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邱巧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金龍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 號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規各餘罪(即如附表編號3部 分),雖依同條例第3 項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確定裁定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著有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及86年度台非字第342 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經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之各罪,除非該定應執行刑裁定經最高法院以非常上訴撤銷外,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為定執行刑之裁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竹簡字第791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4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即聲請書附表編號2 所示,下稱乙案);上開甲乙二案,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83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另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更(二)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嗣經被告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21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 所示,下稱丙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緝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丁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下稱戊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4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己案);上開丙丁戊己四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82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 年2月確定在案,有本院88年度竹簡字第791 號簡易判決、88年度訴字第454 號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6 號判決、94年度易字第363 號判決、89年度聲字第866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198 號判決、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2146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1482號裁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13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丙案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丁、戊、己三案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82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確定業如前述,聲請人復就被告所犯上開丙案,於本案聲請與甲、乙二案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於法自有未合。

(二)至於聲請人另就甲、乙二案聲請減刑部分,經查甲、乙二案,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83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嗣經入監執行,業於91年3月1日執行完畢,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故上開甲、乙二案件所定之執行刑既已執行完畢,自無從再予減刑。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於法均有未合,本院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巧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