年7 月7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99年7 月2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99年9 月7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100 年1 月7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國稅大智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明晶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 份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100 年度財營業字第00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暨所附承諾書、明晶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北區國稅局100 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保平股份有限公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北區國稅局101 年5 月8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豐園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稅捐資料、北區國稅局101 年6 月22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豐園企業有限公司異常銷項憑證明細、北區國稅局101 年8 月1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森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北區國稅局101 年9 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華葳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匯加明細表、北區國稅局101 年9 月1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森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以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 年9 月2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 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故核被告之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所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犯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之行為,及多次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之行為,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聲請書認應成立集合犯,容有誤會。另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之犯行屬接續犯,且其犯罪終了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後,本案無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餘地,附此敘明。又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刑度較重之違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處斷。 (二)逃漏營業稅部分: ⒈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並於同年月六日生效施行。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有利,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⒉次按100 年5 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解釋文「中華民國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 項第1 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7 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 年時,失其效力。」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除所定「應處徒刑之規定」,與憲法第7 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剋期失其效力外,解釋理由並指出「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意旨。是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性等刑事法理。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111、4973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最高法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亦於該院100 年6 月14日100 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揆諸前開說明,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該公司負責人即為犯罪主體,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對該公司負責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而非僅屬「代罰」性質。經查,明晶公司供作交易憑證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所表彰之交易事實係屬虛偽,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明晶公司乃有實際營業,並非虛設行號,其實際交易所發生之銷項稅額,依法自應繳營業稅,明晶公司於如附表三「申報日期」持其他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但明晶公司於每次申報之時,亦有將前述其偽填如附表三「銷項」欄(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同時虛列為其銷項稅額申報,故明晶公司歷次原始申報之應實繳稅額(附表四欄位代碼⑵所示),如與附表四計算而得之本期應實繳稅額之應申報數(附表四欄位代碼⑾所示),有逃漏稅之情事(即附表四欄位代碼⑿所示之本期漏稅額為正數),而有「以虛抵實」情形,即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反之,如計算結果之附表四欄位代碼⑿所示之本期漏稅額為「0 」,實際上尚無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如附表四編號2 、3 、14所示部分,見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職是,明晶公司以上述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竟實施上開不正方法,並造成上開逃漏稅捐結果之發生,顯有違法且有責之行為,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代罰之。 ⒊明晶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四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之營業稅漏稅額,被告實際參與上開逃漏稅捐結果之發生,是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二)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 95 號判例參照)。查,明晶公司於如附表四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之申報期日,歷次以申報不實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被告身為明晶公司之負責人,實施上開不正方法,並造成上開逃漏稅捐結果之發生,其所為如犯罪事實(二)所載之犯行,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公司負責人非僅代罰,仍應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及有責始得處罰,故得基於接續犯意而僅論一罪之相關法律見解,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973號判決意旨)。聲請書認應成立集合犯,容有誤會。另被告如犯罪事實(二)所載之犯行屬接續犯,則其犯罪終了時間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以及96年4 月24日之後,本案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行適用新法,亦無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被告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樣態、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足以影響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兼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及逃漏稅捐之數額,並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所生之子女雖已成年,然因其於偵查中供稱其自100 年間起即無收入,與妻子2 人僅靠僅剩積蓄與借貸度日,且患有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現仍在持續治療中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有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本院參酌被告前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足認已生悔悟之心,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不再犯,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兼收緩刑期間預防再犯之效,以啟自新。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略以:明晶公司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歷次申報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使明晶公司逃漏稅捐,金額共計101 萬6,911 元,故被告就全部金額均應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71年度台上字第7749號、73年度台上字第614 號、76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76年度台上字第6300號、80年度台上字第49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明晶公司之申報行為,依犯罪事實(二)所載之方式計算後,得出如附表四所計算之逃漏稅額,明晶公司僅有逃漏於如附表四編號1 、4 至13、15、16所示之營業稅漏稅額,其餘部分,尚不生實際逃漏稅之結果,已詳述如前。聲請書漏未斟酌扣除明晶公司虛增之銷項稅額部分,所持見解洵有可議。聲請人上開起訴就超出本院上揭認定範圍外之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書認此部分與本院上述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明晶公司異常銷項明細 (幣別均為新臺幣,貨幣單位均為元) ┌──┬──────┬───┬────┬─────┬─────┬─────┐ │編號│ 對象 │負責人│ 時間 │字軌號碼 │ 發票金額 │ 稅額 │ │ │ │ │ │ │(新台幣)│ │ ├──┼──────┼───┼────┼─────┼─────┼─────┤ │ 1 │普而陞企業股│吳弘敏│96年4月 │SU00000000│1,200,000 │6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2 │ │ │96年4月 │SU00000000│1,200,000 │60,000 │ ├──┼──────┼───┼────┼─────┼─────┼─────┤ │ 3 │奈米超晶格科│黃紫霞│95年7月 │NU00000000│150,000 │7,500 │ ├──┤技股份有限公│ ├────┼─────┼─────┼─────┤ │ 4 │司 │ │95年7月 │NU00000000│100,000 │5,000 │ ├──┤ │ ├────┼─────┼─────┼─────┤ │ 5 │ │ │95年7月 │N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6 │ │ │95年8月 │NU00000000│160,000 │8,000 │ ├──┤ │ ├────┼─────┼─────┼─────┤ │ 7 │ │ │95年8月 │N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8 │ │ │95年11月│QU00000000│25,440 │1,272 │ ├──┤ │ ├────┼─────┼─────┼─────┤ │ 9 │ │ │95年11月│QU00000000│132,400 │6.620 │ ├──┤ │ ├────┼─────┼─────┼─────┤ │ 10 │ │ │96年1月 │RU00000000│110,000 │5,500 │ ├──┤ │ ├────┼─────┼─────┼─────┤ │ 11 │ │ │96年2月 │RU00000000│41,600 │2,080 │ ├──┤ │ ├────┼─────┼─────┼─────┤ │ 12 │ │ │96年3月 │SU00000000│150,000 │7,500 │ ├──┤ │ ├────┼─────┼─────┼─────┤ │ 13 │ │ │97年1月 │XU00000000│34,200 │1,710 │ ├──┤ │ ├────┼─────┼─────┼─────┤ │ 14 │ │ │97年1月 │XU00000000│34,200 │1,710 │ ├──┤ │ ├────┼─────┼─────┼─────┤ │ 15 │ │ │97年1月 │XU00000000│66,000 │3,300 │ ├──┤ │ ├────┼─────┼─────┼─────┤ │ 16 │ │ │97年1月 │XU00000000│78,000 │3,900 │ ├──┤ │ ├────┼─────┼─────┼─────┤ │ 17 │ │ │97年1月 │XU00000000│99,000 │4,950 │ ├──┤ │ ├────┼─────┼─────┼─────┤ │ 18 │ │ │97年2月 │XU00000000│166,000 │8,300 │ ├──┤ │ ├────┼─────┼─────┼─────┤ │ 19 │ │ │97年2月 │XU00000000│130,000 │6,500 │ ├──┤ │ ├────┼─────┼─────┼─────┤ │ 20 │ │ │97年5月 │ZU00000000│80,000 │4,000 │ ├──┤ │ ├────┼─────┼─────┼─────┤ │ 21 │ │ │97年5月 │ZU00000000│60,000 │3,000 │ ├──┤ │ ├────┼─────┼─────┼─────┤ │ 22 │ │ │97年6月 │ZU00000000│95,000 │4,750 │ ├──┤ │ ├────┼─────┼─────┼─────┤ │ 23 │ │ │97年6月 │ZU00000000│60,000 │3,000 │ ├──┤ │ ├────┼─────┼─────┼─────┤ │ 24 │ │ │97年6月 │ZU00000000│60,000 │3,000 │ ├──┤ │ ├────┼─────┼─────┼─────┤ │ 25 │ │ │97年6月 │ZU00000000│60,000 │3,000 │ ├──┤ │ ├────┼─────┼─────┼─────┤ │ 26 │ │ │97年6月 │Z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27 │ │ │97年6月 │ZU00000000│60,000 │3,000 │ ├──┤ │ ├────┼─────┼─────┼─────┤ │ 28 │ │ │97年6月 │ZU00000000│60,000 │3,000 │ ├──┤ │ ├────┼─────┼─────┼─────┤ │ 29 │ │ │97年7月 │AU00000000│156,000 │7,800 │ ├──┤ │ ├────┼─────┼─────┼─────┤ │ 30 │ │ │97年7月 │AU00000000│90,000 │4,500 │ ├──┤ │ ├────┼─────┼─────┼─────┤ │ 31 │ │ │97年8月 │AU00000000│108,000 │5,400 │ ├──┤ │ ├────┼─────┼─────┼─────┤ │ 32 │ │ │97年8月 │AU00000000│19,000 │950 │ ├──┤ │ ├────┼─────┼─────┼─────┤ │ 33 │ │ │97年8月 │AU00000000│94,000 │4,700 │ ├──┤ │ ├────┼─────┼─────┼─────┤ │ 34 │ │ │97年8月 │AU00000000│100,000 │5,000 │ ├──┤ │ ├────┼─────┼─────┼─────┤ │ 35 │ │ │97年8月 │AU00000000│84,000 │4,200 │ ├──┤ │ ├────┼─────┼─────┼─────┤ │ 36 │ │ │97年8月 │AU00000000│60,000 │3,000 │ ├──┤ │ ├────┼─────┼─────┼─────┤ │ 37 │ │ │97年8月 │AU00000000│90,000 │4,500 │ ├──┤ │ ├────┼─────┼─────┼─────┤ │ 38 │ │ │97年8月 │AU00000000│90,000 │4,500 │ ├──┤ │ ├────┼─────┼─────┼─────┤ │ 39 │ │ │97年8月 │AU00000000│90,000 │4,500 │ ├──┼──────┼───┼────┼─────┼─────┼─────┤ │ 40 │崑煜工業股份│曾月梅│95年10月│PU00000000│116,280 │5,81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41 │ │ │95年10月│PU00000000│85,000 │4,250 │ ├──┼──────┼───┼────┼─────┼─────┼─────┤ │ 42 │三杰電機電熱│楊文賓│96年1月 │RU00000000│85,714 │4,286 │ │ │有限公司 │ │ │ │ │ │ ├──┴──────┴───┴────┴─────┴─────┼─────┤ │總計 │310,992 │ └──────────────────────────────┴─────┘ 附表二:明晶公司異常進項明細 (幣別均為新臺幣,貨幣單位均為元) ┌──┬─────────────┬───┬─────────┬──┬──────┬─────┬──────┐ │編號│ 銷售人 │負責人│ 時間 │張數│進貨金額總和│稅額總和 │ 營業狀況 │ ├──┼─────────────┼───┼─────────┼──┼──────┼─────┼──────┤ │ 1 │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紫霞│95年8 月至97年10月│ 57 │6,441,496 │322,077 │部分虛進虛銷│ │ │ │ │(聲請書誤載為98年│ │ │ │ │ │ │ │ │8月至97年10月) │ │ │ │ │ ├──┼─────────────┼───┼─────────┼──┼──────┼─────┼──────┤ │ 2 │臺灣懿芝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穆│96年4月至96年12月 │ 27 │2,496,712 │124,838 │部分虛進虛銷│ ├──┼─────────────┼───┼─────────┼──┼──────┼─────┼──────┤ │ 3 │保平股份有限公司 │謝賢機│95年10月至95年12月│ 5 │424,300 │21,215 │部分虛進虛銷│ ├──┼─────────────┼───┼─────────┼──┼──────┼─────┼──────┤ │ 4 │浤達國際有限公司 │劉奕耀│95年8月至97年2月 │ 25 │2,168,560 │108,429 │ 虛設行號 │ ├──┼─────────────┼───┼─────────┼──┼──────┼─────┼──────┤ │ 5 │臺灣懿德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穆│96年4月至96年6月 │ 3 │246,740 │12,337 │ 虛設行號 │ ├──┼─────────────┼───┼─────────┼──┼──────┼─────┼──────┤ │ 6 │富僑國際有限公司 │李金華│95年12月至97年6月 │ 23 │2,274,990 │113,750 │ 虛設行號 │ ├──┼─────────────┼───┼─────────┼──┼──────┼─────┼──────┤ │ 7 │赫蜜奧妮企業有限公司 │吳弘敏│97年10月 │ 2 │150,450 │7,523 │ 虛設行號 │ ├──┼─────────────┼───┼─────────┼──┼──────┼─────┼──────┤ │ 8 │成坤泰股份有限公司 │陳庭佑│95年4月至96年4月 │ 15 │1,389,900 │69,495 │ 虛設行號 │ ├──┼─────────────┼───┼─────────┼──┼──────┼─────┼──────┤ │ 9 │普而陞企業有限公司 │吳弘敏│97年8月至97年10月 │ 14 │1,232,780 │61,639 │ 虛設行號 │ ├──┼─────────────┼───┼─────────┼──┼──────┼─────┼──────┤ │ 10 │豐園企業有限公司 │溫思柔│96年4月至96年8月 │ 7 │649,580 │32,479 │ 虛設行號 │ ├──┼─────────────┼───┼─────────┼──┼──────┼─────┼──────┤ │ 11 │華葳國際有限公司 │吳帛諺│95年10月至97年10月│ 23 │2,090,680 │104,538 │部分虛進虛銷│ ├──┼─────────────┼───┼─────────┼──┼──────┼─────┼──────┤ │ 12 │森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陳瀚霖│97年4月至97年10月 │ 10 │771,800 │38,591 │ 虛設行號 │ ├──┴─────────────┴───┴─────────┴──┴──────┼─────┼──────┤ │總計 │1,016,911 │ │ └────────────────────────────────────────┴─────┴──────┘ 附表三(明晶公司歷次申報不實進項、銷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與稅額) ┌──┬────────┬─────────────────────┬────────────────────┐ │編號│發票年月 │異常進項(新臺幣) │異常銷項(新臺幣) │ │ │(申報日期) │ │ │ ├──┼────────┼────┬────┬─────┬─────┼────┬────┬─────┬────┤ │1 │95年3 月至4 月 │公司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 │稅額 │公司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95年5 月17日)├────┼────┼─────┼─────┼────┼────┼─────┼────│ │ │ │成坤泰股│2 │136,800 │6,840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合計 │ │2 │136,800 │6,840 │ │0 │0 │0 │ ├──┼────────┼────┼────┼─────┼─────┼────┼────┼─────┼────┤ │2 │95年5 月至6 月 │ │0 │0 │0 │ │0 │0 │0 │ │ │(95年7 月1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3 │95年7 月至8 月 │奈米超晶│9 │502,750 │25,138 │奈米超晶│5 │770,000 │38,500 │ │ │(95年9 月15日)│格科技股│ │ │ │格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司 │ │ │ │ │ │ ├────┼────┼─────┼─────┤ │ │ │ │ │ │ │浤達國際│4 │247,500 │12,37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13 │750,250 │37,513 │ │5 │770,000 │38,500 │ ├──┼────────┼────┼────┼─────┼─────┼────┼────┼─────┼────┤ │4 │95年9月至10月 │保平股份│2 │164,100 │8,205 │崑煜工業│2 │201,280 │10,064 │ │ │(95年11月16日)│有限公司│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浤達國際│5 │452,880 │22,64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成坤泰股│2 │211,400 │10,570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華葳國際│2 │189,460 │9,473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11 │1,017,840 │50,893 │ │2 │201,280 │10,064 │ ├──┼────────┼────┼────┼─────┼─────┼────┼────┼─────┼────┤ │5 │95年11月至12月 │奈米超晶│5 │502,000 │25,100 │奈米超晶│2 │157,840 │7,892 │ │ │(96年1月16日) │格科技股│ │ │ │格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司 │ │ │ │ │ │ ├────┼────┼─────┼─────┤ │ │ │ │ │ │ │保平股份│3 │260,200 │13,01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富僑國際│2 │184,480 │9,224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成坤泰股│9 │872,800 │43,640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華葳國際│5 │473,960 │23,698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24 │2,293,440 │114,672 │ │2 │157,840 │7,892 │ ├──┼────────┼────┼────┼─────┼─────┼────┼────┼─────┼────┤ │6 │96年1月至2月 │ │ │ │ │奈米超晶│2 │151,600 │7,580 │ │ │(96年3月15日) │ │ │ │ │格科技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三杰電機│1 │85,714 │4,286 │ │ │ │ │ │ │ │電熱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合計 │ │0 │0 │0 │ │3 │237,314 │11,866 │ ├──┼────────┼────┼────┼─────┼─────┼────┼────┼─────┼────┤ │7 │96年3月至4月 │奈米超晶│10 │979,382 │48,970 │奈米超晶│1 │150,000 │7,500 │ │ │(96年5月16日) │格科技股│ │ │ │格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司 │ │ │ │ │ │ ├────┼────┼─────┼─────┼────┼────┼─────┼────│ │ │ │臺灣懿芝│9 │843,930 │42,197 │普而陞企│2 │2,400,000 │120,000 │ │ │ │饌國際股│ │ │ │業有限公│ │ │ │ │ │ │份有限公│ │ │ │司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懿德│2 │154,300 │7,715 │ │ │ │ │ │ │ │麥生技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富僑國際│4 │296,510 │14,826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成坤泰股│2 │168,900 │8,445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豐園企業│1 │100,100 │5,00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華葳國際│2 │191,100 │9,55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30 │2,734,222 │136,713 │ │3 │2,550,000 │127,500 │ ├──┼────────┼────┼────┼─────┼─────┼────┼────┼─────┼────┤ │8 │96年5 月至6 月 │奈米超晶│12 │1,164,000 │58,200 │ │ │ │ │ │ │(96年7月16日) │格科技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懿德│1 │92,440 │4,622 │ │ │ │ │ │ │ │麥生技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富僑國際│8 │788,700 │39,43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豐園企業│1 │98,620 │4,931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22 │2,143,760 │107,188 │ │0 │0 │0 │ ├──┼────────┼────┼────┼─────┼─────┼────┼────┼─────┼────┤ │9 │96年7月至8月 │奈米超晶│2 │1,620,800 │81,040 │ │ │ │ │ │ │(96年9 月17日)│格科技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懿芝│12 │1,115,142 │55,758 │ │ │ │ │ │ │ │饌國際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浤達國際│4 │376,100 │18,80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富僑國際│2 │117,920 │5,896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豐園企業│5 │450,860 │22,543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華葳國際│6 │512,700 │25,636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31 │4,193,522 │209,678 │ │0 │0 │0 │ ├──┼────────┼────┼────┼─────┼─────┼────┼────┼─────┼────┤ │10 │96年9月至10月 │臺灣懿芝│2 │221,820 │11,091 │ │ │ │ │ │ │(96年11月16日)│饌國際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浤達國際│4 │382,180 │19,109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6 │604,000 │30,200 │ │0 │0 │0 │ ├──┼────────┼────┼────┼─────┼─────┼────┼────┼─────┼────┤ │11 │96年11月至12月 │臺灣懿芝│4 │315,820 │15,792 │ │ │ │ │ │ │(97年1 月16日)│饌國際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浤達國際│7 │617,900 │30,89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富僑國際│3 │274,500 │13,72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14 │1,208,220 │60,412 │ │0 │0 │0 │ ├──┼────────┼────┼────┼─────┼─────┼────┼────┼─────┼────┤ │12 │97年1月至2月 │奈米超晶│6 │509,364 │25,468 │奈米超晶│7 │607,400 │30,370 │ │ │(97年3 月15日)│格科技股│ │ │ │格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司 │ │ │ │ │ │ ├────┼────┼─────┼─────┤ │ │ │ │ │ │ │浤達國際│1 │92,000 │4,6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 │7 │601,364 │30,068 │ │7 │607,400 │30,370 │ ├──┼────────┼────┼────┼─────┼─────┼────┼────┼─────┼────┤ │13 │97年3月至4月 │森燦國際│7 │488,100 │24,405 │ │ │ │ │ │ │(97年5 月12日)│開發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合計 │ │7 │48,8100 │24,405 │ │0 │0 │0 │ ├──┼────────┼────┼────┼─────┼─────┼────┼────┼─────┼────┤ │14 │97年5月至6月 │富僑國際│4 │612,880 │30,644 │奈米超晶│9 │715,000 │35,750 │ │ │(97年7月15日) │有限公司│ │ │ │格科技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合計 │ │4 │612,880 │30,644 │ │9 │715,000 │35,750 │ ├──┼────────┼────┼────┼─────┼─────┼────┼────┼─────┼────┤ │15 │97年7月至8月 │奈米超晶│6 │525,000 │26,250 │奈米超晶│11 │981,000 │49,050 │ │ │(97年9月17日) │格科技股│ │ │ │格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司 │ │ │ │ │ │ ├────┼────┼─────┼─────┤ │ │ │ │ │ │ │普而陞企│6 │563,780 │28,189 │ │ │ │ │ │ │ │業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合計 │ │12 │1,088,780 │54,439 │ │11 │981,000 │49,050 │ ├──┼────────┼────┼────┼─────┼─────┼────┼────┼─────┼────┤ │16 │97年9月至10月 │奈米超晶│7 │638,200 │31,911 │ │ │ │ │ │ │(97年11月15日)│格科技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赫蜜奧妮│2 │150,450 │7,523 │ │ │ │ │ │ │ │企業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普而陞企│8 │669,000 │33,450 │ │ │ │ │ │ │ │業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華葳國際│8 │723,460 │36,176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森燦國際│3 │283,700 │14,186 │ │ │ │ │ │ │ │開發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合計 │ │28 │2,464,810 │123,246 │ │0 │0 │0 │ ├──┴────────┼────┴────┼─────┼─────┼────┴────┼─────┼────┤ │總計 │發票張數:211 │20,337,988│1,016,911 │發票張數:42 │6,219,834 │310,992 │ └───────────┴─────────┴─────┴─────┴─────────┴─────┴────┘ 附表四:明京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2735號卷㈣第1262頁至第1263頁之移送單位原始計算表,本表採取移送單位之營業稅計算式,惟依照前述認定之犯罪事實重新製作,故與移送單位之計算結果並不相同。) ┌──────┬───────┬────┬────────────────┬───────────────┬─────┬─────┬───────┬────────┐ │編號 │年期別 │本期應實│本期銷項稅額 │本期得扣抵銷銷項稅額 │溢繳稅額 │上期(月)│本期(月)應實│本期(月)漏稅額│ │ │ │繳稅額之├─────┬────┬─────┼────┬────┬─────┤ │累積留抵稅│繳稅額之應申報│ │ │ │ │申報數 │申報稅額 │虛報稅額│應申報稅額│申報數 │虛報數 │應申報數 │ │額 │數 │ │ │ │ │ │ │ │ │ │ │ │ │ │ │ │ ├──────┼───────┼────┼─────┼────┼─────┼────┼────┼─────┼─────┼─────┼───────┼────────┤ │欄位代碼 │⑴ │⑵ │⑶ │⑷ │⑸=⑶-⑷│⑹ │⑺ │⑻=⑹-⑺│⑼=⑵-⑾│⑽=上期⑼│⑾=⑸-⑻-⑽│⑿=⑾-⑵ │ │及 │ │ │ │(參附表│ │ │(參附表│ │ │ │ │(如計算結果為負│ │計算方式 │ │ │ │三異常銷│ │ │三異常進│ │ │ │ │值則記載為0 ) │ │ │ │ │ │項欄之計│ │ │項欄之計│ │ │ │ │ │ │ │ │ │ │算結果)│ │ │算結果)│ │ │ │ │ │ ├──────┼───────┼────┼─────┼────┼─────┼────┼────┼─────┼─────┼─────┼───────┼────────┤ │1 │95年3、4月 │79,685 │116,157 │0 │116,157 │36,247 │6,840 │29,407 │ │225* │86,525 │6,840 │ ├──────┼───────┼────┼─────┼────┼─────┼────┼────┼─────┼─────┼─────┼───────┼────────┤ │2 │95年5、6月 │29,839 │58,513 │0 │58,513 │28,674 │0 │28,674 │ │ │29,839 │0 │ ├──────┼───────┼────┼─────┼────┼─────┼────┼────┼─────┼─────┼─────┼───────┼────────┤ │3 │95年7、8月 │124,530 │184,287 │38,500 │145,787 │59,757 │37,513 │22,244 │987 │ │123,543 │0 │ ├──────┼───────┼────┼─────┼────┼─────┼────┼────┼─────┼─────┼─────┼───────┼────────┤ │4 │95年9、10月 │23,098 │85,958 │10,064 │75,894 │83,260 │50,893 │32,367 │ │987 │42,540 │19,442 │ ├──────┼───────┼────┼─────┼────┼─────┼────┼────┼─────┼─────┼─────┼───────┼────────┤ │5 │95年11、12月 │56,532 │189,437 │7,892 │181,545 │13,290 │114,672 │ 0 │ │ │181,545 │125,013 │ ├──────┼───────┼────┼─────┼────┼─────┼────┼────┼─────┼─────┼─────┼───────┼────────┤ │6 │96年1、2月 │28,902 │ 73,153 │11,866 │61,287 │22,701 │0 │22,701 │ │ │38,586 │9,684 │ ├──────┼───────┼────┼─────┼────┼─────┼────┼────┼─────┼─────┼─────┼───────┼────────┤ │7 │96年3、4月 │14,696 │163,444 │127,500 │35,944 │148,748 │136,713 │12,035 │ │ │23,909 │9,213 │ ├──────┼───────┼────┼─────┼────┼─────┼────┼────┼─────┼─────┼─────┼───────┼────────┤ │8 │96年5、6月 │ │96,452 │0 │96,452 │132,023 │107,188 │24,835 │ │ │71,617 │71,617 │ ├──────┼───────┼────┼─────┼────┼─────┼────┼────┼─────┼─────┼─────┼───────┼────────┤ │9 │96年7、8月 │ │199,590 │0 │199,590 │239,694 │209,678 │30,016 │ │ │169,574 │169,574 │ ├──────┼───────┼────┼─────┼────┼─────┼────┼────┼─────┼─────┼─────┼───────┼────────┤ │10 │96年9、10月 │72,349 │253,594 │0 │253,594 │109,856 │30,200 │79,656 │ │ │173,938 │101,589 │ ├──────┼───────┼────┼─────┼────┼─────┼────┼────┼─────┼─────┼─────┼───────┼────────┤ │11 │96年11、12月 │138,320 │245,831 │0 │245,831 │107,511 │60,412 │47,099 │ │ │198,732 │60,412 │ ├──────┼───────┼────┼─────┼────┼─────┼────┼────┼─────┼─────┼─────┼───────┼────────┤ │12 │97年1、2月 │26,829 │103,841 │30370 │73,471 │72,726 │30,068 │42,658 │ │ │30,813 │3,984 │ ├──────┼───────┼────┼─────┼────┼─────┼────┼────┼─────┼─────┼─────┼───────┼────────┤ │13 │97年3、4月 │15,726 │51,368 │0 │51,368 │35,642 │24,405 │11,237 │ │ │40,131 │24,405 │ ├──────┼───────┼────┼─────┼────┼─────┼────┼────┼─────┼─────┼─────┼───────┼────────┤ │14 │97年5、6月 │47,036 │117,292 │35,750 │81,542 │70,256 │30,644 │39,612 │5,106 │ │41,930 │0 │ ├──────┼───────┼────┼─────┼────┼─────┼────┼────┼─────┼─────┼─────┼───────┼────────┤ │15 │97年7、8月 │ 32,918 │99,520 │49050 │50,470 │66,602 │54,439 │12,163 │ │5,106 │33,201 │283 │ ├──────┼───────┼────┼─────┼────┼─────┼────┼────┼─────┼─────┼─────┼───────┼────────┤ │16 │97年9、10月 │ │69,940 │0 │69,940 │132,423 │123,246 │9,177 │ │ │60,763 │60,763 │ ├──────┴───────┴────┴─────┴────┴─────┴────┴────┴─────┴─────┴─────┴───────┼────────┤ │合計逃漏稅總額 │662,819 │ └────────────────────────────────────────────────────────────────────────┴────────┘ * 附表四欄位代碼⑽編號1 所載之「225 」係告發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依明晶公司95年3 、4 月前之申報資料而代入之數值,因未有證據足認明晶公司有於附表三、四所載之期日前有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故此部份之數值未予更易,逕行代入並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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