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附民字第75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75 號
- 原告
-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彥博
- 送達代收人
- 陳韋均
- 被告
- 陳世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