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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七九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七九一號

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吳寶秀
被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七九一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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