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邦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邦俊係以駕駛為業務之司機,於民國102年11月3日15時50分許,駕駛聖德工程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新竹市東區寶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寶山路與園區路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劉金松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寶山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為閃避被告劉邦俊所駕駛之上開車輛而自摔倒地,致告訴人劉金松受有右足深度挫擦傷併皮膚缺損之傷害。因認被告劉邦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金松告訴被告劉邦俊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劉邦俊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劉金松新臺幣20,000元,告訴人劉金松業具狀撤回對被告劉邦俊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此有告訴人劉金松所立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103年度竹調字第126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頁10、22)。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