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邱巧寧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明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5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承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4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明承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前段應補充更正為「,每期收取利息6,000元(年息720%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明承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乘被害人於急迫之際貸予款項,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非但侵害被害人之財產利益,甚且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借貸之放款期間、放款金額、放款利率、所得利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伊婕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4140號被 告 張明承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明承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阿君小吃店,乘劉俊君急迫需款之際,貸與新台幣(下同)3萬元,並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為每10日1期,每期收取利息6,000元(月息高達60%),借款時需預扣 第1期利息6,000元,故借款當日實拿2萬4,000元,其復要求劉俊君簽立面額為3萬元之本票1紙及提供劉俊君身分證影本交付張明承作為擔保,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收取附表所示之利息。嗣因利息過高,劉俊君不堪負荷並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俊君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明承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俊君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犯罪 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明承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檢 察 官 劉 正 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 以 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時間 │地點 │數額(新臺幣)│ ├───────┼────────────┼───────┤ │102年12月30日 │以匯款方式轉入被告之郵局│6,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 │ │ ├───────┼────────────┼───────┤ │103年1月18日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2,000元 │ │ │旁巷口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