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王銘勇、李毓華、陳麗芬
- 原告馮錦輝、馮李春俛、馮昱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馮錦輝 原 告 馮李春俛 原 告 馮昱誠 原告兼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許秀麥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戴傑倫 被 告 丞邦快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之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戴傑倫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原交訴字第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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