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3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建宏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建宏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謹慎自持,本件又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其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且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將所竊得之部分物品即烤箱1 臺及烤吐司機1 臺返還予被害人,被害人所受之財物損害部分獲得填補,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偵查卷第10頁);兼衡其高中肄業之中等智識程度、職業為業務員、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查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6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