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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賴淑敏王碩禧吳宗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義忠
選任辯護人
蔡岳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164、6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義忠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二、編號二四、編號二六至編號四九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二、編號二四、編號二六至編號四九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

一、緣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下稱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設在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整修工程,由森亞土木包工業於民國102 年3 月間得標承攬,考量施作靶場整修工程期間,大型車輛往來靶場整修工程所需,森亞土木包工業徵得軍方同意,計畫鋪設便道通往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整修工程,完工便道則供軍方使用,不再運出便道工程所回填用之土石方。又森亞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恭華透過陳德村之介紹,認識簡證育,找來陳義忠(綽號「阿忠」),由陳義忠處理土石方進料及便道施作等事務。詎陳義忠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竟為一己私利,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之犯意,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同年月9 日,以無線電連絡方式,利用不知情之砂石車及怪手司機等人,運來來源不明復有夾雜有鋼筋、磚塊、木材、破碎塑膠及布條等廢棄物之土石方,並掩埋在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共436 車次運量),且親自及利用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稱「戴監南」(音譯)之人在現場指揮砂石車及怪手等機具進出及施工,及向砂石車司機收取每車約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傾倒費用,嗣經當地居民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要求森亞土木包工業提出砂石車理應有之隨車砂石證明單,黃恭華向陳義忠轉告前情,陳義忠為應付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掩飾現場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並無合法來源之事實,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方便砂石車將來進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為由,先利用不知情之鄭全,從不知情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負責人呂銘祥取得空白但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於102 年4 月中旬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某處,逾越呂銘祥授權範圍,擅自交給不知情之黃恭華,又未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之同意,一併交給黃恭華數10輛砂石車等車輛駕駛姓名(包含陳義忠,詳附表編號23部分)、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向黃恭華稱:「司機都是安全的」,「照這上面的下去填,都自己人,絕對不會有問題」等語,令黃恭華依資料填載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不知情之黃恭華當真認知此為陳義忠從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取得之合法來源證明,親自及指示不知情之女兒黃德蘭照樣填載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並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署押,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起訴書誤載為47張,應予更正),再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充作係向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購得夾雜廢棄物土石方,具有合法來源之用意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被冒名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權行使之正確性。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犯罪事實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除證人黃恭華於調查時之陳述者外,餘則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5頁背面、第249 頁),本院審酌此部分證據方法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及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再經本院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程序,被告訴訟上程序權已受保障,因認適當為判斷之憑依,故均有證據能力。再者,證人黃恭華於調查時之陳述部分,與審判中相符者,則逕引用彼於審判中之證述即可,此部分尚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與審判中不符者,因遍查卷內尚無足以證明出於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應無證據能力。然仍非不得以該被告以外之人先前在審判外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彈劾彼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使為正確之取捨,形成與事實相符之心證,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ꆼ訊據被告陳義忠自承其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行,並承認於當地居民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後,其於102 年4 月中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永安路某處,交給證人黃恭華空白但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證人黃恭華其後填載駕駛姓名、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完成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作為向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購得土石方之合法來源證明等情,但矢口否認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我只有拿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1 本共50張單子給黃恭華而已,但都沒有跟他講要填什麼,我認為黃恭華之所以有辦法填寫這49張,是他去軍方管制站拿資料。黃恭華跟我要這些空白的砂石證明單,是給軍方看我們有土石方的來源證明,但黃恭華要的是我跟他打合約的要施工2000多米那部分的證明單,這部分我才有辦法給他證明單,我叫司機載進來的土石方沒有來源證明,我根本沒辦法給他,我不知道黃恭華把它當作已經存在現場的土石方的來源證明等語。被告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森亞土木包工業跟被告要證明單,被告無法不跟興磊拿,證明單本來就是要提供給森亞,被告也不能自己留著,證明單是黃恭華自行填寫,寫的內容完全不是被告所能知悉。我們知道這個證明單的內容絕對不是被告提供的,因為黃恭華還有填寫被告自用小客車車號,要是被告提供的,一定是要可以交代的名單,被告是絕對不會提供他的自用小客車車號,自用小客車也沒辦法載運砂石。我們判斷黃恭華填寫依據應該是軍方管制資料。所以這部分被告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語。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48 頁至第255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時任陸軍北區聯合測考中心裝甲科科長賴志明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1154號他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9 頁、本院卷第225 頁至第230 頁背面),再據證人陳德村、簡證育、呂銘祥、鄭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可佐(1154號他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187 頁背面;1154號他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188 頁、6165號偵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9頁背面;1154號他卷第145 頁至第146 頁、6165號偵卷第14頁及該頁背面、第34頁及該頁背面、1154號他卷第152 頁至第153 頁、6165號偵卷第14頁背面至第15頁),此外,並有被告陳義忠所簽切結書1 份、森亞土木包工業與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2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4 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5日及同年月29日稽查工作紀錄7 份及採證照片44張、被告及森亞土木包工業工程承攬(訂貨)簡易合約書暨附件1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6 月21日履勘現場筆錄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6 月3 日環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資料1 份、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103 年6 月5日陸教功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105 靶場整修工程採購契約、整地工程監工日誌、584 旅忠誠門102 年4 月份衛哨管制紀錄簿各1 份在卷可稽(1154號他卷第8 頁、第11頁、第23頁至第42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197 頁、本院卷第20頁至第45頁、第46頁至第192 頁),此外,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光碟1 片,及如附表所示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扣案可憑(證物外放)。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被告以無線電呼叫司機載送土石方過來,司機向被告陳稱土石方均乾淨,被告並站上車輛趴在車欄往車斗察看,盡力檢查土石方是否乾淨等語。然查本件掩埋用料,實為夾雜鋼筋、磚塊、木材、破碎塑膠及布條等廢棄物之土石方之客觀事實,此有前開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4 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5日及同年月29日稽查工作紀錄7 份暨採證照片44張在卷可證。再據證人賴志明證稱軍方監工員亦有發覺便道工程部分填料為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引證如下)。佐以本件因當地居民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而查獲之事實,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2 份在卷可證,可徵此便道工程存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情事,縱非現場施工人員,亦可察覺。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承:施工現場就只有我在,我會在現場指揮交通,我是一直都在場等語(本院卷第13頁背面)。是被告於施工期間在場,檢視回填用料,自當認知此便道工程回填用料實為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之事實。質之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既無法說明該批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來源(本院卷第13頁),復稱:這些倒運車輛,我1 車跟他們收800 元等語(本院卷第13頁背面)。是以被告認知來源不明,又向砂石車司機收取每車約800 元之傾倒費用,足見心知肚明該批回填用之土石方不具備可合法再利用之條件,是以付其傾倒費用,而非其付錢買料。綜上,被告認知本件回填用料為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之事實,可堪認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前情,尚非足取。從而,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實於前開時、地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

1.經查:ꆼ證人呂銘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稱:我是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負責人,我不認識森亞土木包工業黃德鈞,我是透過運輸業者拿軍方購土合約簽買賣合約書,約定森亞土木包工業以每立方公尺50元向我經營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購買2000立方公尺砂土、沃土,交貨地點為新竹湖口郵政90691 。但我所經營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完全沒有出貨,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是我們的,是我們的運輸業者鄭全先領取的,鄭全領取的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都是空白的,我不知道上面記載資料從何而來,如果照公司流程,有來載運砂土,公司依規定要上網登錄及工務局施工科每日報表,依規過磅門口的管制員要簽名並記錄砂土車號、數量、重量、日期等都要詳細記錄,但這些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上登記車輛號碼既不是公司所有,司機也都不是公司聘用,運輸業者之所以可以事先領取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是因為業者跟我們很熟,所以他都領取明天要用的單,森亞土木包工業違規使用我們聯單,應視同無效,我建議依規每臺車罰6 萬元等語(1154號他卷第145 頁至第146頁);我是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舊客戶鄭全來接洽,他拿了軍方合約,說森亞需要砂土回填,在我新北市樹林區田尾街的公司簽約,簽約後沒履行,鄭全說隔天要來,可是沒有來,我催他,他說有跟對方連絡,對方說軍方在演習,後來還是沒來載,後來我就算了,我之所以提供給鄭全過磅單,是認識鄭全很久了,我很信任他,我就先給他50張空白的過磅單,便於他隔天來載土石可以快速通過,後來我跟他要,他說對方拿去了。我已經澄清了,軍方被回填的土都不是我出的等語(6164號偵卷一第51頁至第52頁);鄭全跟我往來很久,他說隔天就會有很多車來載土,我們公司出入口很小,如果每部車要停在那拿單,外面會塞車,他要求我們先給他單子,這樣司機通過公司出入口,出示空白過磅單就可以,稍後再到裡面裝土填單,不用司機在出入口都要停車、下車、拿單。這些空白過磅單被他人拿去填載,沒有經過我或興磊公司同意,後來他們還沒來載土,我想他們買土不多,就沒有催了,直到環保警察6 月5 日到我場裡問,我才想起他們都沒來載過土。過磅單之所以有蓋章,是因為我們平常就有蓋,要是確實有來本場載土離開,要公司經手人簽名,1 是地磅,另1 個是管制員,這些過磅單都沒有地磅及管制員簽名等語(6164號偵卷一第88頁至第89頁)。依其所述,其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負責人,其代表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與證人鄭全在新北市樹林區田尾街簽買賣合約書,約定由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供應森亞土木包工業砂土、沃土等土石方,交貨地為新竹湖口郵政90691號信箱即陸軍北測中心,考量砂石車進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方便,其提供空白但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給證人鄭全轉交給實際承運之砂石車司機使用,但其後不見森亞土木包工業暨所屬下包人員、證人鄭全親自或派車來載走任何土石方。扣案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之經填寫駕駛姓名、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均未經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地磅站及管制人員簽核,又已逾越其授權目的範圍,均屬無效之事實。ꆼ證人鄭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稱:我有跟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簽買賣合約書,我透過朋友介紹認識綽號「阿忠」男子,他拿軍方購土合約說要向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購買砂土、沃土,車輛運輸部分由我負責,所以叫我與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合約內容是森亞土木包工業以每立方公尺50元,向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購買2000立方公尺砂土、沃土,交貨地點為新竹湖口郵政90691 ,我所稱「阿忠」是陳義忠,警方出示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是我領取的,我當時領取的是空白的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我不知道上面記載車號、日期等資料是由何人填寫,我交給「阿忠」的是50張空白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聯單編號我忘記了,我之所以會將空白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交給「阿忠」,是因為我自己本身車輛不足,「阿忠」說工程很趕,隔天馬上要出貨,他也有車隊來載土,所以叫我將空白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交給他。我都沒有到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載運過,我被「阿忠」騙了,他從頭到尾都沒叫我的車隊載過砂土。我打電話給他,要談載運砂土時,他還以軍隊要演習,或上面長官要參觀為由推託,所以幾次我就沒有跟他連絡等語(1154號他卷第152 頁至第153 頁);我有代理森亞土木包工業跟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簽約,我1 個人去,是我朋友介紹森亞土木包工業的人,對方提供軍方合約,請我向興磊公司簽約買砂土,我本身開砂石車,我就拿軍方合約向興磊公司簽約買砂土,我簽約當天就跟興磊公司拿1 本50張空白過磅單,當天我後來就將過磅單及契約親手交給陳義忠,授權目的僅在方便砂石車進出交給他的,陳義忠本來要我及我朋友幫他去興磊公司載砂土,我後來打電話給陳義忠,他都說軍中演習或長官要來,我們就沒去載了,這些過磅單都不是我填的,我交給他時都是空的,我不知道這些是誰記的,我當初先拿這些過磅單是要快速通關等語(6164號偵卷一第52頁至第53頁)。依其所述,其受被告之託,與證人呂銘祥簽買賣合約書,約定由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供應森亞土木包工業砂土、沃土等土石方,交貨地為新竹湖口郵政90691 號信箱即陸軍北測中心,考量砂石車進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方便,其請證人呂銘祥提供空白但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再在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檳榔攤,連同買賣合約書1 份轉交被告使用,但其後不見被告親自或叫車前往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載運土石方,幾次詢問,被告一味推稱「軍中演習」或「長官要來」等語,其始知被告根本無購料之真意,感到受騙上當之事實。ꆼ證人黃恭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森亞土木包工業擔任工地主任。森亞土木包工業是由我兒子承包軍方102 年湖口105 靶場整修工程,我兒子忙不過來,叫我過來幫忙,開始找廠商都是我,起先我不是直接找被告,是我們配合的建材行陳德村介紹被告過來。據1154號他卷第161 頁至第184 頁裝載砂石證明單,上面的車號、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簽名、品名、重量、出貨時間、地點,有的是我填載,有的不是,底下交貨地點「新竹湖口郵政90691 」不是我填的,是我女兒寫的,上面車號是我寫的,駕駛人簽名有的是我寫的,有的是我女兒寫的,品名有的是我寫的,有的是我女兒寫的,出貨時間有的是我寫的,有的是我女兒寫的,是我叫我女兒寫的,重量或容量欄手寫數字,有的是我寫的,有的是我女兒寫的。我女兒叫黃德蘭,她都跟著我在工地幫忙。填這些文字的時間、地點是晚上大概6 至7 點,日期忘記了,在我車上寫的,車子是停在環保局樓下,因為當時環保局說要看這些證明單,被告跟簡證育拿給我,我就趕快趕過來,因為環保局他們下班了,特地在等我,是在軍方施工現場已經被民眾檢舉之後,但實際日期我想不起來了。我在車上寫時,被告沒有在車上,我們另外承包家鄉汽車旅館整修的工程,被告跟簡證育2 人就拿一些影印的行車執照、司機名字到那個工地現場來給我,1 頁上面不止1 張行車執照,有好幾頁,他就說照這上面的下去填,都自己人,絕對不會有問題,我就照上面資料去填,我填寫了幾張覺得很累,我就叫我女兒幫我填。1154號他卷第172 頁這張,駕駛人姓名應該是我女兒的字,她也是照被告、簡證育給我的那張單子下去填。被告跟簡證育交給我單子時,我女兒不在場。環保局跟我們要砂石證明單,是說我們出了幾車就要有幾車,正常是這樣,我一直催他們,被告就給我1 本50張空白證明單,後來一直催,他們就一直拖,到最後他就拿不出來了,我跟環保局說就只有這些而已,我照被告給我的行照影印資料填寫,填寫後就交給環保局。環保局有質疑載運車次這麼多,為何只有49張?我是跟他說我盡量再去要,因為我也是一直催他們要證明單,但他們就是沒辦法再交出來。據1277號他卷第1 頁至第4 頁環保局函附稽查工作記錄,其中第4 點森亞土木包工業表示過磅單遺失的部分,所以只能提供47車次的證明,這是我講的,因為他們拿了50張給我,說他們會再拿,我一直催他們,他們就拿不出來,後來真的沒辦法,我就跟環保局說其他的不見了。我本來說他們填好再給我,被告說他不識字叫我填,因為環保局下班了還在等我,我就趕快填,後來跑的也太累就叫我女兒幫我開車過來,填一填又叫我女兒幫我填,填好後就交給環保局。被告說他不識字,叫我自己填,說行車執照那些資料也已經給我了,說照著上面資料,說司機都是安全的,都是自己人沒問題。因為環保局他們也不知道是不是司機簽的,是我簽的沒錯,但是他們叫我趕快寫一寫交給他們。這都是他們拿給我叫我寫的,是他們委託我寫的,是被告拿給我連同行車執照一起給我,叫我照上面自己填寫,說是自己人,萬一有警察問的話,他們絕對不會講錯話,我怎麼知道這個實不實?我們承攬的這個護坡工程的土石方容量應該是2000多米。環保局來稽查的土石方容量,就是他們填在底下要做便道的那些,因為當時被告他們說要填條便道車子才能過去做護坡,其實不是這樣子,後來我們又找另1 位專門做土石方,是合法的,他們去就是從靶場的上方那裡有條路直接過去就可以做護坡了,而且也做完成了。我不曉得便道的土石方容量,應該好幾千立方米,他們倒土石1 臺車應該可以收滿多錢的,收了幾百萬就逍遙法外去了,我認為其實主要不是被告,他只是揹黑鍋而已,主要是簡證育,因為我當初是找建材行陳德村,他說他有做土方的朋友,就介紹簡證育給我,簡證育才找被告來做。做便道的部分,我們森亞土木包工業跟軍方都知道他們來填,但軍方只是知道要做便道,軍方對土石不是很了解,沒有那麼內行,真正內行的是簡證育跟被告,他們才是真正做土石方的。後來我們自己請工人來,怪手挖起來,把裡面的破布、鋼筋、水泥髒的東西全部都清走,花了50幾萬,我們清走都是合法的,叫環保公司來清運。承攬工程申請土石方進場,這應該是被告來申請,我們跟他們簽合約,他們承包土石,知道程序怎麼做,應該都很清楚,那時候有跟他們講,絕對要乾淨的土,是合法化的,當初合約上應該都有載明,但是他們這樣帶進來,等於不是合法的。被告在做便道之前,沒有說便道鋪設的土方在工程完成後要如何處理。據1154號他卷第36頁環保局稽查工作記錄,提到「所有進場的土石方於工程完畢後將留在現場當作便道使用,不再運出場外」這個是跟軍方討論的,做便道的土之後就留在現場,因為以後軍方要過去靶場,不管要佈靶或做其他的事情從便道走就會很方便。據1154號他卷第25頁,我兒子之前跟環保局講,這個土方在工程完成後,會把土方清理,回復成之前的地,他這裡意思是說清乾淨,整理好,恢復成原來的地方,再幫他植草復原,沒有說要把這些土重新運出去。我跟被告、簡證育拿砂石證明單時,他們也很清楚,因為環保局要證明單,他們說會去拿,我每天都去催他們,一天催1 至2 次、2 至3 次,催到最後,他們就拿那50張給我。環保局當時要稽查的,就是便道土方是否乾淨。被告、簡證育也知道環保局要查這部分,因為他們也在工地,都在現場,也知道,軍方、環保局到場時,被告應該是有在場,發生事情後,被告好像就比較少在現場,變成是我跟工人在現場,環保局是說要出貨的砂石證明單,我就向他們要。我有跟被告講是要「便道」砂石證明單。被告不可能誤認環保局要的是工程現場的砂石來源證明,我百分百確定他們非常清楚。森亞土木包工業沒有就便道的部分另外跟軍方請款,便道等於是工程所需,沒有便道過不去,但有跟軍方說要做便道過去,因為當時沒有注意到可以從哪邊過去,等於一定要做便道過去。便道是被告他們去填的,應該沒有多花費成本,因為他們填了還有錢可以收。被告施作便道時,沒有跟軍方說便道的土要森亞土木包工業來負責,便道的土就是他們自己帶進來填,他們自己處理。被告之所以願意吸收便道土方的錢,因為他們可能還有利潤在,據我所知他們填那些土,那些砂石車司機可能還有給被告200 至300 萬,是我事後聽朋友講的。在民眾提出檢舉前,我不確定運到現場的土石方是否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出貨,是後來出了事情後,我問被告,被告說興磊還沒出貨。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跟興磊負責人呂銘祥接觸過。我知道現場運來的那些土石方,是被告用無線電呼叫司機載來倒在施工現場,一般他們做這個都是用無線電通話。我知道砂石車司機陸續進來,一直倒。我有問被告他們,他們說有,我不知道實際上是沒有來源證明。我後來才知道按照正常程序,1 輛砂石車進來就要搭配進來1 張證明單才對,不能後補。我當時看到砂石車進來,問被告這些砂石車來源證明,被告說1 個禮拜後會一起拿給我們。我在施工期間並沒有每天都去,我想說有跟他們簽約,是建材行陳老闆介紹的,他是認真做生意的人,我很相信他,所以我想說應該是沒有問題。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拿任何他擔任負責人的環保處理公司證明文件給我看。我只是因為信任陳德村介紹簡證育,簡證育再找被告來處理,就讓被告去做。我及女兒填這些砂石證明單之前或同時,沒有看過本院卷第162 頁至第191 頁這些資料,這我不可能看得到,軍方也沒有給我看過。被告並沒有跟我講說這些空白砂石證明單不能用,因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土還沒出這些話,他叫我趕快填一填交給環保局,他還影印一些資料給我,我就照那個寫好就趕快交給環保局。我確定被告給我這些砂石證明單用意就是要處理已經載到施工現場這些土石方的來源證明。我不曉得為何6164號偵卷二第28頁背面這張單子會寫到被告的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因為被告就給我這些資料,我就照樣填寫下去。我也不曉得為何6164號偵卷二第28頁這張單子會填到車號000-00灑水車,這也是因為被告影印給我的單子,我就照樣填。之所以會在049593號砂石證明單上填寫566-TV車號拖吊車,也是因為被告影印給我的單子,我就照樣填。我跟女兒填寫這些砂石證明單時,我知道這並不是司機本人填寫,我也沒有獲得這些司機本人授權簽名,但我會這樣簽是因為被告跟我講這些司機都是自己人,且都說好了,將來警察來問時,這些司機都不會講錯,所以認為這些司機都已經授權簽名了,所以才寫這些資料,並簽他們的名字。被告給我這些司機姓名單子、空白的砂石證明單時,我有叫被告自己填,但他說他不識字,叫我自己填,而且當時很趕。我們簽約是跟簡證育簽,我不曉得被告認不認識字,被告是這樣跟我講。我之所以有辦法填砂石證明單上的出貨時間,也是因為上面都有寫好像每臺司機的出貨時間等語(本院卷第215 頁至第224 頁背面)。依其所述,其為森亞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整修工程,由森亞土木包工業得標承攬,考量施作靶場整修工程期間,大型車輛往來靶場整修工程所需,森亞土木包工業徵得軍方同意,計畫鋪設便道通往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整修工程,完工便道則供軍方使用,不再運出便道工程所回填用之土石方。其透過證人陳德村之介紹,認識證人簡證育,找來被告處理土石方進料以施作便道等事務。被告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同年月9 日止,以無線電連絡砂石車司機運來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掩埋在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工程,並在現場指揮砂石車進出及怪手等機具施工。嗣經當地居民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要求提出砂石車理應有之隨車砂石證明單,其向被告轉告前情,被告為應付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交其空白但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及數10輛砂石車等車輛駕駛姓名、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向其表示:「司機都是安全的」,「照這上面的下去填,都自己人,絕對不會有問題」等語,令其照資料填載,其因認被告已得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及車輛駕駛人之授權,親自及指示女兒黃德蘭照樣填載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作被告施作之便道工程回填所用(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係向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購得,具有合法來源之用意證明之事實。ꆼ證人賴志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102 年4 月在陸軍北區聯合測考中心擔任裝甲科科長。102 年國軍湖口105 靶場護坡整修工程是我們科裡經辦,我是主管,102 年4 月2 日開工後,現場都有軍方人員監工,合約書是沒有說要做便道,因為承包商得標時沒有到現場看,開工前到現場看,才發現有個凹地,提施工計畫書說要做便道。施工時,到現場看的人員有我們軍方承辦人,包商應該是黃德鈞,就是黃恭華的兒子。施工計畫書是黃德鈞提出,我們合約就是對森亞。包含計畫書等工程施作期間的文件往來,都是由森亞土木包工業直接跟軍方連絡,就我個人所知,被告沒跟軍方索取衛哨管制進出資料簿等資料,軍方後來處理民眾檢舉事項,是找森亞土木包工業討論,我們都是依照環保局、水保局,還有檢察官去現場會驗的程序走,檢察官會驗完要求清除夾雜的廢棄物,水保處針對土方這塊要求廢棄物清除後,要完成復原及植披。我們施工合約中沒有規範到砂石車將土石方載運進營區填土傾倒時,要提供砂石證明單,但要有土方來源證明。土方來源監工日誌有記載,就是我們承辦人及現場兩位監工人員,我們在4 月2 日前有開開工協調會,會中要求森亞提供土方來源,後續都還沒有提出,我們每天都有要求他們盡快提出。後來森亞土木包工業提出就是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合約書,沒有提供砂石證明單。軍方還沒有跟他們要,就發生民眾檢舉,所以後來砂石證明單是環保局要森亞提供。軍方沒有就便道鋪填額外付給森亞土木包工業款項。我只有4 月3 日跟指揮官上去看過1 次,算是督導。森亞土木包工業現場有時候是黃德鈞,有時候是黃恭華,我只有看監工日誌,我沒有去現場看,後面發生檢舉時,才有再上去。我對被告沒有印象,事發後才知道這個人。我之所以事發後對他有印象,是因為環保局來時,被告也有在場,還有黃德鈞或黃恭華也有在現場,我才問黃老闆,黃老闆就說被告是載運土方的下包。我們在大門有派衛兵登記,我們監工人員有上去看一下土方,但沒有翻,就是大概看外觀。我們監工也無土木專業背景,我們有短期2 週監工訓練,只是教導一些注意事項而已,不會教導專業的土木技術。4 月2 日開開工協調會時,黃德鈞有跟我說土方都是跟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簽約買的。這沒有特別分是便道或靶場的部分,當時我們只針對便道那塊,因為他們跟我們說要先作便道那塊,所以我們只先要求先提供便道那塊的土方。4 月2 日開工協調會是要協調便道還有後續施工,都有討論到。森亞土木包工業也不曾跟部隊索取過進出車輛的管制資料,只有檢察官、環保局、法院跟我們要過。施工期間我們軍方監工人員有跟我反應有關森亞土木包工業在便道所倒的土有夾雜其他物品,不乾淨的情況,這在監工日誌有登載,我們有跟承包商森亞說是不是廢棄物要釐清,如果有的話要清除。森亞土木包工業回覆是說這可能是沒有篩乾淨,如果是的話,會處理掉,但沒有特別提土是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土,我們問他是不是這個土,他就說是這個土,沒有額外再問一遍。森亞土木包工業並沒有跟我講過他們的土是用無線電叫,並非來自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我們承辦人也沒有跟我回報過,所以我不曉得他們有無跟我們承辦人講過。我到檢舉前,只有4 月3 日去過,逗留30分鐘,沒有看到黃恭華。我跟指揮官看他載過來的土,當時看起來都蠻乾淨。我當時沒看到被告,我主要跟黃德鈞對話。在被檢舉前,我們認知載到現場要做便道的土,是他們提出來跟興磊簽約的合法土方,這只有口頭告知,森亞土木包工業也沒有提出給我們看森亞跟興磊的買賣合約書。我們也不知道砂石車進來,就要搭配砂石證明單,是環保局到現場時,才跟我們說需要這個,當下環保局也要求他們要提出,我們才知道還要有證明單。我記得環保局跟森亞土木包工業的人員說要砂石證明單時,森亞的人應該是說會補給他們。後來森亞提出來的砂石證明單是直接交給環保局。我們軍方沒有看過森亞提出來的砂石證明單。我也沒有看過砂石證明單。環保局的人也有來跟我們調車輛進出管制暨酒測登記簿的資料,我知道環保局在收到森亞提出的砂石證明單,還有跟我們調人員車輛進出管制登記簿資料,有核對砂石證明單的內容和該管制登記簿的資料,環保局有跟我們講,核對有問題,說資料好像有一些對不起來等語(本院卷第225 頁至第229 頁背面)。依其所述,得以證明軍方監工員於102 年4 月2 日起至102 年4 月9 日便道施工期間,發覺填料為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但不清楚係被告以無線電叫來事實,案經當地民眾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要求森亞土木包工業提供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及要求軍方提供衛哨管制紀錄簿,比對森亞土木包工業提供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及軍方提供之衛哨管制記錄簿,結果發覺兩者內容不盡相同,又軍方並無提供衛哨管制紀錄簿給被告、證人黃恭華或其他民間人士之事實。

2.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並提出證人黃德鈞簽約照片等證據以實其說,然以軍方既無提供衛哨管制紀錄簿等資料給證人黃恭華等民間人士之事實,此據證人黃恭華、賴志明述明一致如前,證人黃恭華並證稱係被告提供資料來源,其依此填寫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乙情詳確。比對卷存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及584 旅忠誠門102 年4 月份衛哨管制紀錄簿,有關司機姓名、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綜合觀察,結果兩者內容不盡相符而有落差等情,可排除證人黃恭華據以填寫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之資料為軍方提供之可能性,並徵更有軍方以外之資料來源。參以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承:施工現場就只有我在,陳德村、簡證育他們只偶而有過去看,司機說現場還有1 個年輕人,應該是我請的那位來指揮交通的年輕人,我也會在現場指揮交通,因為當時下大雨,那個年輕人是有時候才會過來幫忙,我是一直都在場。我僱用的那個年輕人叫戴監南(音譯)等語(本院卷第13頁背面)。足見被告親自並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稱「戴監南」之人在現場指揮砂石車及怪手等機具進出及施工,又向砂石車司機收取每車約800 元傾倒費用,若非軍方,也唯獨被告有充分之能力提供人車進出資料供證人黃恭華填寫。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你有無在家鄉汽車旅館將空白的砂石證明單及2 、3 張貨車司機姓名資料影本交給黃恭華,叫他填好後交給環保局?)黃恭華找我要司機姓名、車號,我不知道何時去哪裡給他,我只有給他5 、6 臺司機姓名、車號,這5 、6 臺的資料是我跟司機問的,我忘了在哪裡給的,只是有去過家鄉汽車旅館…我現在想起來了,是在釣蝦場拿空白的過磅單給黃恭華,至於5、6 臺砂石車司機姓名車號資料應該也在當天就給他的」等語(6164號偵卷一第69頁至第70頁)。足見被告確有提供砂石車駕駛姓名、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給證人黃恭華填寫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之事實。被告於本院審判中翻異前詞,辯稱證人黃恭華自行向軍方拿資料填寫,並非得其授意及提供資料等語,既無足取。再者,被告辯稱其交付證人黃恭華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用意在證明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為靶場工程土石方來源等語,然以被告交付證人黃恭華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並提供實際載運(夾雜廢棄物)土石方至便道工程之砂石車駕駛姓名、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給證人黃恭華,益見其用意在作便道工程部分之土石方合法來源之證明,無涉靶場工程部分。質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人家來抗議,環保局來了,環保局就跟軍方要土石方來源證明。黃恭華說要這些空白的砂石證明單,是軍方或環保局要看,就是要看土石方的來源是否正當,給軍方或環保局看我們有土石方的來源證明,我跟黃恭華講,能給的就是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空白砂石證明單,黃恭華說沒關係,只要給他們看就好了,所以我就給他50張的空白證明單等語(本院卷第211 頁至第212 頁背面)。足見被告自知提出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之用意,正為應付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等有權機關之稽查,起因便道工程部分遭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情事,無涉靶場工程部分,實為鮮明。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即有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文書,而不成立該條之罪,惟若逾越授權範圍之行為,即不得以曾經授權而免責(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第2258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準此,被告交給證人黃恭華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又交給證人黃恭華便道工程部分之砂石車駕駛姓名、車牌號碼、出貨時間等資料,指示證人黃恭華依樣填載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用意在作便道工程之土石方來源,係向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購得,具有合法來源之證明,以應付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稽查,又逾越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授權目的範圍,此據證人呂銘祥、鄭全述明一致如前,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應堪認定。再者,被告利用他人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署押,及偽造完成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再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充作便道工程所存在夾雜廢棄物土石方來源係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用意證明,恐有誤導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權之行使,並致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被冒名人莫名背負責任之虞,足以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權行使之正確性,及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被冒名人,堪以認定。ꆼ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ꆼ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所謂「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一般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包含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或封閉掩埋之行為。再利用:一般廢棄物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可資參酌。被告承包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工程施作及回填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完工便道則供軍方使用,不再運出便道工程所回填用之土石方,此據證人黃恭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詳確如前,是非以該地為暫時存放地點,而係最終處置之封閉掩埋行為,是被告行為態樣應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處理」行為。準此,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1行指稱被告所為係屬「貯存」等語,尚有誤會,但因所犯法條仍屬同一,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ꆼ被告盜用「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文,及利用他人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之署押,及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9所示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及一併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是盜用印文、偽造署押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ꆼ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砂石車及怪手司機等人,運來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及掩埋在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並利用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稱「戴監南」之人在現場指揮砂石車及怪手等機具進出及施工;又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鄭全從證人呂銘祥取得空白但已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容專用章」圓戳印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50張,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恭華親自及指示不知情之女兒黃德蘭填載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署押,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再利用不知情之黃恭華持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為間接正犯。ꆼ被告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於102 年4 月2 日至同年月9 日施工期間反覆實施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為,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為集合犯包括一罪。ꆼ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ꆼ爰審酌被告處理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施作及土石方進料等事務,但為一己私利,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竟敢以無線電連絡方式,利用不知情之砂石車司機等人運來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及掩埋在陸軍北測中心湖口訓練場105 靶場便道,共436 車次運量,回填數量甚多,復以每車收取約800 元計算,其約1 周短短時間可得營收超過30萬元,獲利不低,又為掩飾現場夾雜廢棄物之土石方無合法來源證明之事實,利用他人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車輛駕駛人署押,偽造完成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並持之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之車輛駕駛人、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權行使之正確性,危害不輕,又矢口否認部分犯行,兼衡被告職業「工」,個人教育程度為「五專肄業」,家庭經濟狀況係「小康」等情,據被告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述明在卷(1154號他卷第20頁、本院卷第254 頁背面),依此顯現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ꆼ再查被告利用他人在偽造之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3 聯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49所示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均應沒收之;再就如附表編號38、編號48所示之偽造署押「簡金生」、「謝在祺」部分,駕駛人實為「周金生」、「謝在ꆼ」但各經誤載為「簡金生」、「謝在祺」,亦不妨偽造署押之認定,仍應沒收之;又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乃1式3聯,固另2 聯未扣案,但遍查卷內尚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是3 聯其上之偽造署押各1 枚,均應宣告沒收之,附此指明。至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過磅砂石證明單49張,雖均蓋有興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圓戳章,但此圓戳印文乃屬真正,則毋庸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吳宗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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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蓋有興磊資│數量│車輛駕駛│應沒收之物        │備註          │
│    │源回收有限公司圓│    │人簽名欄│                  │              │
│    │戳章之車輛裝載出│    │        │                  │              │
│    │貨過磅砂石證明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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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單號049552      │3 張│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黃新榮」│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署押各1 │其上「黃新榮」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枚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2   │單號049553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陳柏豪」│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陳柏豪」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   │單號049554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柯明志」│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   │單號049555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余成文」│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余成文」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5   │單號049556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鍾文斌」│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鍾文斌」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6   │單號049557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陳柏豪」│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陳柏豪」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7   │單號049558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黃新榮」│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黃新榮」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8   │單號049559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柯明志」│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9   │單號049560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余成文」│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余成文」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0  │單號049561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鍾文斌」│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鍾文斌」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1  │單號049562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陳柏豪」│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陳柏豪」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2  │單號049563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黃新榮」│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黃新榮」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3  │單號049564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柯明志」│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4  │單號049565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余成文」│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余成文」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5  │單號049566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鍾文斌」│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鍾文斌」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6  │單號049567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陳柏豪」│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陳柏豪」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7  │單號049568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黃新榮」│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黃新榮」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8  │單號049569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柯明志」│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19  │單號049570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余成文」│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余成文」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20  │單號049571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鍾文斌」│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鍾文斌」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21  │單號049572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張進順」│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張進順」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22  │單號049573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林振德」│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林振德」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23  │單號049574      │同前│得陳義忠│無                │被告提供證人黃│
│    │                │    │授權之「│                  │恭華資料,指示│
│    │                │    │陳義忠」│                  │證人黃恭華依樣│
│    │                │    │署押各1 │                  │填寫,乃授權證│
│    │                │    │枚      │                  │人黃恭華簽署一│
│    │                │    │        │                  │己姓名,非偽造│
│    │                │    │        │                  │署押,毋庸沒收│
├──┼────────┼──┼────┼─────────┼───────┤
│24  │單號049575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劉俊杰」│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署押各1 │其上「劉俊杰」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枚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25  │單號049576      │同前│無      │無                │此張無署押,亦│
│    │                │    │        │                  │毋庸沒收      │
├──┼────────┼──┼────┼─────────┼───────┤
│26  │單號049577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林哲銓」│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署押各1 │其上「林哲銓」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枚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27  │單號049578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林志隆」│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林志隆」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28  │單號049579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李明傳」│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李明傳」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29  │單號049580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林益源」│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林益源」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0  │單號049581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徐國強」│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徐國強」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1  │單號049582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莊源財」│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莊源財」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2  │單號049583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王榮正」│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王榮正」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3  │單號049584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王宇彌」│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王宇彌」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4  │單號049585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方永鑫」│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方永鑫」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5  │單號049586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許盛昇」│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許盛昇」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6  │單號049587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劉振雲」│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劉振雲」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7  │單號049588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劉俊杰」│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劉俊杰」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38  │單號049589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簡金生」│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署押各1 │其上「簡金生」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枚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    │        │                  │又此部分車牌號│
│    │                │    │        │                  │碼188-ZU號駕駛│
│    │                │    │        │                  │人應為「周金生│
│    │                │    │        │                  │」但誤載為「簡│
│    │                │    │        │                  │金生」,亦不妨│
│    │                │    │        │                  │偽造署押之認定│
│    │                │    │        │                  │,仍均應沒收之│
├──┼────────┼──┼────┼─────────┼───────┤
│39  │單號049590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黃新榮」│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署押各1 │其上「黃新榮」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枚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40  │單號049591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柯明志」│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柯明志」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1  │單號049592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張清源」│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張清源」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2  │單號049593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蘇川尹」│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蘇川尹」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3  │單號049594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張昌明」│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張昌明」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4  │單號049595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藍政舜」│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藍政舜」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5  │單號049596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李文慶」│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李文慶」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6  │單號049597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劉民智」│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劉民智」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7  │單號049598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同前          │
│    │                │    │王忠意」│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              │
│    │                │    │署押各1 │其上「王忠意」署押│              │
│    │                │    │枚      │各壹枚            │              │
├──┼────────┼──┼────┼─────────┼───────┤
│48  │單號049599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謝在祺」│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署押各1 │其上「謝在祺」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枚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    │        │                  │又此部分車牌號│
│    │                │    │        │                  │碼968-ZB號駕駛│
│    │                │    │        │                  │人應為「謝在ꆼ│
│    │                │    │        │                  │」但誤載為「謝│
│    │                │    │        │                  │在祺」,亦不妨│
│    │                │    │        │                  │偽造署押之認定│
│    │                │    │        │                  │,仍均應沒收之│
├──┼────────┼──┼────┼─────────┼───────┤
│49  │單號049600      │同前│偽造之「│偽造之車輛裝載出貨│1 式3 聯,另2 │
│    │                │    │徐國強」│過磅砂石證明單ꆼ張│聯未據扣案,但│
│    │                │    │署押各1 │其上「徐國強」署押│遍查卷內尚無證│
│    │                │    │枚      │各壹枚            │據證明已滅失,│
│    │                │    │        │                  │是3 聯其上之偽│
│    │                │    │        │                  │造署押各1 枚均│
│    │                │    │        │                  │應宣告沒收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