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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38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育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育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張育誌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55號裁定令入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00年12月13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再涉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再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程序上並無不法,合先敘明。

(二)論罪: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張育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科刑:審酌被告如上所述前經觀察勒戒之處遇,其猶不知悔悟,本次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衡其於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8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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